第三章_国际商事代理法
第三章国际商事代理法2022优秀文档
内交货,预付款4万元。当天家俱城将4万元预付款汇
入姚某提供的银行帐户里。由于与姚某是老关系,家
俱城这次没有要求姚某出示厂方介绍信及授权委托书,
只是在姚某拿的加盖木材厂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中与姚
某签订合同并签名盖章。两个月过后,家俱城不见木 材厂发货,便到木材厂询问,得知姚某早在2003年 12月就离开了木材厂。家俱城让木材厂继续履行合同, 遭到拒绝。5月份诉于法院。
第二节 代理权的设定和终止
一、代理权的设定和范围
设定:明示或默示授权,书面或其他形式皆可。 范围:代理人为了实现代理的目的,有权采取一切必要
行为。
二、代理权的终止
本人和代理人同意终止 授权代理的交易完成 本人撤回授权或代理人放弃代理
第三节 本人、代理人与第三人的关系
一、在代理权范围内代理行为的法律效力
三、可撤销的代理 当天家俱城将4万元预付款汇入姚某提供的银行帐户里。
一、在代理权范围内代理行为的法律效力 甲但长王期 某担的任儿A子公告司诉的李业某务,主其管父,已在于A不公久司前有去很世,这药本来就是给他治病的,现在父亲已去世,药也就不要了,请李某自己处理。
代理人在代理时,要维护本人利益。 第规三定节 了披本露人委、托代人理代人理与与第未三披人露的委关托系人代理,未披
• 案例3
•
某木材器具厂(以下简称木材厂)与某家俱城多
次有业务往来。在1999年3月两方第一次签合同时,
木材厂经理对家俱城说,以后业务均由该厂业务员姚
某代理。之后,木材厂每次与家俱城签订业务合同,
都是由其业务员姚某办理,并带有介绍信、加盖公章
的空白合同书、授权委托书。2004年2月前,姚某又
与家俱城签订了加工家俱合同,总价款12万元,40日
《新编国际商法》课后练习答案
《新编国际商法》课后练习答案第一章绪论一、判断题1.对2.错3.错4.错5.对6.错二、单项选择题I.D2.A3.B4.A5.A三、多项选择题1.ABD2.ABC3.BC4.ABCD5.ABD四、案例分析题答:(1)法院可以依双方约定选择的第三国法律处理他们之间的争议。
根据国际商事交易的法律适用的通常规定: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使用的法律。
凡合同中双方已选择所适用的法律,出特殊合同外,一般应依当事人选择的法律为依据。
(2)法院不可以也适用买卖合同所选择的法律。
理由是:中国消费者向法院提起的产品责任之诉,与中日双方的买卖合同无关,是另一种法律关系,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
根据产品责任的有关公约,因产品缺陷产生的纠纷一般适用损害发生地国的法律,或直接适用受害人惯常居住地法律。
本案损害发生在中国境内,受害人也为中国消费者,因此应适用中国的产品质量法。
第二章国际商事组织法一、判断题1.对2.错3.对4.错5.错二、单项选择题1.C2.C3.A4.A三、多项选择题1.ABC2.AC3.CD4.BCD四、案例分析题1.答(1)甲的看法正确。
理由是: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意见。
本案中股东乙在未通知其他股东的情况下转让其股权,显属无效。
(2)丙的观点不正确。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出资不得抽回其出资。
因此本案中的乙无权从公司抽回出资。
该公司章程的规定有违法之嫌。
(3)甲迅速修改章程的行为不合适。
根据公司法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代表2/3表决权的股东同意。
本案甲独自决定修改公司章程显属不合适。
2.答:(1)公司分立时,应自公司决议作出之日起IO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刊上作出公告。
(2)符合规定。
根据规定公司分立应通知债权人,接到通知的债券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或清偿债务。
《国际商法》教案
第一章国际商法概述第一节国际商法的概念一、国际商法的概念一般认为,国际商法,是指调整跨越国界的商事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教材2页)案例:2000年,中国政府与澳大利亚政府就相互之间的钢材贸易关系达成一个双边协议,以规范两国之间的钢材贸易活动。
中、澳两国这种安排所建立的贸易关系,是否属于本教材所定义的国际商事关系?但是,如果从“国际贸易法”的概念出发,这种关系应当是国际贸易法所调整的国际贸易关系。
二、国际商法的产生和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国际性——国内法——国际性(一)第一阶段一般认为,商法源于中世纪地中海沿岸威尼斯、热那亚等的一些自治城市。
其最初的形式是商人习惯法,亦称商人法,是当时欧洲各地商人团体的各类不成文法的总称。
(二)第二阶段到了中世纪后期,随着欧洲中央集权国家的兴起,城邦国家不复存在,商人发逐渐被各国的国内法所吸收和取代,国际商法进入了它的第二个发展阶段,国际商事活动的国内法调整时期。
(三)第三阶段中世纪统一的商事习惯法逐渐为各国的国内法取代后,调整国际商事关西主要依赖于各国国内法,这种状态持续了近3个世纪。
(四)国际商法的发展国际商法发展到最后就是电子商务法目前,伴随着跨国界的互联网在全球范围内的普及,信息高速公路初步建成,整个世界成了一个地球村。
信息技术的突飞猛进深刻地影响了传统的生产、销售和经营管理模式,电子商务正在全球范围内大行其道,并且无孔不入地渗入了国际商务活动的各个领域。
三、国际商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关系(一)与国际公法(二)与国际私法(三)与国际经济法(四)与国内商法四、国际商法的特点(一)技术性(二)统一性(三)迅捷性第二节国际商法的渊源一、国际条约二、国际商事惯例三、国内商事法案例:在代理一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的诉讼中,邓律师为支持自己的观点,在法庭上题诗了一下几个依据:(1)去年,本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处理一件类似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时所做出的判决,其结果与自己的观点一致;(2)最高人民法院在一个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处理的司法解释中做出的规定,可以支持自己的看法;(3)某著名学者在其著作中的论点,与自己观点一致,该论点已经被我国法律结广泛接受。
国际商法习题集解答
第三章代理法一、单项选择题:(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1.依大陆法,由于本人的意思而产生的代理为( A )。
A.意定代理B.法定代理C.指定代理D.意定代理和指定代理2.依英美法,一个人以他的言辞或行动使另一个人有权以他的名义签订合同,这种代理权产生的原因为( B )。
A.明示的指定B.默示的授权C.客观必需的代理权D.追认3.依大陆法,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为了本人的利益而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日后再将其权利、义务通过另外一个合同转移于本人的,称为( C )。
A.直接代理 B.再代理C.间接代理D.复代理4.公民甲为某保险公司合法保险代理人,甲在授权内的行为应承担责任的主体是( B )。
A.代理人甲B.保险公司C.投保人D.甲和保险公司5.根据大陆法国家的法律规定,在有偿代理中,本人不应承担的义务是( B )。
A.支付佣金B.偿还代理人因正常业务支出而产生的费用C.偿还代理人因执行本人指示的任务而支出的费用D.允许代理人检查核对本人的帐册6.下列各项中,不属于代理人忠实义务内容的是( D )。
A.代理人应及时将有关客户的资料披露给被代理人B.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订立合同C.代理人不得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D.代理人应亲自履行代理义务,不得擅自转托他人7.在代理制度中,行为人的行为对本人具有拘束力的情况为( A )。
A. 行为人是在本人的授权范围内行事B.行为人可以不在本人的授权范围内行事C.行为人是以本人的名义实施的一切行为D.行为人代理权终止后实施的代理行为8.在大陆法中,委任表明了( B )。
A.本人与代理人的外部关系 B.本人与代理人的内部关系C. 本人与第三人的外部关系 D.代理人与第三人的外部关系9.某甲经常让某乙替他向某丙订购货物,并如数向丙支付货款,在这种情况下,乙便认为是具有 ( B )。
A.明示代理权 B.默示代理权C. 客观必需的代理权D.追认代理二、多项选择题(下列各题有2个或2个以上正确答案)1.英美法认为,代理权可以产生的原因有(ABCD)。
国际商法之代理法
被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解除或终止代理关系。
被代理人的义务
确保代理人有足够的授权,以便其能够合法地代 表被代理人行使权利和义务;
被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对代理人在代理过程中产生的法律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对代理过程中产生的费用予以承担。
第三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人的权利
在代理关系中,有权要求代理人出示 被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或其他证明其
国际商事代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法与各国国内法的协调
要点一
总结词
要点二
详细描述
国际商事代理法需要与各国国内法进行协调,以实现法律 的统一和互操作性。
由于国际商事代理法涉及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因此需要 与各国国内法进行协调。各国在制定和实施国际商事代理 法时,应考虑到其他国家的法律制度和实践,以实现法律 的统一和互操作性。通过国际合作和交流,可以推动各国 在国际商事代理法领域的协调和一致性,促进国际商业活 动的便利化和规范化。
代理法的原则
被代理人授权原则
保护第三人利益原则
代理人必须获得被代理人的授权才能 代表被代理人进行法律行为。
在代理关系中,应当保护第三人的利 益,确保第三人的权利得到保障。
代理人尽责原则
代理人应当诚实、勤勉地履行自己的 职责,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
02
代理的种类
显名代理
总结词
显名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 从事法律行为,并直接向被代理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形式 。
代理行为
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 义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法的起源和发展
起源
代理法起源于古罗马的“ 人役权”制度,最初是为 了满足贸易和商业活动的 需要。
发展
国际商法课程大纲
国际商法课程大纲《国际商法》教学大纲1课程的基本描述课程名称:国际商法课程编号:3022e05b课程性质:专业方向课适用专业:英语专业internationalbusinesslaw教材选用:张学森.《国际商法(英文版)》.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21总学时:32学时实验学时:0学时学分:2学分前导课程:后续课程:理论学时:32学时课程设计:并无开学学期:第六学期2教学定位2.1能力培养目标国际商法课程主要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掌握国际商法的基础理论、知识和国际商事活动的法律规定,培养学生熟练运用国际商法理论、知识处理有关国际商事活动及国际商事活动中发生的问题和纠纷的能力。
2.2课程的主要特点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是主要是为商务英语专业本科高年级学生开设。
学生应在修完《国际贸易》、《国际贸易实务》、《国际金融》等外贸课程的基础上,进入本课程的学习。
国际商法是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学习本课程,要求学生与其他相关课程,如国际贸易、国际金融、国际投资的专业知识相结合,以便于理解和掌握,并做到综合应用。
2.3教学定位通过本课程的教学,使学生了解西方两大法律体系的特点、法规;了解和掌握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法律规定;产品责任法和国际商事组织法等。
培养学生运用国际商法的基本理论和法律规定、具有处理国际贸易纠纷的能力,以确保贸易双方的利益。
学习本课程,要1求理论联系实际,尝试并逐渐掌握运用国际商法理论、知识分析和处理国际商事活动中的法律实务问题。
在教学中,针对学生特点,力求以能力为本位,以应用为主线,以讲清概念,强化应用为重点,紧密联系业务实际,突出针对性和实效性。
3知识点与学时分配本学期总课时为32,平均每周2学时;平均4-6学时完成一个单元。
课内计划完成教材1至6单元。
主要内容有:(1)导论;(2)商事组织法;(3)国际商事代理法;(4)国际商事合同法;(5)国际货物买卖法;(6)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等。
第三章 商事代理法
练一练
•
A公司业务员甲常年负责A公司与美国B公司的 业务往来。7月1日,A公司开除了甲,但未及时告 知B公司。7月11日,甲又以A公司名义与B公司签 订了一份业务合同,该合同对A公司是否有效? 甲公司委托乙负责购买几种原材料,后甲撤销 了对乙的授权委托,但未收回乙手中的数份盖有甲 公司公章及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书。一年后,乙 凭这几份空白合同书以甲公司名义与丙、丁、戊公 司分别签订了原材料购销合同。问这三份合同之效 力?
• (一)两者有何区别?
• • • •
1、从代理产生的根据看 2、从代理人实施代理的目的看 3、从代理关系的主体及资格要求看 4、从代理行为的名义看
• (二)商事代理的分类
1、独家代理:在约定的地区和期限,代理人对某类商品或业务有专营权的代理。
2、总代理:在确定的地区,有权代理被代理人从事全面业务活动的代理。
• • • •
2、根据法律终止代理关系 ①本人(被代理人)死亡、破产或丧失行为能力。 ②代理人的死亡、破产或丧失行为能力。 ③法律的改变使代理成为非法。
• ④主要标的物灭失。
• (二)代理关系终止的效果
本人
第 三 人 代理人
案例分析 •
克里斯坦诉弗拉特利 1985年
原告是一家会计事务所的合伙人。1979年夏季,原告 代表该事务所与被告在波士顿的财产管理人吉布斯接洽, 以便租到一套办公用房。吉布斯让原告看了一套面积为 1500英尺的房间,原告表示满意。1979年9月,在双方 经过充分协商之后,原告向吉布斯递交了一份表示愿承租 该房间的信件,以便让后者转交给被告。 • 被告在复信中向原告提供了一份由波士顿格里特不动产 委员会推荐的格式租约。其中大部分栏目已经填好。该文 件规定的租期为7年,每年的租金为13500美元。该文件 中,开始租用那套房间的日期的栏目是空着的。 吉布斯告诉原告。一旦原告在该文件上签字,双方 就成交了。
国际商事代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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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客观必须的代理
【案例】斯佩内葛诉威斯特铁路公司案(1921) 铁路公司替原告运一批西红柿到A地,由于铁路工人 罢工,西红柿被堵在半路上,眼看西红柿将腐烂,铁路公 司就地卖掉了。法院认为,虽然铁路公司是善意的,保护 原告的利益,但当时是可以通知原告的,在可以联系而未 联系的情况下私自处理他人的财物,不能算是具有客观必 须的代理权,被告败诉。 4、追认代理
同;
(二)代理人与第三人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称为代理行为; (三)本人于第三人之间承受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4
被代理人(本人)
( agent )
委托 授权
代理人
( principal )
承担后果
第三人
( the third party )
5
【案例】
外运某公司接受某货主的委托,代办一批焦炭出口。外运公
法院认为,被告在任职期内并未开办类似的公司与被代理
人竞争,业余时间的准备是合理的,辞职一年后才开业,也
违反商业信誉原则,故不涉及不忠实问题,原告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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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代理人的外部关系
英美法: 显明代理:代理人在与第三人订约时具体指出本人的姓名 隐名代理:代理人表示出自己的代理身份,但不指出本人的姓名; 未披露的代理:指代理人拥有代理权,但在作代理行为时,未声明 自己的代理身份,也未指明被代理人的姓名和名称。 –被代理人可行使介入权直接向第三人要求其在合同中的当事 人的地位。
–第三人有选择权,可以选择代理人或被代理人作为合同的当
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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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A外运公司接受某货主的委托,从我国海口港代运 一批货物到内地某海关监管库。A外运公司又委托B外运
国际商事代理法
国际商事代理法
以下是对国际商事代理法的简要概述,仅供参考:
国际商事代理法是指调整国际商事代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主要内容包括代理的概念、代理的种类、代理权的产生和终止、代理商的义务和责任、本人与代理商的权利义务关系等。
在国际商事代理关系中,代理人根据本人的授权,代表本人与第三人进行商事交易,由此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直接对本人发生法律效力。
因此,国际商事代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贸易关系的重要法律之一。
由于各国法律传统和法律制度的差异,国际商事代理法的具体规定不尽相同。
但是,随着国际经济贸易的不断发展,各国在商事交易和贸易实践中的合作不断加强,国际商事代理法的统一化和国际化的趋势也在不断加强。
目前,一些重要的国际条约和国际组织已经制定了一些有关国际商事代理的统一法律规范,例如《联合国国际贸易销售代理合同公约》和《国际货物销售代理示范法》等。
这些法律规范为各国在商事交易和贸易实践中的合作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律框架和保障。
总之,国际商事代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贸易关系的重要法律之一,其统一化和国际化的趋势不断加强。
了解和掌握国际商事代理法的相关规定和实践,对于从事国际商事交易和贸易的人来说具有重要意义。
国际商事代理法PPT课件
A 代理人在做法律行为时用的是被代理人的名义
B 追认只能由做法律行为时已指明的被代理人作出
C 追认的被代理人需在代理人做该法律行为时已取得法律上 人格的人
D 追认时,被代理人必须已知或有理由知晓有关法律行为的 基本内容
E 追认必须在被代理人知晓代理一事后合理的时间内作出
F 必须最法律行为的全部而不是部分作出追认
① 代理各种民事法律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为,如买卖、承揽、租赁、债务履行、接受继承等。 ② 代理其他法律部门确认的法律行为,包括代办房屋产权登记、法人登记、
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等行政行为;税务登记、交纳税款等财政行为;代 理民事诉讼等。 不能代理的行为: ① 依照法律规定或行为性质必须有本人亲自进行的行为(如遗嘱、婚姻登 记、收养子女)。 ② 具有严格人身性质的行为(约稿、预约绘画、演出、授课、讲演等)。 ③ 违法行为不得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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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李某受单位委派到某国考察,王某听说后委托李 某代买一种该国产的名贵药材。李某考察归来后 将所买的价值1500元的药送至王某家中。但王某 的儿子告诉李某,其父已于不久前去世,这药本 来就是给他治病的,现在父亲已不在,药也就不 要了,请李某自己处理。李某非常生气,认为不 管王某是否活着,这药王家都应该收下。
(二)根据法律终止代理关系 1 被代理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破产 2 代理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破产 3 法律的改变使代理变为非法 4 主要标的物的灭失
国际商事代理法的概述
国际商事代理法的概述国际商事代理法是一种法律制度,是指在国际商事活动中,代理关系的建立、代理权利义务的形成、代理行为的效力等问题的调整与解决所适用的法律规则。
国际商事代理法是国际商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际商事交易中不可或缺的法律制度。
国际商事代理法的概述主要包括代理关系的建立、代理权利义务的形成、代理行为的效力等方面。
首先是代理关系的建立。
在国际商事交易中,代理关系的建立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明示代理,即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示其代理关系;二是暗示代理,即当事人在行为中暗示其代理关系,如在交易中代表另一方行事;三是法定代理,即按照法律规定的代理关系,如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代其行事等。
代理关系的建立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经过当事人的双方协商或明示同意。
其次是代理权利义务的形成。
代理人在代理活动中具有代表当事人行事的权利,但同时也有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代理人必须遵守合同约定,代表当事人行事,保护当事人的利益,不得违反协议,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代理人还有保密义务,即不得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机密信息。
最后是代理行为的效力。
在国际商事交易中,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可能会产生法律效力。
根据代理行为的性质和代理人的权限不同,代理行为的效力也不同。
代理人未经当事人授权代理的行为将无法产生法律效力,代理人超出授权行事的行为也将无效。
因此,在国际商事代理中,代理人必须保证代理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总的来说,国际商事代理法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涵盖了代理关系的建立、代理权利义务的形成、代理行为的效力等方面。
在国际商事交易中,仔细了解和遵守国际商事代理法的规定,可以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利益,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国际商法习题答案讲解
判断、单、多、简答、案例、论述第一章绪论p211. 什么是国际商法?它具有什么特征?P1国际商事法,简称国际商法,它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特征:1)国际商法具有商事性国际商法调整商主体和商行为商主体——依照商法的规定具有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商事行为,在商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和组织商主体只能是商自然人、商合伙、商法人商行为——商主体进行的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2)国际商法具有国际性国际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法律事实至少一个以上具有涉外因素,则该商事关系具有国际性。
国际商事法律关系一般有三种情况:①商主体有涉外因素②商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有涉外因素③商事法律事实有涉外因素2. 国际商法有哪些渊源?P11国际商法的渊源,主要是指国际商事产生的依据及其表现形式1)国际条约——国家间为确定相互之间权利义务而达成的协议2)国际惯例——国际贸易领域的常用习惯做法3)各国商事立法在国际冲突法规则指引下,各国商法也会成为国际商法的组成部分。
3. 国际商事规则在国际商事交往中如何得以正确适用?P19(1)当事人选择法律意思自治是首要规则。
国际商事交易相对人在合同中选择一国法律、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作为合同准据法,或在法律行为发生争议后当事人选择一国法律、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作为可适用法律的行为。
(2)在当事人没有选择法律的情况下,应当按照冲突法规则选择所适用的法律。
在国际商事交易法律适用规则中,在当事人没有对法律适用做出选择的情况下,如果存在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该国际条约应当优先使用。
习题:判断1.当国际商事条约与国内商事法律发生冲突时应采纳“条约优先适用”原则。
2.在“国际商法”这一概念中,“国际”一词的含义是指“国家与国家之间”的意思。
3.国际商法在性质上主要是私法。
4.法国、德国、西班牙、葡萄牙、荷兰等欧洲大陆国家均属英美法系。
5.国际商事条约是在长期反复的国际商事交往实践中逐步形成并得到各国普遍承认或遵守的商事活动的习惯做法,由此成为公认的国际商事原则或规则。
国际商法课后习题答案
《国际商法》屈广清课后习题第一章国际商法概述一、判断题1、国际商法包含在国际公法的范围之内。
对错2、内国商法是国际商法的最主要渊源。
对错3、国际商法的特征使今年随着经济一体化的发展才出现的。
对错4、国际商事惯例具有法律约束力。
对错5、德国商法采用民商分离的立法模式。
对错二、选择题1、在下列法律部门中,与国际商法关系最密切的是(A、国际私法B、国际公法C、国际经济法D、内国公法2、下列属于民商合一立法模式主张的理由是(A、从事营利性活动的自然人、法人等,是抽象的经营型单位B、民事主体的普遍商化C、受国际商事习惯影响较大D、有一些特有的法律制度3、其本国的商法典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对本国的商法影响较大,这个国家是(A、法国B、英国C、德国D、美国三、简答题1、简述国际商法的发展历史。
2、简述美国商法的特点。
3、试述在普通法系中,如美国,其判例的拘束力的表现。
4、结合实际,谈一下对国际商法特点的认识。
5、怎样判断国际条约的效力?6、国际商事惯例具有怎样的效力?7、试讨论中国民商事法律制度受大陆法系的影响大,还是受英美法系的影响大。
四、案例分析题2003年8月,中国杭泽经贸公司与日本某公司签署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双方约定了货物的价格及运输的条件,后双方发生纠纷,在适用何种法律来解决纠纷方面也产生了分歧:日本公司认为双方价格条件的约定基本是依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FOB贸易术语签订的,而最新的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在2000年进行了修订,因此,应适用2000年通则;而中方杭泽公司则主张应适用合同的签订地及履行地,即中国的《合同法》。
请问:双方应如何解决这一纠纷?答案第1章一、判断题(1)错(2)错(3)错(4)错(5)对二、选择填空题(1)A(2)B(3)D三、简述题1.国际商法经历了“国际性—国内法—国际性”的发展过程,尽管前后的“国际性”却有着实质的区别。
近代欧洲各国的商法主要源于中世纪形成的商人习惯法(Law Merchant),这被认为是古代商法的最初形式,意大利的佛罗伦萨等地首先出现了保护商人自己利益的商人行会组织。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部分课件)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部分课件)第二章国际商事组织【案例一】斯密斯先生是某合伙事务所的合伙人之一,与其他三个合伙人一起被授权参与经营管。
1999年5月,他在没有通知其他合伙人的情况下,擅自与一企业签订了一项合同,结果使得该事务所遭受损失,承担了一笔债务。
同年10月,他退出该事务所。
12月,债权人要求该事务所支付这笔债务。
遭到拒付,其理由是其他三个合伙人对此不知情;债权人要求斯密斯先生支付,也遭到拒付,理由是他已经退出该事务所。
斯密斯先生和该合伙事务所的拒绝是合理的吗?【解析】:根据合伙法的有关规定,每个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企业的通常业务时所做出的行为,对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都具有约束力。
所以在本例中,该合伙事务所不能用不知情来对抗第三人从而拒绝支付债务,斯密斯先生的行为对合伙事务所和其他合伙人均有约束力,该合伙事务所必须支付这笔债务。
此外,根据合伙法的规定,当一个合伙人退出合伙后,他对于其作为合伙人期间企业所负的债务必须负责。
所以,在本例中,斯密斯先生不得以其退出合伙事务所来对抗债权人,他必须与其他合伙人一起,共同支付债权人。
当然,对于斯密斯先生的疏忽,合伙事务所有权要求斯密斯先生赔偿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案例二】1996年4月,被告甲与其他人一起成立了“便民油漆队”。
五人每人出资1000元,作为油漆队的经费,买了一些必要的工具,五人商定大家一起劳动,收入合理分配。
经区工商局批准后即开始营业。
一次,承揽了给化工厂油漆管道的工作。
工作后不久,甲不慎将吸剩的烟头扔到一堆麻袋中,引起火灾,给化工厂造成损失上万元。
化工厂以便民油漆队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甲的行为给工厂造成的损失应由便民油漆队赔偿还是应由高某本人赔偿?【解析】:根据合伙法的规定,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是个人合伙。
根据这一规定,便民油漆队应属于公民个人合伙性质。
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
国际商事代理法(3)
2016/12/26
4
1.duty of loyalty 2.duty to act with skill 3.duty to obey instructions
4.duty to account 5.duty to notify
1.代理人对被代理人应忠诚 2.代理人应勤勉谨慎履行代理职责 3.代理人应遵从委托人意愿或利益
4.代理人在代理关系结束时,应及 时申报及结清账目 5.代理人应及时报告代理事务情况
1.忠实义务 duty of loyalty
The fiduciary duty is a most basic ethical(道德的) matter applicable to nearly all persons in business and government.
1.支付佣金或报酬
2.补偿代理人因履行代理职责而垫付的费用 (如运费、港口费、仓储费等) 3.允许代理人核查其账册
讨论案例1
被告绍兴县印染公司委托原告上海货 运公司办理货物的货运手续,分别要求 订2002年10月19日“DSR”的船,运费预 付。2002年10月21,原告委托某集装箱 公司从被告处将货物装箱并拖运至上海 港区,产生费用4800元。被告业务员在 装箱单上签字确认。原告又委托某公司 代为报关,产生费用295元。
5.报告义务 Duty to notify
◆代理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
The agent must notify the principal of all information that is or may be useful to the principal in evaluating the matter at hand. In this way, the principal can make further choice with respect to his/her business and continue to give the agent proper guid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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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取得这种代理权是很困难的,根 据英美法判例,行使这种代理权必须 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行使这种代理权是实际上或商业上必须 的 (2)代理人在行使这种权利前无法与委托人 取得联系得到委托人的明示 (3)代理人所采取的措施必须是善意的并且 必须考虑到所有有关当事人的利益。
[斯佩内葛诉威斯特铁路公司案](1921)
第三章 国际商事代理法
[本章内容]
国际商事代理法概述 代理权的产生与代理关系的终止 代理的法律关系 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人
第一节 概述
代理与国际商事代理的概念 调整国际商事代理关系的法律 规范
一、代理与国际商事代理的概念
代理:一方(代理人agent)以另一方 (本人、被代理人principal)的名义, 按照授权或法律规定,与第三方(the third party)进行某种对被代理人产生 权利与义务的法律行为。 国际商事代理是指处理各种国际商事 事务中的代理。
国际商事代理的特征
国际商事代理的行为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国际商事代理的根据是被代理人的授权或法 律规定 国际商事代理必须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 立地为或受领意思表示 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被代理人承担
案例分析:
【案情摘要】外运某公司接受某货主的委托 ,代办一批焦炭出口。外运公司将货物装到 “望亭”轮上,承运人天远公司的代理人签 发了运费预付提单。货物抵达目的港后,承 运人的代理称没有收到运费,并通过曼谷警 察扣留了货物,要求外运公司确认并支付运 费。
铁路公司替原告运一批西红柿到A地。由 于铁路工人罢工,西红柿被堵在半路上,眼看 西红柿将腐烂,铁路公司就地卖掉了,法院认 为,虽然铁路公司是出于善意的,保护原告的 利益,但当时是可以通知原告的,在可以联系 而未联系的情况下私自处理他人的财物,不能 算是具有客观必须的代理权,被告败诉。
练一练:
案情:英国E公司授权波兰R公司从波兰 购买一批皮货。由于爆发了第二次世界 大战,在无法与E公司联系的情况下,R 公司便以高价卖出该批皮货并将所得的 价款以E公司的名义存入银行。第二次世 界大战期间,皮货价格猛涨。E公司指控 R公司未经授权出售其货物是侵权行为, 为此要求R公司给予赔偿。问:R公司的 代理权是否具备?为什么?
分析:英国法院认为皮货并不是一种不 易保存或经储存会大损其价值的物品, 因此不能认为被告(R公司)在出售时考虑 到了原告的最大利益,因此不能认为被 告有客观需要的代理权,被告应对其越 权行为所造成的原告(E公司)的损失负责
4 、追认的代理 如果代理未经授权或超出了授权范围而以
被代理人的名义同第三人订立了合同,这个 合同对被代理人是没有约束力的,但是被代 理人可以在事后批准或承认这个合同,这种 行为就叫做追认。
(1)该合同有效。因为本案中,高某的行为构 成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超越 代理权或者在代理权终止后的无权代理人,以 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的民事行为在客观上使第 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行为。高某 没有代理权,但是其使用合同专用章使银行相 信其有权订立担保合同,所以,该合同对该外 贸公司和银行均有约束力。 (2)高某的行为首先使得该担保合同生效,该 公司应当偿还高某弟弟的贷款;其次,对于高 某的行为,该外贸公司可以要求高某承担赔偿 责任。
4、表见代理
所谓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并不具有本人的明示 或默示授权,但因本人的言行使第三人有合理根 据认为存在授权,则该代理人有关行为的法律后 果人由本人承担的代理。如:甲将身份证及印章 交付于乙委托办理户口登记,乙则持该印章及身 份证为自己的债务做保证,即成立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的成立要件:
1、客观上必须存在使第三人相信行为人 有代理权的事实依据。 2、相对第三人必须是善意且无过失。
案例分析:
甲公司委托乙负责购买几种原材料, 后甲撤销了对乙 的授权委托,但未收 回乙手中的数份盖有甲公司公章的空 白合同书。一年后,乙凭着几张空白 合同书以甲公司的名义与丙、丁、戊 分别签订了原材料的购销合同。问: 这三份合同的效力?
例外:(不构成表见代理)
1. 盗用他人介绍信、盖有合同专用章的 空白合同书签订合同的 2.冒用他人介绍信、盖有合同专用章的空 白合同书签订合同的
所谓暗示代理是指除明示代理以外的因 双方存在的关系或特别的行为而产生的代 理,如A与B是夫妻关系,B在外面用A的信 用卡买东西, A就应付款,除非 A告诉店主 不要以信用卡形式卖东西以B。
[ 帕劳诺玛发展公司诉法妮新织造有限公司案 ] (1971)
[帕劳诺玛发展公司诉法妮新织造有限公司案] (1971)
(三)
构成要件是:
a.被代理人知道或理应知 道无权代理人为其代理时。 b.无过失的第三人凭借被 代理人的讲话、印章、介绍 信或其他行为,有正当理由 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
人相信其具 有代理权
行为人虽然没有代理权,但 善意第三人客观上有充分理 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 而与之为法律行为,该法律 行为的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 直接承担的代理。
无权代理 根据各国法律的规定,无权代理所做的代理行为,如与第三人订立合 同或处分财产等,非经本人的追认,对本人是没有拘束力的。 如果善 意的第三人由于无权代理人的行为而遭受损失,该无权代理人应对善意 的第三人负责。 1.狭义的无权代理 既无代理权, 大陆法:催告权和撤回权制度 英美法:担保制度--无权代理人应对第三人承担责任 也无法在表 2.表见代理 面上使第三
3、客观必须的代理 4、追认的代理
1、实际授权
(1)明示代理
所谓明示代理是指被代理人以明示的方式 指定某人为代理人的代理。 明示代理中的代理权是被代理人以口头或 书面形式明确授予代理人的,有的代理权 限作了明确的表述,也有的对代理权限大 小没有作具体规定,指示泛泛指出一个合 理的范围。
(2)暗示代理(默示授权)
(二)国际惯例
目前,国际社会尚不存在规范化的,专门适用于 国际商事代理关系的国际惯例。
(三)国内法规范
大陆法系国家适用于国际商事代理关系的法律规 范主要体现于民法、商法典之中,其中一些国家 制定单行法。 英美法系国家,判例仍是调整国内和国际商事代 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重要渊源。
第二节 代理权的产生与代理关系的终止
一、代理权的产生 二、代理关系的终止
一、代理权的产生
(一)大陆法系
大陆法把代理权产生的原因分为两种,一种是由于被 代理人的意思表示而产生的,称为意定代理,另一种是 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的称为法定代理。 意定代理是指由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产生的代理权。
意定代理的特征: 1、该意思表示必须是一种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2、授予委托代理权的意思表示原则上无形式上 的要求
3、狭义的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1)大陆法的有关规定
①本人的追认权:对无权代理人的代 理行为有追认其效力的权利。
②第三人的催告权:可以自行规定一个 合理的期限,催告本人明确的承认或否认 无权代理的行为。
③第三人的撤回权:在本人对无权代理 行为进行追认之前,第三人有权撤回与无 权代理人所为的行为。
无权代理人的法律责任
无权代理人对第三人是否须承担责任,主 要取决于第三人是否知道该代理人没有代 理权。 责任内容上,各国规定不同。
法国、瑞士:无权代理人应对善意的第三 人负损害赔偿责任。
德国:如本人拒绝追认,无权代理人应 按照第三人的选择负履行合同或赔偿损失 的义务。
(2)英美法的规定
追认的效果就是使该合同对被代理人具有约束力
追认具有溯及力,即自该合同成立时起就对本人 生效。
追认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 1)代理人在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必须声明 他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 (2)合同只能由订立该合同时已经指明的被代 理人或可以确定姓名的被代理人来追认。 ( 3)追认合同的被代理人必须是在代理人订立 合同时已经取得法律人格的人,这项条件主要 针对法人而言,即该法人必须在订立合同时已 合法成立了。 (4)被代理人在追认该合同时必须了解其主要 内容
法定代理权产生
(1)根据法律的规定享有代理权。 (2)根据法院的选任取得代理权。 (3)因私人的选任取得代理权。 如亲属所选任的监护人及遗产管理人等 (4)其他法律规定的代理 如公司法人的代理人就是董事,公司董事 长是公司法人的第一位代理人。
(二)英美法系
1、明示代理
2、默示代理
英美法认为代理权的产生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二、人的行为 终止代理关系 a.代理目的实现或代 理期限届满b.被代理 人撤回代理权(为了保 2)依法律规定终止代理关系 a.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 能力,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 的代理权终止
把大陆法上的无权代理称为:违反有代理 权的默示担保。 按照英美法的解释,当代理人同第三 人订立合同时,代理人对第三人有一项默 示的担保,即保证他是有代理权的。 若违反该默示担保,则与其订立合同 的第三人就可以以其违反有代理权的默示 担保对他提起诉讼,该代理人就须对第三 人承担责任。
(1)这种诉讼只能由第三人提起; (2)无权代理人的行为不论是否是善意 的,都要对此负责; (3)若第三人是知情的,或知道代理人 并没有提供有代理权的担保,或合同中已 经排除了代理人的责任,则代理人可不承 担责任。 (4)若本人对代理人所作的指示不明确 ,而代理人出于善意并以合理的方式执行 该指示,则代理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5)对第三人所承担的损害赔偿金额, 一般按第三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计算。
为减少损失,外运公司被迫承认欠付运 费,出具保函,并支付了部分运费11万 美元。于是,承运人放货。此后,承运 人的代理又通过扣留上述货物的出口核 销单和出口退税单迫使外运公司支付余 下的运费20多万美元。 问:外运公司的付费是否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