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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第三章国际商事代理法

《国际商法》第三章国际商事代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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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代理人的义务
3
代理人的义务
一、代理的内部关系
合适注意义务:即代理人应该对被代理人委托的财产和事务给予合适注意。即应勤勉地履行其代理职责。
服从的义务:即代理人应服从被代理人的合法的指令。
忠实的义务:忠实即代理人应对被代理人忠实,主要体现 A、自己代理之禁止(即代理人禁止在代理权限内与自己为法律行为);双方代理之禁止(即同一个代理人同时为一份合同的双方作代理的情况)

未披露的代理

披露被代理人的代理

公开的本人
英美法系
公开的本人:代理人所订合同被认为是本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本人应对合同负责,而代理人原则上对该合同不承担个人责任。

披露被代理人的代理:仅披露被代理人的存在但不公开姓名、身份
未公开的本人:如果代理人虽然得到本人的授权,但他在同第三人订约时根本不披露有代理关系一事,即既不披露有本人的存在,更不指出本人是谁,这种本人即为未公开的本人。也叫未披露的代理
盗用他人介绍信、盖有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合同的
冒用他人介绍信、盖有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合同的
01
02
例外:(不构成表见代理)
条件:
事先照管他人财产
情况紧急,但无法及时取得授权
为了他人利益 例如承运人在遇到紧急情况时有权采取保护财产的必须行动,如出售易于腐烂的或有灭失可能的货物。
4、客观必须的代理
被告公司一秘书以公司名义向原告租了辆车子,但用于私事,被告认为秘书雇车私用,非公司业务,拒绝付款,法院认为公司的秘书有暗示的合理权限为公司目的订车,原告只认为秘书为被告的代理人,故公司应付款,至于私用问题只能由公司内部处理。
所谓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并不具有本人的明示或默示授权,但因本人的言行使第三人有合理根据认为存在授权,则该代理人有关行为的法律后果人由本人承担的代理。

第五章_国际商事代理法

第五章_国际商事代理法
第五章 代理法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代理法概述 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 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与第三人的关系 我国的代理法和外贸代理制
第一节 代理法概述
一、代理的概念 、 二、代理权的产生 三、无权代理 四、代理关系的终止
一、代理的概念
代理是指代理人(Agent)按照被代 理人(本人)的授权,代表被代理人同第三 人订立合同或作其他的法律行为,由此产 生的权利与义务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国际商事代理则是指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 的授权或法律规定,代表被代理人从事同 第三人签订国际商事合同或作其他有法律 意义的国际商事行为。 代理涉及三方主体:代理人 被代理人 (本人) 第三人
1、合适注意义务:即代理人应该对被代理人委托的 财产和事务给予合适注意。即应勤勉地履行其代理 职责。 2、服从的义务:即代理人应服从被代理人的合法 的指令。 3、忠实的义务:忠实即代理人应对被代理人忠实, 主要体现以下三个方面 A、不与被代理人竞争 B、不密谋私利 C、不泄露商业机密 4、申报帐目的义务 5、通知的义务:即代理人应把代理过程中的一切 真实重要的事实通知被代理人,以使被代理人作出 进一步判断。
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的内部关系是代理 关系中的基本法律关系,这种关系一般由他们之 间的合同来界定,可以是委托合同,也可以雇佣 合同或合伙合同,但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 合同只能证明他们之间存在代理关系,但代理人 的权限究竟由多大,这种代理关系什么时候开始, 什么时候结束对于第三人来说都是不可知的,所 以很多国家都强调委托合同与委托授权是有区别 的,委托是产生代理和被代理人之间的内部关系, 而授权产生代理的外部关系是代理人和第三人的 外部关系的法律依据。
[帕劳诺玛发展公司诉法妮新织造有限公司案] (1971) 被告公司一秘书以公司名义向原告租了辆车子, 但用于私事,被告认为秘书雇车私用,非公司业 务,拒绝付款,法院认为公司的秘书有暗示的合 理权限为公司目的订车,原告只认为秘书为被告 的代理人,故公司应付款,至于私用问题只能由 公司内部处理。

第三章 国际商事代理法

第三章 国际商事代理法

第三章国际商事代理法第一节概述在国际贸易中,许多业务是通过代理人进行的,如普通代理人、运输代理人、保险代理人、广告代理人以及银行等。

1、代理的定义代理是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授权,代表被代理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或作其他的法律行为,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义务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的一种法律制度。

被代理人又称“本人”或“委托人”。

第三人:泛指一切与代理人打交道的人。

(1)商事代理的根据是被代理人的授权或法律规定。

(2)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或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或法律规定范围内所为的行为在法律上一般被视为本人(被代理人)自己的行为。

(3)代理的行为在法律上具有可代理性。

甲自营一家名牌服装店,因出国一个月,便委托好友乙替他打理服装店生意。

甲书面授权乙:一次交易额在5万元以内的由乙做主,超过5万元的要征得甲的同意。

在甲出国期间,乙以甲的名义与一家制衣有限公司签订了购买50套西服的合同,总价款4.5万元。

但由于乙对市场需求估计失误,50套西服滞销。

甲回国后不得不以2万元低价处理。

问:乙购买50套西服的2.5万元损失由谁承担?(一)大陆法系大陆法根据代理权产生的原因把代理分为两种:1、意定代理由于本人的意思表示而产生的代理,可以采用口头、书面的方式。

2、法定代理非由本人的意思表示而产生的代理。

(1)根据法律的规定享有代理权。

(2)根据法院的选任取得代理权。

(3)因私人的选任取得代理权。

如,亲属所选任的监护人及遗产管理人等。

(4)其他法律规定的代理如:公司法人的代理人就是董事,公司董事长是公司法人的第一位代理人。

英美法认为,代理权可由于下列原因而产生:明示代理,即被代理人(本人、委托人)以明示的方式指定某人为其代理人的代理。

按照英美法例,代理协议的成立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也可采用书面方式。

除非被代理人(本人)要求代理人采用签字腊封式的方式替他同第三人订立合同,例如委托代理人置不动产。

是指本人虽未明示授权,但使代理人有合理根据相信自己有代理权的行为。

国际商事代理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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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代理事宜。南华货代接受绍兴海外委托后,又将涉案业务委托亚轮公司代理。中远集装箱运
输有限公司就涉案货物分别于 2000 年 7 月 6 日、 7 月 13 日和 7 月 20 日签发了四份海运提单,
提单记载的托运人均为绍兴海外,收货人凭指示,货物品名为男式衬衫,数量分别为
237 箱、
985 箱、 237 箱、 237 箱,共装四只集装箱。

人不能仅凭其代理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这一事实而对第三人主张权利或履行义务。
只有代理人将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被代理人 本人后,本人才享有合同权利,承担合同义务。
制度实质: 本人与第三人的关系建立在两个合同的基础上, 果。
因此本人间接承受代理行为的效
2.理论基础
在代理外部关系中,以谁的名义签订的合同,就由谁来履行合同和实施救济。 ◆采用名义标准 ◆坚守合同的相对性原则
讨论案例:代理人是否存在过失? 原告:上海外运公司 被告:深圳江南公司 1990 年 2 月,深圳市海湾公司与香港东如行有限公司洽谈出口服装合同,海湾公司为履行
购销合同,委托被告深圳江南公司代理出口。
同年 3 月,江南公司与香港东如行有限公司签订售货合同: FOB 上海,货物由上海经香港到美国巴尔的摩。 货运代理的安排
偿)责任。 §客观需要(法律规定) 是指在一个人受委托照管、托运另一个人的财产时,在紧急情况下为了委托人的利益而必
须采取某种行动时产生的代理权。 二、代理的内部法律关系 (一) 代理人的基本义务
1. 忠实义务:为委托人谋求最大的利益,不能谋私利。 2. 注意义务:代理人应当尽到合理注意完成受托事务。 3. 服从义务:代理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 4. 报告义务:代理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 5. 利益交付义务:代理人应当将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和权益(包括金钱、物品、权利凭证 等)转交给委托人。 (二)被代理人的基本义务

chapter-3-国际商事代理法

chapter-3-国际商事代理法

三、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 Principal-3rd Party Relationship
• 合同生效后,被代理人与第三人均受合同约束。
• 外部关系
• 是否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决定着代理人与第三人订立 合同的归属:
• 大陆法系:直接代理(以代理人身份)
•间接代理(以自己的名义)• 英美法系:显名代理(表明被代理人姓名等)
三、第三人的义务
• 原则上第三人对代理人不承担个人责任,除非是无 权代理或越权代理,双方实际为合同双方当事人。
• (一)对代理人 • 直接代理、间接代理 • 显(隐)名代理、未披露被代理人 (二)对被代理人
原则上为合同义务 若存在与代理人串谋侵害被代理人利益的,承担连 带赔偿责任。
第四节 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人
第五节 我国代理法与外贸代理制
• 一、我国的代理法律制度 • 1、代理权产生及责任承担 • 2、追认代理 • 3、违法代理 • 4、代理的形式要求
二、我国的外贸代理制
• 1、外贸公司一般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 • (间接代理) 2、合同的权利义务及责任最终由被代理人享有和承
担(代理人自营进出口情况除外) 3、受托人因第三人原因对被代理人不履行义务的—
• (一)大陆法系 • 1、意定代理(voluntary) • 依授权而产生的代理 • 有偿代理 • 2、法定代理(statutory) • 依法律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 • 包括法律规定、法院选任、私人选任。 • 原则上无偿代理
(二)英美法系
• 主要为契约代理(委任代理),也可事后追认代理。 • 1、实际授权 • 明示授权(express authority) • 默示授权(implied authority) • 2、表见授权(apparent agency) • 禁止反言(estoppel) • 3、职业或惯常授权 • 4、必要的授权(agency of necessity) • 5、追认授权(agency by ratification) • 追认具有溯及力,自该合同成立时起对被代理人生效

国际商法课件四之国际商事代理法PPT教学课件

国际商法课件四之国际商事代理法PPT教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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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E公司诉R公司案
英国E公司授权波兰R公司从波兰购买一批皮货。 由于爆发了第二次世界大战,在无法与E公司联系 的情况下,R公司便以高价卖出该批皮货并将所得 的价款以E公司的名义存入银行。第二次世界大战 期间,皮货价格猛涨。E公司指控R公司未经授权 出售其货物是侵权行为,为此要求R公司给予赔偿, R公司则以存在客观需要的授权作为抗辩。
请问: 该案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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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保密义务 6.忠实义务
(二)被代理人的义务 1.支付佣金的义务 2.偿还代理人因履行代理义务而产生的债务 3.有义务让代理人检查核对其帐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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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代理的外部关系
(一)、大陆法系
1.直接代理:其法律后果直接由本人和第三 人承担
2.间接代理: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 签订合同,然后再签订另外一个合同将该 权利义务转让给被代理人
(二)、英美法系
1.完全公开被代理人的代理:其法律后果如 同直接代理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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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披露被代理人的代理:同直接代理法律 后果一样
3.被代理人完全不公开的代理 代理人的披露权 被代理人的介入权 第三人的选择权
(3)根据私人推选取得的代理权,例如,家 族推选的遗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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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英美法系
英美法认为,代理权可以经由下列原因而 产生: 1.根据实际授权而产生的代理 明示授权 默示授权 2.表见授权(不容否认的代理权) 3.职业或惯常授权 4.必要的授权 5.后成或追认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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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的代理权。 这种意思表示既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也可
以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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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代理法1 课件

国际商事代理法1 课件

事代理。 2.国际商事代理的根据是被代理人的授权或法 律规定。 在现代市场经济国家,国内或国际商事代理的 绝大部分产生于被代理人的授权。同时,为了维 护某类当事人的利益,很多国家也采用法律规定 某些人在某些场合可以不经被代理人的授权而获 得代理人权限或资格。归纳起来,法律规定的代 理(简称“法定代理”)主要存在于下列两种场 合: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代理、清算人对破产人
在国际货物买卖当中,如果货主将货物交给代理 人出售,则通常意味着货主暗示代理人有收取货 款的代理权。但是如果货物仍在货主手中,则货 主只是明示委托代理人与买方签订买卖合同,根 据国际商事习惯不能认为代理人有代收货款的默 示授权。 代理人取得默示授权必须有合理的根据,这 个合理的根据,一般是行业习惯或交易习惯。但 多数国家或地区要求明示授权否则代理人无代理 权,如在美国,很多州法要求,法律规定必须采
四、客观需要的授权(紧急代理) 客观需要的授权,是指在某一当事人根据其他 法律关系照管另一当事人的财产时,发生了为保 存该财产而必须采取某种行动的紧急情况时,推 定其有处分该财产的代理权限。比如承运人在紧 急情况下,可推定其有代理托运人处分易腐或易 灭失货物的权限。 我国《海商法》和《合同法》对此均予以承 认。但英美法院一般不轻易承认这种客观需要 授权,除非代理人的行为具备了以下三个条件:
权,因此也被称为授权代理。这种授权既可以明 示的,也可以默示的,但沉默不构成授权。 2.追认代理 追认代理是指代理人在未经事前授权的情况下 而对外订立合同时,委托人可以于事后承认该代 理人的代理行为,从而使得代理人与第三人所订 立的合同对自己发生效力。英美法系通过判例对 追认代理形成了三条规则:1)代理人必须声称 是为被代理人采取行动;2)代理人行动时,必 须有一个有行为能力的被代理人;3)在追认代

国际商法书ppt 第三章 国际商事代理法

国际商法书ppt 第三章 国际商事代理法

(2)合同只能由订立该合同时已经指明姓名的被代 理人或可以确定姓名的被代理人来追认。 (3)追认合同的被代理人必须是在代理人订立合同 时已经取得法律人格的人,这项条件主要针对法人而 言,即该法人必须在订立合同时已合法成立的。 (4)被代理人在追认该合同时必须了解其主要内容。
(1)无限责任公司
(Un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国际商事代理,是指代理人为取得佣金,依被代理 人的授权,为被代理人的利益与第三人为商行为,由 此在具有国际因素的代理人、被代理人及第三人之间 产生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制度。
代理权的产生 大陆法的规定 英美法系的规定
大陆法把代理权产生的原因分 为两种,一种是由于被代理人 的意思表示而产生的,成为意 定代理,另一种是基于法律规 定而产生的,称为法定代理。
2. 默示代理
默示代理,是指一个人以他的言辞或行动使另一 个人以他的名义签订合同,他就要受该合同的约束, 就像它明示地指定了代理人一样。默示代理有以下两 种情况:第一,基于习惯而产生的代理行为,这种代 理在英美法系国家中又称为“不可否认的代理” (Agency by Estoppel);第二,基于身份关系、合 作行为推定而产生的代理行为。根据英美法系国家判 例,如配偶之间的默示代理和合伙人之间的默示代理。
关于无权代理人的责任,在既未得到本人追认,又 未经第三人撤回的情况下,行为人必须就其无权代理行 为对善意第三人承担责任。这里关键要看第三人是否知 道该代理人无代理权。如果该第三人不知道该代理人没 有代理权,该无权代理人就要对第三人承担责任;反之, 则不承担责任。
2. 普通法的规定
普通法系没有独立的动物权代理的规定,而将大陆 法系的无权代理称为违反有代理权的默示担保。根据普 通法的解释,当代理人同第三人订立合同时,代理人对 第三人有一项默示的担保,即保证其有订立合同的合法 代理权。因此,如果某人冒充是别人的代理人,但实际 上并没有得到本人的授权,或者是超出了其授权范围行 事,则与其订立合同的第三人就可以以其违反有代理权 的默示担保对他提起诉讼,该冒充的代理人或越权的代 理人就须对第三人承担责任。

国际商事代理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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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英美法 §显名代理:本人对合同直接负责 §未显名代理:本人对合同直接负责 §隐名代理:本人有介入权、第三人有选择权。
国际商事代理法
(三)我国法的现状
1 .制度设计——第三种方案(兼容) 直接代理(民法通则63条) 行纪合同(合同法421条) 未显名代理(合同法402条) 隐名代理(甲公司生产服装并委托乙外贸公 司代理出口。
o 假设1. 乙公司以本人(被代理人、委托人) 的名义与国外丙公司签订了销售合同。
o 假设2. 乙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国外丙公司签 订了销售合同。
国际商事代理法
相关问题
o 谁与丙(第三人)有合同关系? o 谁直接履行合同?甲能不能直接向丙要求付
国际商事代理法
(一)大陆法制度设计
1.“双重合同”结构 o 在间接代理中,代理人直接享有合同权利,
承担合同义务。 o 代理人将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本人后,本人
享有合同权利,承担合同义务。
国际商事代理法
2.立法特点
o 采用名义标准 o 遵循公示原则 o 坚守合同的相对性原则
国际商事代理法
3.利弊分析
国际商事代理法
讨论案例
o 货物到达美国后,美国代收行未收到款项即 放单,致使 B公司在未付款情况下将货物分 两批提走。期间,国内银行与美国银行多次 交涉未果。国内企业遂诉至法院。
o 运用隐名代理规则,提出本案的处理意见。
国际商事代理法
o 421条: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
对该合同直接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第三人不 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 承担责任,但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国际商事代理法
未显名代理:公开代理关系402条
o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 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 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 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 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国际商事代理法共102页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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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代理法
11、用道德的示范来造就一个人,显然比用法律来约束他更有价值。—— 希腊
12、法律是无私的,对谁都一视同仁。在每件事上,她都不徇私情。—— 托马斯
13、—弗劳德
14、法律是为了保护无辜而制定的。——爱略特 15、像房子一样,法律和法律都是相互依存的。——伯克
31、只有永远躺在泥坑里的人,才不会再掉进坑里。——黑格尔 32、希望的灯一旦熄灭,生活刹那间变成了一片黑暗。——普列姆昌德 33、希望是人生的乳母。——科策布 34、形成天才的决定因素应该是勤奋。——郭沫若 35、学到很多东西的诀窍,就是一下子不要学很多。——洛克

第二章国际商事代理法(备课)精品PPT课件

第二章国际商事代理法(备课)精品PPT课件
问:此案是否属于国际商事代理?法律后果 由谁负责?
05.10.2020
代理法律关系主体
被代理人 委托或授权 代理人 代理行为 第三人
(本人)
代理后果归属
(相对人)
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的内部关系是代理关系中的 基本法律关系,这种关系一般由他们之间的合同来决 定,可以是委托合同,也可以雇佣合同或合伙合同, 但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合同只能证明他们之间 存在代理关系,代理人的权限究竟由多大,这种代理 关系什么时候开始,什么时候结束对于第三人来说都 是不可知的,所以很多国家都强调委托合同与委托授 权是有区别的,委托是产生代理和被代理人之间的内 部关系,而授权产生代理的外部关系,是被代理人、代 理人和第三人的外部关系的法律依据。
05.10.2020
一、代理法的概念
代理法:是调整代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各国国内:重视代理及代理人的法律地位问题,并以立法手段确
认代理制度。如美国《代理法重述》,英国《商业代理人法》, 德国《商业代理法》等。
国际代理法的统一:
1、国际商会,《商业代理合同起草指南》 (1960) 2、国际私法协会 (1)《国际私法关系中的代理法统一公约》(1961) (2)《国际货物买卖佣金合同统一法公约》(1961) (3)《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人代理合同公约》(1967) (4)《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1983)该公约是最重要、影
( 本 人 , Principal) 的 授 权 (Authorization) , 代 表 被 代理人同第三人订立合同或作其他的法律行为,由此 产生的权利与义务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国际商事代理: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授权或法律规 定代表被代理人从事同第三人签订国际商事合同或作 其他有法律意义的国际商事行为,由此产生的权利和 义务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的一种制度。

国际商事代理法课件

国际商事代理法课件
代表委托人行事
代理人代表委托人对外进行商事活动,其行为后果直接由 委托人承担。
存在授权关系
代理关系的产生基于委托人的授权,代理人只能在授权范 围内进行活动。
法律后果的转移
根据代理制度,代理人的行为后果直接归属于委托人,由 委托人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代理的分类
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
直接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 委托人的名义从事商事活动,其法律
04
国际商事代理法的法律责任
被代理人的法律责任
被代理人向第三人承担法律责任
当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给第三人造成损失时,被代理人应 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追偿权
被代理人有权向有过错的代理人追偿因代理行为产生的损失。
代理人的法律责任
代理人的行为应当符合诚实信用原则
代理人应当在代理权限内诚实守信地履行代理职责,不得滥用代理权。
促进交易安全原则
代理行为的合法性
代理人在行使代理权时应 当遵守法律规定,不得从 事违法活动。
代理人的诚信义务
代理人应当诚实守信,不 得隐瞒真相、欺骗被代理 人或第三人。
保护第三人利益
在代理关系中,代理人应 当谨慎处理与第三人的交 易,确保第三人的利益得 到保护。
尊重各国法律原则
法律适用原则
国际商事代理法的适用应当尊重各国 法律,遵循国际私法中的管辖权和法 律适用规则。
跨国公司通过在东道国的代
理商进行市场拓展。
02
03
代理商负责销售、宣传和售 后服务。
04
05
跨国公司与代理商之间的合 作出现问题,如何解决?
案例三:国际商事仲裁中的代理问题
总结词:涉及代理人在国际 商事仲裁中的权利和义务

国际商事代理法

国际商事代理法
代理人,故公司应付款,至于私用问题只能由公司内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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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客观必须的代理
【案例】斯佩内葛诉威斯特铁路公司案(1921) 铁路公司替原告运一批西红柿到A地,由于铁路工人 罢工,西红柿被堵在半路上,眼看西红柿将腐烂,铁路公 司就地卖掉了。法院认为,虽然铁路公司是善意的,保护 原告的利益,但当时是可以通知原告的,在可以联系而未 联系的情况下私自处理他人的财物,不能算是具有客观必 须的代理权,被告败诉。 4、追认代理
同;
(二)代理人与第三人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称为代理行为; (三)本人于第三人之间承受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4
被代理人(本人)
( agent )
委托 授权
代理人
( principal )
承担后果
第三人
( the third party )
5
【案例】
外运某公司接受某货主的委托,代办一批焦炭出口。外运公
法院认为,被告在任职期内并未开办类似的公司与被代理
人竞争,业余时间的准备是合理的,辞职一年后才开业,也
违反商业信誉原则,故不涉及不忠实问题,原告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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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代理人的外部关系
英美法: 显明代理:代理人在与第三人订约时具体指出本人的姓名 隐名代理:代理人表示出自己的代理身份,但不指出本人的姓名; 未披露的代理:指代理人拥有代理权,但在作代理行为时,未声明 自己的代理身份,也未指明被代理人的姓名和名称。 –被代理人可行使介入权直接向第三人要求其在合同中的当事 人的地位。
–第三人有选择权,可以选择代理人或被代理人作为合同的当
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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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A外运公司接受某货主的委托,从我国海口港代运 一批货物到内地某海关监管库。A外运公司又委托B外运

第一部分-国际商事代理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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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授权
• 是指被代理人使第三人有合理根据相 信代理人有代理权的行为
• 英美法中的固有代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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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服装店将盖有服装店公章的空白合同和介绍 信交给李某。介绍信上写明:“委托李某为服 装店购买服装”。李某以服装店的名义向和记 服装厂订购了总价款140元的工作服。这批服 装销售很不理想。服装店认为自己委托李某购 买的是时装而不是工作服,而且自己店面很小, 一次也不可能进140万元货,李某的行为是越 权代理行为,据此拒绝交付货款。问:对此订 购合同服装店是否有权拒付货款?李某是否承 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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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英国法院在1887年的United Kingdom Mutual A uruance A ociatio v. evill案的判决中确认了“身份不 公开的被代理人如果行使介入权将与合同中的明示或 默示条款相抵触,则不享有合同介入权”的原则。在 该案中,一艘船舶的执行共有人作为互保协会的会员, 根据协会规则为该船舶投了保。险单和协会规则规 定,只有协会会员才对保险费的支付负责。后来,该 执行共有人破产。协会于是对船舶的另一共有人提起 支付保险费之诉。但被告不是互保协会会员。法院判 决原告败诉。理由是,合同条款明确规定只有互保协 会会员才负责支付保险费。
系以得到本人的指示 – 代理人所采取的措施必须是善意的,并且必须
考虑到所有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可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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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2/12
事后追加的授权
追认的代理适用条件
– 代理人在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必须声明他是 以代理人身份订立合同
– 合同只能由订立该合同时已经指出姓名的本 人或可以确定姓名的本人来追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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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7年6月3日由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总公 司澳大利亚有限公司对货物进行了检验, 认为的确存在质量问题,R公司遂向A公司 寄发检验报告,并以防止进一步损失为由 低价处理了该批货物。随后向A公司提出索 赔。1998年2月,R公司向中国国际贸易 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提请仲裁,8月,仲裁 庭开庭对本案进行审理,A公司从这笔业务 中非但没有得到任何货款,还为此成为被 申请人的位置,面临R公司经济赔偿的要求。

国际商事代理法

国际商事代理法

第五章国际商事代理法本章内容概述代理的内部法律关系代理的外部法律关系法律依据大陆法和英美法一、概述甲公司生产服装并委托乙外贸公司代理出口。

◆假设1. 乙公司以被代理人(委托人甲)的名义与国外丙公司签订了销售合同。

◆假设2. 乙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但表明“代理卖方”与国外丙公司签订了销售合同。

◆假设3. 乙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国外丙公司签订了销售合同,且未公开代理关系。

(一)代理的含义及类型狭义: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委托人、本人)的名义从事代理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行为。

广义:是指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或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其购进或售出货物或提供服务,并从中获取报酬的经营活动。

立法趋势1983年《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未生效)1998年《欧洲合同法原则》1999年我国《合同法》基本类型(二)代理权的认定是有权代理还是无权代理?其结果有何差异?§被代理人的授权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代理人授予代理权。

§被代理人的追认对无权代理予以追认时产生的代理权;如未追认,代理人对无权代理行为承担(履行或赔偿)责任。

§客观需要(法律规定)是指在一个人受委托照管、托运另一个人的财产时,在紧急情况下为了委托人的利益而必须采取某种行动时产生的代理权。

二、代理的内部法律关系(一)代理人的基本义务1.忠实义务:为委托人谋求最大的利益,不能谋私利。

2.注意义务:代理人应当尽到合理注意完成受托事务。

3.服从义务:代理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4.报告义务:代理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

5.利益交付义务:代理人应当将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和权益(包括金钱、物品、权利凭证等)转交给委托人。

(二)被代理人的基本义务1.支付佣金或报酬2.补偿代理人因履行代理职责而垫付的费用(如运费、港口费、仓储费等)讨论案例☐被告绍兴县印染有限公司委托原告上海爱尔思国际货运公司办理两批出口货物的货运手续,分别要求订2002年10月19日和26日“DSR”的船,运费预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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