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象竞合犯_牵连犯_吸收犯的区别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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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连犯和吸收犯的区别

牵连犯和吸收犯的区别

1.吸收犯(1)吸收犯的概念根据一般的日常概念或法律的内容,有几种不同的犯罪行为,其中一种行为自然会被其他行为所吸收,仅构成吸收犯罪。

(2)吸收犯的特征1.实际上,有许多不同的行为,每种行为分别被定罪,并且每种行为都符合《刑法》相关规定所规定的刑法。

2.几种犯罪行为之间具有吸收关系。

吸收关系主要有两种情况。

(1)一般经验中的吸收关系,即根据一般经验法则,一种犯罪是另一种犯罪的自然方法或结果,前一种行为是后者行为的自然发展阶段,或者后者行为是前者行为的自然发展结果(2)法律内容中的吸收关系,即根据法律,一种犯罪包含在另一种犯罪中。

(3)吸收犯的处罚吸收关系表现为重行为和轻行为。

重罪者将被处以重罪,轻罪将重罪。

2.牵连犯(1)牵连犯的概念目的是犯下某种罪行,但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违反了其他犯罪。

此时,方法行为与目的行为之间,因果行为与结果行为之间存在牵连关系,因此被称为牵连犯。

(2)牵连犯的构成要件1.牵连犯的目的是犯罪。

这是牵连犯的本质。

牵连犯是犯罪,其方法行为和结果行为构成另一种犯罪。

2.必须有两种以上的行为,一种是目的行为,一种是方法行为,或者一种是原因行为,另一种是结果行为,或者两种方法行为,目的行为(原因行为)和结果行为。

3.两项或以上的行为违反了刑法的有关规定,并违反了两项以上的罪行,构成一项独立的罪行,而每种行为都不是犯罪的要件。

4.两个或多个行为之间必须存在牵连关系。

隐含关系有两种类型:(1)方法行为与目的行为之间的隐含关系。

(2)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之间的牵连关系。

(3)牵连犯与吸收犯的区别在牵连犯中,这两种犯罪之间没有自然的联系,但在吸收犯罪中,这两种犯罪之间却存在这种联系。

想象竞合犯牵连犯吸收犯的区别联系

想象竞合犯牵连犯吸收犯的区别联系

想象竞合犯牵连犯吸收犯的区别联系1、想象竞合犯指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不同罪名的犯罪形态,这一犯罪往往出于一个或者数个罪过。

司法处断上,从一重罪处断原则。

(1)使用破坏手段盗窃数额较大财物,又毁坏大量财物的,以盗窃罪一罪从重处罚。

(2)犯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3)犯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4)行为人购买假币后使用,构成犯罪的,以购买假币罪定罪,从重处罚。

2、牵连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其方法和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

牵连关系的判断:主观上其数行为需具有犯罪目的同一性;客观上存在目的行为与方法行为或手段行为或者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即高度伴随性。

如:为了诈骗而伪造有关证件、印章,伪造金融凭证后进行非法使用,司法工作人员在收受贿赂后枉法裁判等。

司法处断上,一般情况下,从一重罪处断,例外,刑法明确规定要数罪并罚的,数罪并罚。

数罪并罚常见的有以下十几种:(1)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并利用该组织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以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与该具体的故意杀人、爆炸、绑架等罪实行并罚。

(《刑法》120 条第2 款)(2)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并利用该组织而犯其他罪行的,实行并罚(《刑法》294 条第3 款)。

(3)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并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的,或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罪行的,实行并罚。

(《刑法》318 条第2 款)。

(4)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并对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的,或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罪行的,实行并罚。

(《刑法》第321 条第3 款)。

(5)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以及假药等特定的伪劣产品,同时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的,实行数罪并罚。

(6)走私犯罪并以暴力、威胁的方法抗拒缉私的,以具体的走私犯罪如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珍贵文物罪与妨害公务罪实行并罚(《刑法》157 条第2 款),注意这里的走私不包含走私毒品,走私毒品过程中,暴力抗拒抓捕等,情节严重的,以走私毒品罪的结果加重犯处理,属于包容犯。

牵连犯和吸收犯的区别

牵连犯和吸收犯的区别

从刑法理论上讲,牵连犯与吸收犯均属于“实质上的数罪、处断
的一罪”。

牵连犯是以实施某种犯罪为目的,而其犯罪方法行为
或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

吸收犯是指在一个犯
罪过程中的数个犯罪行为,其中一个犯罪行为被另一个犯罪行为
吸收,仅成立一个吸收行为罪名的犯罪形态。

牵连犯与吸收犯都
具有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而且它们之间都具有一定的联系,并
且都是发生在一个犯罪过程中,都是出于犯一罪的目的。

吸收犯与牵连犯区别如下:
(1)吸收犯,是指数个犯罪行为被其中一个犯罪行为吸收,仅成立
吸收行为一个罪名的情况.
(2) 牵连犯应是指犯罪人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而其犯罪方法或结果行为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

(3)吸收犯两罪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关系,牵连犯两罪之间则不是必然的关系。

两者在处断原则方面存有差异。

通常认为,牵连犯的处断原则,一
般为从一重处断,即按重的罪从重处罚,有时还并处轻罪的附加刑。

吸收犯的处断原则是仅以吸收之罪论处,对被吸收之罪置之不论。

牵连犯的例子,比如为了诈骗而制造国家公文,盗取他人财物时发
现有枪支进而非法持有。

可以看出的是,吸收犯的数行为之间联系
更加紧密,而牵连犯与吸收犯最大的区别在于,牵连犯的数行为之
间不具有必然性。

达成诈骗的目的并不一定要以伪造公文为手段,
盗取他人财物也不是必然就能得到枪支。

牵连犯和吸收犯归纳总结

牵连犯和吸收犯归纳总结

牵连犯和吸收犯归纳总结第七章罪数「内容指导」(一)重点:1.想像竞合犯、牵连犯、连续犯的概念、特点、类型和处理原则;2.继续犯、结果加重犯的特点;3.吸收关系;4.法律明文规定必须数罪并罚的特殊情况;5.法律规定貌似数罪或者实际就是数罪但不数罪并罚的特殊情况;6.法条竞合犯的特点、处理原则;7.常见的法条竞合现象。

(二)难点:1.想像竞合犯与法条竞合犯、牵连犯的区别;2.吸收犯与牵连犯的区别;3.法定的数罪并罚的特殊情况(或不规则情况)。

第一节罪数的区分犯罪的个数,涉及刑罚权的个数。

如果是一罪,国家只有一个刑罚(发动)权。

数罪则有数个刑罚权。

如果是一罪,法院对该罪定罪判刑后,不得对同一罪行再次追诉。

但是,有数罪的,国家还可以对其他罪行进行追诉。

如盗割动力电线的,触犯两个罪名: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

因为这是想像竞合犯属于实质的一罪,因此国家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定罪处罚以后,不得再追究其触犯的盗窃罪名。

因为这是一罪,国家只能处罚一次。

如果伪造国家公文进行诈骗的,属于牵连犯。

假如处罚了其诈骗罪行,漏掉了伪造公文的罪行,那么国家还可以追诉其伪造公文的罪行,因为牵连犯虽然是处断的一罪,但是属于实质的数罪。

在我国,通说是犯罪构成说*,即以犯罪构成的个数确定犯罪的个数。

此外,还有法益说、结果说、行为说、犯意说等确定罪数标准的学说。

在实际上,我国似乎是采取行为说。

这在想像竞合犯问题上就表现出来了。

一行为触犯数罪名的(想像竞合犯),根据行为是一个,认为是一罪;而不是根据触犯的罪数认为数罪。

鉴于在罪数问题上众说纷纭,标准不一,建议大家采取死记硬背的办法,记住一些立法司法定型的情况。

第二节实质的一罪(一)一行为规定为一罪或者处断为一罪的情况因为是一行为,所以根据行为说,属于实质的一罪,也就是在实际上还属于真正的一罪的情况。

包括以下3种情况:1.继续犯**。

所谓的继续犯,是指犯罪既遂以后,如果不法状态存在,犯罪行为仍在继续之中的情况。

牵连犯与吸收犯之辨析

牵连犯与吸收犯之辨析

牵连犯与吸收犯之辨析在犯罪案件中,除了直接实施犯罪的主犯外,还存在着所谓的牵连犯和吸收犯。

在司法实践中,对牵连犯和吸收犯的辨别非常重要,因为他们的不同立场对于犯罪的行为和结果都有着不同的影响。

本文将从法律的角度出发,对牵连犯和吸收犯的概念和区别进行较为详细的阐述。

1. 牵连犯的概念牵连犯,指的是没有直接实施犯罪行为,但是因为参与了某些犯罪活动而受到法律惩罚的人。

牵连犯不是犯罪行为的主体,但是他们却扮演了一定的促成或协助犯罪的角色。

例如,在一起持枪抢劫案中,如果某个人提供了枪支帮助犯罪分子实施抢劫,虽然他没有直接抢劫,但是他也应该受到牵连犯的惩罚。

吸收犯,又称为同谋犯,是指在共同犯罪的行为中,与主犯之间存在明确的、共同的犯罪意图,作为犯罪行为的主动参与者,共同完成犯罪活动。

吸收犯通常是犯罪中最为主要的成员,他们与主犯存在着相互理解和信任的关系。

例如,在一起抢劫案中,驾驶汽车的人和直接入室抢劫的人虽然有行为上的差异,但是他们都是共同实施犯罪的主体,因此都应该受到吸收犯的惩罚。

3. 牵连犯和吸收犯的区别从定义上来看,牵连犯和吸收犯的最大的区别就是犯罪活动中的主动参与程度不同。

牵连犯是在犯罪活动中起到了促成和协助的作用,但是没有直接实施犯罪行为;吸收犯则是在犯罪活动中起到了主动参与和协作的作用,与主犯之间存在着明确的犯罪意图。

从刑事责任上来看,吸收犯的刑罚通常比牵连犯更重。

因为与主犯存在着共谋关系,吸收犯的行为导致犯罪的实施更具有危害性,因此需要依法给予更严厉的惩罚。

从证据链上来看,牵连犯和吸收犯在犯罪定罪上也有着不同的证据标准。

牵连犯需要证明其与犯罪直接相关的行为和证据,而吸收犯则只需要证明与主犯之间有明确的犯罪意图,或是实施了实质性的犯罪行为即可被定罪。

总之,在司法实践中,针对牵连犯和吸收犯的辨别是非常重要的。

对于证人、执法人员和法律工作者来说,需要根据具体案情进行准确的辨别,以保证司法决策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想象竞合犯与牵连犯有什么区别

想象竞合犯与牵连犯有什么区别

想象竞合犯与牵连犯有什么区别想象竞合犯和牵连犯,都是刑法法律规定中的相关罪名,当然,想象竞合犯⼜被称为想象的数罪、观念的竞合等,所指的是⼀个违法⾏为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形。

牵连犯,指的是犯罪的⼿段⾏为或结果⾏为⽽与⽬的⾏为或原因⾏为分别触犯了不同的罪名。

那么到底想象竞合犯与牵连犯有什么区别呢?下⾯由店铺⼩编为您讲解。

想象竞合犯与牵连犯有什么区别⾸先,想象竞合犯是实质的⼀罪,⽽牵连犯是处断的⼀罪其次,想象竞合犯是指⾏为⼈基于⼀个犯罪意图所⽀配的数个不同的罪过,实施⼀个危害⾏为,⽽触犯两个以上异种罪名的犯罪形态。

牵连犯是指⾏为⼈实施某种犯罪,⽽⽅法⾏为或结果⾏为⼜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

从两种犯罪形态的定义中可看出,想象竞合犯实际上只有⼀个危害⾏为,⽽牵连犯则有数个⾏为,如⽅法⾏为、结果⾏为。

最后,想象竞合犯的处断原则采⽤“从⼀重处断”,不实⾏数罪并罚。

牵连犯的处断原则是:凡刑法分则条款对特定犯罪的牵连犯明确规定了相应处断原则的,⽆论其所规定的是何种处断原则,均应严格依照刑法分则条款的规定,对特定犯罪的牵连犯适⽤相应的原则予以处断。

除此之外,对于其他牵连犯,即刑法分则没有明确规定处断原则的牵连犯,应当适⽤从⼀重处断的原则定罪处刑,也不实⾏数罪并罚。

想象竞合犯是指犯罪者在犯罪过程中进⾏了⼀系列的犯罪⾏为,在表⾯上好像同时涉及了好⼏个罪名但实际上只能以⼀罪定的犯罪,⽽牵连犯是指犯罪者为了实现⾃⼰的犯罪⽬的,在犯罪过程中同时触犯了其他罪名的犯罪,法院以不同罪名对其进⾏定罪处罚。

⼀、想象竞合犯特点⾏为⼈只实施了⼀个⾏为,即基于⾃然的观察,在社会的⼀般观念上被认为是⼀个⾏为,⽽不是从构成要件的评价上看是⼀个⾏为。

⼀个⾏为必须触犯数罪名,即因为该⾏为具有多重属性或者造成多重结果,在构成要件的评价上符合数罪的构成要件。

对于想象竞合犯,由于⾏为⼈只有⼀个⾏为,所以从⼀重罪处断。

⼆、牵连犯的特点既要求客观上存在牵连关系,还要求主观上也具有牵连关系;否则不成⽴牵连。

牵连犯和吸收犯的区别

牵连犯和吸收犯的区别

吸收犯是指若干犯罪行为被其中一项吸收的情况,仅确立了一种吸收犯罪。

牵连犯是指犯罪者以犯罪为目的,犯罪手段或结果行为违反其他犯罪的犯罪。

关于如何识别牵连犯的若干独立犯罪行为之间的牵连关系,存在着不同的观点,其中,折衷理论更为科学,即应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和确定。

没有刑法的规定,也没有联合惩罚,这是牵连犯的基本特征。

吸收犯罪与牵连犯之间的区别如下:
(1)吸收犯罪是一种犯罪吸收了其中一种犯罪行为,而只确立了一项吸收犯罪指控的情况。

(2)牵连犯是指以犯罪为目的,但其犯罪方式或结果行为违反其他指控的犯罪。

(3)两种吸收犯罪之间有必然的联系,但两种共谋犯罪之间却没有必然的联系。

犯罪分子是由几种独立的犯罪行为组成的,他们犯下不同的罪行。

牵连犯还由数种独立的犯罪构成,它们违反了各种不同的指控,但是牵连犯的因果行为(即犯罪的初衷)导致了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

牵连犯罪分子的例子,例如使国家为欺诈提供官方文件,窃取他人财产,找到枪支并非法持有它们。

可以看出,吸收犯罪的数量行为关系更为密切,牵连犯罪与吸收犯罪的最大区别在于牵连犯罪的数量行为之间没有必然性。

为了达到欺诈目的,没有必要伪造官方文件作为手段,盗窃他人财产不一定是为了
获得枪支。

牵连犯与吸收犯如何区分

牵连犯与吸收犯如何区分

牵连犯与吸收犯如何区分在司法领域中,两个常见的概念是牵连犯和吸收犯。

这两个术语的概念在法律中特别重要,因为它们用于区分和识别不同形式的犯罪。

本文将探讨牵连犯和吸收犯的差别,并提供几个案例来说明如何区分它们。

1. 什么是牵连犯牵连犯是指多个人一起参与同一犯罪,并互相牵涉。

在牵连情况下,每个参与犯罪的人都对犯罪的全部行为负有责任。

如果一个人获罪,那么所有涉及的人都有可能被判责任。

例如,如果A偷了汽车,B作为对计划的知情人提供了帮助,C则提供了贩卖赃车的市场,那么所有这三个人都被认为是牵涉到了犯罪,并且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2. 什么是吸收犯吸收犯是指一种犯罪行为中包含了同一行为的多个犯罪罪名。

在吸收情况下,法律通常会对同一件事情以一个罪名进行起诉,而不是以多个罪名进行起诉。

例如,如果在一次袭击中,人们涉及的犯罪包括故意伤害和抢劫,那么法律只会对这些行为中的一个罪名进行起诉。

3. 如何区分牵连犯和吸收犯牵连犯和吸收犯是司法系统中的两个不同概念。

它们的重要区别在于犯罪的本质不同。

在牵连犯的情形下,犯罪是多人参与,一起参与同一犯罪行为。

在吸收犯情况下,一个行为涉及到多个罪名。

为了区分牵连犯和吸收犯,需要考虑犯罪行为的本质和行为罪名的区别。

如果多个人参与同一犯罪,那么它是牵连犯。

如果同一行为包含多种罪名,那么就是吸收犯。

以下是两个案例来帮助解释这一点。

Case 1:牵连犯和罪责扩张在这个例子中,三个人(A、B、C)共同计划抢劫一家银行。

A和B负责实施抢劫,而C负责作为看守。

如果警察捕获A,那么B和C也可能被牵扯进来。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A受到了重罪的惩罚,那么B和C将面临有罪判决。

即使他们没有参与实际的抢劫行为,他们的参与同样被视为犯罪,因为他们参与了银行抢劫的计划和策划。

因此,不管案件中涉及了多少个罪名,如果犯罪行为本身有多个参与者,那么这就是典型的牵连犯案件。

此外,牵连犯案件可能会发生罪责扩张,因为所有涉及的人都可能被判有罪。

结合犯、惯犯、牵连犯、连续犯、吸收犯比较

结合犯、惯犯、牵连犯、连续犯、吸收犯比较

数罪
一罪
按一罪从重处罚
5. 连续犯
数罪
一罪
按一罪从重处罚
4. 数个犯罪行为必须触犯同一罪名。 1. 实施数个均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行为 2. 基于其内在的独立性与非独立性的对立统一特性,彼此形成一种吸收 关系。 吸收关系表现为三种形式: 1. 重行为吸收轻行为 6. 吸收犯 2. 主行为吸收从行为 3. 实行行为吸收非实行行为(包括预备行为,帮助行为,教唆行 为) 3. 数个犯罪行为必须侵犯同一或相同的直接客体。并指向同一的犯罪对 象。 4. 一个犯意,一个具体的犯罪目的。 数罪 一罪 按吸收之罪处断, 不实行数罪并罚。
特征 1. 基于一个犯罪故意,实施一个危害行为 2. 持续侵犯同一客体或相同客体 1. 继续犯 3. 犯罪行为及引发的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过程中 4. 犯罪行为必须持续一定时间或以一定时间的持续性 1. 被结合之罪:数罪:刑法明文规定,有独立构成要件,性质各异 2. 新罪:含与原罪相对应,彼此相对独立数个犯罪构成要件,数个原罪 构成要件依刑法规定,被融合为一个统一的独立于数个原罪的构成要素。 3. 数原罪基于一定客观联系,基于,刑法明文规定结合为一个新罪。 4. 数个性质各异足以单独构成犯罪的危害行为,触犯由原罪结合成的新 罪。 1. 反复多次侵犯同一或相同直接客体的犯罪形态。 2. 主观上具有特定心理倾向和目的产生反复多次实施同一犯罪的同一故 意。 3. 惯犯 3. 较长时间反复多次实施同次实施同种犯罪行为。 4. 必须是刑法明文规定以一罪论处的犯罪形态。 5. 构成惯犯,必须以现行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为前提。 1. 基于一个最终犯罪目的。 2. 有两个以上,相对独立的危害行为 3. 数个危害社会行为之间有牵连关系 牵连的形式表现为三种: 4. 牵连犯 1. 目的行为与方法行为的牵连 2. 目的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 3. 复杂牵连犯在三个以上的犯罪行为中分别具有手段行为和目的行 为、原因行为和结果行为的牵连关系。 4. 牵连犯的数个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罪名 1. 必须基于连续意图支配下的数个同一犯罪故意。 2. 实施数个足以单独构成犯罪的危害行为。 5. 连续犯 3. 数个犯罪之间必须具有连续性。

牵连犯与吸收犯之辨析

牵连犯与吸收犯之辨析

牵连犯与吸收犯之辨析
牵连犯与吸收犯是刑法学中常用的两个概念,用以描述犯罪中不同的关系和责任。

牵连犯是指在一个犯罪行为中,多人共同实施犯罪活动,彼此之间互为教唆或帮助关系,各自承担犯罪责任;吸收犯是指在一个犯罪行为中,多人共同实施犯罪活动,其中某个人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性质和结果足以包括其他人的犯罪行为,其他人只构成被吸收的关系,免于犯罪责任。

牵连犯和吸收犯之间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犯罪行为的组织关系
二、责任的确定方式
对于牵连犯,每个人都是独立承担犯罪责任的,其责任的大小与他们在犯罪行为中的作用相关,可以追究个别人的独立责任;而对于吸收犯,由于某个人的犯罪行为足以包括其他人的犯罪行为,其他人将免于犯罪责任,只能构成被吸收的关系,无需追究其独立责任。

三、对犯罪行为结果的共同追诉
牵连犯之间彼此互为教唆或帮助关系,因此对于犯罪行为结果的共同追诉是合理的,可以追究各个牵连犯的独立责任;而对于吸收犯,则不应追究被吸收的人的责任,只对实施犯罪行为的那个人追究犯罪责任。

四、诱因与动机的重要性
牵连犯中,每个人有自己的诱因和动机,他们之间共同实施犯罪行为是出于各自的意愿和目的;而吸收犯中,其他人的犯罪行为实质上是被吸收在某个人的犯罪行为中,其动机和诱因不如实施者重要。

什么是牵连犯、吸收犯和竞合犯

什么是牵连犯、吸收犯和竞合犯

什么是牵连犯、吸收犯和竞合犯今天我们来说说牵连犯、吸收犯和竞合犯。

牵连牵连,顾名思义,就是手段与目的、目的与结果之间有紧密的联系,而且分别触犯罪名,但只取最重的一个处罚,不并罚。

比如,张三伪造公文去诈骗。

伪造公文是手段,诈骗才是目的。

但伪造假公文的这一手段触犯了伪造公文罪,诈骗的这一目的,又构成诈骗罪。

又比如,张三盗窃枪支弹药以后又藏起来。

盗窃枪支的行为构成盗窃枪支、弹药罪,是他的目的,他的目的已经实现,但实现了以后,枪支、弹药还得藏起来,不能扔了,藏的行为又构成私藏枪支弹药罪,是结果行为,两个犯罪之间形成目的与结果的牵连关系,构成牵连犯。

吸收吸收,就是后面的行为把前面的行为吸收包含了,不再单独分开算了。

包括重行为吸收轻行为、实施行为吸收预备行为、主行为吸收从行为。

最典型的是张三入室盗窃,触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和盗窃罪,但入室盗窃,必然要非法侵入他人住宅。

没有谁可以在室外,就把室内东西盗走了,除非是神仙。

再比如,张三把偷来的东西卖掉,也不单独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大家可以看出,吸收犯与牵连犯的关系是,前一行为是后一行为的必经过程,而牵连犯前一行为则不一定是必经的,比如前面提到的伪造公文诈骗,诈骗不一定必须伪造假公文,也完全可以在网上编故意卖惨。

竞合犯分为法条竞合犯和想象竞合犯。

法条竞合犯,纯属立法上的问题,比如,合同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等都符合诈骗罪的要件,但被单独弄成了罪名,就不按普通诈骗罪处理,按特殊优于一般处理。

想象竞合犯,同一行为触犯两个以上罪名,选一重罪处罚,如,张三强奸未来儿媳,目的是阻止儿子与未来儿媳结婚,就同时触犯强奸罪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大家发现没有,竞合犯与牵连犯、吸收犯不同的是,只有一个行为,却触犯了两个以上罪。

牵连犯与吸收犯之辨析

牵连犯与吸收犯之辨析

牵连犯与吸收犯之辨析
在法律界中,我们常常会听到“牵连犯”和“吸收犯”这两个概念。

虽然这两个概念
都涉及到多个罪行的判定,但是它们的区别却很大。

下面我就来谈一下这两个概念的含义、特点和区别。

一、牵连犯
所谓“牵连犯”,是指一个人在犯下一项罪行时,还同时犯下了另一项罪行,而这两
项罪行实际上是相互独立的。

也就是说,这个人在犯下第一项罪行时,并不需要犯下第二
项罪行,两者之间没有必然联系。

在处理牵连犯的情况时,一般认为需要分别对这两项罪行作出独立的判决,而不应该
将它们混为一谈。

这样做的理由主要有以下两点:
1.独立性原则:在牵连犯的案例中,这两项罪行是相互独立的,应该分别受到法律的
惩罚。

2.公平原则:将牵连犯的两项罪行混为一谈,容易给犯罪嫌疑人造成不公平的惩罚。

二、吸收犯
所谓“吸收犯”,是指一个人在犯下一项罪行时,另一项罪行的犯罪意图已经被第一
项罪行所包含,而后者已经完全包含甚至涵盖了前者。

2.效率原则:将吸收犯的两项罪行分别作出判决,会浪费司法资源,影响司法效率。

三、牵连犯和吸收犯的区别
从以上的讨论可以看出,牵连犯和吸收犯之间的区别主要在于两项罪行之间的关系。

在牵连犯的情况中,两项罪行是相互独立的,而在吸收犯的情况中,第二项罪行已经被第
一项罪行所包含。

在实际应用中,对于牵连犯和吸收犯的处理,需要考虑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动机、犯罪
时间、犯罪手段等多个方面的因素,以尽量保证司法公正和有效性。

总之,牵连犯和吸收犯都是在犯下多项罪行的情况下的一个法律概念,但其涉及的问
题不同,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不同的处理。

牵连犯与吸收犯之辨析

牵连犯与吸收犯之辨析

牵连犯与吸收犯之辨析在刑事诉讼中,我们经常会听到“牵连犯”和“吸收犯”这两个词汇。

它们有区别,也有联系。

在本文中,我们将对这两个概念进行辨析,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这两个概念,避免在实际操作中的混淆和错误。

一、牵连犯的概念牵连犯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与其他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之间具有一定的关联或联系,但并没有直接参与到主要犯罪行为中的人员。

牵连犯的行为通常包括犯罪辅助行为、犯罪支持行为和犯罪同谋行为等多种形式。

牵连犯的犯罪行为对主要犯罪行为起到了一定的协助作用,但其行为并不是构成主要犯罪的必要条件。

牵连犯的处罚通常是由于其在犯罪行为中所扮演的角色和其对主要犯罪行为的协助作用。

但是,由于牵连犯并没有直接参与到主要犯罪行为中,因此其处罚相对主要犯罪人权轻,通常处以轻微罚款或拘留等行政处罚,也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吸收犯是指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罪行之间存在成分互相吞吸的关系,即一种罪行的构成要素被另一种罪行所吸收。

吸收犯是指一个罪行可以吸收另一个罪行,使被吸收的罪行行为与主要罪行行为相统一,被视为主要罪行的组成部分,而不是单独的罪行。

吸收犯的存在通常会对刑事案件的定性和量刑产生影响。

在定性方面,如果被吸收的犯罪行为已经构成了主要犯罪行为的构成要素,那么被吸收的犯罪行为就不再分别认定犯罪,而是判定为主要犯罪的构成要素。

在量刑方面,吸收犯通常只能根据主要犯罪的犯罪情节和轻重程度进行刑事处罚,而不能单独依据被吸收的犯罪行为进行独立判决。

牵连犯与吸收犯的最大不同在于,牵连犯是指行为对主要罪行起到一定协助作用,但并不是主要罪行的一部分;而吸收犯则是指连同主要罪行一并认定的行为。

总之,牵连犯和吸收犯是诉讼中常见的概念,但它们并不相同。

判决时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和认定,以准确的实际情况来界定犯罪行为的性质和人员关系,从而实施合理的量刑和处罚。

刑法学习之想象竞合犯、牵连犯

刑法学习之想象竞合犯、牵连犯

(一)想象竞合罪1.概念行为人只实施了社会普遍观念上的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

择一重罪论处。

想象竞合犯:一个行为、造成数结果、触犯数罪名(一般罪名之间构成要件不重叠)。

一个行为(自然行为):只实施一个举动,是一个行为;基于数个犯意实施数个动作,是数个行为。

多举犯、持续行为,是一个行为;两个危害行为只在小部分重合,是两个行为;在大部分重合,认为是一个行为。

2.想象竞合犯的例外刑法分则的一个特殊规定: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骗取出口退税款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刑法第201条逃税罪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骗取出口退税款罪处罚(数罪并罚)。

这实际上是一个行为触犯两个罪名,属于想象竞合犯但却数罪并罚。

3.想象竞合和法条竞合的相同点(1)都只实施了一行为;(2)都触犯了数个法条;(3)都是一罪而非数罪。

4.想象竞合VS法条竞合(1)法条竞合的数个法条之间原本就存在着联系,是一种“静态的竞合”,而想象竞合的数个法条之间,只有因特定的犯罪行为才能发生联系,是一种“动态的竞合”;(2)法条竞合的一行为只侵犯了一种法益,而想象竞合的一行为则侵犯了数种不同的法益;(3)对法条竞合的处断,原则上应采取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例外采取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刑法第140条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刑法第141—-148条各罪名之间发生法条竞合时,应采取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而对想象竞合的处断,原则上应采取择一重原则,例外采取数罪并罚的原则(逃税罪与骗取出口退税罪的想象竞合)(4)刑法规定数罪名构成要件有重叠,为法条竞合;罪名构成要件不重叠,一行为触犯数罪名(通常是造成数结果),一般为想象竞合。

【注意】现在,命题人的观点越来越倾向于认为:应严格限制法条竞合的范围,取而代之的都应该是想象竞合。

【注意】数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一般罪名构成要件不重叠)的,是处断的一罪(连续犯、牵连犯、吸收犯、事后不可罚);或者数罪。

如何理解区分牵连犯和想象竟合犯

如何理解区分牵连犯和想象竟合犯

我国刑法理论上除牵连犯以外,还有许多罪数形态,如吸收犯、想象竟合犯以及结合犯等。

那么怎样理解和区分牵连犯与想象竟合犯呢?一、牵连犯和想象竟合犯的本质区别牵连犯和想象竟合犯同属“处断的一罪”中的罪数形态,因而在理论上又有许多若干相同或相似之处,实践中经常会发生混淆。

所谓想象竞合犯是指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罪数形态。

由此概念分析,牵连犯和想象竟合犯都存在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而且往往可以找到数个结果和数个罪过,此外,牵连犯的方法犯罪行为或结果犯罪行为有时经常被人理解为是犯罪方法或犯罪结果,这就使两者经常被人们混同。

成立牵连犯的首要条件是其行为的复数性,也即数行为的存在是构成牵连犯的前提条件。

而这一点又恰恰是牵连犯和想象竟合犯最关键的区别,因为,想象竞合是实质的一罪,即行为人实施一行为所采取的犯罪方法或造成的犯罪结果虽然可能触犯其他罪名,但因其只有一个行为,也就不存在有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的问题。

由此可见,牵连犯与想象竟合犯的主要区别就在于行为人实施了一个还是数个行为,掌握了这一点也就可以从本质上将两者区别开来。

二、如何理解牵连犯(一)牵连犯的数行为之间首先应具有牵连关系牵连犯应是指犯罪人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而其犯罪方法或结果行为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

无刑法规定性和不实行并罚性,应是牵连犯的本质特征。

牵连犯是我国刑法理论中众多罪数形态之一,也是司法实践中运用颇多的一个概念。

牵连犯作为传统刑法理论上与数罪并罚相对应的一个形态,近年来一直受到刑法理论界一些学者质疑,而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也极不统一,认识颇不一致。

特别是我国新刑法生效实施后,理论和实践上对此问题的分歧更大,可谓众说纷坛。

这多少给司法实际部门的操作带来一定程度的混乱。

其中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对牵连犯的定义和特征。

牵连犯中的牵连关系、对牵连犯的处罚原则以及牵连犯与其他罪数形态的区别等问题上。

我国1979年颁布的第一部刑法以及1997年经修订后的现行刑法对牵连犯的概念和处罚则未作明文规定,但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一般均加以认可和适用。

想象竞合犯是不是一罪,想象竞合犯与法条竞合犯的区别

想象竞合犯是不是一罪,想象竞合犯与法条竞合犯的区别

一、想象竞合犯是不是一罪想象竞合犯是一罪,想象竞合犯也称观念的竞合、想象的数罪,是指基于一个罪过,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侵犯数个犯罪客体,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

法律快车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二、想象竞合犯与法条竞合犯的区别想象竞合犯与法条竞合犯有以下几个区别:1.法律性质不同,前者是犯罪行为的竞合,属于罪数形态,后者是法律条文的竞合,属于法条形态;2.产生原因不同,前者是以行为人实施特定的犯罪行为作为中介,后者本身是法条之间的重合或交叉关系,不需要以犯罪行为作为中介;3.罪过数量不同,前者具有多个罪过,后者只有一个罪过;4.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数量不同,前者作用于体现不同直接客体的数个犯罪对象,后者作用于体现一个直接客体的单一犯罪对象;5.法条关系不同,前者的数法条不存在重合或者交叉关系,后者的数法条之间存在重合或者交叉关系;6.法律后果不同,前者所触犯的多个法条都应当在判决中援引(所犯轻罪仍然成立),后者只能适用一个法条而排斥其他法条的适用。

三、想象竞合犯是什么意思想象竞合犯:也称想象的数罪、观念的竞合、一行为数法,是指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的情况。

想象竞合犯具有以下两个特征:1.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2.同时触犯了数个罪名。

牵连犯和吸收犯的区别

牵连犯和吸收犯的区别

牵连犯和吸收犯都是犯罪的主体,但是二者之间仍具有质的区别:
(1)牵连犯的数行为触犯的是不同的罪名,吸收犯的数行为触犯的是相同的罪名。

(2)牵连犯的数行为之间是牵连关系,是罪的吸收,所吸收之罪仍独立存在。

吸收犯数行为间是吸收关系,所吸收之罪不再存在。

(3)牵连犯的数行为表现为手段行为、目的行为和结果行为,吸收犯的数行为表现为预备行为、未遂行为、实行行为、中止行为、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等。

(4)牵连犯数行为的故意不是同一的,吸收犯数行为的故意是同一的。

(5)牵连犯的数行为侵犯的直接客体必然是不同的,也不必作用于同一具体的犯罪对象,吸收犯的数行为必须侵犯同一或相同的直接客体,并且指向同一的具体犯罪对象。

(6)牵连犯虽然是基于一个犯罪目的实施数个犯罪行为,但在这个犯罪目的的制约下形成了与牵连犯罪的目的行为、方法行为、结果行为相对应的数个犯罪故意;吸收犯基于一个犯意,为了实现一个具体的犯罪目的而实施了数个犯罪行为。

(7)牵连犯的处断原则为从一重处断,即按重的罪从重处罚,有时还并处轻罪的附加刑;吸收犯的处断原则是仅以吸收之罪论处,对被吸收之罪置之不论。

牵连犯在中国刑法条文中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却经常涉及。

对于牵连犯问题,在刑法理论界存在较多争议。

传统刑法理论认为牵连犯是实质的数罪,处断的一罪;新刑法的规定对牵连犯既有适用从一重处断,又有适用数罪并罚。

因在司法实践中这两种处罚原则并存,极易造成法律适用的不统一。

牵连犯:指出于一个犯罪目的,实施数个犯罪行为,数个行为之间存在手段与目的或者原因与结果的牵连关系,分别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状态。

且对于牵连犯,除我国刑法已有规定的外,从一重罪论处。

如何区分吸收犯与牵连犯

如何区分吸收犯与牵连犯

如何区分吸收犯与牵连犯牵连犯与汲取犯都具有数个自立的犯罪行为,而且它们之间都具有一定的联系,并且都是发生在一个犯罪过程中,都是出于犯一罪的目的。

但是二者之间仍具有质的区分。

1、数行为触犯的罪名的性质不同。

牵连犯的数行为触犯的是不同的罪名,是罪质不同的犯罪。

汲取犯的数行为触犯的是相同的罪名,是罪质相同的犯罪。

2、数行为间关系的含义不同。

牵连犯的数行为之间是牵连关系,详细说来,牵连关系是手段与目的、缘由与结果关系。

从实质上来说,牵连关系也是一种汲取关系。

但这是一种刑的汲取关系,而不是罪的汲取,所汲取之罪仍自立存在。

汲取犯数行为间的关系是汲取关系,这种汲取关系是罪的汲取,所汲取之罪不再存在。

3、行为的详细表现不同。

牵连犯的数行为表现为手段行为、目的行为和结果行为。

汲取犯的数行为表现为准备行为、未遂行为、采取行为、中止行为、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协助行为等。

4、犯罪有意的性质不同。

汲取犯数行为的有意是同一的;其数量可能多个,但性质是相同的,且是针对同一行为对象,侵害相同挺直客体的有意。

牵连犯的数行为的有意不是同一的。

安排办法行为、目的行为、结果行为的各个详细犯罪有意虽然是为总的服务,但其本身则具有各自不同的内涵。

5、侵害的客体和作用的对象不同。

构成汲取犯的数行为必需侵害同一或相同的挺直客体,并且指向同一的详细犯罪对象;而构成牵连犯的数行为侵害的挺直体必定是不同的,也不必作用于同一详细的犯罪对象。

6、主观方面的差别。

牵连犯虽然是基于一个犯罪目的实施数个犯罪行为,但行为人在这个犯罪目的的制约下,形成了与牵连犯罪的目的行为、办法行为、结果行为相对应的数个犯罪有意,犯意的异质性和相对复数性是牵连犯的构成特征之一。

汲取犯必需基于一个犯意,为了实现一个详细的犯罪目的而实施了数个犯罪行为,犯意的同一性和单一性是汲取犯的显著特征之一。

7、两者在处断原则方面存有差异。

通常认为,牵连犯的处断原则,普通为从一重处断,即按重的罪从重处罚,有时还并处轻罪的附加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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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想象竞合犯
指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不同罪名的犯罪形态,这一犯罪往往出于一个或者数个罪过。

司法处断上,从一重罪处断原则。

(1)使用破坏手段盗窃数额较大财物,又毁坏大量财物的,以盗窃罪一罪从重处罚。

(2)犯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3)犯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4)行为人购买假币后使用,构成犯罪的,以购买假币罪定罪,从重处罚。

2、牵连犯:
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其方法和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

牵连关系的判断:主观上其数行为需具有犯罪目的同一性;客观上存在目的行为与方法行为或手段行为或者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即高度伴随性。

如:为了诈骗而伪造有关证件、印章,伪造金融凭证后进行非法使用,司法工作人员在收受贿赂后枉法裁判等。

司法处断上,一般情况下,从一重罪处断,例外,刑法明确规定要数罪并罚的,数罪并罚。

数罪并罚常见的有以下十几种:
(1)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并利用该组织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以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与该具体的故意杀人、爆炸、绑架等罪实行并罚。

(《刑法》120 条第2 款)
(2)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并利用该组织而犯其他罪行的,实行并罚(《刑法》294 条第3 款)。

(3)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并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的,或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罪行的,实行并罚。

(《刑法》318 条第2 款)。

(4)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并对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的,或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罪行的,实行并罚。

(《刑法》第321 条第3 款)。

(5)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以及假药等特定的伪劣产品,同时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的,实行数罪并罚。

(6)走私犯罪并以暴力、威胁的方法抗拒缉私的,以具体的走私犯罪如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珍贵文物罪与妨害公务罪实行并罚(《刑法》157 条第2 款),注意这里的走私不包含走私毒品,走私毒品过程中,暴力抗拒抓捕等,情节严重的,以走私毒品罪的结果加重犯处理,属于包容犯。

(7)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狩猎罪,同时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的,以前一行为所触犯的罪与妨害公务罪等实
行并罚(最高法2000 年11 月17 日《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 条)。

(8)保险诈骗行为与故意造成财产损毁、被保险人死亡、残疾或疾病等保险事故的行为,如放火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应以保险诈骗罪与该行为之罪数罪并罚。

(《刑法》198 条第2 款)。

(9)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之后又非法剥夺限制人身自由、伤害、强奸、侮辱行为的,数罪并罚。

(《刑法》241 条第4 款)。

(10)为实施其他犯罪(盗窃罪除外)而偷开机动车辆作为犯罪工具并将机动车辆据为己有或丢失的,以盗窃罪与所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并罚(最高法1997 年11 月4 日《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 条)。

(11)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或者因挪用公款而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实行并罚(最高法1998 年4 月6 日《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 条)。

3 、吸收犯:
指行为人的数个犯罪行为因为一个被另一个所吸收,而失去独立存在的意义,仅以吸收之罪处断的犯罪形态。

如:甲为谋杀乙,将乙捆绑后,装入麻袋,放在自家仓库达十几个小时,后于子夜时分拖到江边,扔进江中淹死。

司法处断上:重犯吸收轻犯。

4、吸收犯是指行为人在实施某一犯罪行为过程中,又实施了另一不同性质的罪行,但后者被前者吸收,刑法明文规定不并罚而仅将后者作为前罪的加重处罚情形。

例如:
(1)绑架罪包含故意伤害行为、故意杀人行为(刑法》239 条);
(2)拐卖妇女罪包容强奸行为(《刑法》240 条);
(3)拐卖妇女罪包容引诱、强迫卖淫行为(《刑法》240 条);
(4)抢劫罪包容故意伤害行为、故意杀人行为(《刑法》263条);
注意:如果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了灭口而故意杀人的,则应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5)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包容妨害公务行为、非法拘禁行为(《刑法》318条);
(6)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包含妨害公务行为(《刑法》321条);
(7)走私、贩卖、制造、运输毒品罪包含妨害公务行为(《刑法》347条);
(8)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包含强奸行为(《刑法》35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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