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政府在社会保障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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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政府在社会保障中的作用
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和体系从无到有、从小到大逐步产生、建立、发展和完善起来。在这个长期的历史过程中,政府无疑起到了最为至关重要的作用。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功能是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社会生产、保障社会安定、促进改革开放、实现共同富裕。随着社会发展,社会保障制度也需要不断改革和完善。为适应社会发展而建立、完善或改革社会保障的研究就成为重要的课题。面对新的历史时期与社会现状,政府在社会保障中应该承担何种责任、发挥什么样的作用和怎样更好地发挥作用,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和商榷的重大问题。 [文章- 帮您找文章]
一、对社会保障的基本概念的探讨
社会保障即国家和社会依法对社会成员基本生活给予保障的社会安全制度。它指的是社会成员因年老、疾病、失业、伤残、生育、死亡、灾害等原因而失去劳动能力或生活遇到障碍时,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基本生活需求的保障。通常国家依据法律制定相关的制度和规定以保证其社会保障政策的实施。中国的社会保障由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和优抚安置构成。它的根本宗旨是使个人和家庭相信他们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会尽可能不因任何社会和经济
上的不测事件受很大影响。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在个人和家庭遇到难于独自承担的风险时提供的社会互济,这种社会互济是建立在个人责任的基础上,即国家在个人遇到较大风险时只能负起有限的责任。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既要吸取国际经验,又不能照搬外国的模式,要立足于中国的国情。中共中央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为中国建立社会保障体系设计了基本框架。《决定》指出:中国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和社会互助、个人储蓄积累保障。
二、我国社会保障的历史与现状
新中国成立后,政府在大力发展生产、恢复国民经济建设、治理失业和通货膨胀的同时,开始了新中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工作。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是从50年代初建立和发展的,其面对的主要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部分内容还涉及到城镇居民。1951年政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条例对保险费的征集及管理和支配、保险项目及标准、保险实施范围、执行和监督都进行了明确规定。条例规定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由财政支付、财政部和人事部管理。1955年国务院颁发了《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等4个文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的社会保险与企业职工根据上述条例享受的大体相同。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医疗保险制度也是在50年代建立的。此后随着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社会保险也有相应的完善。到60年代中期,中国已经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的一套社会保障制度和体系。
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实施,为整个社会经济的正常运行创造了良好的环境,增加了社会经济的有序性,使国民经济和整个社会有机体得以持续、稳定、均衡、协调的发展。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保证社会的有序发展和良性运行,突出表现为社会环境的和谐及政治局面的安定团结;
2、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减少贫困对公民的威胁;
3、保证劳动力再生产,从而促进经济稳定发展;
在“文化大革命”期间,社会保障制度受到严重干扰和破坏。社会保险工作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在“文化大革命”以后,中国进入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新时期。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开始恢复和重建。1978年《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颁布,对从事危险工作的工人退休条件有所放宽,鼓励提前退休。到80年代中期,形成了以企业为主体的社会保障系统。由企业负责资金的筹集、发放和管理,
属典型的受益基准制,保障水平较高,其覆盖面主要是国有企业。
但是,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国民经济体制的变化,原有的社会保障制度与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越来越不适应。主要表现在:
1、实施范围不够广泛,不利于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和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共同发展;
2、层次单一,不能满足不同经济实体和人群的多层次需求;
3、资金来源单一,致使资金严重匮乏,国家财政负担过重;
4、管理体制不顺畅,法制不健全;
5、社会化程度低,影响社会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
80年代中期,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作为国民经济改革的配套措施提上议事日程,开始进行改革。各地进行了大量的试点,获得了许多有益的经验,相关的理论研究和策略探讨也为新体制的设计提供了可贵的意见。1986年《国务院关于发布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通知》把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范围扩大到劳动合同制工人,其费用来源是企业和个人缴费,1991年全国96%的市县实行了养老保险统筹,标志着社
会保障制度改革进入了实质性阶段。根据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建议》,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XX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到20世纪末,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公平和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管理体制集中统一、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障体系框架;建立起适用于各类企业和个体劳动者的、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统一调剂使用资金的社会保险制度。党和政府高度重视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进入90年代以后把在全国建立统一的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制度放在优先位置。1991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改革的决定》,1993年国务院发布了《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1994年国家体改委发布了《关于职工医疗制度改革的试点意见》。
1991年颁布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第八个五年计划纲要》和1996年公布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XX年远景目标纲要》,都提出了加快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任务,规定了改革的目标和内容。通过对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等的改革,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在20世纪末形成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和社会互助、个人储蓄积累保障相结合的多层次的社会保障制度。
三、我国政府在新时期应起的作用
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近20年,出台的相关法规条例无数,到目前基本上构筑了一个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与生育保险、社会救助制度以及社会福利服务等为骨架的中国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雏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也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探索。然而,从目前的实施情况看,制度实施的效果难尽人意。其中的原因和问题很多,而政府作用的界定和认识不清,无疑构成了社会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和发展的瓶颈之一。面对国民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的经济转型时期,我国政府在社会保障中的作用的合理界定是什么?或者政府的合理参与形式是什么?这是我在此节中将要着重阐述的问题。
大致来讲,政府介入社会保障可以分为三种“理想类型”:包办、主导和不干预。政府实施全面干预,从通过税收融资到建立庞大的行政机构以充当直接管理者的角色。不干预形式是指政府没有直接出面建立起系统化、正规化的制度体系,在部分发展中国家由于各种原因政府不愿或无力承担起社会保障中的责任。而在西方发达国家,完全的不参与形式已经找不到,在不同的保障项目中政府都或多或少地有所介入。
所谓政府主导型简单说就介于包办和不干预之间的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