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制作笔录询问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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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制作笔录询问要点
一、吸毒案件之询问违法嫌疑人实体要素:
1、按照吸毒召集、实施、查获的顺序,让被询问人如实陈述吸毒过程,详细记录吸毒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员、工具、毒品类型等要素。
2、上述陈述中未阐述清楚的或需重点查清的问题,可单独设问,查清以下情节:
(1)毒品的品种、特征、数量、来源和余留部分的去向。
(2)吸食毒品的地点。
(3)吸食毒品的参与人员。
(4)吸食毒品的方式,吸食工具的特征、来源和去向。
(5)是否还有其他吸毒行为。
(6)第一次吸毒的时间和具体过程。
(7)最后一次吸毒的时间和具体过程。
(8)其他参与吸毒人员的基本情况。
(9)是否正在接受社区戒毒。
3、对于有违法现场的聚众吸食毒品案件,还应详细了解现场情况,并问清以下内容:
(1)在现场的人员。
(2)参与吸食毒品的人员。
(3)能否辨认出吸食毒品的人。
(4)现场是否遗留毒品,毒品是如何摆放的。
(5)场所工作人员对吸毒行为是否明知。
(6)有否场所工作人员参与吸毒。
4、对于不承认吸毒的人,指出尿检阳性的结果与其陈述不符并听取辩解,对其辩解中自相矛盾的地方进行重点询问,迫使其不能自圆其说而交待吸毒事实。
5、对于交待吸毒地点不在本地区的,应询问其来杭(本地区)时间、方式等情况,对其陈述中自相矛盾的地方进行重点询问,以甄别其陈述的真伪,明确案件的管辖权。
6、被查获的时间、地点和过程等情况。
二、卖淫嫖娼案件之询问违法嫌疑人实体要素:
1、按照卖淫嫖娼双方结识、谈价、实施、查获的顺序,让被询问人如实陈述卖淫嫖娼过程,详细记录卖淫嫖娼的时间、地点、发生方式、嫖资等要素。
2、上述陈述中未阐述清楚的或需重点查清的问题,可单独设问,查清以下情节:
(1)卖淫嫖娼双方结识的时间、地点和过程,谈价过程中如使用“玩、套餐”等“行业”用语的要问明实质上的意义。
(2)卖淫嫖娼情节。重点包括:卖淫嫖娼的时间、地点、发生的方式;若使用避孕套等工具的,问明特征、来源和去向;卖淫嫖娼是否既遂;嫖资的支付对象、方式等情况。
(3)卖淫、嫖娼人员是第几次卖淫、嫖娼,为什么进行卖淫嫖娼活动。
(4)卖淫嫌疑人是否以获取物质利益为目的。
(5)卖淫、嫖娼人员是否明知自己有性病。
(6)在公共场所、出租房内发生的卖淫嫖娼案件,应问明经营者、房东是否有组织、强迫、介绍、容留的故意,放任不管的过错;卖淫、嫖娼人员是否经人介绍认识,介绍人是否有物质利益上的获取(提成),介绍人在卖淫、嫖娼人员间的具体牵线搭桥行为。
(7)卖淫、嫖娼人员的体貌特征。对于一方不承认卖淫或者嫖娼的,尤其要详细询问私密性特征,如纹身、内衣内裤的颜色等。
(8)被查获的时间、地点和过程等情况。
(9)现场目击者、知情者以及其他情况。
三、赌博案件之询问违法嫌疑人实体要素:
1、按照赌博召集、实施、查获的顺序,让被询问人如实陈述赌博过程,详细记录赌博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员、方式、赌具、赌资、输赢额等要素。
2、上述陈述中未阐述清楚的或需重点查清的问题,可单独设问,查清以下情节:
(1)赌博地点和开始、结束时间,参赌人员的基本情况,若叫不出真实姓名的,应问清绰号、穿着和体貌特征等情况。
(2)赌博的方式及约定的规则,赌具的特征、来源和去向,赌资,赌注的大小,每次的输赢,总输赢额。
(3)组织者、为赌博提供条件人员的基本情况和提成方式、获利情况。
(4)在公共娱乐场所进行赌博的,场所经营者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场地,是否在公安机关查处时通风报信。
(5)为赌博提供条件的,问明具体提供条件的种类和方式、主观上是否以营利为目的。
(6)赌场中雇佣人员与设赌人员的关系、在现场中承担的任务或所起的作用、提成分配情况。
(7)共同赌资的数量和去向。
(8)被查获的时间、地点和过程等情况。
(9)现场目击者、知情者以及其他情况。
四、出租房屋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案件之询问违法嫌疑人实体要素:
1、按照房屋出租、管理和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被查获的顺序,让被询问人如实陈述房屋出租过程,详细记录出租房屋的时间、地点、房东基本情况、承租人基本情况、出租房的基本情况、合同内容、日常管理等要素。
2、上述陈述中未阐述清楚的或需重点查清的问题,可单独设问,查清以下情节:
(1)是否知道公安机关对出租房屋的管理规定。
(2)房屋出租情况。租赁合同内容,租金收取情况,承租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种类(居民身份证)及号码、暂住证办理情况、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服务处所)、主要经济来源,出租房日常管理。
(3)为什么明知违反公安机关对出租房屋的管理规定而出租。
(4)被查获的时间、地点和过程等情况。
(5)知情者以及其他情况。
五、盗窃案件之询问被害人实体要素:
1、询问被害人,应当按要求问明被害人的基本情况。
2、让被害人陈述被盗的前后过程。要求问清记明被盗的具体时间、地点、物品、发现的过程及异常等基本情况。
3、在上述陈述过程中未阐述清楚的或需重点查清的问题,可单独设问,查清以下情节:
(1)被盗窃物品的基本情况。如被盗物品放置的位置、被盗物品购买的时间、地点、价格、凭证及物品的颜色、新旧成色、大小、重量、数量、品牌等基本特征;入户盗窃的,问明犯罪嫌疑人对户内财物的破坏情况、对被害人及其他家庭人员的影响情况等。
(2)如有发现、抓获犯罪嫌疑人过程的,应当问清发现、抓获的具体过程。若发生抗拒或威胁的,问明抗拒手段或威胁语言、动作等情况;如被逃掉的,要问清犯罪嫌疑人的体貌特征、怀疑对象或可供查找嫌疑人的线索等。
(3)现场的目击者、知情者及其他情况。
六、故意伤害案件之询问被害人实体要素:
1、询问被害人,应当按要求问明被害人的基本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