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统计报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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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统计报表制度
(2010年)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就业促进司
二○一○年一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有关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二章第五条规定:部门的综合统计机构统一组织、管理和协调本部门各职能机构的统计调查活动,制定本部门的统计调查总体方案。部门内其它职能机构无权单独制定统计调查项目。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二章第六条规定:政府综合统计机构通过建立审批备案制度、有效期制度、调查项目公布制度、跟踪检查制度、举报制度,对部门统计调查进行管理。
在统计报表填报过程中如有违法违纪行为,按照《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及有关规定处理。
目录
一、报表目录
二、调查表式
三、主要指标解释
四、逻辑关系式
主要指标解释
(一) 人社统EP1号表
1.城镇新增就业人数:指报告期内城镇累计新就业人数减去累计自然减员人数。
2.城镇累计新就业人数:指报告期内城镇累计新就业的城镇各类单位(包括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就业人员和各种灵活形式就业人员的总和。
3.自然减员人数:指报告期内因退休、伤亡等自然原因造成的城镇累计减少的就业人员。
4. 就业困难人员:指符合就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规定的相关条件的人员,一般指大龄、身有残疾、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以及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具体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
(二) 人社统EP2号表
1. 登记失业人员本期新增人数:指报告期内按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在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登记失业的人员总数。登记失业人员是指在劳动年龄(16周岁至退休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并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的城镇常住人员。其中,没有就业经历的城镇户籍人员,在户籍所在地登记。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可以在常住地登记,但需另行统计,列入表下补充资料(不计入表内统计数值,下同)。
2.登记失业人员本期就业人数:指报告期内登记在册的失业人员中从失业状态转为就业状态的人数。
3.登记失业人员期末实有人数:指报告期末,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登记在册的失业人员总数。期末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应全部统计为登记失业人员。
4.高校毕业生:指普通高等学校(按照国家规定的设置标准和审批程序批准举办的,通过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招收高中毕业生为主要培养对象,实施高等教育的全日制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其他机构)毕业生,包括专科、本科和研究生。
5.期末从业人员总数:指截止报告期末,辖区内城镇劳动年龄人口中就业人员及离岗职工总数,不包括聘用的离退休人员,台、港、澳和外籍人员及使用的农村劳动力。数据来源为同级统计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的同期统计数据:(1)统计部门对单位从业人员和劳动报酬情况的统计中,扣除使用的农村劳动力、聘用的离退休人员、聘用的台港澳人员和外籍人员之后的单位从业人员数及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2)工商管理部门对私营企业情况统计中的城镇投资人数、城镇雇工人数及对个体工商户情况统计中的城镇从业人员数。
6.城镇登记失业率:指报告期末,城镇登记失业人数占期末城镇就业人员总数与期末实有城镇登记失业人数之和的比重。计算公式如下:
城镇登记失业率= 期末实有登记失业人数
期末就业人员总数+期末实有登记失业人数
×100%
(三)人社统EP3号表
1.自主创业:指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自主创办企业的情况。
2.公益性岗位:指主要由政府投资开发或社会筹集资金开发的,满足公众利益需要的非营利性的公共管理、服务类岗位。
3.其他:指登记失业人员除自主创业、被企业吸纳、从事公益性岗位实现就业和申报灵活就业外,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人员。
(四)人社统EP4号表
1.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费用:指就业专项资金中用于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方面的支出。
2.职业培训补贴:指登记失业人员、进城求职农村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实现就业后,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支出的职业培训补贴。
3.职业介绍补贴:指职业中介机构对登记失业人员开展职业介绍服务,帮助其实现就业后,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支出的职业介绍补贴。
4.社会保险补贴:指符合规定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被企业吸纳、从事公益性岗位以及灵活就业后,按企业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额,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支出的社会保险补贴。
5.岗位补贴:指符合规定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从事公益性岗位,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支出的岗位补贴。
6.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指就业困难人员、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通过初次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由就业专项资金支出的一次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7.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指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用于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银行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由就业专项资金支出的贴息资金。
8.特定政策补助支出:指经国务院批准,各级人民政府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支出的,对国有困难企业与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给予的经济补偿金补助和为国有困难企业“4050”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给社会保险费补贴。
9.见习补贴:指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对离校后未就业毕业生到企事业单位参加实践训练的就业扶持措施,由就业专项资金给予一定的基本生活补助。
10.其他:指按省级政府批准的由就业专项资金支出的其他资金。
11.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指各级政府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支出建立的专项用于小额担保贷款担保业务的基金。
(五)人社统EP5号表
1.本期新享受各项就业扶持政策人数:本期新核准享受各项补贴政策的人数。
2.其他:指享受地方政府批准确定促进就业的其它扶持政策的人数。
(六) 人社统EP6号表
1.上期末结转港澳台人员在内地就业人数:指上期末登记在册的港澳台人员在内地就业人数。
2.本期内新增港澳台人员在内地就业人数:指报告期内新办理《港澳台人员就业证》的人数。
3.本期内港澳台人员终止在内地就业人数:指报告期内港澳台人员终止在内地就业的人数。
4.本期末实有港澳台人员在内地就业人数:指报告期末登记在册的港澳台人员在内地就业人数。
5.上期末结转外国人在中国就业人数:指上期末登记在册的外国人在中国就业人数。
6.本期内新增外国人在中国就业人数:指报告期内新办理《外国人就业证》的人数。
7.本期内外国人终止在中国就业人数:指报告期内外国人终止在中国就业的人数。
8.本期末实有外国人在中国就业人数:指报告期末登记在册的外国人在中国就业人数。
9.国有企业、国有联营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指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中代码为110、141、151的企业。
10.集体企业、集体联营企业:指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中代码为120、142的企业。
11.私营企业:指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中代码为170—174的企业。
12.其他企业:指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中代码为190以及甲栏内内资企业中未列出的企业。
13.港、澳、台商投资企业:指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中代码为200—240的企业。
14.港、澳、台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指港澳台企业在内地依法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
15.外商投资企业:指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中代码为300—340的企业。
16.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指外国企业在中国依法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含外国旅游部门在中国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及外国商会)。
(七) 人社统EP7号表
1.本期办理就业登记人数:指报告期内,用人单位和个人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涉及的人员总数。
2.本期单位登记招聘人数:指报告期内,用人单位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备案,并委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帮助招聘、推荐的岗位空缺所对应的总人次数。
3.登记招聘人员的单位数:指报告期内,委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招聘人员的用人单位的数目。
4.本期登记求职人数:指报告期内,求职者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备案,并委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帮助介绍、推荐工作的总人次数。
5.本期职业指导人数:指报告期内接受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邀请的有关专家职业指导的总人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