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诉讼构造的概念及其基本理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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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卷第5期 2009年10月
VoI.11
No.5
Oct.2009
刑事诉讼构造的概念及其基本理论类型
杨凤武
(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法学院,山东威海264209)
摘薹:刑事诉讼构造与刑事诉讼模式建两个不同的概念,我国学者对其没有区分,时二者的研究较为混乱,因此, 有必要对这些概念进行梳理。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将刑事诉讼构造理论矍IJ分为刑事诉讼横向、纵向构造理论,“流 水作业式”的诉讼构造、“以裁判为中心”的诉讼构造的理论,刑事诉讼两重构造理论。 关键词:刑事诉讼构造;刑事诉讼模式;刑事诉讼构造理论类型 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响。
刑事诉讼模式理论的产生早于刑事诉讼构造理论,且刑事诉讼模式也并不等同于刑事诉讼构造。现在 学者很大程度上由于没有区分刑事诉讼构造与刑事诉讼模式,甚至将二者等同使用,出现了很多诸如刑事诉 讼构造、刑事诉讼结构①、刑事诉讼类型、刑事诉讼形式②、刑事诉讼模式等概念,造成了表述和概念上的混 乱。例如有的学者认为“刑事诉讼结构又称刑事诉讼构造、刑事诉讼形式或刑事诉讼模式”。[53有的学者将 控、辩、审三方在诉讼中的不同地位和关系最能充分体现控辩平等地位的诉讼构造称为当事人主义诉讼模 式o[63还有的学者虽然认识到了刑事诉讼模式与刑事诉讼构造的概念差异,但是却认为“模式不能完全等同 于构造,模式应当说是构造的一部分,是构造理论中比较典型的、具有代表性的诉讼样式;而构造理论不仅仅 研究具有代表性的诉讼样式,还要研究不具有代表性的诉讼样式”[7]。 事实上,刑事诉讼模式或日刑事诉讼类型“主要是对历史上存在的不同的刑事诉讼特征进行的分类,从 纵向历史演进的角度对刑事诉讼进行分类和研究,以便发现刑事诉讼演进的规律和动因,从而指导我们未来 的刑事诉讼发展适应历史规律,,[8。,或者“指不同制度下的刑事诉讼构造经过简化和抽象所具有的样式,,[4]31, 或者指以刑事诉讼构造的功能或者表明的价值目标为标准而划分的诉讼类型。这是一种宏观的概括,其着 眼于不同历史类型及不同法系、不同制度的刑事诉讼特征的抽象。例如,从纵向历史演进的角度对刑事诉讼 进行分类和研究,刑事诉讼模式可以划分为奴隶制时期的“弹劾模式”与封建制时期的“纠问模式”;以不同制 度、不同法系下的刑事诉讼构造经过简化和抽象所具有的样式为标准,刑事诉讼模式可以划分为英美法系的 “当事人主义模式”和大陆法系的“职权主义模式”;以刑事诉讼构造的功能或者表明的价值目标为标准可以 将刑事诉讼模式划分为“犯罪控制模式”与“正当程序模式”、“宪政型刑事诉讼模式”与“集权型刑事诉讼模 式”等。 而刑事诉讼构造、刑事诉讼结构、刑事诉讼形式,是从微观研究某一刑事诉讼模式内在要素的组合,从系 统到要素来研究刑事诉讼的内在功能。从方法论的角度来说,刑事诉讼构造是对刑事诉讼模式内部组成要 素的具体分析。可见,刑事诉讼构造与刑事诉讼模式是两个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的概念。有学者认为在 理论上,任何诉讼模式都包括主体构造关系(即主体之间的关系)、事实认定机制、程序运行方式三个要素,并
一、刑事诉讼构造及相关概念辨析
“构造”或称“结构”,来自拉丁文striuctura,指事物内部构成要素之间合乎规律的相互关系。[13日本学者 田口守一认为:“为了实现刑事诉讼法的目的,刑事诉讼法整体上应该具有怎样的诉讼构造呢?这是刑事诉 讼法的构造论。研究的问题重视的是实体真实主义还是必罚主义,还是重视正当程序和解决案件,对上述问 题的选择导致程序构造的差异。即刑事诉讼法的构造论,由其目的决定。”[23我国较早对刑事诉讼构造进行 研究的学者是李心鉴,他在分析研究日本刑事诉讼构造理论的基础上,提出“刑事诉讼构造是由一定的形式
structure structure
and vertical
criminal
litigation
structure,
and
judgment-centred
criminal litigation
structure,triangle criminal litiga—
and linear criminaLeabharlann Baidu litigation
■———●
收稿日期:2009一04—24 作者简介:杨风武(1983一),男,吉林通化人,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万方数据
杨凤武
刑事诉讼构造的概念压其基本爱论类型 诉讼目的决定的,并由主要诉讼程序和证据规则中的诉讼基本方式所体现的控诉、辩护、裁判三方的法律地 位和三方关系。’’[3]这一观点一经提出便在学术界产生了较为广泛的影响,逐渐成为我国理论上关于“刑事诉 讼构造”的通说定义。20世纪90年代初,“构造分析”成为我国诉讼法的一个基本的理论范畴和研究方法。 但是,从这一通说定义上,我们也可以发现,其过分强调了刑事诉讼构造的横向方面,而忽视了刑事诉讼构造 的纵向方面。研究者除了关注控、辩、裁三方在刑事诉讼横向上的法律关系,重视侦查、起诉和审判等主要诉 讼程序构造特点外,还必须将观察的视野集中到警察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的相互关系上。[4389所以,刑事诉 讼的构造应定义为:由一定的刑事诉讼目的决定的,并由主要诉讼程序和证据规则中的诉讼基本方式所体现 的控诉、辩护、裁判三方的法律地位和关系,以及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之间的相互地位与关系。 与刑事诉讼构造联系紧密并且容易相混淆的另一个理论范畴是刑事诉讼模式。欧洲学者在19世纪八 九十年代就已将刑事诉讼制度区分为三种基本类型:一是控诉式制度,二是纠问式制度,三是混合式制度。 20世纪50年代,美国的卡尔・卢威林提出了“内部者结构模式”与“外部者结构模式”的范畴。此后,赫伯特 ・帕卡、达马什卡、戈德斯坦相继提出了“犯罪控制模式”与“正当程序模式、“弹劾模式”与“纠问模式”、“当事 人对立模式”和“非当事人的对立模式”的诉讼类型。美国的诉讼模式理论对日本的研究起了很大的引导作 用,我国建国前以及今天的台湾地区学者对美国诉讼模式理论的学习和借鉴,都受到了日本学者研究的影
文章编号:1008—7699(2009)05—0036—06
The concept of Criminal Litigation Structure and Its Theoretical YANG Feng—WU
(Law
School,Shandong
Mode
University
at
Weihai,Weihai,Shandong 264209,China)
二、刑事诉讼构造的基本理论类型
刑事诉讼构造着眼于刑事诉讼要素的微观组合,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将刑事诉讼构造划分为不同的类型。 我国学者经过研究,以不同的方式对刑事诉讼构造进行了分类,形成了几种有影响力的理论。 (一)横向构造与纵向构造的诉讼构造理论 有的学者将刑事诉讼构造分为横向构造和纵向构造。横向构造强调控诉、辩护、裁判三方诉讼主体在各 个程序横断面上体现出的静态关系,纵向构造则强调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三方诉讼主体在整个诉讼程 序中的动态关系。 1.横向构造。横向构造主要分析刑事诉讼程序发展过程中的每一阶段、每一个点以及控诉、辩护、裁判 三方的法律地位和关系。其包括刑事侦查阶段的横向构造、审查公诉阶段的横向构造、审判阶段的横向构造 以及死刑复核程序、再审程序、执行程序上的诉讼横向构造。 2.纵向构造。纵向构造主要研究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之间的的相互地位与关系。主要包括检警 关系、控审关系以及警审关系。纵向构造研究的问题也非常重要,目前我国很多学者已经开始了这方面的比 较法研究并提出了很多建议,“通过对这些主要的法治国家和地区的警察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在刑事审前程 序中的权力、职能配置以及被追诉方在审前程序中的地位和权利的考察、比较,总结它们之间存在的共性和 不同,为构建我国的审前程序提供具有参考意义的资料。,,[10] 刑事诉讼横向构造与纵向构造并不是独立存在于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它们之间存在着交叉区间,例如在 侦查阶段的纵向构造中,我们需要解决检警关系问题,即是建立检警一体化的诉讼结构抑或是检警分立的诉 讼结构。无论建立怎样的检警关系诉讼结构,都需要考虑对辩护方权利的影响以及控辩双方相互间的制约 作用,也需要考虑法院的最终裁判权能否延伸到侦查程序:对追诉方(检、警)形成制约,平衡控辩之间不平等 的诉讼关系。 (二)“流水作业式”的诉讼构造与“以裁判为中心”的诉讼构造理论 陈瑞华教授通过比较分析,认为“西方各国的诉讼程序大体上都具有‘以裁判为中心’的构造模式,而相 比较之下,中国的刑事诉讼则具有‘流水作业式’的构造方式”ol-llJZ4也有学者将之概括为以“侦查为中心”的 诉讼构造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构造”,这两种理论概括在本质上是相同的,但是在具体论述上有一定区 别。 西方的刑事诉讼以司法最终裁决原则、控审分离原则为其重要的理论基础。司法裁决原则,不仅体现在 审判阶段,也体现在审判前程序阶段,表现在法院对警察采取的强制措施的司法审查以及犯罪嫌疑人的程序 性权利受到侵犯的救济程序中。控审分离,是指犯罪的追诉职能与审判职能相分离,追诉职能只能由检察机 关享有,法院不能主动对犯罪进行追诉,这样享有最终司法裁判权的法院在刑事诉讼中就处于中心地位,任 何有关实体性和程序性的裁判都需要经过法院作出,具有典型的诉讼化特征。 陈瑞华教授认为,中国的刑事诉讼程序在纵向上是一种“流水作业式”的构造。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丁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 法律。由于法律规定的粗疏以及这个原则本身的问题,实践中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各自独立地实施刑事追 诉活动,造成国家有限司法资源的分散和浪费,不利于刑事诉讼效益的提高;法院难以对审前程序进行有效 的诉讼控制,法院的审判在某种程度上只是对侦查机关所得到的侦查结果的确认,庭审流于形式;被告人在 审前程序中权利受到侵犯时无法得到法律的救济。应该对中国的刑事诉讼构造进行彻底的改革,实行西方
Abstract:As two different concepts,criminal chaos
to
litigation have
structure
and criminal litigation mode have brought about
to
related researches.for Chinese scholars them
万方数据
第1I卷第5期 2009年10月
VOI.11 NO.5 Oct.2009
认为传统型与现代型刑事诉讼模式在上述三个方面都显示出根本价值上的差异性特征。‘93此处的主体构造 关系就是指刑事诉讼主体的构造关系,刑事诉讼构造从这个角度来说,是刑事诉讼模式的下位概念,是刑事 诉讼模式的一个要素,也即是说控、辩、裁三方地位和相互关系相同或者相似的刑事诉讼构造便属于同一种 刑事诉讼模式。
to
never
bothered
make
any
differentiation
to
ever
since the
1980s when they introduced criminal litigation
structure
the academic world.It is,therefore,necessary
①“结构指各个组成部分的搭配,排列。构造是各个组成部分的安排、组织和相互关系。……虽然称诉讼结构也未尝不可,但称诉讼构 造则更准确些。”(李心鉴:《刑事诉讼构造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页。)事实上,两者并无本质差别,只是由于理论研究的渊源 上来看,使用构造一词更加习惯。 ②刑事诉讼形式,是指进行刑事诉讼所采用的诉讼形式.具体说就是司法机关和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诉讼权利和义务及其相互 关系(陈卫东:《论我国刑事诉讼的形式》,载《诉讼法论丛》(1986--1987),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可见。刑事诉讼形式即刑事诉讼构造。
scientifically re-categorize
structure can
and criminal litigation mode.By different criteria,criminal litigation litigation
structure
be
further divided into three groups—horizontal criminal streamlined criminal litigation tion
structure.
Key words:criminal litigation structure;criminal litigation mode;mode of criminal litigation
structure
刑事诉讼构造作为刑事诉讼制度有力的分析工具,具有重要的方法论意义。但是,由于刑事诉讼构造理 论的产生渊源、使用习惯等原因,我国学者经常将刑事诉讼构造、刑事诉讼模式、刑事诉讼类型等概念混用, 造成概念混乱,对有关刑事诉讼理论问题的理解形成障碍,因而有必要对这些概念加以梳理和澄清。在此基 础上,对我国较有影响的刑事诉讼构造理论模型进行分析,这对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具有一定的启发意 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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