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诉讼构造的概念及其基本理论类型
刑事诉讼法学--第5章 基础理论与基本原则
其他诉讼参与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 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 刑事诉讼中的辩护主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本职能。
五、刑事诉讼主体
刑事诉讼主体:指构成严格 意义上的刑事诉讼所不可缺少 的、承担基本诉讼职能的国家 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传统刑事诉讼主体的单一化 现代刑事诉讼主体的多元化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职权主体 刑事诉讼中的控诉权主体之一:公安机关、国家安 全机关(1983)、军队保卫部门(1993)、监狱 (1994)
价值:值得人们追求的善。通常区分为作为方法的善与
作为目的的善,即工具价值与固有价值。具体包括:
价值观念、价值标准、价值目标
刑事诉讼价值:是指刑事诉讼立法及其实施能够满足国
家、社会和一般成员特定需要而对国家、社会和一般
成员所具有的效用,以及刑事诉讼程序本身所具有的
正当性与合理性。
(一)关于诉讼程序价值论的学说
实现某种特定的外在目标为标准,而应当以诉讼程序本身是
否具备一些内在品质为唯一价值标准。 正义先于真实;刑事程序的真正价值在于能够给予被告 人获得公正审判的机会,提供一种确保被告人与裁判者通过 协商、对话和争辩而共同制作裁判的场合,使被告人通过积 极有效的参与裁判的制作过程而保持一种道德主体地位。 ——达夫(R.A.Duff)
一、绪论部分
二、总论部分
三、程序论部分 四、刑事司法国际准则
一、诉讼与刑事诉讼(性质、价值、目的、 任务、作用、历史) 二、刑事诉讼法(性质、价值、目的、任 务、作用、历史)
基本理念(实体正义、程序正义、诉讼人权…)
基本范畴(目的、价值、结构、职能、主体、客 体、行为、阶段) 基本原则(程序法定、无罪推定、司法独立、审 判中立、司法审查、控辩平等、程序参与、有效 辩护、程序公开、诉讼及时、禁止强迫自证有罪、 一事不再理、相应性原则)
刑事诉讼模式的简单介绍
刑事诉讼模式的简单介绍概念、特征、价值功能取向、发展趋势刑事诉讼模式又称刑事诉讼结构、刑事诉讼构造或刑事诉讼形式。
它是国家为了进行刑事诉讼活动而设立的框架形式,是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的基础,决定着刑事诉讼的特征、类型和功能。
刑事诉讼模式由一定的刑事诉讼价值理念所决定,其实质和核心问题是如何配置侦查、起诉、审判程序中控、辩、审三方的法律地位和相互关系,并由一系列诉讼基本方式、原则、程序等体现出其控辩审三方法律关系。
从历史发展的角度刑事诉讼模式的分类主要包括,古代的弹劾式和纠问式,近现代的职权主义、当事人主义和混合式。
“弹劾式诉讼”和“纠问式诉讼”最初是被用以区分两种具有不同启动方式的诉讼程序,一种是必须由原告来发动的诉讼程序,另一种是没有原告也能够激活的诉讼程序。
同时,由于这两种启动方式不同的诉讼程序在西方不同的历史时期中分别居于主导地位,因此其往往也被用于表示不同历史时期的刑事诉讼模式。
弹劾式诉讼,又可称为“控诉式诉讼”,是指在禁止原始的血亲复仇基础上,由国家垄断纠纷裁判权而逐渐发展形成的一种诉讼模式。
主要实行于奴隶制民主共和国和封建制初期一些国家的一种诉讼形式。
弹劾式诉讼的主要特征有:第一,控诉与审判职能分立,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法院不主动开始诉讼程序,国家不行使起诉权,“没有原告,就没有法官”,公众起诉只作为私人起诉的一种补充形式。
第二,诉讼参与人方面,诉讼当事人双方地位平等,对各自的诉讼主张负举证责任。
控告人和被告人在诉讼中均是诉讼的主体,在审判中可以相互辩论和对质,共同主导诉讼程序的进程。
第三,裁判者方面,法官消极中立。
法官只根据控告的内容和范围进行审理,不主动追究犯罪,不参与证据的收集。
在听取原、被告双方提出的诉讼主张和证据后作出判决。
第四,证据制度方面,对疑案的处理采用神示证据制度。
神示证据制度是指用一定的形式请求神灵帮助裁断案件,并以一定的方式将神灵的意旨表现出来,根据神的启示以判断案件的是非曲直。
刑事诉讼构造类型
刑事诉讼构造类型刑诉构造的基本类型及评价一、对刑诉构造分类理论及构造类型区别的考察刑诉构造的基本类型问题是构造论的重要理论问题,这一问题的研究对象主要是:世界刑诉史上主要的构造类型,当代世界主要的构造类型。
在研究刑诉构造的概念时,作者已经指出,刑诉构造的特有属性就是控、辩、裁三方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和相互关系。
因此,刑诉构造的分类标准就是控、辩、裁三方的地位和关系。
国外学者们对构造分类问题进行了许多研究,也提出了很多概念。
在这一章的第一节,作者集中阐述了历史上不同的刑诉构造分类方法并论述了这些分类是否准确,同时探讨了正确划分的各个类型的含义及其区别。
其中,主要分类包括:实体真实型和适当程序型;犯罪控制模式和正当程序模式;职权主义(干涉主义)和当事人主义(辩论主义);弹劾式(控告式)和纠问式(审问式);对抗式和非对抗式;争斗模式和家庭模式;阶层模式和同位模式;权力行使型和权力抑制型。
接下来作者分别对不同的分类进行的简单的介绍并对于该种分类的利弊进行了评析1、实体真实型、适当程序型(日本有些学者所使用的概念);犯罪控制模式、正当程序模式(美国学者帕卡的主张)上世纪60年代初,美国的“正当法律程序革命”给日本的刑诉法学带来了深远的影响,也是从这个时候起,日本学者开始使用实体真实主义与适当法律程序的概念。
学者们用实体真实型来概括欧洲大陆国家型诉讼构造,用适当程序型来概括英美国家型诉讼构造。
前者旨在发现案件真实,从而惩罚犯罪;后者旨在遵守法律程序,从而保护被告人权利。
但是,昭和38年(1963年)平场安治博士对此观念提出了反对,他认为“实体真实主义是关于刑事诉讼目的的原理,当事人主义是作为达到这一目的的有关诉讼构造的原理。
”铃木茂嗣教授也主张“把作为诉讼目的范畴的实体真实主义与适当法律程序同作为诉讼构造范畴的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混为一谈,是不正确的。
”在这对概念上,作者同意平场安治博士和铃木茂嗣教授的主张。
【司考】考点之刑事诉讼法概述(星考点)
基本概念1.刑事诉讼: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等其他侦查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
2.实体真实主义:刑事诉讼旨在追求案件实体真实的目的观。
在实体与程序的关系上,实体对程序的优越地位,刑诉法是实现刑法的手段。
在人权保障和实体真实的关系上,实体的真实也处于优势地位,违反程序法造成侵犯公民权利的,由有关部门给予个别处理而不影响其后的诉讼行为。
3.正当程序主义:刑事诉讼目的重在维护正当程序。
刑事诉讼对案件事实的认识能力是十分有限的,刑事诉讼所追求的是在所给定的程序范围内,竭尽人之所能将以此认定的事实视作真实,这种事实的认定应当依正当程序进行。
4.刑事诉讼构造:又称为刑事诉讼模式、结构,指控、辩、审三方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相互关系。
一国对诉讼价值的认识程度和水平影响一国制定刑诉法的目的,即根本目的和直接目的,进而决定一国采取什么样的诉讼构造。
重点考点详解一、刑事诉讼的概念(一)特点1.不断向前推进的程序化活动,系程序法、公法、基本法。
2.每一个诉讼阶段、机关都是一个相对独立和完整办案程序。
3.直接关系到人的生命、人生自由和财产权利,又称“小宪法”。
4.由公检法主持进行、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是实现国家刑罚权、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
(1)由公检法主持进行。
(2)是实现国家刑罚权的活动。
(3)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4)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
(二)狭义和广义1.狭义的刑事诉讼法:仅指刑事诉讼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2.广义是刑事诉讼法:一切与刑事诉讼有关的法律规范。
(三)刑事诉讼法的渊源:6种1.宪法2.刑诉法3.有关法律规定4.有关法律解释和规定5.地方性法规6.国际公约条约。
(四)刑诉法与刑法的关系1.刑法是实体法,刑诉是程序法。
2.刑法重在实现实体正义,刑诉重在实现程序正义。
刑事诉讼构造的概念及其基本理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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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必要 对这些概念进行梳理 。从不同的角度 , 将刑事诉讼构 造理 论划 分为 羽事诉讼横 向、 向构造 理论 , 流 可 纵 “
水作 业式” 的诉讼构造、以裁判为中心 的诉讼构造的理论 , “ 刑事诉讼 两重构造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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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 构造作 为刑事诉 讼制度 有力 的分析工具 , 具有重 要的方 法论意 义 。但是 , 由于 刑事诉讼 构造理
论 的产生 渊源 、 使用 习惯等原 因 , 国学者经 常将刑事 诉讼 构造 、 我 刑事 诉讼 模式 、 事诉 讼 类 型等概 念混 用 , 刑
造 成 概 念 混 乱 , 有 关 刑 事 诉 讼 理 论 问题 的 理 解 形 成 障 碍 , 而 有 必 要 对 这 些 概 念 加 以 梳 理 和 澄 清 。 在 此 基 对 因 础 上 , 我 国较 有 影 响 的 刑 事 诉 讼 构 造 理 论 模 型进 行 分 析 , 对 我 国 刑 事 诉 讼 制 度 的 改 革 具 有 一 定 的启 发 意 对 这
ton sr c ur nd lne rm i lltga in s r t r . i t u t e a i arc i na ii to tuc u e
刑事诉讼构造名词解释
刑事诉讼构造名词解释
刑事诉讼构造是指刑事诉讼的基本要素和程序安排。
以下是一些与刑事诉讼构造相关的名词解释:
1. 犯罪立案阶段:指公安机关接到犯罪案件后,依法对犯罪事实进行调查取证,最终裁定是否立案侦查的阶段。
2. 侦查阶段:指公安机关依法进行犯罪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包括询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搜集、调取证据材料等。
3. 案件移送阶段:指公安机关侦查结束后,将案件移送到人民检察院,由检察院决定是否起诉。
4. 诉讼阶段:指案件被检察院起诉后,经过法庭审理和判决程序阶段。
5. 一审阶段:指案件首次在法庭进行审理和判决的阶段。
6. 二审阶段:指案件在一审判决后,被上诉到高级法院进行二次审理和判决的阶段。
7. 再审阶段:指案件一审或二审判决后,当事人或者其他人认为判决有错误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的阶段。
8. 强制执行阶段:指判决生效后,执行机关根据判决内容对被告人进行监禁、罚款、没收财物等强制执行的阶段。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国家的刑事诉讼构造可能略有差异,以上解释主要适用于中国的刑事诉讼制度。
2019年法考必背之刑事诉讼构造二
【导语】世上的事,只要肯⽤⼼去学,没有⼀件是太晚的。
你只要记住你的今天⽐昨天进步了⼀点,那么你离你的梦想也就更近了⼀步。
整理了“2019年法考必背之刑事诉讼构造⼆”,欢迎阅读参考!更多相关讯息请关注! 刑事诉讼构造 刑事诉讼构造,是指刑事诉讼法中因控诉、辩护、审判三⽅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其相互间的关系的不同构成了不同的刑事诉讼模式刑事诉讼的⽬的决定刑事诉讼的构造,刑事诉讼的价值影响刑事诉讼的构造。
(⼀)弹劾式诉讼结构 (⼆)纠问式诉讼结构 (三)当事⼈主义诉讼模式(英美法系国家) 当事⼈主义诉讼模式的特征: (1)控辩双⽅当事⼈在诉讼中居于主导地位,诉讼的开始和推动均取决于当事⼈的诉讼活动,法官只是居中的裁判者; (2)诉讼的⽬的主要是在程序上保障⼈权。
(四)职权主义诉讼模式(⼤陆法系国家) (1)诉讼的主动权在于国家专门机关; (2)诉讼的⽬的主要在于追求实体真实。
(五)混合式诉讼模式 以当事⼈主义为主,以职权主义为补充。
⼀般认为,现代西⽅国家刑事诉讼构造类型⼤致分为两类,即⼤陆法系国家采职权主义,英美法系国家采当事⼈主义。
⽇本“⼆战”后在职权主义背景下⼤量吸收当事⼈主义因素,从⽽形成了以当事⼈主义为主,以职权主义为补充的混合式诉讼构造。
实际上,由于单纯采取职权主义或当事⼈主义的诉讼构造,在控制犯罪或保障⼈权的功能中会抑制另⼀⽅⾯功能的发挥⽽导致种种弊端,两种诉讼构造均已吸收了对⽅的⼀些程序。
尽管如此,由于历史传统的影响,两⼤构造仍有许多不同,从⽽也决定了功能上的差异。
注意:混合式诉讼模式是职权主义模式吸收当事⼈主义模式之下的产物。
(六)我国刑事诉讼构造——控辩式 法官居中裁判,强化控辩双⽅平等对抗性,实⾏控审分离。
第三章 刑事诉讼基本理论范畴
(三)我国的刑事诉讼结构
1.一个基本判断:1979年刑诉法是一部超职权主义诉
讼结构的刑诉法典,1996年刑诉法职权主义因素有所弱化, 但依然是具有浓厚职权主义因素的刑诉法典。
2.实证分析
裁判 (1)“正三角结构” 控诉 辩护
控诉
(2)“倒三角结构” 辩护
裁判
(3)“线形结构” 国家 侦查机关 侦查机关
第三章
刑事诉讼基本理论范畴
知识结构: 一、刑事诉讼价值 二、刑事诉讼目的 三、刑事诉讼阶段 四、刑事诉讼结构 五、刑事诉讼主体 第四章内容 六、刑事诉讼职能 七、刑事诉讼法律关系 八、刑事诉讼客体 省略内容 九、刑事诉讼行为
何谓刑事诉讼基本理论范畴?
刑事诉讼基本理论范畴其实就是刑事诉讼法学 中的一系列最基本概念,但是作为刑事诉讼基本理 论范畴的概念,既不同于一般的刑事诉讼法学概念, 也不同于作为一部刑事诉讼法典基本构成要素的法 律概念,它具有丰富的思想含量,具有较强的理论 抽象性和思想凝聚力,并从较高的理论层次上对刑 事诉讼活动的规律和基本观念进行了概括和总结。
二、刑事诉讼目的
刑事诉讼活动所期望达到的目标。
(一)含义——是指国家制定刑事诉讼法、进行
(二)内容
1.惩罚犯罪(控制犯罪)
(1)必要性:是国家履行公共管理职能、保护公众利益 的需要。 (2)实现手段: 第一、以国家的名义建立强大的侦控力量; 第二、通过制定法律赋予侦控方各种权力; 第三、通过财政预算提供充足的物力和财力保证。
一、刑事诉讼价值
(一)含义——是指刑事诉讼立法及其实施能
够满足国家、社会和一般成员特定需要而对国家、 社会和一般成员所具有的效用以及刑事诉讼程序本 身所具有的正当性与合理性。 ◆刑事诉讼程序的有用性
刑事诉讼基本构造
刑事诉讼基本构造是指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组成要素和流程。
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刑事诉讼程序可能有所不同,但一般包括以下基本构造:1. **侦查阶段:**- **立案:** 当有犯罪嫌疑人或事实时,公安机关会进行立案调查。
立案是刑事诉讼的起点。
- **侦查:** 侦查员负责搜集证据、调查犯罪事实,并采取必要的侦查手段。
这阶段旨在确定是否有足够证据支持起诉。
2. **起诉阶段:**- **起诉:** 如果侦查机关认为有足够证据支持起诉,将向检察机关提交起诉意见,检察机关在审查后可以决定是否起诉。
- **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负责审查侦查机关提交的起诉意见,决定是否提起公诉。
如果同意起诉,将向法院提起公诉。
3. **审判阶段:**- **开庭审理:** 法院受理起诉案件后,进行庭审。
庭审是公正、公开、公平的法庭审理过程,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陈述事实、质证证据。
- **判决:** 法庭在审理完毕后,根据法律规定和证据,做出有罪或无罪的判决。
4. **执行阶段:**- **刑罚执行:** 如果被告被判有罪,判决生效后,将进行刑罚执行。
这可能包括监禁、罚款、缓刑等。
- **司法救济:** 如果有当事人认为判决不当,他们可以提起上诉或申请司法救济,以争取改判或撤销判决。
5. **附带民事诉讼:**-在刑事案件中,如果受害人或其他当事人认为受到损害,他们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总体而言,刑事诉讼基本构造包括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等主要阶段。
在整个过程中,法律程序要求公正、公平、合法,确保被告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同时确保社会的法治秩序。
刑事诉讼法 全部讲义 .ppt
▲1、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关系 2、公正和效率的关系 (1)矛盾:实体公正与效益;程序公正 与效益 (2)依存:实体公正与效益;程序公正 与效益
三、意义
决定刑事诉讼目的及程序设计。
第二节 刑事诉讼目的
一、概念 二、内容 三、意义
一、概念
刑事诉讼目的是指国家建立刑事诉讼 制度、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要达到的预期 的理想结果。
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刑事诉讼程 序的所有参与者,即在刑事诉讼中参与一定 诉讼活动,依法享有一定诉讼权利,承担一 定诉讼义务的机关和个人。它包括刑事诉讼 主体,具体有:
(一)国家专门机关:指在刑事诉讼中承担一 定诉讼职能的国家机关。
第二章 刑事诉讼基本理论范畴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第七节 第八节 第九节
刑事诉讼价值 刑事诉讼目的 刑事诉讼构造(结构) 刑事诉讼阶段 刑事诉讼职能 刑事诉讼主体 刑事诉讼法律关系 刑事诉讼客体 刑事诉讼行为
第一节 刑事诉讼价值
一、概念 二、内容 三、意义
从日本、德国、我国台湾地区的刑事 诉讼法和理论研究,刑事诉讼目的的认识 或者争论有客观真实说、客观真实与程序 正当并重说、程序正当说三种观点。
二、内容
(一)直接目的,分为两个层次
1、惩罚犯罪
2、保障人权
两者并重,实现司法公正。我国不同时期 有侧重;各国根据自己国家的实际情况, 也会有侧重。
(二)根本目的,有赖于直接目的的实现
第六节 刑事诉讼主体
一、概念 二、内容 三、意义
一、概念
刑事诉讼主体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具有 独立地位,并承担相应控、辩、审三种基 本诉讼职能,对刑事诉讼程序的开始、发 展和结局起决定性作用和影响的专门机关 和诉讼参与人。
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
3.形成之诉 形成之诉,通常又称为变更之诉、创设之诉,是
指原告请求法院变动现存之民事法律关系之诉 可分为两类: (1)无广泛效力的形成之诉,即其形成判决的效
力仅存在于当事人双方之间而不具有对世效力, 比如合同变更之诉等。 (2)有广泛效力的形成之诉,又称真正意义上的 形成之诉,即其形成判决具有对世效力,这类形 成之诉集中于有关身份关系的人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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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程序效率 及时审理判决、减少或节约诉讼成本 具体要求: (1)建构公正的诉讼程序。 (2)根据案件的性质和繁简而设置相应的诉讼程
序。 (3)设置合理的起诉要件、上诉要件、申请执行
要件等 (4)建构合理的诉的合并制度。 (5)规范法官推进诉讼的职责、当事人促进诉讼
的义务、合理的期间制度等。
3)选择合并: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原告提出两个以 上的诉讼标的,其中任一诉讼标的获得胜诉判决原告 即达到诉讼目的,法院不得再对其他诉讼标的作出判 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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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诉的变更
(1)诉的变更包括诉的主观变更和诉的客观变更。 (2)诉的客观变更要件与诉的客观合并要件基本
相同,主要有: 1)变更后的新诉与原诉须适用相同的诉讼程序; 2)在原诉言词辩论终结之前变更(我国有些司法
第二章 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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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概述
一、民事诉讼基本理论体系 民事诉讼基本理论主要包括:民事诉讼价值论、
目的论、诉权论、诉讼标的论、法律关系论和既 判力论 二、诉讼法与实体法的关系 发展历程:“实体法一元论——诉讼法一元论—— 二元论” 现代二元论的诉讼观: (1)民事诉讼法具有实现民事实体法的功能; (2)民事诉讼法还具有自身独立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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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诉的合并与变更
1.诉的合并 (1)类型: 诉的主观合并 诉的客观合并 诉的主客观合并
马工程《刑事诉讼法》(第二版)02刑事诉讼构造与刑事诉讼主体
3.控辩双方是庭审活动地主角。
四、混合式诉讼模式
兼采当事人主义、职权主义的因素而形成
借鉴当事人主义诉讼的理念和做法,强化诉讼中控辩双方 的平等对抗,加大被追诉人及律师的辩护活动对诉讼过程 和诉讼结局的影响力。
保留了职权主义诉讼中法官依职权主动调查证据的传统, 发挥法官在探知案件事实、发现案件真相方面的积极作用。
(三)关于审判委员会
审委会是一个审判组织 审委会讨论的案件范围:下列重大、疑难、复杂
的案件①拟判处死刑的;② 检察院抗诉的; ③合 议庭成员意见有重大分歧的;④新类型案件、社 会影响重大的;⑤其他需要由审委会讨论的 程序:合议庭(或独任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提 请院长,院长提交审委会 审委会的决定,合议庭(或独任庭)应当执行
第十一条 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 处置职责:
(一)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 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 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领导体制:上下级人民法院在审判业务方面是审判 监督关系
监督关系不是通过具体案件的指导实现的,应 当通过二审、审判监督、死刑复核的判决和裁定来 实现监督。
三、审判组织
审判组织:独任庭、合议庭、审判委员会
(一)关于独任庭的适用范围
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对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可以适用 独任庭应当向合议制的转化
五、我国的刑事诉讼构造及其特征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的刑事诉讼构造 带有很强的纠问式诉讼色彩。 司法和行政不分;地方司法机构一般同时为行政机关;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结构是什么?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结构是什么?刑事诉讼结构是指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进行刑事诉讼的基本方式以及专门机关、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形成的法律关系的基本格局,它集中体现为控诉、辩护、裁判三方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其相互间的法律关系。
刑事诉讼结构又称为刑事诉讼形式或刑事诉讼构造。
其实我国的司法结构这么一个最基本的法律常识都是从学校就有开始学习到的,可到现在有很多人对于所谓的司法结构的概念都会觉得非常的模糊。
我国新的刑事诉讼法拓宽了对于司法机构的监督范围的同时,也明确了刑事诉讼法的结构是什么的这个问题,对于整个刑事案件的审判通过刑事诉讼法都是非常的清晰明了的。
▲一、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结构是什么?我国刑事诉讼形成了以法院判决为中心,检察机关干预公安机关侦查,提请法院审判,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很少联系的直线型结构。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处于相对重要的地位,权力强大,影响控制着刑事诉讼后面的每一个环节。
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各方面活动都会受到公安机关的直接或间接影响,而他们对抗公安机关的手段、措施却相对较少。
公安机关拥有的权力从本质上讲是一种行政权,按照权力制约理论,行政权应当受到司法权的有效监控,以司法权制约警察权,是人们对警察天然侵犯性进行深刻认识的结果。
我国的检察机关拥有的权力广泛,但过于分散和脆弱,对公安机关缺乏相关的实质性管理手段,法院更是无法对公安机关进行司法控制。
这种刑事诉讼构造表面上看公、检、法三机关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实质上是以侦查为中心的职权式诉讼模式,目的是加强审前程序,确保侦查活动的顺利实施。
▲二、刑事诉讼法原则(一)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国家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三)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四)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五)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六)审判公开原则审判公开原则的例外情况包括4种:1、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公开审理;2、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3、14周岁以上不满l6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4、16周岁以上不满l8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
刑事诉讼的构造
刑事诉讼构造
纵向构造:纵向构造主要研究公安机关、检察机
关和法院之间的的相互地位与关系。主要包括检 警关系、控审关系以及警审关系。纵向构造则强 调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三方诉讼主体在整 个诉讼程序中的动态关系。 2、“流水作业式”的诉讼构造与“以裁判为中心” 的诉讼构造理论。 陈瑞华教授通过比较分析,认为“西方各国的诉 讼程序大体上都具有‘以裁判为中心’的构造模 式,而相比较之下,中国的刑事诉讼则具有‘流 水作业式’的构造方式”。
刑事诉讼构造
三、刑事诉讼构造与刑事诉讼目的关系
刑事诉讼构造是实现刑事诉讼目的的手段和方法,
刑事诉讼目的决定刑事诉讼构造。刑事诉讼目的 的提出和实现,也必须以刑事诉讼构造本身所具 有的功能为前提,又受刑事诉讼构造的制约
四、我国刑事诉讼的现状及反思。
1、刑事诉讼目的观过于倾斜。 2、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原则之阻碍。 3、刑事诉讼构造过度职权化。刑事诉Leabharlann 构造一、刑事诉讼构造的历史起源
欧洲学者在19 世纪八九十年代就已将刑事诉 讼制度区分为三种基本类型: 一是控诉式制度, 二 是纠问式制度, 三是混合式制度。 20 世纪50 年代, 美国的卡尔· 卢威林就提出了 内部者结构模式与外部者结构模式。1964 年, 美 国刑法学家赫伯特· 帕卡在宾西法尼亚法学杂志发 表了“刑事程序的两个模式”的文章, 提出了犯 罪控制模式和正当程序模式。
1975 年, 达马斯卡在耶鲁法学杂志上发表了“权力的 结构与比较刑事程序”一文中, 提出了阶层模式和同位模
刑事诉讼构造
二、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
1、刑事诉讼构造的释义: 刑事诉讼构造是由一定的形式诉讼目的决定的, 由主要诉讼程序和证据规则中的诉讼基本方式所体 现的控诉、辩护、裁判三方的法律地位和三方关系。 2、刑事诉讼构造要素:就是指刑事诉讼构造的主体, 根据这些主体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职能的不同, 可以将其分为三类:控诉权主体,辩护权主体,裁 判权主体
第2章刑事诉讼构造与刑事诉讼主体
11
的。
弊端:
当事人主义模式较好的体现了正当程序和诉讼民主,有利于保障人权。 1.由当事人推进诉讼活动,诉讼的结果受诉讼双方技巧的影响较大,不利 于查明事实真相。 2.反复的进行法庭调查和辩论降低了诉讼效率。 3.增加可指控的难度和国家的诉讼负担。 4.由于辩护举证受被告人的经济状况影响较大,使法律在金钱下容易倾斜。 “辛普森案”就是一个典型。
刑事诉讼构造是指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进行刑事诉讼的基本 方式以及专门机关、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形成的法律关系的
基本格局,它集中体现为控诉、辩护、审判三方在刑事诉讼中的
地位及其相互间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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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目的决定了刑事诉讼构造
立法者总是基于实现一定刑事诉讼目的的需要,设计适合于该目的实现的 诉讼构造;刑事诉讼目的的提出与实现,也必须以刑事诉讼构造本身所具 有的功能为前提。 一个国家特定时期的刑事诉讼目的与构造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它们都受到 当时占主导地位的关于刑事诉讼的法律价值观的深刻影响。 因此,刑事诉讼目的决定了刑事诉讼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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弊端:
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中有利于发现客体真实,提高诉讼效率,充分发挥 惩罚功能。 但是在职权主义中法官的职权过强,过于强调惩罚,往往不利于保障 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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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当事人主义诉讼
当事人主义诉讼又称对抗式诉讼,是以弹劾式诉讼为主、纠问式诉
讼为辅加以改造后创制的一种刑事诉讼构造。 当事人主义诉讼将开始和推动诉讼的主动权委于当事人,控诉、辩 护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居于主导地位,适用于程序上保障人权的诉讼目 的。 主要实行于近现代的英国、美国等英美法系国家。
刑事诉讼构造论
刑事诉讼构造论一、引言刑事诉讼构造论是指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各个环节和程序之间的关系、作用和影响,以及各程序之间的协调与配合。
刑事诉讼构造论的研究对于完善刑事诉讼制度、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二、刑事诉讼构造论的基本原则1.法定原则刑事诉讼构造论的基本原则是法定原则。
法定原则是指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所有的程序和环节都必须依据法律规定进行,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不得超越法律规定的范围。
2.公正原则刑事诉讼构造论的另一个基本原则是公正原则。
公正原则是指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法律适用和判决必须公正、平等、公平、公开,保障被告人的权利和利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3.程序性原则刑事诉讼构造论的第三个基本原则是程序性原则。
程序性原则是指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程序的正当性、合法性、公正性和程序的完整性、连贯性、科学性必须得到保障。
程序性原则是保障公民权利和社会公正的重要保障。
三、刑事诉讼构造论的程序环节刑事诉讼构造论的程序环节包括立案、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等环节。
这些环节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和相互影响,构成了刑事诉讼程序的完整体系。
1.立案立案是刑事诉讼程序的起点,是指公安机关接到犯罪案件后,根据法律规定对案件进行登记、立案、初步审查。
立案的目的是对案件进行初步审查,确定是否立案侦查。
2.侦查侦查是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环节,是指公安机关对犯罪案件进行调查、收集、固定证据的过程。
侦查环节的重要性在于为案件的审查起诉提供了必要的证据。
3.审查起诉审查起诉是刑事诉讼程序的核心环节,是指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侦查的犯罪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起诉的过程。
审查起诉的目的是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4.一审一审是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环节,是指法院对被告人进行公开审理,审理过程中对证据进行质证、辩论、判决的过程。
一审的目的是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5.二审二审是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环节,是指上级法院对一审判决进行审查、裁定的过程。
刑事诉讼构造知识梳理
刑事诉讼构造一、概念控(检、警)+监察委辩(嫌疑人、辩护人)EG:检警控审控辩审辩监察委员会和检察院关系1. EG控审适用:一事不再理(中),禁止双重起诉原则(美)2.EG:法院审判时更改罪名,诉因制度(日)被告人二、国外学说:1.正当程序模式犯罪控制模式——帕卡{建立在对抗式模式(战斗式)之上}家庭模式(日本:家庭宽宥模式)EG:少年司法恢复性司法:修复犯罪人和被害人的关系帮助犯罪人回归社会2. 职权主义(有利于查明真相实体真实的目的下)当事人主义(程序正义)3. 惩罚模式非惩罚模式(EG:刑事和解)哈贝马斯—【法律商谈理论】三、审前阶段(检警关系)1.审查批准逮捕-----检察机关没有犯罪行为或行为不构成犯罪;拘留后未提起批准逮捕的情形: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可在实践中取保直诉)采取非羁押措施,不具有社会危险性的。
批准逮捕-3天3+7案情重大复杂-7天7+7多次作案流窜作案结伙作案-可延长30天30+7如果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释放,做释放证明书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2.法院再次有裁决权出现裁定的情形: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3.三角图审警4.实践中的取保直诉公安机关自己取保有些案件不能批准逮捕EG:不批捕,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的5.国外:预审法官我国:侦察+预审侦查+法制科(重视79年刑诉法)监督权和批准逮捕: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移送案件线索四、诉讼参与人1.被害人权利出庭;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公诉转自诉的权利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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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诉讼构造及相关概念辨析
“构造”或称“结构”,来自拉丁文striuctura,指事物内部构成要素之间合乎规律的相互关系。[13日本学者 田口守一认为:“为了实现刑事诉讼法的目的,刑事诉讼法整体上应该具有怎样的诉讼构造呢?这是刑事诉 讼法的构造论。研究的问题重视的是实体真实主义还是必罚主义,还是重视正当程序和解决案件,对上述问 题的选择导致程序构造的差异。即刑事诉讼法的构造论,由其目的决定。”[23我国较早对刑事诉讼构造进行 研究的学者是李心鉴,他在分析研究日本刑事诉讼构造理论的基础上,提出“刑事诉讼构造是由一定的形式
文章编号:1008—7699(2009)05—0036—06
The concept of Criminal Litigation Structure and Its Theoretical YANG Feng—WU
(Law
School,Shandong
Mode
University
at
Weihai,Weihai,Shandong 264209,China)
响。
刑事诉讼模式理论的产生早于刑事诉讼构造理论,且刑事诉讼模式也并不等同于刑事诉讼构造。现在 学者很大程度上由于没有区分刑事诉讼构造与刑事诉讼模式,甚至将二者等同使用,出现了很多诸如刑事诉 讼构造、刑事诉讼结构①、刑事诉讼类型、刑事诉讼形式②、刑事诉讼模式等概念,造成了表述和概念上的混 乱。例如有的学者认为“刑事诉讼结构又称刑事诉讼构造、刑事诉讼形式或刑事诉讼模式”。[53有的学者将 控、辩、审三方在诉讼中的不同地位和关系最能充分体现控辩平等地位的诉讼构造称为当事人主义诉讼模 式o[63还有的学者虽然认识到了刑事诉讼模式与刑事诉讼构造的概念差异,但是却认为“模式不能完全等同 于构造,模式应当说是构造的一部分,是构造理论中比较典型的、具有代表性的诉讼样式;而构造理论不仅仅 研究具有代表性的诉讼样式,还要研究不具有代表性的诉讼样式”[7]。 事实上,刑事诉讼模式或日刑事诉讼类型“主要是对历史上存在的不同的刑事诉讼特征进行的分类,从 纵向历史演进的角度对刑事诉讼进行分类和研究,以便发现刑事诉讼演进的规律和动因,从而指导我们未来 的刑事诉讼发展适应历史规律,,[8。,或者“指不同制度下的刑事诉讼构造经过简化和抽象所具有的样式,,[4]31, 或者指以刑事诉讼构造的功能或者表明的价值目标为标准而划分的诉讼类型。这是一种宏观的概括,其着 眼于不同历史类型及不同法系、不同制度的刑事诉讼特征的抽象。例如,从纵向历史演进的角度对刑事诉讼 进行分类和研究,刑事诉讼模式可以划分为奴隶制时期的“弹劾模式”与封建制时期的“纠问模式”;以不同制 度、不同法系下的刑事诉讼构造经过简化和抽象所具有的样式为标准,刑事诉讼模式可以划分为英美法系的 “当事人主义模式”和大陆法系的“职权主义模式”;以刑事诉讼构造的功能或者表明的价值目标为标准可以 将刑事诉讼模式划分为“犯罪控制模式”与“正当程序模式”、“宪政型刑事诉讼模式”与“集权型刑事诉讼模 式”等。 而刑事诉讼构造、刑事诉讼结构、刑事诉讼形式,是从微观研究某一刑事诉讼模式内在要素的组合,从系 统到要素来研究刑事诉讼的内在功能。从方法论的角度来说,刑事诉讼构造是对刑事诉讼模式内部组成要 素的具体分析。可见,刑事诉讼构造与刑事诉讼模式是两个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的概念。有学者认为在 理论上,任何诉讼模式都包括主体构造关系(即主体之间的关系)、事实认定机制、程序运行方式三个要素,并
structure.
Key words:criminal litigation structure;criminal litigation mode;mode of criminal litigation
structure
刑事诉讼构造作为刑事诉讼制度有力的分析工具,具有重要的方法论意义。但是,由于刑事诉讼构造理 论的产生渊源、使用习惯等原因,我国学者经常将刑事诉讼构造、刑事诉讼模式、刑事诉讼类型等概念混用, 造成概念混乱,对有关刑事诉讼理论问题的理解形成障碍,因而有必要对这些概念加以梳理和澄清。在此基 础上,对我国较有影响的刑事诉讼构造理论模型进行分析,这对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具有一定的启发意 义。
第11卷第5期 2009年10月
VoI.11
No.5
Oct.凤武
(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法学院,山东威海264209)
摘薹:刑事诉讼构造与刑事诉讼模式建两个不同的概念,我国学者对其没有区分,时二者的研究较为混乱,因此, 有必要对这些概念进行梳理。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将刑事诉讼构造理论矍IJ分为刑事诉讼横向、纵向构造理论,“流 水作业式”的诉讼构造、“以裁判为中心”的诉讼构造的理论,刑事诉讼两重构造理论。 关键词:刑事诉讼构造;刑事诉讼模式;刑事诉讼构造理论类型 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structure structure
and vertical
criminal
litigation
structure,
and
judgment-centred
criminal litigation
structure,triangle criminal litiga—
and linear criminal litigation
①“结构指各个组成部分的搭配,排列。构造是各个组成部分的安排、组织和相互关系。……虽然称诉讼结构也未尝不可,但称诉讼构 造则更准确些。”(李心鉴:《刑事诉讼构造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页。)事实上,两者并无本质差别,只是由于理论研究的渊源 上来看,使用构造一词更加习惯。 ②刑事诉讼形式,是指进行刑事诉讼所采用的诉讼形式.具体说就是司法机关和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诉讼权利和义务及其相互 关系(陈卫东:《论我国刑事诉讼的形式》,载《诉讼法论丛》(1986--1987),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可见。刑事诉讼形式即刑事诉讼构造。
二、刑事诉讼构造的基本理论类型
刑事诉讼构造着眼于刑事诉讼要素的微观组合,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将刑事诉讼构造划分为不同的类型。 我国学者经过研究,以不同的方式对刑事诉讼构造进行了分类,形成了几种有影响力的理论。 (一)横向构造与纵向构造的诉讼构造理论 有的学者将刑事诉讼构造分为横向构造和纵向构造。横向构造强调控诉、辩护、裁判三方诉讼主体在各 个程序横断面上体现出的静态关系,纵向构造则强调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三方诉讼主体在整个诉讼程 序中的动态关系。 1.横向构造。横向构造主要分析刑事诉讼程序发展过程中的每一阶段、每一个点以及控诉、辩护、裁判 三方的法律地位和关系。其包括刑事侦查阶段的横向构造、审查公诉阶段的横向构造、审判阶段的横向构造 以及死刑复核程序、再审程序、执行程序上的诉讼横向构造。 2.纵向构造。纵向构造主要研究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之间的的相互地位与关系。主要包括检警 关系、控审关系以及警审关系。纵向构造研究的问题也非常重要,目前我国很多学者已经开始了这方面的比 较法研究并提出了很多建议,“通过对这些主要的法治国家和地区的警察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在刑事审前程 序中的权力、职能配置以及被追诉方在审前程序中的地位和权利的考察、比较,总结它们之间存在的共性和 不同,为构建我国的审前程序提供具有参考意义的资料。,,[10] 刑事诉讼横向构造与纵向构造并不是独立存在于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它们之间存在着交叉区间,例如在 侦查阶段的纵向构造中,我们需要解决检警关系问题,即是建立检警一体化的诉讼结构抑或是检警分立的诉 讼结构。无论建立怎样的检警关系诉讼结构,都需要考虑对辩护方权利的影响以及控辩双方相互间的制约 作用,也需要考虑法院的最终裁判权能否延伸到侦查程序:对追诉方(检、警)形成制约,平衡控辩之间不平等 的诉讼关系。 (二)“流水作业式”的诉讼构造与“以裁判为中心”的诉讼构造理论 陈瑞华教授通过比较分析,认为“西方各国的诉讼程序大体上都具有‘以裁判为中心’的构造模式,而相 比较之下,中国的刑事诉讼则具有‘流水作业式’的构造方式”ol-llJZ4也有学者将之概括为以“侦查为中心”的 诉讼构造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构造”,这两种理论概括在本质上是相同的,但是在具体论述上有一定区 别。 西方的刑事诉讼以司法最终裁决原则、控审分离原则为其重要的理论基础。司法裁决原则,不仅体现在 审判阶段,也体现在审判前程序阶段,表现在法院对警察采取的强制措施的司法审查以及犯罪嫌疑人的程序 性权利受到侵犯的救济程序中。控审分离,是指犯罪的追诉职能与审判职能相分离,追诉职能只能由检察机 关享有,法院不能主动对犯罪进行追诉,这样享有最终司法裁判权的法院在刑事诉讼中就处于中心地位,任 何有关实体性和程序性的裁判都需要经过法院作出,具有典型的诉讼化特征。 陈瑞华教授认为,中国的刑事诉讼程序在纵向上是一种“流水作业式”的构造。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丁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 法律。由于法律规定的粗疏以及这个原则本身的问题,实践中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各自独立地实施刑事追 诉活动,造成国家有限司法资源的分散和浪费,不利于刑事诉讼效益的提高;法院难以对审前程序进行有效 的诉讼控制,法院的审判在某种程度上只是对侦查机关所得到的侦查结果的确认,庭审流于形式;被告人在 审前程序中权利受到侵犯时无法得到法律的救济。应该对中国的刑事诉讼构造进行彻底的改革,实行西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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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09一04—24 作者简介:杨风武(1983一),男,吉林通化人,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万方数据
杨凤武
刑事诉讼构造的概念压其基本爱论类型 诉讼目的决定的,并由主要诉讼程序和证据规则中的诉讼基本方式所体现的控诉、辩护、裁判三方的法律地 位和三方关系。’’[3]这一观点一经提出便在学术界产生了较为广泛的影响,逐渐成为我国理论上关于“刑事诉 讼构造”的通说定义。20世纪90年代初,“构造分析”成为我国诉讼法的一个基本的理论范畴和研究方法。 但是,从这一通说定义上,我们也可以发现,其过分强调了刑事诉讼构造的横向方面,而忽视了刑事诉讼构造 的纵向方面。研究者除了关注控、辩、裁三方在刑事诉讼横向上的法律关系,重视侦查、起诉和审判等主要诉 讼程序构造特点外,还必须将观察的视野集中到警察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的相互关系上。[4389所以,刑事诉 讼的构造应定义为:由一定的刑事诉讼目的决定的,并由主要诉讼程序和证据规则中的诉讼基本方式所体现 的控诉、辩护、裁判三方的法律地位和关系,以及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之间的相互地位与关系。 与刑事诉讼构造联系紧密并且容易相混淆的另一个理论范畴是刑事诉讼模式。欧洲学者在19世纪八 九十年代就已将刑事诉讼制度区分为三种基本类型:一是控诉式制度,二是纠问式制度,三是混合式制度。 20世纪50年代,美国的卡尔・卢威林提出了“内部者结构模式”与“外部者结构模式”的范畴。此后,赫伯特 ・帕卡、达马什卡、戈德斯坦相继提出了“犯罪控制模式”与“正当程序模式、“弹劾模式”与“纠问模式”、“当事 人对立模式”和“非当事人的对立模式”的诉讼类型。美国的诉讼模式理论对日本的研究起了很大的引导作 用,我国建国前以及今天的台湾地区学者对美国诉讼模式理论的学习和借鉴,都受到了日本学者研究的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