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学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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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电子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电子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电子学籍管理办法(试行)总则第一条实行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电子化管理是提高教育管理水平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加强和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促进职业教育发展、提高职业教育水平的有效途径。

根据《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加快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信息化进程的意见》(教职成〔2004〕312号)、《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建立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系统的通知》(教职成〔2007〕668号)等文件要求,为了使学籍管理更加规范化、网络化、制度化,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电子学籍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含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中专、职业高中及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中专部,下同)。

上述学校和河南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管理部门统一使用“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电子学籍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

第三条省教育厅负责本《办法》规定的学生学籍电子化管理工作,并对全省各级各类职业学校的普通中专、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中专部、“3+2”分段制和五年一贯制接受中等职业教育阶段的学生学籍以及省属中等职业学校的各种计划类别的学生学籍进行管理,对各省辖市(扩权县、市)教育局学籍电子化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各省辖市教育局应依据本《办法》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学籍电子化管理办法,并由专人负责,负责对所属各类中等职业学校的职业中专、职业高中、成人中专的学生学籍进行管理,对所属县(市、区)教育局学籍电子化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县(市、区)教育局负责对所属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的电子学籍进行查询统计,对学校信息进行管理。

各级各类职业学校应制定相应的岗位责任制度,做到任务到岗、责任到人。

第四条“系统”所采集的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电子学籍信息数据为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基础数据,其它任何有关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数据均应以此为准,本“系统”所采集的数据在一定条件下与拥有权限的用户共享。

学校电子学籍管理制度

学校电子学籍管理制度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加强学校学籍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信息化,提高管理效率,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校所有学生,包括全日制、非全日制、借读生等。

####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条学校设立电子学籍管理部门,负责全校电子学籍的建立、管理、更新和查询工作。

第四条电子学籍管理部门应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以下工作:1. 负责电子学籍系统的安装、调试、维护和升级;2. 负责学生信息的录入、审核、修改和删除;3. 负责学籍变动信息的审核、录入和更新;4. 负责电子学籍档案的备份和恢复;5. 负责电子学籍信息的查询、统计和分析。

#### 第三章电子学籍建立第五条学生入学时,电子学籍管理部门应根据学生入学通知书和相关证明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学生电子学籍的建立。

第六条学生电子学籍应包括以下信息:1. 学生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2. 学生学籍信息:学号、入学时间、就读年级、班级、学习方式、学籍状态等;3. 学生成绩信息:各科成绩、综合素质评价、奖励情况、处分情况等;4. 学生其他信息:特长、兴趣爱好、家庭背景等。

#### 第四章电子学籍管理第七条电子学籍管理部门应确保电子学籍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八条学生电子学籍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修改,并及时更新至电子学籍系统。

第九条学生电子学籍信息变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 学生姓名、性别、民族、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变更;2. 学生学籍状态变更,如休学、复学、转学、退学等;3. 学生成绩、综合素质评价、奖励情况、处分情况等变更。

第十条电子学籍管理部门应定期对电子学籍系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系统稳定运行。

#### 第五章电子学籍查询第十一条学生、家长和教师可按照规定程序查询本人或学生的电子学籍信息。

小学电子学籍管理制度

小学电子学籍管理制度

小学电子学籍管理制度
是指通过电子化方式管理小学学生的学籍信息。

该制度将学生的个人信息、成绩记录、考勤情况等数据存储在电子系统中,方便学校和教育管理部门对学生的学习情况进行实时管理和监控。

小学电子学籍管理制度的特点和优势包括:
1. 系统化管理:通过电子学籍管理系统,学校能够集中存储、管理学生的所有相关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家庭背景、入学资料等,方便教师和管理人员查阅和分析。

2. 实时性:传统的纸质学籍管理系统需要手动记录和整理学生的信息,工作效率较低。

而电子学籍管理系统可以实现自动记录和更新,保证学生的信息及时准确。

3. 数据分析:电子学籍管理系统可以提供各类数据报告,包括学生的成绩统计、考勤情况、学习进展等,有利于教师和学校进行学生评估和教学调整。

4. 信息共享:通过电子学籍管理系统,学校和教育管理部门可以实现信息共享,方便对学生的管理和评估。

同时,也方便与家长进行沟通和共享学生的学习情况。

5. 安全性:电子学籍管理系统具有较高的安全性,可以设置访问权限,保护学生个人信息的安全。

小学电子学籍管理制度的实施需要学校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和培训,确保教师和管理人员能够熟练运用系统进行学籍管理工
作。

同时还需要保护学生个人信息安全,遵守相关的隐私保护法规。

电子学籍档案管理制度

电子学籍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电子学籍档案管理,规范电子学籍档案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水平,保障电子学籍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安全性,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级各类学校(含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职业院校等)的电子学籍档案管理工作。

三、管理职责1. 学校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全校电子学籍档案的统一管理和监督。

2. 各级教务处、学生处等相关部门负责本部门电子学籍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

3. 各级教师、学生及其他工作人员应积极配合档案管理部门开展电子学籍档案工作。

四、电子学籍档案的收集与整理1. 电子学籍档案的收集应遵循全面、真实、准确、及时的原则。

2. 教务处、学生处等相关部门应及时收集、整理学生基本信息、学籍变动、成绩、奖惩、毕业证书等相关电子学籍档案。

3. 电子学籍档案的整理应按照国家档案管理规范和学校实际情况进行,确保档案的有序、规范。

五、电子学籍档案的归档与保管1. 电子学籍档案的归档应遵循统一、及时、准确的原则。

2. 教务处、学生处等相关部门在归档前应进行审查,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

3. 归档后的电子学籍档案由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保管,确保档案的安全、完整。

六、电子学籍档案的利用与查询1. 学校档案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电子学籍档案的查阅制度,保障档案的合理利用。

2. 教师和学生等工作人员查阅电子学籍档案时,应遵守相关规定,不得擅自复制、泄露档案内容。

3. 学校档案管理部门应定期对电子学籍档案进行整理、归档,确保档案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七、电子学籍档案的销毁与保密1. 学校档案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家档案管理规范和学校实际情况,对超过保管期限的电子学籍档案进行销毁。

2. 学校档案管理部门应加强电子学籍档案的保密工作,确保档案信息安全。

八、奖惩1. 对在电子学籍档案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本制度,造成电子学籍档案丢失、损毁、泄露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依法追究责任。

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

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

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颁布日期:2020年6月15日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以下简称学籍注册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高等学校服务实现改革发展的实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各类高等学校学生的学籍注册和学历联网(以下简称学籍注册)活动,学校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具体规范和操作流程。

第三条学校可将学籍注册和学历联网活动采用电子化的形式实施,主要包括:(一)学生学籍电子注册;(二)学历信息电子联网管理;(三)安全保障措施。

第四条学籍注册必须通过学校学籍注册系统完成,学校可以自主开发或合作开发学籍注册系统,也可以通过购买、分配、授权等方式使用第三方服务商开发的学籍注册系统。

第五条学生学籍电子注册活动采取分步进行,主要包括期初审核、期末注册、学籍维护等步骤。

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按学校设置的学籍注册信息核实程序,在学校收到申请报告后审核通过,高校在期间内将学生学籍和学历相关信息收集录入学籍注册系统数据库,完成学籍注册活动。

第六条学历信息电子联网管理:学校学籍注册系统必须连接中央教育信息网,实现省市统筹、全国联网,使学校学籍注册系统数据与中央有关教育部门共享,形成完整的学历信息电子联网管理系统,加强外部监督管理,提高学籍注册管理效率。

第七条就高校学习、社会学习和户籍学习学历注册启动相关外部安全保障措施,由学校安全保障部门负责实施,使得学籍信息不被外部窃取或改变,保证用户信息的安全性。

第八条对违反本办法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依据有关惩处规定,对学校进行处罚;对学生违纪,学校应按照学生管理有关规定,及时采取必要教育、纠正措施,维护国家、学校的利益。

第九条本办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细则(全文)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细则(全文)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细则(全文)全国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升新形势下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分级负责、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宏观指导各地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建设全国联网的学生电子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学籍系统),制订相关技术标准和实施办法。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本省(区、市)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实行相对应管理。

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本省(区、市)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实行相对应管理。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实行相对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学校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展开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学籍建立第四条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

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即时核准学生学籍。

第五条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北京市中小学生电子学籍管理办法

北京市中小学生电子学籍管理办法

北京市中小学生电子学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基一﹝2013﹞7号)、《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京教基二﹝2014﹞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发挥学籍信息在教育管理、服务、决策中的基础性支撑作用,确保中小学生电子学籍管理安全、规范、高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和专门教育学校学生的电子学籍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市中小学生电子学籍管理采用全市统一的学籍信息管理平台,由市教育信息技术部门负责建设和维护,并与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对接。

第四条本市中小学校各学段电子学籍总量依据其当年招生计划确定,学籍注册及转学等操作均须在学籍总量内进行。

确需变更学籍总量的,由学校在学籍信息管理平台中提交申请,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予以调整。

第二章学校管理第五条学籍信息管理平台中学校关键信息包括学校代码、学校名称、学校类型、学校属性、学校办别、校区信息等。

第六条学校关键信息变更及新建、撤销、合并等事项,区县教育行政部门须及时提供相关文件依据,由市级统一操作。

第七条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学籍信息管理平台中设置管理岗位和权限,包括系统管理员、校长、学籍管理员、班主任、任课教师、校医等。

第八条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在学籍信息管理平台中按标准名称设置学制、学段、年级及班级信息。

学段分为小学、初中、高中。

班级名称原则上使用班级序号,也可自行设置。

第三章学籍注册第九条新生电子学籍信息从各学段招生入学系统获取。

学校应当在新学期开学后10个工作日内,对按规定办理入学注册手续的新生进行分班操作。

分班后学籍信息管理平台自动进行新生学籍注册,按照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规则生成学籍号,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第十条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理新生入学注册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持有关证明,在新学期开学后5个工作日内到学校办理延期注册手续,由学校在学籍信息管理平台中进行“延期注册”操作。

成都市中小学学生电子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成都市中小学学生电子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成都市中小学学生电子学籍管理办法(试行)附件成都市中小学学生电子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实行中小学学籍电子化管理是提高教育管理水平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是加强和规范中小学学籍管理、实现"控辍保学"的有效途径。

根据《成都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和《成都市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文件,为了使学籍管理更加规范化、网络化、制度化,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成都市中小学学生电子学籍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举办的全日制小学、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

第三条成都市中小学和各区(市)县教育局学籍管理统一采—2—用《成都市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学籍系统》)。

各区(市)县教育局学籍管理采用《成都市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区级版,市教育局采用《成都市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市级版。

第四条全市中小学学籍电子化管理工作由市教育局普通教育处负责,各区(市)县教育局应制定适应本区(市)县学生学籍电子化管理实际需要的管理办法,落实数据和权限管理人员、职责,落实操作流程,并对辖区内中小学学籍电子化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督导;学校应制定相应的岗位责任制度,做到任务到岗、责任到人。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一旦发现违反学籍管理操作的情况,立即追究相应人员责任。

第二章用户和权限设置第五条《学籍系统》的用户分为教育局用户和学校用户两大类,教育局用户又分为教育局网络管理员、教育局学籍管理员、教育局普通用户。

学校用户分为学校管理员、学校普通用户。

教育局应指定专门部门、专门人员管理教育网络管理员帐号和—3—教育局学籍管理员帐号。

教育局学籍管理员帐号一般由教育科负责学籍管理的同志管理。

教育局网络管理员负责本区电子学籍技术工作,管理学籍管理服务器和软件,保障软件正常运行和网络畅通,根据区(市)县教育局教育科的要求分配帐号,及时对操作系统和学籍系统升级,定期杀毒,禁止在学籍管理服务器上进行与学籍管理和系统维护无关的操作。

中小学电子学籍管理办法

中小学电子学籍管理办法

嫩江县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为加强和规范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依据《黑龙江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全县中小学学生学籍由教育行政部门与学校共同管理。

学校要有专人负责学籍管理工作,负责学生信息录入,并确保所录信息齐全、规范、准确。

小学阶段学生学籍档案只有电子一种,初中阶段学生学籍档案包括纸质和电子两种,纸质档案要与电子档案内容保持一致。

二、小学一年级新生必须是本学区内的学生,入学一周内,学校根据新生有关证明材料,为其注册电子学籍。

初中七年级新生学校凭录取通知书接收学生,并根据小升初底表从六年级电子学籍中拽学生至本校相应班级,新七年电子学籍必须与小升初底表一一对应,学校不得为非本校学生注册学籍。

新生注册时,要严格控制班额,小学每班不超过45 人,中学每班不超过50 人,接受正常转学、复学后,小学班额不得超过55 人,中学班额不得超过60 人。

新学年学生入籍工作在学生入学后两周内完成,过期教育行政部门不予审核。

三、转学(一)学生家庭户口及住址跨省、市、县、乡(镇)迁移的,农村家长到城镇买楼房居住的准予就近转学。

学生单人户口迁移不视作转学理由。

学校在本县内不符合转学条件的不准转学。

(二)学校不得拒收教育股根据有关政策安排的转学学生,转学一律不得进行入学考试。

(三)转学过程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四)本县域内转学流程为:通过管理系统下载并打印《嫩江县教育局普通中小学转学证》,《嫩江县教育局普通中小学转学证回执》,并在系统中提出转学审请,转出学校签署意见、盖章;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盖章。

转入学校在接收转入学生的同时在系统中接收转入学生的电子学籍。

外县学生转入本县的办理流程为:持转出学校出具的转学证明、户口或房产证明、学籍档案等相关材料到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盖章,转入学校在接收转入学生当天为其在系统中申请电子学籍。

本县学生转入外县的办理流程为:通过管理系统下载并打印《嫩江县教育局普通中小学转学证》,《嫩江县教育局普通中小学转学证回执》,并在系统中提出转学审请,转出学校签署意见、盖章;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盖章。

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Document serial number【KKGB-LBS98YT-BS8CB-BSUT-BST108】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新形势下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分级负责、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宏观指导各地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建设全国联网的学生电子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学籍系统),制订相关技术标准和实施办法。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本省(区、市)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本省(区、市)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学校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学籍建立第四条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

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核准学生学籍。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的通知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的通知教学[2014]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现将《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2014年8月24日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向高等学校、学生和社会提供便捷、客观、权威的学籍、学历信息查询、验证及认证服务,保护高等教育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是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对高等学校(含具有颁发国家承认学历文凭资格的公办、民办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开放大学)和经批准承担培养研究生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合并简称高等学校或学校)按国家规定录取的高等学历教育学生取得的学籍、获得的学历证书(含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获得的毕业证书)进行在线审核、电子标注、数据备案和网上查询的管理方式。

第三条高等学校学历教育学生(含预科、专科、本科学生,少数民族骨干计划基础培训阶段研究生,硕士、博士研究生;华侨学生,来自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学生以及国际学生)均须进行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在校生学年电子注册、毕(结)业生学历证书电子注册。

第四条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以高等学校为主体,由高等学校对符合国家规定、依法录取的学生学籍、毕(结)业生学历证书进行电子注册。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对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电子注册工作由教育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省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五条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以下简称学信网,网址)是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信息查询的唯一网站。

第六条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就业指导中心)负责学信网的运行与管理,承担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的技术保障、日常维护和网上查询、验证、认证等服务工作,独立承担因查询、验证及认证工作而产生的法律后果,接受教育部相关部门的监管。

河北省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电子注册管理实施细则

河北省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电子注册管理实施细则

河北省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电子注册管理实施细则一、总则1.学生学籍电子注册是指将学生的个人信息、学习情况、成绩和学业等相关信息录入电子系统进行管理,用于学生学籍管理和教学管理。

2.学生学籍电子注册管理是指通过学生学籍电子注册系统进行学生学籍管理的一项工作。

3.学生学籍电子注册管理适用于河北省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学生。

4.学生学籍电子注册系统由省教育厅负责建设、管理和维护。

二、学生学籍信息录入1.学生学籍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入学信息、成绩信息、学业信息等。

2.学生学籍信息的录入应由学校学籍管理部门负责,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三、学生学籍信息查询1.学生及其家长可以通过学生学籍电子注册系统查询学生学籍信息。

2.学生学籍电子注册系统应保证学生学籍信息的安全性和隐私性,严禁泄露学生个人信息。

3.学生对学籍信息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学籍管理部门提出申诉,学校应及时处理并告知学生处理结果。

四、学生学籍信息变更1.学生学籍信息变更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入学信息、成绩信息、学业信息等的变动。

2.学生学籍信息变更应由学校学籍管理部门负责,并及时更新到学生学籍电子注册系统中。

3.学生个人基本信息的变更,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并经过学校审核确认后方可变更。

五、学生学籍信息备份与恢复1.学生学籍信息应定期进行备份,确保信息的安全性。

2.学生学籍信息丢失或损坏的,学校应及时进行恢复,并做好相关记录。

六、学生学籍信息的使用1.学生学籍信息仅用于学生学籍管理和教学管理,未经学生本人或家长同意,严禁用于其他用途。

2.学生学籍信息的使用应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做到信息的保密和安全。

七、学生学籍电子注册管理评估1.学生学籍电子注册管理工作应定期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信息录入的准确性、查询的便捷性、变更的及时性等。

八、附则1.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根据需要进行修订或延长。

2.对于违反本实施细则的学校和人员,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电子学籍注册与管理工作规程(2022)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电子学籍注册与管理工作规程(2022)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电子学籍注册与管理工作规程(2022)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6.03•【字号】教办职成〔2022〕179号•【施行日期】2022.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电子学籍注册与管理工作规程(2022)的通知教办职成〔2022〕179号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教育局,各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各有关高等学校:为构建管理标准、流程统一、监管有效的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电子学籍注册与管理规程,省教育厅根据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电子注册办法(试行)》,结合我省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管理需要,制定了《河南省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电子学籍注册与管理工作规程(试行)》(教职成〔2021〕115号,以下简称工作规程),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学籍和资助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厅函〔2021〕19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学籍信息化管理,省教育厅对《工作规程》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6月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新生入学注册电子学籍第三章在校生电子学籍维护管理第四章学生毕业信息管理第五章电子学籍信息服务第六章电子学籍管理负面清单第七章附则河南省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电子学籍注册与管理工作规程(202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河南省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适应毕业证书电子证照改革和学历认证“一网通办”要求,推进中等职业教育学籍管理信息化,提高发放中等职业教育毕业证的准确率,依据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电子注册办法(试行)》,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自本规程发布起,在学校招生和学籍管理工作中不再区分学校类别和学生类别,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职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学校统称为“中等职业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学生、职业高中学生和高等学校招收的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学生统称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推进信息化学籍管理,实行全省学生统一网上注册备案、统一异动备案、统一毕业证书发放制度。

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电子学籍管理办法 试行

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电子学籍管理办法 试行

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电子学籍管理办法试行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电子学籍管理办法(试行)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电子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实行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电子化管理是提高教育管理水平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加强和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促进职业教育发展、提高职业教育水平的有效途径。

根据《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加快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信息化进程的意见》(教职成…2021‟312号)、《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建立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系统的通知》(教职成…2021‟668号)等文件要求,为了使学籍管理更加规范化、网络化、制度化,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电子学籍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含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中专、职业高中及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中专部,下同)。

上述学校和河南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管理部门统一使用“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电子学籍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

第三条省教育厅负责本《办法》规定的学生学籍电子化管理工作,并对全省各级各类职业学校的普通中专、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中专部、“3+2”分段制和五年一贯制接受中等职业教育阶段的学生学籍以及省属中等职业学校的各种计划类别的学生学籍进行管理,对各省辖市(扩权县、市)教育局学籍电子化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各省辖市教育局应依据本《办法》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学籍电子化管理办法,并由专人负责,负责对所属各类中等职业学校的职业中专、职业高中、成人中专的学生学籍进行管理,对所属县(市、区)教育局学籍电子化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县(市、区)教育局负责对所属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的电子学籍进行查询统计,对学校信息进行管理。

各级各类职业学校应制定相应的岗位责任制度,做到任务到岗、责任到人。

第四条“系统”所采集的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电子学籍信息数据为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基础数据,其它任何有关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数据均应以此为准,本“系统”所采集的数据在一定条件下与拥有权限的用户共享。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小学和幼儿园学生电子学籍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小学和幼儿园学生电子学籍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小学和幼儿园学生电子学籍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教基〔2008〕107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经研究,现将《浙江省中小学和幼儿园学生电子学籍系统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浙江省中小学和幼儿园学生电子学籍系统管理办法(试行)(修改稿)浙江省教育厅二〇〇八年五月六日附件:浙江省中小学和幼儿园学生电子学籍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和幼儿园学籍管理,提高教育管理信息化水平,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试行全日制普通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学前儿童入园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教基[2004]172号)、《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做好中小学学籍电子化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教基[2004]228号)和教育部《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基本信息规范》(教基厅[2007]1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举办的全日制小学、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幼儿园。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学生电子学籍信息,包括入学、转学、借读、休学、复学、升学、毕业、综合素质评价、学业考试、奖励、处分等学生信息,以及主管单位、学校、班级信息等。

第四条省教育厅负责全省中小学和幼儿园学生学籍电子化的管理工作,由基础教育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和对“浙江省中小学和幼儿园学生电子学籍系统”(以下简称“学籍系统”)的管理。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和幼儿园学生学籍电子化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为促进全省范围内学籍管理信息的共享,全省统一采用由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监制,浙江容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研制的《浙江省中小学和幼儿园学生电子学籍系统》(以下简称《学籍系统》)。

浙江容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责进行系统软件的开发、培训、安装、维护及相关技术服务工作,用户需向公司缴纳软件研发和维护费用。

第二章主管单位和学校信息第六条学校和幼儿园上级主管单位一般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他单位。

学生电子学籍档案管理制度

学生电子学籍档案管理制度

一、制度背景随着教育信息化的快速发展,电子学籍档案管理系统已成为现代教育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规范学生电子学籍档案管理工作,提高管理效率,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级各类学校的学生电子学籍档案管理。

三、管理原则1. 规范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学生电子学籍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确保档案管理的规范性和准确性。

2. 安全保密:加强学生电子学籍档案的保密工作,确保档案信息的安全。

3. 效率优先:提高档案管理效率,实现档案信息的快速查询和利用。

4. 综合应用:充分发挥学生电子学籍档案的作用,为教育教学、学生评价、招生就业等提供有力支持。

四、管理职责1. 学校职责(1)建立健全学生电子学籍档案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

(2)指定专人负责学生电子学籍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查询等工作。

(3)定期对电子学籍档案进行审核、更新和备份。

2. 教师职责(1)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学生电子学籍档案资料。

(2)指导学生正确填写、保管电子学籍档案。

(3)配合学校做好学生电子学籍档案的查询、利用等工作。

3. 学生职责(1)按照规定填写、保管个人电子学籍档案。

(2)积极配合学校开展电子学籍档案的查询、利用等工作。

五、管理内容1. 学生基本信息管理: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籍贯、政治面貌、身份证号、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

2. 入学信息管理:包括入学时间、入学批次、入学考试成绩、录取专业等。

3. 学籍变动管理:包括转学、休学、复学、退学、毕业等。

4. 成绩管理:包括课程成绩、学分、奖学金、荣誉称号等。

5. 综合素质评价管理:包括德、智、体、美等方面的评价。

六、档案查询与利用1. 查询对象:学生、教师、学校管理人员等。

2. 查询内容:学生基本信息、入学信息、学籍变动、成绩、综合素质评价等。

3. 查询方式:通过电子学籍档案管理系统进行查询。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学校负责解释。

小学电子学籍管理制度

小学电子学籍管理制度

小学电子学籍管理制度小学电子学籍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中小学学生学籍规范化管理,推进教育管理的信息化和现代化,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十堰市境内所有承担小学、初中和普通高中教育教学任务的学校、教育机构和主管部门的学生电子学籍管理。

第二章入学和建档第三条小学、初中、高中新生入学后,学校要使用全市统一的电子学籍管理软件系统建立班级和学生学籍档案。

对已有电子学籍档案的学生小学升初中的情况,参见后述升学说明。

第四条班级建档。

新生入学后,学校学籍管理员根据学生实际分班情况,按系统要求正确建立新生班级信息,班级编码由系统自动生成,其编码规则为:_位学校代码+4位一年级入学年份码+3位班级顺延码,计_位数字。

如:4_10_0__980_。

第五条新生建档。

各学校务必按系统要求,建立全部就读新生的基本信息档案,相关说明如下:A. 学生编码。

学生编码是识别学生的唯一标识号,学生转学、借读、升学等学籍异动均不改变学生编码。

学生编码在新生新建档案时由系统自动分配。

学生编码规则为:_位班级编码+3位学号顺延码,计_位数字。

如:4_10_0__980_0_。

B. 学生类型属性。

是指非普通就读生(随班就读、借读生、残障生等),新建学生档案时,务必录入正确。

C. 姓名。

学生在小学、初中阶段依法更改姓名的,原名作为曾用名予以保留。

D. 学生所在班级、民族、出生日、是否民工子女、是否独生子女等信息,务必全部录入准确。

E. 监护人建档。

每个新生建档后,必须再建立该生的家庭档案,至少要录入一个监护人的信息。

包括姓名、出生日、证号、文化程度、与学生的关系、职业等信息。

F. 学生照片上传。

每个新生建立文字档案后,必须给该生上传一张近期免冠登记电子数码照片。

第六条贫困生的认定与取消,由学校管理员提出认定或取消申请,审批机构审核后自动生效。

第三章学籍异动流失(辍学)第七条学生流失由学校在学生电子档案中对学籍变动提交申请,注明流失原因,审批部门审核后自动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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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学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一、转学流程
1、
2、
3、
二、常见问题释疑
1、什么情况下可以转学,需提供什么材料?
(1)因回原籍就读,父母或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在学区范围内的,需提供转学申请表、父母或监护人或学生本人户口本原件(学生本人与父母或监护人不在同一户口本上的,还需提供学生本人常住人口信息表或其他可以证明学生本人与父母或监护人关系的证件原件,如出生证,户籍科证明等),转入城区学校的,如学生本人为独立户口或学生挂靠户口在学区范围内须达一周年以上。

(2)因父母或监护人工作调动,而户籍又不在学区范围内的,除需提供上述“1”中的证件原件外,还需提供父母或监护人工作单位证明原件。

(3)因父母或监护人家庭住址变迁,而户籍又不在学区范围内的,
除需提供上述
“1”中的证件原件外,还需提供父母或监护人的房产证(购房合同、原始发票或房管局证明)原件。

转入城区学校的,父母或监护人的购房时间以交房时间为准。

(4)因父母或监护人经商,而户籍又不在学区范围内的,除需提供上述“1”中的证件原件外,还需提供父母或监护人经商的工商执照、税务登记证、居住证明(房产证、居民临时居住证、住房租赁合同等有效证明)原件,转入城区学校的,父母或监护人在学区范围内经营达一年以上。

(5)因父母或监护人务工,而户籍又不在学区范围内的,除需提供上述“1”中的证件原件外,还需提供父母或监护人的合法用工合同和按规定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证明、居住证明(房产证、居民临时居住证、住房租赁合同等有效证明),
(6)在电子学籍系统中办理转学申请时,由转入学校将以上5种不同情况所列的佐证材料及转入学校已签章的转学登记表原件图片上传至电子学籍系统(注:户口本上传户主及学生本人页,购房合同上传地址、交房时间及业主按印页),未上传的或上传材料不足的均不得审核通过。

2、接新办法实施转学,转学申请表在哪领取?
在转入学校领取,即由转入学校提供。

3、转往外地的学生是否需要就学联系函?外地转入我市学校是否需要就学联系函?
如外地需要,可到普教股学籍管理员处办理。

外地转入我市学校,转入学校需向学生家长索取有当地学籍主管部门及所在学校盖章的就学联系函或其他能证明学生在原校就读的材料,
再按要求办理。

4、每学期转学手续的办理时间如何安排?
每学期开学前后一段时间转学学生相对集中,办理转学手续的时间每学期安排在开学前1周和开学后2周时间内。

一般每年秋季8月20日—9月20日;每年春季正月初8—正月20。

5、学生学籍转接完成时间为多长?
相关学校原则上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

一般普教股在学籍系统内审核时间和学校办理转学手续时间同步安排在开学前1周和开学后2周时间内。

5、学生信息录入学籍系统生成学籍号后可否随意删除?
不可随意删除,生成学籍号后学生信息正式进入学籍系统,但可按程序、手续更改相关信息、资料。

6、如因特殊原因漏录学生信息如何补录?
凭学生原学籍卡及学校签字盖章的学生书面申请到普教股办理补录手续,由学校据实补录,报普教股申核。

7、如果学生基础信息有误,如何在学籍系统内变更学籍信息?
学校须据实录入学生信息,如因特殊原因需变更信息,依据办法第12页第21条进行变更,不得擅自更改。

8、对于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及就学还有哪些要求?
(1)不准招收未年满6周岁的儿童入学以当年公历8月31日(含8月31日)为准。

(2)不准拒收本辖区范围内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3)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准留级。

(4)不准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

***小学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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