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内幕知情人登记
祖琳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
祖琳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23【案件字号】(2020)苏行终157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陆媛杨述唐颖【审理法官】陆媛杨述唐颖【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祖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当事人】祖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当事人-个人】祖琳【当事人-公司】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祖琳【被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证据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行政不作为【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裁定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该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提起诉讼的原告应当是符合该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案中,上诉人因认为南京医药公司未与TPO所有权人签订契约,公然募集资金,涉嫌欺诈配发股票,要求江苏证监局调查核实并严肃处理。
江苏证监局经调查核实后向上诉人作出《复函》,上诉人不服提起本案诉讼。
根据上诉人一审时提交的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血小板生成素(TPO)及其生产工艺发明专利申请人是南京康星公司,上诉人亦自认TPO专利权人是南京康星公司。
因上诉人是以个人名义进行举报,并非直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主要是为监管部门查处证券市场违法行为提供证据线索,故上诉人与江苏证监局就涉案举报所作处理行为之间不具有利害关系,不具备提起本案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的决定
关于修改《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的决定第十二条修改为:“上市公司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者草案后主动终止重大资产重组进程的,上市公司应当同时承诺自公告之日起至少1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并予以披露。
“重大资产重组行政许可申请因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存在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依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终止审核的,上市公司应当同时承诺自公告之日起至少12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并予以披露。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1—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2012年11月6日公布根据2016年9月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防控和打击内幕交易,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等部门关于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意见的通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上市公司和交易对方,以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提供服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等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主体,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做好重大资产重组信息的管理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增强保密意识。
第三条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研究、筹划、决策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原则上应当在相关股票停牌后或者非交易时间进行,并应当简化决策流程、—2—提高决策效率、缩短决策时限,尽可能缩小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如需要向有关部门进行政策咨询、方案论证的,应当在相关股票停牌后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政策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2.03.24•【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政策解读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充分发挥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职能,激发市场创业创新活力,市场监管总局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与《条例》3月1日同步施行。
现就《实施细则》有关问题进行以下解读。
一、《实施细则》出台的背景是什么?《条例》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这是我国制定出台的第一部统一规范各类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行政法规,对在我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作出统一规定,为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促进创业创新、维护市场秩序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李克强总理高度重视《条例》的制定实施工作,要求市场监管总局会同相关部门抓实抓细,使《条例》真正落地,更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特别是在考察总局时强调,“要以实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为契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
《条例》明确“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照本条例制定市场主体登记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
为贯彻落实《条例》相关工作要求,市场监管总局研究起草了《实施细则》,并于2021年9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年10月,市场监管总局在江苏省常州市召开了部分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专题研讨和征求意见座谈会。
在此基础上对《实施细则》进行了修改完善,并按照部门规章制定程序进行审查发布。
二、《实施细则》制定的考虑是什么?《实施细则》制定的思路与《条例》保持一致,统一各类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规定,方便群众高效办理登记,建立公开透明稳定可预期的市场准入制度。
《实施细则》制定包括以下三方面主要考虑:一是细化《条例》规定。
浅析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的原因和监管对策
的上市公司可以发现 , 涉案公 司以中小板 和创 业板公 司居 多 , 与该板块近期的疯涨走势形成鲜 明对 比。例如神 剑股份 2 01 3 年5 月2 9日公告 , 公 司高管收 到中 国证 券监督 管理委员 会安 徽监管局下达 的 《 调查 通知书》 。《 调 查通 知书》 内容显示 , 王
金 融 管 理
Vo 1 . 2 0, N o. 7, 2 01 3
浅 析 证 券 市 场 内幕 交 易 的原 因和 监 管 对 策
郝登攀 , 沈思猛
( 1 . 苏州经 贸职业技 术 学 院 , 江 苏 苏州 2 1 5 0 0 0 9 ; 2 . 长城 证券 苏州营业部 , 江 苏 苏州 2 1 5 0 0 9 )
敏雪 、 王学 良、 吴 昌国三位 公 司高管 因涉嫌 内幕 交 易 , 被 证监
与美 国等成熟市场穷尽追究 一切可能违法 者 的监 管执法 理念 相比 , 我 国监管 层对 内幕交 易等行 为 的责任 主体认 定失 之过 宽 , 缺乏震慑 力 。A股市 场各 种违规 行 为 的成 本相 对较
会行 使权 利 , 而且监管 主体分散 , 职责不 明确 、 清晰 , 监管权 力
受到政府 部门 的权 利制 约 , 从 而证 监会 的权 力被 弱化 。相 对
于美 国的证监会 , 我国证监会 的可行使权力 就弱 了很 多 , 美 国
的证监会独立于行政机关 , 并且可 以制定相 关 的法 定执法 权 , 我 国的证监会就不 完全 具备此 权力 , 所 以在一 定程 度上 导致 证监会在行使权力 时变得没有根据 。 2 . 4 对 内幕 交易的处罚 力度过低
人在佛山照明 2 0 0 9年筹划推 动投资新 能源项 目期 间利 用内幕 信息进行股票 交 易 的行 为做 出了行 政 处罚 , 合计罚金 1 8万 元, 《 证券法》 相关 的规定是处 以违法所 得 1 ~5倍 的罚 款。但 对于高管来说 , 内幕 交 易是 非常 严重 的 问题 , 并涉 及个 人 诚 信, 只进行 罚款 显然 是 一个 比较 轻 的处 理 , 很 难起 到 震慑 作 用 。以美 国 I B M收购莲花软件 内幕交 易案为 例 , 从1 9 9 5年 ~
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制度
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江苏澳洋顺昌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工作,以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4号: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相关事项》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需要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包括:(一)可以接触、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二)公司内部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外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二章职责及分工第三条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日常工作。
负责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相关信息,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报备,或应其他监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报备。
第四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负责在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内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个人相关资料,并遵守相关保密规定。
第三章报备流程第五条当公司出现下列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在第一时间内通知公司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个人相关资料,董事会秘书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的个人相关资料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进行报备:(一)公司在编制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相关披露文件时;(二)公司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实施公告时,若有关方案为高送转方案时;“高送转方案”是指:每10股送红股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合计超过6股(含6股)。
(三)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再融资或并购重组等相关事项;(四)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等相关事项;(五)出现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等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
第六条公司依法对外报送统计报表时,如报送统计报表中涉及未公开的年报、半年报等相关信息的,负责报送统计报表的经办人应要求外部单位相关人员提供个人资料以供公司进行报备,同时提示外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负责报送统计报表的经办人应第一时间将涉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个人资料提交给董事会秘书。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冶金有色机械等行业企业冶炼和铸造环节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冶金有色机械等行业企业冶炼和铸造环节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8.31•【字号】苏安监〔2018〕94号•【施行日期】2018.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冶金有色机械等行业企业冶炼和铸造环节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苏安监〔2018〕94号各设区市安监局:2018年8月28日凌晨1时59分许,位于无锡江阴市周庄镇稷山村的江阴易泽铝业有限公司发生一起高温铝液遇水爆炸事故,并引起厂房倒塌,事故共造成5人死亡、1人受伤。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发生,现将事故情况进行通报,并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事故基本情况(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江阴市易泽铝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8月,是一家有色金属铸造企业,共有员工15人,分两班组织生产作业,每班5人。
企业装备有2台30吨、1台15吨的熔炼炉,2口浇铸井,采用的是深井式铸棒工艺,主要是使用铝锭、废铝材等原料加热熔化后注入热顶式圆棒铸造系统冷却成形,主产品:铝棒、铝型材、机械零部件等。
(二)事故原因初步分析。
根据事故现场的勘查、生产工艺分析、现场监控录像和对部分员工的调查了解,并听取专家组意见,初步分析事故的直接原因是高温铝液流入铸造井后遇水产生大量气体后发生爆炸,并引起厂房严重坍塌,造成当班工作人员和在厂房外侧员工临时宿舍内休息的人员伤亡。
事故的详细原因正在调查之中。
二、事故暴露的主要问题经初步调查,这起事故暴露出该企业存在以下突出问题:一是风险辨识管控不到位。
该企业未认识到高温熔融金属遇水所产生的严重后果,从未对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辨识,尤其是对浇铸井部位的风险辨识不到位,未采取任何安全管控措施。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意识淡薄、安全知识缺乏、安全管理能力弱,事故发生后对事故发生原因一无所知。
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2.03•【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1〕5号•【施行日期】2021.02.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1〕5号现公布《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21年2月3日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一条为完善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上市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第四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条上市公司应当根据本规定,建立并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及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作出规定。
第六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证券交易所根据内幕交易防控需要,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填报所涉重大事项范围、填报的具体内容、填报人员范围等作出具体规定。
第七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本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执法稽查局负责人就《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信息公示暂行规则》答记者问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执法稽查局负责人就《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信息公示暂行规则》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公布日期】2023.10.22•【分类】问答正文市场监管总局执法稽查局负责人就《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信息公示暂行规则》答记者问近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改善消费环境的明确要求和开展消费投诉信息公示的系列部署,根据有关法规政策,市场监管总局出台了《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信息公示暂行规则》(下称《公示规则》)。
市场监管总局执法稽查局局长况旭就《公示规则》公布实施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记者:请问《公示规则》的起草背景是什么?答:俗话说“货比三家”,消费者自主选择是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的关键环节,是市场公平竞争和高质量发展的内在动力。
当前,消费者仍然面临市场信息不对称,消费领域信用体系和社会监督机制有待健全,一定程度制约市场配置资源效率;一些经营者投诉居高不下,一些消费者反映强烈的痛点难点、制约消费扩大的堵点瘀点亟待破解。
同时,传统的政府监管模式面临人少事多的瓶颈,需要践行群众路线、推进制度创新、提升监管效能。
党的十九大以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进一步激发居民消费潜力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行动方案》《“十四五”市场监管现代化规划》中连续4次对开展消费投诉信息公示工作进行部署,并从加强消费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全面提升消费服务质量、健全社会监督机制、促进消费纠纷源头治理等多个不同角度阐述了意义。
市场监管部门在全国统一开展消费投诉信息公示工作,主动公开相关政府信息,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完善中国特色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的具体举措,让广大消费者放心消费,让各类经营者公平竞争、诚信经营。
记者:请问制定《公示规则》的主要目的是什么?答:一是减少消费市场信息不对称,夯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消费投诉公示把全国分散投诉放在同一平台公开,可以更好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完善市场配置资源机制;促使各行业优胜劣汰、提质升级,推进全国消费市场的高水平统一、高标准建设。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自然资源厅,江苏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江苏省税务局,江苏省总工会,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20.03.30•【字号】苏人社规〔2020〕2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员会、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退役军人事务局、税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总工会、残疾人联合会:现将《江苏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自然资源厅江苏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江苏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江苏省总工会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2020年3月3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认定第三章退出机制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江苏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就业援助动态管理机制,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及时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的意见》(苏发〔2017〕1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5〕90号)、《省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7〕131号)、《省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8〕149号),结合江苏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规定的通知-苏市监规〔2019〕1号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规定的通知正文:----------------------------------------------------------------------------------------------------------------------------------------------------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规定的通知苏市监规〔2019〕1号各设区市市场监管局,省局各处室(局),省药品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省局各直属单位:《江苏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规定》已经省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苏市监法〔2019〕199号文中涉及免罚规定的内容以本文为准。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8月30日江苏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规定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国办发〔2018〕104号)、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苏发〔2019〕3号)精神,探索实施包容审慎监管,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推动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工作。
第三条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对于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应当通过责令改正、批评教育、指导约谈等措施,促进市场主体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条下列违反企业登记、备案等管理规定的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一)违反《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立案调查前已提交申请营业执照材料并通过审核的;(二)违反《公司法》第七条第三款、《合伙企业法》第十三条、《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五条、《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法办理有关变更登记,责令限期登记后及时登记的;(三)违反《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未按规定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责令限期办理后及时办理的;(四)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公司未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报送原登记机关备案,责令限期办理后及时办理的;(五)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未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责令限期办理后及时办理的;(六)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公司清算组未按规定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备案,责令限期办理后及时办理的;(七)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款,公司未按规定将其设立分公司情况备案,责令限期办理后及时办理的;(八)违反《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合伙企业解散未依法办理清算人成员名单备案,责令限期办理后及时办理的;(九)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四款、《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余某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金融行政处罚纠纷上诉案
余某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金融行政处罚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02【案件字号】(2020)京行终791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马宏玉支小龙贾宇军【审理法官】马宏玉支小龙贾宇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余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当事人】余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当事人-个人】余盛【当事人-公司】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代理律师/律所】蔡锟北京达晓律师事务所;曹慧北京达晓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蔡锟北京达晓律师事务所曹慧北京达晓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蔡锟曹慧【代理律所】北京达晓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余盛【被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本院观点】余盛在一审法院第一次庭审后提交的三份研究报告不足以排除其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从事相关证券交易活动的行为,故对上述证据材料本院不予采信。
证券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证券交易的买卖双方应当平等获得信息,这样才能维护证券市场的交易公平。
本案中,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李洪信是太阳纸业的董事长、实际控制人,是非公开发行事项的重要决策人员。
证监会提供对胡宇辰的询问笔录、余盛与胡宇辰的微信往来内容等证据,证明涉案三个账户的资金均来源于余盛,余盛对该账户组具有控制力和决策力。
根据原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合法性审查户籍所在地第三人反证直接证据举证责任调取证据合法性证明责任证据确凿证据不足改判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关于前述焦点问题一,本院认为,本案中,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李洪信是太阳纸业的董事长、实际控制人,是非公开发行事项的重要决策人员。
证监会提供对李洪信、朱松、周威等人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能够证明在2013年10月下旬,海通证券建议太阳纸业通过非公开发行再融资,不迟于同月26日,李洪信同意采用该方式进行股权融资,并让海通证券准备具体方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1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1号)【主题分类】证券期货【发文案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1号【处罚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2020修正)34071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3383058083888646228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33830552838886434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33830550838886432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338305538388864351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338305191838886573100【处罚日期】2021.12.20【处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处罚机关类型】中国证监会/局/分局【处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省级【执法地域】山东省【处罚对象】于江水【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1.12.30 16:34:27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1号)〔2021〕11号当事人:于江水,男,1973年7月出生,时任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通股份)副董事长、副总经理,住址:山东省龙口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于江水内幕交易“恒通股份"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于江水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内幕信息及其形成过程考虑到恒通股份所在的液化石油气特殊行业安全生产以及上市后业绩持续下滑,加上面临资金紧张、股份质押等压力,恒通股份时任董事长、控股股东刘某东于2020年9月开始筹划转让恒通股份控制权。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8.15•【文号】证监公司字[2007]128号•【施行日期】2007.08.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128号)各上市公司:为维护证券市场的秩序,打击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的相关规定,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平地向所有投资者披露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以下简称股价敏感重大信息),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有选择性地、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泄露。
特定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从事证券投资、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等。
二、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件过程中的相关人员,应及时主动向上市公司通报有关信息,并配合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披露。
上市公司在获悉相关信息时,应及时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停牌并披露影响股价的重大信息。
三、对于正在筹划中的可能影响公司股价的重大事项,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和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聘请的专业机构和经办人员,参与制订、论证、审批等相关环节的有关机构和人员,以及提供咨询服务、由于业务往来知悉或可能知悉该事项的相关机构和人员等(以下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在相关事项依法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在上市公司股价敏感重大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四、上市公司预计筹划中的重大事件难以保密或相关事件已经泄露的,应及时向证券交易所主动申请停牌,直至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资格电子化考试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资格电子化考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公布日期】2011.11.24•【字号】苏保监发[2011]205号•【施行日期】2011.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资格电子化考试实施细则》的通知(苏保监发〔2011〕205号)各保险行业协会、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为进一步做好全省保险中介从业资格电子化考试工作,统一全省保险中介从业资格电子化考试制度,强化考试中心考务管理,严肃考风考纪,促进电子化考试规范有序运行。
现将《江苏省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资格电子化考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江苏省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资格电子化考试实施细则为加强对电子化考试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则(一)江苏保监局授权各地市保险行业协会承办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资格电子化考试,考点设在江苏省保险行业协会电子化考试中心及各省辖市保险行业协会电子化考试分中心(以下均简称“考试中心”)。
各保险行业协会应加强对电子化考试中心的管理,督促其认真组织考试,严格遵守各项考试纪律和保密制度,做好考生服务工作,确保电子化考试安全、稳健、顺畅、有序进行。
(二)考试中心的主要职责:1、负责办理考试报名手续;2、负责对报名资料进行审核、录入,并安排考试时间;3、负责提供能满足电子化考试需要的考场、设备和其他设施;4、负责电子化考试管理系统数据的安全与真实,保证考试系统服务器、考试机器的安全;5、负责考试现场的监督;6、负责对考试合格者现场发放相应的《保险代理/经纪/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7、负责做好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资格电子化考试试题的保密管理工作;8、负责考生数据、资料等考务组织和管理工作,并为江苏保监局提供相关数据及报表。
内幕信息 知 情人 登 记报 备 制度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制度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完善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
公司办公室负责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的日常管理工作。
公司其他部门、子公司及能够施加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负责人为其管理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责任人,负责其涉及内幕信息的报告、传递等工作,公司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知情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五条 上述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信息披露指定的网站或报刊正式披露。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二十一)公司尚未公开披露的临时公告;(二十二)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季度、半年度、年度报告及其财务报告;(二十三)公司股东名册;(二十四)相关证券监管机构、公司证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权机构要求提供而尚未公开披露的其他信息。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公布日期】2011.11.11•【字号】苏证监公司字[2011]591号•【施行日期】2011.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苏证监公司字[2011]591号)各上市公司:为贯彻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1]30号,以下简称“规定”)的要求,进一步加强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各上市公司应当在11月25日前,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规定》的要求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及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作出规定。
已经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公司,应当对照《规定》的要求进行修订和完善。
相关制度的制定或修订应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并依法披露。
二、各上市公司应当根据《规定》的要求,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落实到位、责任到人。
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
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三、各上市公司应当在11月25日前将《规定》的要求传达到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并组织公司以及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进行学习。
四、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中应当包括对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上市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的内容,明确上述主体的内部报告义务、报告程序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
江西证监局关于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的通知
江西证监局关于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公布日期】2009.09.01•【字号】赣证监发[2009]219号•【施行日期】2009.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江西证监局关于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的通知(赣证监发〔2009〕219号)各上市公司、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根据《证券法》、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公告[2008]48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现就辖区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建立健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以下简称“登记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能获知内幕信息的人,包括但不限于:(一)《证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人员,例如: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3.上市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4.由于所任上市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5.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6.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等(二)其他因工作原因获悉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人员;(三)上述(一)、(二)项下人员的配偶、子女和父母;(四)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明确内幕信息范围。
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一)《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所列内幕信息;(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所列重大事件;(三)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和业绩快报披露前,定期报告和业绩快报的内容;(四)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或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计划;(五)上市公司或其母公司、实际控制人的重大资产重组计划;(六)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四川福蓉科技股份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四川福蓉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40号)、《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告[2011]30号)、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其下属各部门、子公司(包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50%以上的子公司和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参股公司”)。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工作,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公司其他部门、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负责人为其管理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责任人,负责其涉及的内幕信息的报告、传递等工作。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公司证券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披露、备案、监督、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五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负责人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工作。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公开或泄漏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破产企业登记事项办理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破产企业登记事项办理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破产企业登记事项办理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联合印发的《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发改财金规〔2021〕274号),进一步做好破产企业登记事项办理,提升办理效率,降低办事成本,推动全省营商环境持续优化向好,结合我省企业破产处置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支持管理人依法履职1.建立支持管理人依法履职工作机制。
市场监管部门(包括市场主体登记机关,下同)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积极支持和配合管理人依法履行接管、调查、管理、处分破产企业财产等职责,建立和完善与支持管理人依法履职要求相配套的工作机制。
2.强化管理人身份认同。
管理人经办人员可以持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以及经办人员授权委托手续、有效身份证件,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破产企业档案查询、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备案登记等手续。
3.支持对破产企业持有股权的解封。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据破产法院或原查封法院出具的解除保全裁定书以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解除人民法院对破产企业持有股权的查封。
保全措施解除后,破产法院应当及时通知原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
破产申请受理后,破产法院裁定驳回破产申请的,应当及时通知原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按照原保全顺序恢复保全措施。
二、规范破产企业变更登记4.严格破产企业变更登记。
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破产清算程序终结前,或者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程序终止前,除经破产法院通知或者管理人申请,市场监管部门不予办理破产企业登记事项变更或相关备案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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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内幕知
情人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与市场监管
【发文字号】苏证监公司字[2011]383号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1.07.18
【实施日期】2011.07.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内幕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苏证监公司字[2011]383号)
各上市公司:
自中国证监会下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等部门关于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意见的通知>的通知》(证监发[2010]104号)以来,各上市公司已初步建立完善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但在我局的日常监管及常规检查工作中发现,许多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及管理工作中还存在制度不健全,认识不到位,执行流于形式等普遍性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管理,提高规范运作水平,现对各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健全工作机制。
各上市公司应健全内幕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机构,在制度中明确
公司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内幕信息管理具体工作负责人,并指定专人负责内幕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将内幕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做到实处。
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