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二局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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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
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规章制度的管理工作,使公司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废止、审核、发布和备案工作程序化、规范化,保证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促进依法治企,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规章制度是公司为规范各项管理工作的范围、职责、权限、工作程序和奖惩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包括章程、规则、规定、规程、制度、办法、细则、决定、指导意见、工作标准、业务流程、作业指导书、作业手册等。
第三条公司规章制度共分为四级:
一级规章制度,主要指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经理工作细则等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公司治理结构方面的制度;
二级规章制度,主要指规范战略管理、投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科技管理、生产管理、财务管理、营销管理、风险管理、业绩考核、法律事务、综合管理等由董事会决定的基本业务的制度,如“XX管理规定”、“XX工作规程”、“XX管理制度”、“XX管
理办法”;
三级规章制度,主要指为实施以上两级制度而制定的规范具体业务管理工作的管理制度,如“XX实施细则”、“XX工作细则”、“XX决定”。
四级规章制度,主要指为执行各项管理制度由职能部门制定的指导意见、工作标准、业务流程、作业指导书、作业手册等。
第四条制定规章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兼顾稳定与时效性原则:与公司整体发展战略、功能定位、管控模式及管理重点相适应,在确保相关制度相对稳定运行的同时,要随着内外部环境的变化和经营管理的需要,不断调整和更新;
(三)适用性原则:符合企业实际,能在一定时间和一定范围内普遍适用;
(四)统筹兼顾原则:注意制度的系统性和协调性,与管理流程协调和匹配,避免重复制定和各项制度之间冲突、交叉和遗漏。
第五条公司规章制度的归口管理部门和职责:
公司规章制度的归口管理部门为企业发展部。其中一级规章制度由董事会监事会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二、三、四级规章制度由相关职能部门(单位)管理,均报企业发展部备案。
企业发展部负责公司规章制度的总体策划,并组织编制规章制度制定计划;组织制定和修订规章制度,组织规章制度的汇编和发布。
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对一、二、三级规章制度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公司办公室负责规章制度的印发。
第六条公司各职能部门(单位)负责分管业务规章制度的管理工作,包括分管业务所需规章制度系统策划,提出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订计划,起草、组织会签规章制度,对现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调研,对其适宜性、符合性和有效性进行监测和评估,并及时进行补充或修改,保持分管业务制度体系的完整和有效。
第二章规章制度的策划和起草
第七条公司各职能部门(单位)应根据业务工作需要,在对规章制度需求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需制定的规章制度计划,由部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送企业发展部备案。规章制度计划应当包括规章制度名称、制定的必要性和目的、依据及起草工作完成时间等内容。
第八条规章制度应当对制度名称、制定目的、适用范围、主管部门、参与部门、具体规范或标准、生效条件、施行日期等作出明确规定。程序类规章制度还应明确实施程序,并附流程图。如有以新的规定取代原规定的,应当写明予以废止的原规定名称、
文号及废止时间。
规章制度名称中应标明“章程”、“规则”、“规定”、“规程”、“制度”、“办法”、“细则”、“决定”、“指导意见”、“工作标准”、“业务流程”、“作业指导书”、“作业手册”等字样,便于从名称判定规章制度级别。
第九条规章制度的内容用条文表达,每条可以分为款、项、目。条文较多的,可分章,章可分节。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规章制度标题的题注应载明制定部门(单位)、通过日期。
规章制度应当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用词准确,文字简明,标点符合正确。
第十条规章制度的起草工作,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一)确定主题,草拟提纲;
(二)收集资料,掌握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定;
(三)调查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措施;
(四)撰写草案;
(五)将草案发至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和子分公司征求意见(如有必要时);
(六)汇总意见,修改草案;
(七)组织研究讨论并请相关部门(单位)会签,形成草案送审稿。
第十一条规章制度草案送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和子分公司征求意见时,应附书面通知,写明要求反馈书面意见的期限。
第十二条被征求意见的部门(单位)应认真组织研究,结合各自职能职责,提出对制度草案修改的意见和建议,并在征求意见通知规定的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由部门(单位)负责人签署或加盖公章后送起草部门。起草部门应将各部门(单位)的书面答复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规章制度起草部门(单位)在汇总所征求意见后,应认真组织研究讨论,对规章制度草案进行修改,经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会签后,形成送审稿。
第十四条规章制度草案送审稿定稿后,由负责组织起草工作的部门(单位)写出起草说明,内容包括:制定该规章制度的目的、依据、起草过程、不同意见及未采纳不同意见的理由。
第三章规章制度的审查、批准、发布及备案第十五条草案送审稿及起草说明全部完成后,由负责规章制度起草工作的部门(单位)负责人签署后送企业发展部。
第十六条企业发展部根据各部门(单位)的职责和工作内容对报送的规章制度进行审核协调,如有业务交叉、与公司功能定位不符、与部门(单位)职能不符、与管理流程不符的,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草案进行再次讨论,形成书面审核意见。
第十七条法律事务部对于规章制度草案送审稿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核,形成书面审核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