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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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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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全文网络《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7号《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12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二年四月五日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校车,是指依照本条例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及其教学点的设置、调整,应当充分听取学生家长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

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国家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按照规定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

支持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办法,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税收管理权限制定。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公安、交通运输以及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国务院教育、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共同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1.08•【字号】湘政发〔2023〕10号•【施行日期】2023.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湘政发〔2023〕10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现将《湖南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2023年11月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责任落实第三章责任追究第四章附则湖南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依法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的单位和责任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包括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业(单位)主体责任以及公民个人责任。

第四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各部门协调联动、全社会共同参与;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失职追责;坚持谁主管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谁靠近谁牵头;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道路交通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承担全面领导责任;分管道路交通安全的负责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管理、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农业农村、商务、教育、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气象等部门,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履行相应的监管职责。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20年修正)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20年修正)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1.27•【字号】•【施行日期】2020.11.27•【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6年5月31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9月27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0年11月27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经费,完善道路基础设施;建立和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和交通事故应急机制,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范围,定期研究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组织道路交通安全状况评估;加强道路交通安全信息化建设,组织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部门建立机动车监督管理数据共享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发挥当地公安派出所、农机管理单位、村(居)民委员会以及驾驶人协会的管理、劝导作用,督促有关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幼儿园周边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方案

幼儿园周边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方案

幼儿园周边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方案幼儿园周边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方案(精选10篇)幼儿园周边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方案篇1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切实做好全办事处中幼儿园、幼儿园交通安全工作,推进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和清理整治工作,根据省、市、区统一要求,结合本处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做好中幼儿园幼儿园交通安全工作,紧紧围绕“创建平安校园,构建和谐社会”工作目标,以“全面排查、集中整治”为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各负其责”,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各有关部门责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消除接送学生车辆安全隐患,预防和避免涉及中幼儿园、幼儿园接送车辆的重大交通事故发生。

二、工作任务广泛开展“文明出行”和“拒乘无安全保障车辆”等交通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加强“路队制”等学生上、放学的安全管理。

全面摸排办事处范围内接送学生校车数量、车辆状况、车辆所有人、驾驶人、运行时间、行驶线路等基本情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严格执行学生上车登记制度和行车安全登记制度,落实定线、定点、定车、定人、定时、定跟车教师的“六定”出行措施,加强对驾驶员、跟车教师和乘车学生及家长的安全教育。

加强校车清理整治工作,切实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有效整治和打击非法校车,确保全办事处接送学生校车安全、规范。

三、活动开展(一)时间安排:自20xx年xx月xx日——xx月xx日,用一个月的时间认真开展中幼儿园幼儿园交通安全知识教育活动。

并对全办事处公、民办中幼儿园及幼儿园接送学生的各种校车进行集中清理整治。

(二)清理整治范围:全办事处公、民办学校和幼儿园接送学生的各种校车,重点整治无牌无证、假牌、假证、套牌套证、个人机动车及报废车辆作为校车上路行驶,严查校车严重超载、超速、超龄,严禁使用拼装车、改装车、三轮车、农用车接送学生。

对证件不齐全、不按规定年审,外观颜色不合格、无校车专用标识、不具备合法营运资格的车辆一律停租、停运、停用。

两客一危相关文件和制度

两客一危相关文件和制度

两客一危相关文件和制度
“两客一危”是指从事班线客运、旅游包车客运和危险货物运输的道路运输企业。

为了确保这类运输的安全,政府和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文件和制度。

在湖南省,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十一条,对于“两客一危”车辆有如下规定:
1. 连续驾驶机动车达到四小时的,应当停车休息,休息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分钟。

2. 驾驶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班线客车、包车客车、旅游客车或者校车,在二十四小时内累计驾驶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晚十时至次日晨六时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两小时。

3. 除接驳运输外,长途客运车辆凌晨二时至五时不得载客运行。

4.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八十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六十公里,大中型载客汽车晚十时至次日晨六时在高速公路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八十公里。

5. 道路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低于上述规定速度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大中型载客汽车行驶速度不得高于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

此外,“两客一危”道路运输经营者还应建立健全风险管理规章制度,规范档案管理,如实记录风险辨识、评估、管控等工作。

并应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运行考核奖惩制度,或在安全生产奖惩
管理制度中涵盖相关内容,明确考核奖惩的标准、频次、方式方法等,并将考核结果与员工工资、薪酬挂钩。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两客一危”的道路运输规定可能因地区和政策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建议关注相关政策文件获取最新信息。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云溪区校车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岳云政办发〔2017〕24号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云溪区校车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岳云政办发〔2017〕24号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云溪区校车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云溪区校车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岳云政办发〔2017〕24号各镇人民政府、长岭街道办事处、松杨湖港区便民服务中心,绿色化工园区,区直及驻区各单位:《岳阳市云溪区校车安全管理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0月9日岳阳市云溪区校车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湖南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中小学幼儿园学生用车管理的意见》等文件精神,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云溪区所辖中小学校、幼儿园(以下合称“学校”)接送学生、幼儿(以下合称“学生”)的车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校车,是指专门用于接送学生上下学,且车辆符合《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GB24407-2012》国家标准(过渡车辆至2020年3月31日过渡期内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标准)、办理了校车相关手续的7座以上的客运包车。

第四条学生上下学车辆接送按以下两种模式进行:(一)充分发挥农村客运和城市公交的主体作用。

根据部分学生可搭乘农村客运和城市公交的实际,引导客运、公交公司在营运区间和特定路段,通过延伸线路、增加运力、调整时间、规范管理,让更多的学生乘坐安全放心的客运、公交车辆上下学。

(二)学校自备或租用校车接送学生。

2021年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2021年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导语:作为接送学生上下学的工具,校车安全管理很重要,下面了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欢迎阅读!第一条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校车,是指依照本条例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及其教学点的设置、调整,应当充分听取学生家长等有关方面 ___。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

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国家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按照规定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

支持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具体办法由 ___财政部门制定。

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办法,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税收管理权限制定。

第四条 ___教育、公安、交通运输以及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 ___的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___教育、公安部门会同___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共同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学幼儿园学生用车(船)省级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学幼儿园学生用车(船)省级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学幼儿园学生用车(船)省级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2.09.25•【字号】湘财教[2012]57号•【施行日期】2012.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学幼儿园学生用车(船)省级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教〔2012〕57号)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教育局:为规范学生用车(船)省级奖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制定了《湖南省中小学幼儿园学生用车(船)省级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中小学幼儿园学生用车(船)省级奖补资金管理办法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附件:湖南省中小学幼儿园学生用车(船)省级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中小学幼儿园学生用车管理的意见》(湘政办发〔2011〕53号)精神,引导各地加大中小学幼儿园学生用车(船)(以下简称学生用车(船))投入力度,创新学生用车(船)运营管理模式,最大限度保障学生乘车(船)安全,从2012年起,省本级设立中小学幼儿园学生用车(船)奖补资金。

为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用车(船)省级奖补资金主要对已经建立学生用车(船)运营模式和管理机制且学生用车(船)覆盖区域达到规定要求的县市区给予适当奖励性补助。

申请省级奖补资金的县市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已按要求成立由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宣传、监察、财政等部门组成的中小学幼儿园学生用车(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2、已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公司管理、部门监管”的基本原则,建立切合地方实际的学生用车(船)提供模式和经营管理方式;3、已按要求建立学生用车(船)专项经费补助制度并列入财政预算;4、学生用车(船)已覆盖到农村中小学校和幼儿园;5、一年内未发生特大学生用车(船)交通安全事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中小学幼儿园学生用车管理的意见-湘政办发[2011]53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中小学幼儿园学生用车管理的意见-湘政办发[2011]53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中小学幼儿园学生用车管理的意见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中小学幼儿园学生用车管理的意见(湘政办发〔2011〕53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逐步建立起符合省情、满足学生需求、运行规范有序、职责权利明确的中小学幼儿园学生用车(以下简称学生用车)管理制度,最大限度地保障中小学幼儿园学生乘车安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学生用车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学生用车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加强学生用车管理,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任务,是保障青少年健康成长、促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重要体现。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加强学生用车管理摆在突出位置,加强领导,强化措施,明确责任,力争用三年时间,使全省学生用车安全隐患得到根本整治,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得到根本遏制;学生用车步入政府主导、管理规范、用车安全、群众满意的良性发展轨道,中小学生和幼儿上下学用车基本解决并坐上安全车、放心车。

二、明确学生用车管理模式(一)企业、学校购买或租赁。

在经济发达地区,可实行“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公司管理、财政补贴”的模式。

鼓励国有汽车运输企业或学校购买或租赁符合《专用小学生校车安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的专用校车,组建专业学生接送服务公司。

中小学幼儿园学生乘车由服务公司按学区统一调度和管理,县市区政府给予一定的营运补贴。

可适当向学生收取乘车费,具体标准由县市区物价部门核定。

(二)社会投资。

鼓励民办学校或幼儿园举办人购买或者租赁公交公司、客运公司或个人的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车辆,专门用于接送学生。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2.24•【字号】湘政发[2009]7号•【施行日期】2009.0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的通知(湘政发〔2009〕7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现将《湖南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九年二月二十四日《湖南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一、总则第一条为落实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

有效控制交通违法行为和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和处理条侧》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责任制。

第二条全省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学校、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均须遵守本责任制。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道路交通发展要求,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建立健全以政府分管负责人为召集人的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工作制度,制定道路交通安全规划,确定管理目标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本责任制所称的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以下简称安全责任制)是指在省、市州、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下,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学校、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必须做好交通安全工作,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

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和出版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义务。

二、职责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情况,制定防范交通事故工作对策,对道路交通事故控制指标实行目标管理。

市州、县市区、乡镇政府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防范交通事故工作对策和道路交通事故控制指标,制定实施方案,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是全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工作的行政主管机关。

校车安全管理办法

校车安全管理办法

校车安全管理办法为切实加强我区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建立职责明确、运行有序、符合区情的校车管理制度,实现校车管理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7号)、《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省中小学幼儿园学生用车(船)运行服务收费不再实行政府定价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公司管理、部门监管”的原则,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范围本办法适应校车使用者、运营者、管理者等,主要包括资阳行政区域内幼儿园、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各类教育培训机构等教育机构,所称校车是指依法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

二、管理模式结合我区实际,我区实施承运公司准入审批、承运车辆购置前申请审批和准入审批制度。

凡参与我区公办、民办学校和幼儿园接送学生车辆都必须经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校车办”)审核批准,同时建立公司评价退出机制;凡承运校车必需挂靠准入的专业承运公司进行管理;凡进入我区运营的专业承运公司必需通过审核批准,未经批准的车辆不得参与接送学生(幼儿)的业务。

三、管理要求(一)校车必须做到“六统一”1.统一校车标准。

专营模式的校车必须是符合国家最新公布的《专用校车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车辆。

2.统一外观标识。

校车车体外观颜色统一,车辆标识、驾驶人员标识及候车(接送)站点标识样式依据国家有关标准统一设置。

3.统一检测管理。

公司建立统一规范的校车管理档案,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每年定期对车辆进行两次以上安全技术检测,确保车辆运营安全。

4.统一保险标准。

校车参照客运班线车辆标准在指定保险公司及时足额投保,除足额购买法定强制险外,还需购买每座保额不低于IOO万元的座位险和每车保额不低于150万元的第三方责任险。

5.统一车辆产权。

公司必须对参与运营的车辆拥有全部产权。

校车管理条例

校车管理条例

校车管理条例前言校车是学生上下学的重要交通工具,同时也是学校的重要财产。

为了保护学生安全、维护学校形象,加强校车管理是每个学校必须要做的工作。

本文档旨在制定一系列校车管理制度,规范校车运营,确保学生出行安全。

校车管理的必要性1.学生人数增多,学校需扩大服务范围,加强校车管理具有现实意义。

2.校车安全事故屡屡发生,必须加强管理,确保学生安全出行。

3.校车作为学校重要的资产之一,需要建立科学的管理体系,加强物资保护,保障学生合理出行。

校车管理条例第一章校车管理基本原则1.校车应遵守国家、地方及各项规定要求,维护公共道路秩序,加强对驾驶员的培训与管理。

2.校车运营应遵守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建立学生家长联络机制,提高服务质量。

3.校车管理应定期开展安全检查、维护及保养工作,定期听取学生家长意见,及时修复车辆缺陷。

4.学校应定期收集分析校车运营数据,及时反馈学生家长关注的问题,完善校车管理,提升管理水平。

第二章学校校车管理机构1.学校应设立专门的校车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和落实校车管理制度,保障校车安全运营。

2.校车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校车学生乘车管理;–校车驾驶员管理;–校车维修保养管理;–校车安全管理;–学生家长反馈管理;–档案管理等。

第三章校车驾驶员管理1.校车驾驶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证明,受过专业培训,熟悉交通法规,保证行车安全。

2.校车驾驶员应保持车辆和行驶路线的稳定性,保持良好的驾驶习惯,保证学生安全运营。

3.校车驾驶员应接受定期的健康检查,确保精神状况良好,防止身体不适导致行车事故。

第四章校车维修保养管理1.学校应根据校车维修保养制度要求,定期为校车进行维修保养工作,保持车辆稳定性,延长寿命。

2.各校车维护单位应建立完善的校车维修保养档案,保证维修保养工作的实时记录和记录的合法性。

第五章校车安全管理1.校车安全管理应针对校车的运营过程及各个方面,对校车安全管理所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全方位预防和核查。

湖南省民办普通高级中学办学资格标准

湖南省民办普通高级中学办学资格标准

湖南省民办普通高级中学办学资格标准为进一步促进民办学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决定》(湘政发〔2008〕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38号)、《湖南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7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当前我县民办学校发展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县民办学校(含幼儿园,下同)办学行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深刻理解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的意义近年来,我县民办学校快速发展,整体上进入了更加注重内涵发展和提高质量的新阶段。

加强民办学校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推动我县基础教育实现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推进依法治教,促进教育公平的迫切需要。

经过几年来共同努力,我县民办学校管理进一步加强,同时,在一些地方还不同程度存在违规办学、管理松弛、办学行为无序等问题,成为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必须切实加以解决。

县教育行政部门要站在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决定精神的高度,充分认识规范办学行为的重要意义,切实把加强民办学校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列入重要工作日程,促进我县基础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办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强化措施,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一)规范办学审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决定》以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通知》精神,县教育行政部门要把发展民办学校,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作为重要工作职责。

要深化教育体制改革,坚持教育公益性原则,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办学主体多元,充满生机活力的办学体制。

切实加强民办学校的统筹、规划和管理工作,规范民办学校审批,依法明确民办学校变更、退出机制,切实落实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

审批设立民办学校,必须符合当地教育事业发展规划,严格执行学校设置标准,严格审批程序。

湖南省实施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湖南省实施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There is always a beautiful landscape in the world that makes you quiet and yearning, and finally makes you know that all trekking is for the happiness of this moment.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湖南省实施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校车,是指依照本条例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及其教学点的设置、调整,应当充分听取学生家长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

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国家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按照规定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

支持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办法,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税收管理权限制定。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公安、交通运输以及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国务院教育、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共同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湖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湖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湖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08.09.28•【字号】湘公交通[2008]225号•【施行日期】2008.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湘公交通[2008]225号)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函〔2008〕97号)的要求,我总队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有关清理结果通告如下:一、废止《关于外省驾驶员无“准驾证”不视为违章行为的通知》等51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

二、确认《关于拍卖汽车入户有关问题的通知》等27件规范性文件失效(见附件2)。

三、确认《关于印发<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的通知》等53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见附件3)。

四、重新公布《湖南省客运机动车驾驶员户籍化管理规定(试行)》等12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4)。

我总队于2008年9月30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未列入上述继续有效和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自2008年10月1日起不再执行。

确需继续执行的,将依照法定程序重新制定规范性文件。

上述废止、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全省各级公安交警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并切实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废止、宣布失效后的后续管理工作。

上述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与本通告发布前连续计算,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

特此通告。

附件:1、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4、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二○○八年九月二十八日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

长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县校车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长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县校车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长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县校车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4.12•【字号】长县政办发〔2016〕4号•【施行日期】2016.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校园安全正文长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县校车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长县政办发〔2016〕4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机关各单位:《长沙县校车安全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4月12日长沙县校车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根据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省、市校车安全管理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校车,是指依照《条例》取得使用许可,专门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凡长沙县行政区域内校车的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第四条校车接送对象按照“保障学生就近入学,寄宿制学校入学,公共交通满足入学,提供校车服务”依次优先为原则确定。

校车接送范围为:初中生居住地距学校 3.5公里以上;小学生居住地距学校 2.5公里以上,因特殊情况需要跨镇(街道)接送的,只能在毗邻镇(街道)接送,并符合相对就近入学等要求,现有用校车接送的幼儿应逐步过渡到由家长或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

在公共交通有保障的城区,应逐步减少运营校车。

第五条校车安全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各负其责”的原则,逐级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司其职”的工作机制。

县人民政府成立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机构,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与县域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学校(幼儿园)校车使用许可制度

学校(幼儿园)校车使用许可制度

学校(幼儿园)校车使用许可制度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幼儿、学生(以下统称学生)的人身安全,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校车条例),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校车使用范围(一)公民办中小学、乡镇中心幼儿园根据办学实际,确需要使用校车,可依照本办法申请获得批准后使用校车。

(二)相关部门应合理规划幼儿园布局,方便幼儿就近入园,原则上不新批准民办幼儿园使用校车,逐步取消已审批校车;办园班级在8个班以上(不含园舍投资在100万以上的高端幼儿园),确需要使用校车的,可依照本办法申请获得批准后使用校车。

第二条使用校车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许可。

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镇宁籍车辆,属于学校或者校车服务者所有;(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三)车辆符合专用校车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四)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五)配备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安全设备;加装扶手等安全装置,前排座位设有三角式安全带;门窗玻璃、座椅座垫配备齐全,并配备有效的消防器材;车窗玻璃不得使用不透明的太阳膜;按照规定配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者责任险、乘客责任险和承运人责任险并随车携带。

第三条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校车使用申请人须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书面申请中应当载明拟使用校车的学校、安全管理责任人、校车驾驶人以及校车拟行驶的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

教育行政部门将申请材料分别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审查、研究校车使用申请相关材料并回复意见给教育行政部门后,教育行政部门结合回复意见提出审查意见,报区。

校车使用许可由区批准。

区决定批准的,告知相关部门和校车申请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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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
【法规类别】交通安全管理
【发文字号】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77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5.12.28
【实施日期】2016.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277号)
《湖南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已经2015年12月14日省人民政府第65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杜家毫
2015年12月28日
湖南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
第一条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校车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校车,是指依法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用于接送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

本办法所称学校,包括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幼儿园。

本办法所称学生,包括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和幼儿园儿童。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机制,明确有关部门的校车安全管理职责,解决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校车安全管理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依照《条例》
、本办法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并建立校车安全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按照国家规定保障因学校设置或者撤并原因难以就近入学,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学校服务半径符合国家规定或者公共交通能够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应当不使用校车;使用校车的,不享受财政资金支持。

第五条确需校车服务的学校可以配备校车。

依法设立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根据市州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可以提供校车服务。

市州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可以制定管理办法,组织依法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个体经营
者提供校车服务。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设立专业校车运营单位或者政府购买校车服务等方式,逐步实现校车运营管理的专业化和集约化。

禁止挂靠运营或者变相挂靠运营。

第六条校车应当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专用校车还应当符合专用校车国家标准。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校车釆购的指导,查处生产、销售不合格校车产品的违法行为,保障校车产品质量安全。

校车不得私自改装,不得加设车窗栏杆,车窗不得粘贴深色反光膜或者其他妨碍视线的材料。

第七条使用校车应当依法取得校车使用许可。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或者市州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证明其符合《条例》
第十四条
规定条件的下列材料:
(一)车辆所有人营业执照或者设立批准文件或者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行驶证;
(三)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四)校车驾驶人驾驶证;
(五)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在内的校车运行方案;
(六)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七)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凭证。

第八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
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综合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

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发给校车标牌;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教育行政部门征求意见材料后1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交验机动车,在申请人交验机动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查验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卫星定位装置以及逃生锤、干粉灭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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