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昌县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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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正文]一、背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物业服务已成为城市居民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而物业服务收费也成为物业企业与业主之间的一项重要经济关系。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确保业主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所有物业服务企业。

三、收费标准1.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据本实施办法和《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向业主公示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设定收费标准。

2. 物业服务企业对不同类型的物业项目、物业服务内容,可以制定不同的收费标准,但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合理合法合规。

3.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详细说明收费标准的适用范围、收费标准项目及其费用计算公式,并在合同中明确告知业主,以免引起纠纷。

四、计费方式1.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据收费标准,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或者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的建议,采取单价计费方式或者固定计费方式。

2.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向业主公示计费方式和使用情况,以便业主了解情况。

3.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利用计费方式变更、未约定的费用等手段向业主乱收费。

五、收费调整1.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定期评估收费标准,如有必要,可以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出建议,并经过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同意后调整收费标准。

2. 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应当通过不同渠道及时公示,并向业主发出通知或者复函,详细说明调整理由、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和执行时间。

六、费用管理1.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体系,明确费用归属、核算方法及流转情况,并定期公示收支明细。

2.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据《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注意费用的合理使用、突出投入效益,确保业主权益得到保护。

七、违规处理1.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业主缴纳不合理费用,不得采取威胁、诱导、欺骗等手段违规收费。

2.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自行提高、降低收费标准,如发生违规行为,责令改正,并依据《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省物业管理条例》、《××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自行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特约服务费、代办服务费和物业服务企业收取的其他费用。

其中物业公共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具有公共性的物业基本服务,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普通住宅前期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专有、专用的车位(车库)的汽车停放收费标准,建设单位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库)租金实行政府指导价。

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房改房、老旧住宅小区,实行物业管理或由街道社区托管的,其物业服务收费应执行政府指导价;实行业主自治管理的,其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共同决定,约定执行。

业主大会成立后,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执行。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单方面制定和调整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

业主大会成立后,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专有、专用的车位(车库)的汽车停放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该小区汽车停放费标准。

非普通住宅和非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满足部分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或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和代办服务收费等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物业服务队收费管理制度

物业服务队收费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物业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

第三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合理、诚信的原则,遵循市场调节与政府指导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制度,明确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接受业主监督。

第二章收费项目及标准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项目包括:(一)物业服务费:包括住宅小区、公寓、别墅等住宅类物业的物业服务费。

(二)公共设施设备运行维护费:包括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电梯、消防、监控等公共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费。

(三)绿化养护费:包括绿化带的养护、修剪、施肥、病虫害防治等费用。

(四)清洁卫生费:包括公共区域、电梯、楼道、公共卫生间等的清洁卫生费用。

(五)秩序维护费:包括保安、消防、监控等秩序维护费用。

(六)其他收费项目:根据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和合同约定,经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同意的其他收费项目。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一)物业服务费: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协商确定。

(二)公共设施设备运行维护费:根据实际运行维护成本确定,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协商确定。

(三)绿化养护费:根据绿化养护成本确定,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协商确定。

(四)清洁卫生费:根据清洁卫生成本确定,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协商确定。

(五)秩序维护费:根据秩序维护成本确定,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协商确定。

(六)其他收费项目:根据实际成本和服务内容确定,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协商确定。

第三章收费方式及期限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方式:(一)按月收费:物业服务费、公共设施设备运行维护费、绿化养护费、清洁卫生费、秩序维护费等按月收取。

甘肃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甘肃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甘肃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单位在接受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对其居住小区内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项目开展的日常维护、修缮、整治服务及提供其他与居民生活相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下文是甘肃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欢迎阅读!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甘肃省物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政府提倡建设单位、业主(业主委员会)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制定全省物业服务收费政策,指导、协调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州)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持有一、二级物业资质证书及所辖各县级市(区)内持有三级物业资质证书的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持有三级物业资质证书的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坚持合理、公开以及服务与收费标准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普通住宅以外(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等)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原则上3年调整公布一次。

物业收费管理细则

物业收费管理细则

物业收费管理细则物业收费管理细则无规则则不成方圆,各行各业都需要将规则。

下面是小编整理的物业收费管理细则,请阅读,上公文站,发现学习。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四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具体定价形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有定价权限的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

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八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第九条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制度细则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制度细则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制度细则一、背景介绍随着城市的发展和改善居民生活的需求,物业服务成为了城市居民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保证物业服务的质量和效率,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制度应运而生。

收费管理制度的出台旨在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方式和标准,保障居民的权益,同时也能提高物业服务的质量和管理水平。

二、目的及原则1. 目的:确保物业服务的公平、透明和合理性,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的可持续发展。

2. 原则:公正、公平、公开原则,用户付费、市场调节、政府监管原则,服务与收费相符原则。

三、收费范围和标准1. 收费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公共区域的维护管理费、物业管理费、安全保卫费、绿化环境费等。

2. 收费标准:按照所在地区的物业市场价格、公共设施维护费用和维修保养投入来确定。

须在业主大会上进行公示并经过业主投票通过。

四、收费方式和周期1. 收费方式:采用自愿交纳原则,业主可选择一次性缴纳或分期缴纳。

2. 收费周期:一般为每月缴纳,也可由业主大会决定其他周期。

五、收费管理和监督机制1. 收费管理:物业服务收费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确保收费工作的公正和高效进行。

物业管理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收费管理部门,定期对收费情况进行审查和核对。

2. 监督机制:由业主委员会和监事会对物业服务收费进行监督,确保收费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业主委员会和监事会可以委派业主代表参与对收费情况的监督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费用使用和公示1. 费用使用:物业服务收费应用于维护和提升小区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绿化环境等方面,确保业主的生活品质和安全。

2. 公示制度:物业管理公司应定期对收费使用情况进行公示,向业主公开收费收入和使用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和监督。

七、投诉处理和补救措施1. 投诉处理:业主对物业服务收费有异议,可以向物业管理公司提出书面投诉,物业管理公司应该及时处理,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给予回复。

2. 补救措施:如果物业管理公司的处理不满意,业主可向上级主管部门投诉,并寻求有关部门的协调和仲裁。

物业收费管理规定

物业收费管理规定

物业收费管理规定物业收费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收费管理,提高物业服务质量,维护业主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该物业管理区域内所有业主及物业管理公司。

第三条物业收费管理以公平、合理、透明为原则,同时注重服务质量和费用合理性。

第四条物业管理费的计费周期为每月,具体收费项目及标准由物业管理公司根据需要确定并告知所有业主。

第二章:物业管理费的收费项目及标准第五条物业管理费主要包括以下项目:1·物业基础管理费:用于覆盖物业管理服务所需的人力、办公设备、日常维护等支出。

标准为每平方米每月。

2·公共设施维护费:用于维护小区公共设施(如电梯、照明等)的正常运行与维修。

标准为每平方米每月。

3·安保费:用于小区安保人员工资、巡逻等费用支出。

标准为每户每月。

4·环境卫生费:用于小区环境卫生的清扫、垃圾处理等费用。

标准为每户每月。

5·管理费:用于物业管理公司运营管理的费用,包括管理人员工资、培训等支出。

标准为每户每月。

第三章:收费方式及支付期限第六条物业管理费的收费方式可以选择月度缴费或年度缴费。

第七条月度缴费方式下,业主需在每月的10日前缴纳当月物业管理费。

逾期缴费将按日计算滞纳金。

第八条年度缴费方式下,业主需在每年的一月前一次性缴纳全年物业管理费。

逾期缴费将按日计算滞纳金。

第四章:费用调整与退费第九条物业管理费的调整应提前一个月通知业主,并经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确认。

第十条如业主有异议可提出书面申请,物业管理公司应及时处理并进行合理解释。

第十一条如发生超收情况,物业管理公司应及时退还超收部分,并向业主做出书面解释。

第五章:附件附件一:收费标准表附件二:业主异议申请表法律名词及注释:1·物业管理费:指业主按照物业管理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容和标准支付予物业管理公司的费用。

2·物业管理公司:指经国家物业管理资格认定的企事业单位或社区物业服务中心等机构。

物业服务收费制度细则范本

物业服务收费制度细则范本

物业服务收费制度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事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二章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第四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向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并按照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和服务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用。

第五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制度,明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周期等,并告知业主。

第六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物业服务收费政策和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

第七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提供收费明细,业主有权查询和监督物业服务收费情况。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定期向业主公布物业服务收费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八条物业管理企业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应当开具合法的收费凭证。

收费凭证应当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金额、收费时间等内容。

第九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合理使用收费资金,保证收费资金的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挤占收费资金。

第十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收费争议处理机制,对于业主的投诉和质疑,应当及时予以回应和处理。

第三章违规行为的处理第十一条物业管理企业违反本细则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一)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二)擅自增加物业服务收费项目的;(三)其他违反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行为。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制度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制度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制度
是指物业管理公司或物业管理委员会对小区或楼宇的住户收取物业服务费的管理规定。

该制度旨在确保物业服务费的公平、合理、透明和可控,保障物业管理服务的质量和效益。

具体管理制度可以包括以下内容:
1. 收费标准:明确物业服务费的计费方式和标准,例如按照面积、人均费用、楼层等进行计算。

2. 缴费方式:规定住户缴纳物业服务费的时间、方式和地点,可以包括现金、银行转账、在线支付等多种缴费方式。

3. 缴费期限:明确物业服务费的缴纳时间和期限,例如每月、每季度、每年缴纳。

4. 发票开具:规定物业管理公司或物业管理委员会根据国家税收法律规定和相关规定,及时开具物业服务费发票。

5. 使用范围和服务内容:明确物业服务费所包含的服务范围和具体内容,例如保洁、维修、安保等服务项目。

6. 异议处理:规定住户对收费金额或服务内容有异议时的申诉和处理程序,例如可以提出书面申诉并由相关部门进行核实和处理。

7. 财务管理:规定物业管理公司或物业管理委员会对物业服务费的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8. 监督机制:建立住户参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机制,例如设立住户委员会或业主代表会议,定期召开会议和听取住户的意见和建议。

以上是一般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制度内容,不同小区或楼宇根据实际情况会有所差异。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制度的实施可以促进物业管理的规范化、专业化和透明化,提高住户满意度和小区或楼宇的整体管理水平。

物业服务收费制度范本

物业服务收费制度范本

物业服务收费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旨在规范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透明的原则,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服务成本、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和市场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明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内容,并向业主公示。

第六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和法律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收取物业服务费。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纠纷应当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二条收费项目与标准第八条物业服务收费项目包括物业服务费、公共设施设备维修费、绿化养护费、清洁卫生费、安全防卫费等。

第九条物业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所需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物业维护保养、物业设施设备更新改造等成本。

第十条公共设施设备维修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对小区公共设施设备进行维修、保养所产生的费用。

第十一条绿化养护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对小区绿化植物进行养护、修剪、施肥等所产生的费用。

第十二条清洁卫生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对小区公共区域进行清洁、消毒等所产生的费用。

第十三条安全防卫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聘请保安、维护小区安全所产生的费用。

第三条收费方式与支付第十四条物业服务收费方式可以采取包干制、酬金制或者其他方式。

第十五条包干制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确定的收费标准,一次性向业主收取一定期限的物业服务费。

第十六条酬金制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确定的收费标准,按月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

第十七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和法律规定的方式支付物业服务费。

第四条收费管理第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明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内容,并向业主公示。

物业收费管理规定

物业收费管理规定

物业收费管理规定引言概述:物业收费管理规定是指对于物业管理服务费、公共维修资金等相关费用的收费、使用和管理进行规范的制度。

这些规定旨在保障业主的权益,维护良好的物业管理秩序,促进社区的和谐发展。

本文将从五个大点出发,详细阐述物业收费管理规定的内容和意义。

正文内容:1. 物业费收费规定1.1 收费标准:物业费的收费标准应当合理合法,根据物业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包括基本服务费、公共维修资金等。

收费标准应当公示,并经过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审议通过。

1.2 付款方式:业主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缴纳物业费。

物业公司应提供多种缴费方式,如现金、银行转账、在线支付等,以方便业主的缴费。

1.3 滞纳金规定:对于逾期未缴纳物业费的业主,物业公司可以按照规定收取一定的滞纳金。

滞纳金的收取应当合理,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2. 公共维修资金管理规定2.1 资金用途:公共维修资金应专款专用,用于小区公共设施的维修、保养和更新等。

物业公司应制定明确的资金使用计划,并定期向业主公示。

2.2 资金收支公开:物业公司应当对公共维修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公开,包括收入来源、支出项目等。

业主有权查阅相关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对物业公司的资金管理进行监督。

2.3 资金监管:物业公司应将公共维修资金存入专用账户,并定期向业主公示资金的存取情况。

同时,应建立健全的资金监管制度,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3. 物业费使用规定3.1 基本服务费用:物业费中的基本服务费用应用于小区日常管理、保洁、绿化等方面。

物业公司应提供明确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确保业主获得合理的服务。

3.2 公共设施费用:物业费中的公共设施费用应用于小区公共设施的维修和更新。

物业公司应制定明确的设施维修计划,并及时处理设施故障,确保业主的正常使用权益。

3.3 其他费用使用:物业公司在收取其他费用时,应明确费用的用途和范围,并经过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审议通过。

同时,应对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公示和监督。

物业收费管理规定

物业收费管理规定

物业收费管理规定一、背景介绍物业收费管理规定是为了规范物业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合法权益,提高物业管理水平而制定的。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物业管理单位和业主。

二、收费项目1. 物业管理费:用于物业公共区域的日常维护、保洁、绿化等费用。

2. 保安费:用于小区安保人员的工资、培训、装备等费用。

3. 环境卫生费:用于小区环境卫生设施的维护、清洁等费用。

4. 水费、电费、燃气费:按照实际使用情况进行收费。

5. 其他费用:如小区设施维修费、停车费等。

三、收费标准1. 物业管理费:根据小区的规模、建筑面积、公共设施等因素确定,按照每平方米每月收费。

2. 保安费:根据小区的安全等级、保安人员数量等因素确定,按照每户每月收费。

3. 环境卫生费:根据小区的环境卫生设施数量、清洁频次等因素确定,按照每户每月收费。

4. 水费、电费、燃气费:按照实际使用情况,由物业管理单位与供应商进行结算。

5. 其他费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收费标准,并在小区公示。

四、收费方式1. 物业管理费、保安费、环境卫生费:采取月度预收方式,业主每月按时缴纳。

2. 水费、电费、燃气费:由物业管理单位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向业主出具账单,业主在规定时间内缴纳。

3. 其他费用: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选择预收或后收方式。

五、收费公示和报备1.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将收费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方式等内容在小区公示,确保业主知情权。

2.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将收费标准报备至相关主管部门,接受监督和检查。

六、收费使用和公开1.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收费项目的需要,使用收费资金进行相关支出,保障小区的正常运营。

2.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公开收费使用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和检查。

七、费用异议处理1. 业主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异议的,可以向物业管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诉。

2.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调查,对于合理的异议要及时进行调整。

八、违规处理1. 物业管理单位收费不按规定执行、收费标准不合理等行为,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物业收费管理制度

物业收费管理制度

物业收费管理制度一、收费依据和方式1. 物业收费的依据是根据当地政府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执行。

2. 收费方式分为按月收费和按季度收费两种方式。

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公司根据小区的服务内容和财务需求进行制定,经业主委员会审批后执行。

3. 各项费用项目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费、公共设施维修费、环境卫生费等。

具体费用明细将在每年年初由物业管理公司向业主公示并报业主委员会审批。

二、费用缴纳和违约处理1. 物业费和其他各项费用的缴纳周期为每月或每季度一次。

2. 业主应按时将物业费和其他各项费用缴纳至指定的收款账户,逾期缴纳将按日计算滞纳金,具体滞纳金标准由物业管理公司制定。

3. 如业主连续两个月或一个季度未缴纳物业费或其他各项费用,物业管理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之一:发出书面催缴通知,并要求业主在指定期限内缴纳欠费;向业主委员会申请限制其使用公共设施和服务,直至欠费清零;将欠费业主的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并采取合法手段追缴欠费;其他合法的追缴欠费措施。

三、费用使用和监督1. 物业费用主要用于小区公共设施的维修和管理、环境卫生的清洁与整治、安全设施的维护等。

2. 物业管理公司应定期向业主委员会进行相关费用的使用情况汇报,并接受业主委员会的监督。

3. 业主委员会有权对物业管理公司的费用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对发现的问题和不合理之处提出建议和指导。

四、费用公示和账目透明1. 物业管理公司应每年年初向全体业主公示物业费和其他各项费用的收费标准和费用明细。

2. 物业管理公司应每月向业主委员会报送物业费和其他各项费用的收支账目清单,向业主委员会提供财务报表。

3. 业主委员会有权对物业管理公司的财务报表进行审查,并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的财务行为。

五、费用调整和变更1. 物业管理公司若需调整物业费和其他各项费用的收费标准,应提前一个月向业主委员会提交申请,并说明调整的原因和依据。

2. 调整后的费用标准需经业主委员会审批后方可执行。

云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条例

云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条例

欢迎共阅云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公共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本实本实活动的企第四条 物业争形成。

第五条 导监督州、本行政区第六条第七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物业管理企业按照与全体业主签定的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为业主提供与住宅(不包含别墅)相关物业服务的,其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以下物业及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一)别墅及其它非居住物业服务收费。

(二)物业管理企业接受个别业主委托,为其提供物业服务合同以外的特约服务。

(三)依法采用招投标等市场规则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并同时约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

(四)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已成立业主大会的或不成立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的,同时自主选聘了物业管理企业并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的物业。

(五)虽然属于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的住宅,但具备了上述第(三)、(四)款其中任何一款第八条部门制定各州导价由州定期公布。

全省制定。

各地当地物业定、调整各州务收费基实行定,物业格主管部实行协商确定的复印件提交物业所在地的价格主管部门和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

第九条前期物业管理阶段,开发商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可以约定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物业收费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及执行期限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前期物业收费属于临时性收费,当业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业主委员会并自主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后,应当重新约定新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物业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精选文档】

物业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精选文档】

《物业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国家计委、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物业收费管理办法》和《物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行政区域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资质认定的物业管理企业对各类物业实施管理提供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与业主、使用人所签合同(协议)的约定对各类房屋及其共用设施设备、公共绿化、卫生、交通、治安、环境容貌等项目开展日常维护、管理、修缮、整治及提供其他相关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物价局是本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负责制定全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管理办法、等级标准及有关政策规定;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贯彻落实盛市物业收费管理的相关政策,管理辖区内物业管理企业的收费行为。

第五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包括公共性服务费和代收代办服务费、特约服务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根据物业类型、收费性质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普通住宅的公共服务收费及停车管理等专项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普通住宅以外的住宅及各类非住宅物业的公共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代收代办服务费、特约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遵循合理、公开、公平及与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管理公共服务收费,应按照有利于物业管理价值补偿、促进物业管理企业规模经营、加强经营管理的原则,以物业管理的合理成本为基础,根据物业的硬件设施和提供物业管理的服务内容、质量水平,实行等级收费管理制度。

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普通住宅前期物业管理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企业在政府指导价相应等级范围内提出具体收费标准,经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合同后执行.第七条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的费用构成包括以下部分: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费用;2、房屋公共部位、公共设施、设备日常维护及保养费;3、清洁卫生费;4、绿化管理费;5、安全护卫费;6、物业管理企业办公费;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费;8、法定税费;9、合理利润。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制度(二篇)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制度(二篇)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管理,保障业主合法权益,维护小区良好秩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小区所有业主和物业服务提供方。

第三条物业服务收费应遵循公平、公正、合理、便民原则。

第二章收费项目及标准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项目包括但不限于:1、基础物业管理费:用于小区公共区域的日常维护、保洁、绿化等工作。

2、物业安全管理费:用于小区安全设施的维护、巡查、保障等工作。

3、公共设施维护费:用于公共设施的日常维护、维修等工作。

4、车辆管理费:用于小区车辆进出管理、停车场维护等工作。

5、环境卫生费:用于小区环境卫生的清扫、垃圾清运等工作。

6、绿化保护费:用于小区绿化植物的养护、维护等工作。

7、开放区域管理费:用于小区公共区域的开放、管理等工作。

8、装修使用费:用于业主进行装修时,对小区公共设施的使用、损坏等工作。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经过小区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审议通过,并在每年年初通过适当渠道向业主公示。

第三章收费管理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委托给专业的第三方机构,由其负责收费和管理。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应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业主可通过线上平台或线下窗口缴纳物业费。

第八条业主缴纳物业服务费应凭有效身份证件和产权证明,根据实际面积或套内面积计算缴费金额。

第九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及时、准确、透明。

业主可以随时查询自己的缴费记录和明细。

第四章优惠与减免第十条物业服务收费应有合理的优惠和减免政策,包括但不限于:1、老年人、残疾人可享受一定比例的减免;2、临时停车者可享受临时停车减免;3、积极向小区提供志愿服务的业主可享受一定比例的减免;4、敬老院、福利院等社会福利机构可以享受一定比例的减免。

第十一条优惠和减免政策应经过小区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审议通过,并在每年年初通过适当渠道向业主公示。

第五章违规处理第十二条对于拒不缴纳物业服务费或拖欠服务费的业主,物业公司有权采取以下措施:1、书面催缴通知;2、限期缴纳通知并责令限期缴纳;3、停止提供相关物业服务;4、向有关部门申请强制执行。

云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云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云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公共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本实施细则所称业主,是指房屋的产权所有人。

本实施细则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并取得相应资质,专业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

第四条政府鼓励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提倡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指导监督管理。

州、市、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物业管理企业按照与全体业主签定的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为业主提供与住宅(不包含别墅)相关物业服务的,其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以下物业及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一)别墅及其它非居住物业服务收费。

(二)物业管理企业接受个别业主委托,为其提供物业服务合同以外的特约服务。

(三)依法采用招投标等市场规则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并同时约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

(四)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已成立业主大会的或不成立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的,同时自主选聘了物业管理企业并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的物业。

(五)虽然属于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的住宅,但具备了上述第(三)、(四)款其中任何一款条件的。

物业收费管理规定

物业收费管理规定

物业收费管理规定标题:物业收费管理规定引言概述:物业收费管理规定是指物业管理公司或者物业服务机构对业主收取相关费用的管理规定,旨在保障物业管理服务的质量和效益,维护业主权益,规范物业管理行为。

本文将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透明度和收费监督等方面详细介绍物业收费管理规定。

一、收费项目1.1 确定收费项目:物业管理公司应明确列出所有收费项目,包括基础管理费、公共维修基金、水电费、清洁费等,并在合同中明确说明。

1.2 合理界定收费项目范围:物业管理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界定收费项目范围,不得随意增加收费项目或者调整收费标准。

1.3 收费项目调整机制:物业管理公司调整收费项目或者标准时,应提前通知业主,并经业主大会或者相关部门审批。

二、收费标准2.1 制定收费标准:物业管理公司应根据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和实际成本合理制定收费标准,确保合理公平。

2.2 公示收费标准:物业管理公司应将收费标准公示在显眼位置,让业主清晰了解各项费用的收取标准。

2.3 收费标准调整:物业管理公司调整收费标准时,应提前通知业主,并经相关程序合法调整。

三、收费方式3.1 缴费时间:物业管理公司应规定明确的缴费时间,确保业主按时足额缴纳相关费用。

3.2 缴费方式:物业管理公司应提供多种缴费方式,如现金、转账、支付宝等,方便业主缴费。

3.3 发票开具:物业管理公司应及时开具收费发票,确保费用缴纳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四、收费透明度4.1 费用明细清晰:物业管理公司应提供明细清晰的费用清单,让业主清晰了解各项费用的构成。

4.2 收费公示:物业管理公司应公示收费项目、标准和缴费方式,确保收费透明度。

4.3 收费解释:物业管理公司应及时回应业主对收费项目和标准的疑问,提供合理解释。

五、收费监督5.1 业主大会监督:物业管理公司应定期向业主大会报告收费情况,接受业主监督。

5.2 监督机构监督:相关监督机构应加强对物业管理公司收费行为的监督,确保其合法合规。

物业有偿服务收费管理制度

物业有偿服务收费管理制度

物业有偿服务收费管理制度1. 引言本文档旨在制定物业有偿服务收费管理制度,明确物业有偿服务的收费标准、管理流程和责任分工,提高物业服务的透明度和效率,确保公平公正。

2. 背景随着社区规模的扩大和业主需求的增加,物业公司为了更好地满足业主的需求,提供了一系列有偿服务,如家政服务、维修服务等。

为了避免收费不透明、乱收费等问题,需要建立一个明确的收费管理制度。

3. 收费标准1.物业有偿服务收费标准应根据市场行情、服务质量和成本等因素进行制定。

2.收费标准应对不同类型的服务进行区分,如清洁服务、维修服务等。

3.收费标准应定期进行调整,以适应市场变化和成本增加。

4. 收费管理流程物业有偿服务收费的管理流程应包括以下环节:4.1 服务申请业主需要通过指定渠道向物业公司申请有偿服务,填写相关申请表格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4.2 服务评估物业公司收到服务申请后,将安排专人进行现场评估,确定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所需资源。

4.3 收费确认根据服务评估结果,物业公司将向业主提供收费报价,并征得业主的确认。

4.4 服务执行一旦业主确认收费并支付相关费用,物业公司将按照约定时间和要求提供相应的有偿服务。

4.5 服务验收在服务执行完毕后,业主有权对服务质量进行验收。

如发现问题,业主有权要求物业公司进行改进或退款。

4.6 服务记录和统计物业公司应记录每一笔有偿服务的相关信息,包括服务内容、费用、执行时间等,并定期进行统计和分析,为后续的服务优化提供参考。

5. 费用管理物业有偿服务的费用管理应包括以下内容:5.1 费用监控物业公司应建立费用监控系统,记录和监控每一笔有偿服务的费用,确保收费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5.2 费用核算物业公司应建立费用核算机制,对有偿服务的费用进行核算,确保成本和收入平衡。

5.3 费用结算物业公司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业主发送有偿服务费用的结算单,并提供详细的费用明细。

5.4 费用退款如果有偿服务存在质量问题或未能按时提供,物业公司应及时进行退款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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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繁昌县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关于印发《繁昌县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县各物业服务企业:为进一步规范我县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芜湖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定,经县政府法制办前置审查,现将修订后的《繁昌县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繁昌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繁昌县城乡建设委员会二O一O年五月十九日抄报:县政府、市物价局、市城乡建委、抄送:县房管局繁昌县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县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芜湖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具有物业管理资质的企业在繁昌县境内的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提倡业主或业主委员会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聘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机制形成。

第五条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县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物业服务的收费管理与监督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

第二章收费内容和方式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物业综合服务费、车辆停放服务费、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和代收代办服务费、特约服务费。

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物业服务的不同阶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有:(一)普通住宅小区的前期物业综合服务费;(二)按照规划配置的停车场(车位)的停放服务费;(三)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有:(一)非住宅物业的物业综合服务费;(二)别墅(含双拼、联排、叠加)的物业综合服务费;(三)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住宅小区的物业综合服务费;(四)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停放服务费;(五)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代收代办等服务收费。

第八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其利润率不得超过物业服务成本的5%。

第三章收费标准第九条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综合服务收费实行分等级定价。

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县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类型、服务内容、服务等级和物业服务成本变动等情况,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并适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普通住宅小区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拟定前期物业服务方案,确定物业服务等级,在相应的政府指导价范围内,通过招标或与物业服务企业协议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并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由物业服务企业将服务内容、服务成本及收费标准报县物价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作为物业买卖合同附件,由物业买受人签字确认。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明确物业综合服务费的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并同时约定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第十二条对分批开发、分批交付的普通住宅小区,原则上执行同一个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住宅物业应严格按房屋设计用途使用,依法经批准改变用途且经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的,物业服务收费由双方约定。

第十四条住宅小区入住率达50%以上、首批物业交付满2年并且入住率超过30%、首批物业交付满3年,具备此三个条件之一的,应当成立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业主大会的召开按照《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特点和服务要求,参照政府指导价,协商确定收费标准,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需要时可邀请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参与协调。

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前,业主委员会应当将拟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充分听取业主意见后,再提交业主大会通过。

物业服务合同内容如需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变更的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并按照业主大会规定的程序确认变更合同。

第十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可以采取包干制或酬金制等形式。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亏均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十六条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综合服务费用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利润。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酬金。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包括:(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四)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五)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六)企业办公费用;(七)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费用;(八)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九)电梯及增压水泵日常运行维护费;(十)经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同意的其他费用。

第十七条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自办理物业交付使用手续之日起,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综合服务费。

出租物业的业主应当在签订物业租赁合同后,将物业承租人、出租期限、物业服务费用交纳的约定等情况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综合服务费按照法定产权面积(房屋所有权证登记面积)计算,跃层按法定产权面积的一半收取;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物业,按销售合同中的约定面积或房产测绘部门实测面积计算。

未计入产权面积的附属房屋不得收取物业综合服务费。

第十八条纳入物业管理服务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全部出售或因开发企业原因未按时交付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综合服务费由开发企业按省、市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交纳。

开发企业与物业买受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办理入住手续后,连续6个月或6个月以上未入住的空置物业及入住后长期未使用的空置物业(水、电、气均未使用),业主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书面备案,具体物业综合服务费收取标准按省、市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交纳。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对五保户和实行生活低保的住户,经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双方商定,可以减收或者免收物业综合服务费。

第十九条住宅小区内规划配置用于停放汽车的共用车位、车库应当优先投入使用,对规划配置的共用车位、车库的数量,在业主入住时开发企业应当公示。

住宅小区内确因车多、车位(车库)少,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采取竞标或议标方式确定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经双方签订协议后执行。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收入分配,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执行。

对进入住宅小区执行公务、检修、救护等任务临时停放的车辆不得收取停车费。

有条件的住宅小区可设立外来车辆临时停车泊位,按规定标准计次收费。

第二十条高层和小高层住宅的电梯运行费、维修维护费、安全检测费、二次加压水泵运行费等纳入代收代交费用,由物业服务企业单独列帐,合理、公开分摊。

高层和小高层二次加压水泵运行费按照需二次加压用户实际用水量分摊,电梯运行费、维修维护费、安全检测费等按户分摊,电梯起始层免收,二楼收取20%,三楼收取50%,四楼以上全额收取(含四楼)。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不得强制要求物业服务企业代收有关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上述单位委托代收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二十二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性活动的,应当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书面同意,并经相关部门批准。

所得收益30%用于补贴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70%归全体业主所有,其用途由业主大会决定。

第二十三条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的,装饰装修单位或装饰装修人应在装饰装修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装饰装修管理协议,服从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业主(物业使用人)和装修单位(装修人)收取任何形式的装饰装修管理费、保证金。

装饰装修单位或装饰装修人应当交纳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按每平方米不高于2元的标准收取,拆除墙体建筑垃圾清运费由业主和物业公司另行约定。

第四章收费管理第二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醒目位置,将企业名称、收费对象、服务项目内容、服务等级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管理形式、收费依据、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举报电话等进行公示。

第二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完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提高物业管理人员的服务水平、技术水平,加强物业从业人员业务能力培训。

物业服务企业每半年应以书面形式向业主、物业使用人公布物业综合服务费、经营性收益、物业维修资金等收支情况,接受业主委员会、业主、物业使用人和县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

实行物业综合服务费用酬金制的,物业服务企业应每年不少于两次向业主大会或业主公布物业服务收费的收支情况。

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可以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二十六条物业综合服务费应按月计收。

物业综合服务费可以预收,预收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将物业服务合同中的部分专业服务事项外包给其他专业服务企业的,不得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提高收费标准。

第二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已接受委托实施物业服务并相应收取服务费用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

第二十九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开发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综合服务费。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综合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协助物业服务企业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物业发生产权或使用权转移时,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当及时结清物业服务费用。

第三十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

物业服务企业在收费前,应当申请《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

物业服务企业无证收费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开发企业有权拒付。

第三十一条县价格主管部门和县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和收费项目、标准、收费行为的监督。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法律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县物价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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