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报告管理程序
特种设备报检流程

申报单位以下是用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安装改造的报检程序,到当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部门办理。
A.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了告知的安装、改造、维修施工单位。
报检程序(一)报检施工单位执以下资料,到中心业务大厅报检:1.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受理备案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及告知时提供的相关资料。
2.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施工工艺、方案及施工图;3.安装、改造、维修的自检记录或竣工资料;4《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申请书》。
(二)受理1、业务大厅专人受理。
2、受理人员对申请单位或个人信息进行确认,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法规的要求,审查申请人提交资料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全面性,并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资料的全部内容。
3、申请人根据实际施工进度,与受理人员商定分阶段监检项目和日期。
4、受理人员向申请人书面告知检验工作配合事项,并出具报检受理通知。
(三)沟通1、受理人员应及时下达监检任务,接受任务的检验人员应在约定的检验日期前与施工单位取得联系,落实现场准备情况。
2、施工单位,应在商定的检验日期前,按照受理人员书面告知的检验工作配合事项要求作好现场检验准备,不明事宜及时向受理人员或检验人员询问。
如果因施工进度有所变化,应及时与受理人员或检验人员进行沟通,重新商定检验日期。
四、监督检验1、由持有相关检验资格证的检验人员,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实施监督检验。
2、对所报材料内容与现场情况不符的,有权拒绝监督检验,并现场签发《监检工作联络单》,向施工单位或制造单位告知;情况严重的签发《监督意见通知书》,并立即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部门。
3、检验工作完成后,检验人员应书面告知施工单位或使用单位设备的安全状况和整改时限,发现严重事故隐患,还应立即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部门。
4、检验工作完成后,检验人员按照检验项目,依据湘价费[2006]170号文件开具收费通知,并应告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的时限。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申报检验工作程序

(2)没有办理使用和注册登记的设备不能申请定期检验;
(3)报检单位(包括其所属的分公司等)不得有两个(含)以上的检验项目未交纳检验费或存在欠费半年(含)以上的情况;
(4)报检单位需提供的材料要求:
a.通过网络提出定期检验申请的,要有可查的网络报检记录;通过电话、传真或窗口提出定期检验申请的,需提供填写完整的《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报检单》(附件1);
步审核。
a.对符合受理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的,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转入受理阶段;
b.对符合受理条件,但需要补充申请材料的,在1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或电话告知报检单位,待材料补全后转入受理阶段;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报检单位当场更正后转入受理阶段;
c.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填写《特种设备报检受理情况通知书》(附件2),说明理由,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报检单位。
3.3各设区市特检分院、院本部各检验部门(以下简称各检验部门)负责接收、审查报检单位(申请人,下同)的申请材料,指定专门的业务受理员负责、协助报检单位完成报检工作,及时安排检验人员开展检验工作,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检验工作,出具检验报告。
4.报检工作程序和要求
4.1各类监督检验报检工作程序和要求
4.1.1特种设备各类监督检验报检工作程序主要包括申请、审核和受理三个阶段。
(3)报检单位(包括其所属的分公司等)不得有两个(含)以上的检验项目未交纳检验费或存在欠费半年(含)以上的情况。
4.2定期检验报检工作程序和要求
4.2.1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报检工作程序主要包括申请、核对、受理三个阶段。
(1)申请阶段
报检单位可通过三种途径向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即网络报检、电话或传真报检以及窗口报检。
特种设备管理工作程序

特种设备管理工作程序特种设备管理工作程序一、总则为了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性、稳定性和有效性,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特订立本管理工作程序。
二、特种设备分类及管理规定1.特种设备分类特种设备包括:压力容器、锅炉、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游乐设施、大型游乐设施、爆炸不安全场所用设备、特种运输设备等。
2.特种设备管理规定(1)特种设备应经过安全、技术鉴定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2)特种设备应依照规定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保障其完好、安全、稳定和有效运转。
(3)发觉设备存在重点事故隐患时,应立刻停用,并进行必要的安全隐患排查和处理。
(4)设备的操作人员应经过相关考试和培训,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操作资格证书。
(5)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设备管理制度,对特种设备的使用、维护、检验、修理等工作进行规范管理。
三、特种设备管理工作程序1.装备购进阶段(1)购进单位应认真审核设备合格证、合格报告等检测和评审文件,确保设备的设计、制造、装配、试验和验收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并取得相应证件。
(2)审查销售合同、技术描述等文书,明确特种设备的重要参数、使用品种、维护要求等,确保符合要求。
2.设备安全鉴定(1)设备到货后,依照国家、行业、地方的相关标准进行鉴定。
大型特种设备应由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鉴定。
(2)鉴定合格的设备方可进行安装。
3.设备安装与调试(1)对设备进行安装之前,应做好安全保护措施,明确责任,确保工作安全。
(2)依照设备使用说明书,进行正常与验收性调试,确保设备达到安全、稳定、有效的要求。
(3)必要时建立设备调试记录和故障记录。
4.设备使用和维护(1)操作人员应进行必要的操作和安装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2)设备应按规定周期进行例行检查、维护,适时排出设备的隐患。
(3)发觉设备有异常时应其第一时间停机,并适时报告上级领导和设备供货单位。
5.设备检验和评估(1)设备应定期进行检验和评估,确保设备的安全性、稳定性和有效性。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定期检验检测管理制度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定期检验检测管理制度一、特种设备使用登记1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设备所在地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2 、对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特种设备,经检验合格后,向设备使用地使用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变更;3 、特种设备因故停用1年以上,向特种设备所在地使用登记机关办理停用手续。
特种设备重新启用时,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的,经检验合格后,办理启用手续;4 、对停用、变更、注销报废的特种设备,向设备所在地使用登记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1、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实施安装监督检验的设备,单位向所在地具有相应项目核准资质的检验机构提出检验申请,并做好现场准备工作;2 、制定特种设备年度定期检验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实施计划,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设备下次检验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
定期检验前做好检验准备工作,积极配合检验机构现场检验,确保安全实施检验;3、检验后,对检验发现的问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达到合格使用要求的设备,应按照检验结论确定的参数使用;对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4 、定期检验完成后,组织做好特种设备管路联结、密封、附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仪器仪表)和内件安装、试运行等工作,并对其安全性负责;5 、对锅炉水(介)质、能效检测,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向有核准资质的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测申请,经检测合格后继续使用;6 、对确因需要延长检验周期的特种设备,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依法办理延期检验手续;7 、检验检测报告及时交由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员归档,及时更换设备检验合格标志,管理部门督促检查。
特种设备法定检验报检指南

特种设备法定检验报检指南
一、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一条与二十八条的规定,对特种设备实行报检制度,具体规定如下:
(一)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务必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者交付使用。
(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二、特种设备报检项目:定期检验、监督检验(含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等)。
三、特种设备报检程序
(一)定期检验报检工作程序:
☆备注:1、电梯定期检验报检说明:
使用单位可委托维保单位到我所业务窗口办理报检;
2、定期检验报检单位需提供的资料:
①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原件);
②上一个检验周期特种设备检验报告书;
③电梯类特种设备需提交电梯维保合同(复印件)。
(二)监督检验(含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等)报检工作程序:
☆备注:监督检验报检单位需提供的资料:分别见表一~表七。
表一:电梯验收前应提供下列资料
表二:电梯验收前应提供资料说明
表三:起重机验收检验前应提供下列资料
表四:起重机验收前应提供资料说明
表五:工业锅炉、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炉等安装(含移装、改造与维修)报检需提供下列资料
表六:电站锅炉安装报检需提供下列资料
表七:小型锅炉安装报检需提供下列资料。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管理制度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管理制度一、制度目的特种设备是指在使用过程中具有一定危险性的设备,对其进行检验检测是确保设备安全可靠运行的重要环节。
本制度的目的是规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提高检验检测效率和质量,保障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公司涉及特种设备的相关部门、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设备管理部门、维修部门、安全监管部门等。
三、检验检测要求1. 定期检验:所有特种设备应按照国家相关法规规定的周期进行定期检验。
具体的检验周期和内容应参照设备的性质、用途等因素进行确定。
2. 非定期检验:除了定期检验外,特种设备还应进行非定期检验。
非定期检验主要针对设备的故障、事故、维修等特殊情况,以确保设备在这些情况下的安全性。
3. 检验检测项目:检验检测应包括设备的结构、材料、功能、性能等方面的全面检查。
检验检测项目应根据设备的具体特点和相关法规进行确定。
四、检验检测程序1. 提交申请: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备管理部门提交检验检测申请。
申请内容应包括设备基本信息、定期检验周期等。
2. 检验计划编制:设备管理部门应根据申请内容编制检验计划,并及时通知使用单位。
3. 检验检测机构选择:设备管理部门应选定合格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检验检测机构应具备相关的资质和技术能力。
4. 检验检测实施:选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应按照制定的检验计划进行检测工作。
使用单位应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的支持。
5. 检验报告评审:检验检测机构应对检验结果进行评审,并出具相应的检验报告。
6. 结果处理与整改:根据检验报告的内容,使用单位应及时处理检验中发现的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五、资料归档与存储1. 检验报告归档:设备管理部门应将检验报告进行归档,并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
归档的检验报告应包括设备基本信息、检验日期、检验结果等内容。
2. 档案存储:设备管理部门应建立相应的档案存储系统,确保检验报告的长期保存。
存储的档案应进行分类管理,便于查阅和运用。
特种设备报检流程

申报单位以下是用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安装改造的报检程序,到当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部门办理。
A.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了告知的安装、改造、维修施工单位。
报检程序(一)报检施工单位执以下资料,到中心业务大厅报检:1.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受理备案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及告知时提供的相关资料。
2.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施工工艺、方案及施工图;3.安装、改造、维修的自检记录或竣工资料;4《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申请书》。
(二)受理1、业务大厅专人受理。
2、受理人员对申请单位或个人信息进行确认,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法规的要求,审查申请人提交资料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全面性,并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资料的全部内容。
3、申请人根据实际施工进度,与受理人员商定分阶段监检项目和日期。
4、受理人员向申请人书面告知检验工作配合事项,并出具报检受理通知。
(三)沟通1、受理人员应及时下达监检任务,接受任务的检验人员应在约定的检验日期前与施工单位取得联系,落实现场准备情况。
2、施工单位,应在商定的检验日期前,按照受理人员书面告知的检验工作配合事项要求作好现场检验准备,不明事宜及时向受理人员或检验人员询问。
如果因施工进度有所变化,应及时与受理人员或检验人员进行沟通,重新商定检验日期。
四、监督检验1、由持有相关检验资格证的检验人员,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实施监督检验。
2、对所报材料内容与现场情况不符的,有权拒绝监督检验,并现场签发《监检工作联络单》,向施工单位或制造单位告知;情况严重的签发《监督意见通知书》,并立即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部门。
3、检验工作完成后,检验人员应书面告知施工单位或使用单位设备的安全状况和整改时限,发现严重事故隐患,还应立即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部门。
4、检验工作完成后,检验人员按照检验项目,依据湘价费[2006]170号文件开具收费通知,并应告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的时限。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特种设备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要求,特制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制定。
第二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指经国家特种设备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具有相应资质和检验检测能力的机构。
第三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公正、客观、科学的提供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服务。
第四条地方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检测服务质量。
第二章机构资质第六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第七条申请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的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设有专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部门;(三)有必要的检测设备和检测条件;(四)有专业的检测人员,人员数量符合设备规模;(五)具备一定的检验检测实绩。
第八条申请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的机构,应向地方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资料和证明材料。
第九条地方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审核申请机构的资质申请,并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决定。
第十条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将被发放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公示于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网站上。
第三章内部管理第十一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技术管理制度、人员管理制度等,并定期进行评审和修订。
第十二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加强对检测设备的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及时更新检测方法和技术,提高检测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四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建立业务档案,保存检测记录和相关资料一定的时间,以备后续参考和核查。
第十五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的要求,定期进行质量评审和技术能力验证。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六条地方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包括检查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技术能力、设备维护等方面。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管理规定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管理,保障特种设备的安全性和合法性,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要求,开展特种设备检验工作,为特种设备提供安全评估、定期检验、特种设备事故调查等服务。
第三条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管理应当遵循依法、科学、公正、独立的原则,保障特种设备检验工作的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自己的管理体制、工作流程和质量控制体系,确保检验结果准确可靠。
第五条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配备有相应的检验设备和器材,具备检验特种设备的技术能力。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监督和管理,依法严格审批登记特种设备检验机构。
第二章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设立和登记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未经许可擅自设立特种设备检验机构。
第八条申请设立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从事特种设备检验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二)有从事特种设备检验工作所必需的场地、设备和器材;(三)有科学合理的财务管理制度;(四)有能够独立进行特种设备检验工作的组织体系。
第九条申请设立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一)单位设立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应当提供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二)个人设立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应当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条省级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出具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通知书。
第十一条批准设立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签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许可证,并将其登记并公示。
第十二条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在许可证上载明其名称、许可证号、住所、有效期限等内容,并按照规定在其办公地点显著位置悬挂。
第十三条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通过省级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评审,定期复核其检验资质和技术水平,并及时更新许可证。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管理规定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检验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是指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批准设立并具有特种设备检验资质的机构。
第三条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公正、客观开展特种设备检验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条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对特种设备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或者检验证明。
第五条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检验工作质量。
第六条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定期进行员工技术培训和考核,提高员工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七条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保持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合作,共同推进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
第二章机构设置第八条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验设备、仪器和设施,以确保检验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九条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技术科室,负责检验方法的研究和技术支持。
第十条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设立质量管理科室,负责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维护。
第十一条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设立人员培训科室,负责员工培训和考核工作。
第三章人员要求第十二条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检验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经过培训和考核合格。
第十三条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检验人员应当具备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第十四条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检验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保守业务秘密,不得泄露检验结果。
第十五条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定期对检验人员进行业务水平测评,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四章检验工作流程第十六条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检验工作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规定进行。
第十七条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先进行检查和检测,然后进行评定,最后出具检验报告或者检验证明。
第十八条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程序进行检验工作,不得有擅自改变检验标准和结果的行为。
第十九条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及时将检验结果报送给相关部门,并向使用单位说明检验结论。
特种设备管理工作程序

特种设备管理工作程序特种设备管理工作程序是指对特种设备进行管理和监督的一系列工作流程和程序。
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安全和公共安全具有重大危险因素的设备,如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等。
合理的特种设备管理工作程序是保障特种设备运行安全和维护公共安全的重要环节。
下面将详细介绍特种设备管理工作程序的具体内容。
1. 建立特种设备管理机构首先,需要建立专门的特种设备管理机构,负责特种设备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该机构应当有专业的管理人员,负责特种设备的日常管理、安全评估、定期检测和维护等工作。
同时,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规范特种设备管理工作的流程和要求。
2. 制定特种设备管理规定和标准建立特种设备管理规定和标准是保证特种设备管理工作的基础。
制定规定和标准应参考相关的国家标准和法律法规,明确特种设备的安全标准和要求,以及特种设备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利。
同时,制定特种设备的维护和检测周期,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可靠运行。
3. 特种设备投用前审查和验收特种设备投用前,需进行审查和验收工作。
审查包括对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和安装等进行审核,确保其符合相关的安全标准。
验收工作包括对特种设备的使用环境和设备本身进行检查,确保其达到特种设备管理规定和标准的要求。
只有通过审查和验收的特种设备才能投入使用。
4. 日常安全管理特种设备的日常安全管理是特种设备管理的核心内容。
包括特种设备的日常巡检和维护工作,以及对特种设备的安全风险进行评估。
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应定期对特种设备进行巡检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可靠。
同时,对特种设备的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风险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
5. 定期检测和维护特种设备的定期检测和维护是保证设备长期有效运行的重要措施。
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应根据特种设备管理规定和标准的要求,定期对特种设备进行检测和维护。
检测工作包括对特种设备的性能、安全设备和自动控制系统等进行检验,以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可靠。
维护工作包括对特种设备的清洁、润滑、更换部件等进行维修,保持其正常运行和延长使用寿命。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总局制定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二00三年八月八日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相关法规、规章规定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活动的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从事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监督检验、型式试验、无损检测等检验检测活动的技术机构,包括综合检验机构、型式试验机构、无损检测机构、气瓶检验机构(以下统称检验检测机构)。
第四条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能的政府部门设立的专门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活动、具有事业法人地位且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检验检测机构,可以从事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型式试验等工作。
在特定领域或者范围内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活动的检验检测机构,可以从事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无损检测和定期检验工作。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立的检验机构,负责本单位一定范围内的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工作。
第五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取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以下简称《核准证》)后,方可在核准的项目范围内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活动。
第六条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根据特种设备数量及分布情况,按照合理布局、优化结构配置的原则,对检验检测机构的设置进行统筹规划。
第七条按照规模化、专业化、社会化发展要求,鼓励检验检测机构联合重组,促进资源优化配置,采用先进技术,推行科学的管理方法,向社会提供优质、可靠、便捷的服务。
特种设备检测检验管理制度

特种设备检测检验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的检测检验工作,保障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对特种设备进行检测检验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特种设备的检测检验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准确、安全和高效原则。
第二章专项管理规定第四条特种设备的单位负有监督检验检测工作情况的责任。
第五条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具备相应的检测检验能力和设备,并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第六条对于特种设备的检测检验,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进行,不得由未经批准的单位或个人进行。
第三章管理制度第七条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特种设备的检测检验进行定期检查,并保留检测检验报告和相关记录。
第八条使用单位应当及时联系符合资质的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机构,委托其对特种设备进行检测检验。
第九条特种设备的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对委托单位提出的检测检验要求进行确认,并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检测检验。
第十条检测检验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对特种设备进行检测检验,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具检测检验报告。
第四章服务质量第十一条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对其提供的检测检验服务进行有效管理,确保其服务质量。
第十二条检测检验机构应当保证检测检验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确保出具的检测检验报告真实有效。
第十三条对于未通过检测检验的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及时向委托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并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具备资质的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在服务中贯彻“客户至上,服务至上”的原则,不断提升服务水平。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地方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的检测检验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并依法对检测检验机构实行登记管理。
第十六条对于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有损害特种设备安全的特种设备检测检验行为,检测检验机构应当依法接受相应的处罚,并按照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程序和要求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程序和要求一、许可项目名称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二、设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一条:“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第二十八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限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三、监督检验程序和要求(一)申请条件申请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以下简称生产)过程的监督检验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 生产企业应当取得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2. 安装改造维修施工已经按照规定进行了施工告知;3. 安装的设备是取得制造许可证的制造单位的产品,并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4. 所改造维修的设备已经办理了使用登记手续;5. 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正常;6. 有与生产范围相适应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具体条件和要求见有关监督检验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
(二)实施机关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所属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
制造监督检验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地的具有该项检验检测范围的省、市级检验检测机构负责实施,具体实施机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规划,并向社会公布,书面通知制造单位。
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由当地具有该项检验检测范围的检验检测机构负责,具体的检验检测范围,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安排,并向社会公布。
(三)监督检验程序特种设备制造监督检验包括申请、受理、监督检验、出具监督检验证书等程序:1. 申请申请制造监督检验的单位,应当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并附以下材料各1份:(1) 制造许可证(副本或者复印件);(2) 制造的主要产品及其生产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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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报告管理程序
1、目的
强化检验报告、检验评定等资料的规范化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有效性。
2、范围
气瓶检验报告及检验评定记录有关标准等。
3、职责
3.1档案管理员负责该范围内档案的日常管理。
3.2档管管理员必须建立与其相对应的档案目录、借阅记录。
4、管理实施
4.1检验报告及检验评定记录存期为四年,其余皆为永久保存。
4.2检验报告及检验评定记录的销毁及存留,必须经站长批准,同时,档案管理员做好记录。
4.3档案的借阅,应作借阅登记。
4.4借阅者不得在资料上做任何改动。
4.5外单位人员借阅技术档案必须取得站长批准。
4.6凡借阅技术档案者不得借阅于其他人。
4.7档案管理员应每年进行一次防虫措施,每月检查一遍潮、防腐情况。
5、相关文件和质量记录
《检验报告审批单》
《检验报告发放审批记录表》
《检验报告借阅、复印登记表》
检验报告发放登记表
检验报告借阅、复印登记表
检验报告审批单年月日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