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病例讨论记录本(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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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病例讨论

记录本

科室:

年度:

填写说明

一、对科室的死亡病例(包括入院不足24小时死亡者)在患者死亡一周内进行讨论;参加医师可为本科室、邀请的本院或外院医师;当月无患者死亡时应标明本月无死亡病例。记录内容如下:

1、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和住院号,讨论日期、时间、地点,主持和参加讨论医师的姓名和职称;

2、主管医师汇报的病情摘要、临床诊断、诊疗抢救及死亡经过、死亡诊断和死亡原因,不能仅写详见住院病历;

3、分段记录每位医师的诊疗意见:每段起始处标明医师的姓名和职称,内容应简明扼要和条理化,不得仅记录为同意其他医师意见。发表讨论意见的医师不少于三位;

4、主持医师总结发言或综合讨论意见(达成共识的死亡诊断、死亡原因及经验教训),起始处标明主持讨论医师的姓名、职称和职务,并在括号内标明综合讨论意见;

二、记录者和主持医师签名并注明职称;

三、死亡病例讨论记录在科室内保存二年。

(一)死亡病例,一般情况下应在1周内组织讨论;特殊病例(存在医疗纠纷的病例)应在24小时内进行讨论;尸检病例,待接到病理报告后1周内进行讨论。

(二)死亡病例讨论,由科主任主持,本科医师、护士长/责任护士和相关人员参加,必要时请医务科派人参加。

(三)死亡病例讨论由主管医师汇报病情、诊治及抢救经过、死亡原因初步分析及死亡初步诊断等。死亡讨论内容包括诊断、治疗经过、死亡原因、死亡诊断以及经验教训。

(四)讨论记录应详细记录在《死亡讨论记录本》中,包括讨论日期、主持人及参加人员姓名、职称、讨论意见等,并将形成一致的结论性意见记入病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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