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doc
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条件建设区使用方案编制技术指南

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条件建设区使用方案编制技术指南(试行)为指导有条件建设区使用方案(即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调整方案)编制,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有条件建设区使用,根据《国土(国土资发(2012)资源部关于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2号)、《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规定》()等要求,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中的调出地块指的是使用有条件建设区时,拟从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内调出的地块;调入地块指的是与调出地块相对应的拟调入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内的地块。
调入、调出地块合称为调整地块。
1编制原则不突破县(市、区)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有利于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优化;优先保障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重大发展战略用地;与城乡规划等相关规划相协调;不得涉及基本农田,不得跨县(市、区L2编制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2号)《广东省土地^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规走》()《关于印发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 51号)《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图规范》(TD/ T1021-2009 \ 《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图规范》(TD/ T1022-2009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TD/T1024-2010 )、《乡级土地^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TD/T1025-2010 )《关于印发广东省县级土地利用规划数据库标准和检查验收办法的通知》(粤国土资规保发〔2009〕67号)《关于印发县级土地利用规划数据库标准(试行)修订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划发(2010) 222号)3编制程序准备工作明确编制组织机构,落实编制经费。
收集与整理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相关规划文本、图件、数据以及土地利用现状资料、有条件建设区划走与使用情况,初步选择调入、调出地块(调入调出均以实际调整的地块范围为计算单位,不以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中图斑为单位,下同\实地调查对初步选择的调入、调出地块进行实地调查,落实调整地块的范围界线、现状地类和面积。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简介
简介
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家将土地资源在各产业部门进行合理配置,首先是在农业与非农业之间进行配置, 其次在农业与农业内部进行配置,如在农业内部的种植业、林业、牧业之间配置。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管理法》还明确规定: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因此,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 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使用土地。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的基础
01 简介
03 详细介绍 05 编制依据
目录
02 相关法规 04 主要内容 06 编制程序
基本信息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在一定区域内,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和当地自然、经济、社会条件,对 土地的开发、利用、治理、保护在空间上、时间上所作的总体安排和布局,是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的基础。土 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在各级行政区域内,根据土地资源特点和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对今后一段时期内(通常为15 年)土地利用的总安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城乡建设、土地管理的纲领性文件,是落实土地用途管制的依据,是实行最严格的土地 管理制度的一项基本手段。
所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从全局的和长远的利益出发,以区域内全部土地为对象,对土地利用、开发、整治、 保护等方面所作的统筹安排。
圈内: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大多数建设项目必须使用圈内土地。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于宏观土地利用规划,是各级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对辖区内全部土地的利用以及土地开发、 整治、保护所作的综合部署和统筹安排。根据我国行政区划,规划分为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 县(市)和乡(镇)五级,即五个层次。上下级规划必须紧密衔接,上一级规划是下级规划的依据,并指导下一 级规划,下级规划是上级规划的基础和落实。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政策解读(58页)

2019年12月6日目录规划的主要内容规划编制和审批12规划实施管理3规划修改4在线检查501规划编制和审批规划编制和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的法律依据:1986年《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019年《土地管理法》(第三次修正)第三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自1987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国家组织开展了三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工作:l第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87-2000年)l第二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l第三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第三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目前正实施的规划,2015-2017年国家组织对此轮规划作了调整完善。
规划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为国家、省、市、县和乡(镇)五级。
规划期限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期限一般为15年。
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2005年开始编制的,规划期为2006-2020年。
其中,我省县、镇级土地规划期限为2010-2020年。
编制主体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承办,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规划审批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省级、省会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其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省政府批准。
授权(委托)审批省政府委托广州和深圳市政府审批所辖范围内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和修改省政府委托省自然资源厅审批除广州、深圳以外的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和修改省政府授权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审批所辖范围内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和修改02规划的主要内容规划的主要内容1.确定各类用地规划指标数量和要求,包括约束性指标和预期性指标。
2.布局控制—划定中心城区、土地用途区、管制区、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
3.明确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约束性指标是为实现规划目标,在规划期内不得突破或必须实现的指标。
预期性指标是指按照经济社会发展预期,规划期内要努力实现或不突破的指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72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72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5.08•【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72号•【施行日期】2017.05.0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72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5月2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姜大明2017年5月8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2017年5月2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加强和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严格保护耕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国家空间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土地用途管制,保护土地资源,统筹各项土地利用活动的重要依据。
城乡建设、区域发展、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等各类与土地利用相关的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三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查、实施、修改和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及其相关科学研究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编制第五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为国家、省、市、县和乡(镇)五级。
村土地利用规划是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六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具体承办。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协作、公众参与的工作原则。
第七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现行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开展基础调查、土地调查成果资料收集、重大问题研究等前期工作。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程序及基本要求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程序及基本要求刘五一(省国土资源厅综合规划处)湖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办公室2006.7本课程授课目的与预期效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各级政府依法管理土地资源的纲领性文件,必须依法依程序编制。
规划编制程序管理是确保各级土地总体规划编制成果质量的重要措施。
授此课的目的在于让学员们全面了解规划修编的主要程序及基本要求。
本课程的预期效果是,在规划修编过程中,参加学习的各位管理和技术人员能够自觉和熟练地按照规划编制程序要求,管理和编制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保规划质量,提高规划的可操作性和科学性。
目录一、概述 .......................................................................................................................... - 1 - (一)规划修编程序的概念. (1)(二)加强规划编制程序管理的必要性 (1)(三)规划修编的主要程序 (2)二、各主要编制程序基本要求 ............................................................ - 2 - (一)规划修编前期工作阶段 (2)1、规划实施评价 (3)2、前期调研 (4)3、“四查清、四对照” (4)4、指标测算 (5)5、成立机构、落实经费 (5)6、组建或选择技术队伍 (6)7、人员培训、学习 (6)8、编制工作和技术方案 (6)9、规划修编动员大会与简单技术培训 (7)10、资料收集 (8)11、专题研究 (11)12、现状数据确认 (13)13、前期工作成果审查验收 (13)(二)规划大纲编制阶段 (13)1、部署开展部门用地规划 (13)2、综合专题研究成果 (14)3、汇总协调部门用地规划初步成果 (14)4、拟定主要规划目标与任务 (15)5、征求意见 (15)6、审查验收与批复 (16)(三)形成规划成果 (16)1、分解规划目标与空间布局 (16)2、提出规划供选方案和说明 (18)3、选定规划方案 (18)4、规划协调 (19)5、听证与论证 (20)(四)审查 (21)1、技术审查 (21)2、同级政府审查 (22)3、上级主管部门预审 (22)4、报批 (23)(五)数据库建设 (23)1、数据库建库 (23)2、数据库预检 (23)3、数据库验收 (24)(六)批复 (24)(七)工作与技术总结 (25)(八)规划成果汇交、归档 (25)三、其它要求 .......................................................................................................... - 25 - (一)程序管理. (25)1、省厅职责 (25)2、市(州)局职责 (26)3、县(市、区)局职责 (26)(二)程序程序管理证明材料 (27)1、建立阶段开工认可制度 (27)2、主要编制程序的相关证明材料要求 (27)(三)规划修编进度管理 (28)1、进度倒计时管理 (28)2、月报制度与程序管理 (29)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程序及基本要求一、概述(一)规划修编程序的概念规划编制程序是指在整个规划编制过程中,所有有效工作的总和。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编制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指导各地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根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等法律政策规定,部研究制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试行),现予印发,自2010年9月1日起实施。
请各地于2011年3月31日前将2011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通过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报部。
二〇一〇年八月八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试行)2010年8月8日发布 2010年9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发布目次前言........................................................ 错误!未定义书签。
1 适用范围................................................. 错误!未定义书签。
2 引用的标准和文件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 依据 ......................................................... 错误!未定义书签。
4 总则 ......................................................... 错误!未定义书签。
5 发布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通知错误!未定义书签。
6 调查分析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能力 ....... 错误!未定义书签。
7 预测国有建设用地需求量.................... 错误!未定义书签。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在一定区域内,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和当地自然、经济、社会条件,对土地的开发、利用、治理、保护在空间上、时间上所作的总体安排和布局,是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的基础。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在各级行政区域内,根据土地资源特点和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对今后一段时期内(通常为15年)土地利用的总安排。
简介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家将土地资源在各产业部门进行合理配置,首先是在农业与非农业之间进行配置,其次在农业与农业内部进行配置,如在农业内部的种植业、林业、牧业之间配置。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还明确规定: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因此,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使用土地。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于宏观土地利用规划,是各级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对辖区内全部土地的利用以及土地开发、整治、保护所作的综合部署和统筹安排。
根据我国行政区划,规划分为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县(市)和乡(镇)五级,即五个层次。
上下级规划必须紧密衔接,上一级规划是下级规划的依据,并指导下一级规划,下级规划是上级规划的基础和落实。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成果包括规划文件、规划图件及相应的附件。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相关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了土地总体规划编制的原则:(1)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2)提高土地利用率;(3)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4)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5)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
2、在2009年1月国土资源部会议审议通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中,还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规划内容、审查和报批等项作出明确规定。
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九条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doc

TD/T1012─2000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前言为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以下简称“规划设计”)工作,提高规划设计的科学性以及更好地实施土地开发整理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制定本标准的补充规定,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补充规定不得与本标准相抵触。
本标准从2000年10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土资源部土地整理中心。
本标准协作单位:浙江省国土管理局、浙江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师范大学。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高向军、范树印、吴次芳、叶艳妹、叶剑平、胡江、吴昌洋、童菊儿、梁进社、张占录、彭群、王爱民。
本标准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目录1 范围2 引用标准3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规划3.1 总则3.2 规划编制程序3.3 农用地及村镇用地整理项目规划3.4 建设用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3.5 土地开发项目规划3.6 土地复垦项目规划3.7 建设用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3.8 规划成果4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设计4.1 基本规定4.2 农田平整工程设计4.3 农田水利设施工程设计4.4 排灌电气工程设计4.5 农村道路工程设计4.6 农田生态防护林设计4.7 园地整理工程设计4.8 牧草地整理工程设计4.9 养殖水面用地整理工程设计4.10 林地整理工程设计4.11 水土保持工程设计4.12 城市、村镇用地整理工程设计4.13 土地复垦工程设计4.14 土地开发工程设计4.15 设计成果附录 A附录 B附录 C附录 D条目说明1 范围1.1 本标准规定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的总则、内容、程序、方法及成果的基本要求和项目设计的原则、内容及技术要求。
1.2 本标准适用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的编制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设计,并作为与设计有关的概预算、审批等方面的依据。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修改和落图工作规范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修改和落图工作规范为切实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修改和落图管理,规范工作程序,明确工作职责、报件要求、提高工作效率,依据《安徽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皖国土资规〔2018〕4号)规定,制定本规范。
一、适用范围1.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审核)的市、县级和县政府驻地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修改和落图方案;2.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的市级批准其他乡镇规划调整、修改和落图方案。
二、报件要求1.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审核)的,应依据《安徽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办法》规定,提供调整、修改或者落图方案的请示、全部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
2.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审查的,应报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修改或者落图申请备案的请示,附已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修改或者落图申请审批表及调整、修改或者落图前、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三、审查内容1.齐全性上报纸质材料和电子数据是否齐全。
(1)请示文件;(2)申请审批表;(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修改或者落图方案;(4)调整、修改或者落图前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件(含规划图和管制分区图);(5)电子成果。
包含上述(1)至(4)项资料电子成果形式,同时包括整个项目区的矢量数据、土地用途区调整的矢量数据、规划地类调整的矢量数据、建设用地管制区调整的矢量数据。
属于规划修改的,应同时报送规划修改听证、论证资料。
2.合法性规划调整、修改或者落图主体、程序和依据等是否合法。
3.合规性是否落实土地用途管制要求;是否落实上级规划指标管控要求;是否与土地整治规划等相关规划衔接;文、图、表、数据是否符合有关规范标准和相关要求,主要数据之间逻辑关系是否正确。
4.图数一致性规划调整、修改或者落图所涉指标是否达到图数一致性要求。
5.数据成果质量规划调整、修改或者落图数据成果是否符合数据入库要求。
四、审查程序省国土资源厅审批(审核)的规划审查包括材料接收、技术审查、审批(审核)、数据更新入库4个阶段。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2017年5月2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部令第72号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2017年5月8日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加强和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严格保护耕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国家空间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土地用途管制,保护土地资源,统筹各项土地利用活动的重要依据。
城乡建设、区域发展、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等各类与土地利用相关的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三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查、实施、修改和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及其相关科学研究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编制第五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为国家、省、市、县和乡(镇)五级。
村土地利用规划是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六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具体承办。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协作、公众参与的工作原则。
第七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现行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开展基础调查、土地调查成果资料收集、重大问题研究等前期工作。
第八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土地利用现状,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等要求,以主体功能区规划、国土规划、国家发展战略为基础,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包括:(一)规划背景;(二)土地利用现状与评价;(三)指导思想和原则;(四)土地利用战略定位和目标;(五)土地利用规模、结构与总体布局;(六)规划实施措施。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征求意见稿)国土资源部二OO八年八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组织与程序 (3)第三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任务与内容 (5)第四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和报批 (9)第五章附则 (1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审批,提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行政区划分为国家级、省级、市(地)级、县级和乡(镇)级五级。
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审批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总体定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土地管理的纲领性文件,是落实土地宏观调控和土地用途管制、规划城乡建设的重要依据,是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的基本手段。
第四条【指导方针】编制和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的根本指导方针,统筹土地利用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不断提高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
第五条【工作方针】编制和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方针。
第六条【编制和审批原则】编制和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二)合理控制建设用地规模和时序,节约集约用地。
(三)统筹各业各类用地,加强生态建设,促进城乡统筹和区域协调发展。
(四)以经批准的上一层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
第七条【编制主体】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按照法律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经费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相应年度的本级财政预算足额按时保障。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方案

工作计划范文/计划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方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方案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的指导思想本次规划修编以《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按照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省委“八八战略”,网围绕市五届人大三次会议精神和推进率先发展、实现富民强市的战略部署,结合我市社会经济发展实际,坚持以人为本、坚持统筹发展、坚持“三保“主线,正确处理内涵挖潜与外延扩张、全面利益和局部利益、长远利益和当前利益的关系,通过合理配置土地资源,优化土地利用结构,转变土地利用方式,提高土地利用水平,推进社会、经济、环境的协调发展。
本次规划要充分与上一轮规划相衔接,继承和发扬在规划编制、实施中的经验。
同时要与时俱进,做到六个“转变”,即规划定位向区域规划转变,工作任务向资源保护和集约利用并重转变,规划方法由指标控制型向空间控制型转变,规划内容由耕地保护研究向综合研究转变,决策方法逐步由领导决策向民主决策转变,规划实施由目标导向型向过程导向型转变。
努力使修编后的规划更具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服务于全市社会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的原则总体上要坚持“保护、保障、挖潜和集约利用”的原则。
保护就是依法依法保护耕地、保障基本农田、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保障,就是千方百计保障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对建设用地的合理需求;挖潜,就是清理消化闲置土地和盘活存量土地;集约用地,就是努力提高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水平。
1、用途管制原则。
土地用途管制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核心。
要统筹合理安排各业用地,明确各土地利用区块的用途,严禁随意改变土地用途。
用途管制的重点是耕地保护,特别是加强基本农田和标准农田的保护,要立足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努力推进耕地保护向数量、质量和生态上并重转变。
2、占补平衡原则。
根据《绍兴市土地开发整理规划》,进一步加大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力度,适度开发宜耕后备土地资源,大力推进农村居民点的撤并和退耕,增加有效耕地面积,确保实现全市耕地占补平衡。
关于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与修改工作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12]10号)
![关于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与修改工作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12]10号)](https://img.taocdn.com/s3/m/4a35d2de84254b35eefd344f.png)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与修改工作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12〕10号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为切实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严格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调整与修改工作,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计划管理的通知》(湘政发〔2011〕29号)、《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2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当前实际,现就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与修改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规划调整与修改的范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结构和布局安排。
由于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因国家和省重大建设项目用地的需要,确需改变现行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主导方向、土地利用区域布局,或改变规划约束指标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对规划进行修改(以下简称“规划修改”)。
因已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单独选址项目、安全及环保等特殊项目建设需要,或选址在有条件建设区的其他项目建设需要,在不改变现行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主导方向,不突破规划约束指标和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的前提下,经依法批准,可以对规划进行局部修订(以下简称“规划调整”)。
二、坚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和修改的原则1、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2、严格控制中心城区规划控制范围内、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外的规划调整与修改。
3、规划修改中确需突破现行市、县级规划确定的约束指标的,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平衡。
4、规划修改应当在定期评估的基础上进行,同一行政区域的规划修改次数原则上二年不得超过一次。
5、加强公众参与和公众监督,切实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6、无特殊选址要求的工业项目,统征地项目,商业、娱乐和商品住宅项目等,应当严格按照规划选址布局,不得随意调整规划报批用地。
三、严格限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与修改的条件(一)申请规划调整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规划文本中已作安排,但选址未定的交通、能源、水利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需落实到规划图上的;2、规划文本和规划图上已作安排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实际用地规模或位置需作调整的;3、在允许建设区规模不增加的前提下,对允许建设区的空间布局形态进行调整,在有条件建设区进行选址建设的;4、因矿山建设或安全、环保等原因,对选址有特殊要求的项目,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5、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系统法(2019修正版本)(2020年1月1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版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三条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五条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第六条国务院授权的机构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况进行督察。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第八条在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市(地)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

GB/T 19231-2003 土地基本术语
GB/T 21010-2007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GB 50188-2007 镇规划标准
GB 50298-1999 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
TD/T 1011-2000 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编制规程
附 录 C (规范性附录) 数据单位要求 24
附 录 D (规范性附录) 土地规划用途分类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对应关系表 25
附 录 E (资料性附录) 人口预测的内容和方法 27
附 录 F (资料性附录) 有关建设用地规划采用的用地标准 29
附 录 G (规范性附录) 规划文本附表 35
附 录 H (规范性附录) 土地利用规划调控指标体系 39
对低效、空闲和不合理利用的土地进行治理,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的活动,是各类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等活动的统称。
3.6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 land-area balance mechanism between the urban and rural settlements
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等措施,实现耕地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建设用地不增加、布局更合理、节约集约用地等目标的土地整治活动。
9.11 规划实施措施制定 16
9.12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16
10 成果要求 17
10.1 规划成果 17
10.2 规划文本 17
10.3 规划图件 17
10.4 规划说明 18
10.5 规划数据库 18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修订工作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修订工作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正文:----------------------------------------------------------------------------------------------------------------------------------------------------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修订工作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按照中央11号文件要求和国家土地管理局的具体部署,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修订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直接领导下已全面开展,从总体上看,许多省(区、市)在保证修编质量的前提下,加快工作进度,情况良好。
但是,也有少数地方规划修编工作中存在着分解占用耕地控制指标同城市等非农建设用地规模扩大不够衔接、工作重点不够突出等问题。
这些问题不解决,势必突破国家规划确定的控制占用耕地总量,影响中央提出的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目标的实现。
为此,特紧急通知如下:一、必须确保规划主要控制指标的全面落实国家土地管理局136号文件下达的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主要控制指标,是按照中央11号文件关于保护耕地的指示精神,对规划修编提出的主要控制指标。
国家土地管理局早在100号文件中就明确规定:“在对指标分解时,要重点保障经国家及省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的用地,同时从严安排其他各类非农建设项目用地特别是占用耕地”,“在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批时,都应附具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指标同城市等各类非农建设用地规模扩大和新建非农建设项目占用耕预留相衔接的专题报告”。
各地在规划修编中,都要按照上述要求切实做好规划控制指标的分解落实工作。
第一,各地在规划修编中,应具体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等各类非农建设用地规模扩大和新建非农建设项目占用耕地预留,与规划修编下达的非农建设占用耕地控制指标的衔接工作。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制度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制度CATALOGUE 目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概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与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制度的完善与建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政府根据一定时期的社会、经济、环境目标和战略,对土地利用进行的统筹安排和综合部署。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一种具有战略性和前瞻性的规划,旨在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可持续利用。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定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原则在满足经济发展需要的同时,要切实保护耕地和生态用地,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保护耕地和生态用地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统筹城乡发展公平与可持续利用通过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减少对自然环境的破坏。
合理配置城乡土地资源,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实现城乡共同繁荣。
在满足当代人需求的同时,不损害后代人利用土地的权利,实现土地资源的公平与可持续利用。
推动城乡发展统筹城乡土地利用,优化城乡空间布局,推动新型城镇化和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性保障粮食安全保护耕地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基本手段,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确保耕地红线,为农业生产提供稳定的基础。
促进经济发展通过合理配置土地资源,优化产业布局,推动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和产业结构的升级。
维护生态安全保护生态用地是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重要举措,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确保生态用地的总量和布局合理,保障生态环境的稳定和持续改善。
法律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划程序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需要经过前期调研、方案设计、公众参与、审批等程序。
规划编制的依据和程序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土地利用现状分析、土地利用目标与战略、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实施措施与保障等内容。
内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生态保护要求以及土地使用标准等相关规定。
要求规划编制的内容和要求规划编制的审批和备案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完成后,需要经过相关部门审批,如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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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颁布日期】19971028【实施日期】19971028【文号】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审批,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行政区划分为五级。
根据社会和经济发展需要,可以编制跨行政区域的区域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三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审批,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照法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草案)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草案)由国家土地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拟定。
地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草案)由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
第五条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体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要求。
第六条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以供给制约和引导需求,统筹安排各业用地;(二)因地制宜,切实可行;(三)自上而下,上下结合;(四)下级规划服从上级规划;(五)综合考虑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六)政府决策与公众参与相结合。
第七条国家应当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标准和规范。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遵守和执行国家制定的标准和规范。
第八条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
第九条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基础资料必须准确、可靠。
规划基期各类用地面积应当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面积确定。
规划用地分类应当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分类为基础。
第十条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程序是:(一)编制规划的准备工作;(二)编制规划方案;(三)规划的协调论证;(四)规划的评审;(五)规划的报批。
第十一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期限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适应,一般为十年至十五年,同时展望远景土地利用目标。
第十二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目标应当分阶段安排实施,重点确定近期规划目标。
近期规划一般为五年。
第十三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
在规划实施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作局部调整的,由编制该规划的人民政府决定,并将调整方案报批准该规划的人民政府备案;需作重大修改的,由编制该规划的人民政府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规划的机关批准。
第二章国家、省、地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第十四条国家、省、地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主要任务是:(一)在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地资源利用现状、潜力和各业用地需求量进行综合分析研究的基础上,确定规划期内土地利用目标和方针;(二)协调各部门用地,统筹安排各类用地;(三)逐级分解规划确定的各类用地控制指标,重点确定城镇用地规模控制指标,落实重点建设项目和基本农田等重要用地的区域布局;(四)提出实施规划的政策措施。
省级规划应当实现省域内耕地总量动态平衡,重点控制城市用地规模;地级规划应当重点安排好城乡结合部土地利用,合理划定城镇建设用地范围。
第十五条国家、省、地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内容,主要应当包括下列各项:(一)土地利用现状分析。
分析土地利用自然与社会经济条件,土地资源数量、质量,土地利用动态变化规律,土地利用结构和分布状况,阐明土地利用特点和存在的问题;(二)确定规划目标。
在分析土地利用现状、供需趋势基础上,提出土地利用远期和近期目标;(三)土地供需分析。
分析现有建设用地、农用地整理、后备土地资源开发利用潜力,预测各类用地可供给量;分析研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各业发展规划对用地的需求,预测各类用地需求量;根据土地可供给量和各类用地需求量,分析土地供需趋势;(四)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调整。
根据规划目标、土地资源条件和区域生产力布局,提出区域土地利用方向、原则,调整土地利用结构,确定各业用地规模、重点土地利用区的区域布局和重点建设项目布局;(五)编制规划供选方案。
根据土地利用调控措施和保证条件,拟定供选方案,并对每个供选方案实施的可行性进行分析评价,提出推荐方案;(六)拟定实施规划的政策措施。
第十六条国家、省、地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应当包括下列各项:(一)规划文件;(二)规划图件;(三)规划附件。
第十七条国家、省、地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文件,应当包括规划文本和规划说明。
规划文本的内容应当包括下列各项:(一)前言。
应当简述编制规划的目的、任务、依据和规划期限;(二)土地资源利用现状。
应当简述土地资源利用现状、潜力和土地利用存在的主要问题;(三)规划目标和方针。
应当简述土地利用目标和方针,展望远景土地利用;(四)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
应当简述各类用地数量、结构变化,各区域土地利用方向、原则,重点建设项目和重点土地利用区的规模、布局;(五)规划指标分解。
应当简述根据上级规划确定的各类用地控制指标,平衡土地需求的意见,提出各类用地控制性指标的分解方案和依据;(六)实施规划的政策措施。
规划说明的内容应当包括下列各项:(一)编制规划的简要过程;(二)编制规划的指导思想、原则和任务;(三)编制规划过程中若干具体问题的说明。
包括基础数据来源,重要规划指标和用地布局调整的依据,供选方案的可行性和效益评价,推荐方案的理由,实施规划的条件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属于修编规划的,还应当说明上一轮规划实施情况、存在问题和修编规划的必要性。
第十八条国家、省、地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件,应当包括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规划图件比例尺:国家级规划应当为1∶400万,省级规划应当为1∶20万~1∶100万,一般应当为1∶50万;地级规划应当为1∶10万~1∶50万,一般应当为1∶20万;地级以上城市城乡结合部图件比例尺应当适当放大。
国家和省级规划图件应当反映土地利用地域划分、重点建设项目和重要土地利用区的布局、城市规模等级。
地级以上城市的规划图件应当反映城镇建设用地现状和规划建成区范围。
第十九条国家、省、地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附件,应当包括专题研究报告和其他有关规划的图件资料。
专题研究报告应当有土地利用现状分析、土地供需分析、非农建设占用耕地指标分解和各类非农建设用地规模控制衔接分析等。
第三章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第二十条县级规划的主要任务是:(一)根据上级规划要求和本地土地资源特点,分解落实土地利用各项指标;(二)组织划分土地利用区,重点是城镇、村镇建设用地区、独立工矿用地区、农业用地区等,落实能源、交通、水利等重点建设项目规模和布局,为土地用途转用规划许可提供依据。
乡级规划的主要任务是:(一)按照县级规划要求,将各类用地指标、规模和布局等落到实地;(二)将农业用地区、村镇建设用地区、独立工矿用地区等落实到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
第二十一条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内容,主要应当包括下列各项:(一)确定全县土地利用规划目标和任务;(二)合理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制定全县各类用地指标,确定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保护分阶段任务;(三)划定土地利用区,确定各区土地利用管制规则;(四)安排能源、交通、水利等重点建设项目用地;(五)将全县土地利用指标落实到乡、镇;(六)拟定实施规划的措施。
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内容,应当在分析乡、镇区域内土地利用现状和问题的基础上,重点阐明落实上级规划指标和各类土地利用区的途径和措施。
第二十二条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利用分区依照《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的原则确定。
各地应当结合当地土地资源特点和土地利用状况,因地制宜地选定土地利用分区的类型。
第二十三条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应当包括下列各项:(一)规划文件;(二)规划图件;(三)规划附件。
规划文件应当包括规划文本和规划说明,其主要内容按照《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确定;乡级规划可以简化规划文本和规划说明内容。
规划图件应当包括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图件比例尺:县级规划应当为1:2.5万~1:10万,一般应当为1:5万;乡级规划应当为1:1万或者1:5000。
县、乡级规划图件应当反映各类土地利用区、重点建设项目位置和范围。
规划附件应当包括专题研究报告和其他有关基础资料及图件资料。
第四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评审和报批第二十四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完成后,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应当组织进行评审。
第二十五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审,应当符合下列标准:(一)充分体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社会、经济、生态综合效益的要求;(二)上一级规划下达的各项土地利用控制指标得到落实;(三)各业用地协调较好,布局合理,土地利用结构调整依据充分,调控措施可行;(四)土地利用分区科学、合理;(五)非农建设用地指标分解与各类非农建设用地规模控制紧密衔接,控制到位;(六)耕地占补平衡挂钩措施得到落实;(七)规划文本、说明和专题研究的内容符合要求,论述清楚;(八)规划图内容全面,编绘方法正确,图面整洁清晰;(九)采用的基础资料准确、可靠。
第二十六条评审合格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综合平衡和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依照法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并报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自上而下,逐级审批。
因特殊情况,下级规划确需在上级规划批准前审批的,其规划目标和主要内容必须符合上级规划确定的原则和控制指标。
对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得审批。
第二十八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批,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材料:(一)规划文本和规划说明;(二)规划图件;(三)规划专题报告;(四)其他必需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九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前,审批机关应当充分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第三十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公告。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一条各地为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实施,可以结合实际编制土地利用专项规划;各行业主管部门可以结合行业特点编制行业用地规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土地利用专项规划和行业用地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专项规划编制和审批,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由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1年3月1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