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合同无效
中级会计经济法各章节重点知识点归纳
中级会计经济法各章节重点知识点归纳嘿,朋友们!咱们来聊聊中级会计经济法这一块儿。
先说第一章,总论,这就好比是建房子的地基。
里面的法律行为、代理制度,那可都是基础中的基础。
你想想,要是连这些都搞不清楚,后面的“大楼”能盖稳吗?比如说法律行为,它就像我们日常做的决定,有有效的、无效的、可撤销的,这和咱们决定要不要买一件贵衣服是不是有点像?要是脑子一热买了,后来发现不喜欢又不能退,那不就亏了?这就像无效的法律行为,没法挽回啦!再看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
这可是个大块头,各种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股权转让,就像一个大机器里的各个零件,每个都得严丝合缝。
比如说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权,这不就像家里的分工嘛,有人管大事,有人管小事,要是职责不清,家里不就乱套啦?第三章合伙企业法律制度,那也是很重要的。
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就像是两个不同性格的小伙伴。
普通合伙要承担无限责任,就像一个特别讲义气的朋友,有难一起扛;有限合伙呢,责任有限,就像有点小心思,知道给自己留后路。
这里面的入伙、退伙规则,也得搞明白,不然一不小心,可能就“掉坑里”啦。
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哇,这里面的证券法、保险法、票据法,每一个都不简单。
证券法就像是股市的“交通规则”,得知道啥能做,啥不能做,不然一不小心就违规啦。
保险法呢,就像给自己的财产和生命买个“保护罩”,但得清楚啥情况能赔,啥情况不能赔。
票据法,那一张张票据就像“钱的使者”,传递着价值,可别让它们“迷路”喽。
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这可是日常生活中经常碰到的。
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等等,这不就是我们生活中的各种交易嘛。
比如买卖合同,买东西的时候得看清楚质量、价格、交货时间,不然买回来个次品,那不闹心嘛!第六章增值税法律制度和第七章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这俩可是和钱袋子息息相关的。
增值税就像一个“大管家”,对商品和服务的流转环节征税,计算起来可得仔细喽,一不留神就容易出错。
企业所得税呢,那是对企业的利润“下手”,各种扣除项目、优惠政策,都得心里有数,不然企业的利润可就被“薅羊毛”啦。
合同的效力--中级会计师考试辅导《中级经济法》第五章讲义3
中级会计师考试辅导《中级经济法》第五章讲义3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即是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一定的法律约束力。
一、合同的生效1.合同的生效是指合同具备一定的要件后,便产生法律上的效力。
合同生效后,其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
(2)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产生法律约束力。
2.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具体分为三种情况:(1)合同原则上自成立时生效。
(2)合同自批准登记时生效。
(3)合同自条件成就或期限届至时生效(或失效)【例题·单选题】甲准备将房屋租给乙使用,在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中约定:如果甲的儿子大学毕业留在当地工作,则乙在10天内腾出房屋。
这一协议属于()。
A.附解除条件的合同B.附停止条件的合同C.附延缓期限的合同D.附解除期限的合同[答疑编号3257050405]『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附条件合同。
甲的儿子大学毕业留在北京工作是租房合同的解除条件。
二、有效合同1.有效合同是法律承认其效力的合同。
2.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签订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同。
(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三、无效合同1.无效合同是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和不发生履行效力的合同。
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国家不予承认和保护。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6)无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此外,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
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考题·单选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无效合同的是()。
无效民事行为--中级会计师辅导《经济法》第一章讲义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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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考试辅导《经济法》第一章讲义4
无效民事行为
(五)无效民事行为
1.种类: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
【注意】胁迫是指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名誉、荣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名誉、荣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
(5)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
(6)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2.后果:
(1
)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
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2)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3)法律后果:①恢复原状;②赔偿损失(谁错谁赔);③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恶意串通)。
【例题·单选题】(2009年)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无效合同的是( )。
A.违反国家限制经营规定而订立的合同
B.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C.显失公平的合同
D.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答疑编号5677010401]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无效合同。
显失公平的合同不是无效合同,而是可撤销合同。
法律规定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3篇)
第1篇在市场经济中,合同是交易双方达成一致、明确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法律文件。
然而,并非所有合同都能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
根据我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以下列举了五种法律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并对其进行详细解析。
一、合同无效的情形1. 涉及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禁止性规定(1)强制性规定: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必须遵守的规定。
合同内容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2)禁止性规定:指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合同内容违反禁止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2. 欺诈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欺诈的合同无效。
3. 重大误解重大误解是指当事人因对合同标的物、标的物的质量、数量、性质等产生重大错误认识,导致合同内容与真实意愿不符,使对方当事人获得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重大误解的合同无效。
4. 约定不明确合同内容不明确,无法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合同无效。
5. 乘人之危乘人之危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对方处于困境、急需援助等特殊情况,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损害对方利益的行为。
乘人之危的合同无效。
二、具体情形解析1. 涉及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禁止性规定(1)案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公司将一套房屋出租给乙公司。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发现该房屋属于违章建筑,违反了我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
因此,该合同无效。
解析: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本案中,甲公司出租的房屋属于违章建筑,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因此合同无效。
(2)案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甲公司将公司100%的股权转让给乙公司。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发现乙公司涉嫌非法集资,违反了我国《刑法》的规定。
因此,该合同无效。
解析: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本案中,乙公司涉嫌非法集资,违反了《刑法》的规定,因此合同无效。
2019年中级会计《经济法》必背50个考点
2019年中级会计《经济法》必背50个考点【☆☆☆☆☆】1.根据《票据法》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背书】2.根据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合同成立的时间】3.实际出资人未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将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权转让】4.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股权转让】5.如果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股东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权转让】6.根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股权转让】7.根据规定,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股权转让】8.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法人财产权】9.根据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上述规定事项的表决。
【公司法人财产权】10.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中的常考知识点归纳
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中的常考知识点归纳读书之法,在循序而渐进,熟读而精思1.根据《合同法》和《担保法》的规定,合同可以约定定金条款,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2.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依法订立的合同成立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合同时、对方有异议的,应当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3.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4.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要求继续履行,违约方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
5.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在甲、乙之间的合同纠纷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乙公司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时,XXX对甲公司应当履行一般包管义务。
6.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
对方接受的,该合同建立。
7.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义务。
8.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为不成抗力、货物本身的天然性子或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9.按照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10.按照规定,因不成抗力、意外事件导致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需要承担违约义务。
11.根据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12.根据有关规定,借款利息不得预先从借款本金中扣除。
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乞贷并计算利钱。
13.根据《合同法》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解除合同。
中级经济师基础第三十五章合同法律制度
第三十五章合同法律制度本章逻辑:本章重点:1.合同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2.合同的生效要件,无效、效力待定、可撤销合同。
3.要约、要约邀请和承诺的概念及构成条件,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合同履行的原则,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合同终止的原因。
4.合同担保的概念,保证的概念和分类,定金的概念和适用规则;合同保全的概念,债权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
5.合同转让的概念和种类,合同变更的要件,合同解除的方式—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的适用条件。
6.违约责任的概念和构成要件,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免责事由。
知识点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一)合同: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合同具有的法律特征:1.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2.合同是在当事人自愿基础上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3.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4.合同是关于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知识点二:合同的分类(一)根据合同当事人各方权利义务的分担方式不同:1.双务合同:指合同各方当事人相互享有权利,相互负有义务的合同。
例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
2.单务合同: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只负有义务而不享有权利,另一方只享有权利而不负担义务的合同。
例如:赠与合同、借用合同。
(二)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1.诺成合同: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也称不要物合同。
例如: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抵押合同等。
2.实践合同:除了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需要有一方当事人实际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才能成立的合同,所以实践合同也称要物合同。
例如:保管合同、借用合同和定金合同等。
(三)根据法律上是否规定一定的名称:1.有名合同:法律已确定一定名称和特定规则的合同,又称为典型合同。
例如: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等15种。
2.无名合同:法律上没有确定一定名称,又没有做出特别规定的合同,这类合同又称为非典型合同。
(四)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1.要式合同:需要采取特定的方式才能成立的合同。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点合同的担保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点(kǎo diǎn) 合同的担保虽然进入了备考的冲刺阶段了,但是根底知识也如是要时常进展(jìnzhǎn)稳固的,下面是为大家搜集出来的有关于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点:合同的担保,想了解更多相关资讯!合同担保(dānbǎo)的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方式。
(一)担保合同的性质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担保合同的尤效1.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2.懂事、经理违反《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3.以法律、法规制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二)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一)保证和保证人1.保证。
保证,是指第三人为债务(zhàiwù)人的债务履行作担保,由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2.保证(bǎozhèng)人。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具有(jùyǒu)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口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作保证人。
但是,在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展转贷的情况下,国家机关可以作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二)保证合同和保证方式1.保证合同。
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2.保证方式。
保证的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
(1)一般保证二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2)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yuēdìng)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Ll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
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合同是双方或多方之间达成的约定,具有法律约束力。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合同可能会被认为是无效的。
以下是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结合相关法律规定,详细阐述每种情形。
一、概述合同无效是指合同因某些原因不具备法律效力。
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双方应了解可能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以避免潜在的法律风险。
本文将介绍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包括欺诈、胁迫、违反法律法规、缺乏法律行为能力和意思表示不真实。
二、具体情形1. 欺诈欺诈是指一方在签订合同过程中,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信息,导致另一方产生误解并作出错误决策。
例如,卖方故意隐瞒商品缺陷,诱使买方签订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
2. 胁迫胁迫是指一方利用对方的恐惧或压力,使其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订合同。
例如,通过威胁、恐吓等手段迫使对方签订不公平的合同。
这种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
3. 违反法律法规合同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如果合同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例如涉及非法交易、侵犯他人权益等,该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
4. 缺乏法律行为能力缺乏法律行为能力是指签订合同的一方因未达到法定年龄、精神状况不正常或其他原因,不具备独立从事法律行为的能力。
在这种情况下,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
例如,未成年人签订的合同。
5. 意思表示不真实意思表示不真实是指一方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因受欺诈、胁迫或其他原因导致意思表示不自由或不真实。
例如,一方在签订合同时受到他人的不当干扰,导致合同内容并非其真实意愿。
在这种情况下,合同可以被认定为无效。
三、防范建议为了避免合同无效带来的法律风险,以下是一些建议:1. 在签订合同前,充分了解对方的资信状况,确保对方具备履约能力。
2. 仔细审查合同条款,确保合同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3. 确保双方在签订合同过程中的意思表示真实、自由,不受欺诈或胁迫。
4. 对于涉及重大利益的合同,建议请教专业律师进行法律审查。
四、结论合同无效是双方都不愿看到的结果。
2022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考点讲义-- 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2022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考点讲义(一) 合同的概念1.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2. 《民法典》合同编的调整范围(1)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合同编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依法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适用《劳动合同法》。
3.合同的分类4.预约合同 VS 本约合同(2022 年新增)根据合同的订立是否以订立另一合同为内容,可以将合同区分为预约合同与本约合同。
(1) 预约合同是约定将来订立相关联的另一合同的合同;(2) 本约合同是履行预约合同而订立的合同。
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例题·2018 判断题】因借款而签订抵押合同,抵押合同是主合同,借款合同是从合同。
( )【答案】×【解析】当事人之间订立一项借款合同,为保证合同的履行,又订立一项担保合同。
其中,借款合同是主合同,担保合同是从合同。
二、合同订立的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1.书面形式(1)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2)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2.口头形式3.其他形式(1) 推定形式当事人没有口头或文字的意思表示,由特定行为间接推知其意思而成立合同。
【举例】房屋租赁合同期限届满时,当事人双方未明确续租,但承租人继续缴纳租金,出租人接受租金,自此行为可推定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成立有效。
2020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经典习题及答案六
2020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经典习题及答案六【考题·多选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拟订的下列格式条款中,属于无效的有( )。
(2012年)A.内容理解发生争议的格式条款B.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C.因故意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得以免责的格式条款D.造成对方人身伤害得以免责的格式条款【答案】BCD【解析】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并非无效。
【考题·多选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属于合同中无效格式条款的有( )。
(2017年)A.有两种以上解释的格式条款B.因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免责的格式条款C.就内容理解存在争议的格式条款D.造成对方人身伤害免责的格式条款【答案】BD【解析】(1)选项A: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2)选项BD: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①造成对方“人身伤害”免责;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免责;(3)选项C: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考题·单选题】甲、乙两公司拟签订一份书面买卖合同,甲公司签字盖章后尚未将书面合同邮寄给乙公司时,即接到乙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发来的货物,甲公司经清点后将该批货物入库。
次日将签字盖章后的书面合同发给乙公司。
乙公司收到后,即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该合同成立的时间是( )。
(2007年)A.甲公司签字盖章时B.乙公司签字盖章时C.甲公司接受乙公司发来的货物时D.甲公司将签字盖章后的合同发给乙公司时【答案】C【解析】根据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考题·单选题】郑某和张某拟订一份书面合同。
双方在甲地谈妥合同的主要条款,郑某于乙地在合同上签字,其后,张某于丙地在合同上盖章,合同的履行地为丁地。
中级会计师考试辅导-中级经济法-基础精讲-第04讲_无效、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与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单元法律行为制度【考点2】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2018年多选题)1.特征自始无效、当然无效、绝对无效。
2.无效法律行为的种类(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2)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通谋虚假)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解释】债务人为避免财产被强制执行,虚假的将房子卖给自己的朋友,与朋友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即阴阳合同)。
(3)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解释】在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中,当事人所表达的意思是真实的,但这种意思表示是非法的,因此是无效的。
(4)违反强制性规定或者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因此并非违反法律的行为一律都是无效的。
3.无效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无效的法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1)恢复原状;(2)赔偿损失(谁错谁赔);(3)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恶意串通);(4)其他制裁(行政制裁或刑事制裁)。
【考题·多选题】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无效法律行为的有()。
(2018年)A.6周岁的王某将自己的电话手表赠与赵某B.宋某以泄露王某隐私为由,胁迫王某以超低价格将祖传古董卖给自己C.张某以高于市场价30%的价格将房屋出售给李某D.甲公司代理人刘某与乙公司负责人串通,以甲公司名义向乙公司购买质次价高的商品【答案】AD【解析】(1)选项B:宋某以胁迫手段,使王某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王某(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选项C:不存在导致无效、可撤销的情形,属于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考点3】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2012年单选题、2018年判断题、单选题)1.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1)在该行为被撤销前,其效力已经发生,未经撤销,其效力不消灭。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简答题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简答题及参考答案1.【解析】(1)张某5月11日取得小汽车的所有权。
根据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交付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张某于5月11日提车,当日取得小汽车所有权。
(2)张某不得主张郑某返还小汽车。
根据规定,无处分权人将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受让人在受让动产时是善意的,已经支付了合理的价款并且取得该动产,此时,受让人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
付某将从张某处借用的小汽车卖给夏某,夏某对此并不知情,属于善意买受人,夏某支付了合理的价款且已经取得小汽车的占有,夏某可依善意取得制度取得小汽车的所有权,张某丧失所有权。
因此,张某不得主张郑某返还小汽车。
(3)夏某可以主张郑某返还小汽车。
根据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
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
基于此,夏某在1年后知悉,可以要求郑某返还。
2.【解析】(1)X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虽然甲公司未在汇票到期日前将票据款项交付X银行,但承兑人X银行已经签章,应当承担到期无条件付款的责任,因此,其拒绝付款不符合法律规定。
(或答: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
(2)乙公司拒绝向丁公司付款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乙公司)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丁公司)不承担保证责任。
因此,乙公司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对丁拒绝付款符合法律规定。
(3)甲公司拒绝付款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规定,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在票据上真正签章的当事人,仍应对被伪造的票据的权利人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依法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或者行使追索权时,在票据上的真正签章人不能以票据伪造为由进行抗辩。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必背法条 100 条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必背法条100 条总论:【无效的法律行为】1.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下列几种法律行为无效:(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
(2)当事人通谋虚假表示实施的。
(3)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4)违反强制性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的。
【可撤销的法律行为】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无权代理】3.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依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仲裁法》的适用范围】4.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可以仲裁。
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是不能进行仲裁的。
【仲裁协议】5.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首次开庭前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6.根据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仲裁效力】7.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依法应撤销情形的,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诉讼管辖】8.因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诉讼时效】9.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4)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五章合同法要点归纳(1)
第五章合同法(1)一、合同法概述(一)合同的分类1、实践合同: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定金合同、借用合同等。
(二)不适用《民法典》的范围(1)涉及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属于《民法典》调整的范围;(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
2.如果政府机关作为平等的主体与对方签订合同,适用《民法典》。
二、合同订立的方式(一)要约1、要约邀请:内容不明确,不产生法律效力;即使承诺,合同也不成立,“对方不负法律责任”(1)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2、要约:内容具体明确,产生法律效力;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1)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2)①拍卖流程:拍卖公告(要约邀请)→应买(要约)→落槌(承诺)②招标流程:招标公告(要约邀请)→投标(要约)→定标(承诺)(3)“商品房广告”中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许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视为要约。
3、要约生效时间: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1)对话方式: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2)非对话方式:①数据电文形式:A.指定特定系统接收——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B.未指定特定系统接收——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②其他形式:到达相对人时生效4、要约的撤回(发出后、生效前):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5、要约的撤销(生效后、承诺前):不可撤销的情形:(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2)“明示”要约不可撤销;(3)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6、要约失效的情形:(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新要约或反要约)(二)承诺1、承诺的生效: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中级经济师中级经济基础预习资料-合同法律制度
中级经济师中级经济基础预习资料专题12合同法律制度合同概述一、合同的概念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合同的法律特征1.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
【提示】在合同关系中是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命令和服从的关系。
2.合同是在当事人自愿基础上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
【提示】合同是一种合意行为,是在自愿基础上平等协商结果。
3.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
4.合同是关于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提示】①合同所涉及的权利、义务都是民事性质的,非民事性质的行政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不属于民事合同的内容。
②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如婚姻、收养、监护等,也不由《民法典·合同编》调整。
③民事合同的内容实际就是民事财产关系中的债权债务关系。
☆快速检测☆【真题·单选】根据合同法律原理,关于合同的说法,错误的是()。
(2021年真题)A.合同是关于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B.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C.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在特殊条件下是不平等的D.合同是当事人在自愿原则的基础上进行的民事行为【答案】C【解析】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在合同关系中是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命令和服从的关系的。
【真题·单选】下列协议中,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调整的是()。
(2021年真题)A.收养协议B.监护协议C.企业承包协议D.遗赠扶养协议【答案】C【解析】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如婚姻、收养、监护等,也不由《民法典·合同编》调整。
知识点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当事人达成合意,意味着合同成立;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才能获得法律的保护,才意味着合同的生效。
一、合同的生效要件1.主体合格: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据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资格。
(1)法人:对于法人而言,其行为能力须与权利能力相一致,法人的行为能力不能超出法律或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中级会计中的经济法知识点
中级会计中的经济法知识点一、知识概述《中级会计中的经济法知识点》①基本定义:中级会计里的经济法知识点就是关于经济活动中法律规定、法律原则等方面的内容。
比如说合同法相关规定,就是规范经济活动中的买卖、租赁这些交易行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规则;像公司法律制度则是规定公司设立、运行、解散等一系列行为需要遵循的法律约束。
②重要程度:在中级会计学科里占据重要地位。
它能帮助会计人员在处理公司财务事务时,知道哪些经济行为合法,哪些不合法,避免法律风险。
就像一个导航图,指导着企业经济活动依法依规进行。
如果不懂经济法,在实际工作中可能会导致企业面临巨额罚款或者诉讼等严重后果。
③前置知识:需要对基本的经济活动类型有一定认识,像买卖、借贷这种常见交易形式要知道。
而且要有一定的法律常识基础,明白什么是法定权利、法定义务等概念。
④应用价值:在企业日常运营方面,比如合同签订的时候,能用经济法里的合同法律知识来保障企业的利益,确保合同条款合法且全面。
在公司治理方面,公司法律制度的知识可以指导公司合法合规地建立治理结构,保障股东、职工等各方面的权益。
二、知识体系①知识图谱:经济法知识点在中级会计学科里是重要板块,与财务会计知识、财务管理知识相互关联并互相影响。
财务会计记账等工作很多时候是基于合法的经济业务,而财务管理决策也必须符合经济法相关规定。
②关联知识:和财务知识紧密联系,因为会计核算的对象很多来自于合法的经济业务活动受经济法规范。
和税务知识也有关联,例如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额时,一些经济业务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会影响费用扣除等情况。
③重难点分析:- 掌握难度:有一定难度。
因为经济法包含多种法律法规,内容多且细碎。
例如票据法部分,票据的种类、出票背书等不同行为规则就很麻烦。
- 关键点:要记住各种法律制度中的关键数字、重要的权利义务规定等。
像企业所得税法中不同项目的扣除比例,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权利与限制等。
④考点分析:- 在考试中非常重要。
合同的效力--中级会计师辅导《经济法》第五章讲义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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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考试辅导《经济法》第五章讲义4
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的生效
1.依法成立的合同,原则上自成立时生效。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在依照其规定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生效,如合营、合作企业的合同经审批机构批准后生效。
3.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但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不能转移。
——登记影响所有权,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4.
附条件、附期限的合同(第二章已讲授)。
二、效力待定合同
(一)行为能力欠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不相适应的合同是效力待定合同。
【链接】
(1)追认权: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
(2)催告权: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3)撤销权: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二)代理能力欠缺
无权代理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补充】(变动)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新司法解释)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中级经济师无效合同的口诀
中级经济师无效合同的口诀
无效合同的口诀为"四无三无一有",具体含义如下:
1. 四无:无主体、无内容、无目的、无形式。
- 无主体指合同缔约方不具备合同行为能力。
- 无内容指合同缺乏具体的约定。
- 无目的指合同缺乏合法、真实的交易目的。
- 无形式指合同没有按照法定形式进行签订。
2. 三无:无真实意思表示、无交换价值、无合法目的。
- 无真实意思表示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故意隐瞒或歪曲真实情况。
- 无交换价值指合同交易的权利与义务之间缺乏平衡。
- 无合法目的指合同的约定或实施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共利益等。
3. 一有:有重大错误、违背公序良俗。
- 重大错误指合同约定中存在重大失误或虚假陈述。
- 违背公序良俗指合同约定或实施违反社会公共道德准则。
以上是中级经济师关于无效合同的口诀,可以帮助记忆相关概念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