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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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20问 (第一批)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20问 (第一批)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20问(第一批)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生态环境部令第11号)。

为全面做好政策解读,生态环境部组织制定《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20问》,现予以播发。

1、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要求,未做规定的排污单位,排污许可管理类别是否可以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来确定。

对于已有规定的行业,地方是否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管理类别提出调整建议,该如何操作?答: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以下简称《名录》)第八条明确,未做规定的排污单位,确需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其排污许可管理类别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报生态环境部确定。

对于《名录》中已经有明确规定的,必须严格按照《名录》管理类别要求执行。

2、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是以生产能力区别,这个生产能力以环评批复为准,还是实际生产规模为准?答: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生产能力界定是以实际生产能力为准。

强调一下生产能力、生产量的区别,生产能力是能生产多少,生产量是生产了多少,生产量通常小于或者等于生产能力,所以不要把生产量或者是生产力混淆了。

3、对于《名录》中第61类中,实行简化管理的橡胶制品业291,提出的年耗胶量2000吨及以上的,是仅适用橡胶板、管、带制造2912,还是同时也适用橡胶零件制造2913以及2914、2915、2916?答:《名录》规定的行业判别,如果中间使用顿号隔开的,定语是从前一直管到最后的;如果是逗号隔开,定语就是截止的。

所以这种对于年耗胶量2000吨及以上的都是适用的,即不仅适用2912,同时还适用2913、2914、2915、2916。

4、《名录》第七条(六)“其他单项有毒有害大气、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大于3000 的。

污染当量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的规定计算。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 年版)第一条为实施排污许可分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国家根据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和登记管理。

对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或者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较大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对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较小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

对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很小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登记管理。

实行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排污登记表,登记基本信息、— 3 —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

第三条本名录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划分行业类别。

第四条现有排污单位应当在生态环境部规定的实施时限内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

新建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

第五条同一排污单位在同一场所从事本名录中两个以上行业生产经营的,申请一张排污许可证。

第六条属于本名录第1 至107 类行业的排污单位,按照本名录第109 至112 类规定的锅炉、工业炉窑、表面处理、水处理等通用工序实施重点管理或者简化管理的,只需对其涉及的通用工序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不需要对其他生产设施和相应的排放口等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第七条属于本名录第108 类行业的排污单位,涉及本名录规定的通用工序重点管理、简化管理或者登记管理的,应当对其涉及的本名录第109 至112 类规定的锅炉、工业炉窑、表面处理、水处理等通用工序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对其生产设施和相应的排放口等申请取得重点管理排污许可证:(一)被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二)二氧化硫或者氮氧化物年排放量大于250 吨的;(三)烟粉尘年排放量大于500 吨的;(四)化学需氧量年排放量大于30 吨,或者总氮年排放量大于10 吨,或者总磷年排放量大于0.5 吨的;(五)氨氮、石油类和挥发酚合计年排放量大于30 吨的;(六)其他单项有毒有害大气、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大于3000 的。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

化学药品制剂制造2720(不含单纯混合
或者分装的)
55 中药饮片加工273,药用辅料及包装材料 涉及通用工序重点管理的
制造278
56 中成药生产274
/
57 兽用药品制造275 58 生物药品制品制造276
兽用药品制造2750(不含单纯混合或者 分装的) 生物药品制造2761,基因工程药物和疫 苗制造2762,以上均不含单纯混合或者 分装的
三十三、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38
87 电机制造381,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 涉及通用工序重点管理的
382,电线、电缆、光缆及电工器材制造
383,家用电力器具制造385,非电力家
用器具制造386,照明器具制造387,其
他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389
88 电池制造384
铅酸蓄电池制造3843
三十四、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39 89 计算机制造391,电子器件制造397,电 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 子元件及电子专用材料制造398,其他电 子设备制造399 90 通信设备制造392,广播电视设备制造 涉及通用工序重点管理的 393,雷达及配套设备制造394,非专业 视听设备制造395,智能消费设备制造
64 砖瓦、石材等建筑材料制造303
粘土砖瓦及建筑砌块制造3031(以煤或 者煤矸石为燃料的烧结砖瓦)
65 玻璃制造304 66 玻璃制品制造305 67 玻璃纤维和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制造 68 3陶06瓷制品制造307
平板玻璃制造3041
以煤、石油焦、油和发生炉煤气为燃料 的 以煤、石油焦、油和发生炉煤气为燃料 的 建筑陶瓷制品制造3071(以煤、石油焦 、油和发生炉煤气为燃料的),卫生陶 瓷制品制造3072(年产150万件及以上 的),日用陶瓷制品制造3074(年产250 万件及以上的)

新版《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分析

新版《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分析

126ECOLOGY 区域治理作者简介:李 潆,生于1992年,本科,研究方向为环境咨询。

新版《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分析虹德环保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李潆摘要:随着新版《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简称《名录》)的印发,排污许可全覆盖的受关注程度进一步提升。

基于此,本文将简单分析新版《名录》的总体思路及变化分析,并深入探讨基于新版《名录》的排污许可全覆盖策略,希望研究内容能够给相关从业人员以启发。

关键词:《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放管服”改革;排污许可全覆盖中图分类号:X7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6-4595(2020)32-0126-0001新版《名录》的发布是为了更好满足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需要,并设法实现固定污染源全覆盖、行业管理类别划分科学性提升。

为充分了解新版《名录》并保证其作用能够充分发挥,正是本文围绕新版《名录》开展研究的原因所在。

一、新版《名录》的总体思路及变化分析(一)总体思路新版《名录》的发布思路可细分为三个方面:第一,实现排污许可全覆盖。

新版《名录》涉及1382个行业小类、706个固定污染源行业,登记管理类别的增加国民经济行业陆域固定源的全覆盖得以实现;第二,提升管理分类合理性。

基于行业特点和污染防治要求,新版《名录》对燃料类型、原料使用量、工艺特征、生产规模等管理类别界定标准开展了调整,真正做到了“重点突出、全面管理”;第三,解决统计分类衔接问题。

新版《名录》中的行业分类基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内容开展了针对性调整,具体涉及代码和名称,环境统计、排污许可等工作的衔接得以实现[1]。

(二)变化分析新版《名录》的变化较为显著,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第一,行业类别增加。

原《名录》中涉及国民经济行业的大类、中类、小类分别为31个、104个、295个,新版《名录》则分别为49个、212个、706个,数量明显增多,同时新增的4个通用工序也属于重要变化内容;第二,科学优化分类。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2019年12月20日生态环境部令第11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实施排污许可分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国家根据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和登记管理。

对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或者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较大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对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较小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

对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很小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登记管理。

实行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排污登记表,登记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

第三条本名录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划分行业类别。

第四条现有排污单位应当在生态环境部规定的实施时限内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

新建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

第五条同一排污单位在同一场所从事本名录中两个以上行业生产经营的,申请一张排污许可证。

第六条属于本名录第1至107类行业的排污单位,按照本名录第109至112类规定的锅炉、工业炉窑、表面处理、水处理等通用工序实施重点管理或者简化管理的,只需对其涉及的通用工序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不需要对其他生产设施和相应的排放口等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第七条属于本名录第108类行业的排污单位,涉及本名录规定的通用工序重点管理、简化管理或者登记管理的,应当对其涉及的本名录第109至112类规定的锅炉、工业炉窑、表面处理、水处理等通用工序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对其生产设施和相应的排放口等申请取得重点管理排污许可证:(一)被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二)二氧化硫或者氮氧化物年排放量大于250吨的;(三)烟粉尘年排放量大于500吨的;(四)化学需氧量年排放量大于30吨,或者总氮年排放量大于10吨,或者总磷年排放量大于0.5吨的;(五)氨氮、石油类和挥发酚合计年排放量大于30吨的;(六)其他单项有毒有害大气、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大于3000的。

生态环境部发布《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

生态环境部发布《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

⽣态环境部发布《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
中华⼈民共和国⽣态环境部令
第11号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已经⽣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
过,现予公布,⾃公布之⽇起施⾏。

2017年7⽉28⽇原环境保护部发布的《固定污染源排
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同时废⽌。

部长李⼲杰
2019年12⽉20⽇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注1.表格中标“﹡”号者,是指在⼯业建筑中⽣产的排污单位。

⼯业建筑的定义参见《⼯程结构设计基本术语标准》(GB/T 50083-2014),是指提供⽣产⽤的各种建筑物,如车间、⼚前区建筑、⽣活间、动⼒站、库房和运输设施等
2.表格中涉及溶剂、涂料、油墨、胶粘剂等使⽤量的排污单位,其投运满三年的,使⽤量按照近三年年最⼤量确定;其投运满⼀年但不满三年的,使⽤量按投运期间年最⼤量确定;其未投运或者投运不满⼀年的,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件确定。

投运⽇期为排污单位发⽣实际排污⾏为的⽇期
3.根据《中华⼈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城乡污⽔集中处理场所,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活污⽔处理服务的场所,不包括为⼯业园区、开发区等⼯业聚集区域内的排污单位提供污⽔处理服务的场所,以及排污单位⾃建⾃⽤的污⽔处理场所
4.本名录中的电镀⼯序,是指电镀、化学镀、阳极氧化等⽣产⼯序
5.本名录不包括位于⽣态环境法律法规禁⽌建设区域内的,或⽣产设施或产品属于产业政策⽴即
淘汰类的排污单位。

排污许可管理技术课件-12《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使用之备注

排污许可管理技术课件-12《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使用之备注

表后备注内容——有5条,逐一举例说明
1.表格中标“﹡”号者,是指在工业建筑中生产的排污单位。工业建筑的定义参见《工程结 构设计基本术语标准》(GB/T 50083-2014),是指提供生产用的各种建筑物,如车间、厂 前区建筑、生活间、动力站、库房和运输设施等
2.表格中涉及溶剂、涂料、油墨、胶粘剂等使用量的排污单位,其投运满三年的,使用量 按照近三年年最大量确定;其投运满一年但不满三年的,使用量按投运期间年最大量确定; 其未投运或者投运不满一年的,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确定。投运日期为排 污单位发生实际排污行为的日期
简化管理的内容
从全国各地的实践情况来看,在申请材料、许可事项、 环境管理要求、信息公开、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执 行报告等方面,可以实施简化管理
从填报人员角度来说
重点管理、简化管理的单位
填报网站系统相同 填报的模版相同(15个表+上传附件) 具体填报内容根据不同行业的技术规范、指南等执行 重点管理的单位,申请之前需要公示5天
完善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尽快在全国范围建立统一公平、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业 排放许可制,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排污者必须持证排污,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许可
证规定排污。
2016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 办发〔2016〕81号)
制定排污许可管理名录。
有机衔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2017年7月28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公布 实施
包含78个行业类别(涉及31个大类、104个中类、295个小类)
2017年11月6日,《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 第48号, 2019年7月修改)
第三条 环境保护部依法制定并公布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明确纳入排 污许可管理的范围和申领时限。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

(六)其他单项有毒有害大气、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大于 3000 的。污染当量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的规定计算。
第八条 本名录未作规定的排污单位,确需纳入排污许可管理 的,其排污许可管理类别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报生 态环境部确定。
第九条 本名录由生态环境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 第十条 本名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 类管理名录(2017 年版)》同时废止。
造 214,其他家具制造 219
除重点管理以外的年使用 10 吨及以 上溶剂型涂料或者胶粘剂(含稀释 剂、固化剂)的、年使用 20 吨及以 上水性涂料或者胶粘剂的、有磷化表 面处理工行业类别
十七、造纸和纸制品业 22
36 纸浆制造 221
全部
重点管理
简化管理 /
登记管理 /
37 造纸 222
第三条 本名录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 划分行业类别。
第四条 现有排污单位应当在生态环境部规定的实施时限内申 —2—
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新建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 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 登记表。
第五条 同一排污单位在同一场所从事本名录中两个以上行业 生产经营的,申请一张排污许可证。
34
涉及通用工序重点管理的
藤、棕、草等制品制造 204
除重点管理以外的胶合板制造 2021 (年产 10 万立方米及以上的)、纤 维板制造 2022、刨花板制造 2023、 其他人造板制造 2029(年产 10 万立 方米及以上的)
涉及通用工序简化管理的
其他﹡ 其他﹡
十六、家具制造业 21
木质家具制造 211,竹、藤家具制造 35 212,金属家具制造 213,塑料家具制 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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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常见问题2020年第6期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12问(第三批)41、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钢管厂属于钢压延加工行业(3130)。

按照《名录》,焊管排污单位应该实施登记管理。

如焊管排污单位带酸洗工艺的,是按照钢压延加工行业实施登记管理还是按照通用工序表面处理行业实施简化管理?答:《名录》1-108类行业中,明确按照通用工序判断管理类别的,按照通用工序对应的要求进行判定;没有提到通用工序的行业,只需按照该行业的描述判定管理类别,即使该行业涉及109-112类中通用工序的一种或多种工艺,也不需要按照通用工序判断管理类别,不交叉执行。

焊管排污单位属于钢压延加工行业(3130),按照《名录》中该行业对应的要求判断其管理类别,应属于登记管理类。

42、某豆制品厂,废水纳管排放,水处理能力1000吨/日,COD年排放50吨。

是应该按《名录》第16类登记管理,还是按《名录》第七条重点管理?答:该排污单位属于C139中豆制品生产,应按照《名录》中16类进行登记管理,无需执行《名录》第七条相关规定。

43、按照《名录》17类,米、面制品制造1431﹡,速冻食品制造1432﹡,方便面制造1433﹡,其他方便食品制造1439﹡,食品及饲料添加剂制造1495﹡,以上均不含手工制作、单纯混合或者分装的简化管理,这里面的“以上”是指提及到的1431、1432等明确的呢,还是包括143和149里面的所有小类?例如1494盐加工,是直接全部登记管理还是说非单纯混合或分装的就要发证呢?答:“以上”指《名录》17类简化管理中列出的“米、面制品制造1431﹡,速冻食品制造1432﹡,方便面制造1433﹡,其他方便食品制造1439﹡,食品及饲料添加剂制造1495﹡”。

属于行业143、149但未在《名录》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中列明的,按“其他”进行登记管理。

44、生产罐装水(纯净水)的排污单位,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属于“自来水生产和供应4610”还是属于“饮料制造152”?答: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瓶(罐)装饮用水属于瓶(罐)装饮用水制造1522。

详细解读《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附全文)

详细解读《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附全文)

详细解读《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附全文)《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已于2017年6月19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李干杰2017年7月28日环保部印发了《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规定今年率先对火电、钢铁等15个行业核发排污许可证。

排污许可证好比排污单位的“身份证”,拿不到证,不得排污。

这对于环保行业来说绝对是个大事件,下面我们对这一《排污许可名录》进行解读。

覆盖占污染物排放量80%的行业按要求,2020年前,78个行业和4个通用工序要将纳入排污许可管理。

如果已被环保部门确定为重点排污单位和排污量达到规定数量的,也需要纳入排污许可管理。

这78个行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约占全国的80%。

据介绍,《排污许可名录》编制过程中,对环境统计年报数据按行业进行分析,针对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化学需氧量、氨氮等5个主要污染物,筛选了总产生量和总排放量约占前80%的行业作为重点行业。

中小企业将实行简化管理企业申领排污许可证难度大吗?领取许可证的条件主要有,环保手续完善,治污设施能够满足达标排放等要求,符合产业政策。

满足这些的企业,都能领取许可证。

《排污许可名录》将排污单位分为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绝大部分中小企业将实行简化管理,申领排污许可证难度不大。

监管有了明确的依据排污许可证能规范企业排污、自测以及环境管理。

“原来就是看环评,排放是否达标,治污设施是否正常运行,对数据记录看得比较少。

”现在的排污许可证上需要填报的信息非常多,对环境台账记录等数据的规定很清楚。

“从监管的角度,可以说有了明确的依据。

”接下来我们看一下环境保护部规划财务司有关负责人对《排污许可名录》的详细解读。

问:为什么要出台《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排污许可名录》重点要解决什么问题?答:《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是我国排污许可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基础性文件,是排污许可法规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

机分别下滑4 . 1 5 % 、8 . 4 2 % 。印刷器材出1 2 1 3 . 7 9 4 7 亿美元,同比增长1 3 . 7 9 % 。印刷器材子项中,喷墨墨水与柔性树
脂版 分别增长1 8 ] . 7 1 % 、l 2 6 . 7 9 % ,印刷油墨与胶 印版材分别下滑6 . 7 5 % 、4 . 3 5 % 。2 0 1 7 年E p  ̄ ; J r 设备 、器材进出口整体
与去年同期相 比,印前设备增 长2 . 1 0 % ;印后设 备增长5 . 2 9 % ;辅 机零件增长 l _ 9 5 % ,其中 ,非数 印刷机刚与数字 印刷机用分别增长0 . 2 6 % 、2 . 2 7 % :印刷机整体下滑5 . 4 2 % ,其中,胶印机增长2 4 . 0 4 % ,其他常规印刷机与数宁印刷
中,除包装装潢印刷外,书报 刊印刷 、本册印刷、其他 F F g J J 均没有 列入排污许可证管理范围。譬
( 印 文 )
2 0 1 7 年上半年E口
形 势 好于 去 年
2 0 1 7 年上半年 ,印刷设备 、器材进 出口2 2 . 8 8 0 6 亿美 元,同比增长5 . 9 8 % 。其 中,进 口1 0 . 7 8 3 4 亿美元 ,同
别下 滑 2 . 5 2 %、5 . 9 4 %。
2 0 1 7 年1 月~6 月,印刷器材进V I 2 . 0 6 2 3 亿 美元 ,同b l s N长1 2 . 5 0 % 。与去年 同期相比,喷墨墨水增长6 0 . 2 2 % ;印
刷 油 墨增 长 9 . 1 0 % :柔 性 树 脂版 下 滑 3 3 . 3 5 % ;胶 印版 材 下 滑 l 8 . 4 1 % 。印刷 设 备 出 K 1 8 . 3 0 2 5 亿 美 元 ,同 比下滑 1 . 7 6 % 。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是指针对固定污染源进行排污许可申请和审批管理的名录。

本名录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环保部门相关规定制定的,旨在规范固定污染源排污行为,促进环境保护。

一、适用范围及用途本名录适用于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申请和审批管理,包括但不限于:石化、化工、纺织、造纸、印染、医药、电力、冶金、建材、农药等行业的企事业单位。

同时,本名录也适用于环保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

二、排污许可分类按照排污物种类和来源进行分类,排污许可分为大气、水、固废、噪声等几类。

具体如下:1.大气排放许可涉及大气污染物废气的污染源,如烟囱、烟道、焚烧炉、燃气锅炉、燃煤锅炉等。

2.水污染排放许可涉及水污染物废水排放的污染源,如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农业面源污染等。

3.固废排放许可涉及固废的污染源,如生活垃圾、工业废渣、建筑垃圾等。

4.噪声排放许可涉及噪声的污染源,如机器设备、交通运输、城市建设等。

三、排污许可申请污染源需在环保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向当地环保部门提出排污许可申请。

申请时需要提供详细的排污情况描述、污染源名称、废物总量、污染物种类及浓度、处理方法等相关信息。

四、排污许可审批环保部门会以审查资格、审核排污情况、对污染物的排放情况进行实地考察等方式来审核排污许可申请。

审批通过的污染源需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进行排放,如超出许可证要求的排污量、种类和浓度,将受到环保部门的处罚。

五、排污许可证的期限及更新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一般为1-3年,过期之后需要向环保部门重新申请,并进行一轮新的审核。

排污许可证的更新申请需要提供污染源的排放量、排放浓度及污染控制设施的运行情况等更新材料。

六、排污许可证的撤销如果污染源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过程中造成环境污染、超出了许可证要求的排污量、种类和浓度等,都会被注销或吊销排污许可证。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正式版)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正式版)
—4—
序号
行业类别
重点管理
简化管理
一、畜牧业 03
设有污水排放口的规模化畜禽养殖
1 牲畜饲养 031,家禽饲养 032
场、养殖小区(具体规模化标准按《畜
/
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执行)
2 其他畜牧业 039
/
/
二、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06
烟煤和无烟煤开采洗选 061,褐煤开采
3
涉及通用工序重点管理的
/ 其他﹡ 其他﹡
15 蔬菜、菌类、水果和坚果加工 137 涉及通用工序重点管理的
涉及通用工序简化管理的
其他﹡
16 其他农副食品加工 139
年加工能力 15 万吨玉米或者 1.5 万 吨薯类及以上的淀粉生产或者年产 1 万吨及以上的淀粉制品生产,有发 酵工艺的淀粉制品
除重点管理以外的年加工能力 1.5 万吨及以上玉米、0.1 万吨及以上薯 类或豆类、4.5 万吨及以上小麦的淀 粉生产、年产 0.1 万吨及以上的淀粉 制品生产(不含有发酵工艺的淀粉制 品)
第三条 本名录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 划分行业类别。
第四条 现有排污单位应当在生态环境部规定的实施时限内申 —2—
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新建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 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 登记表。
第五条 同一排污单位在同一场所从事本名录中两个以上行业 生产经营的,申请一张排污许可证。
(六)其他单项有毒有害大气、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大于 3000 的。污染当量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的规定计算。
第八条 本名录未作规定的排污单位,确需纳入排污许可管理 的,其排污许可管理类别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报生 态环境部确定。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
第一条为实施排污许可证分类管理、有序发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国家根据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环境危害程度,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

第三条现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在实施时限内申请排污许可证。

第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同一场所从事本名录中两个以上行业生产经营的,申请一个排污许可证。

第五条本名录第一至三十二类行业以外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本名录第三十三类行业中的锅炉、工业炉窑、电镀、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集中处理等通用工序的,应当对通用工序申请排污许可证。

第六条本名录以外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同本名录规定的重点管理行业,应当申请排污许可证:
(一)被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
(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单项年排放量大于250吨的;
(三)烟粉尘年排放量大于1000吨的;
(四)化学需氧量年排放量大于30吨的;
(五)氨氮、石油类和挥发酚合计年排放量大于30吨的;
(六)其他单项有毒有害大气、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大于3000的(污染当量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规定计算)。

第七条本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

第八条本名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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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
类管理名录版
Last revised by LE LE in 2021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
第一条为实施排污许可证分类管理、有序发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国家根据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环境危害程度,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

第三条现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在实施时限内申请排污许可证。

第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同一场所从事本名录中两个以上行业生产经营的,申请一个排污许可证。

第五条本名录第一至三十二类行业以外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本名录第三十三类行业中的锅炉、工业炉窑、电镀、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集中处理等通用工序的,应当对通用工序申请排污许可证。

第六条本名录以外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同本名录规定的重点管理行业,应当申请排污许可证:
(一)被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
(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单项年排放量大于250吨的;
(三)烟粉尘年排放量大于1000吨的;
(四)化学需氧量年排放量大于30吨的;
(五)氨氮、石油类和挥发酚合计年排放量大于30吨的;
(六)其他单项有毒有害大气、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大于3000的(污染当量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规定计算)。

第七条本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

第八条本名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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