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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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年版
第一条为实施排污许可分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国家根据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
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环)(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和登记管理。
排放量或者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较大的对污染物产生量、
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对污染物产生量、排放实行排污许可简化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较小的排污单位,管理。对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很小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登记管理。.
实行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
证,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排污登记表,登记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
》经据依《国民济行业分类录本三第条名 (GB/T4754-2017)划分行业类别。
第四条现有排污单位应当在生态环境部规定的实施时
新建排污单限内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取得排
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
第五条同一排污单位在同一场所从事本名录中两个以
上行业生产经营的,申请一张排污许可证。
按照1类行业的排污单位,至107第六条属于本名录第类规定的锅炉、工业炉窑、表面处理、112109至本名录第只需对其水处理等通用工序实施重点管理或者简化管理的,不需要对其他生产设涉及的通用工序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施和相应的排放口等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涉及本名第七条属于本名录第108类行业的排污单位,
录规定的通用工序重点管理、简化管理或者登记管理的,应工业炉窑、112类规定的锅炉、至当对其涉及的本名录第109水处理等通用工序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表面处理、排污登记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对其生产设施和相应的排放口等申请取得重点管理排污许可证:
)被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 一
(二)二氧化硫或者氮氧化物年排放量大于250吨的;
吨的;500 (三)烟粉尘年排放量大于
吨,或者总氮年排放四()化学需氧量年排放量大于30
吨,或者总磷年排放量大于100.5吨的;量大于
吨的;30( 五)氮、石油类和挥发酚合计年排放量大于
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大于六 ()其他单项有毒有害大气、的。污染当量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3000 的
规定计算。
确需纳入排污许可第八条本名录未作规定的排污单位,其排污许可管理类别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管理的,
建议,报生态环境部确定。
第九条本名录由生态环境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第十条本名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同时废止。)年版(2017可分类管理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