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原理(一)第一章-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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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详尽自考笔记—民法学自考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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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民法学》重点笔记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含义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

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民法通则就是形式意义的民法。

二、民法的历史沿革:分为古代民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

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

近代民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

1923年列宁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是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

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

1986年颁布《民法通则》,我国民事立法进入新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财产关系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调整财产关系特点: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3、受价值规律支配。

等价有偿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的特点:1、主体的地位平等。

2、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有关。

3、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

民法学原理(一)民法绪论部分授课大纲

民法学原理(一)民法绪论部分授课大纲

民法学原理(一)授课大纲(民法绪论部分)授课教师鄢一美2013年2月教学参考书:❝1、江平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王卫国主编:《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3、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4、王泽鉴:《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5、(德)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法律出版社;❝6、(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7、(德)迪特尔.施瓦布《民法导论》法律出版社。

主要参考法律文件:❝1、《民法通则》;❝2、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司法解释);❝3、《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4、最高法院关于民事案件诉讼时效的司法解释。

民法学结构体系:民法绪论,民法本论(民法总论和民法分轮)民法学理论体系如同一棵枝叶繁茂的树形结构(画图)❝民法学原理(一)集中研究的问题是:❝一、什么是民法?(民法绪论)❝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什么?❝民法这一部门法的特点是什么?❝民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二、什么是民事法律关系?(民法总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自然人、法人的法律地位。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属性。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原因:法律行为和代理。

❝稳定民事法律关系的手段:诉讼时效。

第一章民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思考问题: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是由多个部门法组成的,这些部门法调整不同的社会关系,那么,民法调整的是哪部分社会关系?民法在整个国家法律体系中处于何种地位?一、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什么?二、《民法通则》第二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问题:如何理解平等主体(私主体)?什么是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什么是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一)什么是平等主体?平等主体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平等身份的当事人。

1、当事人:主要指自然人和法人(私主体、民事主体)。

民法原理

民法原理

(三)法人的分类
公法人和私法人 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 营利法人和公益法人

(四)法人的民事能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人依法独立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的资格。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人以自己的意思从事民事活动,为自己取 得民事权利、设定民事义务的资格。


变更权和撤销权的归属 因受欺诈、受胁迫或乘人之危所为的民事行为, 只有受害人才有权要求变更或撤销;因重大误解 或显失公平而为的民事行为,当事人双方都有权 要求变更或撤销。 变更权和撤销权的行使 当事人的变更权和撤销权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 道变更、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如果当事 人知道变更、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 行为放弃该权利的,该行为即不得再变更或撤销。
(四)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宣告失踪 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间 后,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依照法定 条件和程序宣告其为失踪人的制度。 宣告自然人失踪,必须具备的三个条件 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间 后,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依照法定 条件和程序宣告其死亡的制度。 宣告自然人死亡,必须具备的三个条件 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民法原理
第一节 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含义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一词,源于罗马法。古罗马按照 属人原则,将规范罗马人之间关系的法律 称为市民法;规范罗马人与外国人、外国 人与外国人之间关系的法律称为万民法。 民法就是调整市民社会中平等主体之间财 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基本法律。 从学理上讲,民法有形式民法和实质民法; 广义民法和狭义民法之分。

民法学原理(一)鄢一美课件完整版

民法学原理(一)鄢一美课件完整版

民法学原理(一)授课教师鄢一美 2015年3月第二章民法的历史性和文化源●一、民法法源的精神●民法丰富的文化底蕴和博大精深的内容源于罗马法的法源基础。

●罗马法是市民法、万民法和自然法的综合。

●在罗马法的法源中体现了民法的三个层面:1、最深层面:自然法民法。

2、观念层面:观念法民法。

3、现实层面:实证法民法。

一、社会变迁与私法理念的发展● 1、古代、封建社会:义务本位;● 2、封建社会解体后:个人本位;● 3、资本主义高度发展阶段:团体本位;● 4、当今时代:个人权利与社会利益的结合。

●●民法理念变化轨迹:义务本位——个人本位——社会本位——个人权力与社会义务相结合三、民法的法典化大陆法系有代表性的民法典:1、罗马法(民法大全);2、1804年法国民法典;3、1900年德国民法典;4、1922年苏联民法典。

●罗马法由:●《优士丁尼法典》,●《学说汇纂》,●《法学阶梯》,●《新律》四个汇编共同构成,称为《市民法大全》。

●特点:公法、私法、程序法,实体法混杂,但私法部分是整个罗马法的精华。

●法典编排方式::人法,物法,诉讼法。

●罗马法是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

● 1804年《法国民法典》是近代民法的代表。

●法典编排体系:人法,财产法,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诉讼编)。

●抛弃了罗马法诸法混杂的弊病,使民法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

●确立了权利平等,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的原则。

●是典型的资产阶级社会的法典。

● 1900年《德国民法典》是现代民法的代表。

●法典编排体系采?°五编制?±:总则,物权,债权,亲属,继承。

●编纂技巧有特色,制度有创新。

●德国民法典将民法学研究引向新的阶段。

● 1922年《苏俄民法典》曾经是社会主义法系一部有影响的民法典。

●四、私法在中国(中国民事立法的发展)●一、新中国成立前的民事立法1、第一次民律草案:1911年大清民律(草案)2、第二次民律草案:1926年中华民国民律草案3、1930年中华民国民法典●二、新中国成立后的民事立法1、1954年起草民法典,止于58年;2、1962年起草民法典,止于62年;3、1979年起草民法典(止于86年通过民法通则)4、1998年着手起草民法典●第一节自然人●一、自然人的意义●(一)什么是自然人?●民法上的自然人是指基于自然规律出生并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第一部分民法学

第一部分民法学

第一部分民法学第一章民法总论(一)民法概述1.民法的概念2.民法的调整对象3.民法的性质4.民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5.民法的法律渊源6.民法的适用范围(二)民法的基本原则1.民法基本原则概述2.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3.平等原则4.意思自治原则5.公平原则6.诚实信用原则7.符合法律和公序良俗原则8.绿色原则(三)民事法律关系概述1.民事法律关系的一般原理2.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3.民事法律事实(四)自然人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3.监护4.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5.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6.自然人身份证明和住所(五)法人1.法人制度概述2.法人的成立3.法人的民事能力4.法人的分类5.法人的机关及法人分支机构6.法人的变更和消灭(六)非法人组织1.非法人组织概述2.非法人组织的设立3.非法人组织的财产责任4.非法人组织的解散(七)民事权利1.民事权利的概念2.民事权利的分类3.民事权利的行使和保护(八)民事法律行为1.民事法律行为概念和特征2.民事法律行为分类3.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4.意思表示5.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条件6.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九)代理1代理制度概述7.代理权8.复代理9.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10代理关系的消灭(十)民事责任1.民事责任的概念和分类2.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3.民事责任的免除4.侵害英雄烈士等人格利益的民事责任5.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十一)时效制度和期间1.时效制度概述2.诉讼时效制度3.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4.诉讼时效的起算、中断、中止和延长5.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后果6.期间与期日第二章物权(一)物权编概述1.物权概述2.物权法概述3.物权法的基本原则4.物权的行使与保护(二)物权变动1物权变动模式5.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6.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7.动产登记8.动产交付(三)所有权概述1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9.所有权的权能10所有权的取得11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权(四)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1.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概述2.专有权3.共有权4.共同管理权5.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五)相邻关系1.相邻关系的概念和特征2.相邻关系的种类3.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六)共有1.共有概述2.按份共有3.共同共有4.因共有财产而产生的债权债务5.共有财产的分割(七)用益物权总论1用益物权概述2.准用益物权(八)土地承包经营权1.土地承包经营权概述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效力4.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消灭5.土地经营权(九)建设用地使用权1建设用地使用权概述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3.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4.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效力5.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消灭6.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特别规则(十)宅基地使用权1.宅基地使用权概述2.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3.宅基地使用权的效力(H)居住权1.居住权概述2.居住权的设立3.居住权的效力(十二)地役权1.地役权概述2.地役权的取得3.地役权的效力4.地役权的消灭(十三)担保物权总论1.担保物权概述2.担保合同3.担保物权的消灭(十四)抵押权1.抵押权概述2.抵押权的设立3.抵押权的效力4.抵押权的实现5.不动产抵押权的特别规则6.动产抵押权的特别规则7.浮动抵押权的特别规则8.最高额抵押权的特别规则(十五)质权1.质权概述2.动产质权3.权利质权(十六)留置权1.留置权概述2.留置权的成立3.留置权的效力4.留置权的实现(十七)担保物权之间及其与其他权利之间的冲突与协调1.竞存担保物权之间的优先顺位规则2.不动产抵押权与其他权利之间的优先顺位规则3.不动产上抵押权与利用权的冲突与协调4.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并存时的责任顺序与责任分担(十八)占有1.占有概述2.占有的分类3.占有的取得、变更与消灭4.占有的效力5.占有的保护第三章债权(一)债的一般原理1.债的概念及特征2.债的要素3.债的分类4.债的法律适用(二)合同与合同法导论1合同的概念与特征5.合同关系6.合同的分类7.合同法的概念、特征与调整对象(三)合同的订立1合同的成立和法律拘束力2.要约3.承诺4.特殊形式的要约与承诺5.强制缔约6.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7.缔约过失责任(四)合同的内容和形式1.合同的内容概述2.格式条款3.免责条款4.合同的形式(五)合同的履行1.合同的履行概述2.履行的具体规则3.涉他合同4.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六)合同的保全(七)合同的变更和转让1.合同的变更2.债的移转(八)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1债的消灭的一般原因3.合同解除(九)违约责任1.违约责任概述2.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十)典型合同1.买卖合同2.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3.赠与合同4.借款合同5.保证合同6.租赁合同7.融资租赁合同8.保理合同9.承揽合同10.建设工程合同11.运输合同12.技术合同13.保管合同14.仓储合同15.委托合同16.物业服务合同17.行纪合同18.中介合同19.合伙合同(十一)准合同1.无因管理2.不当得利第四章人格权(一)人格权概述1.人格和人格权的概念2.人格权与其他权利3.自然人死亡后人格权的保护(二)一般人格权1.一般人格权的概念与特征2.一般人格权中的价值内涵3.一般人格权的功能4.一般人格权的司法适用(三)具体人格权1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2.姓名权、名称权3.肖像权4.名誉权、荣誉权5.隐私权6.其他人格利益(四)人格权的保护1.人格权与其他权利的冲突2.人格权的商业化利用及其保护3.侵害人格权的民事责任第五章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的一般规定与基本原理1侵权责任法基本问题2.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与构成要件3.数人共同的侵权责任承担4.减轻与不承担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二)损害赔偿1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与损害赔偿概述5.人身损害赔偿6.精神损害赔偿7.财产损失赔偿(三)关于责任主体特殊规定1.监护人责任2.用人者责任概述3.互联网上的侵权责任4.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5.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四)过错侵权责任1.医疗损害责任2.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五)无过错责任1.产品责任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3.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4.饲养动物损害责任5.高度危险责任参考书目:1.《民法学》编写组:《民法学》(第一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19年。

民法学总论(全)

民法学总论(全)
杨甲被宣告死亡后,其遗产(六间房屋和1.2万元钱)均由胡乙及其孩 子继承。不久,胡乙携子及 1.2万元钱改嫁邻村,只将房屋留给杨甲的姐 姐。 胡乙改嫁不到半年,杨甲意外回归,原来,他遇洪水后大病一场且失 忆,随后的生意亏本,遂又恢复记忆。回家后见妻子改嫁,就要求复婚并 偿还外债,但其要求遭胡乙拒绝。
四、监护关系的终止
1、自然终止
2、协议终止 3、诉讼终止
案例
第四节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一、宣告失踪
1、概念
宣告失踪:是法院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法定程序宣告下落 不明满法定期限的自然人为失踪人的民事法律制度。
2、条件和程序
条件:下落不明满2年 程序: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依民事诉讼程序宣告
3、法律后果
依法行使其民事权利,不得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
案 例

2003年12月,甲建筑公司向乙水泥厂订购水泥1000吨,双方在合 同中约定:乙水泥厂自2004年1月1日起的一年内用火车分四批将水 泥发送至甲所在地,甲每次收货后即结算当期的货款和运费。2004 年春节一过,乙即发送水泥300吨,但进入3月后,市场水泥价格上 涨,乙则不再发货,而是将生产出来的水泥全部销往市场。甲去电催 促未果,为赶工期,遂从市场高价购买了410吨。10月过后,市场 水泥价格下降。乙于11月初给甲发去200吨,月底发送250吨,甲见 状,赶紧去电言明,自己已不再需要水泥,剩余的250吨不必再送,
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1、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 2、民事法律关系中以财产关系的发生居多 3、民事法律关系的保护主要为补偿性措施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1、财产法律关系与人身法律关系 2、绝对法律关系与相对法律关系

民法学

民法学

第一章民法概述1.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答: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⑴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具有以下特点:①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②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③受价值规律支配(等价有偿)⑵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具有以下特点:①主体的地位平等;②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有关;③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2.论述民法的性质?答:⑴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⑵民法为文明法⑶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⑷民法为实体法⑸民法为私法3.为什么说民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的基本法?⑴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因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首要有三个基本要素:①确认主体②确认主体的权力③确认交易规则4.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和效力?答: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其效力贯穿于各项民事法律制度之中的民法的根本规则,是民法立法的指导方针和解释民法规范、适用民法规范以及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表现在:⑴是民事立法须遵循的准则;⑵它是解释民法的基准;⑶它是民事活动中的基本行为准则;⑷它是在没有具体规定时,裁决民事案件的依据5.我国的民法基本原则有哪些?答:⑴平等原则;⑵自愿原则;⑶公平原则;⑷诚实信用原则;⑸公序良俗原则] 6.平等原则的具体表现有哪些方面?答:平等原则是由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决定的首要原则。

⑴民事主体资格平等⑵民事主体平等的依法享受权利和负担义务⑶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平等保护⑷民事主体的民事责任平等7.公平原则的具体表现有哪些方面?答:公平原则,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指导自己的行为,平衡各方的利益,要求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⑴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机会平等⑵在当事人的关系上利益应均衡⑶当事人合理的承担民事责任8.自愿原则的具体表现有哪些方面?答: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以自己的意志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按照自己的意思和利益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学原理 安安

民法学原理  安安

民法学原理(一)——民法总论第一章绪论第一节“民法”的概念认知一、“民法”的语源•非中国本土自产(中国传统文化缺乏产生“民法”的社会基础),系移译至西方(通过日本)。

•源自古代罗马法的ius civile;–罗马法将全部法律区分为“万民法”与“市民法”,后者指适用于罗马市民(国民)的全部法律,后也用来指称法律中私法的部分。

•中世纪“市民法”与“教会法”相对–《市民法大全》与《教会法大全》•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相对)与市民法–法国大革命后的民法:适用于全体国民的、无身份差异的法。

–市民法=私法二、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通则》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80年代的民法与经济法之争•平等主体(私法上的主体)•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私人之间具有法律意义的社会交往关系–何者更为重要的问题二、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通则》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80年代的民法与经济法之争•平等主体(私法上的主体)•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私人之间具有法律意义的社会交往关系–何者更为重要的问题三、民法的私法属性•公法与私法的区分–古代罗马法明确提出公法与私法的区分•乌尔比安:这一研究的对象有两个,公法和私法。

公法是有关罗马国家稳定的法,私法是涉及个人利益的法。

事实上,它们有的造福于公共利益,有的则造福于私人。

公法见之于宗教事务、宗教机构和国家管理机构之中•帕比尼安:公法不得为私人协议所修改–当代的区分标准•利益说(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隶属说(隶属关系与平等关系)•主体说(公权力主体与私主体)•确认民法之私法属性的意义–公法是决策受约束的法,私法是决策自由的法——私法自治!私法主体的动机是一种禁忌四、形式民法与实质民法(一)形式民法•以《民法》或《民法典》为名称的立法文件•在民法体系中往往居于核心的地位•为大陆法系特有的现象,英美法系国家没有民法典(判例法、特别立法、法律重述等)•我国目前还没有民法典,《民法通则》有核心规范的价值(二)实质民法•调整私法关系的全部法律规范–法律渊源问题五、“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私法=民法OR 私法=民法+商法?统一的法OR 区分的法?•民商分立–在《民法典》外,另行订立《商法典》–对商人或商行为适用特别规范–法国、德国等实行民商分立•民商合一–一切私人,无论其是否为商人,均统一适用《民法典》,无《商法典》民法是一切普通人的法律,没有身份的烙印。

民法学知识点

民法学知识点

第一部分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一.民法的概念和意义(一)民法的概念及其理论分类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独立的法律部门。

民法是国家重要的基本法律之一。

1.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广义民法:所有关于民事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其中包括商法;狭义民法:专指除商法之外的民法典。

2.实质意义上的民法与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实质意义上的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民法典、各项民事法律、法规等。

形式意义上的民法:系统编撰的民事立法,即按照一定体例编撰、以法典方式命名的民法典。

3.民法典与《民法通则》民法典:系统地把民法的各项制度编撰在一起的立法文件。

传统民法典的典型形式包括:总则、物权法、债权法、亲属法、继承法,如:《德国民法典》。

《民法通则》:我国制定民法典条件尚不成熟条件下民事立法的特殊形式,包括民法典的一般原则性内容。

4.民法与商法民商合一的国家:民法范围涉及国家权力不直接介入的整个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领域,其含义与私法相同。

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与民法并列。

商法:规定商人和商业组织的地位及其生产经营活动的法律规范。

5.公法与私法公法:以政治、公共秩序、国家利益为内容,以权力为中心,以命令和服从为特点的法律;私法:以民事主体的利益为内容,以权利为核心,以平等自愿为特点的法律。

其含义同广义的民法。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1.平等主体的概念和特征任何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都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

依据不同的调整对象,将法律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

我国民法所调整的对象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法人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法律是调整一定社会关系的。

社会关系分为纵向社会关系和横向社会关系。

纵向的社会关系是隶属的社会关系。

社会关系的参加者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领导与服从、上级和下级的关系、命令与服从的关系;横向的社会关系是平等的社会关系。

民法各章节知识点整理汇总复习资料

民法各章节知识点整理汇总复习资料

民法各章节知识点整理汇总复习资料第一编绪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与特征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社会平等成员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民法调整的对象是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

人身关系是人格关系与身份关系的合称。

(1)人格关系包括物质性人格和精神性人格。

物质性人格包括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

精神性人格包括荣誉权和名誉权。

(2)财产关系包括物权关系、债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婚姻法中的财产关系等等。

2、这种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仅仅限于平等主体之间。

平等主体: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处于平等地位的当事人。

拆迁、征收、上下级管理关系均不是平等主体间关系。

二、民法的特征——区分同其他部门法间的关系(一)民法是身份平等的阶层的法律——平等主体间的法律(二)民法为属地法(国内法)——同国际私法相区别(三)民法为实证法法律部门(主要调整权利义务关系)——同民事诉讼法相区别(四)民法为私法体现在:1、权利本位2、身份平等3、自主独立(五)民法以选择性规范(任意性规范)为主(六)纠纷可以调解(七)民事责任的同质救济性即直接救济,民事责任以恢复被侵害权利的原状为宗旨,只有在不能恢复时才转化为金钱性赔偿。

第二节民法在私法体系中的地位(了解)一、民法与私法的关系在民法与私法的关系上,如从“民商合一”的角度看,私法就是民法;如果从“民商分立”的角度看,私法则包括民法与商法。

从我国目前的立法与主流学理看,是实行“民商合一”的体例,民法是商法的基础,但从教学与理论上看,仍然实行“民商分立”的教学与科研制度。

二、民法与商法的关系(了解)(一)主张民商合一的理由1、上发在中世纪的出现时因为有商人阶层,而今天商人阶层已经不存在。

2、“民商分立”难以避免民法典与商法典的矛盾和冲突,造成法律适用上的困难。

3、特定交易关系可以采取特别法规的方式,不宜在民法典之外再制定商法典。

4、有些“民商分立”的国家,如法国等,学者也提出建立“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

民法学原理(一)全

民法学原理(一)全

民法学原理(一)授课教师鄢一美2012年2月参考书:❝1、王泽鉴:《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德)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法律出版社;❝3、(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4、(德)迪特尔.施瓦布《民法导论》法律出版社。

❝江平主编《民法学》、王卫国主编《民法》,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等教科书均可参考。

主要参考法律文件:❝1、《民法通则》;❝2、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司法解释);❝3、《合同法》;❝4、最高法院关于适用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5、最高法院关于民事案件诉讼时效的司法解释。

民法学的结构民法学理论体系如同一棵枝叶繁茂的树形结构第一编民法绪论❝民法绪论研究的基本内容是:什么是民法?❝1、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特点。

❝2、民法部门法的特点。

❝3、民法的历史与文化价值。

❝4、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章民法的意义❝要弄清什么是民法,须从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特点入手。

❝提出问题:❝在由多个部门法组成的国家法律体系中,民法处于何种地位?❝第一节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内容和特点❝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也称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调整哪部分社会关系呢?《民法通则》第二条规定:民法调整的是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什么是平等主体?❝(一)平等主体的含义❝平等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平等身份的当事人。

对平等主体的理解:1、只有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才有身份平等可言。

2、身份平等:不具有权力服从的性质。

3、平等身份的当事人:主要指自然人和法人(私主体、民事主体)。

国家进入民事法律关系时,也是民法上的主体。

(二)平等主体的特点❝不承认民事关系的任何一方享有特权。

具体体现在:❝1、条件平等:当事人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条件平等。

❝2、地位平等: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能力平等。

民法原理

民法原理

限制 行为 能力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 的精神病人 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
完全 行为 能力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 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 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 源的
独立进行民事活动
南某,中学学生,15岁。一天,南某看到商场正在 进行有奖销售,便买了一瓶价值为20元的洗发水, 领到一张奖券。抽奖结果公布后,南某所持奖券中 了最高奖,南某非常高兴,将中奖的消息告诉了母 亲萧某,母女二人去商场兑了奖,萧某把这5000 元钱放到家里的柜子中。第二天,南某偷偷将柜子 中的5000元钱取出,见到商场中正在促销钻戒, 便花了4800元买了一只钻戒。萧某打算用这笔钱 买股票,发现柜中的钱已不见,于是质问南某,南 某在质问之下说出真相。但南某认为钱是自己中奖 所得,自己有权决定想买什么就买什么。萧某则认 为南某还小,钱应当由父母支配。于是到商场,说 明南某购买钻戒未征得父母同意,要求退货。售货 员说钻戒售出无法退货。
李某原系甲服装公司业务员,多次代表甲公 司与乙公司交易,后被辞退,但未告知乙公 司。李某怀恨在心,以甲公司名义与乙公司 订立合同,约定两个月内向乙公司交付工装 500套,每套200元,货到付款,违约金为 合同标的额的20%。合同约定时间届满, 乙公司未收到货物,于是要求甲公司承担违 约责任。甲公司声称李某已被辞退,对其行 为并不知情。乙公司出具了盖有甲公司公章 的合同书,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
义务是一种法律约束,义务人必须自觉履行, 若不履行或履行不当,都要受到法津的制裁。
四、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 利和承担的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物: (1)动产和不动产 (2)种类物和非种类物 (3)主物和从物 (4)流通物和限制流通物 智力成果 行为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打印版)人大出版社版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打印版)人大出版社版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版)第一篇: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含义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

分为古代民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

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

近代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

1922年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始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

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该法典随着1949年中国成立在大陆已经废除,仅在台湾有效。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进入的一个新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3、受价值规律支配。

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平等。

2、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有关。

3、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

第三节:民法的性质和任务论民法的性质或者为什么说民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法?)1、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民法学经典讲义完整版

民法学经典讲义完整版

民法学讲义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绪论一.民法的概念和含义民法是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以法律调整的主体地位的不同,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民法的词源近代民法一词,不是我国的本土语言,是一个舶来品,源头来自罗马法的Jus civil,(即市民法之意),罗马法有市民法和万民法之分,前者适用于罗马市民,后者适用于罗马市民以外的人。

公元三世纪后,罗马帝国对居住在罗马境内的所有人均赋予市民权,市民法与万民法的区分就消失了。

Jus civil一语遂成为罗马法的总称,此后欧洲各国即以此命名各国的民法。

19世纪时,日本引进西方的法律文明,日本学者根据荷兰语译为民法。

我国历史上属于中华法系,没有法律领域之分,即所谓的诸法合体、民刑不分,没有专门的民事法律,也不具备民法产生和发展的历史条件。

一直到清朝末年,准确地说是光绪28年,即1902年,光绪帝下诏,参酌外国法律,改订律例。

1907年,光绪帝派修律大臣到日本考察,邀请日本法律学者帮助起草民法典。

1911年,民法典起草完成,称为大清民律草案,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

这部民法由总则、债权、物权、亲属和继承五编构成,共1569条,基本上是照搬德国民法典和日本民法典的内容。

但这一部民法典未及正式颁行,清政府即被推翻。

三.民法的调整对象四.民法与民法学的体系民法的体系就是民法的规定或者法律条文以什么方式组合在一起。

民法的体系结构因不同的法系而有很大的不同。

现看一下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民法的主要表现形式是结构严谨的民法典,每一条民法条文都是以一个概念为基础形成的,不同的条文根据基础性的概念组成规范群,一个规范群就是一项具体的法律制度。

各个法律制度的有机结合就构成了整个民法典。

大陆法系民法的体系有两种基本的类型。

一种是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三编式的构造体系,称为法学阶梯式,即法典分为人、物、取得所有权的方法三编。

民 法 学 原 理

民 法 学 原 理

人身关系中的请求权。 财产关系中的请求权。 各类法律关系中,有各种具体的 请求权。 研究民法,重要的任务之一,就 是研究、掌握这些请求权理论和法律 规定。
三、民法学课程的基本内容 (一)本课程内容是对德国民法 “潘德克顿”理论体系的借鉴和发展 1、潘德克顿理论体系的结构。 2、潘德克顿理论体系的特点。 3、潘德克顿理论体系的发展。
四、民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关系 (一)民法与商法 (二)民法与经济法 (三)民法与婚姻法 (四)民法与劳动法
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调整对象的含义 民法的调整对象,是指民法确认、 保护的社会关系。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 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三个方面的析解:
(一)平等主体 平等主体是指在法律关系中处于平
(六)个人与团体在民法上的地位 1、个人。 个人在民法上叫“自然人”。是民 事主体,依法独立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
2、团体。 团体具备法定条件的,法律赋予其 法律上的人格,叫“法人”。是民事主 体,能够独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不具备法定条件的,没有法人的资 格,叫“非法人团体”、“无民事权利 能力的团体”。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是指基于人格和身份而产
生的、不具有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是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的
合称。 1、人格关系。
(1)人格的意义、要素与特点。 (2)人格关系。 (3)人格权关系与人格权。
2、身份关系。 (1)身份的意义和特点。民法上的 身份,特指自然人因婚姻、血缘等关系 对其亲属的资格和地位。
3、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 两类: 第一类,是财产归属和支配关系。 物权关系为典型。民法理论上有人称其 为“静态财产关系”。 第二类,是财产移转关系。通常叫 做“动态财产关系”。合同关系是代表。

民法学原理(一)全--鄢一美

民法学原理(一)全--鄢一美

民法学原理(一)授课教师鄢一美2012年2月参考书:❝1、王泽鉴:《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德)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法律出版社;❝3、(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4、(德)迪特尔.施瓦布《民法导论》法律出版社。

❝江平主编《民法学》、王卫国主编《民法》,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等教科书均可参考。

主要参考法律文件:❝1、《民法通则》;❝2、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司法解释);❝3、《合同法》;❝4、最高法院关于适用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5、最高法院关于民事案件诉讼时效的司法解释。

民法学的结构民法学理论体系如同一棵枝叶繁茂的树形结构第一编民法绪论❝民法绪论研究的基本内容是:什么是民法?❝1、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特点。

❝2、民法部门法的特点。

❝3、民法的历史与文化价值。

❝4、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章民法的意义❝要弄清什么是民法,须从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特点入手。

❝提出问题:❝在由多个部门法组成的国家法律体系中,民法处于何种地位?❝第一节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内容和特点❝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也称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调整哪部分社会关系呢?《民法通则》第二条规定:民法调整的是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什么是平等主体?❝(一)平等主体的含义❝平等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平等身份的当事人。

对平等主体的理解:1、只有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才有身份平等可言。

2、身份平等:不具有权力服从的性质。

3、平等身份的当事人:主要指自然人和法人(私主体、民事主体)。

国家进入民事法律关系时,也是民法上的主体。

(二)平等主体的特点❝不承认民事关系的任何一方享有特权。

具体体现在:❝1、条件平等:当事人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条件平等。

❝2、地位平等: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能力平等。

安徽党校课件大纲精排民法原理(第一讲民法学导论)

安徽党校课件大纲精排民法原理(第一讲民法学导论)

安徽党校课件大纲精排民法原理(第一讲民法学导论)第一章民法学导论第一章民法学导论 (1)一、民法概述 (1)(一)民法的调整对象 (1)(二)民法与市场经济的关系 (1)(三)民法的性质(公法/私法) (1)(四)民法的调整方法 (2)(五)民法规范的功能 (2)二、民法的历史发展 (2)(一)罗马法 (2)(二)传统民法 (2)1、传统民法的界定 (2)2、传统民法的基本精神 (2)(三)现代民法 (2)1、现代民法的界定 (2)2、现代民法对传统民法的修正 (2)三、我国民法的制定 (2)(一)我国民法制定的方针 (2)(二)我国民事立法的现状 (2)四、学习、研究民法的方法 (3)一、民法概述罗马法之市民法,是今日各国民法之语源。

(一)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通则》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结合我国民事立法和实践,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为:1、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物权:财产所有权,担保物权,用益物权债权:合同关系,侵权关系,无因管理关系,不当得利关系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财产兼身份关系)继承权:财产所有权的延伸2、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人格权:姓名权,生命权,健康权,隐私权,名誉权,肖像权,贞操权,婚姻自主权,身体权,名称权身份权:监护权(亲权):配偶权:亲属权:(二)民法与市场经济的关系民法的发展同经济的发展,有着天然的联系:一方面,市场经济的发展促进了民法的发展;另一方面,民法又为市场经济提供了它所需要的法律形式和法律规则。

(1)古罗马商品经济繁荣,私法非常发达(2)西方资本主义经济的确立,诞生了一些伟大的民法法典(法国民法典1804年德国民法典1900年)(3)新中国民法的发展(三)民法的性质(公法/私法)乌尔比安提出“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公法/私法:公法主体至少有一方是国家或由国家授予公权并以公权主体之身份参与法律关系者,私法主体都是个人、非公权者的团体或非以公民主体身份参与法律关系的国家或公权者。

《民法学原理》(一)课外练习题

《民法学原理》(一)课外练习题

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论【学习目的与要求】本章是对民法总体概貌的阐述。

学习本章要掌握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性质、基本原则、渊源、效力;了解民法的不同含义、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特点,民法基本原则的表现,民法的任务。

[课后习题]一、名词解释1、民法2、财产关系3、人身关系二、填空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关系和关系。

2、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和。

三、判断(下列各题,你认为正确的,在括号内打“√”,认为错误的,在括号内打“×”,以后各章均照此办理。

)1、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党的政策。

()2、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3、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等价有偿属于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之一,它要求所有民事活动都必须是等价交换。

()四、选择:(本辅助教材的选择题系单选、多选混合一起,请在你认为正确的答案前的英文字母填在括号内,以后各章均按此办理。

)1、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我国民法调整的对象是()()()()A. 只调整财产关系;B.只调整人身关系;C. 调整所有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D. 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2、美籍公民某甲在中国旅游期间发生损害,对该损害的处理应适用()()()A.因某甲属美国国籍,适用美国法律;B.因该损害发生在中国,应适用中国法律;C.既不适用中国法律,也不适用美国法律,适用第三国法律。

五、简答:1、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2、民法调整哪些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有什么特点?3、如何理解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4、民法的性质是什么?5、我国民法的渊源有哪些?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一、单项选择题1、下列不属于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的是()。

A、指导功能B、补充功能C、惩罚功能D、约束功能2、下列现象中,违反民法平等原则的是()。

A、甲公民(年满25周岁)可以结婚,而乙公民(13周岁)不能结婚B、甲公司(经登记为综合类证券公司)可以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而乙公司(登记为房地产公司)则不能从事证券经纪业务C、国家税务机关可以在税收征收法律关系中使用强制手段,无视纳税人的意志而依法进行税收征收D、某市合同管理干部认为,在本市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中,市委领导的亲戚具有优先的订立合同的权利3、甲知其新房屋南面临地将建一高层楼房,佯装不知,将房屋售与乙。

民法课件

民法课件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 者没有监护能力的,应由下列 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3)与未成年人关系密切的、 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又经未成 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 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其他亲属和 朋友。
没有以上监护人的,由未 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 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 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 部门担任监护人。
这主要包括被宣告死亡的自 然人与其配偶之间婚姻关系消 灭;他的继承人因此可以继承 其遗产;受遗赠人可以取得遗 赠等。
(四)死亡宣告的撤销
1、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 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 得他的财产的自然人或者组织, 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 给予适当补偿。
2、撤销死亡宣告后,如果被 撤销死亡宣告人的配偶已与他 人再婚的,新的婚姻关系受到 法律保护;其配偶没有再婚的, 原婚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 日起恢复。
宣告自然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必 须具备以下条件:
(1)自然人须为精神病人(包 括痴呆人)。
(2)须经其利害关系人申请。
自然人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行为 能力只是处于一时的中止或受限制 的状态,当他们智力障碍排除,具 有辨认事物的能力时,人民法院应 当根据其本人或者其监护人的申请, 由人民法院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 决,认定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人力 人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应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1)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4)其他近亲属
(5)与精神病人关系密 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 又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 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其他亲 属和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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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原理(一)第一次练习题一、正误判断题(要求:在括号内将你认为正确的答案前划√,错误的划×,并写明理由)()1、有限责任公司是公司法人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2、无独立经济来源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不承担民事责任。

()3、、财团法人的捐献者,为了实现自己的意志,须参与财团法人的设立和活动。

()4、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

5、某甲只有6岁,他不具有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资格。

()6、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公民的住所,应依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标准,并以居住满1年为要求。

()7、法人必须是拥有独立财产的组织,而拥有独立财产的组织并非一定是法人。

()8、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能够引起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因而也是法律事实。

()9、公民的民事权利可以放弃、转让,因此,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也可以放弃、转让。

()10、企业法人分立和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11、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司法机关在没有具体法律规定时,据以裁判民事案件的法律依据。

()12、宣告失踪是申请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

()13、自然人的身份由户籍或身份证证明,不符合计划生育而出生的人因没有户籍和身份证,所以就没有民事权利能力。

()14、我国婚姻法规定,男22岁,女20岁达到法定婚龄,这是自然人特殊的权利能力。

()15、法人的代理人相当于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二、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选项中有一个正确答案,少答或多答均不给分。

)1、下列情形中可以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是()。

A.太阳从东方升起B.甲购买了乙的假酒,喝后因酒精中毒住院治疗C.小王出差了,他孩子非常想念他D.王老师每天早晨起床锻炼1小时,晚上看报1小时2、法人因依法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其他原因而进行清算时,()。

A. 主体资格消灭,不能进行民事活动B. 主体资格不消灭,仍然可以进行各种民事活动C. 主体资格不消灭,但不能进行民事活动D. 主体资格不消灭,但不能进行清算范围以外的活动3、李某,年龄已满16周岁,家住边远贫困山区,接受叔叔遗赠10万元,靠此款丰衣足食,李某()。

A、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B、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C、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D、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4、依照我国现行立法规定,九周岁智力超常的未成年人应有()。

A. 行为能力B. 权利能力C. 意思能力D. 责任能力E. 遗嘱能力5、. 王某母亲记得女儿的出生时间是10月1日凌晨,医院的接生记录簿上记载的是9月30日,出生证记载的是10月2日,而户籍簿上记载的是10月3日,王某权利能力的取得时间应以()。

A. 9月30日为准B. 10月1日为准C. 10月2日为准D. 10月3日为准6. 甲90年失踪,97年5月甲妻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同月,甲的债权人乙也向同一法院递交请求宣告甲死亡的申请书,()。

A. 法院应判决离婚,但不应判决宣告死亡B. 法院应宣告死亡,才可作出离婚判决C. 法院应先宣告甲失踪,再作出离婚判决D. 法院可以在判决离婚的同时宣告甲死亡E. 法院应宣告甲死亡,使甲与其妻的婚姻关系自然解除7.八岁孩子的母亲死后,孩子的生父、继父、祖父母,外祖父母均要求抚养孩子,而孩子愿随继父生活。

法院应依法判决()A. 继父是孩子的监护人B. 生父是孩子的监护人C. 祖父母是孩子的监护人D. 外祖父母是孩子的监护人E. 依孩子的意愿选择监护人8.下述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法律规定的代表法人履行职务的法人机关。

B. 法人的名称权是法人的专属权,不得转让。

C. 法人的权利能力的实现受法人的行为能力限制D. 法人的设立行为就是法人的成立行为。

9、.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

A. 具有权利能力的人,一定具有行为能力;B.法人具有权利能力时,一定具有行为能力;C.公民具有行为能力时,一定具有权利能力;D.胎儿既不具有权利能力,也不具有行为能力。

10、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 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前必须先申请宣告该人失踪。

B.2000年5月1日某甲在深圳被宣告死亡,因此2003年某甲在西藏因病欠某乙的债务无效。

C. 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则应宣告死亡。

D.某甲1978年被宣告死亡,其财产由其妻继承,而某甲自然死亡时间为1980年,死前立遗嘱将个人遗产给其弟,该遗嘱因与被宣告死亡的后果相抵触,故无效。

11、小明5岁,与父母去贵州旅游,在乘坐缆车时,因缆车失控,突然下坠,在坠地的刹那间,父亲将儿子高高举起,儿子得救,父母死亡。

就小明的监护问题,其亲属引起争议,根据我国监护制度的规范,判断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A.因小明的父母死亡,故小明的祖父母和外祖父母是小明的亲权人,有权监护;B.因小明的父母死亡,故小明的祖父母和外祖父母是小明的法定监护人,均有权监护;C.因小明的父母死亡,故小明父母所在单位应先在孩子的有监护能力的近亲属中指定监护人;D.因小明的祖父母和外祖父母都已退休无工作,故无权担任小明的监护人。

12、下列关系属于民法调整对象的有()A.自然人甲与自然人乙的订婚关系;B.丙企业因向银行贷款而形成的关系;C、甲公司邀请自然人乙参加公司剪彩而形成的关系;D、甲因诉讼而与法院之间形成的关系。

13、张某购买一套商品房,该房共有两间浴室,最大的一间面积为10平方米,现张某拟在该浴室内安装一个特大浴缸,该浴缸占地面积为8平方米,开口面积为9.2平方米,装满水后重量达4吨左右。

经检测,该浴缸的安装将危及该楼的安全,请问张某的行为违反了民法中的哪一项基本原则?()A.平等原则;B.诚实信用原则;C.意思自治原则;D.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14、某航空公司一架客机于1993年6月30日失事,乘客甲生死不明,若甲的利害关系人欲申请宣告甲死亡,应于()起才可以向法院申请。

A.95年6月30日B,95年7月1日C,97年6月30日D,97年7月1日15、李某与合伙企业“大木采石场”各出资50万元组建了一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大木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建筑材料,聘请营销专家陈某担任经理。

这里谁负“有限责任”?()A.“大木采石场”对合伙企业债务B.大木有限公司对公司所负债务C.李某和“大木采石场”对大木负有限公司债务D.陈某对大木有限公司债务16、依据民法原理可以推知,()。

A.未成年的公民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不是从出生之时开始,而是从达到法律规定的年龄开始。

B.权利能力象人的视力和听觉一样,为人的自然属性,。

C.如果一个人不从事经营活动,则从事经营活动的权利能力不产生,故应该认为,人不仅有部分行为能力,还有部分权利能力。

D.自然人的身体状况不影响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经常因权利主体的身体状况而影响。

17、下列现象中,违反民法平等原则的是:()A. 甲公民(年满25周岁)可以结婚,而乙公民(15周岁)不能结婚B. 甲公司(经登记为综合类证券公司)可以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而乙公司(登记为商业零售公司)则不能从事证券经纪业务C. 国家税务机关可以在税收征收法律关系中使用强制手段,无视纳税人的意志而依法进行税收征收D. 某市国家管理干部认为,在本市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中,市委领导的亲戚具有优先的订立合同的权利18、甲、乙双方连续几年订有买卖“电动自行车”的合同。

有1次签订合同时,在“标的物”一栏只写了“自行车”两字。

当时正值电动自行车热销,而甲方供不应求,故甲方就以未附加电动设备的自行车交货。

就民法的基本原则而言,甲方发货的行为违反了下列哪一原则?()A. 自愿原则B. 诚实信用原则C.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D. 公序良俗原则19、下列有关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判断,正确的是:()A. 法人民事行为能力范围与其民事权利能力范围不同B. 法人一旦被申请宣告破产,民事行为能力即终止C. 不同类型的法人,民事行为能力范围不同D. 法人民事行为能力起止时间与其民事权利能力起止时间不同20、下列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是(D )A.北京市人民政府B.新华社C.上海市人民医院D.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21、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是指:( A )A.经立法程序系统编纂的民法典B.由民法专家编写的著作C.最高司法机关关于民法的解释性文件D.法律出版社出版的民法大百科三、多项选择题(每题所给选项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正确答案,少答或多答均不给分)1、根据法律事实的特征,判断下列事实中那些为法律事实。

()A. 合同延期履行B. 甲给乙发传真C. 母鸡下蛋D. 生病住院E. 立遗嘱(有同学可能会认为生病住院是法律事实,生病住院本身不是法律事实,住院缴费是法律事实)2、宣告死亡被撤消后,发生()法律后果。

A. 婚姻关系当然恢复B. 与子女关系不当然恢复C. 返还受领人的人身保险金D. 原物因善意处分不存在者,免除返还原物的义务E. 返还被继承或受遗赠的财产3、有关法人的独立财产,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法人的财产与其出资者的财产彼此分离;B.法人的财产与法人的工作人员的财产彼此分离;C.法人的财产与其他法人的财产彼此分离;D.法人的财产与法人代表人的财产彼此分离。

4、下列事实中,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是()A.李某就出卖自己的旧汽车与张某达成协议B. 小张每天坚持踢一个小时的足球C. 80岁的老张因病去世D. 王某将李某打伤5、在中国享有民事权利能力的自然人包括哪些?()A.中国公民B.外国公民C.被判徒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的人D.获得烈士称号的人6、甲女与乙男离婚后,孩子判给了男方。

因乙男经常出差,孩子与爷爷奶奶一起生活。

对该孩子的法定监护人错误的说法是()。

A甲女和乙男B乙男C爷爷奶奶D乙男和爷爷奶奶7、下列权利中,不属于人格权的是()。

A代理权B姓名权C监护权D代表权8、下列选项中,属于机关法人的是()A.水利部B.某出版社C.中国工商银行D.某省高级人民法院9、依法人成立条件,()不是法人。

A、中国政法大学B、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C、中国政法大学学生会D、中国政法大学劳动服务公司10、关于死亡宣告,以下错误的说法有:()A. 在申请死亡宣告前,首先应申请宣告失踪B. 甲、乙是夫妻。

因长期下落不明,甲于1995年被宣告死亡,而实际上他隐姓埋名生活在云南。

1997年,甲与丙在云南登记结婚,则该婚姻因甲的重婚而无效C. 甲被宣告死亡后,其妻乙改嫁丙。

甲乙所生之子丁与其继父丙之间形成了扶养关系,则即使甲的死亡宣告被撤销,其与丁之间的父子关系也不再存在D. 甲被宣告死亡后,根据其所立遗嘱,其所有的1辆汽车为其好友乙取得。

在甲的死亡宣告被撤销前,乙因驾车不慎导致车辆毁损,则甲有权要求乙赔偿全部损失11、有关监护的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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