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_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_进一步做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起草说明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性制度。构建成熟定型、全国统一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制度是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重要举措,对于推动形成公平公正、高效规范、可预期的市场准入和监管规则体系具有重要意义。2021年,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22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为更好抓实抓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贯彻落实工作,指导全国登记机关持续完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制度规则,不断提升市场主体获得感和满意度,结合《条例》实施一年来的相关情况,登记注册局研究起草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贯彻〈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进一步做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起草过程

自2022年3月1日《条例》实施一年来,新旧登记制度衔接顺畅、过渡平稳,在当前经济发展严峻形势下,进一步释放了稳定市场主体发展、优化营商环境的积极政策信号。同时,市场主体和登记机关也反映了实践中遇到问题和相关工作建议。登记注册局坚持以问题导向,广泛开展调研,有针对性地研究起草了《通知》。2022年12月,登记注册局先后召开两场视频会议,组织18个省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机构负责人对《通知》内容进行了集中讨论、修改完善,于2023年1月3日-20日第一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征求总局相关司

局意见。根据征求意见情况,进一步修改完善《通知》。

二、主要内容

《通知》从充分发挥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基础性作用、依法扎实做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全面服务保障高质量履行市场监管登记管理职能三个方面进行了规定。重点有以下内容:

一是强调发挥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基础性作用。《通知》规定,强调登记注册的主体资格确认和信息公示两项主要职能;强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的合规性和统一性,不得擅自在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之外,设置登记注册的前置条件;做好信息公示各项工作,确保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为的公开透明和便捷高效。

二是强调依法扎实做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推动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的全国统一性,实现市场主体登记规范化、标准化和便利化,最大程度在全国范围内实现登记注册一视同仁。做好市场主体名称登记管理工作,完善市场主体自主申报系统建设,动态维护行业字词库和禁限用字词库,妥善处理名称争议。做好市场主体住所改革工作,通过大数据强化信息真实性,并依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做好市场主体歇业备案工作,相关市场主体需要消除特定状态后访可申请办理歇业备案,保障市场主体歇业前妥善处理债权债务关系。做好市场主体注销登记工作,提出无法通过公示系统发布清算组信息和债权人公告的解决方案。做好过渡期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提示指导外商投资企业在2024年年底前,及时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调整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对于存在困难问题的,应当及时会同相关部门研究解决。做好市场主

体登记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完善“登”“管”闭环衔接管理机制,做好监管信息向登记环节的反馈工作。做好无照经营查处工作,准确适用无证无照经营查处的法律法规规定。做好与人民法院的联动,配合人民法院做好市场主体注销、股权冻结公示、股权协助执行等工作。

三是强调加力推进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服务保障工作。全面梳理与《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不符的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积极推动做好修订废止工作。切实加强登记数据监测预警,强化前端主动作为,对于一人多户、一址多户、短时多户等可能存在问题隐患的登记数据异常情况,切实加强日常监测和预警。扎实提升登记注册工作水平,加强辖区内登记机关的政策指导和业务培训。

关于贯彻_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_进一步做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起草说明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性制度。构建成熟定型、全国统一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制度是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重要举措,对于推动形成公平公正、高效规范、可预期的市场准入和监管规则体系具有重要意义。2021年,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22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为更好抓实抓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贯彻落实工作,指导全国登记机关持续完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制度规则,不断提升市场主体获得感和满意度,结合《条例》实施一年来的相关情况,登记注册局研究起草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贯彻〈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进一步做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起草过程 自2022年3月1日《条例》实施一年来,新旧登记制度衔接顺畅、过渡平稳,在当前经济发展严峻形势下,进一步释放了稳定市场主体发展、优化营商环境的积极政策信号。同时,市场主体和登记机关也反映了实践中遇到问题和相关工作建议。登记注册局坚持以问题导向,广泛开展调研,有针对性地研究起草了《通知》。2022年12月,登记注册局先后召开两场视频会议,组织18个省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机构负责人对《通知》内容进行了集中讨论、修改完善,于2023年1月3日-20日第一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征求总局相关司

局意见。根据征求意见情况,进一步修改完善《通知》。 二、主要内容 《通知》从充分发挥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基础性作用、依法扎实做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全面服务保障高质量履行市场监管登记管理职能三个方面进行了规定。重点有以下内容: 一是强调发挥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基础性作用。《通知》规定,强调登记注册的主体资格确认和信息公示两项主要职能;强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的合规性和统一性,不得擅自在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之外,设置登记注册的前置条件;做好信息公示各项工作,确保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为的公开透明和便捷高效。 二是强调依法扎实做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推动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的全国统一性,实现市场主体登记规范化、标准化和便利化,最大程度在全国范围内实现登记注册一视同仁。做好市场主体名称登记管理工作,完善市场主体自主申报系统建设,动态维护行业字词库和禁限用字词库,妥善处理名称争议。做好市场主体住所改革工作,通过大数据强化信息真实性,并依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做好市场主体歇业备案工作,相关市场主体需要消除特定状态后访可申请办理歇业备案,保障市场主体歇业前妥善处理债权债务关系。做好市场主体注销登记工作,提出无法通过公示系统发布清算组信息和债权人公告的解决方案。做好过渡期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提示指导外商投资企业在2024年年底前,及时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调整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对于存在困难问题的,应当及时会同相关部门研究解决。做好市场主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贯彻《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做好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1995]国土籍字第8号,1995年2月15日

国家土地管理局 关于贯彻《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做好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 [1995]国土籍字第8号 (1995年2月1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下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已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切实贯彻该法,加强土地登记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和变更登记 依法建立健全土地登记制度。无论以何种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都必须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不经登记的土地使用权不是依法设定的,不受法律保护,也不能对抗第三者。 在已由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发证的土地上建成房屋的,房产部门核发房产证后,由土地使用者持房产证书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土地登记。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其他的用地批准文件对其进行审核后,进行变更土地登记,更改土地证书。 对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必须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转让变更土地登记手续。未按规定办理变更土地登记而擅自转让房地产的,其土地使用权转让为非法转让行为,土地管理部门应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查处。 二、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三十五、三十八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抵押必须办理抵押登记。在国家有关抵押登记办法出台前,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可先与金融部门协商,制定具体的抵押登记的操作办法,切实做好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工作,依法保护抵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土地使用权抵押,必须评估地价,抵押金额一般不超过评估地价的80%。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的,确定抵押金额时,抵押权人还必须考虑《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条规定的内容。抵押登记后发给抵押权人土地使用权抵押证明书,抵押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证书不能交由抵押权人保管。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未经土地管理部门登记的,其抵押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也不能依法享有拍卖抵押房地产取得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三、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 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租,包括出租房屋等地上建筑物涉及土地使用权出租的,必须办理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出租的,应按《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五条办理,并在土地登记时注明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后发给承租人土地使用权承租证明书。 四、关于商品房预售的登记备案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商品房预售人应当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人必须在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持预售合同及其他有关文件到土地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

关于依法做好遏制冒用他人身份证信息办理公司登记违法行为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市场监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 商事制度改革以来,企业登记更加高效便捷,登记成本大幅降低,创新创业活力得到有效释放,惠及了广大守法、诚信的企业和群众,但是也有一些不法分子钻法律法规空子,冒用他人身份证信息骗取公司登记。为充分履行市场监管职责,坚持“宽进严管”改革要求,现就做好遏制冒用他人身份证信息办理公司登记违法行为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依法受理投诉举报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建立完善工作协调机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市场监管部门收到当事人就被人冒用身份证信息办理公司登记的投诉举报,要查明基本事实。对于查实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应当根据《行政许可法》《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大处罚和惩戒力度。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要积极会同相关部门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 二、规范撤销登记程序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规范撤销登记程序,根据调查结论或相关部门的认定结论,更正登记业务系统中的相关信息数据,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依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或者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办理撤销企业登记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办理。鼓励各地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试行更为便捷规范高效的撤销登记程序。

三、积极协助司法救济 冒用他人身份证信息办理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人应当受到法律制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与司法机关的沟通配合,积极协助当事人依法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动配合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调查取证、履行职责,依法严厉打击冒用身份证信息的违法行为。 四、组织开展专项清理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联合相关部门,集中查清和处理一批冒用他人身份证信息办理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典型案件。要在开展专项行动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部门间协调配合,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确保取得工作成效。 五、推进实施实名验证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总局统一部署,加快推进实施企业登记身份信息管理工作,最大程度保障企业登记事项的真实。今年,率先在企业设立登记环节,实现对股东、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高管、经办人等相关自然人的身份查验,有效防控通过冒用他人或虚假身份骗取登记注册的行为。市场监管总局已经完成全国企业登记身份管理实名验证系统建设,接入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统一身份认证系统并向地方开放,协调相关部委向各省局提供了人脸识别身份验证控件。各地要有效运用市场监管总局提供的条件开展线上线下身份验证,已经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以按上述要求开始实施企业身份信息管理工作;尚未具备条件的地方,要抓紧落实《关于做好企业登记身份信息管理信息化建设工作的通知》(企注函字〔2018〕158号)和《关于加快企业登记身份信息管理系统联网对接工作的函》(登注函字〔2018〕

市场主体场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烟台市牟平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 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4〕7号文件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加强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4〕5号)、烟台市委市政府《关于培育发展市场主体的意见》(烟发〔2013〕15号)和牟平区委区政府《关于培育发展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烟牟发〔2014〕12号)的要求,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优化营商环境,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烟台市牟平区范围内在牟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登记机关)注册登记的各类公司、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 第三条住所是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市场主体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其功能是公示市场主体法律文件送达地,确定市场主体的司法和行政管辖地。住所必须在登记机关辖区内,只能有一个。 经营场所是市场主体从事经营活动的营业场所,可以与住所不在同一地点,企业可根据需要设立多个经营场所。 第四条市场主体应当依法确定住所或经营场所,通过申报的方式,向登记机关申请住所或经营场所登记。申请人对申报的住所或经营场所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市场主体申请住所或经营场所登记,应当在登记材料中按照规范的行政区划、街道、路名、门牌号、楼宇名称、小区名称、房号等写明详细地址,并承诺已享有所申报地址作为住所或经营场所的合法使用权。市场主体登记后的住所可以从事不需许可审批的一般经营项目。 第六条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市场主体可以在住所外增设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与住所在牟平区内的,市场主体可以选择办理经营场所备案或分支机构登记。办理备案登记的,登记机关在营业执照副本上加注经营场所地址,允许“一照多址”。住所不在牟平区内或者从事的经营项目需依法办理前置许可审批的,应当办理分支机构登记。能够明确区分出独立区域的集中办公区可以登记多个市场主体,即“一址多照”。 第七条市场主体住所或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依法应当经规划、住建、国土、公安、环保、安监、城管等有关部门审批的,市场主体在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国家对特定行业市场主体住所或经营场所有明确限制规定的,从其规定。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市场主体登记管辖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市场主体登记 管辖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2.10.27 •【字号】 •【施行日期】2022.11.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商事主体综合规定 正文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市场主体登记管辖规 定的通知 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服务局: 《山东省市场主体登记管辖规定》已经省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27日 山东省市场主体登记管辖规定 第一条为明确市场主体登记管辖,维护登记管理秩序,方便申请人申请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我省

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市场主体包括: (一)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 (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 (四)个体工商户; (五)外国公司分支机构; (六)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第三条我省市场主体登记机关为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市场主体登记工作的部门(以下分别简称“省级登记机关”、“市级登记机关”、“县级登记机关”)。 第四条省级登记机关负责下列市场主体登记: (一)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企业),以及该公司(企业)投资设立并持有50%(含)以上股权或者股份的公司(企业); (二)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三)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第五条市级登记机关负责下列市场主体登记: (一)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企业),以及该公司(企业)投资设立并持有50%(含)以上股权或者股份的公司(企业); (二)省级登记机关登记管辖以外的其他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县级登记机关负责本辖区内除第四条、第五条规定以外的市场主体登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市场主体迁移登记和档案管理查询有关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市场主体迁移登记和档案管理查询有关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2.09.29 •【字号】 •【施行日期】2022.09.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 正文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市场主体迁移登记和档案管 理查询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服务局: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大创新”“十强产业”“十大扩需求”2022年行动计划〉的通知》(鲁政办字〔2022〕28号)部署,为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准入,清理取消对企业迁移登记设置的不合理限制,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提升迁移便利度,省局决定对市场主体跨区域迁移登记办理流程进行优化提升,推广应用全省一体化企业档案管理系统。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优化省内迁移登记程序 (一)压减办理环节。为解决市场主体办理迁移调档和变更登记重复申请、“往返跑”问题,以及防范市场主体迁入后未及时办理变更而形成的监管风险,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将市场主体申请迁移调档和住所变更登记

两个环节合并为一个环节办理,即市场主体(含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下同)跨登记机关(指行政审批服务局和具有登记职能的市场监管部门,下同)辖区变更住所或主要经营场所时,只需向拟迁入地登记机关提交一次申请,即可完成住所迁移,无需经迁出登记机关同意。 (二)优化办理流程。改造优化企业开办“一窗通”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一窗通”)和综合业务系统,增加企业电子档案(含影像档案和无纸化全程电子化档案,下同)线上共享和移交功能,将线下调档程序改为登记机关线上共享调档。市场主体登录“一窗通”,在“省内迁移”模块,按照系统提示,填写需要变更、备案的信息,直接进行住所、名称等变更登记申请。迁入地登记机关对市场主体提交的变更登记申请材料进行指导,查看企业电子档案,决定是否进行确认登记。影像档案不全的,迁入地登记机关要加强与迁出地登记机关沟通,迁出地登记机关要及时完善影像档案。 (三)压缩调档时限。迁入地登记机关收到市场主体迁移变更登记申请后,即可查看电子档案,确认迁移变更登记的,应准确填写本单位档案接收(收件)相关信息。迁出地登记机关应当及时查看系统并依据调档信息,于20日内将所有企业登记管理纸质档案通过邮寄方式移交迁入地登记机关管理。省内迁移原则上不再向市场主体出具《准予迁入调档函》文书,迁出地登记机关不得以缺少调档文书为由拒绝移交市场主体档案等相关材料。 二、提升跨省迁移登记便利度 对于外省迁入的企业,各级登记机关要加强对拟迁入企业名称、住所变更材料的审查,符合迁入变更登记条件的,出具《准予迁入调档函》,避免完成迁入登记后,又因企业长时间不进行变更登记,而导致公示信息与营业执照不一致的现象。省局将按照市场监管总局要求和相关技术标准调整优化系统功能,逐步实现企业登记信息数据迁移自动导入、网上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政策解读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公布日期】2022.03.24 •【分类】法规、规章解读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政策解 读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充分发挥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职能,激发市场创业创新活力,市场监管总局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与《条例》3月1日同步施行。现就《实施细则》有关问题进行以下解读。 一、《实施细则》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条例》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制定出台的第一部统一规范各类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行政法规,对在我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作出统一规定,为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促进创业创新、维护市场秩序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李克强总理高度重视《条例》的制定实施工作,要求市场监管总局会同相关部门抓实抓细,使《条例》真正落地,更好激发市场主体活

力。特别是在考察总局时强调,“要以实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为契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 《条例》明确“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照本条例制定市场主体登记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为贯彻落实《条例》相关工作要求,市场监管总局研究起草了《实施细则》,并于2021年9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年10月,市场监管总局在江苏省常州市召开了部分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专题研讨和征求意见座谈会。在此基础上对《实施细则》进行了修改完善,并按照部门规章制定程序进行审查发布。 二、《实施细则》制定的考虑是什么? 《实施细则》制定的思路与《条例》保持一致,统一各类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规定,方便群众高效办理登记,建立公开透明稳定可预期的市场准入制度。《实施细则》制定包括以下三方面主要考虑: 一是细化《条例》规定。贯彻落实《条例》,进一步细化相关规定,使之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例如,目前对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条例》只做了制度性设计,需要《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申请材料、办理程序和具体要求,有利于申请人快捷简便地办理登记注册,也有利于更好规范登记管理。 二是统筹登记监管。在前期登记便利化改革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登记全程电子化、简易注销、歇业和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等相关制度创新的具体内容,实现进一步减材料、减环节,强化电子营业执照应用,取消登记程序受理环节。规定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和无照无证查处要求,进一步明晰市场主体法律责任,规范登记机关管理行为。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场主体集群注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场主体集群注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1.12.23 •【字号】渝市监发〔2021〕133号 •【施行日期】2021.12.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 正文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重庆市市场主体集群注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药监局、市知识产权局、市计量质检院,各区县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重庆市市场主体集群注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局2021年度第17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23日 重庆市市场主体集群注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集群注册登记管理,进一步释放场地资源,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依据《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

创新若干政策的意见》(国发〔2015〕32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群注册,是指多个市场主体以一家托管机构的住所(经营场所)地址,作为其住所(经营场所)办理注册登记,并由该托管机构提供住所托管服务,形成集群集聚发展的登记管理模式。 本办法所称托管机构,是指为多个市场主体提供住所托管服务的企业或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集群市场主体,是指由托管机构提供住所托管服务的市场主体。 本办法所称住所托管服务,是指托管机构为集群市场主体提供住所(经营场所)办理注册登记,并为其代理签收法律文书、公函、邮件以及提供联络等活动。 第三条下列场所不得作为集群注册的住所(经营场所): (一)违法建筑; (二)纳入政府征收范围的建筑; (三)住宅;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用于经营活动的其他建筑。 第四条下列机构可以作为集群注册托管机构: (一)按照相关规定认定的各类创业园、产业园、创客空间、孵化园的管理运营单位; (二)注册地在重庆市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支持各区县根据地区实际进一步深化市场主体集群注册登记改革试点,鼓励具备条件的商业体、写字楼等业态的管理运营单位为集群市场主体提供住所托管服务。 第五条托管机构应当向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托管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无法在线核验时提供);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公布日期】2022.02.28 •【文号】国市监注发〔2022〕24号 •【施行日期】2022.03.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 正文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 《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 国市监注发〔2022〕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巩固商事制度改革成果,推进市场主体登记标准化、规范化,市场监管总局对现行《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等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以下简称《文书规范》《材料规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归并了各类市场主体材料规范与申请文书。《文书规范》《材料规范》整合了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和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等各类市场主体的申请文书和材料规范,整合了各类分支机构文书材料,整合了个体工商户开业、变更和注销等

登记文书,进一步减少文书种类和材料数量,方便申请人办理业务。 (二)补充了部分新增业务规范和申请文书。按照《条例》要求,《文书规范》《材料规范》增加了歇业备案的基础提交材料和文书表格,各地在办理具体歇业登记时,可结合实际进行调整。增加了统一的《市场主体迁移申请书》,便利市场主体填写信息、办理迁移登记。 (三)删减了部分材料规范要求和申请文书。《文书规范》《材料规范》取消了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经济性质等事项,取消了非公司企业法人有关主管部门出资证明、银行金融债权保全证明,取消了合伙企业缴付出资确认书,不再要求营业执照遗失补领时提交全体股东或投资人承诺书等材料,进一步简化了业务办理条件,尽可能降低市场主体办事成本。 (四)调整了部分材料规范及登记规范要求。《文书规范》《材料规范》完善整合了原有信息填写、申请人承诺和填写说明的内容,便于申请人填写。同时,按照《条例》关于经营范围登记规范化的要求,将经营范围的填写方式调整为根据登记机关公布的经营项目分类标准办理登记。对市场主体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减资、清算组成员等公告的,免予提交相关纸质证明材料。在市场主体办理注销登记时,鼓励通过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的形式获取清税信息,免予额外提交纸质清税证明,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 二、有关工作要求 (一)落实《条例》要求,实行统一登记申请文书。各地登记机关要按照《条例》市场主体规范统一登记的要求,从2022年3月1日起使用统一的《文书规范》《材料规范》办理各项登记或备案业务。市场监管总局相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自实施之日起1个月内为衔接过渡期,过渡期内市场主体使用原文书和材料规范办理注册登记的,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接受办理,做好服务工作。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的工作意见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市场主体登记 管理条例》的工作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2.03.01 •【字号】京市监发〔2022〕22号 •【施行日期】2022.03.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 正文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贯彻落实《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的工作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完善依法合规、规范统一、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体系,营造公平有序的营商环境,培育壮大市场主体,推动首都高质量发展,根据《条例》和《实施细则》,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首善标准。持续深化首都“放管服”改革,对标对表先进改革经验,统筹推进商事制度改革,着力培育壮大市场主体,持续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推动首都经济高质量发展。 坚持改革创新。一体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推进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全生命周期改革创新,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持续打造市场

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 坚持需求导向。聚焦北京市市场主体发展和市场经济运行中集中反映的痛点、难点、堵点问题,在提升便利化水平、完善监管执法机制、增强服务效能等方面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 坚持法治保障。坚持先立后破,于法有据。充分发挥法治对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引导、推动、规范、保障作用,为市场主体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市场环境。 二、构建规范统一、标准透明、高效便捷的市场主体登记新体系 (一)切实提升市场主体登记标准化规范化水平 1.持续优化市场主体登记办理流程。全面落实当场办结、一次办结、限时办结制度。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对申请材料涉及法律关系复杂等情形,无法当场登记的,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情形特别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工作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通过全程电子化方式申请变更、注销登记的,无需缴回纸质营业执照,由登记机关公告营业执照作废。 2.统一文书格式,精简申请材料。对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修订的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和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进一步精简整合登记申请文书表格,形成统一的登记程序性文书,优化各类登记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单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便于申请人查阅和使用。 3.厘清审查重点和职责边界。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该申请事项是否属于登记范畴的事项、该申请是否属于本登记机关登记管辖范围内的事项、申请人是否依法提交了符合规定数量、种类的申请材料、申请材料是否具备相应市场主体类型所需文件的法定形式要件等进行确认,切实尊重市场主体自主经营权。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关于印发《培育壮大市场主体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关于印发《培育壮大市场主体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 活力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正文: ----------------------------------------------------------------------------------------------------------------------------------------------------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关于印发《培育壮大市场主体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市、州、长白山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厅各处(室、局)、直属机构、事业单位: 《关于培育壮大市场主体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若干措施》已经省厅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2022年2月11日 关于培育壮大市场主体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我省市场主体多生成、快成长、早做强,提出如下措施。 一、大力提升市场主体开办服务水平。贯彻落实《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统一市场主体登记程序。持续深化企业开办“网上办、一日办、免费办”,全面推行个体工商户开办“一网通办”,实现市场主体开办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推动e窗通系统进创业孵化基地、进高校、进社区,围绕重点群体开展精准创业服务。(登记注册处负责) 二、推进平台经济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便利化、规范化。积极推行“集群注册”、住所登记承诺制,为符

合条件的平台公司提供“一站式”登记注册服务,进一步促进平台经济市场主体健康快速发展。(登记注册处负责) 三、推动“证照一码通”改革提质增项扩面。2022年底前将改革事项增至35项以上,试点单位增至30个以上,覆盖全省超过40%市场主体,实现市场准入准营同步提速。(登记注册处负责) 四、强化网络交易市场指导与服务。畅通网络经营主体准入通道,引导年度销售额累计超过10万元的自然人网络交易经营者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指导网络交易平台和平台内经营者依法亮照亮证经营。(网监处负责) 五、实行市场监管领域行政许可“一网通办”。坚持“线上办是常态、线下办是例外”原则,2022年6月底前推广应用行政许可e窗通系统,优化许可流程,压减许可时限,实现市场监管领域行政许可“不见面审批”。(登记注册处牵头,相关处室配合) 六、深化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继续将简易注销登记适用范围扩大至股份有限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力争覆盖99%以上市场主体。简化注销登记流程,将注销公告时间由45日压缩至20日。对因疫情原因,致使企业公告期满未能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的,给予1个月延期,企业仍可继续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登记注册处负责) 七、探索实行市场主体歇业制度。对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济困难的,市场主体可以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市场主体办理歇业备案后,自主决定开展或已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终止歇业。(登记注册处负责) 八、推动惠企政策一站直达。在吉林省市场监管厅门户网站和“吉事办”小程序开辟企业政策直达专栏,汇集省级层面出台的涉企优惠政策,细化办理指南,承诺办理时限,根据不同市场主体特点开展智能精准推送,让市场主体找得到、看得懂、用得上。(登记注册处负责) 九、积极为个体工商户纾困解难。充分发挥吉林省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厅际联席会议机制作用,深入落实个体工商户暨小微企业三年培育成长计划,及时回应个体工商户关切。按国家要求,支持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的政策延期,并提高减免幅度、适当扩大适用范围。(登记注册处牵头,相关处室配合) 十、深入推进“个转企”行动。落实好“个转企”支持政策3.0版,抓好各级重点培育库、引导培育库和产业培育库建设,2022年底前推动1万户以上个体工商户入库培育,5000户以上个体工商户实现“个转企”。(登记注册处牵头,相关处室配合) 十一、减免市场主体检验检测费用。2022年12月31日前,对市级以上“专精特新”企业、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检验检测费用,减按70%收取。对碳纤维、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新产品研发、工艺设计改进等检验检测,减按50%收取。对小微企业名录库企业、大学生创业企业、乡村振兴相关企业、“个转企”企业,首

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公安厅关于完善二手车市场主体备案和车辆交易登记管理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公安厅关于完善二手车市场主体备案和车辆交易登记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 •【公布日期】2022.09.22 •【字号】宁商发〔2022〕45号 •【施行日期】2022.09.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公安厅关于完善二手车市场主体备 案和车辆交易登记管理的通知 宁商发〔2022〕45号五市商务主管部门、公安局: 为贯彻落实《商务部等17部门关于搞活汽车流通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商消费发〔2022〕92号),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完善二手车市场主体备案和车辆交易登记管理的通知》(商办消费函〔2022〕239号)要求,进一步完善二手车市场主体备案和车辆交易登记管理,促进二手车流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二手车市场主体备案管理 五市商务主管部门要依托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以下简称应用系统),统筹做好辖区内二手车销售企业(以下简称销售企业)、二手车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市场)等市场主体备案管理工作,及时通过应用系统确认并上传备案信息。备案企业应如实填报企业名称、社会信用代码、地址场所等经营内容信息。各市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快组织完成销售企业、交易市场等市场主体备案信息更

新工作,对2022年9月20日(含)前按要求完成备案的,商务部将于2022年10月1日前将已备案企业信息推送给公安部等部门,对后续完成备案的,商务部及时推送备案企业信息。各市商务主管部门要定期督促、指导已备案的销售企业和交易市场,按要求通过应用系统及时、准确、全面报送相关经营信息等。五市商务主管部门要一并做好辖区内新车供应商、经销商备案管理工作,通过应用系统设置操作权限,及时确认备案企业信息。 二、规范经销小客车登记签注管理 已备案销售企业办理待销售的非营运小微型载客汽车(以下简称二手小客车)转让登记时,公安交管部门在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和临时行驶车号牌上签注“二手车待销售”字样,便于按照“库存商品”科目进行会计核算。对异地交易登记的二手小客车,在办理机动车转入时一并签注。对未备案的销售企业或者已备案销售企业自用车辆申请登记的,仍按原规定办理,核发机动车号牌,不予签注。 三、便利二手小客车转让登记办理 对已备案销售企业,其营业执照及公章影像在应用系统备案的,办理二手小客车转让登记时,可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无需再提交营业执照原件。对已备案销售企业办理二手小客车转让登记的,公安交管部门确定机动车号牌号码,核发不超过30日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再制作发放机动车号牌;对已备案销售企业自愿申领机动车号牌的,按原规定办理。提供“交管12123”APP车主查询、出示车辆抵押登记信息服务,便利二手车交易登记管理。鼓励具备条件的销售企业、交易市场设立机动车登记服务站,提供交易、开票、登记等“一站式”服务。 四、规范临时行驶车号牌管理 二手小客车待售期间申领的临时行驶车号牌仅用于车辆检验、加油等必要短途行驶时使用,销售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按规定粘贴使用临时行驶车号牌,严禁用于出借、租赁等其他无关用途。二手小客车在同一企业待销售期间,申领临时行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1.02.17 •【文号】工商外企字[2011]27号 •【施行日期】2011.02.1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 构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 (工商外企字〔2011〕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0年11月19日以国务院第584号令公布,将于2011年3月1日起实施。为确保《条例》顺利实施,认真做好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工作,保障代表机构在我国境内合法开展业务活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深刻领会《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条例》是在我国进一步深化改革开放,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不断提高利用外资质量和水平的背景下颁布的。《条例》的实施,对于我国履行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完善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制度,推动代表机构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国深化对外开放的必然要求。改革开放以来,代表机构为我国吸引外商投资和促进对外经济合作交流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规范代表机构登记管理,1983年国务院批准颁布了《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办法》,该办法施行二十多年来,为代表机构在境内正常开展业务活动提供了有效的制度保障。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代表机构登记管理中也不断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代表机构在设立户数、业务范围和活动方式等方面都有较大的变化,原办法的滞后性日益明显,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条例》在原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代表机构的性质和准入标准,拓展了代表机构业务活动的范围,明确了业务活动的规则,为代表机构依法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提供了更为有效的法律保障。 (二)《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国营造良好外商投资环境的重要举措。《条例》是我国规范外国企业在境内设立办事机构的一部重要法规,其颁布实施将有利于代表机构正常开展业务活动。《条例》进一步规范了行政许可行为,优化了登记管理程序,加强了代表机构规范管理,强化了登记信息的社会服务功能,特别对登记、备案、年度报告等方面的信息规定了全面公示,对提高经济交往的透明度,强化市场主体信用意识,促进代表机构规范健康发展、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三)《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维护代表机构正常活动的重要保障。根据《条例》的规定,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机关扩大为国家工商总局及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同时,《条例》进一步调整了代表机构的登记事项,明确了代表机构设立、变更和注销登记时所提交的材料,设立了代表机构的年度报告制度,减少了行政审批环节,规范了代表机构的监管执法程序。这些具体规定,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做好代表机构登记服务和监管执法工作,切实维护代表机构业务活动的正常开展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外商投资法》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外商投资法》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公布日期】2019.12.28 •【文号】国市监注〔2019〕247号 •【施行日期】2020.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 正文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外商投资法》 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 国市监注〔2019〕2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以下简称《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执行《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规定,落实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现就依法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程序 1.规范申请程序。申请人应当通过企业登记系统申请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在申请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或者变更登记时,投资人应当承诺是否符合《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负面清单》)要求,并根据实际情况如实勾选涉及《负面清单》的行业领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企业设立、变更、注

销登记前须经行业主管部门许可的,还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2.规范审查程序。登记机关对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在《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投资的,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进行登记注册。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负面清单》内对出资比例、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国籍等有限制性规定的领域,对于符合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规定条件的,依法予以登记注册;行业主管部门在登记注册前已经依法核准相关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的,登记机关无需就是否符合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规定条件进行重复审查。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在《负面清单》禁止投资的领域投资的,不予登记注册。登记机关要将登记信息推送至省级共享平台(省级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政务信息平台、部门间数据接口等),实现与有关政府职能部门的信息互联共享。 二、落实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 3.配合商务部门落实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自2020年1月1日起,不再执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商务备案与工商登记“一口办理”。在申请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登记时,申请人应当填写外商投资初始报告、变更报告。提交外商投资信息报告不是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的必要条件。登记机关不对外商投资信息报告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企业登记申请后,可以继续填写外商投资信息报告信息。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多报合一”年报。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保护登记过程中知悉的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商业秘密、投资信息。 4.做好系统改造工作。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和《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登记系统改造技术方案》(以下简称《技术方案》)要求,及时改造完善企业登记系统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外商投资企业的初始、变更、注销报告以及年度报告信息,要通过数据中心及时汇总归集至总局。由总局向商务部推送共享范围内的外商投资信息报告信息。

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登记身份管理实名验证有关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登记身份管理 实名验证有关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9.06.04 •【字号】 •【施行日期】2019.06.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 正文 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登记身份管理实名验 证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服务局: 按照市场监管总局部署要求,我省已于5月1日起对线下到窗口提交纸质材料申请设立登记业务进行了实名验证,有效遏制了冒用他人身份证信息办理公司登记违法行为,取得了良好效果。为进一步做好企业登记身份信息管理工作,定于6月10日起,对申请变更登记、备案业务实施实名验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场主体验证范围 申请人在我省申请办理各类市场主体变更登记、备案时,相关自然人需进行身份实名验证,通过后方可办理相关登记注册业务。市场主体类型包括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营业单位及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

二、自然人身份验证范围 下列自然人需要实名验证:一是所有申请变更登记、备案业务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委托代理人;二是变更登记、备案业务新增的相关自然人,包括股东(投资人、合伙人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董事、监事、经理;三是因注册资本变更和股权转让等而发生股权变动的原股东(投资人、合伙人)。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暂不纳入上述身份实名验证范围。 三、工作要求 各级登记机关要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企业登记身份管理实名验证工作,确保相关工作落实到位。严格控制人工识别验证方式,确因技术原因无法通过身份验证的,可通过现场人工比对等方式进行验证,并在综合业务系统中做好台帐记录。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窗口配备相关设备和人员,为没有智能手机或不会操作的申请人提供身份验证服务。各登记机关要做好政策解读,提高登记效率,防止出现身份验证难、无法登记等堵点问题。 各登记机关在执行中遇到的重大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市场监管局。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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