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_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_进一步做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市场主体全程电子化登记平台升级改造项目需求说明
![市场主体全程电子化登记平台升级改造项目需求说明](https://img.taocdn.com/s3/m/7e2040fe2dc58bd63186bceb19e8b8f67c1cefd4.png)
市场主体全程电子化登记平台升级改造项目需求说明一、项目目标通过对全程电子化登记平台的升级改造,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规定,坚持总局和省级层面统一信息化的建设模式,持续完善XX省全程电子化登记平台功能,严格执行统一企业登记业务规范和系统建设规范,优化市场主体登记业务流程,实现集中办理、就近办理、网上办理、异地可办,全面提升市场主体登记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便利化水平,着力营造稳定、公开、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通过数字赋能、系统集成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构建更加透明高效的市场准入环境,迭代升级XX 省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登记平台,加强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业务协同和数据共享,全方位提供高效、便民的政务服务,为XX打造营商环境最优省、市场机制最活省、改革探索领跑省和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作出贡献。
二、建设内容及要求(一)建设需求1.业务需求1)依据《条例》、《细则》等规定,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按照“统一的市场主体登记数据和系统建设规范”要求,对XX省全程电子化登记平台进行配套改造,强化技术支撑,以统一的规范和系统更好地落实统一的登记管理制度;2)围绕《条例》《细则》实施,增设市场主体歇业等制度,根据总局相关要求,进一步调整实名认证范围,完善登记信息采集、虚假登记管理、外商投资企业报告申报等功能,强化系统技术架构支撑,完成政务服务2.0配套改造;3)推动市场监管政务服务相关应用系统技术架构进一步深化,对应用访问安全、敏感信息应用安全、商业应用密码服务进行进一步优化改造。
并完成XX省政务服务2.0的配套改造;4)打造全省一体化市场监管登记管理系统,完成《条例》和《细则》相应的信息化建设和改造,新增、升级歇业管理、虚假登记等功能,优化系统技术构架,为实施各项新登记制度提供重要技术支撑,登记注册规范化、数字化、便利化水平显著提升;完成政务服务2.0配套改造,平台数据归集、共享能力进一步增强;5)项目在改进服务、提高效率、加强监管等方面的需求完善规范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行为,推进法治化市场建设,维护良好市场秩序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195e8fb68662caaedd3383c4bb4cf7ec4bfeb657.png)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1.09.16•【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为贯彻落实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确保各项规定落地落实,进一步提高登记注册和市场监管效能,市场监管总局研究起草了《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1年10月16日。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一、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 ),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二、登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网址:),通过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三、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cn。
邮件主题请注明“《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四、通过信函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八号市场监管总局登记注册局(邮政编码:100820),信封上请注明“《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市场监管总局2021年9月16日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部门职责】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制定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政策文件,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材料和文书格式,指导登记机关依法有序开展登记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按照《条例》、本实施细则及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政策文件,加强对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的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更好履行登记管理职责,持续提升登记管理水平。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认真贯彻《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认真贯彻《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4321ba44814d2b160b4e767f5acfa1c7aa008275.png)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认真贯彻《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9.04.28•【字号】津政办发[1999]26号•【施行日期】1999.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婚姻登记管理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认真贯彻《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1999]2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民政局《关于认真贯彻〈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日关于认真贯彻《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工作的意见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发布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以下简称《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以中办发(1998)17号下发了《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中共中央组织部和民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在社会团体中建立党组织有关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8)6号),民政部下发了《关于清理整顿社会团体审定和换发证书工作的通知》(民社发(1998)13号)。
根据以上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认真贯彻《条例》的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认真学习《条例》和有关文件精神,增强贯彻执行政策法规的自觉性。
《条例》的发布是我国政治、经济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
《条例》确立了社会团体的组织特征和法律地位;规定了登记管理机关与业务主管单位双重管理的体制和各自的职责,完善了登记条件和程序,明确了对违法行为和非法组织的处罚措施,是社会团体的行为规范和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准则。
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要有计划地组织本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有关人员及社会团体负责人学习《条例》和进行培训。
通过学习和培训,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知法、守法和执法的自觉性。
关于联合开展个体工商户服务月活动的实施方案
![关于联合开展个体工商户服务月活动的实施方案](https://img.taocdn.com/s3/m/e4d0adf88ad63186bceb19e8b8f67c1cfad6ee02.png)
为充分动员各方面力量,推动各项惠及个体工商户纾困政策落地落实,引导全社会关心关爱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X市场监管局会同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共同开展2023年度暨首届“全省个体工商户服务月”(以下简称“服务月”)活动。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活动主题讲政策、送服务、办实事、促发展。
二、活动时间2023年9月。
三、活动内容紧密结合个体工商户发展需求,通过“上下联动、多方参与、精准服务”,围绕“政策法规宣传、走访问需调研、拓展融资方式、服务就业创业、落实税费减免政策、提升登记注册便利度、优化网络平台服务、发挥党建引领作用”等八个方面,重点开展∏项主题活动(活动内容见附件)。
四、工作要求(一)提高思想认识。
个体工商户发展关系稳就业、保民生、保稳定大局,在当前经济形势下具有更加重要的意义。
各地各相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形成工作共识,深刻认识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对稳经济、稳就业、保民生、保稳定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个体工商户发展面临的实际困难和问题,统筹处理当前和长远、活力和秩序、规范和发展的关系,扎实开展“服务月”各项活动,努力促进个体工商户持续健康发展。
(二)强化组织领导。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协调作用,依托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机制,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服务活动方案,细化工作措施,明确责任分工,因地制宜开展特色化服务活动,让更多个体工商户享受到已出台的各项优惠政策,提振发展信心。
各相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安排,切实开展好分项主题活动。
省市场监管局将会同相关部门,视情况派出调研组,赴部分市开展专题调研,了解“服务月”各项活动开展情况。
(S)动员各方力量。
要注重发挥各级个体私营企业协会等行业协会桥梁纽带作用,广泛动员各界力量参与“服务月”各项活动。
要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调动社会各类服务机构的积极性,推动服务方式创新,提升服务质量和品质,为个体工商户提供专业化政策法律咨询、技能培训、融资对接、线上经营、质量提升等辅导服务。
企业开办和企业简易注销“一件事一次办”实施方案
![企业开办和企业简易注销“一件事一次办”实施方案](https://img.taocdn.com/s3/m/2f08e3bee43a580216fc700abb68a98271feac04.png)
企业开办和企业简易注销〃一件事一次办〃实施方案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贯彻落实好《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一件事一次办”打造政务服务升级版的通知》要求,现就我市全面实行企业开办和企业简易注销“一件事一次办”,推进各项便利化举措落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坚持需求导向、系统集成、协同联动、信息共享的原则,将涉及企业开办和企业简易注销过程中相关联的事项合理归集,一并办理。
通过强化部门间业务协同、系统联通和数据共享,围绕业务流程、申报方式、受理方式、联办机制、出件方式等进行优化,实现企业开办和企业简易注销过程中相关联的事项“一次告知、一表申请、一套材料、一窗受理、一网办理“,再造流程,共享数据,实现企业开办和企业简易注销“一件事一次办“。
二'工作措施(一)全面实行企业开办“一件事一次办“。
依托甘肃政务服务网服“一网通办”平台和企业开办专窗,推行企业登记、印章刻制、数电发票开具、员工参保登记、住房公积金企业缴存登记5个环节压缩为1个环节,实现线上“一表填报”、线下“一窗办理”,通过部门间数据共享,压减提交材料,进一步优化线上体验和线下服务,实现申请人一次提交、同步办理。
(二)全面实现企业开办“一日结二持续压缩企业开办时间,提升企业开办效率,实现企业开办1个工作日以内办结常态化。
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推行营业执照当场办结、一次办结、限时办结,企业登记全程均由同一登记人员负责受理、审核、发证等各环节业务,实行"审核合一、一人通办",提高企业开办效率。
(三)全面落实企业开办“零费用:通过政府买单和政银合作两种方式免费为新开办企业刻制一套印章,实现〃一窗领取〃营业执照、印章等办件结果,提供免费打印复印、免费邮寄送达服务。
(四)探索推行企业开办“一站式”向银行延伸。
深化“政银合作”,智能化拓展各商业银行网点开展登记代办服务,将“企业开办专窗”从传统政务大厅延伸至银行网点,实现在银行就可直接办理企业开办,在银行就可直接领取执照,实现“一次即办,就近能办,多点可办”。
齐齐哈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2年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2年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cc8d3600443610661ed9ad51f01dc281e53a568c.png)
齐齐哈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2年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齐齐哈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4.13•【字号】齐市监发〔2022〕22号•【施行日期】2022.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齐齐哈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2年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齐市监发〔2022〕22号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事业单位:为深入贯彻省、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会议精神,全力推进落实《黑龙江省2022年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方案》和《齐齐哈尔市2022年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方案》有关部署要求,推动全市营商环境持续优化,更好地服务齐齐哈尔市高质量发展,特制定《齐齐哈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深化认识,提高站位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特别是对东北地区和我市重要讲话中深刻阐述了事关东北振兴的根本性、方向性、全局性重大问题,为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实现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把脉定向、掌舵领航。
省、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会议对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进一步抓好全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作出了统筹部署,提出了明确要求。
一要提高政治站位,认清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实际行动,是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服务振兴发展大局的现实需要,是顺应市场主体和群众期盼的迫切需求,是纵深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举措。
二要切实增强优化营商环境的思想自觉、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把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有力有效措施,扎扎实实抓好推进落实。
二、统筹推进,快速行动一要认真按照《方案》要求抓好落实,紧扣市委市政府相关部署要求,明确领导责任、牵头和责任部门职责和具体任务措施。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要点讲解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要点讲解](https://img.taocdn.com/s3/m/6ca90803fbd6195f312b3169a45177232f60e42e.png)
8. 明确由新任法定代表人签署变更登记申请。 《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 市场主体更换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 代表)、负责人的变更登记申请由新任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 表)、负责人签署。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 企业法人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 更登记,应当向原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三)由原法定代表人或者拟任法 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市场体登记管理条例》
• 共计六章,55条。 • 第一章 总则 • 第二章 登记事项 • 第三章 登记规范 • 第四章 监督管理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第六章 附则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 共计十二章,82条。 • 第一章 总则 • 第二章 登记事项 • 第三章 登记规范 • 第四章 设立登记 • 第五章 变更登记 • 第六章 歇业 • 第七章 注销登记 • 第八章 撤销登记 • 第九章 档案管理 • 第十章 监督管理 •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 第十二章 附则
11. 明确营业执照作废缴回途径。 《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坏的,市场主体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声明作废,申请补领。 第三款 登记机关依法作出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撤销登记决定的,市场主体应当缴回营业执照。 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营业执照作废。 《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三款 市场主体在办理涉及营业执照记载事项变更登记或者申请注销 登记时,需要在提交申请时一并缴回纸质营业执照正、副本。对于市场主体营业执照拒不缴回或者无 法缴回的,登记机关在完成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营业执照 作废。
2. 备案事项单列并略有调整。 《条例》第九条 市场主体的下列事项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一)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二)经营期限或者合伙期限;(原为登记事项) (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的出资数额,合伙企业合伙人认缴或者实 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和出资方式;(前者原为公示事项,后者原为登记事项)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原为经理) (五)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 (六)参加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家庭成员姓名; (七)市场主体登记联络员、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新增) (八)公司、合伙企业等市场主体受益所有人相关信息;(新增)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另:清算组备案改为在公示系统上公示,取消了线下办理)
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统一规范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工作的通知-工商办字〔2018〕1号
![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统一规范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工作的通知-工商办字〔2018〕1号](https://img.taocdn.com/s3/m/13688d2ff011f18583d049649b6648d7c1c708b8.png)
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统一规范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统一规范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工作的通知工商办字〔2018〕1号统一规范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工作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工商部门)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动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商事制度的重要举措,是实现“放管服”与依法行政有机统一的有力抓手,也是工商部门规范登记职能,进一步优化、提升、拓展登记注册便利化改革成果的迫切需要。
为统筹推进工作落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全国统一的企业登记身份信息管理实施企业登记身份信息管理(以下简称身份信息管理),是落实国家关于实名登记制度部署,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
(一)统筹推进身份信息管理工作。
工商总局将制定印发关于实行企业登记身份信息管理的通知,明确实施身份信息管理的具体安排和工作要求,逐步实现身份信息“一经注册验证、全国联网应用”。
各地工商部门要认真落实工商总局通知要求,切实做好本地身份信息管理工作。
(二)建设应用统一身份信息管理系统。
工商总局将建立全国统一的身份信息管理系统,各地工商部门要做好本地业务系统与全国统一身份信息管理系统的对接。
自2018年12月31日,在办理登记注册业务时,身份信息管理对象应当通过身份信息管理系统完成身份验证。
通过提交虚假材料、冒用他人身份等欺诈手段骗取工商登记的,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推进企业登记注册规范化建设(一)规范名称登记管理。
各地登记机关应严格落实工商总局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建设方案的要求,尽快完成相关接口建设,及时下载并动态维护相关数据,确保工商总局统一建立的全国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基础数据与本地数据库的有效应用,为申请人提供企业名称开放查询和更加便利化、规范化的企业名称登记服务。
哈尔滨市市场主体住所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附件二
![哈尔滨市市场主体住所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附件二](https://img.taocdn.com/s3/m/7b987c1242323968011ca300a6c30c225901f0c3.png)
哈尔滨市市场主体住所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附件二第一条为鼓励投资兴业,降低创业门槛,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以军队、武警部队产权房屋作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不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市场主体,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一)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四)个体工商户;(五)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第三条市场主体登记机关负责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四条实行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分离登记。
市场主体住所是市场主体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是市场主体的法律文件送达地、确定司法和行政管辖地的场所。
经营场所是市场主体开展经营活动的所在地,应当与经营范围相适应。
市场主体只能登记一个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
企业可以有多个经营场所,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可以在同一地址,也可以不在同一地址。
电子商务平台内的自然人经营者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将电子商务平台提供的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
第五条申请人取得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权后方可办理登记注册。
申请人应使用真实、合法、安全的场所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并对住所(经营场所)安全性及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住所(经营场所)地址应详细、明确、规范,具体按照省、市、区(县、市)、乡镇(街道)、村(社区、小区)、路(巷)、楼宇名称、门牌房号等逐级填写。
无门牌号的,应当对住所所处的具体位置进行必要的文字描述。
第六条允许将同一地址作为多家市场主体的住所或经营场所。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先照后证”改革决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17〕13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先照后证”改革决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17〕13号](https://img.taocdn.com/s3/m/b553f31903020740be1e650e52ea551810a6c9db.png)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先照后证”改革决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先照后证”改革决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17〕13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打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新引擎,更好服务全面体现新发展理念的国家中心城市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和省政府《关于落实“先照后证”改革决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6〕11号)相关要求,现就我市落实“先照后证”改革决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继续坚持“以‘双创’工作统揽商事制度改革,以商事制度改革牵引‘双创’工作”的思路,大力推动“先照后证”,促使行政机关工作重心从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移。
按照职责法定、信用约束、协同监管、社会共治基本原则要求,转变监管理念,明确监管职责,创新监管方式,加快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
(二)工作目标。
通过推动“先证后照”为“先照后证”,理顺市场主体准入环节,推动工商注册便利化,促使市场主体更便利、更快捷进入市场,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增强经济发展动力;通过推动政府部门监管方式改革创新,从“重审批轻监管”转变为“宽准入严监管”;从“重事前审批”转变为“重事中事后监管”,厘清监管职责,引导市场主体自律,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监督,形成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
二、实行“先照后证”登记制度改革(三)实行审批目录管理。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市场主体迁移登记“一件事一次办”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市场主体迁移登记“一件事一次办”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b1e48d072f3f5727a5e9856a561252d381eb204c.png)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市场主体迁移登记“一件事一次办”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3.06.02•【字号】•【施行日期】2023.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市场主体迁移登记“一件事一次办”工作的通知各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等相关规定,破除市场主体迁移障碍,提升市场主体迁移便利度,省局聚焦畅通迁移的“流程、数据、档案”三大要素,对市场主体迁移登记流程和机制进行了优化提升,自7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推行市场主体迁移登记“一件事一次办”登记模式。
为确保迁移登记工作顺利实施,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以市场主体营商需求为导向,立足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打破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压减办理环节,缩短迁移时间,压缩调档时限,拓宽办理渠道,减少跑动次数,构建自由流动的迁移服务体系,进一步提升市场主体迁移便利度。
二、工作规范(一)压减办理环节,缩短迁移时间。
为破解市场主体迁移登记“多头申请”“多次跑路”现象,实现市场主体迁移登记“一件事一次办”,将市场主体申请迁移、调档、变更登记(备案)三个环节合并为一次办理。
对因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因市场主体类型发生变化(如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内资公司变更为外资公司登记等),超越原登记机关地域管辖范围或级别管辖权限的;或因其他原因需办理迁移的市场主体,只需向迁入地登记机关同时提交申请,即可完成迁移和变更登记(备案),无需经迁出地登记机关同意。
(二)创新工作机制,压缩调档时限。
市场主体提交迁移申请、变更登记(备案)申请材料后,迁入地登记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对符合迁移条件的依法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注销指引的通告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注销指引的通告](https://img.taocdn.com/s3/m/a97e9b180a4c2e3f5727a5e9856a561252d321de.png)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注销指引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12.31•【字号】•【施行日期】2021.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注销指引的通告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的工作部署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为企业退出市场提供操作性更强的行政指导,省市场监管局等八部门依据《公司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及《市场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注销指引(2021年修订)〉的公告》等政策法规,对2019年省市场监管局等9部门印发的《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建设企业注销“一网通办”系统实施方案》(鲁市监企字〔2019〕137号)所附《企业注销指引》进行了修改完善,现予以发布。
特此通告。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医疗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济南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2021年12月31日山东省企业注销指引一、企业退出市场基本程序通常情况下,企业终止经营活动退出市场,需要经历决议解散、清算分配和注销登记三个主要过程。
以公司为例,按照《公司法》规定,公司在退出市场正式终止前,须依法宣告解散、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理公司财产、支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清缴税款、清理债券债务等,待公司清算结束后,应制作清算报告并办理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二、解散企业解散是企业出现法定解散事由时,停止其经营活动,并开始进入清算程序直至终止法人资格的法律行为。
(一)自愿解散。
指基于企业或股东的意愿而导致的公司解散。
以下以公司为例,包括: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等。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完善市场监管体系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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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完善市场监管体系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22•【字号】东府[2012]184号•【施行日期】2012.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完善市场监管体系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东府〔2012〕184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关于进一步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完善市场监管体系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2012年11月22日关于进一步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完善市场监管体系的若干规定为深入推进全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细化工作配套措施,强化部门协同联动,完善市场监管体系,加快打造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根据十八大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高水平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全面深入实施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同时着力完善市场监管的信息共享平台、部门协同机制、后续监管手段与行政审批体系,着力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发展新活力,着力增强创新驱动发展新动力,着力培育开放型经济发展新优势。
第二条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商事主体资格设立登记必须报经批准之外,其经营范围涉及的其他行政审批,一律不作为该主体登记的前置条件。
第三条除一人公司和特定经营活动有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限额规定之外,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下的有限公司,采取分期缴纳的方式出资时,首期出资可以为零;无严重失信和违法行为的有限公司,2年内首期出资额达20%的,分期缴纳出资时间可再延长2年。
第四条在各职能部门大力推广应用数字证书和电子印章技术,鼓励商事主体以电子文档形式在网上提交登记申请及年检资料,逐步实行全程电子化网上登记和年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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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1.07.27•【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6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已经2021年4月14日国务院第1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21年7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行为,推进法治化市场建设,维护良好市场秩序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一)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四)个体工商户;(五)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第三条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
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
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四条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合规、规范统一、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加强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制定统一的市场主体登记数据和系统建设规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市场主体登记工作的部门(以下称登记机关)应当优化市场主体登记办理流程,提高市场主体登记效率,推行当场办结、一次办结、限时办结等制度,实现集中办理、就近办理、网上办理、异地可办,提升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化程度。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撤销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操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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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撤销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操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3.07.17•【字号】京市监发〔2023〕54号•【施行日期】2023.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撤销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操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京市监发〔2023〕54号市市场监管执法总队,各区市场监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行政审批局、综合执法局,房山区燕山市场监管分局,市局机场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各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撤销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工作,市局制定了《撤销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操作实施意见(试行)》,现予印发,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必须更好统筹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
虚假市场主体登记严重损害市场主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影响政府公信力,破坏营商环境。
全系统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全面、完整、准确理解和贯彻落实《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实事求是、问题导向,坚持系统观念、底线思维,坚持放管结合、放管并重,统筹把握好活力与秩序、效率与公平、发展与安全的关系,强化监管保障,完善救济渠道,促进首都高质量发展。
二、完善登管衔接,加大执法力度健全登管衔接工作机制,推进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形成准入便捷、处置高效的管理闭环。
要本着方便群众办事的原则,依法、高效做好受理撤销虚假登记申请工作。
受理申请后,承办部门要及时将涉嫌虚假登记情况告知登记注册部门,在作出是否撤销登记决定前,市场主体申请办理登记业务的,登记注册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严格审查。
深挖彻查虚假登记问题根源,用足用好监管执法手段,做到应查尽查,依法严厉打击,不得以撤销登记代替行政处罚,努力形成查处一案、震慑一片、治理一域的市场监管执法机制。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主体登记确认制试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主体登记确认制试行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8fa68c7bce84b9d528ea81c758f5f61fb73628bf.png)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主体登记确认制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8.12•【字号】〔2022〕号•【施行日期】2022.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主体登记确认制试行办法》的通知〔2022〕号各区人民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现将《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主体登记确认制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8月12日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主体登记确认制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最大程度尊重市场主体自主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结合本市自由贸易试验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内资公司制企业法人(上市公司除外)及其分支机构办理设立、变更(备案)、注销登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确认制是指构建以自主申报、信用承诺为基础,以规范化、智能化登记为支撑,以形式审查、结果确认为准则,以信用监管、违诺惩戒为保障,聚焦登记记载与公示的本源,充分尊重市场主体经营自主权,切实发挥市场主体登记便捷记载与充分公示制度功能的市场主体登记模式。
第四条市场主体登记确认制坚持自主申报、意思自治,形式审查、结果确认,依法公示、信赖保护,信用承诺、违诺惩戒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登记机关优化“e窗通”登记服务平台,制定并公布登记材料清单、确认制承诺书等格式文本和章程等参考版式,为市场主体提供一网办理、智能填报、一键承诺、全面提交的服务功能。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市场主体迁移登记和档案管理查询有关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市场主体迁移登记和档案管理查询有关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5df9c1f75ebfc77da26925c52cc58bd631869316.png)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市场主体迁移登记和档案管理查询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9.29•【字号】•【施行日期】2022.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市场主体迁移登记和档案管理查询有关工作的通知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服务局: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大创新”“十强产业”“十大扩需求”2022年行动计划〉的通知》(鲁政办字〔2022〕28号)部署,为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准入,清理取消对企业迁移登记设置的不合理限制,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提升迁移便利度,省局决定对市场主体跨区域迁移登记办理流程进行优化提升,推广应用全省一体化企业档案管理系统。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优化省内迁移登记程序(一)压减办理环节。
为解决市场主体办理迁移调档和变更登记重复申请、“往返跑”问题,以及防范市场主体迁入后未及时办理变更而形成的监管风险,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将市场主体申请迁移调档和住所变更登记两个环节合并为一个环节办理,即市场主体(含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下同)跨登记机关(指行政审批服务局和具有登记职能的市场监管部门,下同)辖区变更住所或主要经营场所时,只需向拟迁入地登记机关提交一次申请,即可完成住所迁移,无需经迁出登记机关同意。
(二)优化办理流程。
改造优化企业开办“一窗通”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一窗通”)和综合业务系统,增加企业电子档案(含影像档案和无纸化全程电子化档案,下同)线上共享和移交功能,将线下调档程序改为登记机关线上共享调档。
市场主体登录“一窗通”,在“省内迁移”模块,按照系统提示,填写需要变更、备案的信息,直接进行住所、名称等变更登记申请。
迁入地登记机关对市场主体提交的变更登记申请材料进行指导,查看企业电子档案,决定是否进行确认登记。
市场主体场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市场主体场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c3f254c95fbfc77da269b12e.png)
烟台市牟平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4〕7号文件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加强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4〕5号)、烟台市委市政府《关于培育发展市场主体的意见》(烟发〔2013〕15号)和牟平区委区政府《关于培育发展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烟牟发〔2014〕12号)的要求,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优化营商环境,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烟台市牟平区范围内在牟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登记机关)注册登记的各类公司、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
第三条住所是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市场主体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其功能是公示市场主体法律文件送达地,确定市场主体的司法和行政管辖地。
住所必须在登记机关辖区内,只能有一个。
经营场所是市场主体从事经营活动的营业场所,可以与住所不在同一地点,企业可根据需要设立多个经营场所。
第四条市场主体应当依法确定住所或经营场所,通过申报的方式,向登记机关申请住所或经营场所登记。
申请人对申报的住所或经营场所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市场主体申请住所或经营场所登记,应当在登记材料中按照规范的行政区划、街道、路名、门牌号、楼宇名称、小区名称、房号等写明详细地址,并承诺已享有所申报地址作为住所或经营场所的合法使用权。
市场主体登记后的住所可以从事不需许可审批的一般经营项目。
第六条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市场主体可以在住所外增设经营场所。
经营场所与住所在牟平区内的,市场主体可以选择办理经营场所备案或分支机构登记。
办理备案登记的,登记机关在营业执照副本上加注经营场所地址,允许“一照多址”。
住所不在牟平区内或者从事的经营项目需依法办理前置许可审批的,应当办理分支机构登记。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市场主体登记管辖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市场主体登记管辖规定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f7448af3d4bbfd0a79563c1ec5da50e2524dd1e3.png)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市场主体登记管辖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10.27•【字号】•【施行日期】2022.1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事主体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市场主体登记管辖规定的通知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服务局:《山东省市场主体登记管辖规定》已经省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10月27日山东省市场主体登记管辖规定第一条为明确市场主体登记管辖,维护登记管理秩序,方便申请人申请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市场主体包括:(一)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四)个体工商户;(五)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六)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第三条我省市场主体登记机关为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市场主体登记工作的部门(以下分别简称“省级登记机关”、“市级登记机关”、“县级登记机关”)。
第四条省级登记机关负责下列市场主体登记:(一)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企业),以及该公司(企业)投资设立并持有50%(含)以上股权或者股份的公司(企业);(二)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三)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第五条市级登记机关负责下列市场主体登记:(一)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企业),以及该公司(企业)投资设立并持有50%(含)以上股权或者股份的公司(企业);(二)省级登记机关登记管辖以外的其他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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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说明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性制度。
构建成熟定型、全国统一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制度是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重要举措,对于推动形成公平公正、高效规范、可预期的市场准入和监管规则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2021年,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22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为更好抓实抓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贯彻落实工作,指导全国登记机关持续完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制度规则,不断提升市场主体获得感和满意度,结合《条例》实施一年来的相关情况,登记注册局研究起草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贯彻〈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进一步做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起草过程
自2022年3月1日《条例》实施一年来,新旧登记制度衔接顺畅、过渡平稳,在当前经济发展严峻形势下,进一步释放了稳定市场主体发展、优化营商环境的积极政策信号。
同时,市场主体和登记机关也反映了实践中遇到问题和相关工作建议。
登记注册局坚持以问题导向,广泛开展调研,有针对性地研究起草了《通知》。
2022年12月,登记注册局先后召开两场视频会议,组织18个省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机构负责人对《通知》内容进行了集中讨论、修改完善,于2023年1月3日-20日第一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征求总局相关司
局意见。
根据征求意见情况,进一步修改完善《通知》。
二、主要内容
《通知》从充分发挥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基础性作用、依法扎实做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全面服务保障高质量履行市场监管登记管理职能三个方面进行了规定。
重点有以下内容:
一是强调发挥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基础性作用。
《通知》规定,强调登记注册的主体资格确认和信息公示两项主要职能;强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的合规性和统一性,不得擅自在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之外,设置登记注册的前置条件;做好信息公示各项工作,确保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为的公开透明和便捷高效。
二是强调依法扎实做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
推动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的全国统一性,实现市场主体登记规范化、标准化和便利化,最大程度在全国范围内实现登记注册一视同仁。
做好市场主体名称登记管理工作,完善市场主体自主申报系统建设,动态维护行业字词库和禁限用字词库,妥善处理名称争议。
做好市场主体住所改革工作,通过大数据强化信息真实性,并依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做好市场主体歇业备案工作,相关市场主体需要消除特定状态后访可申请办理歇业备案,保障市场主体歇业前妥善处理债权债务关系。
做好市场主体注销登记工作,提出无法通过公示系统发布清算组信息和债权人公告的解决方案。
做好过渡期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提示指导外商投资企业在2024年年底前,及时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调整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对于存在困难问题的,应当及时会同相关部门研究解决。
做好市场主
体登记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完善“登”“管”闭环衔接管理机制,做好监管信息向登记环节的反馈工作。
做好无照经营查处工作,准确适用无证无照经营查处的法律法规规定。
做好与人民法院的联动,配合人民法院做好市场主体注销、股权冻结公示、股权协助执行等工作。
三是强调加力推进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服务保障工作。
全面梳理与《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不符的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积极推动做好修订废止工作。
切实加强登记数据监测预警,强化前端主动作为,对于一人多户、一址多户、短时多户等可能存在问题隐患的登记数据异常情况,切实加强日常监测和预警。
扎实提升登记注册工作水平,加强辖区内登记机关的政策指导和业务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