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应具备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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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06号

湖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06号

湖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06号)《湖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已经1996年10月30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蒋祝平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九日湖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全省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确认事业单位的法人地位,保障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境内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的设立、变更、注销,依据本办法进行登记和管理。

依法应当办理企业法人、社团法人登记的单位,不予办理事业单位登记。

法律、法规、规章对办理事业单位登记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凡经登记主管机关审核认定、登记的事业单位,按登记确定的职责范围开展活动,享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凡未依法办理事业单位登记的单位,不得以事业单位的名义开展活动。

第四条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行总量控制。

对事业单位的登记应在其总量控制范围内进行。

对实行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的登记,应从严控制编制数量。

第五条事业单位登记主管机关是县(县级市、省辖市的区,下同)以上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登记主管机关按照精干、效率的原则,可以设立相应的登记机构负责登记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登记主管机关做好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登记主管机关按照下列分工实施登记管理:(一)省登记主管机关负责登记管理省直所属事业单位。

(二)地、市、州、县登记主管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市、州、县所属事业单位。

(三)中央和外省驻鄂事业单位,由省登记主管机关登记管理。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82号——湖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服务规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82号——湖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服务规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82号——湖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服务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9.20•【字号】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82号•【施行日期】2017.1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82号《湖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服务规定》已经2017年9月5日省人民政府第1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长许达哲2017年9月20日湖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服务规定第一条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本级登记管辖和上级登记管理机关授权范围内事业单位的登记;(二)依法保护已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有关登记事项的合法权益;(三)依法查处违反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四)组织实施事业单位年度报告的公示;(五)负责登记档案管理和有关登记信息查询服务工作;(六)其他依法应当由登记管理机关承担的职责。

上级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下级登记管理机关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服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推进登记管理服务标准化建设,优化办事流程,建立和完善网络服务系统,通过网络开展事业单位登记、发布登记公告、报送和公示年度报告、提供信息服务、受理投诉和举报等工作。

第四条登记管理机关按照登记管理权限负责下列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服务:(一)本级直属事业单位;(二)本级直属机关举办的事业单位;(三)上级登记管理机关授权登记管理的事业单位;(四)依法应当登记管理的其他事业单位。

乡镇、街道办事处已举办的事业单位由县(市、区)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服务。

第五条事业单位登记事项包括事业单位的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等。

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央编办发[2005]15号)

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央编办发[2005]15号)

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央编办发[2005]15号2005年4月1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是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具体规范。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实施,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方便事业单位的原则。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社会福利、救助减灾、统计调查、技术推广与实验、公用设施管理、物资仓储、监测、勘探与勘察、测绘、检验检测与鉴定、法律服务、资源管理事务、质量技术监督事务、经济监督事务、知识产权事务、公证与认证、信息与咨询、人才交流、就业服务、机关后勤服务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第五条事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条例和本细则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或者备案(以下统称登记)。

登记管理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应当核准登记。

第六条登记管理机关向核准设立登记的事业单位颁发《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唯一合法凭证。

未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单位,不得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活动。

第七条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保护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有关登记事项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照条例和本细则,实施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

事业单位应当接受并配合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登记管理机关与登记管辖第九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下级登记管理机关在上级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第十条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主管全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拟定有关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定;(二)依法保护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有关登记事项的合法权益;(三)监督条例和本细则的执行,依法处理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行为;(四)指导和监督检查地方登记管理机关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五)负责本级登记管辖范围内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六)主管全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电子化工作;(七)提供有关社会服务。

四川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

四川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

四川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四川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修正)四川省政府令第5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确认事业单位的法律地位,保障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的设立、变更、注销,依据本办法进行登记和管理。

第三条事业单位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事业单位资格或者非法人事业单位资格,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未经核准登记的,不得享受国家给予事业单位的待遇,不得以事业单位名义开展活动。

非法人事业单位不得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活动。

前款所称非法人事业单位,是指不具有法人地位的、不能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需要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登记。

事业单位兴办的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企业登记。

第五条事业单位登记的事项包括:单位名称、所有制性质、职责范围、隶属关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机构规格、编制员额、经费来源、资金数额、单位住址及下设的分支机构。

第二章登记主管机关第六条事业单位的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县级以上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登记主管机关依法履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职责,不受非法干预。

第七条各级登记主管机关按照下列分工实施登记管理:(一)省级所属事业单位,由省登记主管机关登记管理;(二)市(地、州)所属事业单位,由市(地、州)登记主管机关登记管理;(三)县(市、区)及乡(镇)所属事业单位,由县(市、区)登记主管机关登记管理。

中央和省外驻川事业单位,由省登记主管机关登记管理。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登记主管机关对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统一向社会公告。

第九条登记主管机关可以设立相应的登记机构,具体实施登记、赋予代码标识和实行年度检验等工作。

第三章设立登记第十条设立事业单位,必须自主管机关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设立登记。

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备案服务

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备案服务

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备案)服务指南一、设立登记申请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组织机构(法人治理结构);(三)有稳定的场所;(四)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从业人员、设备设施、经费来源和开办资金;(五)宗旨和业务范围符合事业单位性质和法律、政策规定;(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因合并、分立新设立的事业单位,应当申请设立登记。

二、工作流程(一)网上申请:访问“事业单位在线”网站(www.gjsy. )点击“事业单位用户登录”,先注册用户名、密码后登录,在网上系统填写《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备案)申请书》并扫描上传相关文件、材料的图片(小于100KB)文档后,点击“选择接收申报材料的登记管理机关”选择抚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将所填表格及其他相关文件、材料提交至抚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网上登记系统。

事业单位应当对填写内容及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具体操作见设立登记网上登记系统操作指南)(二)受理:对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审查的主要内容:申请是否属于本级登记管辖范围,提交表格的填写是否规范、清晰,是否符合规定的设立登记条件,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三)审核:对已受理的设立登记申请进行审查或派员实地核查,分别作出提请核准或审核不通过的决定,审核不通过的要说明理由。

(四)核准:对设立登记申请分别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对不予设立登记的要说明理由。

(五)回复查询:事业单位可于提交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在网上登记系统“回复信息查阅”查看登记管理机关回复意见。

不予设立登记的事业单位法人,根据回复意见修改或补全材料再重新提交申请。

(六)领证:准予设立登记的事业单位法人,请在10个工作日内带齐所有应提交的材料到登记管理机关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七)印章印迹备案:事业单位应当自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将本单位印章的印迹、基本账户号,以及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印章的印迹向抚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备案。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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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局。 ②现场办理。事业单位通过“事业单位专用光盘”下载或直接到登记
局领取《年度报告书》,填写申请表格并提交相应附件材料。 (2)受理。 ①查验申请登记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②从法人条件和政治、政策、保密、文字等方面进行初审。 ③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予以退回并
说明理由。 (3)审查。 对受理的设立登记申请进行审查;分别作出提请核准或予以退回修改
二、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 1、设定依据 (1)《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411 号) (2)《关于批转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中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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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发[2005]15 号) 2、 申报材料 (1)申请法人变更登记应提交《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一式
两份及以下材料: ①单位名称:提交新名称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②宗旨和业务范围:提交新业务的批准文件,涉及资质认可或执业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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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事业单位法人年检 1、设定依据 (1)《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411 号) (2)《关于批转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中央编 办发[2005]15 号) 2、申报材料 (1)申请法人年检应提交以下材料: ①《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一式二份; ②《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副本; ③财政补助单位提交主管部门审查盖章的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必须 有年初数和年末数),非财政补助单位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 告; ④已年检的资质认可或执业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如医疗、出版、印 刷、非财政拨款学校、幼儿园、演出、广告等单位应提交相应的执业许可 证;技术监督、鉴定、检测、计量、质量检验、勘探设计职文件复印件(原法定代表人未超过任职期限的免 交); ⑥单位住所产权证明(原住所证明未超过有效期的免交)。 (2)年检时间为每年 1 月 1 日至 3 月 31 日,逾期不予补办年检。超 过有效期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自动废止,申请领取新的《事业单位法 人证书》按照申请设立登记的程序办理。 (3)凡提供材料是复印件的应加盖原文件发文机关或主管部门公章, 并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 (4)原登记事项如有变动的提交变动证明材料并申请变更登记;开办 资金上下浮动超过 20%的,应同时申请变更登记。 3、办理方式 (1)申请 ①网上申请。事业单位通过“事业单位专用光盘”提交网上年检申请。 网上申请提交的附件材料通过直接上传、传真、邮寄或面交等方式报送省

申请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应具备条件

申请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应具备条件

申请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应具备条件《条例》规定,申请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

根据《条例》规定,“审批机关”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

按照现行机构编制管理体制,党委、政府审批直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部门审批党政群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他社会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有的地方对某些特殊事业单位的审批另有规定。

审批机关审批的最终结果表现为审批机关发出的批准文件,因此,事业单位是否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登记机关主要从两个方面审查:一是看其审批机关是否合法,对该事业单位不具有审批权的机关发出的批准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视为该事业单位设立的合法批准文件;二是看其审批文件是否规范,规范的审批文件主要是审批机关就该事业单位的设立发出的批复、通知、函等规范公文,而诸如领导讲话、会议发言、会议纪要、理论文章等非公文材料,不应视为审批文件。

(二)有规范的名称。

事业单位法人的基本条件之一,就是要有规范的名称。

所谓规范,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该名称为自己所独有,并与其他所有法人的名称以及有效期内的预先核证的名称相区别;二是名称的组成和文字符合名称管理的有关规定;三是要体现出自身的特点。

(三)有规范的组织机构(法人治理结构)作为民事主体的法人应当有自己的产生意志的机关和执行意志的机关,否则就难以实现其主体的任务,因此,《民法通则》要求法人必须有健全的组织机构,这种组织机构一般包括三部分:一是产生法人意志的机关,如董事会、职工代表大会等;二是执行法人意志的机关,主要是法定代表人及职能机构;三是民主管理和监督机构。

(四)有稳定的场所。

场所是事业单位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固定地点和处所,它包括一定的场地及必要的物质设施,如医院的办公场所、门诊场所、住院场所等。

场所可以是一处,也可以是多处,稳定的场所应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要有具备法律效力的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使用权一般应为一年以上时间;二是场所要与拟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相适应。

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备案)注意事项(精)

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备案)注意事项(精)

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备案)注意事项一、申请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备案)的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一)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组织机构(法人治理结构);(三)有稳定的场所;(四)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从业人员、设备设施、经费来源和开办资金;(五)宗旨和业务范围符合事业单位性质和法律、政策规定;(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设立登记(备案)程序(一)申请:按要求填写《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备案)申请书》和《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一式三份,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连同应附的有关文件(影印件)、资料,由主管部门或单位一并递交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二)受理: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事业单位,凡申请书及各种表格填写正确、应附文件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

(三)审查:对申请登记的事业单位是否具备法人资格、提交文件是否有效、宗旨业务范围表述是否规范完整恰当等进行审查。

(四)核准:由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登记单位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

(五)缴费领证:申请登记单位接到领证通知后,凭登记机关填写的交费通知单,到银行缴纳登记费、公告费,凭银行收据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

(六)公告:核准登记注册的事业单位由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统一在媒体上发布公告。

三、设立登记(备案,下同)需提交文件资料及其说明(一)《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备案)申请书》(一式三份,填写说明详见“四、《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备案)申请书》填写说明”)。

(二)《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一式三份,填写说明详见“五、《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填写说明”)。

(三)事业单位章程草案。

事业单位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名称;宗旨和业务范围;组织机构(法人治理结构);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章程的修改程序;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需要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文件复印件。

[管理制度]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管理制度]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管理制度)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2005年4月15日)第壹章总则第壹条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是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具体规范。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实施,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方便事业单位的原则。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社会福利、救助减灾、统计调查、技术推广和实验、公用设施管理、物资仓储、监测、勘探和勘察、测绘、检验检测和鉴定、法律服务、资源管理事务、质量技术监督事务、经济监督事务、知识产权事务、公证和认证、信息和咨询、人才交流、就业服务、机关后勤服务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第五条事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条例和本细则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或者备案(以下统称登记)。

登记管理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应当核准登记。

第六条登记管理机关向核准设立登记的事业单位颁发《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唯壹合法凭证。

未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单位,不得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活动。

第七条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保护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有关登记事项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照条例和本细则,实施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

事业单位应当接受且配合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登记管理机关和登记管辖第九条县级之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下级登记管理机关于上级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第十条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主管全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壹)拟定有关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定;(二)依法保护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有关登记事项的合法权益;(三)监督条例和本细则的执行,依法处理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行为;(四)指导和监督检查地方登记管理机关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五)负责本级登记管辖范围内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六)主管全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电子化工作;(七)提供有关社会服务。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4)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4)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4)第一条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是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具体规范。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实施,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方便事业单位的原则。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社会福利、救助减灾、统计调查、技术推广与实验、公用设施管理、物资仓储、监测、勘探与勘察、测绘、检验检测与鉴定、法律服务、资源管理事务、质量技术监督事务、经济监督事务、知识产权事务、公证与认证、信息与咨询、人才交流、就业服务、机关后勤服务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第五条事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条例和本细则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或者备案(以下统称登记)。

登记管理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应当核准登记。

第六条登记管理机关向核准设立登记的事业单位颁发《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唯一合法凭证。

未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单位,不得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活动。

第七条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保护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有关登记事项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照条例和本细则,实施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

事业单位应当接受并配合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登记管理机关与登记管辖第九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下级登记管理机关在上级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第十条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主管全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拟定有关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定;(二)依法保护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有关登记事项的合法权益;(三)监督条例和本细则的执行,依法处理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行为;(四)指导和监督检查地方登记管理机关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五)负责本级登记管辖范围内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六)主管全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电子化工作;(七)提供有关社会服务。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修正)(46)(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2号发布, 根据2004年6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保障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发挥事业单位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事业单位依法举办的营利性经营组织,必须实行独立核算,依照国家有关公司、企业等经营组织的法律、法规登记管理。

第三条事业单位经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关)批准成立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或者备案。

事业单位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实施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登记管理机关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事业单位实行分级登记管理。

分级登记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登记第六条(1)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经费来源;(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条(1)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登记申请书;(二)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三)场所使用权证明;(四)经费来源证明;(五)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第八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登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审查,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事业单位设立登记指南

事业单位设立登记指南

事业单位设立登记指南在社会的各个领域中,事业单位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如果您有设立事业单位的想法,那么了解相关的登记流程和要求是至关重要的。

接下来,将为您详细介绍事业单位设立登记的全过程。

一、什么是事业单位设立登记事业单位设立登记,是指事业单位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经核准登记,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行为。

这一过程是事业单位合法运营的基础,也是保障其权益和规范管理的重要环节。

二、设立登记的条件1、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事业单位的设立必须经过相关审批机关的批准,获得合法的设立依据。

2、有规范的名称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能够准确反映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不得与已登记的事业单位名称相同或相似。

3、有明确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宗旨应当清晰明确,业务范围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并且具有可操作性和持续性。

4、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开办资金开办资金应当满足事业单位开展业务活动的基本需求,并且来源合法。

5、有明确的举办单位举办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能够为事业单位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6、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从业人员组织机构应当健全,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7、有固定的住所住所应当为事业单位独立使用,具有合法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三、设立登记的程序1、申请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事业单位设立登记申请书、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章程草案、开办资金证明、拟任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住所证明等相关材料。

2、受理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审查登记管理机关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包括对事业单位的名称、宗旨、业务范围、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组织机构、从业人员、住所等进行核实。

4、核准经过审查,符合设立登记条件的,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核准,并颁发《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5、公告登记管理机关对核准设立登记的事业单位进行公告,向社会公示其名称、宗旨、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

广西事业单位管理规定

广西事业单位管理规定

广西事业单位管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方法》已经1999年3月2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下面给大家介绍关于广西事业单位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事业单位的管理,保障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颁发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事业单位的设立、备案、变更、注销,应当按照《条例》和本方法的规定办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经登记、备案的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未经登记、备案的,不得以事业单位名义开展活动,不得享受国家给予事业单位的待遇。

第四条自治区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主管全自治区的事业单位登记、备案工作。

县级以上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是本行政区域内事业单位的登记、备案管理机构。

第五条申请设立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二)有标准的名称、组织机构;(三)有固定的办公或者活动场所和必要的设施;(四)有明确的职责或者效劳范围及与之相适应的从业人员;(五)有必要的资产、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经费;(六)能独立承当民事责任。

第六条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职责和效劳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开办资金)等有关情况。

第七条申请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文件:(一)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及由其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二)资金信用证明或者验资证明;(三)住所和活动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四)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五)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设立登记或者不予设立登记的决定。

准予设立登记的,发给《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不予设立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事业单位凭《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到有关部门办理人员调动、经费划拨、申报工程、刻制公章、申请开立银行帐户等有关手续。

陕西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

陕西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

陕西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正文:---------------------------------------------------------------------------------------------------------------------------------------------------- 陕西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1997年12月26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行为,确认事业单位的法律地位,保障其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教育、科研、文化、文物、卫生、体育、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和其他各类事业单位的设立、变更、注销,依照本条例进行登记管理。

法律、法规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依法成立并依照本条例进行登记的事业单位,其合法权益受法律、法规保护。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事业单位的登记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登记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登记管理的原则实施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国家和外省(直辖市、自治区)驻陕事业单位,由省登记主管部门登记或者备案,也可以委托事业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登记主管部门登记或者备案。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登记主管部门做好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六条登记主管部门对核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的事业单位统一向社会公告。

第二章设立登记第七条申请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成立;(二)有规范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三)有明确的业务范围;(四)有相应的从业人员;(五)有与开展业务活动相适应的经费;(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不具备前款第(六)项条件的事业单位,办理非法人事业单位登记。

第八条事业单位登记的主要事项为:名称、性质、设立主体、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经费来源、资产总额、单位住所、标识代码。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2014年1月24日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是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具体规范。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实施,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方便事业单位的原则。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社会福利、救助减灾、统计调查、技术推广与实验、公用设施管理、物资仓储、监测、勘探与勘察、测绘、检验检测与鉴定、法律服务、资源管理事务、质量技术监督事务、经济监督事务、知识产权事务、公证与认证、信息与咨询、人才交流、就业服务、机关后勤服务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第五条?事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条例和本细则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或者备案(以下统称登记)。

登记管理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应当核准登记。

第六条?登记管理机关向核准设立登记的事业单位颁发《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唯一合法凭证。

未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单位,不得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活动。

第七条?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保护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有关登记事项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照条例和本细则,实施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

事业单位应当接受并配合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登记管理机关与登记管辖第九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下级登记管理机关在上级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第十条?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主管全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拟定有关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定;(二)依法保护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有关登记事项的合法权益;(三)监督条例和本细则的执行,依法处理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行为;(四)指导和监督检查地方登记管理机关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五)负责本级登记管辖范围内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六)主管全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电子化工作;(七)提供有关社会服务。

浙江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

浙江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

浙江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4.01•【字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97号]•【施行日期】1998.04.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97号)《浙江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柴松岳一九九八年四月一日浙江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加强对事业单位的管理,保障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事业单位以及中央驻浙事业单位设立、变更、终止的登记管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省、市(地)、县(市、区)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负责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第四条登记管理机关按照下列分工实施登记管理:(一)省登记管理机构负责省属事业单位、中央驻浙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二)市(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市(地)属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三)县(市、区)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县(市、区)及乡(镇)属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做好事业单位的登记工作。

第六条组建事业单位应当经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

经批准组建的事业单位,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事业单位设立登记。

第七条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规范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二)有固定的场所和相应的设施;(三)有明确的职责范围和相应的从业人员;(四)有一定的经费来源或者相应的资金;(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具备前款第(五)项条件,但具备前款其他条件的,申请非法人的事业单位登记。

第八条申请办理事业单位设立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材料:(一)设立登记申请书;(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组建的文件;(三)经费来源证明或者资金信用证明;(四)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五)单位住所的权属证明;(六)其他必要的文件、材料。

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告知书

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告知书

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告知书一、政策规定1.《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2.《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3.《广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实施办法》;4.《事业单位法人公示信息抽查办法(试行)》;5.《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办法(试行)》。

二、申报条件1.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2.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经费来源;5.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申报材料1.《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申请表》一式二份;2.事业单位章程草案;3.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文件;4.拟任法定代表人现任该单位行政职务的任职文件;5.拟任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6.开办资金确认证明;7.住所证明;8.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的,还应当提交举办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9.业务范围中有涉及资质认可事项或者执业许可事项的,需出示相应的资质认可证明或者执业许可证明,并提交其复印件。

四、办理程序1.申请设立登记的事业单位通过“广东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网”()向有管辖权的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申请。

2.网上设立登记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通过后,事业单位将纸质申报材料寄送或面交登记管理机关。

3.登记管理机关寄送或面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

4.事业单位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后,即可按照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工作。

五、有关要求1.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法人登记管理工作,确定相对固定的联系人负责法人设立、变更、注销等业务申报、证书领取等工作。

如联系人及其联系方式发生变化,应在变化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广东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网”进行更新;2.事业单位必须按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业务,遵循合法、公平、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自觉维护并实现社会公共利益;3.事业单位出现需办理变更、注销登记等情形时,应及时通过“广东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网”办理有关手续,所需申报材料及办事指南请登录“广东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网”查询,或联系有管辖权的登记管理机关;4.事业单位必须依《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以及资产负债表。

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备案)

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备案)

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备案)
一、申请条件
1、经有关审批机关批准设立;
2、有规范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3、有稳定的场所;
4、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从业人员、设备设施、经费来源和开办资金;
5、宗旨和业务范围符合事业单位性质和法律、政策规定;
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需要提交的材料
1、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2、事业单位登记(备案)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清单(2份);
3、事业单位法人设立(备案)登记申请书(2份);
4、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2份);
5、事业单位章程草案;
6、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文件;
7、拟任法定代表人现任该单位行政职务的任职文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事业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的文件);
8、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9、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开办资金不少于5万);
10、住所证明(产权证复印件或租赁合同);
11、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提交举办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12、业务范围中涉及资质认可事项或者执业许可事项的,提交相应资质认可证明或者执业许可证明;
13、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提交的材料应是原件,无法提交原件的,可以提交复印件,但须加盖举办单位的印章)
三、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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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应具备条件
一、法律依据:申请设立事业单位法人应当有相关法律依据,例如国家的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等。

对于不同类型的事业单位,其设立条件和依据可能有所不同。

二、组织机构:事业单位法人设立应具备一定的组织机构,包括法定代表人、董事会或理事会、监事会等。

法定代表人是事业单位的代表人,负责代表事业单位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董事会或理事会负责决策和管理事业单位的重大事项。

监事会负责对事业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四、办事处所:事业单位应当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或办公场所,并能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如房产证、租赁合同等。

办事处所应当符合相关的建设和管理要求,并具备相应的生产、经营和服务条件。

五、专业人员:事业单位应当有一定数量和素质的专业人员,以保证事业单位的正常运转和开展工作。

对于一些特定的事业单位,专业人员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证书或执业证书。

六、设备设施:事业单位应当具备一定的设备设施,以支持其正常的工作和提供服务。

设备设施应当符合相关的标准和要求,并能够满足事业单位的工作和服务需求。

七、章程:事业单位应当有明确的章程或章程草案,用于规范和约束事业单位的行为。

章程应当包括事业单位的基本情况、目标任务、组织机构、经费收支、管理制度等内容。

八、设立意见书或申请书:申请设立事业单位法人时,需要提交设立意见书或申请书,说明设立事业单位的理由、目的、范围、资源投入等。

设立意见书或申请书应当真实、完整、合法,并能够获得相关主管部门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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