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司合并(分立)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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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目录

2022年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目录

企业登记提交材料标准目录第一局部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标准一、公司登记提交材料标准(一)设立登记提交材料标准[1]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标准[2]分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标准(二)变更登记提交材料标准[3】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标准[4]分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标准(三)注销登记提交材料标准[5]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标准【6 ] 分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标准〔四)撤销变更登记提交材料标准[7】撤销变更登记提交材料标准〔五)公司合并、分立提交材料标准【8】因公司合并(分立)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提交材料标准【9】因合并(分立)公司申请其分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标准【10]因合并(分立)公司申请其持有X所在公司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标准二、非公司企业登记提交材料标准(一)非公司企业开业登记提交材料标准[111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提交材料标准【12】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开业登记提交材料标准(二)非公司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标准【13】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提交材料标准【14】增设/撤销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标准【15】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标准〔三)非公司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标准[16]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提交材料标准[17]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标准三、非公司企业法人按《公司法》改制登记提交材料标准[18]非公司企业法人按《公司法》改制登记提交材料标准四、企业备案提交材料标准【19】公司备案提交材料标准[20]非公司企业法人备案提交材料标准五、合伙企业登记提交材料标准【21】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标准【22】合伙企业变更(备案)登记提交材料标准[23]合伙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标准【24】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标准【25】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标准【26】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标准六、个人独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标准【27】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标准[28]个人独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提交材料标准[29]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标准[30]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标准【31】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标准【32】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标准第二局部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标准一、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标准【33】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标准[34]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标准[35]外商投资企业备案提交材料标准[36]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标准二、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登记提交材料标准【37】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标准【38】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标准【39】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标准三、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及分支机构登记提交材料标准【40】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标准[4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标准【42】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备案提交材料标准【43】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标准[44]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标准【45】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标准【46】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标准四、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提交材料标准【47】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开业登记提交材料标准[48]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登记〔备案)提交材料标准[49]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注销登记提交材料标准五、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提交材料标准[50]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标准[5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备案)提交材料标准【52】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标准第三局部其他登记事务相关材料标准[53]外商投资的公司撤销变更登记提交材料标准【54】企业申请迁移调档提交材料标准【55】内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交材料标准【56】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提交材料标准第四局部X出质登记提交材料标准【57】X出质设立登记提交材料标准[58] X出质变更登记提交材料标准【59】X出质注销/撤销登记提交材料标准第五局部证照治理事务提交材料标准[60]申请增加/减少营业执照副本提交材料标准[61]营业执照遗失补领/换发申请提交材料标准说明1.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浙江省工商局公司分立合并操作规范

浙江省工商局公司分立合并操作规范

各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现将省局制定的《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操作规程》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二○○六年一月四日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操作规程为规范公司合并与分立登记行为,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提出如下操作意见,供各地参考。

一、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方式。

公司合并采取吸收合并方式,且存续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合并采取新设合并方式的,新设公司应当申请设立登记。

因合并而解散的公司,应当申请注销登记。

公司分立可以采取派生分立和新设分立两种方式。

公司分立采取派生分立方式,且存续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新设公司应当申请设立登记。

公司分立采取新设分立方式的,原公司应当申请注销登记;新设公司应当申请设立登记。

二、公司合并、分立应当履行以下程序:(一)合并各方公司股东会或者拟分立的公司股东作出合并或者分立决议。

(二)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三)签订相关协议。

(四)自决议作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五)自决议作出之日起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六)办理财产合并或分割手续。

(七)验证注册资本。

(八)办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报批手续。

(九)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其他程序。

三、公司合并的,存续公司注册资本等于合并公司的注册资本之和。

公司分立的,分立公司的注册资本之和等于原公司注册资本。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公司合并、分立是否需经评估、审计,以及股东各方的折股比例,可由公司股东会及股东按照公平、诚信、自愿的原则自行决定。

四、吸收合并的存续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公司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公司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公司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1】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由全体发起人签署,国有独资公司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加盖公章)。

3.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国有独资公司无需提交本项材料)。

◆股东、发起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其他股东、发起人的,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决定或股东会决议,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创立大会会议记录)。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书面决定(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者其他相关文件。

对《公司法》和章程规定公司组织机构人员任职须经董事会、监事会、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产生的,还需提交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监事签字的监事会决议、全体职工代表签字的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等相关材料。

5.住所使用证明。

(具体按《东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和《东莞市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办法》执行,详见附件)6.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涉及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或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公司合并分立提交材料规范(点击查看或下载) - 公司合并、分立提交

公司合并分立提交材料规范(点击查看或下载) - 公司合并、分立提交

公司合并、分立提交材料规范(一)吸收合并1、存续公司变更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公司盖章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2)公司盖章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3)合并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法定代表人签署);(4)各合并公司股东会关于合并的决议;(5)各合并公司订立的合并协议;(6)各合并公司刊登合并公告的报纸报样;(7)合并各方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8)合并后注册资本变更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9)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10)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合并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11)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2、被吸收公司注销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公司盖章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2)公司盖章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3)各合并公司股东会关于合并的决议;(4)各合并公司订立的合并协议;(5)各合并公司刊登合并公告的报纸报样;(6)被吸收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7)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合并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8)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二)新设合并1、新设公司除按设立登记提交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1)各合并公司股东会关于合并的决议;(2)各合并公司订立的合并协议;(3)各合并公司刊登合并公告的报纸报样;(4)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合并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2、各合并公司注销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公司盖章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2)公司盖章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3)各合并公司股东会关于合并的决议;(4)各合并公司订立的合并协议;(5)各合并公司刊登合并公告的报纸报样;(6)合并各方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7)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合并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8)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销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销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2005年12月18日修订,2014年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认公司的企业法人资格 ,规范公司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

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条 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立公司,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

下级公司登记机关在上级公司登记机关的领导下开展公司登记工作。

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

第五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的公司登记工作。

第二章 登记管辖 第六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二)外商投资的公司;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的公司;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应当由其登记的其他公司。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由其登记的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公司;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公司;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登记的其他公司。

分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申请材料清单(补正补齐清单)”是否需要提交“以最新提交材料规范为准

分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申请材料清单(补正补齐清单)”是否需要提交“以最新提交材料规范为准
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材料清单
是否需要提交
提交材料规范
是否
已提交
备 注
(需要补正的材料)

《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房产证复印件/□租赁协议/□无偿提供证明/□住所自主申报承诺书/□集群注册表格/□入园企业申报承诺/□其他


分公司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或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经办人(窗口号):联系电话:
分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材料清单
是否需要提交
提交材料规范
是否
需要补正
备 注
(需要补正的材料)

《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变更事项证明文件
(1)(名称变更)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2)(经营场所变更)新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房产证复印件/□租赁协议/□无偿提供证明/□住所自主申报承诺书/□集群注册表格/□入园企业申报承诺/□其他
(3)(负责人变更)《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4)(负责人姓名变更)□公安部门证明□新身份证复印件
(5)(经营范围变更)□前置许可证件/□批准文件
(6)(企业类型变更)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7)(因隶属公司分立、合并申请变更)□合并协议复印件/□分立决议、决定复印件/□公司注销、新设、变更证明/□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9.01.02•【文号】国市监注〔2019〕2号•【施行日期】2019.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市场监管局(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进企业登记规范化、便利化建设,市场监管总局对现行《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以下简称《文书规范》《材料规范》)进行了修订,现将《文书规范》《材料规范》印发,并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整合、优化申请材料,进一步推进登记注册便利化全面梳理整合优化《文书规范》《材料规范》,进一步精简文书表格,减少填报事项。

合并内、外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合并各类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合并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合并股权出质设立、变更、注销、撤销登记申请书。

整合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整合公司合并、分立提交材料规范,整合外商投资公司和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提交材料规范。

为方便申请人填写,将表格中的部分“填写项”修改为标准化表述的“勾选项”。

二、清理删减申请材料,取消无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文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要求,对各类提交材料事项进行全面清理,优化市场主体准入和退出机制。

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国务院已经明确取消的登记事项涉及的文书、材料规范不再保留。

企业申请注销登记无需提交清算组成员《备案通知书》、清算报告的确认文件、清算公告报纸样张等文件。

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一、内资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解散的决议或者决定,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

3.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

◆有限责任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确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签署确认;股份有限公司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

◆国有独资公司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签署确认。

◆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

提交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终结的裁定书。

4.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

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5.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因合并、分立而办理公司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第3项材料,提交合并协议或分立决议、决定。

3.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第2、3、4项材料,需要提交《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2】分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2.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分公司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3】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2.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批准企业法人注销的文件,或者政府依法责令企业法人关闭的文件,或者人民法院对企业法人破产的裁定。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复印件。

商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商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附件1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商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目录第一部分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说明 (1)一、公司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一)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2)【2】国有独资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4)【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6)【4】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8)【5】分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1)(二)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6】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2)【7】分公司变更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8)(三)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8】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20)【9】分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23)(四)公司合并、分立提交材料规范【10】因公司合并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24)【11】因合并解散公司申请分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26)【12】因合并解散公司持有股权所在公司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27)【13】因公司分立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28)【14】因分立公司申请分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29)【15】因分立公司持有股权所在公司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30)二、非公司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一)非公司企业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6】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32)【17】营业单位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34)【18】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36)(二)非公司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9】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38)【20】增设/撤销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40)【21】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41)(三)非公司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22】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44)【23】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45)三、非公司企业法人按《公司法》改制登记提交材料规范【24】非公司企业法人按《公司法》改制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46)四、企业备案提交材料规范【25】公司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50)【26】非公司企业法人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53)五、合伙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27】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55)【28】合伙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57)【29】合伙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60)【30】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61)【31】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63)【32】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65)【33】合伙企业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66)六、个人独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34】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67)【35】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69)【36】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71)【37】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71)【38】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73)【39】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75)【40】个人独资企业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76)第二部分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说明 (78)一、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79)【2】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82)【3】外商投资企业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91)【4】外商投资的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93)【5】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94)【6】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97)二、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登记提交材料规范【7】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99)【8】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01)【9】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03)【10】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04)【11】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06)三、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及分支机构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2】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07)【13】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11)【14】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备案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18)【15】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19)【16】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20)【17】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22)【18】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24)四、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9】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25)【20】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28)【21】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30)五、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提交材料规范【22】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31)【23】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33)【24】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36)第三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提交材料规范说明 (138)【1】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 (139)【2】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 (140)【3】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 (143)【4】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 (144)【5】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备案)申请提交材料规范 (146)【6】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48)【7】农民专业合作社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49)第四部分名称预先核准、企业集团登记、其他登记和股权出质登记提交材料规范说明 (151)一、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材料规范 (152)【2】预先核准名称延期申请提交材料规范 (152)【3】预先核准企业名称项目调整申请提交材料规范 (153)【4】新设立企业的冠省名称预先核准 (153)【5】已设立企业的冠省名称预先核准 (154)【6】已冠省名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 (154)【7】企业集团冠省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材料规范 (155)【8】已冠省名企业集团名称变更预先核准提交材料规范 (155)二、内资公司股权出质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内资公司股权出质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56)【2】内资公司股权出质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56)【3】内资公司股权出质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57)【4】内资公司股权出质撤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58)三、外商投资的公司股权出质提交材料【1】外商投资的公司股权出质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58)【2】外商投资的公司股权出质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60)【3】外商投资的公司股权出质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63)【4】外商投资的公司股权出质撤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65)四、企业集团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内、外资适用)【1】企业集团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67)【2】企业集团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67)【3】企业集团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69)【4】企业集团章程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69)五、其他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1】增/减/补/换证照提交材料规范 (170)【2】外商投资企业转为内资企业提交材料规范 (170)【3】内资企业转为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71)【4】企业申请迁入调档提交材料规范 (172)【5】企业迁出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72)第一部分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说明1.申请内资企业登记和备案的,可登录“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下载相关表格。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做好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做好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做好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1.21•【字号】京工商发[2012]9号•【施行日期】2012.0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做好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的通知(京工商发〔2012〕9号)各区县分局、专业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执法大队,各事业单位,各协会、学会:现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工商企字〔2011〕226号,以下简称《意见》,见附件1)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公司合并分立登记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支持合并、分立后的公司自行选择公司类型合并、分立后存续或者新设的公司,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的,可以选择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类型。

存续公司变更公司类型的,除提交合并、分立登记文件外,还应当提交变更公司类型的相关文件;新设公司除提交合并、分立登记文件外,还应当根据公司法规定的设立条件,提交相关文件。

二、允许公司自主约定注册资本数额和股东出资份额允许因合并、分立而存续或者新设的公司根据合并协议、分立决议或者决定约定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和股东(发起人)的出资比例、认缴或者实缴的出资额。

但合并后公司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不得高于合并前各公司的注册资本之和、实收资本之和。

分立后公司注册资本之和、实收资本之和不得高于分立前公司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合并、分立涉及出资比例、认缴或者实缴的出资额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办理批准手续。

三、允许分公司变更隶属关系合并协议、分立决议或者决定中载明因合并而解散或者分立的公司的分公司归属于存续或者新设公司的,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的公司办理注销登记时,其分公司不办理注销登记,登记机关可以先行履行公司注销程序。

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附件1 企业合并分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补充)一、企业合并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因合并申请设置、变更或注销登记旳企业,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工商企字[]83号)旳规定执行外,还应当提交如下材料:(一)合并各方签订旳合并协议。

合并协议应当包括:合并协议各方旳名称,合并形式,合并后企业旳名称,合并后企业旳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合并后企业股东(发起人)认缴和实缴旳状况,合并协议各方债权、债务旳承继方案,解散企业分企业、持有其他企业股权旳处置状况,签约日期、地点以及合并协议各方认为需要规定旳其他事项;(二)依法刊登公告旳报纸样张。

合并公告应当包括:合并各方旳名称,合并形式,合并前后各企业旳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三)合并各方企业有关通过合并协议旳决策或决定;(四)合并各方旳营业执照复印件;(五)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状况旳阐明;(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同意旳,提交有关旳同意文献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七)因合并办理企业设置、变更登记旳,提交载明合并状况旳解散企业旳注销证明。

因合并而解散旳企业不进行清算旳,注销登记可以不提交清算汇报,不过合并协议中载明解散企业需先行办理清算旳除外。

因合并新设企业旳经营范围或存续企业新增旳经营范围中,波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在登记前报经有关部门审批旳,应当在登记前报有关部门审批,凭有关部门旳许可文献、证件办理登记。

二、因合并解散企业申请分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解散企业注销后分企业归属于新设或存续企业旳,企业申请该分企业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交如下材料:(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旳《分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二)企业签订旳《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旳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旳身份证件复印件;(三)合并协议复印件;(四)新设或存续企业旳章程(加盖企业公章);(五)载明合并状况旳解散企业旳注销证明、新设或存续企业旳设置或变更证明;(六)因合并新设或存续企业旳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同意旳,提交有关旳同意文献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八)分企业营业执照。

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2014年版)

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2014年版)

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目录说明一、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材料规范【】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材料规范【】预先核准企业名称延期申请提交材料规范二、公司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一) 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分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二)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分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三)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分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四)撤销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撤销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五) 公司合并、分立提交材料规范【】因公司合并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因合并解散公司申请分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因合并解散公司持有股权所在公司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因公司分立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因分立公司申请分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因分立公司持有股权所在公司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三、非公司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一) 非公司企业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营业单位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二)非公司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增设撤销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三)非公司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四、非公司企业法人按《公司法》改制登记提交材料规范【】非公司企业法人按《公司法》改制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五、企业备案提交材料规范【】公司备案提交材料规范【】非公司企业法人备案提交材料规范六、其它登记事务相关材料规范【】企业名称变更审批报送提交材料规范【】企业申请迁入调档提交材料规范【】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提交材料规范。

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2022年版)

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2022年版)

附件3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2022年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说明1.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白色纸张。

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或蓝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签字;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或蓝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字。

2.对于现场窗口提交材料的,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未注明复印件的即为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3.通过全程电子化方式申请登记注册的,主体资格证明、身份证明、批准证书、章程、决议等文件可通过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提交原件影像(印)件,或通过登记业务系统设置的申请文书格式规范生成相关材料并使用。

4.申请人通过电子化登记系统上传的手写签名申请材料图片或影像(印)件,在登记机关审核后,需将纸质资料送达登记注册窗口存档。

电子化存档能够满足档案管理要求的,登记机关可以免除申请人提交相关纸质材料。

5.提交材料涉及签署,参照申请书中申请人的注释,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涉及代签文书的,需提交授权人委托他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为原件,且授权人应亲笔签字。

6.提交材料、公证认证文书为外文的,应对其内容进行准确的中文翻译,同时提交中文翻译件、外文原件两种文书,并注明“翻译准确”字样。

翻译单位应在翻译件上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翻译专用章)或附者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同时注明翻译人及联系方式。

自然人的应在翻译件上签名,注明联系方式,并附翻译人员相应翻译资质复印件或者身份证明复印件。

7.提交住所使用的相关文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地区管理的实际需要,就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作出或授权下级人民政府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8.在办理登记、备案事项时,申请人应当配合登记机关通过实名认证系统,采用人脸识别等方式对相关人员进行实名验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工商企字[2011]226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工商企字[2011]226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正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工商企字〔2011〕2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国发〔2010〕27号),规范公司合并分立登记,促进公司通过兼并重组优化产业结构,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增强做好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责任感按照中央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决策部署,各行业、各领域的企业兼并重组步伐不断加快。

公司合并分立作为兼并重组的重要方式之一,有助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扩大规模,提升市场竞争力;有助于加强资源整合、强强联合,淘汰落后产能,形成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做好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既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企业登记机关的基本职能,也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服务经济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对于支持企业兼并重组,促进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和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从国家经济战略的高度,把支持和服务公司合并分立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任务,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充分发挥市场主体准入职能作用,坚持依法行政与服务企业发展的有机统一,更加自觉、主动、积极为企业兼并重组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二、进一步提供良好的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服务(一)支持公司采取多种方式合并分立重组。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两种形式:一种是吸收合并,指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后存续,被吸收公司解散;另一种是新设合并,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公司归并为一个新公司,原有各公司解散。

公司设立、变更、注销、撤销及公司合并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公司设立、变更、注销、撤销及公司合并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公司设立、变更、注销、撤销及公司合并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它是适应市场经济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而形成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关于公司设立、变更、注销、撤销及公司合并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一)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由全体发起人签署)。

3.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股东、发起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其他股东、发起人的,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决定或股东会决议,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创立大会会议记录)。

对《公司法》和章程规定公司组织机构人员任职须经董事会、监事会等形式产生的,还需提交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监事签字的监事会决议等相关材料。

5.住所使用证明。

6.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涉及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或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注: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含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规范。

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_72640

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_72640

【10】名称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批准文件。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5、是企业集团的子公司,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的,应当提交加盖企业集团母公司印章的《企业集团登记证》复印件;是参股公司的,还应当提交企业集团管理机构同意的证明;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名称变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7、因名称转让申请名称变更登记的,提交《企业名称转让合同(协议)》、名称转让双方关于名称转让公告的报样、转让方企业的名称已变更的证明或转让方企业的注销证明。

注: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名称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公司变更名称,应当向其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其公司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其公司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登记权的公司登记机关申报。

2、《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江苏工商网()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签署或者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以上涉及股东签署的,自然人股东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11】住所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公司合并分立提交材料规范

公司合并分立提交材料规范

公司合并分立提交材料规范因合并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的公司,除按照本规范提交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合并各方签署的合并协议。

合并协议应当包括:合并协议各方的名称,合并形式,合并后公司的名称,合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合并协议各方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解散公司分公司、持有其他公司股权的处置情况,签约日期、地点以及合并协议各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2.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

合并公告应当包括:合并各方的名称,合并形式,合并前后各公司的注册资本。

3.合并各方公司关于通过合并协议的决议或决定。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4.合并各方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7.因合并办理公司设立、变更登记的,提交载明合并情况的解散公司的注销证明。

注:1.合并协议规定因合并而解散的公司不进行清算的,注销登记无需提交清算报告,但是合并协议中载明解散公司需先行办理清算的除外。

2.第6项材料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3.因合并申请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应当自合并公告之日起45日后。

4.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布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的,商事主体不得以禁设区域目录所列的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

因合并解散公司注销后分公司归属于新设或存续公司的,公司申请该分公司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内资企业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合并协议复印件。

4.新设或存续公司的章程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公司合并需要哪些资料

公司合并需要哪些资料

公司合并需要哪些资料公司合并需要的资料有关于公司设立或者是变更注销类的资料,具体根据事实的措施而准备资料,其他编入需要合并时签署的合并协议,同时还需要在报纸上进行合并刊登公告,以及通过合并的决议。

关于公司合并资料需要哪些资料的问题,下面我为您详细解答。

一、公司合并需要哪些资料1、因合并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的公司,除按照本规范提交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合并各方签署的合并协议;(2)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3)合并各方公司关于通过合并协议的决议或决定。

2、合并各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4、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的合并】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

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合并的程序】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相应的担保。

二、公司合并是什么意思1、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订立合并协议,共同组成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

2、公司的合并可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3、吸收合并又称存续合并,它是指通过将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公司并入另一个公司的方式而进行公司合并的一种法律行为。

并入的公司解散,其法人资格消失。

接受合并的公司继续存在,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4、新设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以消灭各自的法人资格为前提而合并组成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

其合并结果,原有公司的法人资格均告消灭。

新组建公司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取得法人资格。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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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因公司合并(分立)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因合并(分立)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的公司,除按照本规范提交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决议或决定。

合并的除提交合并各方公司关于通过合并协议的决议或决定外,还需提交合并各方签署的合并协议。

合并协议应当包括:合并协议各方的名称,合并形式,合并后公司的名称,合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合并协议各方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解散公司分公司、持有其他公司股权的处置情况,签约日期、地点以及合并协议各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分立的提交公司分立的决议或决定。

分立决议或决定应当包括:分立形式,分立前后公司的名称,分立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分立后原公司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公司分公司、持有其他公司股权的处置情况。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2.通过报纸公告的提交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

合并(分立)公告应当包括:合并(分立)各方的名称,合并(分立)形式,合并(分立)前后各公司的注册资本。

3.合并(分立)各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或因合并(分立)新设公司的经营范围、存续公司新增的经营范围中,涉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在登记前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6.因合并(分立)办理公司设立、变更登记的,提交载明合并(分立)情况的解散公司的注销证明或载明分立情况的存续公司的变更证明。

1.(1)吸收合并青岛***商业运营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青岛***商业运营有限公司全体股东徐**、青岛**控股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30日就公司吸收合并事项召开股东会,作出决议如下:1、同意青岛***商业运营有限公司与青岛**贸易有限公司合并,合并方式为吸收合并。

合并完成后,青岛***商业运营有限公司存续,青岛**贸易有限公司注销。

合并前青岛***商业运营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0万元,青岛**贸易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万元。

合并后青岛***商业运营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000万元。

2、同意青岛**贸易有限公司与本公司签署的《吸收合并协议》。

3、合并后两公司的所有资产、债权、债务、对外投资及分公司均由青岛***商业运营有限公司承继。

4、其他未尽事宜以两公司签订的合并协议为准。

全体股东盖章或签字:(徐**签字,青岛**控股有限公司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2019年1月30日青岛**贸易有限公司股东决定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青岛**贸易有限公司股东青岛**控股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30日就公司吸收合并事项作出如下决定:1、同意青岛**贸易有限公司与青岛***商业运营有限公司合并,合并方式为吸收合并。

合并完成后,青岛***商业运营有限公司存续,青岛**贸易有限公司注销。

合并前青岛***商业运营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0万元,青岛**贸易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万元。

合并后青岛***商业运营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000万元。

2、同意青岛***商业运营有限公司与本公司签署的《吸收合并协议》。

3、合并后两公司的所有资产、债权、债务、对外投资及分公司均由青岛***商业运营有限公司承继。

4、其他未尽事宜以两公司签订的合并协议为准。

全体股东盖章或签字:(青岛**控股有限公司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2019年1月30日吸收合并协议甲方:青岛***商业运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徐**住所:青岛市高新区**路**号电话:0532-********乙方:青岛**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王**住所:青岛市高新区**路**号电话:0532-********鉴于:1、甲、乙双方系依据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独立法人,具有履行本协议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2、甲、乙双方拟实行吸收合并,甲方拟吸收乙方而继续存在,乙方拟解散并注销。

现甲乙双方经平等友好协商,就甲方吸收合并乙方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基本情况甲方基本情况如下:1、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 万元;2、住所:青岛市高新区**路**号;3、法定代表人:徐** ;4、股东出资情况:徐** 出资300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60 %;青岛**控股有限公司出资200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0 %;5、截至2018 年12 月31 日,资产总额7359万元,负债总额821万元,净资产6538万元;后附经审计并经乙方确认的资产负债表(附件一)、评估报告(附件二)。

第二条乙方基本情况乙方基本情况如下:1、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 万元;2、住所:青岛市高新区**路**号;3、法定代表人:王** ;4、股东出资情况:青岛**控股有限公司出资100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0 %;5、截至2018 年12 月31 日,资产总额1321万元,负债总额217万元,净资产1104万元;后附经审计并经甲方确认的资产负债表(附件三)、评估报告(附件四)。

第三条合并总体方案双方就合并方案达成如下共识:1、甲乙双方同意实行吸收合并,甲方吸收乙方而继续存在,乙方解散并注销;2、甲乙双方合并后,存续公司甲方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000 万元(注:不得高于合并前甲乙双方的注册资本之和),股东出资情况为:徐** 出资300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0 %;青岛**控股有限公司出资300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0 %;3、甲乙双方应于2019 年4 月30 日前(或本协议签订之日起90 日内)完成合并及所有与本次合并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

合并手续于该日前不能完成时,甲乙双方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延长办理时限。

第四条合并各方的资产、债权债务继承安排甲乙双方完成合并及完成所有与本次合并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的所有财产及权利义务,均由甲方无条件承受,原乙方所有的债务由甲方承担,债权由甲方享有。

甲乙双方应当自作出合并协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五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将全部资产及相关的全部文件完整地移交给甲方,上述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产权证书、各种账目、账簿、设备技术资料等;2、甲方应与乙方共同聘请资产评估机构并由甲方负担所有资产评估费用;3、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凭该协议办理乙方资产的变更登记、过户等接收手续,相关费用、税收由甲方承担;4、乙方于本协议生效后至合并日,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继续管理其业务。

但是,处理财产、承担义务10000 元以上的支出等,应经甲方书面同意。

第六条职工安置乙方全体管理人员及职工,于合并后当然成为甲方管理人员及职工,其工作年限、工资及其他劳动条件不变。

甲方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合同主体要进行变更。

个别调换工作者,不在此限。

(甲乙双方因合并各裁减管理人员及职工3 名,裁减工作于合并日前完成)第七条合并手续的办理甲乙双方应召开股东会,讨论通过本协议。

一方或双方股东会未通过时,本协议自动失效。

甲乙双方应于股东会通过本协议且公告合并满45日后的30日内,持该协议到工商部门办理乙方注销登记和甲方变更登记手续;一方或双方申请未得到审批机关批准时,本协议自动失效。

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凭该协议办理乙方资产的变更登记、过户等接收手续,相关费用、税收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争议解决本协议各方因本协议的解释、履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附则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后另行签署相关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登记机关备案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青岛***商业运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徐**签字签署日期:2019 年1 月30 日乙方盖章:青岛**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王**签字签署日期:2019 年1 月30 日附件:一、甲方资产负债表;二、甲方评估报告;三、乙方资产负债表;四、乙方评估报告。

1.(2)新设合并青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青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全体股东李**、杨*于2019 年1 月30 日就公司合并事项召开股东会,作出决议如下:1、同意青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青岛****电子有限公司合并,合并方式为新设合并。

合并完成后,青岛****科技有限公司设立,青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青岛****电子有限公司注销。

合并前青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00万元,青岛****电子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万元。

合并后青岛****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600万元。

2、同意青岛****电子有限公司与本公司签署的《新设合并协议》。

3、合并后两公司的所有资产、债权、债务、对外投资及分公司均由青岛****科技有限公司承继。

4、其他未尽事宜以两公司签订的合并协议为准。

全体股东盖章或签字:(李**、杨*签字)2019 年1 月30 日青岛****电子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青岛****电子有限公司全体股东高**、杨*于2019 年1 月30 日就公司合并事项召开股东会,作出决议如下:1、同意青岛****电子有限公司与青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并,合并方式为新设合并。

合并完成后,青岛****科技有限公司设立,青岛****电子有限公司、青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注销。

合并前青岛****电子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万元,青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00万元。

合并后青岛****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600万元。

2、同意青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本公司签署的《新设合并协议》。

3、合并后两公司的所有资产、债权、债务、对外投资及分公司均由青岛****科技有限公司承继。

4、其他未尽事宜以两公司签订的合并协议为准。

全体股东盖章或签字:(高**、杨*签字)2019 年1 月30 日新设合并协议甲方:青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李**住所:青岛市高新区**路**号电话:0532-********乙方:青岛****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高**住所:青岛市高新区**路**号电话:0532-********甲乙双方拟进行合并,设立青岛****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丙方),现根据我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订立如下条款,共同信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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