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变更提交材料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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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目录

2022年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目录

企业登记提交材料标准目录第一局部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标准一、公司登记提交材料标准(一)设立登记提交材料标准[1]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标准[2]分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标准(二)变更登记提交材料标准[3】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标准[4]分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标准(三)注销登记提交材料标准[5]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标准【6 ] 分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标准〔四)撤销变更登记提交材料标准[7】撤销变更登记提交材料标准〔五)公司合并、分立提交材料标准【8】因公司合并(分立)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提交材料标准【9】因合并(分立)公司申请其分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标准【10]因合并(分立)公司申请其持有X所在公司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标准二、非公司企业登记提交材料标准(一)非公司企业开业登记提交材料标准[111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提交材料标准【12】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开业登记提交材料标准(二)非公司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标准【13】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提交材料标准【14】增设/撤销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标准【15】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标准〔三)非公司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标准[16]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提交材料标准[17]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标准三、非公司企业法人按《公司法》改制登记提交材料标准[18]非公司企业法人按《公司法》改制登记提交材料标准四、企业备案提交材料标准【19】公司备案提交材料标准[20]非公司企业法人备案提交材料标准五、合伙企业登记提交材料标准【21】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标准【22】合伙企业变更(备案)登记提交材料标准[23]合伙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标准【24】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标准【25】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标准【26】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标准六、个人独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标准【27】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标准[28]个人独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提交材料标准[29]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标准[30]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标准【31】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标准【32】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标准第二局部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标准一、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标准【33】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标准[34]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标准[35]外商投资企业备案提交材料标准[36]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标准二、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登记提交材料标准【37】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标准【38】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标准【39】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标准三、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及分支机构登记提交材料标准【40】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标准[4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标准【42】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备案提交材料标准【43】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标准[44]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标准【45】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标准【46】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标准四、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提交材料标准【47】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开业登记提交材料标准[48]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登记〔备案)提交材料标准[49]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注销登记提交材料标准五、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提交材料标准[50]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标准[5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备案)提交材料标准【52】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标准第三局部其他登记事务相关材料标准[53]外商投资的公司撤销变更登记提交材料标准【54】企业申请迁移调档提交材料标准【55】内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交材料标准【56】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提交材料标准第四局部X出质登记提交材料标准【57】X出质设立登记提交材料标准[58] X出质变更登记提交材料标准【59】X出质注销/撤销登记提交材料标准第五局部证照治理事务提交材料标准[60]申请增加/减少营业执照副本提交材料标准[61]营业执照遗失补领/换发申请提交材料标准说明1.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9.01.02•【文号】国市监注〔2019〕2号•【施行日期】2019.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市场监管局(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进企业登记规范化、便利化建设,市场监管总局对现行《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以下简称《文书规范》《材料规范》)进行了修订,现将《文书规范》《材料规范》印发,并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整合、优化申请材料,进一步推进登记注册便利化全面梳理整合优化《文书规范》《材料规范》,进一步精简文书表格,减少填报事项。

合并内、外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合并各类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合并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合并股权出质设立、变更、注销、撤销登记申请书。

整合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整合公司合并、分立提交材料规范,整合外商投资公司和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提交材料规范。

为方便申请人填写,将表格中的部分“填写项”修改为标准化表述的“勾选项”。

二、清理删减申请材料,取消无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文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要求,对各类提交材料事项进行全面清理,优化市场主体准入和退出机制。

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国务院已经明确取消的登记事项涉及的文书、材料规范不再保留。

企业申请注销登记无需提交清算组成员《备案通知书》、清算报告的确认文件、清算公告报纸样张等文件。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变更文件清单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变更文件清单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变更文件清单
注:1、上述文件请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签字,字迹应清楚。

2、请将上述文件用A4型纸打印成文,并请按序号排列,报一份原件。

3、所有报送文件必须采用中文文本,若文件是外文文本,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企业也可自行翻译,并加盖公司公章。

4、所有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所有复印件上应由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签名确认,并标注“与原件一致”加盖公司公章。

5、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申请合伙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

申请合伙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

申请合伙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1> 申请合伙企业名称变更登记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1、《企业“一照一码”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

2、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原件1份)。

3、名称相关材料。

通过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系统成功申报冠省名企业名称的,提交《企业名称自主申报使用信用承诺书》(原件1份)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告知书》(原件1份)。

名称使用了其他非营利法人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还需提交与该非营利法人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非营利法人授权的证明(原件1份)。

名称使用了另一个企业名称的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还需提交与该企业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企业授权的证明(原件1份)。

名称使用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曾经给予驰名商标保护的规范汉字作为同行业企业名称的字号的,还需提交该驰名商标持有人的授权书(原件1份)。

名称与他人登记在先的企业名称存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和第(六)项情形且有投资关系的,申请人还需提交与他人登记在先的企业有关投资关系的证明或者他人登记在先的企业的授权文件(原件1份)。

已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1份)。

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新修改的合伙协议或者合伙协议修正案(原件1份)。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能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相关批准文件(详见珠海市商事登记机关公布的前置审批目录)。

6、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7、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组织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该组织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该组织机构公章),并提交该组织机构指定经办人的指派文件(原件1份)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代理人或代理人的经办人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出示身份证明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经办人签署。

合伙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合伙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T-2合伙企业变更登记(变动申报事项)提交材料规范一.合伙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变动申报事项)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3.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合伙企业变更经营场所的, 应当在迁入新经营场所前申请变更登记, 并提交新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合伙企业变更经营场所跨商事登记机关辖区的, 应当在迁入新经营场所前向迁入地商事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经营场所证明文件具体为:(1)属于自有房产的, 提交房屋产权证或者产权证明;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 提交国土房管部门出具的已申报预售合同或者预告登记证明, 规划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及派出所编订门牌的证明。

(2)租赁(借用)房屋的, 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和房屋产权证明;没有房屋产权证明, 但符合《关于解决生产经营场所场地证明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临时经营场所要求的, 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临时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3)租赁已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及市场场地使用证明的市场铺位, 提交铺位租赁合同和市场企业营业执照。

(4)住所或经营场所位于区(县级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工业园或科技园等园区的, 提交租赁合同和园区管委会出具的场地使用证明。

(5)属于军队房产的, 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承租人转租军队房产的, 出租单位同意转租证明。

撤销原申报的经营场所, 无需提交此项材料。

5.法人、其他组织委派的执行合伙事务的代表发生变化的, 提交其继任代表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继任委派书。

6.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的, 有关申请文书的签名应当经过中国法定公证机构的公证。

7.合伙企业变更企业类型的, 应当办理企业名称变更;属于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 有关申请文书的签名应当经中国法定公证机构的公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236号发布根据2007年5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登记第三章变更登记第四章注销登记第五章分支机构登记第六章年度检验和证照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认合伙企业的经营资格,规范合伙企业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合伙企业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

申请办理合伙企业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条合伙企业经依法登记,领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合伙企业登记机关(以下简称企业登记机关).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

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合伙企业登记。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的登记管辖可以作出特别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合伙企业登记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设立登记第五条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应当包括:(一)名称;(二)主要经营场所;(三)执行事务合伙人;(四)经营范围;(五)合伙企业类型;(六)合伙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承担责任方式、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出资方式和评估方式。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合伙期限。

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派的代表(以下简称委派代表).第七条合伙企业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后应当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并符合国家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

第八条经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的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只能有一个,并且应当在其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管辖区域内。

第九条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未决定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全体合伙人均为执行事务合伙人。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一、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的概念与意义合伙企业是指由两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共同经营的一种企业形式。

在合伙企业的发展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可能会出现分支机构的变更情况,包括变更名称、变更地址、变更负责人等。

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是指合伙企业在发生分支机构变更时,依法向相关登记机关提交必要的材料,经过审核后,将变更信息与原有登记信息进行更新和补充的手续。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的意义在于保障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的合法性和合规性,便于管理和监督。

二、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的基本要求1.变更登记申请表。

申请人应填写《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表》,如实提供变更信息,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

2.变更审批文件。

合伙企业应提供有关政府部门对分支机构变更的审批文件,包括批准文件、备案通知等。

3.分支机构变更证明材料。

申请人应提供变更名称、变更地址等相关证明材料,如企业名称变更证明、分支机构地址证明等。

5.分支机构经营许可证材料。

申请人应提供分支机构的经营许可证书或备案证明文件,确保分支机构符合相关要求。

6.变更前后分支机构法人资格证明材料。

申请人应提供变更前后分支机构法人资格证明,包括股东决议、合伙人批准文件等。

7.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人根据具体变更情况,可能需要提供其他必要的材料,如变更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劳动合同、任职文件等。

三、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的规范化要求1.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申请人应提供真实、准确的材料,确保申请内容与事实一致。

同时,应提供完整的材料,不得遗漏重要文件。

2.材料的规范化和统一性。

申请人应按照相关规定格式和要求,填写和提供相应的材料,确保文书规范化、统一化,便于审核和归档。

3.材料的时效性和有效性。

申请人应及时提交变更登记申请,确保材料的时效性。

同时,提供的材料应为当前有效且未过期的文件,否则可能导致登记被拒绝。

4.材料的复印和加盖公章。

工商提交资料规范

工商提交资料规范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内资部分)目 录第一部分 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说 明 (1)一、公司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一)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2)【2】国有独资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5)【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8)【4】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1)【5】分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5)(二)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6】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7)【7】分公司变更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24)(三)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8】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27)【9】分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30)(四)公司合并、分立提交材料规范【10】因公司合并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32)【11】因合并解散公司申请分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34)【12】因合并解散公司持有股权所在公司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35)【13】因公司分立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37)【14】因分立公司申请分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3)9【15】因分立公司持有股权所在公司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40)二、非公司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一)非公司企业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6】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42)【17】营业单位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46)【18】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49)(二)非公司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9】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51)【20】增设/撤销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54)【21】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55)(三)非公司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22】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58)【23】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60)三、非公司企业法人按《公司法》改制登记提交材料规范【24】非公司企业法人按《公司法》改制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62)四、企业备案提交材料规范【25】公司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66)【26】非公司企业法人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70)五、合伙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27】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73)【28】合伙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76)【29】合伙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80)【30】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82)【31】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84)【32】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87)【33】合伙企业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88)六、个人独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34】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90)【35】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92)【36】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95)【37】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96)【38】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98)【39】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01)【40】个人独资企业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02)第二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提交材料规范说明 (104)【1】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 (105)【2】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 (108)【3】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 (111)【4】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 (113)【5】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备案)申请提交材料规范 (115)【6】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18)【7】农民专业合作社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19)第三部分名称预先核准、企业集团登记、其他登记和股权出质登记提交材料规范说明 (121)一、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材料规范 (1222)【2】预先核准名称延期申请提交材料规范 (1222)【3】预先核准企业名称项目调整申请提交材料规范 (1233)【4】新设立企业的冠省名称预先核准 (1233)【5】已设立企业的冠省名称预先核准 (1244)【6】已冠省名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 (1244)【7】企业集团冠省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材料规范 (1255)【8】已冠省名企业集团名称变更预先核准提交材料规范 (1255)二、股权出质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内资公司股权出质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266)【2】内资公司股权出质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277)【3】内资公司股权出质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288)【4】内资公司股权出质撤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28)三、企业集团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企业集团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299)【2】企业集团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299)【3】企业集团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314)【4】企业集团章程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311)四、其他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1】增/减/补/换证照提交材料规范 (1322)【2】外商投资企业转为内资企业提交材料规范 (1322)【3】内资企业转为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33)【4】企业申请迁入调档提交材料规范 (1344)【5】企业迁出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344)第一部分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说明1.申请内资企业登记和备案的,可登录“广州红盾信息网”(表格下载网址:。

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要求规范和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要求规范2015年版修订部分

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要求规范和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要求规范2015年版修订部分

实用标准文档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2015年版)修订部分目录一、资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2】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5】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8】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9】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二、外资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2】外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4】非公司外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6】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申请书文案大全.实用标准文档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注:请仔细阅读本申请书《填写说明》,按要求填写。

文案大全.实用标准文档文案大全.实用标准文档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填写说明注: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机关提供。

1.本申请书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2.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已清算的,“申请人声明”由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因公司合并、分立未清算的,“申请人声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破产程序终结办理注销的,“申请人声明”由破产管理人签署。

3.公司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不需要填写表格中的“清算组备案通知书文号”、“公告报纸名称”。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

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文案大全.实用标准文档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注:请仔细阅读本申请书《填写说明》,按要求填写。

文案大全.实用标准文档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填写说明注: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机关提供。

本申请书适用于非公司企业法人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1.”性质选择填写:国务院、地方人“主管部门(出资人)”根据“主管部门(出资人)2. 民政府、社会团体法人、事业法人或企业法人。

文案大全.实用标准文档3.“经济性质”应据实选择下列一项填写: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联营。

4.非公司企业法人申请注销登记,“申请人声明”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企业法人公章。

5.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一、核心要求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是合伙企业成立的第一步,是合伙企业获得法人资格的必要条件。

为了确保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登记材料的提交是至关重要的。

下面是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的规范要求,请各相关单位和个人按照此要求进行材料准备和提交。

二、基本材料要求1.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应包含合伙企业的名称、住所、业务范围、出资比例、合伙期限等基本信息,并由合伙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2.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备案表:详细记录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名单、出资额、出资方式等信息,并由合伙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3.合伙企业合伙协议:应明确合伙企业的出资比例、利益分配方式、经营管理权限等内容,并由合伙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若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未明确约定相关事项,应提供合伙企业章程。

4.合伙企业合同、协议等文件:应提供与合伙企业设立或经营相关的合同、协议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协议、租赁合同、借款协议等。

三、补充材料要求2.其他特殊业务的相关证明文件:对于涉及特殊业务的合伙企业设立,如金融、证券、保险等行业,还需提供相关业务的特别规定的材料和证明文件。

四、注意事项1.所有申请书、备案表、合伙协议等文件应采用A4纸打印,字迹清晰可辨,不可涂改或篡改。

2.所有复印件应与原件一致,并在复印件上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和复印日期,并由申请单位或个人签字确认。

3.所有文件应按照一定顺序整理,并逐项进行编号,以方便审核和归档。

4.材料的提交应按照要求进行分类,并附上目录清单。

五、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清单样本1.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2.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备案表3.合伙企业合伙协议4.合伙企业章程(如适用)5.合伙企业合同、协议等文件7.外商投资者企业的相关证明文件(如适用)8.其他特殊业务的相关证明文件(如适用)以上就是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的规范要求,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按照上述要求进行材料准备和提交,以确保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工作的顺利进行。

合伙企业法全文

合伙企业法全文

合伙企业法全文合伙企业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合伙企业的设立与管理,保护合伙人的权益,促进合伙经营的良好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法。

第二条合伙企业是有限责任或者无限责任的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经济组织。

第三条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解散和清算,应当依法进行登记。

第二章合伙人第四条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应当以自然人为主,可以包括个体工商户、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合伙人。

第五条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应当按照出资比例共享利益,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条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议约定额外的权益和责任分配,并可以约定在合伙期间以及合伙终止后对利益的分配方式。

第七条合伙人应当忠实、互助、合作地进行经营活动,共同完成合伙协议规定的目标。

第八条合伙人享有按照约定分配利润的权利,并承担因合伙企业经营所产生的风险与损失。

第三章合伙协议第九条合伙人应当在合伙企业成立前制定合伙协议,明确各项权益、义务和责任事项。

第十条合伙协议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一)合伙企业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二)合伙人名册及其出资额;(三)合伙企业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期限;(四)合伙事务的决策方式;(五)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负有义务的约定;(六)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法;(七)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设立和职责;(八)合伙企业解散、清算的程序和方法。

第十一条合伙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各合伙人签署。

合伙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合伙协议的变更应当经过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进行登记。

第四章合伙企业的设立第十三条合伙企业的设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有两个及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合伙人;(二)合伙人共同出资经营;(三)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出资额。

第十四条合伙企业的设立,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登记机关,并提供必要的材料。

第十五条登记机关应当在接到完整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办结登记,并颁发合伙企业法定登记证书。

最新工商行政管理收费项目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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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新工商行政管理收费项目及标准索引号A0300—0701—2005--(一)企业注册登记(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14号、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1、开业登记费(1)企业法人开业登记费按注册资金总额的0.8‰缴纳(最低50元);注册资金超过1千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缴纳;注册资金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2)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开业登记费按300元/次缴纳;(3)国家核拨部分经费的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或设立非法人企业,开业登记费按100元/次缴纳;(4)筹建企业登记费按50元/次缴纳;(5)外商投资企业开业登记费按注册资金总额的0.8‰缴纳(最低50元);注册资金超过1千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缴纳;注册资金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按300元/次缴纳;(6)外国(地区)企业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注册登记费为600元/次,延期注册费为300元/次;(7)外国(地区)企业在华申请名称注册登记的,按1000元/次缴纳;(8)外商投资企业预先申请名称登记的,按100元/次缴纳。

2、变更登记费(1)企业法人及其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按100元/次缴纳;(2)国家核拨部分经费的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及设立非法人企业按20元/次缴纳;实用文档(3)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地区)公司合作开发、承包工程、承包经营管理及常驻代表机构(含代表和雇员变更)按100元/次缴纳;(4)企业法人和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注册资金,增加部分与原注册资金之和未超过一千万元的,增加部分按0.8‰缴纳(已收取增加注册资金全计费的不再收取变更登记费),超过1千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缴纳;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

3、年度检验费(本年度已收取变更登记的不再收取年度检验费)(1)企业(包括合营企业)按50元/户缴纳;(2)外商投资企业按50元/户缴纳;(3)外国公司按50元/户缴纳;(4)补(换)证、照费按50元/份缴纳;(5)领取执照副本费按10元/份缴纳;(6)营业执照电子副本按180元/卡缴纳(依据省物价局、财政厅豫价费字[1999]103号)。

合伙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合伙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合伙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45】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或身份证明。

3、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合伙人为自然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合伙人是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合伙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合伙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合伙人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提交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复印件。

合伙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

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5、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经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

6、主要经营场所证明(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只能有一个,并且应当在其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管辖区域内)7、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

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是自然人的,提交其本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其他组织的,提交《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及委派代表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8.以非货币形式出资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委托的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

合伙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合伙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合作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45】合作企业设置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全体合作人签订旳《合作企业登记(立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旳身份证件复印件或身份证明。

3.全体合作人旳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旳身份证明。

合作人为自然人旳, 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合作人是企业旳, 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合作人为事业法人旳, 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合作人为社团法人旳, 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合作人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旳, 提交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复印件。

合作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旳, 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置特殊旳一般合作企业需要提交合作人旳职业资格证明旳, 提交对应证明。

4.全体合作人签订旳合作协议。

5.全体合作人签订旳对各合作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确实认书。

合作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 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作人以劳务出资旳, 其评估措施由全体合作人协商确定, 并在合作协议中载明。

有限合作企业中有限合作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合作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 经全体合作人协商作价旳, 提交全体合作人签订旳协商作价确认书;经全体合作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旳, 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旳评估作价证明。

6、重要经营场所证明(合作企业重要经营场所只能有一种, 并且应当在其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管辖区域内)7、全体合作人签订旳委托执行事务合作人旳委托书。

根据合作协议旳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决定, 可以委托一种或者数个合作人对外代表合作企业, 执行合作事务。

有限合作企业由一般合作人执行合作事务, 有限合作人不执行合作事务, 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作企业。

执行事务合作人是自然人旳, 提交其本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执行事务合作人是法人、其他组织旳, 提交《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派代表旳委托书》及委派代表旳身份证件复印件。

合伙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合伙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合伙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3.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变更经营场所的,应当在迁入新经营场所前提交新经营场所证明,申请变更登记。

变更经营场所跨辖区的,应当向迁入地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5.法人、其他组织委派的执行合伙事务的代表发生变化的,提交其继任代表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继任委派书。

6.合伙企业变更企业类型的,应当办理企业名称变更。

7.合伙企业修改合伙协议的,应当提交由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的新修改的合伙协议或者依据设立登记时合伙协议的约定作出的修改合伙协议的决议。

8.新合伙人入伙的,提交新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入伙协议以及全体合伙人对新合伙人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9.合伙人增加或减少对合伙企业出资的,提交全体合伙人对该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10.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经营项目,须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1.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涉及到营业执照内容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

12.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注:1.依照《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合伙企业适用本规范。

2.申请人是指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

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注:请仔细阅读本申请书《填写说明》,按要求填写。

附表1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信息附表2全体合伙人名录及出资情况全体合伙人签名:日期: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全体合伙人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同意委托_______为合伙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执行事务合伙人。

全体合伙人:年月日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派代表的委托书我单位作为合伙企业(名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现委托代表我单位执行合伙事务。

合伙企业变更登记提交的材料

合伙企业变更登记提交的材料

合伙企业变更登记提交的材料说明:1、申请人是指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申请人也是领取执照人.2、应当使用钢笔、毛笔认真填写表格。

3、申请变更“合伙人姓名及其住所"和“执行人姓名及其住所"的,只填退伙或者新入伙人的情况。

4、申请书中“分支机构”栏只填写增加或者减少的分支机构名称.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一、申请变更登记事项全体合伙人签字: 申请日期:二、变更后的合伙人名录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名单全体合伙人签字: 申请日期:合伙企业变更登记审核表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经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与受托人协商一致,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决定[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合伙企业的变更登记事宜。

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签字: 受托人签字:年月日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的材料说明:1、申请人是指执行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

申请人也是领取执照人。

2、应当使用钢笔、毛笔认真填写表格。

3、申请人只填写申请书中登记事项变更的项目,登记事项不变的不填。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全体合伙人签字:申请日期: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审核表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经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与受托人协商一致,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决定[指定代表] [委托代理人] 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的变更登记事宜.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签字:受托人签字: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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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3.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名称超出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核准权的上级登记机关申报。

◆变更主要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的主要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变更经营范围的,企业申请的经营范围中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合伙企业变更企业类型的,应当办理企业名称变更。

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材料。

普通合伙企业变更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

◆合伙人姓名(名称)、住所变更的,提交合伙人姓名(名称)、住所变更证明文件,变更后新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退伙变更的,第2项的变更决定书应当载明退伙事由,提交申请书的附表“全体合伙人名录及出资情况”。

◆新合伙人入伙的,提交新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入伙协议、提交申请书的附表“全体合伙人名录及出资情况”。

(1)合伙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合伙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3)合伙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4)合伙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5)合伙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6)其他合伙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法人、其他组织委派的执行合伙事务的代表变更的,提交其继任代表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继任委派书。

◆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名称或姓名的,提交执行事务合伙人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变更后新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合伙人增加或减少对合伙企业出资的,提交全体合伙人对该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其他登记事项变更,无需提交本项材料。

4.变更事项涉及修改合伙协议的,应当提交由全体合伙人签署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修改或补充的合伙协议。

5.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变更事项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6.涉及换照的且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7.备案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合伙协议修改备案的,应提交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修改或补充的合伙协议。

◆注销清算人备案的,提供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及清算人成员名单;清算人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其他事项备案的,无需提交本项材料。

注:
1、依照《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变更、备案登记适用本规范。

2、合伙企业备案登记仅需提供第1、7项材料。

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申请书应当使用A4纸。

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附表1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信息
附表2
全体合伙人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
注: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横线部分根据实际填写自然人姓名、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

附表3
全体合伙人名录及出资情况
单位:万元(币种:□人民币□其他________)
注:“承担责任方式”根据合伙协议约定填写“无限责任”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人责任”或者“有限责任”。

“评估方式”栏,以货币出资的,填写“无”;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的,填写“全体合伙人评估或机构评估”;以劳务出资的,填写“全体合伙人评估”。

“缴付期限”填写合伙协议约定的缴付期限。

附表4
联络员信息
注:1、联络员主要负责本企业与企业登记机关的联系沟通,以本人个人信息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本企业有关信息等。

联络员应了解企业登记相关法规和企业信息公示有关规定。

2、《联络员信息》未变更的不需重填。

附件
山东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
2.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设立登记时,本承诺书由拟任法定代表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事务执行人或代表)签署;申请变更登记时,由法定代表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事务执行人或代表)签署,并加盖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章。

3.市场主体为分支机构的,由隶属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事务执行人或委派代表)签署,隶属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加盖公章。

4.个体工商户申请设立登记、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本人签字。

5.本承诺书适用“一照多址”,一个市场主体有多个经营场所的,每个经营场所应分别填写该承诺书。

附表2
承诺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登记机关名称):
(企业名称)郑重承诺:登记机关已告知相关审批事项和审批部门。

在领取营业执照后,本企业将及时到审批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在取得行政审批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如有超出登记经营范围从事后置审批事项经营的需要,也将先行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和相应审批手续,未取得相关审批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如有违反上述承诺内容情形发生的,愿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签字:
年月日注:1、《承诺书》只在企业设立和经营范围变更时填写。

2、申请人为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设立时由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申请人为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有权签字人签字;申请人为合伙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由全体合伙人或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申请人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由投资人签字。

变更登记时还须加盖公章,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除外。

3、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签字,营业单位由隶属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字,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投资人签字,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由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字。

设立、变更登记时还须加盖隶属企业(单位)公章,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除外。

山东省“多证合一”涉企证照事项申请书
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7]41号文件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本企业在提交有关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时,持本申请书申请办理需要的涉企证照事项。

同意将本企业登记信息和本申请书补充填报的相关信息共享至涉企证照事项的所属部门,并承诺所填报信息真实、有效。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盖章:
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人/投资人)签字:
申请日期:年月日
注:1.设立登记同时提交该申请书的,可由拟任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人/投资人)签字,企业不需盖章。

2.请在申请“多证合一”证照事项目录(附件1)中勾选拟申请的事项,可多选。

3.设立登记及相关信息变更填写附件2.
4.根据申请事项勾选、填写附件3。

可以只打印与申请事项有关的内容。

附件1
申请“多证合一”证照事项目录
“多证合一”政府部门共享信息表
以下内容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勾选和填报
填写说明
注:以下“说明”供填写政府部门共享信息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机关提供。

一、本附表适用于企业(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申请设立、变更登记时向登记机关申报“多证合一”涉企证照整合事项的备案。

二、向登记机关提交的政府部门共享信息只勾选和填写与本次申报的“多证合一”涉企证照整合事项有关的栏目。

三、《公章刻制备案》、《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备案不需要申报,设立登记完成即备案完成。

四、申报《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备案》至少需填报1名房地产经济专业人员,《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号》与《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登记证书登记号》选择其中1项填写即可。

五、申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备案》至少需填报3名造价工程师。

六、申报《再生资源回收备案》,标注为“●”的项目如确不具备请标注“0”,其余项应填报具有实际意义的内容。

七、申报《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标注为“●”的为非必填项,如确不具备请标注“无”;
八、申报《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含报关报检资质)》,请先取得商务部门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已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分公司等分支机构不进行该备案登记。

带“●”项目如无报关人员请填报“无”,如有多名报关人员,请依次填写,“报关人员身份证件类型”必须为身份证;“注册海关”:参照《关区代码表》,填写住所所在地海关代码。

“经济区域”:请根据《经济区域代码表》,住所位于特殊经济区域(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综合实验区、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保税物流中心)内的,填写经济区域代码,住所位于经济区域以外的,填写“09”(一般经济区域);“特殊贸易区域”:请根据《特殊贸易区域代码表》,住所位于自由贸易试验区(上海、天津、广东、福建、湖北、辽宁、陕西、河南、四川、重庆、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填写特殊贸易区域代码,住所位于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外的,填写“99999999”(非特殊区域);“经营类别”:请填写“1”(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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