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习之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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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贪污罪各条款有何关系

刑法中贪污罪各条款有何关系

刑法中贪污罪各条款有何关系【摘要】贪污罪是刑法中的一种犯罪类型,主要指公职人员或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力,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

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是公职人员或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行为是以损害国家利益为目的,手段是利用职权或影响力,结果是非法占有或非法收受财物。

贪污罪与职务犯罪存在一定关系,但是二者的构成要件和目的不同。

贪污罪与受贿罪的区别在于行为动机和涉及对象不同。

贪污罪的量刑规定在刑法中有明确规定,通常根据贪污数额和情节情况进行判罚。

贪污罪的举证责任一般由被告人承担。

贪污罪各条款之间的关系需要从刑法中具体条款来进行分析,同时应当加强对贪污罪的防范和打击措施,减少其对社会造成的危害。

【关键词】- 刑法中贪污罪- 定义- 相关条款- 构成要件- 职务犯罪- 受贿罪- 量刑规定- 举证责任- 社会危害- 防范措施1. 引言1.1 介绍贪污罪的定义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便利,以获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给国家、集体或者个人造成财产损失的行为。

贪污罪是一种侵犯公共利益、损害社会公共财产安全的犯罪,是一种破坏社会公平正义、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贪污罪涉及的主体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和非国家工作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行为居多。

贪污行为主要表现为贪污行贿、挪用公款、徇私舞弊等行为,具有严重的破坏性和危害性。

贪污罪的定义并不固定,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完善,其界定和罪种也在不断调整和完善。

贪污罪的定义涉及到具体的构成要件和行为方式,以及附带的后果和犯后表现等方面。

贪污罪的定义是刑法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犯罪类型,关乎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必须严格加以打击和处罚。

1.2 概述贪污罪的相关条款贪污罪在我国刑法中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贪污罪的相关条款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至第三百九十六条。

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在第三百八十七条中有详细规定,主要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的行为。

贪污罪的相关规定

贪污罪的相关规定

贪污罪的相关规定一、《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对贪污罪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对贪污罪的处罚的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二、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是指因承包、租赁、聘用等而管理、经营国有财产。

刑法之贪污贿赂罪(司考三大本分段学习)

刑法之贪污贿赂罪(司考三大本分段学习)

第二十二章贪污贿赂罪贪污贿赂罪,是指贪污、挪用、私分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以国家工作人员、国有单位为对象进行贿赂,破坏公务活动的廉洁性,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一节贪污犯罪一、贪污罪(一)贪污罪的犯罪构成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权。

贪污的对象是公共财产。

所谓“公共财产”是指刑法第91条规定的下列财产:(1)国有财产;(2)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3)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4)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2.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形成的有利条件,具体表现为主管、保管、出纳、经手等便利条件;所谓“侵吞”,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控制之下的公共财物非法据为己有;所谓“窃取”,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合法主管、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以秘密窃取的方法据为己有的行为,即通常所说的监守自盗;所谓“骗取”,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所谓“其他手段”,是指侵吞、窃取、骗取以外的其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专指国家工作人员,即刑法第93条规定的人员:(1)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中国共产党的各级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级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是指公司财产属于国家所有的公司以及国家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国有企业”是指财产属于国家所有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国有事业单位”是指国家投资兴办管理的科研、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新闻、广播、出版等单位;“人民团体”是指各民主党派、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性组织。

司法卷二:贪污贿赂罪学习资料

司法卷二:贪污贿赂罪学习资料

司法卷二:贪污贿赂罪学习资料1、多选张某的儿子因为醉酒驾驶被公安机关拘留,张某找到法院的朋友李某,希望能够让公安机关将其子的罪证消除,并不希望留案底。

李某遂介绍张某给公安机关负责人董某认识,张某为表示心意,(江南博哥)送给董某现金20万元,董某按张某要求做到了。

下列分析不正确的是:()A.李某构成受贿罪的帮助犯,应以受贿罪论处B.李某构成行贿罪的帮助犯,应以行贿罪论处C.李某的行为构成介绍贿赂罪D.董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正确答案:A, B参考解析:李某居间介绍行贿人张某与公安机关负责人董某认识,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构成介绍贿赂罪。

既不是行贿罪的共同犯罪,也不是受贿罪的共同犯罪。

2、多选丁某系银监会的工作人员,2007年5月丁某受该局指派担任某民营银行与银监会合同项目的项目经理,在项目结束前一直在该银行里工作。

在工作期间,该民营银行为了顺利通过银监会的审核,送给丁某价值50万的礼品,让丁某在审核时能够通融些,丁某按该银行的要求没有据实向银监会汇报工作:()A.丁某在该银行的工作实质是一种执行职务的公务活动B.丁某收受礼物,构成受贿罪C.如果丁某没有如实报告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那么可以以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D.该民营银行构成单位行贿罪正确答案:A, B, C, D参考解析:丁某属于国有公司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符合受贿罪的主体要求。

民营银行行贿行为是为了单位利益,应当以单位行贿罪论处。

3、多选下列行为人所谋取的利益,哪些是行贿罪中的"不正当利益"?()A.甲向某国有公司负责人米某送2万元,希望能承包该公司正在发包的一项建筑工程B.乙向某高校招生人员刘某送2万元,希望刘某在招生时对其已经进入该高校投档线的女儿优先录取C.丙向某法院国家赔偿委员会委员高某送2万元,希望高某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处理自己的赔偿申请D.丁向某医院药剂科长程某送2万元,希望程某在质量、价格相同的条件下优先采购丁所在单位生产的药品正确答案:A, B, D参考解析:本题考查行贿罪中"不正当利益"的理解。

贪污罪刑法释义

贪污罪刑法释义

遇到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贪污罪刑法释义贪污罪的犯罪行为主要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此外,受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公共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也以贪污论。

一、贪污罪的构成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既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以及职务的廉洁性,但主要是侵犯了职务的廉洁性。

本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

在主观方面必须出自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据此,贪污罪客观方面的特征有二:一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二是以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一)关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第一种观点认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有利条件,即主管、经手管理国家财物的便利,而不是利用与职务无关的一般熟悉作案环境、凭借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便于接近作案目标等方便条件。

第二种观点认为,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指贪污罪的犯罪主体人员利用自己的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

包括直接利用和间接利用。

第三种观点认为,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理解,应当尽可能追求接近立法原义的效果。

一般认为,贪污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自己职权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主管、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不是只利用他人职务上的便利(共同犯罪除外),也不单纯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

第四种观点认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应当包括以下两个基本内容:(1)主要是利用行为人职权范围所具有的管理、经营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

由于1997年刑法已使用管理、经营来表述职务的基本内容,因此,不宜再运用司法解释中所采用的“主管、经手、管理”的表述方式。

刑法分论第八章

刑法分论第八章
刑法分论第八章
3.与贪污罪的区别 主要在于行为方式和行为对象不同。受贿
罪是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其他个人 或者单位的财物,这财物通常不是行为人 在职务上经手或者经管的。贪污罪是利用 自己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职务之 便,用侵吞、窃取、骗取等方法非法占有 公共财物,这财物是行为人在职务上直接 管理、经手、经管的。
刑法分论第八章
八、隐瞒境外存款罪
概念: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存款,数 额较大、隐瞒不报的行为。
刑法分论第八章
九、私分国有资产罪; 私分罚没他单位中,非国家 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 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有的,应当 尽量区分主从犯,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刑法分论第八章
4.贪污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 应当以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财物作为区分
贪污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对于行为人利 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了虚假平账等贪污 行为,但公共财物尚未实际转移,或者尚 未被行为人控制就被查获的,应当认定为 贪污未遂。行为人控制公共财物后,是否 将财物据为己有,不影响贪污既遂得认定。
刑法分论第八章
二、单位受贿罪
概念: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 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取他人财物,为他 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1.主体只能是特定的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 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2.罪与非罪的界限:单位受贿一般以受贿 10 万元 以上为定罪数额标准;单位受贿 5 万元以上不满 10 万元,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也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分论第八章
四、对单位行贿罪
概念: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 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 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 国家规定,給予上述单位各种名义的回扣、 手续费的行为。

刑法中的贪污罪和渎职罪有何不同

刑法中的贪污罪和渎职罪有何不同

刑法中的贪污罪和渎职罪有何不同贪污罪和渎职罪是刑法中常见的两种职务犯罪,都涉及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

尽管它们有一些相似之处,但在定义、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等方面存在显著的差异。

本文将详细探讨贪污罪和渎职罪在刑法中的区别。

一、贪污罪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公共财物、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物贪污、侵占或者放任他人贪污、侵占的行为。

在构成贪污罪时,需要具备以下要件:1. 主体要件贪污罪的犯罪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公务员、国家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

2. 客体要件贪污罪的客体可以是公共财物、公共财产,也可以是他人的财物。

3. 行为要件贪污罪的行为可以是将公共财物、公共财产或他人财物贪污、侵占,也可以是放任他人贪污、侵占。

4. 目的要件贪污罪的目的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贪污罪的法律后果一般为刑事追究,并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罚金等刑罚。

对于涉及巨额贿赂、巨额贪污的情况,贪污罪可能会面临更严厉的刑罚。

二、渎职罪渎职罪是指国家行政、司法、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在职务职责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利益受损的行为。

渎职罪的构成要件如下:1. 主体要件渎职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行政、司法、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包括公务员、法官、检察官等。

2. 行为要件渎职罪的行为可以是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其他职务违法行为。

3. 后果要件渎职罪的后果需要导致公共利益受损。

渎职罪的法律后果也为刑事追究,并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罚金等刑罚。

然而,与贪污罪不同的是,渎职罪通常会对被告进行行政处分,如撤销职务、降低官职等。

三、贪污罪和渎职罪的区别在刑法中,贪污罪和渎职罪具有以下不同之处:1. 定义不同贪污罪主要涉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贪污、侵占行为,而渎职罪则主要涉及在职务职责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行为。

2. 主体不同贪污罪的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渎职罪主要适用于国家行政、司法、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

2019强化讲义刑法-第34节-贪污贿赂罪 渎职罪-陈永生

2019强化讲义刑法-第34节-贪污贿赂罪 渎职罪-陈永生

第二十三章贪污贿赂罪第二十三章贪污贿赂罪一、贪污罪:(一)主体:国家工作人员。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各级党的机关以及政治协商会议各级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包括国有控股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

4.受托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主要指从事国有财产的承包、租赁经营的人员。

5.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特别注意: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协助政府部门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1)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救济款物的管理;(2)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3)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4)土地征用补偿费的管理;(5)代征、代缴税款;(6)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7)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以上人员除可成为贪污罪的主体,还可成为挪用公款罪和受贿罪的主体。

此外还包括:(1)人民陪审员;(2)履行特定手续人民检察院特邀的检察员。

(17年)某地政府为村民发放扶贫补贴,由各村村委会主任审核本村申请材料并分发补贴款。

某村村委会主任王某、会计刘某以及村民陈某合谋伪造申请材料,企图每人套取5万元补贴款。

王某任期届满,周某继任村委会主任后,政府才将补贴款拨到村委会。

周某在分发补贴款时,发现了王某、刘某和陈某的企图,便只发给三人各3万元,将剩余6万元据为己有。

三人心知肚明,但不敢声张。

(事实一)请回答第89—91题。

89.关于事实一的分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王某拿到补贴款时已经离任,不能认定其构成贪污罪B.刘某参与伪造申请材料,构成贪污罪,贪污数额为3万元C.陈某虽为普通村民,但参与他人贪污行为,构成贪污罪D.周某擅自侵吞补贴款,构成贪污罪,贪污数额为6万元【答案】C(11年)63.关于贪污罪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甲,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收受的回扣据为己有,数额较大。

刑法学精品课件——贪污贿赂罪

刑法学精品课件——贪污贿赂罪
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 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
3.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4.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
(二)认定挪用公款罪应注意的问题 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1)本罪与一般挪用公款行为的界限。 (2)本罪与合法借贷行为的界限。 2.本罪与彼罪的界限。 (1)本罪与贪污罪的界限。 (2)本罪与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界限。 (3)本罪与挪用资金罪的界限。二者在 主观和客观方面都有许多相同之处。 (三)挪用公款罪的刑事责任
1.犯罪的客体是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及国 有单位公务活动的廉洁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 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特殊的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 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4.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
(二)认定私分国有资产罪应注意的问题 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2.本罪与贪污罪的界限。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境外的存款应当 依照国家规定申报而隐瞒不报,数额较大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4.主观方面是故意。
(二)隐瞒境外存款罪的刑事责任
十一、私分国有资产罪
(一)私分国有资产罪的概念和特征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 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 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私分国有资产罪的主要特征是:
限? 5.怎样认定受贿犯罪的客观要件? 6.怎样区分受贿罪与非罪的界限?
7.挪用公款罪的“归个人使用”怎样理解与 适用?
8.怎样正确处理挪用公款罪中司法解释与立 法解释的关系?
9.行贿罪中“谋取不正当利益”应当如何理 解与适用?

《刑法学贪污贿赂章》课件

《刑法学贪污贿赂章》课件

贪污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公共 财物而非法占有。
客观要件
客体要件
贪污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 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 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贪污罪的客体是公共财物所有权和国家机 关的正常活动与公信力。
贪污罪的处罚
刑事处罚
根据刑法规定,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 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贪污数额巨 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 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客观方面
行贿人必须实施了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 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的行为,且财物价值 较大,达到了犯罪的程度。
主体方面
行贿罪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或单位,但单位行贿罪的处罚 相对较轻。
行贿罪的处罚
刑事处罚
行贿罪的刑事处罚根据 情节轻重可分别判处有 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等刑罚。
行政处罚
行贿行为还可能受到行 政处罚,如警告、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等。
附带民事赔偿
行贿罪给国家和社会造 成的损失,行贿人还可 能承担附带民事赔偿责
任。
声誉影响
行贿行为还会对个人和 单位的声誉造成严重影 响,导致社会信誉度降
低。
05
贪污贿赂犯罪的预防与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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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贪污贿赂章》ppt
课件
• 贪污贿赂犯罪概述 • 贪污罪 • 受贿罪 • 行贿罪 • 贪污贿赂犯罪的预防与打击

刑法中的贪污罪解析

刑法中的贪污罪解析

刑法中的贪污罪解析贪污罪是刑法中的一种经济犯罪行为,也是社会治理和反腐败斗争中关注的重点之一。

在中国法律体系中,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转移、隐匿或者故意损害公共财产的行为。

本文将对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刑罚、防范措施等方面进行解析,旨在加深对该罪名的理解和认识。

一、贪污罪的构成要件贪污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主体: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

国家工作人员是指依法担任国家管理、行政、审判、群众组织和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具有管理、监督、决策等权限和职责的人员。

2. 行为:贪污罪的行为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通过非法手段占有、转移、隐匿或者故意损害公共财产。

这些行为通常包括挪用公款、受贿、滥用职权等。

3. 目的:贪污罪的目的是为了个人私利。

即国家工作人员通过滥用职权获取不当利益,实现个人享受或谋求他人的好处。

二、贪污罪的刑罚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贪污罪的刑期和罚金一般由数年有期徒刑至无期徒刑,并可处以罚金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体的刑罚幅度将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后果等因素进行衡量。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给国家和社会造成重大损失的,贪污罪的最高刑期可以判处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三、贪污罪的防范措施为了预防和打击贪污罪行,我国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和机制:1. 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制定和完善有关贪污罪的法律法规,明确罪名、构成要件、刑罚等内容,提高对贪污罪行的惩处力度。

2. 加大执法力度:通过加强相关部门的执法力度,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和审查,确保权力不被滥用和侵蚀。

3. 完善监督机制:建立健全国家工作人员财产申报和审查制度,加强对公共财产的管理和监督,实现对权力的有效制约。

4. 提高公众监督参与度:鼓励公众参与反腐败斗争,加大对贪污罪行的揭露和举报力度,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反腐败氛围。

综上所述,贪污罪是刑法中重要的经济犯罪行为。

了解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刑罚和防范措施对于加强反腐倡廉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贪污罪案例法律分析(3篇)

贪污罪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贪污罪案件在我国屡见不鲜,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本文将以一起贪污罪案例为切入点,对贪污罪的法律规定、构成要件、刑事责任等方面进行分析。

案例简介:某市某局原局长王某,在担任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伙同他人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巨大。

经查,王某在2015年至2018年间,通过虚报冒领、隐瞒截留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共计人民币500万元。

案发后,王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二、法律分析(一)贪污罪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贪污罪属于侵犯财产罪,其犯罪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犯罪客体为公共财物。

(二)贪污罪的构成要件1. 犯罪主体:贪污罪的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2. 犯罪客体:贪污罪的客体为公共财物,即国家、集体所有的财产。

3. 犯罪客观方面:贪污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a. 侵吞公共财物: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共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b. 窃取公共财物: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秘密窃取公共财物。

c. 骗取公共财物: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共财物。

d. 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其他非法手段,如虚报冒领、隐瞒截留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4. 犯罪主观方面:贪污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犯公共财物,仍然故意实施。

(三)贪污罪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贪污罪的刑事责任如下:1. 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刑法》第十九章贪污贿赂罪

《刑法》第十九章贪污贿赂罪

第十九章贪污贿赂罪第一节贪污贿赂罪概述■贪污贿赂罪的概念和共同特征【定义】贪污贿赂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类的犯罪除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使用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利益,破坏职务的廉洁性的行为。

贪污贿赂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务活动的廉洁性。

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贪污、挪用公款、受贿等行为。

犯罪主体多为国家工作人员,为特殊主体,但少数罪由一般主体构成。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是由其所在的岗位和所从事的工作性质决定的,贪污贿赂犯罪严重败坏了国家机关的声誉,损害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形象,对社会具有极大的危害性。

第二节本章要求掌握的犯罪■要求掌握: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认定这些罪时注意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分析】本章在刑法分则条文中一共规定了12种具体犯罪,按照考试大纲的要求,应当重点掌握其中的6种犯罪。

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污罪的刑法解释贪

污罪的刑法解释贪

贪污罪的刑法解释贪污罪的犯罪行为主要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此外,受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公共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也以贪污论。

一、贪污罪的构成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既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以及职务的廉洁性,但主要是侵犯了职务的廉洁性。

本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

在主观方面必须出自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据此,贪污罪客观方面的特征有二:一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二是以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一)关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第一种观点认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有利条件,即主管、经手管理国家财物的便利,而不是利用与职务无关的一般熟悉作案环境、凭借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便于接近作案目标等方便条件。

第二种观点认为,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指贪污罪的犯罪主体人员利用自己的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

包括直接利用和间接利用。

第三种观点认为,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理解,应当尽可能追求接近立法原义的效果。

一般认为,贪污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自己职权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主管、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不是只利用他人职务上的便利(共同犯罪除外),也不单纯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

第四种观点认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应当包括以下两个基本内容:(1)主要是利用行为人职权范围所具有的管理、经营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

由于1997年刑法已使用管理、经营来表述职务的基本内容,因此,不宜再运用司法解释中所采用的“主管、经手、管理”的表述方式。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直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不包括间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了解刑法中的贪污罪与行贿罪的区别

了解刑法中的贪污罪与行贿罪的区别

了解刑法中的贪污罪与行贿罪的区别贪污罪与行贿罪是刑法中的两种不同类型的罪行,它们在定义、主体特征、客体特征、犯罪构成要件以及刑罚等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一、贪污罪的定义及特征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滥用职权或者不执行职务,侵吞、骗取、挪用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贪污罪属于侵财犯罪范畴。

贪污罪的主体特征是指犯罪行为必须由国家工作人员实施。

这里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各级国家机关、国家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中的工作人员。

只有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才能构成贪污罪。

贪污罪的客体特征是指贪污罪的犯罪行为必须是针对公共财物的非法占有。

公共财物是指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家机关或者其他国家组织管理的财物,包括国有资产、公共经费等。

贪污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包括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

主观要件是指犯罪人具有故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主观心理状态。

客观要件是指贪污罪的犯罪行为必须具备一定的行为方式和结果。

关于贪污罪的刑罚,我国刑法规定,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数额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数额较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行贿罪的定义及特征行贿罪是指行贿人非法给予或者承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犯罪行为。

行贿罪也属于侵财犯罪范畴。

行贿罪的主体特征是指犯罪行为必须由行贿人实施,行贿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与贪污罪不同的是,行贿罪的犯罪主体不限于国家工作人员。

行贿罪的客体特征是指行贿罪的犯罪行为必须是给予或者承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行贿企图滥用公共权力,并通过给予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来达到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行贿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与贪污罪类似,也包括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

主观要件是指行贿人具有故意给予或者承诺给予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主观心理状态。

刑法第382条贪污罪及其处罚

刑法第382条贪污罪及其处罚

刑法第382条贪污罪及其处罚很多国家⼯作⼈员为了取得更多的财产利益,采⽤⾮法⼿段占有公共财务,这就构成了贪污罪。

贪污罪的主体⾮常具有特殊性,不仅会有刑事处罚,还会受到罚款。

店铺⼩编就为⼤家解答⼀下贪污罪罚款的规定有哪些?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贪污罪及其处罚相关规定《刑法》第三百⼋⼗⼆条【贪污罪】国家⼯作⼈员利⽤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段⾮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员,利⽤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段⾮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三条【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贪污数额较⼤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

(⼆)贪污数额巨⼤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期徒刑,并处罚⾦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并使国家和⼈民利益遭受特别重⼤损失的,处⽆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罪⾏、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有第⼀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的,⼈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年期满依法减为⽆期徒刑后,终⾝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第⼀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条第⼀款规定的“数额较⼤”,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

贪污数额在⼀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条第⼀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曾因贪污、受贿、挪⽤公款受过党纪、⾏政处分的;(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四)赃款赃物⽤于⾮法活动的;(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作,致使⽆法追缴的;(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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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行为。

1)真正的身份犯:国家工作人员
2)实行行为
3)公共财产的范围
1.范围
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用于扶贫等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等专项基金的财产;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运输中的私人财产。

2.犯罪对象
公共财产,如果非法获取的不是公共财产,则可能涉嫌盗窃、诈骗、侵占等犯罪。

(1)公共财产的范围,包括财产性利益、债权、股权等。

(2)违规存放的公共财产,亦是公共财产。

(3)变相侵吞公共财产的,成立贪污罪。

4)贪污罪认定
5)贪污受贿定罪量刑标准
6)从宽情节
7)贪污罪认定中的区分问题
1.贪污罪V S侵占罪、盗窃罪、诈骗罪
是特别法条与普通法条的法条竞合关系,即对构成贪污罪的行为不应认定为侵占罪、盗窃罪与诈骗罪;但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骗取公共财物,如果不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而不成立贪污罪,但达到盗窃罪、诈骗罪的数额起点的,应认定为盗窃罪、诈骗罪。

2.贪污罪V S职务侵占罪
这两种犯罪有相似之处,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主体是否国家工作人员。

此外贪污的对象只能是公共财物,其中主要是国有财物;而职务侵占罪的对象虽然可以是公共财物如集体所有的财物,但还包括私
营公司、企业的财物。

构成贪污罪的行为必然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犯罪
构成,应当认定为贪污罪而不认定为职务侵占罪。

当然行为人没有认
识到自己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则可能成立职务侵占罪。

3.贪污罪V S私分国有资产罪
贪污罪是个人犯罪;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
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单位犯罪,为单
位谋取非法利益。

8)贪污罪与共同犯罪
贪污罪是身份犯,无身份者与有身份共同犯罪。

1.一般公民与具备贪污罪主体身份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受委
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相勾结,主要利用其职务便利,伙同
贪污的,以贪污罪的共犯论处。

2.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相勾结,没有利用有身份者的职务便利,
而是主要利用其它手段(如诈骗、盗窃),则不能构成贪污罪,应以
诈骗罪、盗窃罪等论处。

3.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
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
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真题与解析
1.(多选题)某国企公司里,保险柜须由钥匙和密码共同打开,会计
刘某掌管钥匙,出纳陈某掌握密码。

下列关于贪污手段的认定正确的是:
A.陈某捡到刘某的钥匙据为己有,属于利用职务便利侵吞
B.陈某骗取刘某的钥匙据为己有,属于利用职务便利骗取
C.刘某和陈某共谋打开保险柜,属于以其他手段非法占用公共财物
D.刘某偷看陈某的密码,打开保险柜,属于利用职务便利窃取
答案及解析
【答案】BD
【考点】贪污罪
【解析】
贪污罪的行为方式是“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手段”。

(1)侵吞,即将自己因为职务而占有、管理的公共财物据为己有
或者使第三者占有,包括对公共财物进行事实上的处分与法律上的处分。

(2)“窃取”,即违反占有者的意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他
人占有的公共财物转移给自己或者第三者占有。

只有当行为人与他人
共同占有公共财物时,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该财物的,才属
于贪污罪的“窃取”。

反之,有一些行为表面上是窃取,但实际上是
侵吞。

(3)“骗取”,即假借职务上的合法形式,采用欺骗手段,使具
有处分权的受骗人产生认识错误,进而取得公共财物。

利用职务上的
便利骗取财物时,行为人并不具有处分财物的权限与地位。

所以,必
须骗取具有处分权限与地位的人并使之处分财物,并且在实施欺骗行
为时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

关于A项。

陈某捡到刘某的钥匙据为己有,属于利用职务便利窃取,而非侵吞。

故A项错误,不当选。

关于B项。

陈某骗取刘某的钥匙据为己有,属于利用职务便利骗取,是正确的。

理由在于:陈某具有处分钥匙的权限和地位。

故B项
正确,当选。

关于C项。

刘某和陈某共谋打开保险柜,属于以侵吞的方式占用
公共财物。

故C项错误,不当选。

关于D项。

刘某偷看陈某的密码,打开保险柜,属于利用职务便
利窃取,正确。

故C项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D。

2.(单选题)国有甲公司领导王某与私企乙公司签订采购合同,以10
万元的价格向乙公司采购一批设备。

后王某发现,丙公司销售的相同
设备仅为6万元。

王某虽有权取消合同,但却与乙公司老总刘某商议,由王某花6万元从丙公司购置设备交给乙公司,再由乙公司以10万元
的价格卖给甲公司。

经王某签字批准,甲公司将10万元货款支付给乙
公司后,刘某再将10万元返给王某。

刘某为方便以后参与甲公司采购
业务,完全照办。

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王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套取公款,构成贪污罪,贪污数额为10万元
B.王某利用与乙公司签订合同的机会谋取私利,应以职务侵占罪论处
C.刘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事后将货款交给王某,刘某行为构成贪污

D.刘某协助王某骗取公款,但因其并非国家工作人员,故构成诈骗
答案及解析
【答案】C
【考点】贪污罪、职务侵占罪、诈骗罪
【解析】
本案中,原来的交易流程是:乙公司→甲公司,现在变成:丙公
司→王某→乙公司→甲公司。

这样,王某便可以从甲公司赚取非法利
润4万元,这属于变相贪污公款。

虽然王某批准甲公司支付10万元货款,但其中6万元属于甲公司
原本就应当支付的货款,王某贪污数额应为4万元,而非10万元,因
为甲公司实际获得了设备,该设备价值6万元,故王某实际贪污了公
共财物4万元。

故王某贪污数额为4万元。

A项错误。

《刑法》第271条第2款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
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
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
法第382条、第38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家工作人员王某明知设
备价值6万元,仍以10万元的价格向乙公司购买,而且与刘某约定事
后将钱返还给王某,王某将其据为己有,属于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共
财物的行为,成立贪污罪。

据此,王某作为囯有公司领导,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构成贪污罪,而非职务侵占罪。

B项错误。

刘某虽然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但明知真相,帮助王某实现了贪污行为,成立贪污罪的共犯,而非成立诈骗罪。

C项正确。

在整件事情中,王某并未陷入认识错误,刘某也没有实施欺骗行为,故刘某不构成诈骗罪。

刘某协助王某骗取公款,对其应以贪污罪的共犯论处。

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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