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住人口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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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住人口管理制度

暂住人口管理制度

暂住人口管理制度暂住人口管理制度1为了加强对校内暂住人口的管理,保障师生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治安秩序,创造一个良好的育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理》、《山东省暂住人口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暂住人口包括:校内各单位聘用的'临时工;来校从事包工、运输、建筑的校外人员,来校从事经商、服务的人员;来校投靠亲友求学、就医、当保姆或寄住的人员;各单位招收的未迁移户口的自费生、函授生;各系部举办的各种辅导班、培训班及异地上学的学生。

二、校外人员离开户口常住地到我院暂住3日以上,即属暂住户口登记范围。

暂住3日以上、3个月以下者必须进行暂住登记;3个月以上者必须申请《暂住人口证》。

三、办理暂住户口本时,由本人写出申请,说明暂住理由、时间和地点,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证明、暂住单位证明或由房主带领到达学校之日起3日内到保卫处办理登记手续。

四、申请《暂住人口证》者,需交近期半身免冠一寸照片2张(不满16岁免交),交纳证件工本费、审验费、管理费、押金(离校时退还押金),同时办理《出入证》。

五、暂住人口在校内从事各项活动,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学校有关规定,必须自觉接受保卫部门的检查和管理,凡应申报登记或应申请《暂住人口证》《出入证》逾期不办理者,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六、学院各用人单位招收校外人员,应在人口进校3天之内到保卫处备案,并按本办法组织办理登记手续,所用人员如有变动,须及时报保卫处备案。

暂住人口管理制度21、常住人口的管理规定持有本市户口在__大厦的人员必须持有户口本和身份证到__大厦保安部进行登记,方可在__大厦居住。

2、暂住人员管理规定1)暂住人员必须持有效合法证件到__大厦保安部进行登记,可在__大厦就业和住宿,住两个月以下的到__大厦保安部申报临时户口,住满两个月以上的一律按市政府规定办理劳务用工手续和暂住证。

2)探亲访友的外来暂住人员,暂住时间超过三天以上,须到__大厦保安部申请临时户口。

暂住人口管理制度

暂住人口管理制度

暂住人口管理制度暂住人口管理制度的建立,不仅是为了维护城市秩序、保障社会稳定,更是为了保障暂住人口的基本权益和居住环境的健康发展。

在这个过程中,政府、社会和暂住人口本身都有着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建立健全的暂住人口管理制度,需要政府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完善管理机制,加强执法监管力度,保障暂住人口的基本权益;需要社会各界共同努力,提高公共服务水平,促进社会融合;同时,暂住人口也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积极融入当地社会,共同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暂住人口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健全,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政府角色定位政府在暂住人口管理中担负着主导和协调的作用,应该对暂住人口的数量、结构和分布情况进行定期调查和统计,了解他们的基本情况、需求和问题,为制定政策提供依据。

同时,政府还应该加大对暂住人口的基本公共服务保障力度,包括教育、医疗、社保等方面的投入,使得暂住人口能够和本地居民享有同等的服务待遇。

此外,政府还应该依法规范暂住人口的居住和就业行为,防范各类社会问题的发生,维护城市社会秩序。

二、建立健全的登记制度对暂住人口进行有效的登记管理,是暂住人口管理制度的基础。

政府可以通过建立暂住人口信息采集系统,对暂住人口的身份证件、居住地址、就业情况等进行登记核查,建立档案管理,为暂住人口提供对应的服务和保障。

同时,政府还可以通过实名制管理、居住证推行等措施,加强对暂住人口的管理,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

三、加强社会治安管理暂住人口数量庞大,流动性强,对社会治安带来一定的影响。

因此,政府需要加强社会治安管理,提高公共安全保障水平。

可以通过加大执法力度,严打违法犯罪行为,建立社会巡逻体系,提高社会治安防控水平等手段,加强对暂住人口的治安管理,保障城市社会秩序和居民安全。

四、促进社会融合对于暂住人口而言,最重要的就是融入当地社会,享有同等的社会资源和服务。

政府可以通过推行社会融合政策,促进暂住人口和本地居民的交流和互动,打破城乡二元结构,减少社会阶层差距,提高暂住人口的融入感和归属感。

单位暂住人口管理制度

单位暂住人口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对单位暂住人口的管理,保障单位及暂住人口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在本单位暂住的各类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临时工、外包人员、实习学生、进修人员等。

三、管理职责1. 单位人事部门负责暂住人口的登记、审核、报批等工作。

2. 单位保卫部门负责暂住人口的安全管理、消防管理等工作。

3. 单位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所辖范围内暂住人口的管理工作。

四、暂住人口登记管理1. 暂住人口在到达单位后,需在3日内向人事部门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1)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3)暂住理由、时间和地点的说明;(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2. 人事部门在收到暂住人口登记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单位领导审批。

3. 审批通过的暂住人口,由保卫部门负责办理暂住证。

五、暂住人口管理规定1. 暂住人口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服从单位管理。

2. 暂住人口需按时交纳暂住管理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单位另行规定。

3. 暂住人口在单位居住期间,如发生违法犯罪行为,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4. 暂住人口在居住期间,如需变更居住地址、延长暂住时间等,需提前向人事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后方可变更。

六、暂住人口退住管理1. 暂住人口在居住期满或因故需退住的,应在退住前3日内向人事部门提出退住申请。

2. 人事部门在收到退住申请后,应及时通知保卫部门办理退住手续。

3. 保卫部门在办理退住手续时,需核对暂住人口的身份信息,并收回暂住证。

七、监督检查1. 单位各部门应加强对暂住人口的管理,定期开展自查自纠,确保暂住人口管理制度的落实。

2. 单位领导应定期对暂住人口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

八、附则1. 本制度由单位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甘肃省暂住人口管理规定(三篇)

甘肃省暂住人口管理规定(三篇)

甘肃省暂住人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暂住人口的管理,维护社会稳定,并保障暂住人口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甘肃省范围内居住的暂住人口的管理与服务活动。

第三条暂住人口是指在甘肃省范围内居住的、没有在户籍所在地注册的人口。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暂住人口管理是指对暂住人口的登记管理、社会服务和公共安全管理等活动。

第五条甘肃省暂住人口管理工作由省级政府负责,各级政府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暂住人口管理工作。

第六条暂住人口管理应坚持依法、科学、公正、便民的原则,加强政策引导,提高服务水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二章暂住人口管理机构第七条甘肃省设立暂住人口管理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本省范围内的暂住人口管理工作。

第八条暂住人口管理委员会下设暂住人口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落实和执行委员会的决策,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暂住人口管理工作。

第九条各级政府应设立暂住人口管理工作机构或设置专门岗位,负责辖区内的暂住人口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十条暂住人口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业人员,提供相应的服务设施和便利条件,保障暂住人口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暂住人口登记管理第十一条暂住人口应当主动到所在地社区(村)或相关机构登记,按规定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

第十二条暂住人口登记应当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居住地址、暂住原因等内容。

第十三条暂住人口登记机构应当将登记信息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并负责建立健全暂住人口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四条暂住人口登记信息应当严格保密,不得公开或泄露。

第十五条暂住人口在离开所在地后应当及时办理迁出手续,同时注销登记信息。

第四章暂住人口社会服务第十六条暂住人口享有与常住人口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包括教育、医疗、就业、社会保障等。

第十七条暂住人口离开户籍所在地期间,暂住地社区(村)应当依法协助暂住人口解决生活和就业等问题。

第十八条暂住人口可按照相关规定参加社区(村)组织的文化、体育、娱乐活动,提高生活质量。

暂住人口管理办法

暂住人口管理办法

暂住人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暂住人口管理,保障暂住人口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本社区经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户口管理的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安行政主管部门是暂住人口管理的主管机关;劳动、建设、民政、计划生育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暂住人口管理工作。

留住暂住人口的单位和个人、居(村)民委员会应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暂住人口管理工作。

第三条已满十六周岁,无当地市、县常住户口,并拟在当地暂住一个月以上的暂住人员,应在到达暂住地后三日内向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并申领暂住证。

本县(市)常住人员离开本乡镇到本县(市)其他乡镇暂住的,按前款规定办理。

未满十六周岁,或拟暂住不超过一个月的暂住人员,应在到达暂住地后七日内持有效身份证明向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但不申领暂住证。

第四条正在劳动改造或劳动教养的人员获准回家暂住的,应凭所在劳动改造机关或劳动教养机关的证明,在到达的次日向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但不申领暂住证。

第五条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和国外侨胞,以及暂住在旅馆人员的暂住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暂住人口的登记实行“谁雇用谁负责、谁留宿谁负责”的原则,由接纳暂住人口的单位和个人,负责申报暂住人口的暂住登记。

凡接纳暂住人口的单位,须建立暂住人口管理制度,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暂住人口工作。

第七条办理暂住证,应交验下列证件:(一)暂住人员的居民身份证;(二)暂住人员近期正面免冠一寸照片三张;(三)负责办证单位或个人的合法资格证件。

第八条暂住证是持证人在暂住地居住的有效证明。

暂住证不得伪造、涂改和转借、转让,如有遗失或残缺不能辨认,应及时申报补发。

暂住证由省公安厅统一印制。

第九条暂住证应注明有效期。

有效期限为一个月至一年。

暂住期满仍需留住的,应在有效期满前七日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延期手续,一次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延期一次后还需继续留住的,应重新换证。

第十条暂住人员在同一公安派出所辖区内变更暂住地址,应向公安派出所报告,公安派出所应在接到报告的当日办理变更手续。

暂住人口管理制度

暂住人口管理制度

暂住人口管理制度暂住人口管理制度1. 简介暂住人口是指在一个地区非常短暂逗留的人口,其居住时间通常不超过半年。

暂住人口管理制度是指针对这一群体的管理规定和措施,旨在维护社会秩序、公共安全以及保障暂住人口的基本权益。

2. 城市暂住人口管理制度城市是暂住人口较为集中的地方,因此城市暂住人口管理制度尤为重要。

针对城市暂住人口的管理,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措施:2.1 暂住登记制度城市暂住人口需要进行登记,包括提供联系明、等信息,以便公安机关进行监管和管理。

2.2 居住证制度部分城市为暂住人口发放居住证,证明其在该城市合法居住,可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和权益。

2.3 社区管理暂住人口需在所居住社区进行登记,社区工作人员可以加强对其的监督和管理,保障社区安全。

3. 农村暂住人口管理制度农村暂住人口主要指流动人口和打工者等。

农村暂住人口管理制度的目的在于解决农村人口流动给当地社会和经济带来的影响。

3.1 流动人口登记制度农村流动人口需要在当地进行登记备案,统计信息,有利于政府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

3.2 打工者管理针对打工者,可以建立用工单位管理制度,加强对打工者的权益保护和社会保障,维护其合法权益。

4. 暂住人口管理制度的意义暂住人口管理制度对于维护社会稳定、管理城乡人口流动、保障暂住人口的基本权益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减少不法行为的发生;有利于保障暂住人口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有利于城乡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5. 未来发展趋势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农村人口流动的增加,暂住人口管理制度将不断完善和改进,可能包括以下方面的发展趋势:加强信息化管理,建立便捷的登记和管理系统;完善暂住人口服务体系,提供更多的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加强暂住人口与当地居民的融合,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结语暂住人口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现代城乡管理的重要内容,对于促进社会稳定、实现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加强管理,完善制度,为暂住人口提供更好的服务和保障。

学校流动人口与暂住人口管理制度

学校流动人口与暂住人口管理制度

学校流动人口与暂住人口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流动人口与暂住人口管理,维护校园治安秩序,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流动人口,是指非我校教职工、学生,因工作、学习、生活等原因,需在我校临时居住的人员。

暂住人口是指非我校教职工、学生,因工作、学习、生活等原因,需在我校暂时居住的人员。

第三条学校流动人口与暂住人口管理坚持“以人为本、服务师生、保障安全、规范管理”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协同配合、动态管理”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学校保卫部门是流动人口与暂住人口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学校流动人口与暂住人口管理制度,开展流动人口与暂住人口信息登记、巡查、隐患排查等工作。

第五条学校各部门、各单位应积极配合保卫部门做好流动人口与暂住人口管理工作,对本部门、本单位使用的流动人口与暂住人口进行日常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协助处理。

第六条流动人口与暂住人口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接受学校保卫部门的管理,配合保卫部门做好相关信息登记等工作。

第三章信息登记与巡查第七条流动人口与暂住人口进入校园时,应主动向保卫部门申报,填写《学校流动人口与暂住人口信息登记表》,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留下联系方式。

第八条保卫部门对流动人口与暂住人口进行身份审核,确认无误后,为其办理临时通行证。

临时通行证应随身携带,便于校园内巡查时出示。

第九条保卫部门应定期对流动人口与暂住人口居住区域进行巡查,了解其居住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四章隐患排查与整改第十条保卫部门应定期对流动人口与暂住人口居住区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单位进行整改。

第十一条相关部门、单位在接到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保卫部门。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流动人口与暂住人口有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行为的,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青岛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

青岛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

青岛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12.13•【字号】•【施行日期】1998.01.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青岛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1997年11月27日青岛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4次会议通过1997年12月13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登记管理第三章居住管理第四章务工经商管理第五章计划生育和卫生防疫管理第六章收容遣送管理第七章暂住人口权益保护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暂住人口的管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下列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三日以上的暂住人口:(一)外地来青岛市暂住的;(二)具有本市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四区常住户口,在本市其他区(市)暂住的;(三)具有本市其他区(市)常住户口,在户口管辖区(街道、乡、镇)以外的其他区域暂住的;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的居民和华侨、外国人来本市暂住的,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区(市)人民政府设立暂住人口管理领导机构,负责暂住人口管理的综合协调。

具体工作由公安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各级公安、房产、劳动、工商、计划生育、卫生、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做好暂住人口的有关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做好暂住人口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安派出所设立暂住人口管理站,具体履行暂住人口管理工作职责。

第五条暂住人口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登记管理第六条暂住人口应当在到达暂住地三日内,向暂住地公安派出所暂住人口管理站申报暂住登记。

其中,住宿在旅店的,住宿登记视为暂住登记。

第七条年满十六周岁在本市务工、经商拟暂住三十日以上的暂住人口,应当在办理暂住登记时,申领暂住证。

公安部关于城镇暂住人口管理的暂行规定-

公安部关于城镇暂住人口管理的暂行规定-

公安部关于城镇暂住人口管理的暂行规定正文:---------------------------------------------------------------------------------------------------------------------------------------------------- 公安部关于城镇暂住人口管理的暂行规定(一九八五年七月十三日公安部发布)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对内搞活方针的贯彻实施,商品生产迅速发展,商品流通越来越活,地区之间、城乡之间的人口流动量越来越多。

为了适应形势发展需要,方便群众生活,保障暂住人口的合法利益,维护社会秩序,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规定的精神,对城镇暂住人口的管理暂作如下规定:一、健全城市暂住人口管理制度。

留宿暂住人口的单位和居民要严格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做到来人登记,走人注销,公安派出所应进行严密管理。

对留宿在单位内部的暂住人口,可由所在单位的人事、保卫部门负责登记管理,公安派出所负责督促检查。

对暂住时间拟超过三个月的十六周岁以上的人,须申领《暂住证》。

对外来开店、办厂、从事建筑安装、联营运输、服务行业的暂住时间较长的人,采取雇用单位和常住户口所在地主管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办法,按照户口登记机关的规定登记造册,由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登记为寄住户口,发给《寄住证》。

二、建立集镇暂住人口登记管理制度。

对本乡镇以外的人来集镇拟暂住三日以上的,由留宿暂住人口的户主或者本人向公安派出所或户籍办公室申报暂住登记,离开时申报注销。

暂住拟超过三个月的十六周岁以上的人,须申领《暂住证》。

对从事建筑、运输、包工等集体暂住时间较长的人,由这些单位的负责人登记造册,及时报送公安派出所或户籍办公室,登记为寄住户口,发给《寄住证》。

城市、集镇凡领取《暂住证》、《寄住证》的,均须同时交纳工本费。

三、暂住人口需要租赁房屋的,必须凭原单位或常住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由房主带领房客到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登记。

暂住人口管理制度

暂住人口管理制度

暂住人口管理制度暂住人口管理制度1. 引言暂住人口是指在一个地区(通常指城市)暂时居住但没有落户的人口群体。

他们常常是外来务工人员、留学生、短期工作人员等。

由于暂住人口数量庞大、流动性强,对城市管理和社会服务提出了新的挑战。

为了有效管理暂住人口,许多地方政府都实行了暂住人口管理制度。

本文将探讨暂住人口管理制度的背景、目的和主要措施。

2. 背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推进,各大城市的暂住人口数量不断增加。

暂住人口管理的难度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流动性大:暂住人口常常随着工作、学习等需要而频繁流动,给管理工作带来困难。

- 资源压力:大量暂住人口的涌入给城市的教育、医疗、住房等公共资源带来巨大压力,特别是二三线城市。

- 社会矛盾:由于暂住人口居住时间短、对城市生活不够适应,容易引发社会矛盾和不稳定因素。

3. 目的暂住人口管理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实现以下几个方面:- 社会稳定:通过管理制度建立起暂住人口与城市社会的秩序和平衡,减少社会矛盾和不稳定因素。

- 资源调配:合理利用城市资源,确保暂住人口在城市居住期间享受到基本公共服务。

- 人口统计:建立完善的暂住人口登记和统计制度,为城市规划和决策提供数据支持。

- 安全防控:加强暂住人口的安全管理,及时掌握暂住人口的情况,提高社会安全保障水平。

4. 主要措施为了达到以上目的,各地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管理暂住人口,其中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4.1 暂住人口登记制度建立健全暂住人口登记制度,要求暂住人口在到达城市后进行登记,提供基本信息和住宿地质等相关资料。

此举有利于建立统一的人口信息数据库,方便管理和统计。

4.2 暂住人口服务加强对暂住人口的基本服务保障,包括医疗、教育、住房等方面。

通过制定相应的政策和配套措施,提高暂住人口的生活质量。

4.3 社区管理积极推进社区化管理,将暂住人口纳入社区管理范围,提供相应的社区服务和便利。

设立专门的暂住人口服务中心,提供咨询、法律援助等服务。

暂住人口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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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住人口管理制度.docx第一篇范本:暂住人口管理制度一:引言暂住人口是指在一个地区(城市或乡村)短时间居住的人口,主要包括旅游者、学生、劳务人员等。

为了更好地管理暂住人口,保障他们的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暂住人口管理制度。

二:暂住登记1. 暂住登记的目的和基本原则:a. 目的:掌握暂住人口的基本情况,统计和管理暂住人口的数量;b. 基本原则:自愿登记,注册便捷,信息保密。

2. 暂住登记的程序和要求:a. 登记程序:暂住人口需携带联系件、住宿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到当地派出所进行登记;b. 登记要求:提供准确真实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联系号码、住所地址等。

三:暂住的期限和条件1. 暂住期限的规定:a. 旅游者:暂住期限不得超过旅游签证或许可的期限;b. 学生:暂住期限根据学习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学年;c. 劳务人员:暂住期限与工作期限相符。

2. 暂住条件的要求:a. 安全防范措施:暂住人口需遵守住宿单位的相关安全要求;b. 卫生要求:暂住人口应保持住宿环境整洁,妥善处理垃圾。

四:暂住人口的权益保障1. 社会保障权益:a. 就业权益:允许暂住人口在当地合法就业,享受相应的劳动报酬和福利;b. 医疗保障:提供暂住人口基本医疗服务,并与居民医疗保险进行衔接;c. 教育权益:提供暂住学生与当地学生同等的教育机会。

2. 法律维权权益:a. 公民权益:暂住人口享有与公民同等的权利和义务;b. 维权渠道:为暂住人口提供便利的维权渠道,解决各类纠纷。

五:管理措施和监督机制1. 暂住人口信息管理:a. 收集和更新:相关部门及时收集、更新暂住人口的信息;b. 信息共享:信息部门间共享,提高管理效率,便于监督。

2. 监督机制:a. 检查和抽查:相关部门定期进行暂住登记的检查和抽查;b. 投诉受理:设立专门机构受理暂住人口的投诉和举报。

六:附件1. 暂住登记表2. 暂住人口权益保障手册法律名词及注释:1. 暂住人口:暂时在一个地方居住的人口,包括旅游者、学生、劳务人员等;2. 登记要求:提供准确真实的个人信息,以便统计和管理。

暂住人口管理制度

暂住人口管理制度

暂住人口管理制度暂住人口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暂住人口的管理,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暂住人口管理制度。

第二章暂住人口登记第一条暂住人口应在办理入住手续时进行登记,提供个人联系明和居住地证明。

第二条登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联系号码、联系方式和居住地详细地址等。

第三条暂住人口登记信息应在当地派出所进行统一管理,确保信息准确、完整、及时更新。

第四条暂住人口享有隐私权,登记信息仅用于管理和维护公共安全,并依法受到保护。

第三章暂住人口居住规定第一条暂住人口应居住在划定的居住区域内,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居住证领取和更新。

第二条暂住人口不得转租或擅自改变居住地,如有需要应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条暂住人口居住单位应加强对其居住情况的监管,发现违规行为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第四章暂住人口违规处理第一条暂住人口违反居住规定的,应依法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处罚款、劝返等。

第二条暂住人口涉嫌违法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同时取消其暂住人口身份。

第三条暂住人口的违规行为和处理结果应及时记录并建立相关档案。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一条违反暂住人口管理制度的个人或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条有关部门应全面负责实施和监督暂住人口管理制度的执行,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和咨询。

附件:1. 暂住人口登记表格2. 居住证领取和更新申请表格3. 暂住人口管理制度相关法律法规清单法律名词及注释:1. 暂住人口:指在本地区暂时居住的人口,其居住时间不超过六个月。

2. 居住证:指由公安机关发放的暂住人口联系明文件,用于居民在暂住地合法居住。

3. 附件:指本文所附带的文件或资料,为本文的补充内容。

暂住人口管理制度

暂住人口管理制度

暂住人口管理制度暂住人口管理制度是指对于非户籍人口在流动地区暂时居住进行管理和服务的一种制度。

随着中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暂住人口的数量不断增加,对城市管理和社会治理提出了新的挑战。

为了更好地维护城市社会稳定和秩序,各级政府逐渐推行暂住人口管理制度,以实现对暂住人口的登记、管理和服务。

一、暂住人口登记制度暂住人口登记制度是暂住人口管理的第一步,也是保障社会管理的基础。

根据暂住人口登记制度,每个暂住人口在流动地区暂时居住时,需要立即到当地派出所办理登记手续。

登记时需要提供个人身份证件、户口迁移证明、工作单位证明等相关材料。

登记后,暂住人口将获得临时居住证,用于证明合法的暂住身份。

二、暂住人口管理机构为了有效管理暂住人口,各级政府设立了暂住人口管理机构。

这些机构负责对登记的暂住人口进行日常管理和服务。

管理机构会定期对暂住人口的信息进行核实和更新,确保登记信息的准确和完整。

同时,管理机构还负责协助教育、医疗、就业等相关部门提供服务,为暂住人口提供便利和支持。

三、暂住人口服务保障暂住人口管理制度的目的之一是为暂住人口提供更好的服务保障。

根据制度规定,暂住人口享有与户籍人口相同的基本公共服务,包括教育、医疗、就业等方面的权益。

各级政府要积极解决暂住人口在服务领域的问题,加大对流动人口社会保障的投入,确保暂住人口能够在流动地区享受到应有的福利待遇。

四、暂住人口管理信息化建设为了提高暂住人口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各级政府加强了暂住人口管理信息化建设。

通过建立统一的暂住人口管理信息系统,政府能够及时获取和更新暂住人口的相关信息,实现对暂住人口的全面监控和管理。

信息化建设还可以提供更便利的服务手段,如在线申请办理、手机扫码等方式,方便暂住人口进行登记和查询。

五、暂住人口管理制度的效果评估为了不断改进暂住人口管理制度,各级政府需要进行定期的效果评估。

通过评估,政府可以了解制度实施的效果和问题,及时采取调整和优化措施。

同时,评估也能够提供参考和经验,为其他城市和地区建立暂住人口管理制度提供借鉴和支持。

暂住人口管理条例

暂住人口管理条例

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暂住人口管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暂住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市区、乡镇暂时居住的人员。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暂住人口管理工作的领导。

暂住人口较多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由公安、劳动、计划生育、城乡建设、工商行政管理、税务、卫生、交通、民政等部门参加的暂住人口管理协调组织,负责协调、解决暂住人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公安机关是暂住人口管理的主管机关。

劳动、计划生育、城乡建设、工商行政管理、税务、卫生、交通、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暂住人口管理工作。

第五条暂住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暂住人员应当遵纪守法,依法履行义务。

第六条对暂住人口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人民政府或公安机关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登记和发证第七条在暂住地拟居住3天以上的人员,除本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况外,应当在到达暂住地3天内按本条例规定,申报暂住登记。

在暂住地拟暂住30天以上、年满16周岁的人员,应当在到达暂住地10天内申领《暂住证》,但探亲、访友、旅游、就医、就学等暂住人员,可以不申领《暂住证》。

暂住在旅馆或暂住在医院治疗的人员,按照旅馆业、医院的有关规定登记管理。

第八条申报暂住登记,在暂住地应当有固定居所,并出示暂住人员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的身份证件。

申领《暂住证》,除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外,并应当提交暂住人员近期正面免冠一寸照片3张。

国家和省规定应当出示计划生育查验证明的,应当同时出示暂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计划生育查验证明。

第九条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暂住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由单位负责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二)暂住在建筑施工场所或个体经营场所的,由场所负责人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三)租赁房屋暂住的,由房屋出租人或房屋代管人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四)暂住在居(村)民家的,由户主持《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到居(村)民委员会申报暂住登记;应当申领《暂住证》的,直接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五)暂住在内河水域船舶上的,由船主到船舶停泊地的水上或陆上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六)其他暂住人员,由本人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暂住人口管理制度

暂住人口管理制度

暂住人口管理制度暂住人口管理制度1.引言本旨在建立一个完善的暂住人口管理制度,以确保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的稳定,并保障暂住人口的基本权益。

通过明确暂住人口的管理流程、责任义务、权益保障措施等方面的规定,加强暂住人口的管理与服务,提高社会管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2.暂住人口的界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暂住人口指在某地暂时居住但未在该地户籍登记的人员,包括流动工人、务工人员、留学生、外来人口等。

3.暂住人口管理机构3.1 暂住人口管理部门的职责a) 制定暂住人口管理政策和制度;b) 负责登记、备案和管理暂住人口的相关信息;c) 发放暂住证件并进行有效期管理;d) 监督、管理和评估暂住场所的条件和设施;e) 组织开展宣传教育和法律法规培训活动。

3.2 暂住人口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职能分工a) 市级暂住人口管理部门:负责全市范围的暂住人口管理工作;b) 区级暂住人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范围的暂住人口管理工作;c) 暂住人口服务中心:提供暂住人口办理业务、法律咨询和社会服务等。

4.暂住人口登记和备案4.1 暂住人口的登记和备案程序a) 暂住人口应及时到当地暂住人口服务中心进行登记和备案;b) 需提供相关身.分.挣件、申请表和居住证明等材料;c) 经核实后,领取相应的暂住证件,并按要求更新信息。

4.2 暂住人口信息管理a) 建立统一的暂住人口信息管理系统,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安全性;b) 定期更新暂住人口信息,及时核查、纠正错误信息。

5.暂住证件管理5.1 暂住证件类型和颁发条件a) 暂住人口暂住证:适用于暂住人口在当地居住超过30日的;b) 暂住人口临时住宿证:适用于短期来当地居住的暂住人口。

5.2 暂住证件颁发和审核程序a) 暂住人口服务中心负责颁发暂住证件;b) 暂住证件审核流程包括申请、初审、复审和核发。

6.暂住场所管理6.1 暂住场所的设立和管理要求a) 暂住场所应符合相关安全、卫生和基础设施标准;b) 暂住场所应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场所的安全性和居住条件的良好。

上海市暂住人口管理规定模版(2篇)

上海市暂住人口管理规定模版(2篇)

上海市暂住人口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市暂住人口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居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的暂住人口管理。

第三条暂住人口指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定期居住但户籍在外地的人员。

暂住人口分为以下两类:(一)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已取得合法居住证件的暂住人口;(二)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居住超过30日但未取得合法居住证件的暂住人口。

第四条每个暂住人口都应当依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市规定的各项管理制度,保护上海市的社会安全、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

第五条上海市公安机关是暂住人口管理的主要责任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暂住人口管理工作,并监督指导各相关部门的工作。

第二章暂住人口居住登记第六条暂住人口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居住超过24小时的,应当及时向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居住登记手续。

居住登记材料包括:(一)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二)住所证明:租赁合同、房产证明等。

第七条暂住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后,应当按照规定实施以下义务:(一)按时缴纳房屋租金或相关费用,不得擅自转让、出租、转租住所;(二)遵守社区公约和公共秩序,不得干扰社会治安,不得从事违法活动;(三)配合公安机关的工作,按要求提供个人信息和相关证明文件。

第八条暂住人口在居住登记期间需要变更居住地的,应当及时向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章暂住人口管理第九条上海市公安机关可以建立暂住人口管理信息系统,用于记录和查询暂住人口的基本信息、居住地、行踪等。

第十条暂住人口在居住登记期间需要长期离开上海市行政区域的,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机关告知离开时间,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暂住人口在居住登记期间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向居住地公安机关报备并办理相关手续:(一)丧失居住登记所依据的住所证明;(二)丧失合法居住证件;(三)变更住所地址;(四)改嫁、改娶或离婚;(五)其他需要报备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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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住人口管理制度
引言: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和人口流动的频繁,暂住人口管理成为现代社会的一个重要课题。

暂住人口包括流动人口、外来务工人员、留守儿童等群体,他们在城市生活中具有一定的规模和影响力。

因此,建立健全的暂住人口管理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暂住人口管理制度的重要性、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改进方向等方面进行探讨。

暂住人口管理制度的重要性:
首先,建立健全的暂住人口管理制度对于城市社会的稳定和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暂住人口的增加,他们在城市中的居住、工作、生活等方面产生的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合理的管理制度能够有效监督和约束暂住人口的行为,减少潜在的社会矛盾和不稳定因素的存在,维护城市社会的秩序。

其次,暂住人口管理制度对于城市规划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暂住人口的涌入给城市带来了诸多挑战,尤其是在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等方面。

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可以更好地统筹资源,合理安排城市空间布局,提高城市的规划和发展水平。

现状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暂住人口管理制度面临着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管理制度不完善,法规政策缺失。

目前在暂住人口管理方面,
尚缺乏一套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相关政策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给了一些不法分子可乘之机,加大了管理的难度。

二是管理手段简单粗暴,缺乏人性化关怀。

有些地方对暂住人口采
取过度限制或强制措施,忽视暂住人口的合法权益和人文关怀。

这不
仅引发了社会不公平现象,还容易导致社会矛盾的激化。

三是信息共享机制不完善,信息管理能力有限。

由于我国地域广阔,信息共享机制落后,各地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不畅,难以对暂住
人口进行有效管理。

改进的方向:
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应当从多个角度进行改进,具体可以从以下
几个方面入手:
一是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

加强相关法规的立法工作,明确
暂住人口管理的基本原则和具体细则,使暂住人口的权益得到更好的
保障。

二是探索推行分类管理制度。

针对不同类型的暂住人口,制定相应
的管理政策和措施,分类管理,实现精细化管理。

同时,要坚持包容、公正的原则,避免进行过度限制或强制措施。

三是建立信息共享平台,提升管理效能。

加强信息共享,推动建立
全国范围内的信息管理平台,实现各地监管部门之间信息的及时传递
和共享,提高管理的效能和准确性。

四是加强与社会组织的合作。

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组织参与暂住人口管理工作,发挥他们在维护暂住人口权益、提供公共服务等方面的作用,形成多方合作、共同参与的管理模式。

结论:
暂住人口管理制度旨在维护城市社会的稳定和安全,促进城市规划和发展。

然而,目前我国管理制度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我们共同努力加以解决。

通过加强法律法规的完善、分类管理制度的推行、信息共享平台的建立以及与社会组织的合作,我们可以建立更加健全的暂住人口管理制度,为城市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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