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理论基础(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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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法的理论基础和基本原则

证据法的理论基础和基本原则

第三章证据的理论基础和基本原则第一节证据法的理论基础一、认识论(一)司法证明是一种特殊的认识活动。

证据法的主旨在于规司法证明活动,因此探讨证据法的理论基础要从司法证明活动开始。

司法证明属于社会证明的畴,但同生活中的证明如实验室证明又有很大区别:A、司法证明必须接受证据规则、法律规以及其他人为因素的制约;B、司法证明有着场所和时间的限制;C、司法证明通常由不知情的法官主持,精通法律但不一定精通专业知识,要借助专家协助,证明主体与认识主体相分离。

(二)我国证据法在认识论方面的理论基础是辨证唯物主义认识论辨证唯物主义认识论主要有三个基本理论要素构成1、物质论:即物质或存在是第一性的,意识或思维是第二性的,物质决定意识。

世界是物质的,物质是运动的,物质具有客观实在性,这种物质论表明任何案件都是物质的,司法人员所要查明和证明的对象总是物质性额案件事实。

存在于人脑中的思想活动和思维意向不构成案件。

2、反映论:即思维是大脑的技能,是对存在的反应。

辨证唯物主义认为物质运动的结果必然呈现一定的形态,因此各种证据都是案件事实的反映。

生活中的案件类型各不相同,但都具有特定性、稳定性、和反映性。

特定性表明,任何案件都具有不同于其他案件的质的规定性,能与其他案件区别开来;稳定性表明,任何案件都具有相对静止、暂时平衡和稳定的特点,能够在一定的时间保持不变;反应性表明,任何案件的特征都能在其特征反映体中得到良好的反映,且能够为人们所认识。

反映论表明,各种证据就是案件的反映。

反映论表明,绝大多数司法证明活动就是一种同一认定活动。

即“人---事同一认定”。

3、可知论:即认为思维和存在之间具有同一性,人的认识可以正确的反映客观世界。

辨证唯物主义认为人的思维是至上的,能够认识现存世界的一切事物和现象,因此任何案件事实从理论上都是可以查明和证明的。

并且,辨证唯物主义主可知论是相对的。

二、方法论------我们不但要提出任务,而且要解决完成任务的方法问题。

证据理论方法详解分析

证据理论方法详解分析

第五章证据理论(Evidence Theory)方法在本章§1,我们将讨论一种被称之为登普斯特-谢弗(Dempster-Shafer)或谢弗-登普斯特(Shafer-Dempster)理论(简称D-S理论或证据理论)的不精确推理方法。

这一理论最初是以登普斯特(Dempster,1967年)的工作为基础的,登普斯特试图用一个概率区间而不是单一概率数值去建模不确定性. 1976年,谢弗(Shafer,1976年)在《证据的数学理论》一书中扩展和改进了登普斯特工作. D-S理论具有好的理论基础。

确定性因子能被证明是D-S 理论的一种特殊情形。

在§2我们将描述一种简化的证据理论模型MET1 . 在§3我们将给出支持有序命题类问题的具有凸函数性质的简化证据理论模型。

围绕证据理论的一些新的研究工作,将在第六章介绍。

§1D-S理论(Dempster-Shafer Theory)●辨别框架(Frames of Discernment)D-S理论假定有一个用大写希腊字母Θ表示的环境(environment),该环境是一个具有互斥和可穷举元素的集合:Θ = { θ1 , θ2 , ⋯, θn }术语环境在集合论中又被称之为论域(the universe of discourse)。

一些论域的例子可以是:Θ = { airliner , bomber , fighter }Θ = { red , green , blue , orange , yellow }Θ = { barn , grass , person , cow , car }注意,上述集合中的元素都是互斥的。

为了简化我们的讨论,假定Θ是一个有限集合。

其元素是诸如时间、距离、速度等连续变量的D-S 环境上的研究工作已经被做。

理解Θ的一种方式是先提出问题,然后进行回答。

假定Θ = { airliner , bomber , fighter }提问1:“这军用飞机是什么?”;答案1:是Θ的子集{ θ2 , θ3 } = { bomber , fighter }提问2:“这民用飞机是什么?”;答案2:是Θ的子集{ θ1} = { airliner },{ θ1} 是单元素集合。

略论我国证据制度的理论基础

略论我国证据制度的理论基础

略论我国证据制度的理论基础我国证据制度的理论基础是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指导下形成的,包括物质辩证法、历史唯物主义等理论,以及我国宪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

本文将简要论述我国证据制度的理论基础。

其次,历史唯物主义为我国证据制度提供了辩证唯物主义的基本方法论。

历史唯物主义认为,人类社会总是在物质基础和生产力发展的基础上变革,社会发展是由矛盾推动的。

证据制度要求以历史发展的客观规律为依据,从历史和社会的角度理解和分析案件。

证据制度要求审判人员具有辩证的眼光、思维和方法,通过辨别真伪、推测推理等方式来建立案件事实。

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也为我国证据制度提供了法律基础和指导。

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的权利和保障,明确了公民的合法权益需要通过法律手段得到保障。

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明确了刑事诉讼的原则和程序,其中就包括了证据的审查、采信和保护的相关规定。

宪法和刑事诉讼法为我国证据制度提供了法律保障和指导,确保证据制度的正确实施。

此外,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在我国证据制度的建设中也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马克思主义认为,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

证据制度要求通过实际案件实践来不断完善和发展,不断提高对证据的理解和运用。

马克思主义强调了实践的重要性和实践的指导作用,进一步提醒我们要注重实践的检验和指导,不断改进证据制度。

综上所述,我国证据制度的理论基础是多重的,包括物质辩证法、历史唯物主义等马克思主义理论,以及我国宪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

这些理论和法律为我国证据制度提供了基本原则和指导,确保证据制度的正确运行和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在实践中,我们还需要不断总结和完善证据制度,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保障公平正义的实现。

第三章 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

第三章  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

公正不仅要实现, 公正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基础理论
二、程序公正的基本标准
(一)关于诉讼主体的原则
1、司法独立原则和裁判者中立原则,即司法机关要保持独立 、司法独立原则和裁判者中立原则, 和中立的地位; 和中立的地位; 2、不告不理原则,即诉讼必须以有人告诉才能开始,诉讼的 、不告不理原则,即诉讼必须以有人告诉才能开始, 范围应当在告诉的范围之内; 范围应当在告诉的范围之内; 3、对等原则,即诉讼双方的法律地位平等; 、对等原则,即诉讼双方的法律地位平等; 4、救济原则,即当事人对司法裁判,可以寻求上级司法机关 、救济原则,即当事人对司法裁判, 的救济。 的救济。
基础理论
第三章 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诉讼认识论 第三节 程序正义论
基础理论
基础理论
第一节 证据法理论基础概述
一、证据学的理论基础与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
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是指能够决定一国证据法之存在价值 与发展方向,反映证据法之发展规律, 与发展方向,反映证据法之发展规律,揭示证据法的历史 使命,解决证据法的基本问题, 使命,解决证据法的基本问题,证据法系统理论可赖以存 在与发展的理论前提。 在与发展的理论前提。
1、绝对程序工具主义价值论:法律程序只是用以确保实体 、绝对程序工具主义价值论: 法实施的工具,也只有在具备产生符合正义、秩序、 法实施的工具,也只有在具备产生符合正义、秩序、安全 和社会公共福利等标准的实体结果的能力时, 和社会公共福利等标准的实体结果的能力时,程序的存在 才是有意义的。实体法应当首先被制定出来, 才是有意义的。实体法应当首先被制定出来,否则程序法 将毫无意义。 将毫无意义。程序法的唯一正当目的是最大限度的实现实 体法。 体法。 2、相对程序工具主义价值论:程序是用以实现实体法的工 、相对程序工具主义价值论: 具和手段, 具和手段,在追求程序工具性价值的同时要兼顾一些独立 性的价值:保障被告免受定罪的权利; 性的价值:保障被告免受定罪的权利;为被告获得公正审 判的权利;最大限度的解决社会纠纷; 判的权利;最大限度的解决社会纠纷;维护法院判决的正 当性等。 当性等。

《证据法学(第二版)》第三、四章

《证据法学(第二版)》第三、四章

第四节 直接言词原则
三、直接言词原则的意义
(一)有助于实体公正 (二)有助于程序公正
四、直接言词原则在我国的适用
《周书·吕刑》中记载了“两造具备,师听五辞”的庭审制度,该制度要求法官在原、被告双方 到庭的情况下听取陈述。
二、自由
自由价值反映到证据法领域,主要体现为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享有证据制度中的各项合 法权利和诉讼主体地位。
三、公正
公正地实施各项具体的证据制度,合理地分配诉讼主体的权利、义务,亦是效益价值在证据法领域亦有所体现。以证明标准为例,在我国不同的诉讼类型中,证明标准 是有所区别的。
诉讼证明活动是一种特殊的认识活动。第一,诉讼证明活动的构成要素具有特殊性。第二, 诉讼证明活动的性质具有特殊性。第三,诉讼证明受证据规则和其他立法规定的限制。
第一节 证据法的认识论基础
二、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为我国证据制度提供基本理论指导
(一)可知论
可知论与我国当前证据制度中的诉讼真实观有着密切的联系。诉讼证明活动是对案件事实的 认识和再现。作为过去客观发生过的真实,每个案件中所蕴含的事实都应当是可知的。
第三节 证据裁判原则
二、证据裁判原则的内涵
其一,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只能以证据为根据,不能依靠神意、猜想或者臆断等证据之外 的因素。
其二,法院在判决中通过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时应当说理。 其三,在没有证据或者证据欠缺的情况下不能认定案件事实。
三、证据裁判原则的例外
在当前各国的诉讼中,证据裁判原则的例外情形主要有自认、推定和司法认知。
第三节 证据裁判原则
四、证据裁判原则的意义
证据裁判原则对诉讼主体的行为有着引导作用,规范了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证明行为和法官 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使法官在对证据进行审查和判断的基础上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进而对法官 的心证过程进行约束,防止案件事实认定过程中的法官擅断。当事人根据证明责任分配规则,进 行举证、质证与辩论,如果不能履行证明责任,将承担不利后果。

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

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

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近年来证据法学研究热闹起来,这种热闹,与前几年较为沉寂的局面形成了强烈的对比,值得被称为一件令人欣慰的事,因为证据法学本来不但是技术性很强的学科,而且对于个人自由等个人价值的保障来说也颇为重要,这是毋庸赘述的。

不过,学术研究上忽冷忽热的局面,也可能会让人萌生一点隐忧,它多少会让人联想起这些年来我们身上反映出来的热情有余而思虑不足的学术研究习惯。

现在学者们将更多精力投注于证据法学研究,与证据法有关的论著也多起来,见解难免不一致。

对证据法的有关问题认真探讨、热情争论甚至直率批评,总归是有益于士林的。

能够如此,证据法学研究中出现的这场热闹才不致流为一场泡沫。

最近拜读了陈瑞华教授发表在《法学》(20XX年第1期)上的《从认识论到价值论——证据法学理论基础的反思与重构》一文(以下简称“”陈文“”),阅读过程中能够时时感觉到作者刻意求新的精神,不过,掩卷静思,觉得文中也不乏可推敲之处,其中若干主要观点,颇有详加探讨的必要,故而特撰此文,以求教于著者并借以达到澄清某些认识之目的。

诉讼活动与认识活动陈文提出:中国主流的诉讼理论将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都视为一种认识活动,这种认识活动的最终目标在于运用证据,查明案件事实的客观真相,从而为正确适用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实体法律规范奠定基础。

有关运用证据的活动作为重要的诉讼活动,是这种认识活动的重要环节。

由于这一原因,这一理论将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视为诉讼制度的重要指导思想之一,视为证据制度的重要理论基础。

陈文进而指出:尽管围绕证据的运用所进行的证明活动包含着认识过程,“”但绝不仅仅等同于认识活动“”,“”这种认识活动在诉讼中都不具有根本的决定性意义“”,理由是:首先,诉讼和仲裁都是以解决利益争端和纠纷为目的的活动,“”在解决争端的过程中,裁判者固然会通过审查控辩双方提供或者自行收集的证据材料,对案件的事实真相作出明确的揭示,但这种对事实的揭示只是为了争端的解决,提供一定的事实基础和依据,创造一定的条件,而不是诉讼的最终目的。

论证据法学理论基础述论

论证据法学理论基础述论

证 据从本 质 上说 是 一种 认识 方 法 , 因此 , 须 必
用。证据制度是诉讼制度 的核心 , 我国证 据立法 识活动 , 而是包含着 一系列诉讼 价值 的实现和选 的条文过少 , 也过于笼统 , 远远不能适应司法实际 择 的过程。该观点认为 , 律程序领域中的认识 法
的需要 , 加强证据立法的呼声 日益高涨 , 因此 , 从哲 活动与其他社会领域 中的认识活 动, 现代诉讼与 学的高度来探讨我国诉讼证据制度 的理论基础在 古代野蛮诉讼 的最大 区别 , 不在 于是 否需要查明 理论上具有必要性 , 实践上具有紧迫性 , 在 对改革 事实真相的问题 , 而是 如何 或以什么方式查 明事
维普资讯
湖南工业大学学报 ( 社会科学 版)
20 0 8年第 2期 ( 总第 6 期) 1
活动究竟是一种什么关 系呢?我们知道 , 在现代 以法庭 审理 为核 心 , 明活动 可 以大 证 综合起来, 学界 关 于 证 据 法学 的理 论基 础 之 诉讼制 度下 , 争 主要集 中在 以下 几 点 : 是认 识 论 和 价 值论 之 体分为三部分: 一 一是证据资格问题 , 即对一项材料 能否作 为法庭 证据 的认 定 。相关 性 规则是 证据 资 争; 二是 “ 元论 ” 认 识 论或 价值论 ) “ 一 ( 和 二元 论 ” 什 是一个 由事物 ( 识论 和价值论 的结 合 ) 争 ; 是马 克 思 主义 格 的基 础性 规则 , 么是 相关证 据 , 认 之 三 与事物之间的逻辑证 明关系所决定的事实问题 , 认 识论是否 应作 为证据 法学 的理论 基础 之争 。 即按 照事物 的正 常进程 , 中一 项事实本 身与事 其 笔者认 为 , 据 法 学 是 研 究 证 据 的发 现 、 证 搜 “

第三章 证据法的理论基础

第三章 证据法的理论基础
④ 概论率可用于评断一方当事人是否有过失的问题。 汉德公式(the Hand Formula) B<PL B:被告预防事故发生的预防成本 P:事故发生的概率; L:实际损失的金额。
⑤ 概只率有论当可B<以P用L时于,解加决害精人神才损构害成赔过偿失数,额反的之确不定承问担题责。任如。比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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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证据法专门方法:同一认定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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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反映论与证据法:
辩论唯物主义认为物质运动的结果必然呈现出一定的形态,因此各种证 据都是案件事实的反映。
三、可知论与证据法
辩证唯物主义认为人的思维是至上的,因此任何案件事实从理论上讲都 是可能查明和证明的。另一方面,人的思维又是相对的,只有通过人类 整体上的无限延续才能完成,而司法实践则受制于各种条件的限制。
司法公平与经济效率
司法正义与传统文化、宗教信仰、社会观念
三、法律价值内部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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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概率论可用于评断全案证据的证明力:评断全案证据的证明力,不单单是 8 要求司法人员在认证时有概率意识或概率思维,而是要求具体遵循信度理
论等系列概率理论。信度理论虽然并不是一种严格意义上的概率理论,但
二、现代科学方法:
3. 概率论:它是有关概率问题的科学方法论,国外尝试将概率论引入 证据法已取得一定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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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方法论
一、哲学科学方法:辩证法
• 联系和发展是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总特征。这要求我们要把握案件中 各个要素之间的相互联系,即人、事、物、时、空之间的联系,还要 把握案件与外在环境之间的联系,把特定的案件让到具体的社会环境 中去考虑。而且,要充分考虑到证据的时间流变。
• 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方法论是矛盾分析的方法,即强调事物的对立统 一性。

证据法第一章

证据法第一章
1、证据法的认识论基础
诉讼活动是一种认识活动,其首要任务在于查明案 件事实真相,因此要受认识规律即认识论的制约—— 主观符合客观,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达到客观真实。
认识论是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之一,但应注意的是, 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在强调人认识能力绝对性的同时, 也承认人认识能力的相对性。 ——人在一定的时空范围内对事物的认识,只能达 到相对真理的程度。
一、认定案件事实离不开证据法
(一)诉讼在本质上是探索过去发生的真相,但是 (二)司法人员并没有亲历案件发生的过程,所以 (三)诉讼只能依靠现有证据还原案件真相,然而 (四)过去未必给现在遗留了足够的“痕迹” (五)证据的运用有其自身的内在规律和外在规则 现代诉讼实行“证据裁判主义”
在“证据裁判主义”下,证据法涉及的问题主要有: 1)哪些材料可以用作证据?
“大家都看见了辛普森沾满鲜血的手, 但法律却不能说已看见”
证据法学
Evidence Law
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 全亮
开 课 说 明
一、本门课程教学由本人负责全年级 二、本门课程总成绩 = 期末卷面(70%) + 平时成绩(25%) &#论、课后作业为依据 五、考勤分以适当出勤率为依据 六、上述若有变动,以学院最新通知为准
特 别 提 示
一、课堂讲授中你有权拒绝听讲,但你的言行不得侵犯 他人听讲利益,如过度地言语、饮食、位移等
二、课堂讨论中你有权保持沉默,但你说的话可能成为 对你期末成绩有利的证据
三、迟到早退者请轻悄进出,就坐起身应避免动静过大 四、课程学习中你有权不到教室,但经常缺席又无正当 理由,万一遇本人抽点,可能对你考勤记录不利
二、证据法的基本模式
(一)英美法系的证据法模式
几乎英美法系的所有国家都有自己的成文证据法与判例 证据法,且当代大多以成文证据法为主。

第九章 证据理论

第九章  证据理论

第九章证据理论第一节证据概述一、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概念:证明案件情况的一切事实。

证据与证据资料之别。

二、诉讼证据与一般证据的区别1.诉讼证据会导致相应法律后果;2.诉讼证据要受法律约束;3.诉讼证据都是已发生、收集、事实;4.诉讼证据要受诉讼期限的限制三、证据的特征:(一)客观性:作为案件证据的客观物质痕迹和主观知觉痕迹,都是案件事实的客观反映。

(二)关联性: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实质性联系。

关联性也须是客观存在的。

要求把两种情况排除在刑事证据体系之外:一是类似行为;二是品格。

英美证据法中的“关联性规则”。

(三)证据的法律性(合法性或许可性)法律性同客观性的关系:法律性保障客观性。

第二节刑事证据的种类第一类物证、书证一、物证概念:指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物品和痕迹。

物证的收集:1、通过勘察现场收集。

2、通过搜查。

3、通过向有关人、单位调查。

4、通过询问、讯问了解物证处所。

二、书证:指用文字、符号、图画等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材料。

收集、判断;与物证的区别。

第二类证人证言一、概念:证人将自己知道的有关案件的事实情况所做的陈述。

证人应说清所知道案情的来源。

二、特点:是对案件情况的客观阐述;受主观、客观的影响。

三、证人资格问题1.凡知道案件情况,有作证能力的人,都可作为证人;2.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3.是当事人以外的人;4.证人具有优先地位;5.证人只能是自然人;6.“见证人”不是证人。

我国证人作证制度“怪现状”:1.证人向警察、检察官作证却不向法庭作证;2.书面证言普遍使用。

证言笔录真实性无保障;3.警察不作证。

质证时往往只有警察能说清证据取得情况。

问题:1.同案人能否互为证人?2.辩护人是否可以作为本案证人?四、证人的权利、义务观点:1.明确规定证人的出庭作证义务和处罚措施;2.增加证人拒绝作证权的规定。

如被告人近亲属;特殊职业人员,律师、神职人员、医生护士等从事特定职业时获得的客户秘密;公务人员等。

第5讲 证据理论基础(1)

第5讲 证据理论基础(1)

2013/10/21
多源测试信息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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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证据理论基础——证据函数
(2) 证据函数 证据是整个证据理论的核心,证据函数又是 描述证据的有力工具。下面将详细介绍证据理论 中几个证据函数的基本概念及相关定理。
基本置信度指派函数;
信任度函数;
似真度函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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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体焦元的集合称为证据的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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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证据理论基础——基本置信度指派函数
基本置信度指派函数的作用 把Θ的任一子集都映射到[0,1]上的一个数m(A): (1)当A由单个元素组成时,m(A)表示对相应命题A的精确 信任度; (2)当 A 2 ,A≠Θ ,且A由多个元素组成时,m(A)也是
释:
概率是指某人在证据的基础上构造出的他对某一命题为真 的信任程度,简称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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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引言 •证据理论基础 •证据理论研究现状 •未来研究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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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源测试信息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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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证据理论基础
证据理论的起源
证 据 理 论 源 于 20 世 纪 60 年 代 美 国 哈 弗 大 学 的 数 学 家 A.P.Dempster利用上、下概率来解决多值映射问题方面的研 究工作。后来他的学生G.Shafer对证据理论做了进一步的发 展和推广完善,引入了信任函数概念,形成了一套利用证据 和组合来处理不确定性推理问题的数学方法。它作为一种不
表一个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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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证据理论基础
证据理论是建立在识别框架基础上的推理模型,其 基本思路如下:

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_以裁判事实的可接受性为中心

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_以裁判事实的可接受性为中心

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以裁判事实的可接受性为中心易延友Ξ内容提要:裁判事实的可接受性是诉讼证明的核心问题,也是证据理论和证据规则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

在当事人主义模式下,裁判结果的可接受性主要来源于程序的正当性;在职权主义模式下,裁判事实的可接受性则更多地来源于裁判事实的“客观性”。

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无法为证明模式的建构提供指导,也难以为证据规则的设立提供合理的解释。

适当借鉴实用主义哲学的合理因素,是重构我国证据法学理论基础的可行途径。

关键词:裁判事实 可接受性 证据法学 理论基础 实用主义引 言我国证据法学中的客观真实论以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为指导,独步学界四十余年。

这一理论认为,发现真实是诉讼中最重要的价值。

笔者并不否认发现真实在诉讼证明中的重要性,但是,笔者认为,裁判事实的可接受性才是诉讼证明的核心问题,也是证据理论和证据规则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

就此而言,发现真实这一价值仅仅具有从属性地位。

所谓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问题,就是如何获得裁判事实的可接受性问题,而不是如何发现真实的问题。

近年来,诉讼法学界对证据法学理论基础的探索可谓方兴未艾,但是学者们在提出各自对证据法学理论基础的看法时却似乎忘记了一个更为根本的问题,那就是:探索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其意义何在?笔者认为,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应当具备两方面的功能:一是为证据立法提供指导,二是为已经存在的证据规则提供合理的解释。

为证据立法提供指导,就是根据从理论中抽象出的原则,确立裁判事实可接受性的适当模式;同时,根据对现行诉讼证明模式的理论分析,指出法律改革的应然方向。

对证据规则提供解释,就是在已经存在的证据法体制下,对证据规则存在的合理性进行说明。

我国目前的证据法学理论,难以起到这两方面的作用。

本文试图通过对裁判事实可接受性的论述,提出重构我国证据法学理论基础的可能路径。

一、诉讼的功能与裁判事实的可接受性功能学派的社会人类学者认为,一切社会制度都是为了满足一定的社会需要而设置的。

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

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

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摘要:证据法学是研究证据规则的学科,它是以诉讼活动为基础并存在于诉讼活动中的,以刑事诉讼为例,刑事诉讼活动是一种认识活动,受认识论的指导,因此,证据法学也是以认识论为其理论基础的。

另一方面,程序正义论也是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只不过认识论与程序正义论处于不同层次而已,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是以认识论为原则,以程序正义论为例外。

一、问题的提出长期以来,我国证据法学都是以认识论为其理论基础的,认为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作为基础指导着证据法学的发展。

但是,近来,有学者提出了不同观点,对认识论的理论基础地位进行质疑,并在21世纪初期展开了对证据法学理论基础的反思。

关于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除了传统观点的认识论之外,目前学界主要有以下几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是价值论,认为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应该从认识论走向价值论,应将其建立在形式理性和程序正义的基础之上;另一种是二元论,即认为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与程序正义理论二者的对立统一是指导我们研究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

与二元论相似,也有学者认为:“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与价值论是不矛盾的,两者存在着内在的联系。

可见,在证据法的理论基础上,价值论应成为认识论的必要补充”。

综观这几种不同观点,可以看到在传统的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作为证据法学的地位受到挑战之后,程序正义作为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得到越来越多的人支持,基本再不存在争议。

所以,要弄清楚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只需要解决这样两个问题:首先,认识论到底是不是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其次,如果认识论是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它与程序正义论之间又是什么关系。

以下详细分析。

二、认识论能否作为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要看认识论是不是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就要从证据法学的概念及一些相关基本问题入手。

首先,关于证据法学的概念,学术界也有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所谓证据法学,应当是对证据规则(有关证据的法律规则)的意义进行探求的学问”,“它的研究领域只能拓展至有关证据规则的哲学原理、历史渊源、社会效果等内容”;也有学者这样定义:“证据法学主要是研究如何在法律上对待收集的证据,是以一系列约束查明案件事实方法的规则为主要研究对象的理论法学,它并不致力于发现事实真相,而是旨在保障合理而正当地发现真相,因此可以归入程序法学的领域”;还有学者将刑事证据法所规范的主体内容具体到“有关证据能力的规则和司法证明的规则”,而将带有程序性意义的证据规则排除在外[6]。

证据法学理论基础之我见

证据法学理论基础之我见

证据法学理论基础之我见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就是作为证据法制、收集证据以及证明等活动以及证据法学研究的理论支持和指导力量。

对于证据立法和证据法实践活动提供支持和指导的理论是多样化的,我们在谈到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的时候,只能择其要者进行阐述,不可能将证据法的理论支持和指导力量一一列举出来,这是我们在谈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必须首先明确的。

我认为,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主要包括认识论和价值论两大部分,作为我国证据法学理论基础的以认识论和法律价值及选择理论为首选。

一、理论基础之一:认识论诉讼活动的主要构成部分是认识活动,对于认识活动,认识论无疑具有理论支持和指导作用。

认识论是哲学的一部分,是“关于人类知识的来源、发展过程,以及认识与实践关系的学说。

”它的任务是研究人类认识的起源与发展,并考察组织异常复杂的认识作用。

其基本问题包括认识的起源问题、认识的确实性问题和认识的本质问题。

对于认识的起源问题,主要有三派:唯理主义者认为认识乃是先天固有的,其起源在于思考;经验主义者认为认识起源于内外之经验;批评主义调和于两说之间,批评主义者认为先天和经验同为知识的源泉。

对于认识的确实性问题。

主要有以下几种流派:独断论是不加验证而独断其真实的观念,信奉者完全信赖感觉与知识的结果,认为世界的事实情况与我们所见的和所想的完全一致。

例如,宗教是独断的,宗教活动人士坚信其所持教义的真确性,即使是超感觉的不可能的经验的对象,也深信不已;哲学上也有一个相当长的时期是独断的,例如柏拉图认为世界的本质是由非物质的观念或者原型组织而成的,等等;怀疑论与独断论相反,极端怀疑认识的可能性,因而不作一切积极的主张。

怀疑论起源于公元前三百年的比罗,当时哲学家所持的见解彼此矛盾,莫衷一是,因此诱发了怀疑论的产生。

到了罗马时代,怀疑论更加盛行,其动机在于寻求精神上的安宁,为达到这一目的而避免卷入学派论战的旋涡当中。

怀疑论的贡献在于,教人们在断案的前提未达到完全时,不要轻易下判断。

第七章 证据与证明 (《刑事诉讼法学(第二版)》PPT课件)

第七章  证据与证明  (《刑事诉讼法学(第二版)》PPT课件)

致谢
二、证据的分类
(一)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二)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三)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 (四)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第三节 证据规则
证据规则是用来规范证据资格,指导和约束证据 的收集、审查判断及证明活动的基本准则。
我国的证据规则体系
一、相关性规则
相关性规则,也称为关联性规则,是指只有与诉讼中的待 证事实具有相关性的证据才允许在审判中提交。
(二)证明责任的承担
1.公诉案件中证明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 2.自诉案件中证明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3.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证明标准 (一)证明标准的内涵
证明标准是指证明主体运用证据证明待证事实所要 达到的法定的程度或者要求。
(二)疑罪从无 疑罪从无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认
1.审前程序中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启动及适用 2.检察机关对非法取证的法律监督 3.审判程序中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启动及适用
(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的证明规则
1.证明对象 2.证明责任 3.证明标准
三、最佳证据规则
最佳证据规则,也称为原始文书规则,它是指在以 书证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时,除非有法定例外情形,必 须提供书证材料的原始件。
定处于真伪不明状态,证据不够确实充分,不足以对指 控犯罪进行确凿的证明,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从而推 定被告人无罪,对被告人作出无罪的处理决定。
四、证明程序
(一)举证 (二)质证 (三)认证 (四)定案
本章思考题
1.证据转化为定案的根据应符合哪些基本要求? 2.试述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对证据制度的指导意义。 3.鉴定意见是“科学的判决”吗?为什么? 4.传来证据与传闻证据是什么关系? 5.试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立法基点及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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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就是识别框架的幂 集2Θ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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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证据理论基础——基本置信度指派函数
基本置信度指派函数的作用 把Θ的任一子集都映射到[0,1]上的一个数m(A):
(1)当A由单个元素组成时,m(A)表示对相应命题A的精确 信任度;
(2)当 A 2 ,A≠Θ,且A由多个元素组成时,m(A)也是 相应命题A的精确信任程度,但却不知道这部分信任度该分给A中 的哪些元素;
则称为弱信任度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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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证据理论基础——信任度函数
例3:同例2,已知: m(φ)=0,m({A1})=0.3,m({A2})=0,m({A3})=0.1 m({A1,A2})=0.2,m({A1,A3})=0.2, m({A2,A3})=0.1,m({A1,A2,A3})=0.1 求.Bel({A1})和Bel({A1,A2})的信任度值. 解:根据题意,可得
mass函数。m(A) 为命题A的基本置信度指派值,表示证
据对A的信任程度,空集φ的基本信任分配值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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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证据理论基础——基本置信度指派函数 基本置信度指派函数相关的几个定义(1)
对于识别框架的任一子集A,只要满足 m(A)>0,则称A为证据的焦元。
证据的焦元和它的基本置信度指派构成的 二元体(A, m(A))称为证据体,证据是由若干证据 体组成。
多源测试信息融合 证据理论基础(1)
万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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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引言 •证据理论基础 •证据理论研究现状 •未来研究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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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引言 •证据理论基础 •证据理论研究现状 •未来研究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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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引言
▪主观贝叶斯理论的缺点:
(1)要求概率(各证据之间)都是独立的; (2)要求先验概率P(Oi)和条件概率P(Dj|Oi); (3)要求统一的识别框架,不能实现不同层
{1,2,L,n}
(2-1)
其中θi为识别框架的一个元素或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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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证据理论基础
(1) 识别框架(续1)
▪集合Θ的选取问题——识别框架的选取
集合Θ的选取依赖于我们的认识水平和知识结构,包含我 们所知道的和想要知道的。当一个命题对应于该识别框架的 一个子集时,称该框架能够识别该命题,否则认为识别框架 是无效的。因此, Θ的选取应当足够的丰富,使我们所考虑 的任何特定的命题集都可以对应于Θ的某一集类R,(Θ,R ) 称为命题空间。当Θ中含有N个元素时,R中最多有2N个子集。 需要说明的是,集合Θ可以为有限集也可以为无限集。本课 程只讨论有限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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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证据理论基础
•例1:
以掷骰子为例,要判断其可能所出现的点数,则识别 框架Θ={1,2,3,4,5,6},而{1}则表示“掷出的点数为1”,则 {2,4,6}表示“掷出的点数为偶数”,{1,2,3,4,5}则表示 “掷出的点数不为6”,即“掷出的点数为1, 2, 3, 4, 5中 的某一个”。由此可见,幂集合中的每一个子集A都代 表一个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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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证据理论基础
(1) 识别框架(续2) 由识别框架中所有子集构成的一个有限集合
称为Θ的幂集合,记作
2 { , { 1 } , { 2 } , L , { 1 ,2 } , { 1 ,3 } , { 1 ,2 ,3 } L , } (2-2 )
其中φ表示空集。 识别框架的任一子集A都对应于一个命题, 一般可描述为“问题的答案在A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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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证据理论基础——信任度函数
信任度函数表示对假设的信任程度的下限估 计。由信任度分配函数的定义容易得到:
Bel() M() 0
Bel() M(B) 1 B
如果对于Θ中的任意两个子集A1,A2,满足:
B e l ( A 1 U A 2 ) B e l ( A 1 ) B e l ( A 2 ) B e l ( A 1 I A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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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证据理论基础
▪证据理论的起源
证 据 理 论 源 于 20 世 纪 60 年 代 美 国 哈 弗 大 学 的 数 学 家 A.P.Dempster 利用上、下概率来解决多值映射问题方面的研 究工作。后来他的学生G.Shafer对证据理论做了进一步的发 展和推广完善,引入了信任函数概念,形成了一套利用证据 和组合来处理不确定性推理问题的数学方法。它作为一种不 确定性推理方法,正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称为(D-S)证 据理论和信任函数理论。
P l(A )m (B )1B el(A )
B A
Pl(A) 表示A为非假的信任程度,A的上限估计,且Bel(A) ≤ Pl(A) ;Bel(Ā) 表示对A为假的信任程度,即对A的怀疑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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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证据理论基础——信任区间
信任区间——定义4:
信任区间表示事件发生的下限估计到上限估计的范围, 即:[Bel(A),Pl(A)]称为命题A的信任区间,Pl(A)-Bel(A) 描述了对A的不确定性,有时也称为不确定区间。
Shafer指出以上三种概率的解释都没有涉及概率推断的构造
特征,因此, Shafer提出了对概率的第四种解释——构造性解 释:
概率是指某人在证据的基础上构造出的他对某一命题为真 的信任程度,简称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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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引言 •证据理论基础 •证据理论研究现状 •未来研究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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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证据理论基础——基本置信度指派函数
基本置信度指派函数相关的几个定义(2)
焦元中所包含识别框架中的元素个数称为该焦元
的基,记作 |A|。
当子集A中只包含一个元素时,即 |A|=1,称为单
元素焦元。当子集A中包含i个元素时,即 |A|=i,称为
i元素焦元。
全体焦元的集合称为证据的核。
复出现事件的客观事实,用试验次数趋于无穷时, 该事件发生的频率的极限来刻划。
个人主义解释:认为概率反映了个人的某种
偏好,它根据某个人在赌博中或其他带有不确定 性结果的事件中所表现出来的行为来推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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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引言
必要性解释:则认为概率是测量一个命题推出另一个命题
程度的量,这个量由两个命题之间的逻辑关系完全决定,与个 人的偏好无任何关系,又称为逻辑主义解释。
模糊理论是处理此问题的有力工具。 认识的不确定性:是由于人们认识水平的局限以及知识缺乏所造成
的。 随机性和模糊性是客观的不确定性,认识的不确定性是主观的不确
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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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引言 ▪ 概率的解释
证据理论出现以前,概率的解释主要有客观 解释,个人主义解释及必要性解释。
客观解释概率:认为概率描述了一个可以重
[0.5,0.5] [0.4,1] [0,0.7] [0.3,0.9]
意义 对命题A一无所知 命题A为假 命题A为真 对命题A的准确信任度为0.5 证据提供对命题A的部分支持度 证据对命题 的部分支持度 证据对命题A的信任区间为0.3-0.9
m(φ)=0,m({A1})=0.3,m({A2})=0,m({A3})=0.1 m({A1,A2})=0.2,m({A1,A3})=0.2, m({A2,A3})=0.1,m({A1,A2,A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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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20 例3
2 证据理论基础——基本置信度指派函数
当A ={A1}时,m(A)=0.3,它表示对命题“答案是大泄漏”的 精确信任度为0.3。
当A ={A1,A2}时,m(A)=0.2,它表示对命题“答案或是大 泄漏,或是小泄漏”的精确信任度为0.2,但却不知道该把这0.2分 给{大泄漏}还是分给{小泄漏}。
当A ={A1,A2,A3}时,m(A)=0.1,它表示不知道该把它如 何分配;它不属于{A1},就属于{A2}或{A3},只是基于现有的知 识,还不知道该如何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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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证据理论基础——信任度函数
定义2:
信任度函数:集合A是识别框架Θ的任一子集,A中全部 子集对应的基本置信度之和称为信任函数Bel(A),即
Bel:2 Θ →[0,1]
Bel(A)M(B)
BA
其中,Bel(A)成为事件A的信任值,它表示证据对A为真的 信任程度;空集的信任值为0。
区间的下限等于直接证据对命题的支持程度,即命
题的信任度;区间的上限等于潜在证据对命题的支持程
度,即命题的似真度。Leabharlann 0BelPl
1
支持区间
信任区间
拒绝区间
证据区间划分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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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证据理论基础——信任区间
•例4:
说说下列信任区间,对命题A表示的实际意 义:
[ Bel(A), Pl(A) ] [0,1] [0,0] [1,1]
(3)当A=Θ时,m(A)是对Θ的各个子集进行信任分配后剩下 的部分,它表示不知道该如何对它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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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证据理论基础——基本置信度指派函数
例2: 泄漏诊断时,设识别框架Θ={A1,A2,A3},A1 表示“发生大泄漏”,A2表示“发生小泄漏”, A3表示无泄漏,基本置信度指派分别为
Bel({A1}) = m({A1}) =0.3
Bel({A1,A2})=m({A1})+m({A2})+m({A1,A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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