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与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标准解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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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卫生监督机构工作规范》
采样步骤: (1)采样前的准备
采样人员应了解采样目的,并做好采样文书、工具、容 器、仪器设备、材料和试剂的准备工作;
工具与容器应保持清洁干燥,需要作微生物检验的,应 预先经灭菌消毒处理;
熟悉仪器设备性能、适用范围和使用方法; 仪器应经过计量检定、点检、校正;
采样时
现场采样必须由2名以上卫生监督员执行。采样前应出示 监督员证,并说明来意及采样依据,告知被采样人所享有 的权利和义务,在被采样者的陪同下进行样品的采集;
一、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医院消毒卫生标准、医 院消毒管理要求以及检查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各 级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采供血机构 按照执行。
消毒对象
1、各类环境空气、物体表面 2、医务人员手 3、医疗器械 4、治疗用水 5、防护用品 6、消毒剂 7、消毒器械 8、疫点(区)消毒
GB 15982-2012 医院消毒卫生标准
样品应在规定时限内送达检验机构,并填写样品送检单 ;
医疗机构卫生监测要求 及评价标准
开展医疗机构卫生监测工作的依据
法律依据:
《消毒管理办法》 (2002年7月1日起实施)
第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 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 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
●低度危险性医疗器材
仅与完整皮肤接触而不与黏膜接触的器材。
如听诊器、血压计袖带等;病床围栏、床面以及床 头柜、被褥疮 ;墙面、地面、痰盂(杯)和便器 等
(宜采用低水平消毒方法,或做清洁处理;遇有病 原微生物污染时,针对所污染病原微生物的种类 选择有效的消毒方法。)
●灭菌
杀灭或清除医疗器材上一切微生物的处理。灭菌的 无菌保证水平应达到10-6。
《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卫生部2012版, 2012-04-05发布 , 2012-08-01正式实施)
医疗机构卫生监测评价依据
《医院消毒卫生标准》 (GB15982-2012代替GB 1995 )
2012.6.29 发布 2012.11.1 实施
15982-
《医院消毒卫生标准》 、范围 、名称术语 、卫生要求 、采样方法
●高度危险性医疗器材
进入正常无菌组织、脉管系统或有无菌体液(如血 液)流过,一旦被微生物污染将导致极高感染危 险的器材。如手术器械、穿刺针、腹腔镜、活检 钳、心脏导管、植入物等。(应采用灭菌方法处 理)
●中度危险性医疗器材
直接或间接接触黏膜的器材。如胃肠道内镜、气管 镜、喉镜、肛表、口表、呼吸机管道、麻醉机管 道、压舌板、肛门直肠压力测量导管。(应达到 中水平消毒以上效果的消毒方法)
第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掌 握消毒知识,并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
第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 疗用品必须达到灭菌要求。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应 当一人一用一灭菌。凡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必须 达到消毒要求。
第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的环境、物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 范、标准和规定。
●高水平消毒
杀灭各种细菌繁殖体、病毒、真菌及其孢子和绝大 多数细菌芽孢的消毒处理。
● 中水平消毒
杀灭除细菌芽孢以外的各种病原微生物的消毒处理 。
●低水平消毒
仅能杀灭细菌繁殖体(分枝杆菌除外)和亲脂性病 毒的消毒处理。
三、卫生要求
各类环境空气、物体表面 Ⅰ:类环境为采用空气洁净技术的诊疗场所,分洁
医疗机构与公共场所
卫生监测要求及评价标准
《全国卫生监督机构工作规范》
现场监督检测、采样工作程序 1、目的
通过对产品、环境的采样、检测,检查管理相对人执行 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掌握产品、环境、作业场所的卫生质 量状况,为实施卫生行政行为、查明卫生安全突发事件原因 以及制订对策措施、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提供依据。 2、采样工作要求
GB50333
医务人员手
卫生手消毒后医务人员手表面的菌落 总数应≤10cfu/cm2。
外科手消毒后医务人员手表面的菌落 总数应≤ 5cfu/cm2。
医疗器械
高度危险性医疗器材应无菌。 中度危险性医疗器材的菌落总数应
净手术部和其他洁净场所。
Ⅱ类环境为非洁净手术部(室);产房;导管室 ;血液病病区、烧伤病区等保护性隔离病区;重 症监护病区;新生儿室等。
Ⅲ类环境为母婴同室;消毒供应中心的检查包装 灭菌区和无菌物品存放区;血液透析中心(室) ;其他普通住院病区等。
IV类环境为普通门(急)诊及其检查、治疗(注 射、换药等)室;感染性疾病科门诊和病区。
源自文库国家标准 √ 行业标准 地方标准
强制性标准√ 企业标准
二、名称术语
消毒产品 纳入卫生部《消毒产品分类目录》, 用于医院消毒的消毒剂、消毒器械和 卫生用品。
医疗器械
用于诊断、治疗、护理、支持、替代 的器械、器具和物品的总称。根据使 用中造成感染的危险程度,分高度危 险性医疗器材、中度危险性医疗器材 和低度危险性医疗器材。
原则:(1)、按照有关规定采集样品 (2)、样品应具有科学性、代表性、客观性 (3)、采样和送检程序应符合有关规定
《全国卫生监督机构工作规范》
样品来源: 经常性卫生监督过程中采集的样品; 卫生许可审核中采集的样品; 开展与卫生监督相关的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研制以及其
他科研工作中采集的样品; 可疑不合格的样品; 可疑受到污染的样品; 追索突发事故原因的样品;
应避免样品受到污染,并遵守被采样人的卫生、安全规 定;
样品保存和送检 要保持样品原来的状态,易变质的样品要冷藏或冷冻; 特殊样品要在现场作相应处理后送检; 盛装样品的容器或包装要牢固,防止破碎; 备查样品应按样品规定的条件进行保存。保存期限为自
检验报告送达生产企业之日起30天。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 样品,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延长保存期限;
第四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 、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 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 ,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相关规范和标准
《医院消毒卫生标准》及附件(GB 15982-2012 代替GB 15982-199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