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集中交易安全管理技术指引(参考W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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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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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模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提高资产管理水平,防范风险,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是指凭委托人授权,以集合资产形式募集资金或者以其他方式汇集(以下简称“募集”)资产,由专业的资产管理人以法定范围内的权利和义务进行有偿管理,为投资者获取资产增值的一项业务。

第三条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循公平、公正、透明、合法的原则。

证券公司应当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纳入公司管理体系中,建立健全业务流程、风险控制措施等内部管理制度。

第四条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根据委托人的需求,合理构建合适的资产配置、风险控制机制,全面考虑投资目标、风险偏好、期限等因素,并根据业务收益率、费用等情况,合理确定运作方式和收费标准。

第五条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依照保密原则,保护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方面的权益。

第六条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第七条证券公司应当通过本办法、产品合同、风险揭示书等途径,向投资者全面、准确、清晰地披露与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有关的信息,避免信息不对称。

第二章业务分类第八条证券公司的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包括下列业务:(一)证券投资基金,包括公募基金、私募基金;(二)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包括集合计划、委托计划等。

第九条证券公司的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按照公募基金、私募基金、集合计划、委托计划等不同业务类型分类管理。

第三章业务流程第十条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流程的各个环节应当设置相应的业务流程,包括募集、投资、运作、风险管理、信息披露、结算等。

第十一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管理制度的要求,严格落实自查制度,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

第四章业务管理第十二条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建立健全制度,明确管理权限、审批流程、决策程序。

中国证券业协会培训测试题答案

中国证券业协会培训测试题答案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解读1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申请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开发行的股份应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以上。

A 5% B15% C20% D10%2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上市公司的股票价格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的,属于异常波动。

A正负30% B正负10% C正负20%D正负15%3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上市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外)达到交易标的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粘附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粘附经审计(),应当及时披露。

A净利润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B净利润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C净利润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D净利润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4,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上市公司最近两年连续亏损,其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告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审计结果表明公司继续亏损,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

A终止其股票上市B暂停其股票上市C对该公司高管人员公开谴责D对该公司股票交易实行特别处理5.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建立()的信息披露理念。

A 适时披露B自愿披露C及时披露D强制披露6A上市公司于2008年1月,披露业绩快报预计2007年度净利润为500万元,公司2007年年报显示净利润为250万元。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A公司()。

A披露业绩快报更正公告并说明原因B及时披露定期报告并说明原因C披露相关定期报告的同时,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进行道歉,说明公司内部责任人的认定情况D无需另行披露7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交易所规定,证券交易所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多选)惩戒。

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操作指引

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操作指引

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操作指引一、引言证券公司作为金融机构,通过自身的专业知识和资源优势,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

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是证券公司资产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针对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提出适用操作指引,以帮助公司更好地开展相关业务。

二、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概述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形式,对客户的资产进行统一管理和运作。

该业务具有规模大、灵活性高、风险分散等特点,能够提供多样化的资产配置和投资策略,满足客户的不同需求。

三、适用操作指引1. 业务准入证券公司在开展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前,应满足以下条件:- 具备相应的资产管理业务资质;- 具备良好的信用状况和声誉;- 具备专业的资产管理人员和风控团队。

2. 产品设计在设计大集合资产管理产品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客户需求:根据不同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收益预期,设计不同类型的产品;- 投资策略:制定明确的投资策略,包括资产配置比例、行业选择、风险控制等;- 产品结构:设计合理的产品结构,包括基金份额、赎回规则、费用结构等。

3. 风险控制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涉及的风险较多,风险控制是关键:- 风险评估:对投资标的进行全面评估,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 风险分散:通过资产配置和投资组合的多样化,降低整体风险;- 风险监控:建立有效的风险监控系统,及时发现和应对风险事件。

4. 投资运作在进行大集合资产管理投资运作时,需注意以下事项:- 严格执行投资决策:按照事先确定的投资策略和流程进行投资操作,确保投资决策的执行力;- 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根据市场情况和投资目标的变化,适时调整投资组合,实现风险控制和收益优化;- 定期报告披露:根据监管要求和客户需求,定期向客户报告投资运作情况,保持透明度和沟通。

5. 客户服务在开展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时,客户服务至关重要:- 客户需求了解:与客户保持密切的沟通和联系,了解客户的需求和意见,提供个性化的服务;- 产品宣传和推介:通过适当的渠道和方式,向客户宣传和推介大集合资产管理产品,提高客户认知度和接受度;- 投资者教育:通过举办投资者教育活动、提供投资知识和工具,提高客户的投资意识和风险认知。

漳州电大2020年公共课考试答案

漳州电大2020年公共课考试答案

一、单选题我的答案:A 二、多选题我的答案:ABC三、判断题12001年,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协调小组办公室发布的《关于做好重要信息系统灾难备份工作的通知》,提出需要提高抵御灾难和重大事故的能力,确保重要信息系统的数据安全和作业连续性。

我的答案:×2密码学虽然只是信息安全技术的—部分,但却是信息安全技术的核心内容。

我的答案:√3备份策略目的是在设备发生故障或发生其他威胁数据安全的灾害时保护数据,将数据遭受破坏的程度降到最低。

我的答案:×4《移动环境下云计算安全技术研究》由中国移动牵头,针对移动环境中云计算面临的关键安全问题进行详细分析和研究。

( )我的答案:√5隐私权是一种基本人格权利。

我的答案:√6有些架构也将应用层进一步细分为处理层和应用层,形成包含四个逻辑层的物联网安全架构。

( )我的答案:√7网上金融交易是指用户通过因特网完成各种网络金融服务和网络电子商务支付。

( )我的答案:√8在我国现有的互联网管理实践中,对管理作了扩大理解,基本将“管理”与“治理”作同义词用。

我的答案:√9通常,网络账号、电子邮箱、手机号码等信息具有很高的身份认可度,一旦攻击者冒充用户发布非法、恶意、诈骗类消息,用户的朋友往往会相信消息的真实性。

我的答案:√10从信息论角度来看,信息是载体,系统是内涵。

我的答案:×11隐私信息是一种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有关,当事人不愿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个人信息。

我的答案:×12防火墙体系结构主要包括屏蔽主机网关和屏蔽子网两个部分。

我的答案:×13黑白名单过滤主要针对邮件标题、邮件附件文件名和邮件附件大小等选项设定关键值。

( )我的答案:×14大数据是指大小超出常规数据库软件工具收集、存储、管理和分析能力的数据集。

我的答案:√1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的《信息安全技术互联网交互式服务安全保护要求》(GA 1277—2015)强制性标准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证券公司证券营业部信息技术指引 .doc

证券公司证券营业部信息技术指引 .doc

证券公司证券营业部信息技术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证券公司证券营业部信息技术管理,防范技术风险,保障证券市场平稳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规章和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证券公司应全面负责证券营业部信息技术管理,统一制定证券营业部信息技术建设、运维、安全等管理制度,并督促证券营业部有效执行。

第三条证券公司应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性等原则,统一规划和建设证券营业部的信息系统。

第四条根据证券营业部是否提供现场交易服务和是否部署与现场交易服务相关的信息系统,证券营业部的信息系统建设模式可以分为:A型模式:在营业场所内部署与现场交易服务相关的信息系统为客户提供现场交易服务。

采用该类型信息系统建设模式的证券营业部,在本指引中简称为A型证券营业部。

部署证券公司网上交易站点的证券营业部,或作为其他证券营业部网络通信汇聚节点且所连接的证券营业部中提供现场交易的证券营业部,视同为A型证券营业部。

B型模式:在营业场所内未部署与现场交易服务相关的信息系统,但依托公司总部或其他证券营业部的信息系统为客户提供现场交易服务。

采用该类型信息系统建设模式的证券营业部,在本指引中简称为B型证券营业部。

C型模式:在营业场所内未部署与现场交易服务相关的信息系统且不提供现场交易服务。

采用该类型信息系统建设模式的证券营业部,在本指引中简称为C型证券营业部。

证券公司可根据自身状况和业务发展需要,自主选择证券营业部信息系统建设模式。

第二章系统建设第五条 A型证券营业部应设机房。

B型和C型证券营业部可不设机房,但网络及通信等设备应集中放置和管理。

第六条机房选址应满足如下要求:(一)选择具备可靠供电的场所;(二)远离强震源、强磁场源和强噪声源,远离电磁干扰源或实施有效电磁干扰防护;(三)远离产生粉尘、油烟、有害气体以及具有腐蚀性、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厂、仓库等场所;(四)符合当地抗震强度要求;(五)符合当地消防主管部门的消防安全要求;(六)尽量避免低洼地带。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总部集中交易室管理制度模版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总部集中交易室管理制度模版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总部集中交易室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客户资产规范运作,有效控制投资交易风险,维护公平交易的原则,提高交易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资产管理业务遵行投资决策与交易执行相分离原则,实行集中交易制度。

投资主办人的所有交易行为必须在集中交易室进行,交易员独立于各投资主办人,向交易主管负责。

第三条不同的证券资产管理账户之间以及资产管理账户与公司自营账户之间不得发生交易。

第四条本管理办法中所称的“交易”,包括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保证收益及保本浮动收益商业银行理财计划、信托计划以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品种的买卖。

第五条集中交易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业务制度》等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

公司资产管理业务集中交易的原则是:(一)交易管理原则。

以“公平、公正”为原则,对不同投资组合的交易实行“统一交易、统一管理”,通过建立和完善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投资组合享有公平的交易执行机会。

所谓不同投资组合是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组合、定向客户资产管理组合、企业年金、社保组合等。

(二)交易执行原则。

集中交易室交易主管在接受投资主办人员的指令后,对指令合法性和合规性进行检查后分发给交易员,交易员在执行交易过程中依法依规及时、迅速、准确地执行投资主办人的指令。

在执行过程中体现“准确和最优”原则。

准确是指交易员必须按交易指令所规定的证券种类、数量、价格、时间进行交易;最优是指交易员在交易过程中要通过自己的专业判断,在交易指令允许的条件下选择最优的时机和价格进行交易,以最佳成本完成交易。

(三)交易监督原则。

场内交易采取系统交易控制为主,交易员实时监督为辅;场外交易实施场外交易审批流程。

以实现投资管理流程中的防火墙职能。

(四)集中交易活动过程中的公司员工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度的规定,拥有良好的职业操守,禁止从事任何损害公司、委托人利益或为自己或他人牟取利益的活动。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总部集中交易室管理制度模版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总部集中交易室管理制度模版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总部集中交易室管理制度模版XXX集中交易室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客户资产的运作,有效控制投资交易风险,维护公平交易原则,提高交易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资产管理业务遵循投资决策与交易执行相分离原则,实行集中交易制度。

投资主办人的所有交易行为必须在集中交易室进行,交易员独立于各投资主办人,向交易主管负责。

不同的证券资产管理账户之间以及资产管理账户与公司自营账户之间不得发生交易。

本管理办法中所称的“交易”包括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保证收益及保本浮动收益商业银行理财计划、信托计划以及经XXX认可的其他品种的买卖。

集中交易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业务制度》等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

公司资产管理业务集中交易的原则是:1.交易管理原则。

以“公平、公正”为原则,对不同投资组合的交易实行“统一交易、统一管理”,通过建立和完善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投资组合享有公平的交易执行机会。

不同投资组合包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组合、定向客户资产管理组合、企业年金、社保组合等。

2.交易执行原则。

集中交易室交易主管在接受投资主办人员的指令后,对指令合法性和合规性进行检查后分发给交易员,交易员在执行交易过程中依法依规及时、迅速、准确地执行投资主办人的指令。

在执行过程中体现“准确和最优”原则。

准确是指交易员必须按交易指令所规定的证券种类、数量、价格、时间进行交易;最优是指交易员在交易过程中要通过自己的专业判断,在交易指令允许的条件下选择最优的时机和价格进行交易,以最佳成本完成交易。

3.交易监督原则。

场内交易采取系统交易控制为主,交易员实时监督为辅;场外交易实施场外交易审批流程,以实现投资管理流程中的防火墙职能。

4.集中交易活动过程中的公司员工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度的规定,拥有良好的职业操守,禁止从事任何损害公司、委托人利益或为自己或他人牟取利益的活动。

交易所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交易所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交易所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交易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交易所安全管理工作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安全责任制度,确保交易所安全、稳定、高效运行。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交易所全体员工、工作人员、客户及其他相关人员。

二、安全责任第四条交易所设立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全交易所安全管理工作,对安全责任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交易所法定代表人为交易所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决策和协调。

第六条交易所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部门安全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第七条交易所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履行安全职责,确保交易安全。

三、安全管理制度第八条交易所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技能。

(二)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三)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发生安全事故时,及时报告、调查和处理,并按规定上报。

(四)应急预案制度:制定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五)安全设施管理制度:对安全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更新,确保其正常运行。

(六)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确保消防安全。

(七)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网络安全管理,防止网络攻击、数据泄露等事件发生。

四、安全措施第九条交易所应采取以下安全措施:(一)加强门禁管理,严格控制人员进出。

(二)设置监控设备,对交易场所、办公区域进行监控。

(三)加强防火、防盗、防抢、防破坏等安全防范措施。

(四)对重要设施和设备进行定期维护、检修,确保其正常运行。

(五)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

五、监督与考核第十条交易所安全管理部门对各部门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证券行业经营管理作业指导书

证券行业经营管理作业指导书

证券行业经营管理作业指导书第1章证券行业概述 (3)1.1 证券市场的基本功能 (3)1.2 证券行业的法律法规体系 (3)1.3 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及组织架构 (4)第2章证券公司经营管理理念 (4)2.1 经营管理目标与原则 (4)2.1.1 经营管理目标 (4)2.1.2 经营管理原则 (4)2.2 企业文化与核心竞争力 (5)2.2.1 企业文化 (5)2.2.2 核心竞争力 (5)2.3 创新与风险管理 (5)2.3.1 创新能力 (5)2.3.2 风险管理 (5)第3章证券公司组织结构与人力资源配置 (6)3.1 组织结构设计原则 (6)3.2 岗位职责与权限划分 (6)3.3 人力资源战略与招聘选拔 (6)第4章资本市场业务管理 (7)4.1 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 (7)4.1.1 股票发行 (7)4.1.2 股票承销 (7)4.2 股票交易与投资业务 (7)4.2.1 股票交易 (7)4.2.2 股票投资 (8)4.3 债券、基金及其他金融产品业务 (8)4.3.1 债券业务 (8)4.3.2 基金业务 (8)4.3.3 其他金融产品业务 (8)第5章证券经纪业务管理 (8)5.1 客户开发与维护 (8)5.1.1 客户开发 (8)5.1.2 客户维护 (8)5.2 证券交易委托与执行 (9)5.2.1 交易委托 (9)5.2.2 交易执行 (9)5.3 证券经纪业务风险控制 (9)5.3.1 风险识别 (9)5.3.2 风险控制 (9)第6章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管理 (9)6.1 投资咨询业务范围与要求 (9)6.1.2 业务要求 (10)6.2 投资顾问与分析师的角色定位 (10)6.2.1 投资顾问 (10)6.2.2 分析师 (10)6.3 投资决策与研究报告 (10)6.3.1 投资决策 (10)6.3.2 研究报告 (11)第7章资产管理业务管理 (11)7.1 资产管理产品设计与运作 (11)7.1.1 产品设计原则 (11)7.1.2 产品类型及结构 (11)7.1.3 产品运作流程 (11)7.2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12)7.2.1 投资者分类 (12)7.2.2 投资者风险评估 (12)7.2.3 产品匹配与销售 (12)7.3 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控制 (12)7.3.1 风险管理原则 (12)7.3.2 风险管理组织架构 (12)7.3.3 风险管理制度与流程 (12)7.3.4 风险控制措施 (12)7.3.5 风险评估与报告 (12)第8章证券信用业务管理 (12)8.1 信用交易业务模式及风险 (12)8.1.1 业务模式 (13)8.1.2 风险 (13)8.2 信用账户管理与风险控制 (13)8.2.1 信用账户管理 (13)8.2.2 风险控制 (13)8.3 信用评级与授信管理 (13)8.3.1 信用评级 (13)8.3.2 授信管理 (13)8.3.3 信用评级与授信管理的关联 (13)第9章信息技术与内部控制 (13)9.1 信息系统建设与运维 (13)9.1.1 系统规划与设计 (13)9.1.2 系统开发与实施 (14)9.1.3 系统运维与管理 (14)9.1.4 技术创新与研发 (14)9.2 信息安全与数据保护 (14)9.2.1 信息安全策略 (14)9.2.2 信息安全防护 (14)9.2.3 数据保护与隐私权 (14)9.3 内部控制与合规管理 (14)9.3.1 内部控制制度 (14)9.3.2 内部控制执行 (15)9.3.3 合规管理 (15)9.3.4 内部审计与监督 (15)第10章证券公司经营业绩评价与监管 (15)10.1 经营业绩评价指标与方法 (15)10.1.1 财务指标 (15)10.1.2 业务指标 (15)10.1.3 风险控制指标 (15)10.2 证券公司分类监管制度 (16)10.2.1 分类标准 (16)10.2.2 监管措施 (16)10.2.3 动态调整 (16)10.3 自律组织与行业规范建设 (16)10.3.1 自律组织 (16)10.3.2 行业规范建设 (16)第1章证券行业概述1.1 证券市场的基本功能证券市场作为现代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功能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融资功能:为企业提供直接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融资效率。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集中交易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集中交易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集中交易接入报备技术指引为规范本所会员集中交易的接入管理,有效控制风险,保障证券行业集中交易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根据《证券公司集中交易安全管理技术指引》制定本指引。

一、本指引所指的“会员集中交易”是指以集中的网络与信息系统为技术支撑、对证券公司各类需要通过委托、清算、交收才能完成的相关业务实行由证券公司总部直接管理的运营模式。

二、已开始实行集中交易的会员,当其下属20%以上营业部实行集中交易后,均应按照本指引向本所提出集中交易接入备案申请,完成接入备案程序。

三、会员应根据集中交易进展状况参加相应的技术系统测试,申请时须按本所规定向本所会员部报送相关申请材料及测试结果(见附件)。

在会员完成接入备案程序后,由会员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四、实行集中交易的会员承诺其集中交易系统达到《证券公司集中交易安全管理技术指引》规定的各项要求和本所相关规定的各项要求,保证其技术系统的可靠性、稳定性和安全性。

五、实行集中交易的会员应当按照本所交易数据接口规范的要求,保证其总部电脑主机系统与本所交易系统之间准确、高效的数据传送;保证其总部电脑主机系统与参与集中交易的各营业部之间准确、高效的数据传送。

六、会员集中交易系统出现异常情况,导致其主机系统与交易所系统之间出现订单申报、成交回报接收、实时行情接收等故障时,应当立即将有关情况和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报告本所。

异常情况消除后,应当及时通知本所。

七、目前已经实行或部分实行集中交易接入,但不符合本所集中交易接入报备程序的会员,应当尽快进行整改并补办相关申请手续。

八、实行集中报盘的会员应当每年对其集中交易系统进行例行安全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本所和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会员提交的集中交易年检资料包括《集中交易安全评估报告》和其它本所要求的资料。

九、实行集中交易的会员应当安排相关业务及技术人员参加本所组织的集中交易业务相关培训。

十、对已在本所完成报备程序的会员,所填信息如有变更,应当及时重新报备本所。

证券公司集中交易安全管理技术指引

证券公司集中交易安全管理技术指引

证券公司集中交易安全经管技术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指导证券公司集中交易系统的建设和经管,提高证券公司内控水平,有效控制风险,促进规范化与规范化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经管办法》、《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券公司信息技术经管规范》(JR/T 0023—2004)和《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经管暂行办法》制定本技术指引。

第二条本技术指引所指证券公司集中交易是指以集中的网络与信息系统为技术支撑的、对证券公司各类需要通过委托、清算、交收才能完成的相关业务实行由证券公司总部直接经管的运营模式。

第三条集中交易系统应具备如下技术特征:1. 客户数据集中化:证券公司所有客户的客户资料数据及交易数据全部保存在集中交易系统中,分支机构可不再保留客户资料数据及实时的交易数据;2. 委托处理集中化:客户委托过程中,合法性校验(身份认证、资金证券校验等)、资金证券变动、订单申报、成交回报处理均由集中交易系统集中完成;根据业务量的需要,可采用多节点分布计算;根据业务属性的不同,业务处理可以由不同的主机完成;3. 清算、交收处理集中化:由证券公司集中统一实施盘后清算及交收的处理;4. 权限经管集中化:集中交易系统中的所有权限(如经纪业务权限、清算权限、系统经管权限、日常操作权限和系统维护权限等)均实行集中经管、统一授权;5. 运行经管集中化:对集中交易系统的运维工作实行集中统一经管,并配置相应的集中监控处理工具;第四条集中交易是一个完整的集中经管体系,应包含集中的授权经管、客户经管、业务经管、运营经管、技术经管以及风险经管等。

第五条对集中交易安全经管的评价,将纳入证券公司内控能力的评估,并作为证券公司相关业务资格评定的前置条件。

第二章经管组织体系第六条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对集中交易统一经管的组织体系和配套的业务体系,业务与技术有机结合,相互支持。

第七条证券公司应设立总工程师岗位,总工程师负责集中交易系统建设工程的规划、论证、实施以及其它与集中交易相关的业务需求设计、系统开发、运营经管、技术审计、安全保障等工作的经管与组织协调。

证券公司的不相容岗位

证券公司的不相容岗位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提出了企业内部控制的最基本原则之一“不相容职务分离”,或者理解为岗位制约,不相容给岗位分离。

巴林银行事件的主角尼克•里森能够得逞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其既是首席交易员,又负责其交易的清算工作。

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规定“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要求企业全面系统地分析、梳理业务流程中所涉及的不相容职务,实施相应的分离措施,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对于哪些岗位与哪些岗位分离言语不详。

就证券行业,我研究了一些监管要求,对哪些岗位应分离进行了梳理,供读者参考。

相对于《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监机构字[2003]260号)就实际从事工作内容出发,规定哪些工作应由不同人员处理。

如第七条证券公司内部控制应当贯彻健全、合理、制衡、独立的原则,确保内部控制有效。

(三)制衡性:证券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前台业务运作与后台管理支持适当分离。

第十三条证券公司应建立清晰合理的组织结构,依据所处环境和自身经营特点设立严密有效的三道业务监控防线:(二)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制衡、监督的第二道防线。

不同部门应有明确的职责分工,不相容职务应适当分离。

第二十条证券公司应大力加强自有资金和客户资金的风险控制,建立自有资金运用的决策、审核、批准、监控相分离的管理体系,加强资金额度控制和资金使用的日常监控,对资金异常变动和大额资金存取等行为重点监控。

第二十三条证券公司应按照专人管理、相互牵制、适当审批、严格登记的原则,加强对合同、票据、印章、密押等的管理。

重要合同和票据应有连号控制、作废控制、空白凭证控制以及领用登记控制等专门措施。

证券公司公章、合同专用章、业务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电子印签等的保管、审批、使用等应适当分离、相互牵制。

第三十二条证券公司对开户、资金存取及划转、接受委托、清算交割等重要岗位应适当分离,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严格分开运作、分开管理。

证券公司_业务安全管理制度

证券公司_业务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证券公司业务安全,防范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证券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业务安全管理制度内容1. 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制度(1)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制度,确保信息系统稳定、安全运行。

(2)信息系统应具备访问控制、身份认证、审计跟踪、数据加密等功能。

(3)证券公司应定期对信息系统进行安全评估,及时修复安全漏洞。

2. 证券自营业务内部控制制度(1)证券公司应建立防火墙制度,确保自营业务与经纪业务、资产管理业务等相互隔离。

(2)证券公司应建立独立的实时监控系统,全方位监控自营业务的风险。

(3)证券公司应建立完善的投资决策和投资操作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合规性。

3. 证券经纪业务内部控制制度(1)证券公司应加强自营账户的集中管理和访问权限控制,防止内幕交易。

(2)证券公司应建立客户交易资金管理制度,确保客户资金安全。

(3)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风险监控缺陷的纠正与处理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风险。

4. 证券投资银行业务内部控制制度(1)证券公司应建立投资银行业务项目管理制度,确保项目合规、高效。

(2)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投资银行业务信息披露制度,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3)证券公司应加强对投资银行业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强化风险控制意识。

5. 柜台交易业务内部控制制度(1)证券公司应遵守《证券公司柜台交易业务规范》,规范柜台交易行为。

(2)证券公司应建立柜台交易管理制度,明确交易产品和投资者的选择、交易决策与执行、登记结算、信息披露等事项。

(3)证券公司应加强对柜台交易业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强化风险控制意识。

6. 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控制制度(1)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控制机制,防范风险。

(2)证券公司应健全业务隔离制度,确保融资融券业务与其他业务相互分离。

(3)证券公司应建立融资融券业务的决策与授权体系,确保决策科学、合规。

交易所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交易所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交易所的安全生产,保障交易参与者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交易市场的稳定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交易所所有员工、交易参与者以及与交易所业务相关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交易所安全生产工作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全员参与、全程管理、全面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交易所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负责交易所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安委会下设安全生产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办”),负责具体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交易所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应设立安全生产小组,负责本部门、本分支机构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七条各级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具体负责本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八条交易所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职责。

第九条交易所总经理(法定代表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全交易所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条交易所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十一条交易所员工应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第四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十二条交易所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二)安全操作规程;(三)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四)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五)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六)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七)应急预案。

第十三条交易所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四条交易所应加强安全设施设备的管理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交易所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六条交易所应建立健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对发生的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第五章应急管理第十七条交易所应制定应急预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应急预案的编制和修订;(二)应急组织机构的设置和职责;(三)应急物资的储备和管理;(四)应急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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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集中交易安全管理技术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指导证券公司集中交易系统的建设和管理,提高证券公司内控水平,有效控制风险,促进规范化与标准化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券公司信息技术管理规范》(JR/T 0023—2004)和《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技术指引。

第二条本技术指引所指证券公司集中交易是指以集中的网络与信息系统为技术支撑的、对证券公司各类需要通过委托、清算、交收才能完成的相关业务实行由证券公司总部直接管理的运营模式。

第三条集中交易系统应具备如下技术特征:1. 客户数据集中化:证券公司所有客户的客户资料数据及交易数据全部保存在集中交易系统中,分支机构可不再保留客户资料数据及实时的交易数据;2. 委托处理集中化:客户委托过程中,合法性校验(身份认证、资金证券校验等)、资金证券变动、订单申报、成交回报处理均由集中交易系统集中完成;根据业务量的需要,可采用多节点分布计算;根据业务属性的不同,业务处理可以由不同的主机完成;3. 清算、交收处理集中化:由证券公司集中统一实施盘后清算及交收的处理;4. 权限管理集中化:集中交易系统中的所有权限(如经纪业务权限、清算权限、系统管理权限、日常操作权限和系统维护权限等)均实行集中管理、统一授权;5. 运行管理集中化:对集中交易系统的运维工作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并配置相应的集中监控处理工具;第四条集中交易是一个完整的集中管理体系,应包含集中的授权管理、客户管理、业务管理、运营管理、技术管理以及风险管理等。

第五条对集中交易安全管理的评价,将纳入证券公司内控能力的评估,并作为证券公司相关业务资格评定的前置条件。

第二章管理组织体系第六条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对集中交易统一管理的组织体系和配套的业务体系,业务与技术有机结合,相互支持。

第七条证券公司应设立总工程师岗位,总工程师负责集中交易系统建设项目的规划、论证、实施以及其它与集中交易相关的业务需求设计、系统开发、运营管理、技术审计、安全保障等工作的管理与组织协调。

第八条证券公司应实现技术开发与运营管理之间的相互隔离。

第九条技术开发部门负责集中交易技术系统的开发和维护,其职责包括集中交易系统的设计、开发、集成并根据业务需求进行系统变更和技术支持。

第十条运营管理部门负责集中交易的具体操作,其职责包括:1.负责集中交易系统的测试、上线、操作、监控;2.负责操作岗位人员的操作权限的设定和变更;3.负责业务参数的设定和变更;4.负责对授权业务实施逐级审批;5.负责制定业务连续性计划(BCP,以下简称应急预案)和灾难恢复计划(DRP,以下简称应急计划)并组织演练,在发生突发事故时作为应急指挥中心实施应急预案和应急计划。

第十一条证券公司内部稽核部门应对集中交易系统及其安全管理进行合规性审核、技术审计及定期风险评估。

第十二条证券公司应实现集中交易业务运作与技术支持之间的相互隔离,电脑人员、会计人员之间及与其它业务人员之间职责不得相互交叉。

第十三条开展集中交易的证券公司应实现前台业务操作、中台业务管理以及后台业务支持三者之间的隔离。

第十四条对各重要岗位的人员上岗要有相应的资质要求和必要的上岗培训,对重要岗位人员建立轮岗制度和定期培训制度。

第三章机房和运行环境第十五条实施集中交易的证券公司应建设相应的中心机房。

对于将中心机房外包的证券公司,外包机房视为其中心机房。

第十六条机房建设、机房环境、供电系统等应符合《证券公司信息技术管理规范》(JR/T 0023—2004)第五章“机房与设备管理”的相关要求,机房等级应达到《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B类以上(含B类)。

第十七条中心机房监控应达到以下要求:1. 机房进出口和重要通道应安装监视系统和门禁系统;监视资料应完备、清晰,妥善存放,便于检查且保存足够长的时间;2. 安装环境监控系统和设备监控系统,对环境和设备的异常情况及时报警。

第十八条中心机房管理应达到以下要求:1. 建立人员和设备的进出管理制度;2. 实施7x24小时安全保卫值班;3. 建立机房设备管理制度,并根据设备的运行状况定期对其进行更新和保养,提高设备的可靠性,降低故障隐患;4. 机房供电系统由专人负责管理,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5. 对机房的照明、空调、防火、门禁等机房环境系统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6. 严禁易燃、易爆、强磁及其它与机房工作无关的物品进入机房。

第四章网络和通信第十九条用于集中交易系统的核心网络是公司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做好统一规划。

对于核心网络的建设应遵循高可靠性、高安全性、高性能、可扩展性、可管理性、标准化等原则。

第二十条核心网络的建设应达到以下要求:1. 网络承建集成商应具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二级以上(含二级)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

2. 网络设备的性能和通信带宽应保证满足业务需求;3. 网络不应存在单点故障,其交换机、路由器和防火墙应有热备份;4. 针对不同业务或应用应采取适当技术手段(如交易网段和非交易网段应实现物理隔离),以提高网络安全性;5. 与互联网、外联单位的连接应采用可靠的技术隔离手段(如防火墙、安全网关等),以确保网络的安全。

第二十一条核心网络的管理应达到以下要求:1. 建立健全网络管理制度,采用统一的网络管理策略;2. 设置专职、双岗网络管理员,实行网络分级管理;网络管理员应具备相应的素质和技能,持有相应的资格证书;3. 配备网管系统,对网络进行监控、管理和维护,重要网络设备开启日志和审计功能;4. 建立完整的网络技术文档,定期对网络设备和线路进行巡检和维护,详细记录网络故障处理过程。

第二十二条核心网络的安全应达到以下要求:1. 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体系,统一制定网络安全策略,网络安全策略遵循技术保护和管理保护相结合的原则;2. 应设置专门的安全管理岗位,配备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3. 利用成熟的网络安全技术,防止非法访问、攻击和破坏计算机网络等活动;4. 所有可配置的网络设备按最小安全访问原则设置访问控制权限,关闭不必要的端口及服务,妥善保管和定期更换网络设备的远程访问口令;5. 对于来自互联网的访问采用可靠的身份认证、访问控制和安全审计措施,防止非法接入和非法访问;6. 建立完善的计算机病毒防范制度:(1)设置专人负责计算机病毒防范工作,统一组织和实施网络的计算机病毒防范工作;(2)建立计算机病毒预警机制,严格执行病毒检测及报告措施;(3)应安装经国家安全部门认证的正版网络防病毒软件;(4)应及时更新防病毒软件版本、杀毒引擎和病毒库;(5)建立病毒监控中心,对网络内计算机感染病毒的情况进行监控。

7. 定期对网络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并记录存档。

第二十三条集中交易通信系统应达到以下要求:1. 中心机房与交易所的通信连接应做到地面线路和卫星通信相互备份,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通信连接应有备份线路;2. 公司中心机房和各分支机构之间应建立多条、不同运营商、不同介质的通信通道(如DDN、帧中继、卫星等),保证业务的连续性;3. 网上委托系统应根据网上委托有关办法的规定接入互联网;4. 公司应与电信运营商和设备供应商签订服务协议,做到定期检修、发现故障及时响应。

第五章系统建设第二十四条集中交易系统建设总体上至少应达到如下要求:1.项目管理过程应符合国家有关法规规定;2.系统功能应符合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证券市场的业务规则和证券公司的内控要求;3.核心部分与外围系统之间的接口定义应清晰明确、整体技术架构及数据库结构设计应便于维护;4.应按照99.99%可用性和7x24小时连续性指标对集中交易系统进行整体设计;5.系统最大处理能力应达到日常实际处理量的5倍以上;6.应建立灾难备份系统,主备系统实际切换时间应少于60分钟,灾备系统处理能力应不低于主用系统处理能力的50%,通信线路应分别接入主备系统。

有条件时可采用主、备系统处理能力相同、轮换交替使用的双系统模式;7.应配备独立的测试系统,并与交易所测试系统联网,实现完整的交易测试环境。

测试系统应具有与主用系统相同的技术架构,物理上应具有与主用系统完全独立的通讯、主机及操控系统;8.安全等级应达到《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划分准则》(GB17859-1999)三级以上(含三级)。

第二十五条集中交易系统系统软件的选用和管理应符合《证券公司信息技术管理规范》(JR/T 0023—2004)第七章7.1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集中交易系统应用软件的开发应符合《证券公司信息技术管理规范》(JR/T 0023—2004)第七章7.3的要求,并达到:1. 在系统总体设计时同步进行安全保密设计,利用成熟的安全技术确保数据的保密性、完整性、可用性和可控性,对重要数据在采集、传输、使用和存储过程中进行加密,使用经国家密码管理机构认可的加密产品和加密算法;2. 重要环节应采取冗余备份措施,如报盘系统、重要的数据库服务器和中间件服务器等。

第二十七条集中交易系统的性能和功能应达到以下要求:1. 在系统构架和功能上,保证客户端操作与数据库服务端的物理无关性;2. 具有完备的操作日志和错误报告;3. 业务数据在通信网络上以加密方式传输;4、客户口令等关键数据不得以明码存放;5. 防止异常中断后非法进入系统;6. 能防止强力试探口令,并具有超时自动锁定功能;7. 具有防止数据的重发攻击、篡改和伪造等功能;8. 建立工作站点与功能操作相关联的全面安全控制机制;9. 保证系统的可扩展性与可维护性;10. 具有动态加载、卸载功能,具有实现系统不停机维护的能力;11. 提供系统运行状态监控模块;12. 提供数据接口,满足稽核、审计及技术监控等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证券公司集中交易系统建设过程中,应实行第三方项目监理和项目审计。

在系统交付使用前,应组织公司相关部门进行项目验收。

第二十九条集中交易系统的功能设计与技术实现要最大限度地符合规范化业务发展的实际需求,禁止对违规业务功能的设计与实现。

对集中交易系统中的前瞻性功能,若确需做技术模拟和前期准备的,证券公司应建立和实施严格的内部审批程序,技术上须具备禁止启用手段,并由内部稽核部门实行严密监控。

第六章运行管理第三十条应建立集中交易运营管理组织,负责集中交易系统的运行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设置专职的应用管理员、系统管理员、网络管理员、数据管理员和安全专员,分别负责集中交易系统的应用管理、系统管理、网络管理、数据管理和安全管理。

第三十二条集中交易系统安全管理应达到以下要求:1.在系统构架上支持前台操作与后台数据的分离;2.在系统管理和业务操作的各层面建立相应的操作权限制约机制:(1)实行权限集中管理,统一授权;(2)在权限体系中支持前台业务操作、中台业务管理与后台业务支持的分离;3.帐户和口令专人专用,加强对缺省帐户和口令的管理;4.禁止为客户设置统一的、有规律的、易猜测的初始口令;5.所设置的管理员口令应具有足够的强度,由字母、数字、特殊字符等混合组成,并定期更换;6.数据安全管理应符合《证券公司信息技术管理规范》(JR/T 0023—2004)第八章8.1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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