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侵占罪盗窃罪区别论文
浅析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异同
浅析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异同摘要:从侵占罪与盗窃罪各自的构成要件比较中来区分两者是比较容易的,但在司法实践中搞清两者之间的界限绝非易事,但又不是没有规律可寻。
侵占罪和盗窃罪都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主观上都是出自故意,并都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
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为:侵占罪客观上表现为侵占,即变自己并非非法地占有为非法占有,侵占行为的对象是自己已经占有的他人的财物或者遗忘物、埋藏物;而盗窃罪的行为人在实施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行为时,财物并不在行为人的实际控制下,行为人通过平和的非暴力手段将他人财物转为己有,盗窃行为与持有他人财务的不法状态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关键词:侵占罪;盗窃罪;占有一、案例引入甲潜入乙的住宅盗窃,将乙的皮箱(内有现金3万元)扔到院墙外,准备一会儿翻墙出去再捡。
偶尔经过此处的丙发现皮箱无人看管,遂将其拿走,据为己有。
15分钟后,甲来到院墙外,发现皮箱已无踪影。
对于甲、丙行为的行为该如何定性?(2008年试卷二第6题)司法部公布的答案:甲成立盗窃罪(既遂),丙成立侵占罪。
从案例描述中我们不难看出,主观上甲、丙都有秘密地将他人(乙)的财物据为己有的,且客观上二人的行为致使被害人的财产遭受了损失。
但为何二者却成立不同的罪名呢?二、盗窃罪与侵占罪的辨析刑法270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构成侵占罪。
刑法264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所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下面笔者从犯罪主体、犯罪故意、犯罪对象以及客观表现等方面逐一分析二者的不同。
(一)犯罪主体不同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身份犯,系特殊主体,除行为人具备16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以外,还要求行为人是他人之物的合法持有人;盗窃罪只能是一般主体。
合法持有他人财物是侵占罪成立的前提,合法持有他人财物说明了侵占罪中“持有”的法律性质。
刑法中的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区别
刑法中的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区别在刑法中,盗窃罪和侵占罪是两种不同的犯罪行为,尽管它们都涉及财物的占有,但在法律定义、性质和法律适用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
本文将就盗窃罪和侵占罪进行比较,探讨它们的不同之处。
一、定义和构成要件1. 盗窃罪盗窃罪是指盗取他人的财物而擅自占有,具体构成要件包括:(1)主体要素:犯罪主体必须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客体要素:盗窃罪的客体是他人的财物,即非犯罪主体合法占有的财物。
(3)作案手段:犯罪主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盗窃、扒窃、抢夺等手段获取财物。
(4)主观要素:犯罪主体有故意盗窃的主观意图。
2. 侵占罪侵占罪是指将不属于自己的财物占为己有,具体构成要件包括:(1)主体要素:犯罪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客体要素:侵占罪的客体是不属于犯罪主体所有的财物。
(3)行为要素:犯罪主体以占有不属于自己的财物为目的,实施占有行为。
(4)主观要素:犯罪主体有故意侵占财物的主观意图。
二、性质和侵害程度1. 盗窃罪盗窃罪具有明显的私有财产侵害性质。
通过盗窃行为,犯罪主体以暴力、欺骗等手段非法获取他人财物,严重侵犯了他人财产权益。
2. 侵占罪侵占罪相对于盗窃罪来说,侵害程度相对较轻。
侵占罪是指将不属于自己的财物据为己有,但并未采用暴力、欺骗等手段,与原有占有人之间并无对抗行为。
三、后果和法律适用1. 盗窃罪盗窃罪在法律上被认定为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
根据刑法的规定,盗窃罪的刑罚较重,根据盗窃财物的价值和其他情节,刑期可从三年以下到无期徒刑。
2. 侵占罪相对而言,侵占罪的侵害程度较轻,但也是刑法所规定的犯罪行为。
侵占罪的刑罚较为宽泛,刑期根据不同情况可从三年以下到七年以下。
值得注意的是,盗窃罪和侵占罪在法律适用方面还存在一些特殊情况。
比如,如果盗窃行为是为了恶意占有,即受害人财物被盗后无法找回,那么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将盗窃行为认定为侵占罪。
这种情况下,犯罪主体将财物据为己有,而暂不具备恶意占有条件,因此将其区分为侵占罪。
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定研究
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定研究在刑法中,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都是侵财类犯罪。
它们往往涉及到公民、企事业单位的财产安全,对个人和社会都具有不良的影响。
因此,对于这两类犯罪的界定是非常重要的。
盗窃罪的界定主要是指行为人将他人的财产非法占为己有而触犯的一种罪行。
盗窃罪是一种私人对私人的财产犯罪,其特点是行为人以权宜之计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既不该占有,自知不该占有,更没有任何依法占有的权利。
盗窃行为的构成要件是客观行为和主观动机。
客观行为指带着私人占有目的,而非公正合理目的拿走他人财产的行为。
主观动机指行为人为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而实施的犯罪行为。
盗窃罪是一种直接侵犯财产所有权的犯罪,对于其界定,我国《刑法》对其作出了严谨的规定。
职务侵占罪相较于盗窃罪,是一种对公共财产和企事业单位财产的侵害犯罪。
该罪的行为人往往是担任公职或者企事业单位职位的人,其触犯的方式是超越了其职权范围的操作行为,从而使公共财产或企事业单位财产遭受损失。
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共财产和企业财产,其构成要件是行为、占有和侵占。
行为指占有人非法行使职权,占有指占有人实际占有公共财产或企事业单位财产的事实,侵占指占有人违反法定职务,直接或间接取得占有财产所有权的行为。
尤其占有和侵占的关系是职务侵占犯罪的核心。
对于职务侵占罪,我国《刑法》作出了详尽和明确的规定。
盗窃罪和职务侵占罪的界定是非常重要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界定对于司法实践的指导和规范作用明显。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盗窃罪和职务侵占罪也有了很多新的表现形式,如电信诈骗、互联网传销等非常规的侵财犯罪案件,这些案件造成的经济损失也居高不下。
如果没有对这两种罪行的明确界定,对于相关案件的处理就会出现模糊不清的情况,从而使得司法实践的规范性和公正性受到影响。
第二、明确界定有益于发挥“预防为主”作用。
盗窃罪和职务侵占罪所涉及的财产往往是公共财产和企业财产,其影响的不仅仅是个人和企业的切身利益,也涉及到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深入解读刑法中的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区别与惩罚
深入解读刑法中的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区别与惩罚深入解读刑法中的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区别与惩罚是理解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的重要内容。
对于普通人来说,盗窃罪和侵占罪容易混淆,因为它们都涉及他人财产的非法占有。
然而,在刑法中,这两个罪名有着明确的法律定义和区别。
本文将重点分析盗窃罪和侵占罪的概念、要件以及相应的法律惩罚。
一、盗窃罪的概念与要件盗窃罪是刑法中的一种犯罪行为,指的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侵入他人住所、存放财物的场所或者其他财物保管场所,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
盗窃罪的要件包括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
主观要件为故意,即犯罪人明知是自己的行为会导致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但仍然故意实施该行为。
客观要件包括行为要件和结果要件。
行为要件是指犯罪人侵入他人住所、存放财物的场所或者其他财物保管场所,并盗窃财物。
结果要件是指犯罪人实现了非法占有目的,即将财物占为己有。
盗窃罪的刑法惩罚根据被盗窃财物的价值大小而有所不同。
一般而言,盗窃罪对于财物价值较大的情况,会判处较重的刑罚,如有期徒刑;对于财物价值较小的情况,则可以处以缓刑、拘役或罚金等刑罚。
二、侵占罪的概念与要件侵占罪是指犯罪人具有占有他人财产的资格,但以自己的目的实施占有行为,侵害他人财产的罪行。
侵占罪的要件也包括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
主观要件为故意,即犯罪人明知自己没有权利占有他人财物,但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占有行为。
客观要件包括占有要件和结果要件。
占有要件是指犯罪人实际掌握了他人财物,并使其脱离原占有人的控制。
结果要件是指犯罪人以自己的目的实现了对他人财物的占有。
侵占罪的刑法惩罚也与被侵占财物的价值相关。
对于较大金额的财物侵占,将会面临较重的刑罚,如有期徒刑;对于较小金额的财物侵占,则可能会被判处缓刑、拘役或罚金等轻刑。
三、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区别尽管盗窃罪和侵占罪都涉及他人财产的非法占有,但它们在概念和要件上有明显的区别。
首先,盗窃罪侧重于暴力、秘密侵入他人住所或者其他财物保管场所的行为,进行财物的窃取;而侵占罪则通过具有占有权的地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对他人财物的侵占。
论侵占罪论文
内容摘要侵占罪成为独立的罪名始于19世纪的德国法,在此之前侵占他人财产的以盗窃罪论处。
我国1979年颁布的刑法典中没有规定侵占罪,在1997年《刑法》第270条才增设了侵占罪。
由于侵占罪是新增设的罪名,有关侵占罪的研究尚很匮乏,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却不断产生各种争议。
为了加深对侵占罪的认识和理解,本文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结合中外刑法关于该罪的立法规定以及我国的司法实践,并借鉴国内外学者对本罪的研究成果,对侵占罪的理论及司法实践进行了一定的研究和探讨。
全文约26,000字,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侵占罪的立法概述。
该部分简要比较了我国侵占罪立法与大陆法系其他国家的不同。
我国侵占罪的立法,从犯罪对象、犯罪行为、诉讼程序的限制三方面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但正是由于我国侵占罪的立法特色鲜明,有独创性,因此带来了许多有争议的问题。
第二部分:侵占罪的犯罪构成。
该部分对侵占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进行了研究和阐述:一、侵占罪的客体与对象,本文指出侵占罪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指明侵占罪的对象是“他人财物”,“他人”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或其他组织。
本文接着对3类侵占罪犯罪对象——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和埋藏物,进行了具体分析。
特别对“代为保管”的含义做了扩大解释,并举例对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的财物进行了分析,认为它们均应作为“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
本文还对被侵占财物能否为不动产、无形物和违法物的情况进行了说明,指出不动产可以成为侵占罪的对象,但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性的无形财产,不能成为侵占罪的对象,而赃物、违禁品和用于非法目的的财物应成为侵占罪的犯罪对象。
二、侵占罪的客观方面,本文从行为人必须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以及行为人所侵占的他人财物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这两个方面进行了分析和研究,对“拒不退还”和“拒不交出”的含义进行了解释,并且认为以法院立案的时间作为“拒不退还”和“拒不交出”的最后期限。
刑法中的盗窃罪与侵占罪
刑法中的盗窃罪与侵占罪盗窃罪和侵占罪都属于刑法中的财产侵权犯罪,虽然它们都对他人的财产权益造成了损害,但在法律上有一些细微的区别。
本文将以刑法中的盗窃罪和侵占罪作为主题,探讨两者的定义、构成要件、刑罚等方面的异同点。
一、盗窃罪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构成要件包括:1. 擅自占有他人财物:即非法占有他人所有权的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2. 非法占有为目的:这意味着犯罪主体不仅需要擅自占有他人的财物,还需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行为。
3. 盗窃手段:犯罪主体通过实施偷盗、侵入、撬锁等手段实施盗窃行为。
盗窃罪是刑法中的一种严重犯罪行为,因为它直接侵害了他人的所有权益。
根据盗窃罪的情节严重程度和造成的损失大小,处罚的刑罚可以从拘役、管制到有期徒刑,甚至终身监禁。
二、侵占罪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合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
在我国刑法中,侵占罪主要以盗窃罪的衍生罪形式存在,不过它们各自具有不同的构成要件。
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包括:1. 预存物或特定物:犯罪主体需要侵占他人的预存物或特定物,这些物品是犯罪主体在具有一定特殊性质前提下获得的。
2. 非法占有为目的:犯罪主体主要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预存物或特定物据为己有。
3. 不属于本人的权利机关或组织:侵占罪是指犯罪主体侵占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组织的财物,而不是针对个人财产。
因为侵占罪直接侵犯了他人的合法占有权,所以也会受到刑事制裁。
侵占罪的刑罚程度通常根据犯罪主体的盗窃行为造成的损失大小进行量刑。
三、盗窃罪和侵占罪的异同点虽然盗窃罪和侵占罪都属于财产侵权犯罪,但它们在构成要件和犯罪对象上存在一些明显的不同。
1. 构成要件: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为擅自占有他人财物,而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为侵占预存物或特定物。
2. 目的性不同:盗窃罪的目的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而侵占罪的目的是占有不属于自己的权利机关或组织的财物。
从本案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
从本案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盗窃罪与侵占罪是两种常见的财产犯罪,虽然它们都是针对财产进行的犯罪行为,但是两者在犯罪的方式、动机以及构成要件等方面都有着显著的不同。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对这两种罪行进行分析和区分。
一、犯罪的方式盗窃罪的犯罪方式是“非法侵占他人动产或者他人用于居住、经营、科研等场所的房屋、建筑物的部分或者全部,并将其占有”的行为。
这种行为大多是通过暴力、威胁、欺骗等手段来实现的,属于典型的剥夺型犯罪,其犯罪手段比较暴力和直接。
而侵占罪则是指“非法侵占他人财物或者占有他人无主财物”的行为。
侵占罪的犯罪方式相对来说更为隐蔽和间接,其主要表现为在未得到合法授权的情况下,占有他人的财物或无主财物。
“侵占”这个词的含义本身就是指未经合法授权而进行占有行为,因此侵占罪这种行为模式所涉及的手段和手法相对盗窃罪要更加的难以察觉和隐蔽。
二、犯罪的动机盗窃罪通常是因为个人财物的追求,需要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他人的财物。
一般情况下,盗窃罪的实施者是缺乏经济来源的个人,他们往往是因为经历突发事件或者长时间无业而被逼上梁山。
由于经济来源的匮乏,导致他们寻找非法途径来谋取财物收入。
而侵占罪通常是由于个人的占有欲望,想要在人际关系、企业经营等方面获取更多的利益而实施的行为。
一些企业经营者或者合伙人的所为,往往是由于利益分配不均或者存在争议不和而导致占有行为的发生。
三、构成要件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动产或者用于居住、经营、科研等场所的房屋、建筑物的部分或者全部占有。
盗窃罪最关键的构成要件是非法侵占,该要件要求盗窃行为必须具有非法性质,无论是采用暴力手段、威胁恐吓方式侵占,还是采用欺骗手段侵占,都构成盗窃罪。
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人侵占他人财物或占有他人无主财物。
侵占罪最关键的要件是侵占,即未经权利人的同意,行为人擅自侵占他人财物或占有他人无主财物。
四、惩罚标准盗窃罪和侵占罪的侵害对象不同,因此也有着不同的惩罚标准。
论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别
在 司 法 实践 中 . 多 司法 行 政 人 员 认 为 “ 捕 ” 很 抓 就是 要 将
犯 罪 嫌 疑 人抓 获 。 即犯 罪 嫌 疑 人 、 告 人 或 罪犯 必 须 协 助 司 被 法 机 关 将 其 他 的犯 罪 嫌 疑 人 抓 获 到 案 。 此种 观 点 过 于 偏 激 . 我们 应 该 具 体 问题 具 体 分 析 。如 果 犯 罪 嫌 疑人 、 告人 或罪 被
“ 制范围” 控 是指 司法 人 员 在 一 般 的 情 况 下 . 到 其 应 尽 的努 尽
力 . 可 以 将其 抓 获 。如 果 由于 某 种 司法 人 员 未 预 见 的 客 观 就 原 因 或 司法 人 员 自身 的 原 因造 成 犯 罪 嫌 疑 人 没 有 被抓 获 . 不
应 将 此种 责 任 要 求 由提供 协 助 的犯 罪 嫌 疑 人 、 告 人 或 罪 犯 被
盗 窃 罪 。但 这 两 情 形 也 可 能 存 在 相分 离 的 时候 . 在否 定 该 即 财物 由他 人 代 为保 管 时 . 财 物 也 可 能 是 遗 忘 物 或埋 藏 物 . 该
并 不 存 在 他 人 对 物 的 支 配 力 问 题 。此 时 就 不 能 成 立 盗 窃 罪 而应 为侵 占罪 也 就 是 说 两 罪 的 区别 实 际 上 就 是 作 为 犯 罪 对象 的性 质 的 区分 问 题 这 是 区分 两 罪 的 基 本逻 辑 顺 序 . 本 文亦 是按 此 顺 序 论 述 的
相 关 的证 据 证 明确 实 不 是 因 为 主 观 的 原 因 而 造 成 阻 止 犯 罪
论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区别
论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区别摘要盗窃罪和侵占罪是侵犯财产罪中两种不同的形式,司法实践中有时很难做出清楚确切的界定。
盗窃罪的基本特征,是违反被害人的意志,使用秘密窃取的方式,将他人占有的财务占为己有。
而侵占个人财物罪的基本特征,是变合法占有为非法占有。
一方面盗窃罪与侵占罪同属侵犯财产罪,在犯罪构成上存在一定的共通点;另一方面,盗窃罪的客观危害行为特点是犯罪主体使用秘密窃取的方式将他人的财物占为己有,而侵占罪的客观危害行为特点是犯罪主体将自己合法占有行为变为非法所有,两者看似明显的区别在纷繁复杂案情中审判人员受认知程度限制很难做出精准判断。
文章从许霆案入手,第一部分分析解读许霆案,第二部分解读盗窃罪中的“秘密窃取”,最后一部分阐述盗窃罪与侵占罪的联系与区别。
关键字:盗窃罪;侵占罪;界限第一章、许霆案之解读一、“许霆案”案情综述2006年4月21日,广州青年许霆与朋友郭安山利用ATM机故障漏洞取款,许霆取出17.5万元,郭安山取出1.8万元。
事发后,郭安山主动自首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而许霆潜逃一年落网。
2007年12月一审,许霆被广州中院判处无期徒刑。
2008年2月22日,案件发回广州中院重审改判5年有期徒刑。
2006年4月21日晚10时,被告人许霆来到天河区黄埔大道某银行的ATM取款机取款。
结果取出1000元后,他惊讶地发现银行卡账户里只被扣了1元,狂喜之下,许霆连续取款5.4万元。
当晚,许霆回到住处,将此事告诉了同伴郭安山。
两人随即再次前往提款,之后反复操作多次。
后经警方查实,许霆先后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郭安山则取款1.8万元。
事后,二人各携赃款潜逃。
同年11月7日,郭安山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全额退还赃款1.8万元。
经天河区法院审理后,法院认定其构成盗窃罪,但考虑到其自首并主动退赃,故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而潜逃一年的许霆,17.5万元赃款因投资失败而挥霍一空,今年5月在陕西宝鸡火车站被警方抓获。
刑法中的盗窃罪与侵占罪
刑法中的盗窃罪与侵占罪刑法中,盗窃罪与侵占罪是两个常见的财产犯罪类型。
虽然它们都与财产侵犯有关,但在性质、要件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上存在一些不同。
本文将对这两个罪名进行比较,并分析其在刑法中的具体规定和适用。
一、盗窃罪盗窃罪是刑法中最常见的犯罪之一,也是财产犯罪中最典型的罪名之一。
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包括“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及“使用暴力、胁迫手段”等。
主要特征包括以下几点:1. 非法占有:盗窃罪的核心要素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即以未经所有人同意的方式,占有他人财物,而非合法获取或归还。
2. 数额较大:盗窃罪的数额较大要求是指盗窃所得金额必须达到法定的数额,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为一定数量的人民币。
3. 使用暴力、胁迫手段:盗窃罪可以包括使用暴力或胁迫手段,例如威胁、恐吓甚至伤害他人的行为。
根据刑法的规定,盗窃罪的刑罚较为严重,根据盗窃罪所涉及的金额大小和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判决可能涵盖罚款、监禁乃至有期徒刑等。
二、侵占罪侵占罪是另一种触犯财产权益的罪名,与盗窃罪相比,侵占罪更加偏重于法律关系的侵害。
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不存在占有的合法性”以及“以侵占为目的”的行为。
主要特征如下:1. 合法占有的侵害:侵占罪是以侵害合法占有权益为前提的,即侵犯他人在财产上的合法权益。
2. 侵占为目的:与盗窃罪不同,侵占罪没有使用暴力或胁迫手段的要求。
侵占罪主要关注的是是否具备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故意。
侵占罪同样受到刑法的惩罚,根据刑法的规定,罪犯可能面临罚款、监禁、有期徒刑等刑罚。
三、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区别在理解盗窃罪与侵占罪之间的区别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 占有方式不同:盗窃罪强调的是非法占有,而侵占罪侧重于违法侵害对方的合法占有权益。
2. 使用手段不同:盗窃罪通常涉及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而侵占罪不强调使用暴力或胁迫。
3. 社会危害程度不同:由于盗窃罪涉及使用暴力等手段,其社会危害程度通常较高。
而侵占罪的危害相对较低。
浅论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别
刑法中的盗窃罪与侵占罪研究
刑法中的盗窃罪与侵占罪研究盗窃罪与侵占罪是刑法中两个常见的犯罪罪名,然而两者在定义、性质以及刑罚上存在着一定的区别。
本文将对这两种罪行进行研究分析。
首先,从定义上来看,盗窃罪指的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而侵占罪则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财物据为己有的行为。
就行为方式而言,盗窃罪主要是通过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而侵占罪则是通过占有他人财物来实现非法占有的目的。
其次,从性质上来看,盗窃罪和侵占罪也存在一定的差异。
盗窃罪是一种暴力性较轻的财产犯罪,其主要危害在于对他人财产权益的非法侵犯。
而侵占罪则更多地关注的是占有行为本身,强调对他人财产权益的侵害,这也是侵占罪刑事责任的重点所在。
此外,盗窃罪与侵占罪还存在着主客观因素的差异。
盗窃罪更加强调的是行为的客观性,即行为人以他人财物为客观对象,实施秘密窃取的行为。
而侵占罪则更加注重主观因素,即行为人通过自己的意志实施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
在刑罚上,盗窃罪和侵占罪的量刑也存在着差异。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盗窃罪的刑罚较为严厉,根据盗窃数额的大小和盗窃情节的严重程度,可判处不同的刑期。
而侵占罪的刑罚则相对较轻,主要根据侵占数额的大小来确定刑期。
这也从侧面反映出了两种罪行在法律上被认定的危害程度不同。
此外,盗窃罪和侵占罪在司法实践中的处理方式也存在差异。
对于盗窃罪,通常需要通过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人具有盗窃行为,如视屏监控、目击证人等,以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
而对于侵占罪,则主要需要证明被告人的非法占有行为,并需要提供相关的财务记账材料、合同文件等,以证明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
综上所述,盗窃罪与侵占罪虽然都是刑法中常见的犯罪罪名,然而两者在定义、性质、刑罚以及司法实践中均存在一定的差异。
对于法律从业者来说,深入研究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区别是非常重要的,这有助于更准确地运用刑法中的相关规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同时,对于社会公众来说,了解并认识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差异,也能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为自身利益提供更好的保障。
侵占罪、贪污罪、盗窃罪之界定——以张珍贵、黄文章职务侵占案为例
侵占罪、贪污罪、盗窃罪之界定——以张珍贵、黄文章职务侵占案为例论职务侵占罪、贪污罪、盗窃罪之界定 ??以张珍贵、黄文章职务侵占案为例中图分类号:密级:UDC :本校编号:10652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班硕士学位论文论文题目: 侵占罪、贪污罪、盗窃罪之界定 ?? 以张珍贵、黄文章职务侵占案为例研究生姓名: 谭贵龙学号 : tj201003010075校内指导教师姓名 :邓为职称: 副教授校外指导教师姓名 : 职务职称:申请学位等级:法律硕士学科: 法律硕士专业 :论文提交日期: 论文答辩日期 :1 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内容摘要职务侵占罪自贪污罪中分离后, 由于其犯罪表现形式的复杂性与特殊性, 理论界对此展开了大量研究、探讨。
时至今日, 在职务侵占罪的许多重大问题上仍存在诸多分歧。
为此, 本文选择了一起职务侵占案件, 以案件所涉及的焦点及分歧意见为线索, 对职务侵占罪、贪污罪以及盗窃罪的主客观要件中的犯罪主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以及职务侵占与贪污共犯处理等问题进行分析、探讨, 明确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盗窃罪三者之区别,以便于司法实践中对职务侵占罪的认定。
全文分为五个部分,约16000 字。
第一部分是案由及案情介绍, 根据案发的时间顺序, 详细叙述案情及影响案件的定性的行为和情节。
第二部分是争议焦点及分歧意见, 行为人的性张珍贵、黄文章的行为应定性为职务侵占罪、贪污罪、还是盗窃罪, 总结分歧意见及其理由。
第三部分是法理分析,这是本文的重中之重。
文章首先从刑法规定的职务侵占罪、贪污罪、盗窃罪的主体出发, 对三罪的行为主体作出了界定并进行了对比, 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均是特殊主体身份, 前者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后者则是国家工作人员, 而盗窃罪是一般主体身份 ; 其次, 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内涵、范围和类型作出界定, 明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含义, 客观的表现形式、实践中利用职务之便的类型; 再次, 界定“非法占有”的内涵和具体的表现形式 ; 最后, 是关于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共犯问题, 明确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共同犯罪的类型及如何让处理的问题。
盗窃罪与侵占行为的刑法界定
盗窃罪与侵占行为的刑法界定在刑法中,盗窃罪和侵占行为是两个常见的犯罪行为,它们在法律界定上有着明确的区别。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和层面探讨盗窃罪和侵占行为的刑法界定。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盗窃罪的定义。
盗窃罪是指一个人以盗窃的方式占有他人的财物,且其行为违法、非法。
这种行为通常包括行为主体的非法侵入、使用工具或伪装等手段,并具备明显的非法占有性质。
盗窃罪的主要特征就是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违反了所有权的基本原则。
而侵占行为则是指一个人以非法手段侵占他人的财物,且其行为是在符合法定条件下实施的。
与盗窃罪不同的是,侵占行为并不具备非法侵入的条件,通常是在合法的基础上进行的非法占有。
侵占行为需要符合某种法定条件,例如职务侵占需要在担任某个职务的情况下进行,而占有非法侵占则是指违法依法明显的财产占有。
在判定盗窃罪和侵占行为时,法律常常考虑到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客观行为。
盗窃罪通常要求行为人具备一定的主观故意,即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非法的,并且以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进行。
而对于侵占行为来说,要求主观故意并不如盗窃罪那样严格,只需行为人知道自己的行为是非法的即可。
此外,盗窃罪和侵占行为的刑法界定还需要考虑到财产的归属问题。
在盗窃罪中,被盗窃的财物通常是他人所有或拥有所有权的人所有,而在侵占行为中,财物的归属往往存在一定的歧义。
例如,职务侵占中的财物所有权属于国家或组织,但行为人却有使用权。
除此之外,盗窃罪和侵占行为在刑法责任的认定上也有一定区别。
盗窃罪是刑法中的一种犯罪行为,其触犯法律后将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或罚款。
而侵占行为则通常以违法行为来处理,例如返还财物、支付赔偿金或者受到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盗窃罪和侵占行为在刑法界定上有着明确的区别。
盗窃罪是指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需要具备明显的非法侵入性质;侵占行为则是以非法手段在合法基础上实施的非法占有行为。
此外,两者在主观故意、财物归属以及刑事责任认定上也存在差异。
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之比较研究
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之比较研究【摘要】职务侵占罪和盗窃罪都是数额犯罪。
虽然刑法理论对两种犯罪的构成要件已经厘清,但是,司法解释提高职务侵占罪的入罪标准后,两种犯罪的区分和处理上出现问题。
因此,有必要重新划定职务侵占罪的适用范围,准确区分利用职务之便与利用工作之便,适度缩小对利用职务之便的解释,将部分不具有典型职务便利的行为纳入盗窃罪。
同时,应理顺职务侵占罪与侵占罪、贪污罪、盗窃罪之间的关系,将以“窃取”手段侵犯占有财物行为从职务侵占罪的行为方式中排除。
【关键词】职务侵占罪,盗窃罪,入罪标准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于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职务侵占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了大幅调整,将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的起点由原来的5000元至1万元[1]调整为6万元,“数额巨大”的起点调整为100万元。
《解释》的施行提高了职务侵占罪的入罪门槛,由此造成了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在定罪量刑标准上的巨大差距:盗窃罪数额较大的起点为1000元至3000元,[2]与职务侵占罪入罪标准相比,后者是前者的20至60倍。
另外,数额加重犯(数额巨大)的起点也相差巨大,盗窃罪数额在3万元至10万以上属于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盗窃数额在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而职务侵占罪的数额巨大起点为100万元,法定刑为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比之下也是数倍的差距。
在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定罪量刑标准差距如此之大的情况下,如何准确地对行为定性,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职务侵占罪定罪量刑标准调整产生的影响职务侵占罪入罪标准的提高与相关犯罪的协调性尚需进行理论论证,但目前至少对定罪量刑产生了两个方面的影响。
(一)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的界分利害关系重大在新的定罪量刑标准之下,某一行为是认定为职务侵占罪还是认定为盗窃罪,对行为人来说将产生截然不同的两种结果。
从一则案例看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之区分
从一则案例看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之区分摘要: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均属财产性犯罪,由于现实生活的复杂性以及刑法解释的抽象性等诸多因素导致二者在司法实务中定性存在模糊之处,正确区分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对于司法实践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本文从一则真实的案例分析入手,对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的辨析提出笔者的拙见,以期裨益于刑法理论以及司法实践。
关键词:盗窃罪;职务侵占罪;区分;竞合一、案情简介及定性之分歧案情摘要:行为人张某系深圳某汽车运输公司的货运司机,专门负责该公司深圳至广州间的货物运输。
2012年10月至2013年6月期间,张某在运输货物途中多次将其驾驶车辆油箱中的部分柴油以低于市场的价格出售给他人,共获利4000余元,其累计出售的柴油按照市场价格计算约为6000元,后被公司发现并报警。
公安机关以张某涉嫌盗窃罪对其予以逮捕,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此为不久前笔者同学所讲述的真实案例,但大家对于该案的定性各执己见,无法达成共识。
有的同学认为张某构成职务侵占罪,理由是张某作为货车司机,其利用驾驶车辆的职务之便而将公司所有的车用柴油非法出售给他人,属于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财物非法据为己有的行为,理应构成职务侵占罪。
另有同学认为张某构成盗窃罪,理由是张某虽然具有驾驶汽车的职务,但其在非法出售车用柴油给他人的行为中并没有利用职务之便,而是一种秘密窃取公司财物的行为,理应构成盗窃罪。
二、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之区分在对本案进行定性之前,有必要明确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的概念并对二者进行正确区分。
所谓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所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以及扒窃的行为。
盗窃罪的本质在于将财物由他人占有转变为自己非法所有。
而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据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职务侵占罪的实质在于将财物由自己合法占有转变为非法所有,行为人实施职务侵占行为之前,财物是属于其合法占有之下。
论盗窃罪与侵占罪的界定
论盗窃罪与侵占罪的界定摘要:盗窃罪和侵占罪是侵犯财产罪中两种不同的犯罪形式,司法实践中有时很难作出清楚,确切的界定。
盗窃罪的基本特征,是违反被害人的意志,使用秘密窃取的方式,将他人占有的财务占为己有。
而侵占罪的基本特征,是变合法占有为非法所有。
本文先列举了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基本区别,再联系实践,从具体方面阐述二者易混淆的方面,如共同持有关系中持有人的确定,封缄物的持有以及遗忘物与遗留物的区分对盗窃与侵占的界定。
关键词:盗窃罪侵占罪盗窃罪是当今最常见的财产型犯罪,而侵占罪也越来越多。
这两类犯罪因为牵涉到人们的财产利益,而财产又是人类社会除了人类自身之外最重要的利益载体,因此人们普遍予以关注。
下面是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基本区分。
一、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基本区分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遗忘物,埋藏物非法据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
侵占罪与盗窃罪都属于侵犯财产罪,但是,两者之间的不同之处是很多的,表现在:(1)犯罪对象不同。
侵占罪的对象仅限于自己持有的他人之动产或不动产以及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而盗窃罪的对象仅限于他人持有的动产,相对于行为人而言,若遗忘物遗落于他有权控制的范围内,或者由其发现了埋藏物,则遗忘物、埋藏物不可能成为盗窃的对象。
(2)客观方面不同。
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对他人之物持有的原因不同,侵占罪非以夺取罪之手段取得他人之物的持有,而盗窃罪是以窃取之犯罪手段取得他人之物的持有。
②侵占罪必须具有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的行为;盗窃罪不以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为必要。
③侵占行为只能表现为不作为;盗窃行为只能以作为方式实施。
④侵占罪的构成要求数额较大;盗窃罪的成立除要求数额较大外,如果多次盗窃,即使未达到数额较大,也不影响盗窃罪的成立。
(3)故意的内容不同。
侵占罪的故意是意图永久剥夺他人财物的所有权,即返还请求权;盗窃罪的故意既包括永久剥夺财物所有权即返还请求权的意图,也包括为一时的利用目的而侵犯他人的使用权之意图,或为毁弃、隐匿目的而侵犯他人的处分权之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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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别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1)03-322-02摘要侵占罪和盗窃罪是财产犯罪中最常见的两个罪名之一。
关于两个罪的区分在理论上争议不大,但是在实践中,往往会发生一些令人误解的情形。
笔者对此,从侵占罪的三种对象入手,辅之案例分析,分别阐述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别,以期能够对两罪有更加深入的认识。
关键词侵占盗窃代为保管遗忘物埋藏物关于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别,可简要表述为:侵占罪是指行为人将他人物品从合法持有转变为非法持有;而盗窃罪是指行为人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变为自己的非法持有。
二者从理论上区分并不困难,但是在实践中却会发生混淆,难以认定。
我国刑法规定侵占罪有三种行为对象:为他人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埋藏物。
本文试以这三种行为对象为视角,辅之以案例分析的方法用案例分析的方式,来论述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别,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一、关于代为保管的财物方面1.案例一:某甲雇佣三轮车工人某乙,用三轮车将彩电拉到修理店修理,乙蹬车在前走,甲骑车在后跟随。
路过一个小商店,甲让乙停车,自己进去买香烟,乙乘甲暂时离开,瞪车逃跑,将彩电占我己有。
此案中,对乙行为的定性有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在甲进入商店之时,就已经用默示的方式将保管权转移给了乙,因而乙的行为应当定为侵占罪[1]。
第二种观点认为:甲乙之间存在雇佣合同的关系,雇工应当有对雇主财物的代为保管义务,此为一种合同上的附随义务。
乙对财物的占有保管权相对于甲来说是一种从属性的权利,但行为人对财物的占有保管权不因其权利程度的较弱而不存在,故乙构成侵占罪[2]。
第三种观点认为:应当定盗窃罪。
甲雇乙的车运送彩电,自己一直跟随,并未将保管权移交,即不是侵占罪彩电一直在甲的控制之下。
即使甲进入商店购物,应当说彩电仍在其控制范围之内,乙乘甲离开而将彩电拉跑,就应为盗窃[3]。
笔者认为,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理由如下:第一,从本案事实来看甲乙之间是雇佣合同关系,乙按照甲的指示为甲提供运送电视机的劳务,由于双方不熟彼此缺乏信任关系,乙的行为一直在甲的监督下进行,彩电也一直在甲的控制下,乙对甲的依附性很强;第二,甲乙之间根本不存在对彩电的保管合同关系,甲没有让乙保管彩电的意思及表示,乙对彩电没有代为保管的权利;第三,即使在甲进入小商店买烟时乙也没有取得对彩电的保管权,甲仍自信对彩电具有控制力,乙也仅仅依合同负有临时看护彩电的附随义务,这与代为保管权是完全不同的。
可见,第一种观点认为乙已经通过默示的方式取得了保管权的说法是不正确的,第二种观点将临时看管义务等同与基于合意的委托保管,进而认为乙构成侵占罪的说法也是错误的。
第三种观点正确笔者赞同。
2.案例二,梁某与好友强某深夜在酒吧喝酒。
强某醉酒后,钱包从裤袋里掉到地上,梁某拾后见钱包里有5000元现金就将其隐匿。
强某要梁某送其回家,梁某怕钱包之事被发现,托辞拒绝。
强某在回家途中醉倒在地,被人发现时已冻死。
此案中首先关涉到梁某拣钱包占为己有的行为定性。
是构成无因管理?或是不当得利?或是侵占罪?抑或盗窃罪?这里牵扯到对代为保管的根据的认识问题。
笔者认为,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占为己有此种情形的犯罪,一方面不仅关系到对他人财产权的破坏,另一方面,也是对相互间人身信任关系的破坏,故刑法对此有打击的必要。
在实践中,经常会遇到行为人将无因管理的财物或不当得利占有的财物,占为己有拒不退还且数额较大的情形。
对于此类行为是否有必要用刑法予以处罚,就关系到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是否属于刑法上的代为保管的根据的认定。
关于刑法上的代为保管关系,一般认为是基于人身信任而将财产交给他人管理,或者由于其他目的而将财物交给他人,但此交付行为中,蕴涵着行为人彼此之间的信任关系。
例如租赁合同、委托合同、担保合同、典当合同、借用合同等都可以成为侵占罪中代为保管的根据,这在理论上一般不会发生争议。
而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是否可以成为侵占罪中的保管根据呢?有学者认为此类行为也可以成为“代为保管”的原因之一,事实上的原因或根据。
“在无因管理情况下,行为人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到损失而自动为他人保管财物,也是以合法方式持有他人财物,如果非法拒为己有,拒不返还,也是侵占[4]。
”“在侵占罪中,代为保管并不限于合法保管,因而代为保管的根据,除委托信任关系外,还存在其他方面的根据。
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有:┄┄6,无因管理;7,不当得利[5]。
”笔者认为,上述的两种行为不应成为刑法中侵占罪的代为保管的根据。
首先,我国民法上已经有了比较完善的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的规定。
刑法所调整的是其他法律部门法所不能调整或者不能有效调整的社会关系。
如果其他法律部门能够有效调整的,就不必要用刑法来调整,这也是刑法“谦抑性原则”的必然要求;其次,无因管理不符合侵占所要求的信任关系要求。
无因管理是行为人没有法律上的或者合同的义务,而为了其他人的利益,保管他人财物的行为,无因管理作为一种事实行为是法律的特别规定。
保管人在保管时往往财物的所有人处于一种不知道的状态,很难说他们之间建立起了一种信任关系,因为保管人完全可能是一个陌生人或者说保管人因为无因管理而占有了财物和所有人之间建立的信任关系是很脆弱的,难以比拟于保管合同中的信任关系;最后,民法上对无因管理的对象,并没有予以特别的限制,只要是处于为他人利益的目的,管理的是他人的财物即可,而不当得利的对象只要是他人财物即可,因而对于漂流物也必然可以成为无因管理的对象,但是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侵占罪的对象即: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和埋藏物。
根据罪行法定原则,刑法应当避免类推原则的适用,因此漂流物必然不能成为侵占罪的对象。
故而若将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作为代为保管的根据,则会发生刑法和民法不同领域的调整对象不一致之困。
根据以上分析可知,梁某趁强某不备,藏匿并占有强某现金的行为既不是无因管理也不是不当得利,即使梁某的行为可以构成无因管理,因无因管理的行为不能成为侵占罪中的代为保管的根据,故也不能构成侵占罪。
何况钱包从强某裤袋中掉到地上,就在强某的身边,虽然强某已经醉酒,但是并没有超出其管理的范围之外,仍然属于强某占有之物,也非遗忘物,因此梁某拣钱包占为己有的行为应当定盗窃罪。
二、关于遗忘物方面案例三:某游戏厅早上8点刚开门,甲就进入游戏挺玩耍,发现6号游戏机上有一个手机,甲马上装进自己口袋,然后逃离。
事后查明,该手机是游戏厅老板打扫房间时顺手放在游戏机上的。
甲被抓获后称其始终以为该手机是其他顾客遗忘的财物。
关于此案中,甲的行为如何定性的问题,有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甲可能构成侵占罪,老板将手机遗落在游戏机上,对甲而言是遗忘物,故其若拒不退还的可构成侵占罪。
另一种观点认为:甲构成盗窃罪,老板将手机遗落在游戏机上,此时其管理权能已经转由网吧所有,而乙则无权去管理。
而且此案中,网吧的管理者就是该老板,因此并没有脱离老板的控制,故而乙应构成盗窃。
笔者认为正确认定本案应首先区分遗忘物与遗失物。
遗忘物是指财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将所持财物放在某处,因疏忽而忘记拿走的财物。
一般脱离物主的时间较短,经回忆一般都能知道财物的所在位置,一般尚未脱离物主的控制范围;遗失物是指非基于所有人或占有人的意志而暂时丧失占有的物。
一般脱离物主的时间较长,往往不知道失落何处,完全脱离了物主的控制范围。
关于两者的具体区分标准,笔者认为可以采用物品是否遗留在他人能否有效管理之场所为标准来区别两者。
如果物品遗落在他人能有效管理的场所之内,就认为是遗忘物,而物品若遗落在他人不能有效管理的场所,便是遗失物。
本案中的手机是老板打扫房间顺手放在游戏机上的,归老板占有控制,既非遗忘物也非遗失物,因为从客观上说,占有是指事实上的支配,不仅包括物理支配范围内的支配,而且包括社会观念上可以推知财物的支配人的状态,只要是在他人的事实支配领域内的财物,即使他人没有现实地握有或监视,也属于他人占有。
故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即使是他人遗落在游戏机上的手机,对甲而言应当推定为是网吧所有,网吧以外的人,采用秘密的方式将手机占为己有的,也应认定为盗窃罪;但如果是网吧的管理者占为己有,拒不交出的,应认定为侵占,因为手机遗落在网吧,在一定的场所中,被网吧的管理者有效管理之中,应是遗忘物的范畴。
但如果甲在整个事件中,目睹了第三人乙将手机遗落在游戏机上的全过程,则对甲来说,因为其知道手机的所有人,故没有将手机推动为网吧所有的必要,但是应当认为,从乙离开网吧的那一刻起,手机的管理权就转由网吧管理者占有,法律保护这种占有的状态,除不可以对抗所有权人之外,可以对抗其他一切人,故甲取走手机的行为,也应当定盗窃罪。
三、关于埋藏物方面埋藏物是指包藏于他物之中,不易从外部发现的物。
区别埋藏物方面是侵占还是盗窃,关键看行为人挖掘到埋藏物时的主观心态。
如果行为人不知道下面有埋藏物,且不知此物品归于何人时,对行为人而言就是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应以侵占罪论处。
但如果行为人明知此处有他人埋藏的物品,则此物便不属于埋藏物,行为人占为己有的,应为盗窃。
正如前文所说,某人对财物的支配,不仅包括事实上的支配,故某物品只要是观念上认为在他人有权控制的地点内,就应推定为归场所的所有权人或管理权人所有,此时他人占为己有的应认定为盗窃罪。
实践中,埋藏人为了将某物品达到高度隐蔽的状态,往往将其埋藏在一个偏僻或较远的地方,如:荒山、沼泽中。
如果其埋藏的行为被旁人发现,并随后将物品掘走的。
是侵占还是盗窃呢?笔者认为,对财物的支配权不仅仅包括物理范围里的支配,也包括社会观念上可推知的支配。
行为人将事物埋藏于荒山等地的,虽然对埋藏地点没有支配力,但是对埋藏物仍有支配力,他可以随时将埋藏物品取回或者移到另一个地点。
况且此类案中,挖掘人明知是他人所有之物,而挖掘的,对其不构成埋藏物,故应认定为盗窃罪无疑。
总之,正确把握侵占罪与盗窃罪在区分上的关键点,对于司法实践具有重大指导意义,笔者希望以上分析能有裨益。
参考文献:[1]刘志伟.侵占犯罪的理论与司法适用.中国检察出版社.2000:105.[2]臧冬斌,降锦温.侵占犯罪定罪量刑案例评析.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69.[3]王作富.论侵占罪.法学前沿.法律出版社.1997:41.[4]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521.[5]臧冬斌,降锦温.侵占犯罪定罪量刑案例评析.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