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例会教育培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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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例会制度

一、安全领导小组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由企业安全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负责召开。会议对本企业治安、消防、保卫、维修等有关方面的工作进行集中统一的部署,将安全防范工作与企业的生产经营与安全管理工作同步计划、部署、落实、检查和评比。

二、安全领导小组工作例会每月召开2次,其主要内容为:学习有关维修安全的法律、法规、贯彻行业主管部门和本企业召开的安全会议精神。研究、布置月度维修安全工作计划,开展一系列维修安全活动。

三、安全工作会议由分管安全的厂长组织召开,每月召开一次。会议参加的人员主要是各科室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

四、维修从业人员会议由安全科组织召开,每月一次组织全厂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学习。对出差在外的从业人员,回厂后,限期三天内到安全科补课,对无故不参加学习或学习迟到、早退者,发现一次,处理一起,对连续三次无故不参加者,立即下岗。

安全教育培训考勤表

注:考勤符号如下:出勤 请假 缺勤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一、企业安全领导小组按照重点教育和单独培训相结合的原则,每月对从业人员要进行分期、分批的集中教育培训及安全教育知识答卷,每名从业人员每月至少接受两次安全教育。

二、从业人员培训教育时间每年至少60小时。

三、从业人员培训教育内容主要是国家的安全法律、法规,维修工作中应注意的一些注意事项,以及分析国内近期发生的重特大维修企业和交通事故,要求从业人员引以为戒,使安全警钟长鸣。

四、对安全意识淡薄、责任心不强、经常违规违纪的人员,必须进行针对性教育,对发生事故的教练员必须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安全教育。

五、安全管理人员准时参加企业安全领导小组每年组织的安全学习培训,安全管理人员每人每年至少参加二次。

六、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教育时间每年至少40小时。

名词解释:

“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当事人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制订切实可行的预防措施不放过。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

为了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一步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经厂领导研究,制定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以杜绝和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

一、指导思想与工作原则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安全生产方针,切实把预防工作和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落到实处,强化岗位安全责任,确保我厂安全生产顺利进行。

二、安全隐患排查及报告制度

1、各部门要对职责内的一切作业项目进行隐患排查,对排查情况如实地以书面材料进行上报,部门领导对上报的事项进行汇总建档备案。

2、质量监督员每天对维修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维修质量问题要及时纠正,确保维修质量达到维修标准要求,杜绝“病车”出厂。

3、安全科要制定每月隐患排查工作方案,定期组织隐患排查,对排查中发现的隐患要责成有关部门马上整改,对不能马上整改,而又影响安全的隐患要及时上报企业主要领导,确定责任人跟踪监督整治。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要以书面形式报告行业管理部门。

4、利用宣传栏、黑板报等形式进行安全知识传宣。

5、每月开展从业人员安全知识培训会议和每月对维修设施设备进行一次安全隐患大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上报行业管理部门。

三、处罚与奖励

1、安全隐患一旦被上级通报,视其情节轻重,将对责任人按500—1000元/次予以处罚,并追究隐患事故责任人的责

任。

2、对未及时上报,亦未采取措施及时整改,经厂部查出的严重安全隐患,视情节对责任人按200—500元/次予以处罚;

3、一旦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严格按企业的管理规定实行责任倒查制度,取消主要负责人年度评优资格,同时按事故处理程序划分责任,给予相应行政和法律处分。

4、年终企业将对安全工作单独设奖,对宣传教育到位、责任落实好、隐患排查整治及时、全年未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部门或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管理制度

一、安全科须每月定期、分批,对本厂所有维修设施、设备的安全性能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各种维修设施、设备始终处于良好状态,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二、检查各种供电设施是否符合国家和行业规定的要求;

三、检查烤漆房是否符合国家和行业规定的要求;

四、消防设备是否齐全有效。

五、从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六、从业人员是否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有无“三违”

现象发生;

七、对以上查出的问题,要做详细的记录,对存在的安

全隐患应采取措施,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要详细记载(什么原因进行整改,以及时间,地点,责任人,采取的措施,投入的资金,应吸取的教训、经验,对责任人的教育、处理)。

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保证事故报告的及时准确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有关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伤亡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条事故的报告应做到及时、准确、有序、规范。事故的调查应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依法查处和属地管理的原则,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节事故报告

第四条发生事故后,当事人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部门负责人;发生事故的部门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企业领导和行业主管部门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法律、法规规定还应当报告其他有关部门的,应依照其规定报告。

第五条企业发生事故后,有关部门应按以下规定报告:

(一)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重伤10人(含死亡、重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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