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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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

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

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
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
2016-01-0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努力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激发大众创造活力,形成创业主体大众化、孵化主体多元化、建设运营市场化、创业模式多样化的发展新格局,打造我市经济发展新引擎,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众创空间是指能够为创新创业者提供良好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途径建设的具有开放、交流、共享特征以及较强专业化服务能力的新型孵化机构。

众创管理制度

众创管理制度

众创管理制度一、众创空间管理机构众创空间的管理机构是众创空间的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对众创空间的运营和管理负有重要责任。

众创空间的管理机构应当设置清晰的组织结构,明确各项职责和权限,确保众创空间的正常运作。

1. 总经理办公室:总经理办公室是众创空间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并执行众创空间的发展战略和管理政策。

总经理办公室设立专门的部门负责空间的日常运营管理和各类创业项目的推进,确保众创空间的长远发展。

2. 运营部门:运营部门是众创空间的执行机构, 负责制定并执行众创空间的具体运营计划和日常管理工作。

负责空间内租赁、管理、培训、活动等方面的工作。

3. 投资与筹资部门:投资与筹资部门是众创空间的融资和资本运作部门, 负责众创空间内创业项目的融资、投资与孵化等方面的工作。

4. 孵化服务部门:孵化服务部门是众创空间的创业服务机构, 负责为创业项目提供导师、培训、资源对接等服务。

5. 合作发展部门:合作发展部门是众创空间的对外交流与合作部门, 负责与政府、企业、创业者等各界合作,并推动众创空间的国际化发展。

二、众创空间管理制度众创空间管理制度是众创空间的管理规章制度,是保障众创空间正常运作和创业者权益的重要保障。

众创空间的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入驻申请流程:众创空间应当明确创业者的入驻申请流程,包括申请条件、材料要求、审批程序等。

确保申请入驻的创业者符合众创空间的发展方向和业务需求。

2. 入驻租金及保证金:众创空间应当制定清晰的入驻租金及保证金标准,确保创业者能够合理支付入驻费用。

3. 入驻合同签订:众创空间应当与创业者签订入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约定各项服务及支持的内容和标准。

4. 安全管理制度:众创空间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创业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保障众创空间的正常运作。

5. 财务管理制度:众创空间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流向合理、透明,严格执行财务制度。

6. 活动规划与实施:众创空间应当根据创业者的需求和特点,制定多样化的活动计划和实施方案,提供丰富多彩的创业培训、论坛、沙龙等活动。

众创空间管理制度

众创空间管理制度

众创空间管理制度众创空间管理制度一、入驻条件1. 申请人必须具备相应的项目计划和创业方向,并提交项目详细说明书。

2. 申请人必须具备团队合作精神及良好的沟通能力。

3. 申请人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从事非法、违法活动。

二、入驻流程1. 提交入驻申请书及项目说明书。

2. 经过初步审查后,进行面试及项目筛选。

3. 符合要求的项目将进行最终评审,确定入驻。

三、使用规定1. 入驻企业须按时参加各项管理制度活动。

2. 入驻企业须按时缴纳租金及其他相关费用。

3. 入驻企业不得私自转租或出售所租用的场地。

4. 入驻企业对内室内照明、消防安全等自行负责。

四、会议室使用规定1. 会议室的使用需提前预约,预约时间不得超过两小时。

2. 会议室使用完毕后,需自行清理,并保持整洁。

五、设备使用规定1. 使用众创空间提供的设备需经过培训并签订使用协议。

2. 使用设备时需保持设备的整洁,并注意使用方法。

六、安全管理1. 入驻企业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做好消防安全措施。

2. 入驻企业须保护好个人财物和知识产权,避免损失。

七、行为规范1. 不得进行违规操作,包括但不限于商业诈骗、盗窃、侵犯他人权益等。

2. 不得损害其他入驻企业的利益,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

3. 不得在众创空间内从事有害健康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吸烟、大声喧哗等。

八、违规处理1. 一经发现违规行为,将立即停止使用众创空间资源,并进行相应处理。

2. 对于严重违规行为,将移交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并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九、附则1. 本制度为众创空间的基本管理规定,如有特殊情况,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众创空间 运营管理办法

众创空间 运营管理办法

众创空间运营管理办法1. 引言众创空间是为创业者提供场地、设备和资源的创新工作场所,旨在促进创新创业活动的发展。

为了保证众创空间的正常运营和管理,制定本文档,规范众创空间的运营管理事项。

2. 目标和原则•目标:保障众创空间的正常运营,营造良好的创业环境,促进创业者的创新创业活动。

•原则:公平公正、开放共享、专业高效、安全可靠。

3. 众创空间的管理权限和责任3.1 管理权限众创空间的管理权限应由相关部门或机构负责,并明确权限范围和管理职责。

3.2 责任众创空间的管理者应该具备相关的管理经验和创业知识,负责以下事项: - 确保众创空间的设施、设备和服务的正常运行; - 组织和管理创业活动,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 维护众创空间的安全和秩序; - 监督和管理入驻创业者的行为,维护空间的良好环境。

4. 入驻创业者的权利和义务4.1 入驻创业者的权利众创空间应保障入驻创业者的以下权利: - 使用众创空间的设施、设备和资源; - 参与众创空间组织的创业培训活动; - 使用众创空间提供的各类服务; - 获得相关机构提供的支持和协助。

4.2 入驻创业者的义务入驻创业者应履行以下义务: - 遵守众创空间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 - 妥善使用众创空间的设施和设备,保持设备的完好状况; - 维护众创空间的公共秩序,不干扰其他创业者的正常工作; - 积极参与众创空间组织的创业活动和培训。

5. 众创空间的服务内容5.1 设施与设备众创空间应提供适合创业活动的办公场所、会议室、创客工坊等设施,并提供必要的办公设备和工具。

5.2 创业支持服务众创空间应提供创业咨询、项目评估、市场营销等相关服务,帮助创业者解决问题,提高创业成功率。

5.3 创业培训与活动众创空间可以组织各类创业培训班和活动,提供创新创业知识和经验分享,促进创业者的成长和交流。

6. 众创空间的经营与定价策略6.1 经营模式众创空间的经营模式可以采用租赁、合作、企业孵化等多种形式。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九龙坡区众创空间申报与授牌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九龙坡区众创空间申报与授牌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九龙坡区众创空间申报与授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0.26•【字号】九龙坡府办发〔2016〕258号•【施行日期】2016.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九龙坡区众创空间申报与授牌管理办法的通知九龙坡府办发〔2016〕258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相关部门,高新区相关部门,有关单位:《九龙坡区众创空间申报与授牌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第1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0月26日九龙坡区众创空间申报与授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渝委办发〔2015〕20号)文件精神,大力发展众创空间,在全社会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生态环境,打造我区创新驱动发展新引擎,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九龙坡区(高新区)区级众创空间的申请受理、组织实施等具体管理行为,以及参与众创空间申请、审查、评价等环节中的相关责任主体。

第三条众创空间按照“政府引导、市场主体,自愿申请、评选择优,统一授牌、分类指导”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二章众创空间申报条件第四条本办法所指众创空间是指由独立机构运营,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资本化途径、网络化支撑、集成化应用和国际化手段,能够提供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具有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特点的创新创业平台和载体。

第五条众创空间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我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一支能够开展科技创新创业服务的专业队伍,具备提供创业服务的资质和能力;(二)拥有一定规模的线下服务载体。

山西省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

山西省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

山西省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和支持我省众创空间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众创空间,是指在我省范围内为创新创业者提供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的新型创业服务平台。

第三条众创空间的建设和发展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专业服务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有效整合资源,集成落实政策,完善服务模式,培育创新文化,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

第二章认定条件第四条申请认定山西省众创空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独立的运营机构。

运营机构应为在山西省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具备一定的运营管理和服务能力。

(二)固定的办公场所。

众创空间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场地,场地面积应在 500 平方米以上(含 500 平方米),属租赁场地的,租期应在 3 年以上。

(三)完善的基础设施。

众创空间应具备相应的供电、供水、消防、通讯、网络等基础配套设施,能为创新创业者提供免费或低成本的办公条件。

(四)专业的服务团队。

拥有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服务团队,能够为创业者提供创业辅导、技术咨询、金融服务、知识产权、市场推广等专业化服务。

(五)明确的发展方向。

众创空间的发展方向明确,具有清晰的运营模式和发展规划。

(六)活跃的创新创业氛围。

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数量不少于 10 家,且与众创空间签订服务协议。

第三章认定程序第五条山西省众创空间的认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发布通知。

由省科技主管部门发布众创空间认定通知,明确申报时间、申报材料等相关要求。

(二)提交申请。

符合认定条件的众创空间运营机构按照通知要求,向所在地市科技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三)初审推荐。

所在地市科技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向省科技主管部门推荐。

(四)评审考察。

省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推荐的众创空间进行评审和实地考察。

《云南省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云南省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云南省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作者:来源:《青年与社会》2016年第03期一、出台背景及意义2015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明确提出“加快发展众创空间等新型创业服务平台,激发亿万群众创造活力,打造经济发展新引擎”。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文件精神,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2015年6月,云南省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5〕48号),提出“加快构建形式多样的众创空间”,对构建充满生机活力的创新创业生态系统,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软硬件环境,加快经济转型升级具有重要意义。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及云南省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文件精神,2015年7月,省科技厅出台实施《云南省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云科办发〔2015〕4号)。

《管理办法》对引导和支持众创空间等新型创业服务平台健康发展,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二、申请认定省众创空间的单位应具备的条件《管理办法》规定,申请认定云南省众创空间的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申请单位应当是云南省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众创空间面积原则上在500平方米以上(含500平方米),入驻30个(含)以上小微企业或创业团队(入驻企业、创业团队应是处于创业期的科技类和创意设计类及其相关产业,经营项目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现代服务业要求,并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公共办公场所面积不得低于众创空间面积的10%,为入驻企业、创业团队提供必需的办公设备、会议室、洽谈室等公共办公场地。

(三)基础设施完善。

有相应的供电、供水、消防、通讯、网络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即入即开”条件。

为入驻企业及创业团队提供3年服务,其中第一年提供免费入驻服务(包括免租金、免互联网费用等),第二年按市价的30%收取租金,第三年按市价的50%收取租金。

《深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深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深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政策解读一、制定背景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粤府〔2016〕20号)、《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7号),引导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众创空间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创新孵化服务模式,实现高质量、可持续发展,制定《深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办法》共八章三十一条,主要内容如下:(一)第一章总则部分第一至五条阐述了《办法》的政策依据和管理原则,明确了孵化器、众创空间的功能定位和基本任务。

(二)第二章职责分工部分第六、七条分别规定了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单位的相关职责,强调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单位在孵化器、众创空间建设和运营管理、提供基础条件保障、开展创新创业服务的主体责任。

(三)第三章认定部分第八条规定了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的工作机制。

第九至十二条从孵化器、众创空间的运营时间、场地面积、入驻企业、服务团队、服务内容和成效等方面对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的认定条件制定量化标准,并明确孵化器在孵企业、毕业企业的标准。

第十三条明确了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的财政资金资助方式、资助强度以及资助范围。

(四)第四章运营评价部分第十四至十六条明确了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评价管理以及国家级和省级认定或备案的奖励标准。

第十七条明确了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的统计工作要求。

(五)第五章立项程序部分第十八至二十一条明确了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运营评价和国家、省认定或备案奖励的立项程序。

(六)第六章促进发展部分第二十二至二十五条从服务能力建设、从业人员培训、市场化运作、融入全球创新创业网络等方面,对孵化器、众创空间实现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提出要求。

(七)第七章监督管理部分第二十六至二十八条强化孵化器、众创空间的监督管理,实行失信惩戒制度,并明确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单位的变更要求。

众创空间管理办法

众创空间管理办法

众创空间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创新体系,引导众创空间高质量发展,根据《XX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XX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XX省众创空间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众创空间(以下简称“众创空间”)是指为满足大众创新创业需求,提供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积极利用众筹、众扶、众包等新手段,以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网络化为服务特色,实现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运营的市级创新创业平台。

二、鼓励各高新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小微园和高校、科研院所以及有条件的企业、创业投资机构、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和有志于服务大众创新创业的个人,根据产业发展需求特点和自身优势,利用市场化管理和运营机制发展专业化、差异化、多元化的众创空间,努力形成特色和品牌。

三、申请备案众创空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机构实际注册并运营满6个月。

(二)拥有不少于300平方米的服务场地,或提供不少于20个创业工位,同时须具备公共服务场地和设施。

提供的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75%。

属租赁场地的,应保证3年以上有效租期(自申报年度开始计算)。

(三)年协议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不低于10家,入驻时限一般不超过24个月。

(四)拥有职业孵化服务队伍,至少配备2名具有专业服务能力的专职人员、聘请2名专兼职导师,形成规范化服务流程。

(五)每年开展的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育等活动不少于5场。

(六)每年有1个以上典型孵化案例。

四、备案管理:(一)县(市、区)科技局、开发主体科技部门负责本区域备案申报受理工作,组织实地核查和专家评审,将评审结果对外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报市科技局统一备案,授予“XX市众创空间”牌匾,享受众创空间相关优惠政策。

(二)在申报和评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众创空间备案资格,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并将其失信行为纳入科研信用记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设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的实施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设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的实施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设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5.08•【文号】国办发〔2016〕35号•【施行日期】2016.05.08•【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设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6〕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部署和《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等文件精神,为在更大范围、更高层次、更深程度上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快发展新经济、培育发展新动能、打造发展新引擎,建设一批双创示范基地、扶持一批双创支撑平台、突破一批阻碍双创发展的政策障碍、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双创模式和典型经验,重点围绕创业创新重点改革领域开展试点示范,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一)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并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落实推动双创的各项政策措施。

加强顶层设计和统筹谋划,通过试点示范完善双创政策环境,推动双创政策落地,扶持双创支撑平台,构建双创发展生态,调动双创主体积极性,发挥双创和“互联网+”集众智汇众力的乘数效应,发展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总结双创成功经验并向全国推广,进一步促进社会就业,推动形成双创蓬勃发展的新局面,实现发展动力转换、结构优化,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加强政策协同。

通过试点示范加强各类政策统筹,实现地方与部门政策联动,确保已出台扶持政策具体化、可操作、能落地,切实解决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问题。

结合现有工作基础,更加注重政策前瞻性、引领性,不断完善体制机制,营造有利于双创的政策环境。

——坚持市场主导,搞活双创主体。

众创空间管理制度范文(3篇)

众创空间管理制度范文(3篇)

众创空间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众创空间的管理和运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确保创业者的权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众创空间的开放与关闭第二条众创空间每天开放时间为定时,具体开放时间由空间管理人员确定并通知创业者。

第三条众创空间关闭时间为定时,具体关闭时间由空间管理人员确定并通知创业者。

第四条在众创空间开放期间,创业者可以自由进入和使用空间内设施和资源。

第五条在众创空间关闭期间,创业者不得擅自进入和使用空间内设施和资源。

第三章空间设施和资源的使用第六条创业者在使用众创空间内设施和资源时,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使用,不得超时、占用他人资源或妨碍他人使用。

第七条创业者在使用众创空间内设施和资源时,应当妥善保管设施和资源,如发现设施和资源损坏或遗失,应及时报告空间管理人员。

第八条创业者不得随意搬动、拆卸或损坏众创空间内设施和资源,不得对设施和资源进行私自改动或占用。

第四章空间秩序维护第九条创业者进入众创空间应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道德,不得从事违法、违规或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

第十条创业者不得在众创空间内吸烟、喧哗、过度娱乐或进行违法活动。

第十一条创业者应当保持众创空间的整洁和卫生,不得随意乱丢垃圾、破坏环境。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众创空间管理人员有权对违反本管理制度的创业者采取警告、暂停使用或取消使用等措施。

第十三条对于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创业者,众创空间管理人员有权报警处理并终止其使用众创空间的权益。

第十四条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如有需要修改或补充,由众创空间管理人员确定并通知创业者。

众创空间管理制度范文(2)第一章场地管理1、入驻企业应在协议指定区域内办公,不得私自占用公共区域。

2、众创空间为入驻企业提供办公场地、网线、办公桌椅等设施,企业不得擅自____电线、管道、烹饪、空调等设施。

3、入驻企业不得擅自对众创空间既定的格局和装修等进行改造;4、入驻企业需要使用多功能会议室等公共场所,需提前三天到众创空间管理办公室进行报批。

科技部关于公布第二批众创空间的通知

科技部关于公布第二批众创空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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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关于公布第二批众创空间的通知
日期:2016年03月01日来源:科技部
国科发火〔2016〕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为推动众创空间的健康发展,营造有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精神和《科技部关于印发<发展众创空间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5〕297号)的具体要求,科技部在各地方科技管理部门推荐的基础上,对模式新颖、服务专业、成绩突出、运营良好的众创空间进行了审核,对拟备案的进行了公示。

现将第二批通过备案的362家众创空间予以公布,通过备案的众创空间纳入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管理服务体系。

请各级科技管理部门继续加强对众创空间的指导和支持。

请通过备案的众创空间主动接受社会和创业者的监督,不断创新服务模式,拓展服务功能,提升服务能力,及时总结经验,发挥引领示范作用,为加速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局面做出贡献。

附件:第二批众创空间名单
科技部
2016年2月15日
附件
第二批众创空间名单。

河南省众创空间管理办法

河南省众创空间管理办法

附件河南省众创空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我省众创空间建设,完善科技孵化服务链条,优化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根据科技部《专业化众创空间建设工作指引》(国科发高〔2016〕231号)和科技部火炬中心《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国科火字〔2017〕120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众创空间,是指在我省创办的,围绕创新创业需求,为创新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提供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途径构建的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创新创业孵化服务平台。

众创空间分为综合性众创空间和专业化众创空间两种类型。

第三条众创空间是我省科技孵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主要功能是围绕我省创业者需求,通过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为创业者提供创业场地、共享设施、政策咨询、投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全方位服务,以专业化服务推动创业者应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培育新业态,降低创业门槛和创业成本,提高创业存活率,完善创新创业生态系统,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培育经济发—1 —展新动能。

负责对省科学技术厅是众创空间的宏观管理部门,第四条地方科技管全省众创空间的培育发展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理部门或省直部门(单位)是众创空间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相关众创空间的建设、管理和服务。

申请与备案第二章省众创空间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申请备案省综合性众创空间,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独立法人机构运营,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

运营机构且实际运营众创空间的时间应当是在我省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年。

众创空间发展方向明确、模式清晰,具备可持续发展能1满力。

平方米以上固定集中的办(二)固定的孵化场所。

具有500个创业工位,同时能为创业团队和在孵公场所,提供不少于50企业提供会议室、洽谈培训空间及项目路演场地等公共服务场提供的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地。

众创空间认定条件

众创空间认定条件

众创空间认定条件众创空间是指为创业者提供办公场所、资源共享、创新创业服务等支持的公共服务平台。

众创空间的建设和发展,对于促进创新创业、推动经济转型升级、提高人民群众的创新创业能力和素质,具有重要的意义。

为了保证众创空间的质量和效益,各地都制定了一系列的认定条件。

一、场地条件众创空间的场地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具备安全、卫生、环保等基本条件。

场地面积应当达到一定的标准,以满足创业者的办公和生活需要。

同时,场地应当具备良好的通风、采光、隔音等条件,以保证创业者的工作环境。

二、设施条件众创空间应当配备必要的设施和设备,包括办公桌椅、电脑、网络、电话、打印机、复印机、投影仪等。

同时,还应当配备会议室、休息室、厨房、卫生间等公共设施,以满足创业者的各种需求。

三、服务条件众创空间应当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包括创业指导、法律咨询、财务管理、市场营销、人力资源等方面的支持。

同时,还应当提供创业培训、创业比赛、创业交流等活动,以促进创业者之间的交流和合作。

四、管理条件众创空间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服务流程,确保各项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同时,还应当建立创业者的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以便于对创业者的情况进行跟踪和评估。

五、运营条件众创空间应当具备良好的运营能力和经验,能够有效地吸引和服务创业者。

同时,还应当具备一定的财务实力和风险控制能力,以保证众创空间的可持续发展。

六、社会效益众创空间应当具备一定的社会效益,能够促进创新创业、推动经济发展、提高人民群众的创新创业能力和素质。

同时,还应当具备一定的公益性和社会责任感,能够为社会做出一定的贡献。

众创空间的认定条件是多方面的,包括场地条件、设施条件、服务条件、管理条件、运营条件和社会效益等方面。

各地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认定标准和评估方法,以保证众创空间的质量和效益。

同时,还应当加强对众创空间的监管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促进众创空间的健康发展。

众创空间管理制度

众创空间管理制度

众创空间管理制度众创空间是指为创业者提供办公场地、资源支持、创业培训等服务的创新创业载体。

众创空间的管理制度对于保障创业者的正常工作、促进创新创业环境的营造至关重要。

本文将就众创空间管理制度进行探讨,从硬件设施管理、租赁服务管理、创业资源管理和创业生态支持四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硬件设施管理众创空间的硬件设施管理是基础,它关系到创业者的工作效率和创新创业环境的良好运转。

首先,众创空间应建立健全的设施维护管理制度,对办公设备、网络设备等进行定期维护和检修,确保其正常运行。

其次,对于设备的使用要制定明确的规定,包括使用时间、使用范围等,以避免资源浪费和滥用。

另外,众创空间应建立完善的设施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确保创业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二、租赁服务管理众创空间的租赁服务管理涉及到租赁合同签订、租赁费用收取和退还等方面。

首先,众创空间应建立规范的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租赁期限、费用、违约责任等条款。

其次,在开展租赁服务之前,众创空间应收集和核实创业者的相关信息,确保其身份真实性和合法性。

最后,在租赁期满后,众创空间应及时核对相关费用,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退还。

三、创业资源管理创业资源是众创空间的核心竞争力之一,创业者对于资源的需求往往关系到他们的创新创业能力和成长潜力。

首先,众创空间应建立完善的资源管理机制,包括资源调配、资源评估和资源补充等方面。

其次,在进行资源调配时,众创空间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避免出现不公平竞争和资源浪费的情况。

最后,在进行资源评估时,众创空间应注重创业者的创新能力和市场潜力,以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

四、创业生态支持众创空间不仅仅是为创业者提供办公场地和创业资源,更重要的是要营造良好的创业生态环境,促进创新创业的良性发展。

首先,众创空间应建立创新创业文化,倡导创新、开放、合作的精神,鼓励创业者进行跨界合作和技术创新。

其次,在创业生态支持方面,众创空间应加强与投资机构、行业协会等的合作,为创业者提供融资支持、市场推广和法律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众创空间管理办法(最新版)

众创空间管理办法(最新版)

科技众创空间管理办法第一条总则为贯彻落实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精神,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生态环境,打造创新驱动发展的新引擎,打造一批新型创业孵化模式的众创空间,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众创空间应具备的基本条件1、众创空间运营主体应当是新区注册或批准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团体。

鼓励区内龙头企业利用自身资源开设众创空间。

鼓励自建或主导建设种子期或天使期引导投资基金,强化投资与孵化融合模式。

2、运营主体应配有开展科技创新创业服务相适应的专业管理团队和创业导师。

科技创新创业服务及活动主题明确,组织创业者开展日常性创业沙龙、创业训练营、项目路演、创业大赛等活动。

有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项目台账和信息化管理服务平台,包括项目孵化的入驻评估、研发进度、毕业与退出机制等。

建立创业导师服务机制,创业导师至少10个,具备清晰的导师工作流程,具备能满足创业者需求的由天使投资人、企业家、专家等为主的专兼职创业导师队伍。

3、运营主体应当具备便捷化的网络空间,或为创新创业者提供行业性相关的开源软件、试验仪器、宽带等公共技术或服务资源,应当拥有便于创业者、技术人员、投融资机构等各方交流对接的线上(线下)社交空间。

4、运营主体原则上应自有或租有相适应的工作空间,其公共服务区面积不超过总面积的30%,其余区域面积按不超过8平方米/工位标准提供研发、创业之场所。

5、众创空间入驻项目原则上以创客为主,小微企业为辅,原则上每个项目入驻时间不超过6个月。

入驻项目应是创新创业期的科技类、创意设计类及其相关产业的项目。

第三条支持政策1、众创空间原则上享受不超过1000平方米的租金支持,对经认定的众创空间按载体评估价标准补贴房租,即前三年固定工位或非敞开式创客空间复合使用率至少30%、70%、100%的,享受三年100%房租支持,对公共办公服务区的场地予以三年免租支持。

2、对于众创空间机构建设公共技术平台购置的仪器设备、大型开发测试软件所产生的投入,按照实际投入费用的20%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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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
2016-01-0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努力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激发大众创造活力,形成创业主体大众化、孵化主体多元化、建设运营市场化、创业模式多样化的发展新格局,打造我市经济发展新引擎,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众创空间是指能够为创新创业者提供良好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途径建设的具有开放、交流、共享特征以及较强专业化服务能力的新型孵化机构。

第二章众创空间的认定和管理
第三条建设XX市众创空间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合法经营,运营管理机构是在本市注册的独立法人,设立宗旨是服务创业者创新与创业。

(二)发展方向明确,科技创新创业服务特色鲜明。

(三)机构设置合理,管理制度健全,管理团队具有相适应的管理能力和经营水平,众创空间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人员的比例占70%以上。

(四)拥有开放共享式办公场地,属租赁场地的,租期应在5年以上,用于公共办公与服务的场地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90%。

提供宽带接入、互联网资源等设施,鼓励提供科研设施、仪器设备及简式餐饮、公寓等硬件设施。

(五)设立、联合或引进天使投资(或种子资金)、风险投资机构等,能够通过提供借款、收购初创成果及天使投资等方式,为创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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