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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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

2016-01-0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努力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激发大众创造活力,形成创业主体大众化、孵化主体多元化、建设运营市场化、创业模式多样化的发展新格局,打造我市经济发展新引擎,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众创空间是指能够为创新创业者提供良好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途径建设的具有开放、交流、共享特征以及较强专业化服务能力的新型孵化机构。

第二章众创空间的认定和管理

第三条建设XX市众创空间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合法经营,运营管理机构是在本市注册的独立法人,设立宗旨是服务创业者创新与创业。

(二)发展方向明确,科技创新创业服务特色鲜明。

(三)机构设置合理,管理制度健全,管理团队具有相适应的管理能力和经营水平,众创空间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人员的比例占70%以上。

(四)拥有开放共享式办公场地,属租赁场地的,租期应在5年以上,用于公共办公与服务的场地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90%。提供宽带接入、互联网资源等设施,鼓励提供科研设施、仪器设备及简式餐饮、公寓等硬件设施。

(五)设立、联合或引进天使投资(或种子资金)、风险投资机构等,能够通过提供借款、收购初创成果及天使投资等方式,为创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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