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
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SHT3007-2007
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SHT3007-2007前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石油化工行业成为国民经济中的重要产业。
在石油化工生产中,储运系统罐区是非常重要的设施,其安全性、经济性以及环保水平至关重要。
为此,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07年制定了《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SHT3007-2007》,该标准从多个方面规范罐区设计,以确保其安全化、稳定化和经济化。
适用范围该标准适用于储运系统罐区的设计,包括罐场、管线、泄漏防范、防雷防静电等,适用于石油、化工、油气储运等行业的相关企业和单位。
罐区基本要求地基处理在罐区土地基础工程中,必须进行地质勘探、分层取样、室内各种分析试验。
当地基承载能力不足时,应设计加固措施,并采用适当的地下基础结构。
罐底及罐壁罐底应设置防腐层,并按照设计标准进行验收验收。
罐壁采用碳钢或不锈钢,并应符合标准。
防护措施罐区应设有适当的泄漏监测装置、泄漏保护装置和泄漏应急措施。
同时,还应采取防雷、防静电、消防等措施。
布置和间距罐区布置应合理,应避免密集堆积。
罐区储罐间距应符合标准。
其他要求罐区应设置安全出口、防爆照明、通风等设施,并需要采用与地质环境、罐区及周围区域生产先进的消防设备。
管道规范管道选择应该根据储存液体的性质、储量、储存、运输和操作的特点,选择正確的管道并采用适当的隔热材料。
管道设计管道设计应符合相关标准,并应根据所需的输送容量、流量、压力和沿线系数,进行合理设计。
泄漏防护在管道设计中应考虑防止泄露,应根据不同的液体特性和油脂状态,选用不同的防护措施,通过配置泄漏报警系统,按照灾害等级的要求,分类配置墙类、隔离带、沟渠等防护措施。
泄漏防范规范搅拌盘设计应选用适当的材料和尺寸,采用可靠的连接方式,选用合适的搅拌器,确保搅拌盘的稳定性、可靠性、耐腐蚀性。
防泄设备应按照相关标准配置泄漏监测装置、泄漏预警器和泄漏处理设备,确保漏油量小,污染小,处理方便。
废水处理应按照环保法律法规的要求,使用高效的废水处理设备,确保废水经过预处理后合格排放。
SH3007-2007 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
1)每种组分罐宜设2-3个;
2)每种牌号油品的调合与成品嫩之和,不宜少于3个。
c)军用柴油罐宜设3-4个。
d)溶剂油罐和灯用煤油罐,每种牌号宜设2个。
e)芳烃罐,每一种成品宜设2个。
f)液化石油气罐,不宜少于2个。
g)重油储罐(燃料油储罐):
1)生产一种牌号油品时,调合与成品罐之和不宜少于3个;每增加一种牌号,可增加2个;
铁路运输
10-15
内河及近海运输
10-15
公路运输
5-7
石油化工原料
管道输送
5-10
铁路运输
10-20
内河及近海运输
10-20
公路运输
7-15
醇类、醛类、酯类、酮类、腈类等
铁路运输
15-20
内河及近海运输
20-25
公路运输
10-15
《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4.1.1.3
4
工厂用自产燃料油的储存天数,宜取3天;外购燃料油的储存天数可参照表2确定。
101.0
169.0
2000
337.0
202.0
337.0
3000
506.0
303.0
506.0
4000
647.0
472.0
647.0
5000
787.0
637.0
787.0
10000
1210.0
807.0
1210.0
20000
1877.0
1307.0
1877.0
30000
2495.0
1497.0
2495.0
c)内河及近海运输时,其成品罐与调合罐的容童之和,应同时满足连续生产和一次装船量的要求;
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
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1范围本规范规定了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储罐的选用、常压、低压和压力储罐区的设计原则和技术要求本规范适用于石油化工企业的液体物料(包括原料、成品及辅助生产物料)储运系统地上钢制储罐区的新建工程设计。
改扩建工程可参照执行。
本规范不适用于液化烃的低温常压储罐区设计。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面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改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歌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50074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160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SH3022 石油化工设备和管道涂料防腐蚀技术规范SH3063 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监测报警设计规范SH3074 石油化工钢制压力容器SH/T3036 液化烃球形储罐安全设计规范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3一般规定3.1罐区的布置应遵守下列原则:3.1.1原料罐区宜靠近相应的加工装置;3.1.2成品罐区宜靠近装车台或装船码头;3.1.3罐区的位置应结合液体物料的流向布置;3.1.4宜利用地形使液体物料自留输送;3.1.5性质相近的液体物料储罐宜布置在一起。
3.2可燃液体的储存温度应按下列原则确定:3.2.1应高于可燃液体的凝固点(或结晶点),低于初馏点;3.2.2应保证可燃液体质量,减少损耗;3.2.3应保证可燃液体的正常输送;3.2.4应满足可燃液体沉降脱水的要求;3.2.5加有添加剂的可燃液体,其储存温度尚应满足添加剂的特殊要求;3.2.6应合理利用热能;3.2.7需加热储存的可燃液体储存温度应杜宇其自然点;3.2.8对一些性质特殊的液体化工品,确定的储存温度应能避免自聚物和氧化物的产生。
3.3可燃液体的储存温度可选用表1推荐值。
表1 可燃液体的储存温度推荐值可燃液体名称储存温度,℃原油高于凝固点10~15苯7~40对二甲苯15~40液化烃、汽油、其他芳烃、溶剂油、煤油、喷气燃料等≤40轻柴油≤50轻质润滑油、电器用油、液压油、重柴油40~60重质润滑油60~80润滑油装置原料油55~80重油(渣油)≤95或120~200沥青130~180石油蜡高于熔点15~20环氧乙烷-6~0环氧丙烷≤25丁二烯≤27苯乙烯5~204储罐选用4.1储罐容量4.1.1石油化工液体物料的储存天数,应符合本规范下列六条的规定。
SHT3007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
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SHT3007-2007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1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储罐的选用、常压、低压和压力储罐区的设计原则和技术要求本规范适用于石油化工企业的液体物料(包括原料、成品及辅助生产物料)储运系统地上钢制储罐区的新建工程设计。
改扩建工程可参照执行。
本规范不适用于液化烃的低温常压储罐区设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面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改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歌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50074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160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SH3022 石油化工设备和管道涂料防腐蚀技术规范SH3063 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监测报警设计规范 SH3074 石油化工钢制压力容器 SH/T3036 液化烃球形储罐安全设计规范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3 一般规定3.1 罐区的布置应遵守下列原则:3.1.1 原料罐区宜靠近相应的加工装置; 3.1.2 成品罐区宜靠近装车台或装船码头; 3.1.3 罐区的位置应结合液体物料的流向布置; 3.1.4 宜利用地形使液体物料自留输送; 3.1.5 性质相近的液体物料储罐宜布置在一起。
3.2 可燃液体的储存温度应按下列原则确定:3.2.1 应高于可燃液体的凝固点(或结晶点),低于初馏点; 3.2.2 应保证可燃液体质量,减少损耗; 3.2.3 应保证可燃液体的正常输送; 3.2.4 应满足可燃液体沉降脱水的要求;3.2.5 加有添加剂的可燃液体,其储存温度尚应满足添加剂的特殊要求; 3.2.6 应合理利用热能;3.2.7 需加热储存的可燃液体储存温度应杜宇其自然点;3.2.8 对一些性质特殊的液体化工品,确定的储存温度应能避免自聚物和氧化物的产生。
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SHT3007-2007
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1范围本规范规定了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储罐的选用、常压、低压和压力储罐区的设计原则和技术要求本规范适用于石油化工企业的液体物料(包括原料、成品及辅助生产物料)储运系统地上钢制储罐区的xx工程设计。
改扩建工程可参照执行。
本规范不适用于液化烃的低温常压储罐区设计。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面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改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歌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50074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160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SH3022 石油化工设备和管道涂料防腐蚀技术规范SH3063 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监测报警设计规范SH3074 石油化工钢制压力容器SH/T3036 液化烃球形储罐安全设计规范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3一般规定3.1罐区的布置应遵守下列原则:3.1.1原料罐区宜靠近相应的加工装置;3.1.2成品罐区宜靠近装车台或装船码头;3.1.3罐区的位置应结合液体物料的流向布置;3.1.4宜利用地形使液体物料自留输送;3.1.5性质相近的液体物料储罐宜布置在一起。
3.2可燃液体的储存温度应按下列原则确定:3.2.1应高于可燃液体的凝固点(或结晶点),低于初馏点;3.2.2应保证可燃液体质量,减少损耗;3.2.3应保证可燃液体的正常输送;3.2.4应满足可燃液体沉降脱水的要求;3.2.5加有添加剂的可燃液体,其储存温度尚应满足添加剂的特殊要求;3.2.6应合理利用热能;3.2.7需加热储存的可燃液体储存温度应xx其自然点;3.2.8对一些性质特殊的液体化工品,确定的储存温度应能避免自聚物和氧化物的产生。
3.3可燃液体的储存温度可选用表1推荐值。
表1 可燃液体的储存温度推荐值可燃液体名称储存温度,℃原油高于凝固点10~15苯7~40对二甲苯15~40液化烃、汽油、其他芳烃、溶剂油、煤油、喷气燃料等≤40轻柴油≤50轻质润滑油、电器用油、液压油、重柴油40~60重质润滑油60~80润滑油装置原料油55~80重油(渣油)≤95或120~200沥青130~180石油蜡高于熔点15~20环氧乙烷-6~0环氧丙烷≤25丁二烯≤27苯乙烯5~204储罐选用4.1储罐容量4.1.1石油化工液体物料的储存天数,应符合本规范下列六条的规定。
SHT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
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SHT3007-2007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1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储罐的选用、常压、低压和压力储罐区的设计原则和技术要求本规范适用于石油化工企业的液体物料(包括原料、成品及辅助生产物料)储运系统地上钢制储罐区的新建工程设计。
改扩建工程可参照执行。
本规范不适用于液化烃的低温常压储罐区设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面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改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歌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50074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160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SH3022 石油化工设备和管道涂料防腐蚀技术规范SH3063 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监测报警设计规范 SH3074 石油化工钢制压力容器 SH/T3036 液化烃球形储罐安全设计规范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3 一般规定罐区的布置应遵守下列原则:原料罐区宜靠近相应的加工装置;成品罐区宜靠近装车台或装船码头;罐区的位置应结合液体物料的流向布置;宜利用地形使液体物料自留输送;性质相近的液体物料储罐宜布置在一起。
可燃液体的储存温度应按下列原则确定:应高于可燃液体的凝固点(或结晶点),低于初馏点;应保证可燃液体质量,减少损耗;应保证可燃液体的正常输送;应满足可燃液体沉降脱水的要求;加有添加剂的可燃液体,其储存温度尚应满足添加剂的特殊要求;应合理利用热能;需加热储存的可燃液体储存温度应杜宇其自然点;对一些性质特殊的液体化工品,确定的储存温度应能避免自聚物和氧化物的产生。
可燃液体的储存温度可选用表1推荐值。
: 如有中转库时,其储罐容量最宜包括在总容量内,并应按中转库的物料进库方式计算储存天数; .2 进口原料或特殊原料,其储存天数不宜少于30天;.3 来自长输管道的原油或原料,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其储存天数;.4 当装置在不同工种工况条件下对一些小宗华工原料有间断需求时,其储存量除要符合上述要求外还需要满足对该原料的一次最大用量的要求; .5 对于船运进厂方式,储罐总容量应同时满足装置连续生产和一次卸船量的要求。
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SHT3007-2007
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1范围本规范规定了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储罐的选用、常压、低压和压力储罐区的设计原则和技术要求本规范适用于石油化工企业的液体物料(包括原料、成品及辅助生产物料)储运系统地上钢制储罐区的新建工程设计。
改扩建工程可参照执行。
本规范不适用于液化烃的低温常压储罐区设计。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面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改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歌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50074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160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SH3022 石油化工设备和管道涂料防腐蚀技术规范SH3063 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监测报警设计规范SH3074 石油化工钢制压力容器SH/T3036 液化烃球形储罐安全设计规范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3一般规定3.1罐区的布置应遵守下列原则:3.1.1原料罐区宜靠近相应的加工装置;3.1.2成品罐区宜靠近装车台或装船码头;3.1.3罐区的位置应结合液体物料的流向布置;3.1.4宜利用地形使液体物料自留输送;3.1.5性质相近的液体物料储罐宜布置在一起。
3.2可燃液体的储存温度应按下列原则确定:3.2.1应高于可燃液体的凝固点(或结晶点),低于初馏点;3.2.2应保证可燃液体质量,减少损耗;3.2.3应保证可燃液体的正常输送;3.2.4应满足可燃液体沉降脱水的要求;3.2.5加有添加剂的可燃液体,其储存温度尚应满足添加剂的特殊要求;3.2.6应合理利用热能;3.2.7需加热储存的可燃液体储存温度应杜宇其自然点;3.2.8对一些性质特殊的液体化工品,确定的储存温度应能避免自聚物和氧化物的产生。
3.3可燃液体的储存温度可选用表1推荐值。
表1 可燃液体的储存温度推荐值可燃液体名称储存温度,℃原油高于凝固点10~15苯7~40对二甲苯15~40液化烃、汽油、其他芳烃、溶剂油、煤油、喷气燃料等≤40轻柴油≤50轻质润滑油、电器用油、液压油、重柴油40~60重质润滑油60~80润滑油装置原料油55~80重油(渣油)≤95或120~200沥青130~180石油蜡高于熔点15~20环氧乙烷-6~0环氧丙烷≤25丁二烯≤27苯乙烯5~204储罐选用4.1储罐容量4.1.1石油化工液体物料的储存天数,应符合本规范下列六条的规定。
(完整版)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SHT3007-2007
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1范围本规范规定了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储罐的选用、常压、低压和压力储罐区的设计原则和技术要求本规范适用于石油化工企业的液体物料(包括原料、成品及辅助生产物料)储运系统地上钢制储罐区的新建工程设计。
改扩建工程可参照执行。
本规范不适用于液化烃的低温常压储罐区设计。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面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改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歌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50074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160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SH3022 石油化工设备和管道涂料防腐蚀技术规范SH3063 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监测报警设计规范SH3074 石油化工钢制压力容器SH/T3036 液化烃球形储罐安全设计规范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3一般规定3.1罐区的布置应遵守下列原则:3.1.1原料罐区宜靠近相应的加工装置;3.1.2成品罐区宜靠近装车台或装船码头;3.1.3罐区的位置应结合液体物料的流向布置;3.1.4宜利用地形使液体物料自留输送;3.1.5性质相近的液体物料储罐宜布置在一起。
3.2可燃液体的储存温度应按下列原则确定:3.2.1应高于可燃液体的凝固点(或结晶点),低于初馏点;3.2.2应保证可燃液体质量,减少损耗;3.2.3应保证可燃液体的正常输送;3.2.4应满足可燃液体沉降脱水的要求;3.2.5加有添加剂的可燃液体,其储存温度尚应满足添加剂的特殊要求;3.2.6应合理利用热能;3.2.7需加热储存的可燃液体储存温度应杜宇其自然点;3.2.8对一些性质特殊的液体化工品,确定的储存温度应能避免自聚物和氧化物的产生。
3.3可燃液体的储存温度可选用表1推荐值。
4储罐选用4.1储罐容量4.1.1石油化工液体物料的储存天数,应符合本规范下列六条的规定。
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SHT3007-2007
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1范围本规范规定了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储罐的选用、常压、低压和压力储罐区的设计原则和技术要求本规范适用于石油化工企业的液体物料(包括原料、成品及辅助生产物料)储运系统地上钢制储罐区的新建工程设计。
改扩建工程可参照执行。
本规范不适用于液化烃的低温常压储罐区设计。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面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改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歌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50074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160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SH3022 石油化工设备和管道涂料防腐蚀技术规范SH3063 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监测报警设计规范SH3074 石油化工钢制压力容器SH/T3036 液化烃球形储罐安全设计规范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3一般规定3.1罐区的布置应遵守下列原则:3.1.1原料罐区宜靠近相应的加工装置;3.1.2成品罐区宜靠近装车台或装船码头;3.1.3罐区的位置应结合液体物料的流向布置;3.1.4宜利用地形使液体物料自留输送;3.1.5性质相近的液体物料储罐宜布置在一起。
3.2可燃液体的储存温度应按下列原则确定:3.2.1应高于可燃液体的凝固点(或结晶点),低于初馏点;3.2.2应保证可燃液体质量,减少损耗;3.2.3应保证可燃液体的正常输送;3.2.4应满足可燃液体沉降脱水的要求;3.2.5加有添加剂的可燃液体,其储存温度尚应满足添加剂的特殊要求;3.2.6应合理利用热能;3.2.7需加热储存的可燃液体储存温度应杜宇其自然点;3.2.8对一些性质特殊的液体化工品,确定的储存温度应能避免自聚物和氧化物的产生。
3.3可燃液体的储存温度可选用表1推荐值。
4储罐选用4.1储罐容量4.1.1石油化工液体物料的储存天数,应符合本规范下列六条的规定。
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
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
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的罐区设计直接关系到重大事故的发生,设计
规范十分重要。
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泄漏和风险事件发生,罐区设计
应符合国家《石油化工储运设备设计、安装、检验、维修管理办法》
和《石油化工企业油品储存设备设计规范》等。
具体设计应遵循:首先是罐区的位置,必须避开有人居住的区域,在安全区安置,选址应满足安全隔离距离的要求,在泥碳的安全技术
要求和可行的范围内确定罐区的方位。
基础应避免地质活动影响,地
基应深于罐顶以上150mm,平整度应符合要求,减少反力下沉降现象。
储罐的材料和构型也要受到规范的约束,焊接技术及管道系统和
安全附件的安装应遵循《美国石油学会锅炉、压力容器和管道安装》、《石油和化工企业安全管理规定》和《压力容器使用规程》等的相关
要求。
罐区安全设施的配置也不容忽视,电气设施排烟通风太阳能、防
护衣、监控及报警等安全设备都有必要进行设置,它们可以在隐患发
生前及时发现、报警和排放,并能及时满足应急情况时需要的设施和
设备运行的要求。
另外,安全作业的规程也应强调,在进行维修、清
洁操作时,应严格执行精神及作业程序,避免发生安全事故。
罐区设计的质量直接关系到企业安全操作,任何一点粗心都不允许,所有设计必须遵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规范。
SHT3007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
SHT3007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1. 引言本规范是针对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制定的,旨在规范罐区的设计、施工、使用和维护,确保其安全、可靠、经济、环保。
2. 规范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使用和维护等环节,包括所有类型的储罐和辅助设施。
3. 罐区布局设计3.1 布局原则1.罐区应根据罐的种类和用途合理布置,保证罐区内的储罐之间保持一定的安全间距。
2.罐区内应保证布置合理的设备和通道,便于巡视、检修以及紧急处置。
3.罐区内应设置防火墙、防爆墙等安全设施,保障邻近区域的安全。
3.2 罐区标志1.罐区应设置进出口标志和作业标志,清晰明了。
2.液位、压力、温度等数据的显示标志应设置在便于管理的地方。
4. 储罐设计4.1 罐的材料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中使用的储罐应选用耐腐蚀、耐压、耐热、耐低温的材料。
4.2 罐的规格储罐的规格应根据其产品种类、储存量、使用条件等综合考虑,要满足设计、建造、使用和维护所需要的技术要求。
4.3 罐的安全阀除非储液介质不能燃烧、爆炸,否则必须按规定设置罐的安全阀。
4.4 罐的漏油措施在储罐底部应设有漏油检测装置,并设有漏油措施,确保在罐体发生泄漏时,能够及时发现、处理。
5. 安全设施设计5.1 消防设施设计1.罐区应配备灭火器等消防器材,以及合适的消防水源、消防泵及消防水栓等系统。
2.罐区应设置合理的消防通道和应急出口,确保紧急时的顺畅疏散。
5.2 防爆设施设计1.罐区内易燃易爆场所应采取可靠的防爆措施,例如设置防爆墙、配置防爆设备等。
2.进出罐区的车辆,应符合防爆要求,车辆静电不能积聚,必须装有消防器材。
6. 罐区施工与验收6.1 施工1.罐的基础设置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施工严格按照设计和规范要求进行。
2.对于特种储罐的施工,应严格按照规范要求进行,配合施工单位的验收工作。
6.2 验收1.罐区检查应包括设施、管道、阀门、保温、消防、通风等方面。
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
1范围本规范规定了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储罐的选用、常压、低压和压力储罐区的设计原则和技术要求本规范适用于石油化工企业的液体物料(包括原料、成品及辅助生产物料)储运系统地上钢制储罐区的新建工程设计。
改扩建工程可参照执行。
本规范不适用于液化烃的低温常压储罐区设计。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面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改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歌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50074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160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SH3022 石油化工设备和管道涂料防腐蚀技术规范SH3063 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监测报警设计规范SH3074 石油化工钢制压力容器SH/T3036 液化烃球形储罐安全设计规范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3一般规定3.1罐区的布置应遵守下列原则:3.1.1原料罐区宜靠近相应的加工装置;3.1.2成品罐区宜靠近装车台或装船码头;3.1.3罐区的位置应结合液体物料的流向布置;3.1.4宜利用地形使液体物料自留输送;3.1.5性质相近的液体物料储罐宜布置在一起。
3.2可燃液体的储存温度应按下列原则确定:3.2.1应高于可燃液体的凝固点(或结晶点),低于初馏点;3.2.2应保证可燃液体质量,减少损耗;3.2.3应保证可燃液体的正常输送;3.2.4应满足可燃液体沉降脱水的要求;3.2.5加有添加剂的可燃液体,其储存温度尚应满足添加剂的特殊要求;3.2.6应合理利用热能;3.2.7需加热储存的可燃液体储存温度应杜宇其自然点;3.2.8对一些性质特殊的液体化工品,确定的储存温度应能避免自聚物和氧化物的产生。
3.3可燃液体的储存温度可选用表1推荐值。
表1 可燃液体的储存温度推荐值4储罐选用4.1储罐容量4.1.1石油化工液体物料的储存天数,应符合本规范下列六条的规定。
SH3007-2007 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
≤60
1×50(1×80)
200
≤50
1×50(1×80)
300
≤150
1×80(1×100)
400
≤135
1×80(1×100)
500
≤260
1×100(1×150)
700
≤220
1×100(1×150)
1000
≤520
1×150(1×200)
2000
≤330
1×160(2×150)
3000
2)进罐温度在120-200℃时应单独设罐,并应设1-2个扫线罐;
3)工厂用燃料油罐宜设2个。
h)润滑油类、电器用油类和液压油类储罐:
1)每种组分宜设2个;同一种组分油,残炭值不同或加工深度不同时,应分别设罐;
2)每一种牌号的成品罐宜设1-2个,成品罐宜兼作调合罐;
3)一类油的调合与成品罐,应按牌号专罐专用;二、三类油的调合与成品罐,在不影响质量的前提下,可以互用。
b)进口原料或特殊原料,其储存天数不宜少于30天;
C)来至长输管道的原料或原料其储存天数还应该结合长输管道输送周期确定;
d)易聚合、易氧化等特殊性质的化工原料,应根据具体存储情况确定其存储天数;
e)当装置在不同工况条件下对一些小宗原料有间断需求时,其存储量出要符合上述要求外还需满足对该原料的一次最大用量的需求;
C)每个原油及原料油罐的容量,不应少于一套装置正常操作时一天的处理量。
《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4.3.1
2
成品油储罐的个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a)汽油储罐、柴油储罐:
1)控制成品油性质的每种组分的储罐,宜设2个。
2)生产一种牌号油品时,调合与成品罐之和,不宜少于4个;每增加一种牌号,可增加2-3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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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SHT3007-2007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1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储罐的选用、常压、低压和压力储罐区的设计原则和技术要求本规范适用于石油化工企业的液体物料(包括原料、成品及辅助生产物料)储运系统地上钢制储罐区的新建工程设计。
改扩建工程可参照执行。
本规范不适用于液化烃的低温常压储罐区设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面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改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歌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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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074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160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SH3022 石油化工设备和管道涂料防腐蚀技术规范SH3063 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监测报警设计规范 SH3074 石油化工钢制压力容器 SH/T3036 液化烃球形储罐安全设计规范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3 一般规定罐区的布置应遵守下列原则:原料罐区宜靠近相应的加工装置;成品罐区宜靠近装车台或装船码头;罐区的位置应结合液体物料的流向布置;宜利用地形使液体物料自留输送;性质相近的液体物料储罐宜布置在一起。
可燃液体的储存温度应按下列原则确定:应高于可燃液体的凝固点(或结晶点),低于初馏点;应保证可燃液体质量,减少损耗;应保证可燃液体的正常输送;应满足可燃液体沉降脱水的要求;加有添加剂的可燃液体,其储存温度尚应满足添加剂的特殊要求;应合理利用热能;需加热储存的可燃液体储存温度应杜宇其自然点;对一些性质特殊的液体化工品,确定的储存温度应能避免自聚物和氧化物的产生。
可燃液体的储存温度可选用表1推荐值。
储罐选用储罐容量石油化工液体物料的储存天数,应符合本规范下列六条的规定。
原油和原料的储存天数,应根据以下原则按表2确定;如有中转库时,其储罐容量最宜包括在总容量内,并应按中转库的物料进库方式计算储存天数;进口原料或特殊原料,其储存天数不宜少于30天;来自长输管道的原油或原料,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其储存天数;当装置在不同工种工况条件下对一些小宗华工原料有间断需求时,其储存量除要符合上述要求外还需要满足对该原料的一次最大用量的要求;对于船运进厂方式,储罐总容量应同时满足装置连续生产和一次卸船量的要求。
中间原料的储存天数,应根据以下原则按表3确定:某一装置的原料同时又是其他装置的原料或可用其物料储罐储存时,储存天数宜取下限;不同装置的同种或性质相近的原料罐,可考虑合并设置;有特殊需要的装置原料罐,其储存天数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成品的储存天数,应根据以下原则按表4确定:按本表确定容量的储罐,包括成品罐、组分罐和调和罐;如有中转库时,其储罐容量应包括在按商标确定的储罐总容量内;内河及近海运输时,其成品罐与调和罐的容量之和,应同时满足连续生产和一次装船量的要求;若有远洋运输出厂时,其储存天数不宜少于30天。
其成品罐和调和罐的容量之和,应同时满足连续生产和一次装船量的要求。
工厂用自产燃料油的储存天数,宜取3天;外购燃料油的储存天数可参照表2确定。
当一种物料有不同种进出厂方式时,可按不同方式的进出厂比例确定其综合储存天数。
酸、碱及液氨的储存天数可按表5确定。
其储罐容量尚应满足一次装(卸)车(船)量的要求。
确定储罐容量时,各种物料的计算日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各种物料的日储量,应按全厂总工艺流程规定的年处理量或年产量计算;原料、中间原料的日储量,应为装置年开工天数的平均日进料量;连续生产的成品日储量,应为350天的平均日产量;液体化工成品日储量,应为相应装置年开工天数的平均日产量。
储罐的设计储存液位宜按下列公式计算:固定顶罐的设计储存液位宜按公式(1)计算:h=H1-(h1+h2+h3) (1)式中:h———————储罐的设计储存液位,m; H1——————罐壁高度,m;h1——————泡沫管开孔下缘至罐壁顶端的高度,m;h2——————10min~15min储罐最大进液量的折算高度,m;h3——————安全裕量,可取(包括泡沫混合液层厚度和液体的膨胀高度),m。
浮顶罐、内浮顶罐的设计储存液位宜按公式(2)计算:h=h4-(h2+h5) (2)式中:h4——————浮盘设计最大高度(浮盘底面),m;h5——————安全裕量,可取(包括液体的膨胀高度和保护浮盘所需裕量)。
压力储罐的设计储存液位宜按公式(3)计算:h=H2-h2 (3)式中:H2—————液相体积达到储罐设计容积的90%时的高度,m。
储罐选型可燃液体储罐应采用钢制储罐。
液化烃常温储存应选用压力储罐。
储存温度下饱和蒸汽压大于或等于大气压的物料,应选用低压储罐或压力储罐。
储存温度下饱和蒸汽压低于大气压的甲B和乙A类液体,应选用浮顶罐或内浮顶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浮顶罐应选用钢制浮舱式浮盘并应采用二次密封装置;内浮顶罐应选用金属制浮舱式浮盘。
有特殊储罐需要的甲B、乙入大气的措施。
A类液体,可选用固定顶罐,单应采取限制罐内气体直接进乙B和丙类液体,可选用固定顶罐。
酸类、碱类宜选用固定顶罐或卧罐。
液氨常温储存应选用压力储罐。
储罐个数炼油装置原料储罐的个数,应符合下列规定:原油和原料储罐原油储罐:一套装置加工一类原油时,宜设3~4个;分类加工原油时,没增加一类原油宜再增加2~3个;原料储罐:一套装置加工一种原料时,宜设2~4个;加工多种原料时,没增加一种原料宜再增加2~3个;中间原料储罐:装置是直接进料或部分由储罐供料时,宜设2~3个;装置是由储罐供料时,宜3~4个;对于精致装置,每种单独加工的组分油宜设2~3个;对于重整装置,可根据装置要求另设一个预加氢生成油罐;对于润滑油装置,每种组分油宜设2个;同一种组分油,残炭值不同或加工程度不同时,应分别设储罐;每个原油及原料储罐的容量,不宜少于一套装置正常一天的处理量。
成品储罐的个数,应符合下列规定:汽油储罐、柴油储罐:控制成品油性质的每种组分的储罐,宜设2个;生产一种牌号油品时,调合与成品储罐之和不宜少于4个;每增加一种牌号,可增加2~3个;航空汽油、喷气燃料储罐:每种组分储罐宜设2~3个;每种牌号油品的调合与成品储罐之和,不宜少于3个;军用柴油储罐宜设3~4个;溶剂油储罐和灯用煤油储罐,每种牌号宜设2个;芳烃储罐,没一种成品宜设2个;液化石油气储罐,不宜少于2个;重油储罐(燃料油储罐):生产一种牌号油品时,调合与成品储罐之和不宜少于3个;没增加一种牌号,可增加2个;进罐温度在120℃~200℃时应单独设储罐,并应设1~2个扫线罐;工厂用燃料油储罐宜设2个;润滑油类、电器用油类和液压油储罐:每种组分宜设2个;同一种组分油,残炭值不同或加工深度不同,应分别设储罐;每一种牌号的成品储罐宜设1~2个,成品储罐宜兼做调和罐;一类油的调合与成品储罐,应按牌号赚罐赚用。
二、三类有的调合与成品储罐,在不影响质量的前提下,可以互用;沥青储罐不宜少于2个。
污油罐的个数,应符合下列规定:轻、中污油罐宜个设2个;催化裂化油浆罐宜设1~2个。
化工装置的原料、中间原料及成品储罐个数不宜少于2个。
酸类、碱类宜液氨的储罐,每种物料不宜少于2个。
5 常压和低压储罐区储罐布置连接管道根数较多或管径较大的储罐,宜布置在靠近罐组管道进出口处。
储罐罐底标高应符合下列要求:满足泵的吸入要求;满足罐前支管道与主管道连接所需安装尺寸的要求。
储罐附件选用浮顶罐和内浮顶罐应设置量油孔、人孔、排污孔(或清扫孔)和放水管,原油和重油储罐宜设置清扫孔,轻质油品储罐宜设置排污孔,其设置数量可按表6确定。
固定顶罐宜设置通气管、量油孔、透光孔、人孔、排污孔(或清扫孔)和放水管。
采用气体密封的固定顶罐,还应设置事故泄压设备。
储存乙B类液体的固定顶罐通向大气的通气管上应设呼吸阀。
储罐附件的设置和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采用气体密封的固定顶罐,所选用事故泄压设备的开启压力应高于通气管的排气压力并应小于储罐的设计正压力,事故泄压设备的吸气压力应低于通气管的进气压力并应高于储罐的设计负压力;通气管或呼吸阀的通气量,不得小于下列各项的呼出量和吸入量之和;液体储罐时的最大出液量所造成的空气吸入量,应按液体最大出液量考虑;液体进罐时的最大进出液量所造成的罐内液体蒸汽呼出量,当液体闪点(闭口)高于45℃时,应按最大进液量的倍考虑;当液体闪点(闭口)低于或等于45℃时,应按最大进液量的倍考虑;因大气最大温降导致罐内气体收缩造成储罐吸入的空气量和因大气最大温升导致罐内气体膨胀而呼出的气体,可按表7确定:通气管或呼吸阀的规格应按确定的通气量和通气管或呼吸阀的通气量曲线来选定。
当缺乏通气管或呼吸阀的通气量曲线时,可根据以下原则按表8和表9确定:当储罐容量所对应的通气管(或呼吸阀)与进(出)储罐的最大液体量所对应的通气管(或呼吸阀)规格不一致时,应选用两者中的较大者:储罐容量所对应的通气管与进(出)储罐的最大液体量所对应的通气管规格不一致时,应选用两者中的较大者;量油孔、透光孔、人孔、排污孔(或清扫孔)和放水管应按表10确定。
储存甲B、乙类液体的储罐,宜选用排污孔;储存丙类液体的储罐宜选用清扫孔:事故泄压设备应满足汽封管道系统储罐故障时保障储罐安全的通气需要。
事故泄压设备可直接接通向大气。
需要从罐顶部扫入介质的固定储罐,应设置灌顶扫线结合管,其公称直径可按表11确定。
储存甲B、乙类液体的地上卧式储罐的通气管上应设呼吸阀。
下列储罐直接通向大气的通气管或呼吸阀上应安装阻火器:储存甲B、乙、丙A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储存甲B、乙类液体的卧式储罐;储存丙A 类液体的地上卧式储罐。
采用氮气或其他惰性气体气封的储罐可不安装阻火器。
当建罐区历年最冷月份平均温度的平均值低于或等于0℃时,呼吸阀及阻火器必须有防冻措施。
在环境温度下物料有结晶的可能时,呼吸阀及阻火器必须有防结晶措施。
有切水作业的储罐宜设自动切水装置。
储罐附件布置与安装量油孔应设置在灌顶梯子平台附近,距罐壁宜为800mm~1200mm。
从量油孔垂直向下至罐底板的罐内空间内,严禁安装其他附件。
通气管、呼吸阀宜设置在灌顶中央顶板范围内。
透光孔应设置在灌顶并距罐壁800mm~1000mm处。
当透光孔只设一个时,应安装在灌顶梯子及操作平台附近;当设两个或两个以上时,可沿罐圆周均匀布置,并宜与人孔=清扫孔或排污孔相对设置,并应有一个透光孔安装在灌顶梯子及操作平台附近。
酸、碱等腐蚀性介质的储罐灌顶附件,应设置在平台附近。
从灌顶梯子平台至呼吸阀、通气管或透光孔的通道应设踏步。
人孔应设置在进出罐方便的位置,并应避开罐内附件,人孔中心宜高出罐底750m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