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驻济部、省属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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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驻济部、省属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类)的通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驻济部、省属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类)的通知

鲁价费发〔2008〕121号

二00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驻济部、省属医疗机构:

现将《山东省驻济部、省属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类)》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表列价格为指导价格,医疗机构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下浮。

二、表列价格项目是对现行中医及民族医诊疗项目进行清理规范后确定的,项目编码按照《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的规定执行。各医疗机构收费时必须严格载明价格项目编码,否则按乱收费行为查处。

三、本通知自2008年8月1日起执行,省物价局、财政厅、卫生厅鲁价费发[2000]239号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山东省驻济部、省属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类)

说明:

1.本类包括中医外治、中医骨伤、针刺、灸法、推拿疗法、中医肛肠、中医特殊疗法、中医综合类8个亚类,共计124项。本类编码为400000000。

2.与西医相同的诊疗项目,需在相应的西医系统诊疗项目中查找,不在此重复列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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