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权审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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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审批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审批程序,加强内部控制,明确审批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授权审批,包括职务性授权、制度性授权和临时性授权。
第三条:本制度用于规范企业资金、采购、存货、销售、固定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筹资、预算、成本费用、担保、合同协议、财务报告编制与披露及其他业务审批授权。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企业经理办公会议、企业经理、副企业经理、部门部长职责权限分配;
第五条:企业经理办公会议是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企业经理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企业经理代表企业并依据企业章程和企业经理办公会议的授权,负责处理企业法人财产事项和主持企业的工作。企业法人权限范围的基本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和本企业章程。企业经理授权的范围不得超过上述法律和企业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企业日常经营工作实行分级分权管理,企业经理代表企业将企业法人拥有的权限根据企业管理层的职责分工逐级授权,授权应体现职责与权限对应的原则。
第七条:内审部门负责检查监督越权审批、无权审批;负责对授权审批进行考核,有权处理企业经理以下部门违规审批,并提出处理意见,上报企业经理。
第三章授权的原则
第八条:企业授权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责、权、利统一的基础上实施授权;
(二)被授权人在授权人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授权人的指导和
监督考核;
(三)被授权人对授权人负责,在授权范围内工作,切实保证实现企业下达的任务;
(四)经过授权人批准,被授权人可以对所属下级进行转授权;(五)授权人给予被授权人充分授权,简化审批程序,提高运营效率。
第四章授权的形式和使用范围
第九条: 企业经理在授权管理上,应根据企业管理层人员承担相应职务、行使经营管理职责的必备性原则予以授权,具体形式是:
(一)职务性授权
企业经理通过签署发布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聘任书的形式同时授予相应的权限,解聘时也视同撤销了相应的权限,以此作为职务性授权的范围和依据。
(二)制度性授权
企业经理办公会议可通过签发相关的基本规章来对管理层分工分管交叉但又无法通过职务性授权管理的事项,用相关规章的制定来授予相应的具体权限,其授权的时效按规章制度的时效来确定。
(三)临时性授权
对企业法人的重大事项或委托办理的有关企业法人事务和临时性工作,企业经理采取临时委托企业其他人员办理,签发授权书,被授权人在授权书赋予的职权范围内代表授权人行使职权。
第五章授权程序
第十条:职务性授权程序
由企业企业经理提名,经企业经理办公会议审批后签署聘任书,聘任的同时赋予了管理企业各项工作的职责权限;企业副企业经理经聘任的同时具有了分管企业业务的相应职责权限;企业各部门部长经聘任后,具有管理本部门业务的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制度性授权程序
为明确责任,划分职责,授权人及被授权人按照企业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划分的权限确定。
第十二条:临时性授权
对企业重大事项或临时事项的办理,授权人应采取书面授权的形式,对被授权人的权限予以明确,被授权人在办理业务时应出示授权书,不得超越权限行使职权。
第六章授权审批的罚则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授权审批制度的执行情况,对违法制度的行为可予以制止,对已发生的上报企业经理并提出处罚建议。
第十四条:授权人违反授权审批制度,超越权限授权,或被授权人超越授权行使职权,给企业造成损失的,按照《不良资产责任追究制度》予以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企业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