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管国有独资公司外部董事履职评价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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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省属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及董事评价办法(试行)

浙江省省属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及董事评价办法(试行)

浙江省省属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及董事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和省属国有独资公司改革发展的要求,推动规范董事会建设,推进省属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和董事评价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省属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建设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8〕48号)、《浙江省省属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工作指引》(浙国资发〔2018〕5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评价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省属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不含职工董事,下同)。

第三条评价董事会、董事,要坚持依法维护出资人、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实行以职责为基础、过程与结果相结合的综合评价,强化出资人认可和组织认可,注重评价结果运用,做到科学规范、客观公正。

第四条对董事会实行年度评价。

对董事实行年度评价和任期评价,开展任期评价时当年的年度评价不再进行。

第二章评价内容第五条对董事会重点评价其运行的规范性和有效性(详见附件1)。

规范性主要评价董事会及其相关制度政策建设的完整性,执行的严肃性、规范性,公司治理权责运行、相关治理主体建设等情况;有效性主要评价董事会在战略引领、重大决策、风险防控、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监督管理,以及推动企业改革发展稳定的成效及负面影响等。

第六条对董事重点评价其行为操守和履职表现(详见附件2)。

行为操守主要评价忠实履职、勤勉工作、廉洁从业等情况;履职表现主要评价决策效果和对董事会建设的价值贡献,包括敢于坚持原则、敢于建言,在决策把关、风险防控等方面发挥作用,以及引领支持经理层开展工作等情况。

第三章评价方式及程序第七条综合采取日常评价、年度述职、征求意见、实地调研、查阅资料等多种途径和方式,全面深入掌握董事会运行和董事履职情况。

第八条实行日常工作评价机制。

省国资委评估企业董事会建设情况,登记和分析企业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备案制度履行情况,视情列席集团及下属企业董事会会议,也可列席企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等相关会议,收集信息、跟踪记录、作出评价。

董事履职评价管理办法

董事履职评价管理办法

董事履职评价管理办法XXX董事履职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XXX(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董事会规范运作,强化董事自律,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履职评价,是指依据《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基本要求对董事任期内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的评价。

第三条董事履职评价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及外派董事。

第二章董事履职要求第五条董事作为全体股东的受托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要求,勤勉、忠实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长期健康发展。

第六条董事任职前应当书面签署尽职承诺,任职期间应当恪守承诺,勤勉履职。

第七条董事应当保守公司秘密,不得在履职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不得利用董事地位谋取私利,不得为股东利益损害公司利益。

第八条董事应当认真监督搜检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形,并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敷陈董事会。

董事应当认真研究决议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提出科学可行的意见和建议供董事会会商决策。

第九条独立董事每年为公司工作的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

第十条独立董事应当如实告知其本职及兼职情形,并保证所任职务与公司的任职不存在利益抵触。

第十一条独立董事应独立履行职责,不受股东以及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影响,发表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

第十二条独立董事在履职过程中,应当特别关注以下事项:1、公司联系关系交易的正当性和公允性;2、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方案;3、可能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事项;4、可能损害股东相关方利益的事项。

第三章评判方法第十三条董事会按年度对所有董事进行履职评价。

第十四条董事会按照本办法,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对董事履职情况做出评价,评价要素以《董事会议事规则》及本办法第二章的要求为基准。

第十五条董事会办公室卖力组织实施董事履职评判工作。

1、对董事长的履职评价计分标准:评价得分=股东加权平均分×40%+董事加权平均分(不包括董事长及担任总经理的董事的评价分)×20%+监事加权平均分×20%+总经理评价分×20%2、董事履职评价,各股东对委派董事进行分别评价,计分标准:评价得分=各股东评分×35%+董事长评价分×25%+董事互评加权平均分×10%+监事加权平均分×20%+董事会办公室评价分×10%第十六条董事应于每年度一月份前向董事会提交上年度《董事履职自评报告》。

管国有企业外部董事管理办法

管国有企业外部董事管理办法

管国有企业外部董事管理办法管国有企业外部董事管理办法随着中国经济日益发展,国有企业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主力军。

为了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的法制建设和内部治理,规范国有企业外部董事的职权和管理范围,国务院制定了《管国有企业外部董事管理办法》。

一、管理对象管理对象是国有企业的外部董事,其主要职责是为企业制定经营策略、作出决策并进行监督。

外部董事是指取得该企业股份的非发起人、非股东代表、非管理人员,但能够对该企业经营决策产生影响的董事。

二、管理原则1.权责分明。

国有企业董事会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授权,明确外部董事的职责和决策权,把决策和管理权与公司董事会和总经理、总经济师分开。

2.实行积极监督。

外部董事应对公司行为进行监督,防止公司内部违规行为,推动公司合规经营。

3.提高专业水平。

外部董事应根据公司的发展阶段和业务领域,把握企业的经营特点,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决策,有效发挥专业优势。

三、管理职责1.参与经营决策。

外部董事应参与重大经营决策,包括企业合并、重大投资、资产重组等,保障企业利益最大化,为企业增长注入新动力。

2.参与财务审计。

外部董事应通过财务审计报告,了解公司财务状况,及时发现和纠正财务风险。

3.促进经营规范。

外部董事应监督和促进公司合规、诚信经营,推动公司内部管理规范化。

4.参与薪酬激励。

外部董事应参与制定公司的薪酬激励政策,保障管理层和员工的合理利益。

5.参与社会责任。

外部董事应参与制定公司的社会责任战略和计划,带领公司履行社会责任,推动公司可持续发展。

四、管理要求1.管理定位要明确。

外部董事应该加强自身的管理理念和思想,充分理解其在公司内部的权力和作用。

2.行为规范要严格。

外部董事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廉洁自律,保证自身行为符合公司的价值观和道德准则。

3.业务能力要求高。

外部董事应不断充实和提高业务能力,关注行业动态和市场趋势,为企业提供更准确的预测和决策支持。

4.沟通协作要顺畅。

外部董事应注重与公司内部各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董事之间的沟通协作,为公司的经营发展贡献智慧和经验。

外部董事评价制度

外部董事评价制度

外部董事评价制度一、引言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和市场竞争的加剧,公司治理成为企业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

作为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董事会发挥着决策和监督的双重职能。

而外部董事评价制度作为完善董事会建设的关键环节,对于提高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探讨外部董事评价制度的定义、目的、评价标准、方法及其在实践中的意义,以期为相关领域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提供参考。

二、外部董事评价制度的定义与目的外部董事评价制度是指对公司外部董事进行定期、系统、规范的评估,以促进其履行职责、提高工作质量的一系列制度安排。

该制度的设立旨在实现以下目的:1.提高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公正性:通过客观、公正地评价外部董事的履职情况,激励其更好地参与公司决策,提高决策的质量和公正性。

2.优化董事会结构:通过对外部董事的评价,发现和选拔具备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才,优化董事会的知识结构、专业结构和年龄结构。

3.促进董事会的自我完善:通过评价发现问题、总结经验,推动董事会的自我完善和持续发展。

4.保护投资者利益:提高董事会的透明度和公信力,确保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防止内部人控制和利益输送。

三、评价标准与方法建立科学的评价标准和方法是外部董事评价制度的核心内容。

以下是对评价标准和方法的具体分析:1.评价标准(1)专业能力:评估外部董事在各自领域的专业知识、技能和经验,以及在董事会决策中发挥的作用。

(2)独立性:评估外部董事是否独立于公司管理层,能否公正地代表全体股东的利益。

(3)勤勉尽责:评估外部董事是否按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规则履行职责,出席会议及参与决策的情况。

(4)战略眼光:评估外部董事的战略规划和远见卓识,能否为公司制定出科学合理的发展战略。

(5)行业和社会责任:评估外部董事对行业发展和履行社会责任的关注与贡献。

2.评价方法(1)定量与定性相结合:既采用定量指标进行客观评价,又考虑定性因素,全面反映外部董事的工作表现。

董事会对董事履职评价办法实施细则

董事会对董事履职评价办法实施细则

董事会对董事履职评价办法实施细则一、总则1.1 为了规范董事会运作,提高董事会决策质量和公司治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1.2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董事会成员的履职评价。

1.3 董事履职评价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以促进董事会成员认真履行职责,提高董事会运作效率。

二、评价内容2.1 董事履职评价内容主要包括:(1)遵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决议的情况;(2)参加董事会会议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的情况;(3)对公司发展战略、经营计划的审议和决策情况;(4)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监督情况;(5)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选聘、薪酬和激励机制的审议情况;(6)维护公司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7)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8)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三、评价程序3.1 董事履职评价每年进行一次,评价期为上一年度。

3.2 董事履职评价由董事会负责组织实施,董事会可以设立专门的委员会或者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具体工作。

3.3 董事履职评价分为自评、互评和董事会评价三个阶段:(1)自评:董事按照评价内容进行自我评价,形成书面自评报告;(2)互评:董事之间相互进行评价,提出评价意见和建议;(3)董事会评价:董事会根据自评、互评结果,结合董事履职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形成评价结论。

3.4 董事履职评价结果应当及时报告股东大会,并作为董事薪酬、激励和职务调整的重要依据。

四、评价结果运用4.1 董事履职评价结果作为董事薪酬、激励和职务调整的重要依据。

4.2 董事履职评价结果为优秀的董事,可以给予适当奖励;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董事,应当予以警示或调整职务。

4.3 董事履职评价结果应当在公司年报中披露。

五、附则5.1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5.2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5.3 本细则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和完善。

管国有企业外部董事管理办法

管国有企业外部董事管理办法

市管国有企业外部董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市管国有企业改革发展需要,加强企业董事会建设,规范外部董事管理,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外部董事是指市国资委党委、市国资委(以下简称“市国资两委)委派到企业专门担任董事的人员。

外部董事在任期内不在任职企业任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

第四条外部董事分为专职外部董事和兼职外部董事。

专职外部董事是指专门在企业担任外部董事的人员,不在任职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任除外部董事以外的职务。

兼职外部董事是指除在企业担任外部董事以外,同时还在其他单位担任职务的人员。

第五条外部董事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出资人认可,企业认可;(二)公开、择优、德才兼备;(三)维护出资人合法权益与独立履行职责相统一;(四)权利与责任相统一,激励和约束并重;(五)依法履职,规范管理。

第六条具备条件的企业董事会成员中外部董事原则上应多于内部董事。

第二章任职条件第七条担任外部董事的基本条件:(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遵纪守法,诚信勤勉,职业信誉良好;(二)熟悉企业经营管理,了解任职企业主营业务,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三)具有较强的决策判断能力、风险防范能力、识人用人能力和开拓创新能力;(四)具有5年以上企业管理、市场营销、资本运营、重组兼并、财务审计、公司治理、科研开发、人力资源管理等某一方面的专业工作经验,或具有与履行外部董事职责要求相关的法律、金融等某一方面的专长,且履行职责记录良好;(五)一般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相关专业的高级以上职称或担任大中型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资历;(六)身体健康,有足够的时间、精力履行职责;(七)《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外部董事与任职企业之间不应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公正履行外部董事职责的关系。

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

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

公司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董事、监事的约束和监督机制,促进董事会、监事会的规范和高效运作,根据《公司法》、银监会《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等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监事的履职评价。

本办法所称的董事是指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是指公司监事会成员。

履职评价是指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对公司董事、监事的管理水平、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察、核实、评价,并以此作为收入分配和聘任、奖惩的依据。

第二章评价内容和评分标准第三条履职评价内容主要为德、能、勤、绩四个方面:(一)德,主要指政治修养、思想品德、政策观念、法制意识、敬业精神、职业道德、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贯彻“稳健、务实、高效、创新”企业精神等情况;(二)能,主要指学识水平、政策水平、领导决策能力、经营管理能力、组织协调能力、业务能力、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等方面的情况;(三)勤,主要指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开展调查研究及出席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等方面的情况;董事、监事是否每年亲自出席至少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监事会会议。

未能亲自出席会议的是否委托其他董事、监事代为出席董事、监事会会议。

是否存在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监事代为出席董事、监事会会议的情况。

(四)绩,董事主要指年内经营决策的事项是否正确,成效是否显著等情况;监事主要指年内检查监督是否全面、到位,效果是否显著等情况。

第四条履职评价实行百分制,德、能、勤三方面各占20分,工作业绩占40分。

考核结果按得分划分为优秀(90分以上,含)、称职(80分以上至89分,含)、基本称职(60分以上至79分,含)和不称职(60分以下)四个档次。

(一)优秀:能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董事全部出席董事会会议,经营决策正确,实施效果显著;监事全部出席监事会会议,检查监督全面、到位;(二)称职:能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董事全部出席董事会会议,经营决策正确,实施效果明显;监事全部出席监事会会议,检查监督比较全面;(三)基本称职:能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董事能够出席董事会会议,并参与经营决策,实施有一定效果;监事能够出席监事会会议,检查监督有一定效果;(四)不称职:政治、业务素质较差,不能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董事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不出席董事会会议,或经营决策出现重大失误;监事不能按要求出席监事会会议,或检查监督失效,流于形式。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国有独资公司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国有独资公司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国有独资公司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11.20•【字号】鲁国资企干[2006]4号•【施行日期】2006.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国有独资公司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国资企干〔2006〕4号)各省管企业:《山东省省管国有独资公司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国资委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日山东省省管国有独资公司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改革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规范省管国有独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国资委印发的《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含内部职工持股的国有绝对控股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外部董事是指省国资委依法聘用、由非本公司职工的外部人员担任的董事。

第四条外部董事选聘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择优、德才兼备;(二)维护出资人合法权益与独立履行职责相统一;(三)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四)依法办事,规范管理。

第二章任职条件第五条担任外部董事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较强的国有产权代表意识,能够忠实地维护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二)具有良好的职业信誉,诚信勤勉,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忠于职守,依法履职,廉洁从业;(三)在企业管理、市场营销、资本运作、科研开发或人力资源管理等方面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10年以上的相关工作经历,或具有与履行职责要求相关的法律、经济、财会、金融等某一方面专长;(四)具有较强的决策判断能力、风险防范能力、识人用人能力和开拓创新能力;(五)与任职公司之间不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外部董事职责的关系;(六)身体健康,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七)《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担任董事的其他条件。

陕西省省属国有企业外部董事管理暂行办法

陕西省省属国有企业外部董事管理暂行办法

陕西省省属国有企业外部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在省属国有企业逐步建立外部董事制度,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对外部董事的选聘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省属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外部董事是指由省国资委依法聘用、由任职公司以外的人员担任的董事。

外部董事分为专职外部董事和兼职外部董事。

专职外部董事是指除在若干家所出资企业中专门担任外部董事职务以外,不再在其他所出资企业和其他单位任职的人员;兼职外部董事是指除在指定所出资企业中担任外部董事职务以外,同时在其他所出资企业或其他单位任职的人员。

第二章任职条件第四条外部董事应当具备下列任职条件:(一) 遵规守法,诚信廉洁,勤勉敬业,团结合作,有良好的职业信誉;(二) 了解任职公司经营管理及主营业务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三)具有较强的决策判断能力、风险防范能力、识人用人能力和开拓创新能力;(四)具有10年以上企业管理、市场营销、资本运营、科研开发或人力资源管理等专业的工作经验,或具有与履行外部董事职责要求相关的法律、经济、金融等方面的专长,且履行职责记录良好;(五)一般应具有在企业领导岗位担任副职以上或在机关、事业单位担任处级以上职务的任职经历;(六)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相关专业高级以上职称;(七)外部董事的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八)身体健康;(九)《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担任兼职外部董事的,其本人所在单位应出具同意其兼任外部董事并在时间上予以支持的有效文件。

第六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外部董事:(一)本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近两年内曾在任职公司或其子公司担任中层以上职务;(二)2年内曾与任职公司有直接商业交往的人员;(三)本人持有任职公司或公司所投资企业的股权;(四)在与任职公司有竞争或潜在竞争关系的企业兼、任职的人员;(五)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限制担任外部董事的其他条件。

省属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及董事评价办法-青海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

省属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及董事评价办法-青海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

附件3:青海省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及董事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健全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进对省属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董事评价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监管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董事(不含职工董事,下同)的评价。

第三条评价董事会、董事坚持下列原则(一)客观公正原则;(二)注重实绩原则;(三)全面评价原则。

第四条评价工作由省国资委组织实施。

第二章董事会评价第五条重点评价董事会运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主要包括董事会工作机构设置、制度建设、日常运行、决策效果以及对经理层的监督、考核和管理等情况。

(一)机构与制度建设:董事会机构设置合理,符合公司改革发展需要;董事会工作制度、议事规则及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健全;董事会与经理层、监事会、党委会(党组)之间职责划分清晰。

(二)日常运行: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履职,按照规定的程序决策;董事会与公司党委(党组)、经理层关系协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董事会及时有效地同出资人充分沟通,按规定及时向出资人反映公司运营状况等有效信息。

(三)决策效果:公司战略规划、经营方针、投融资计划、产权管理等符合国家政策导向及公司改革发展的要求,有效提升公司主营业务和核心竞争力;董事会决策论证充分,决策方案操作性强,决策结果充分体现出资人意志和要求;防范决策失误的内控措施有效,能够根据市场变化及时调整策略,最大限度地维护出资人利益;完成相关考核指标。

(四)监督管理:董事会对经营层实施有效管理和科学考核,实现经理层成员忠实勤勉履职,保证公司战略规划及董事会决议得到有效落实。

中央企业外部董事履职评价评分标准

中央企业外部董事履职评价评分标准

中央企业外部董事履职评价评分标准为了确保中央企业外部董事的履职质量和效益,需要建立一套科学、公正、合理的评价评分标准。

下文将就中央企业外部董事的履职评价评分标准进行详细探讨。

一、独立性评价独立性评价主要评估外部董事是否具备独立思考和决策的能力,以及是否为中央企业的股东、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利益相关者所控制或影响。

评估指标包括:1.非中央企业股东:外部董事是否与中央企业存在股权关系,是否持有中央企业的股份。

如果外部董事持有中央企业5%以上的股权,被认为不具备独立性。

2.独立性决策:外部董事在议事过程中是否能够独立思考、独立决策,不受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影响。

3.利益冲突:外部董事是否存在与中央企业其他利益相关者产生利益冲突的情况。

如有利益冲突,要评估其利益冲突程度和对决策的影响。

二、专业能力评价专业能力评价主要评估外部董事在相关领域的专业背景和知识水平,以及是否具备适当的经验和技能。

评估指标包括:1.行业背景:外部董事是否具备与中央企业所在行业相关的背景和知识。

2.职业经验:外部董事在相关领域的从业经验和担任过的重要职务。

3.专业技能:外部董事是否具备与中央企业业务相关的专业技能,如财务分析、市场定位、风险管理等。

三、履职活跃度评价履职活跃度评价主要评估外部董事在董事会工作中的表现和参与度。

评估指标包括:1.出席董事会会议:外部董事是否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是否积极参与讨论。

2.其他委任工作:外部董事是否参与委派给他们的其他工作,如董事会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等职责。

3.提供建议和意见:外部董事是否能够积极提供建设性的建议和意见,是否能够对企业的重大事项做出明智的决策。

四、诚信及廉洁评价诚信及廉洁评价主要评估外部董事的道德操守和廉洁从业。

评估指标包括:1.遵循法律和规章制度:外部董事是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

2.避免利益冲突:外部董事是否避免与中央企业其他利益相关者产生利益冲突,是否能够按照企业的利益和公平原则进行决策。

外部董事履职保障实施办法

外部董事履职保障实施办法

外部董事履职保障实施办法外部董事履职保障实施办法为了进一步加强董事会建设,规范董事会运行,提升董事会行权能力,推动集团公司高质量发展,需要强化对外部董事的履职保障和工作支撑。

因此,制定了以下实施办法:一、总体要求通过全面加强对外部董事的履职服务保障和决策信息支持,建立集团公司外部董事履职保障平台,帮助外部董事更好地了解出资人意志、掌握企业情况、提升履职水平、充分发挥作用,增强董事会行权能力,更好地落实董事会职权。

二、主要任务建立集团公司外部董事履职保障平台,通过会议、文件、调研、沟通等方式,全面加强对外部董事的履职服务保障和决策信息支持,帮助外部董事更好地履职尽责。

三、健全机构明确集团公司董事会工作机构职责,配齐配强专职工作人员,加强公司治理政策理论研究,推进董事会运行支持和外部董事履职保障工作。

四、一体推进指导各级子公司建立尽建董事会,加强本公司外部董事履职保障工作。

五、健全支持机制落实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支持部门职责,明确工作支持部门,进一步支撑专门委员会发挥作用,必要时协助聘请中介机构为委员会提供专业咨询意见。

六、落实问询权落实外部董事对集团公司生产经营相关情况的问询权,确保被问询对象及时以书面形式解释或答复。

七、及时回应及时回应外部董事提出的意见建议,并认真组织研究,确保外部董事提出的关切事项和意见建议“条条有回应、件件有落实”。

同时,配合外部董事做好报告工作。

八、保障阅文权限保障外部董事阅读相关文件的权限,确保其了解企业运营情况。

落实外部董事阅文权限,开放集团公司智慧通用信息系统,并开通系统内各类应用权限。

涉及企业改革发展监管的文件、财务年度预决算、投资计划、工资总额、领导人员薪酬和企业改革发展重大事项的批复或意见,以及有关重要会议精神、领导讲话和领导指示批示等,按照保密和知悉范围有关规定,一般最迟于下次董事会会议召开期间,报请外部董事阅知。

及时通报企业经营管理情况,原则上每月向外部董事提供生产经营信息、财务数据等,每季度向外部董事通报重大项目、重大投融资、风险管控情况、宏观经济形势以及XXX、重大审计问题、重大风险提示的整改落实情况等,每年向外部董事提供财务审计报告、审计管理建议书、行业发展趋势等,为外部董事提供决策所需信息。

国有企业外部董事如何正确履职

国有企业外部董事如何正确履职

国有企业外部董事如何正确履职Part One国有企业外部董事制度确立相关依据总览一、定义及分类国有董事是指受国家出资机构或国有股东(以下统称“委派单位”)委派并按规定程序履职的董事。

一般而言,国有董事按其履职的国有企业级别和是否为兼职一般可作如下分类:1.内部董事和外部董事“内部董事”和“外部董事”是一组相对的概念,其中的“内”和“外”主要是以担任董事的人员在任董事的公司中是否还担任其他职务来区分。

《关于中央企业建立和完善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工作的通知(已失效)》(国资发改革[2004]229号)中提出“建立外部董事制度,使董事会能够作出独立于经理层的客观判断”,并在附件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建设的指导意见(试行)》中进一步明确了“外部董事”的概念:“外部董事指由非本公司员工的外部人员担任的董事。

外部董事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有关职务外的其他职务,不负责执行层的事务”。

换句话说,“内部董事”一般是指在某公司除担任董事或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有关职务外,还担任其他职务的人员。

“外部董事”一般是指在某公司除担任董事或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有关职务外,不担任其他职务的人员。

2.专职董事和兼职董事“专职董事”和“兼职董事”同样是一组相对的概念,其中的“专职”和“兼职”,主要是以担任董事的人员在任董事的公司和其他公司是否还担任其他职务来区分。

按照常规的公司治理模式理解,“内部董事”在任职公司还兼任其他职务,则其实质上是“兼职董事”,所以“兼职”和“专职”的概念通常是针对“外部董事”的一种细分,“专职董事”多数是“专职外部董事”的简称。

二、关于国有企业外部董事的选任依据1.相关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36号)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对出资人机构负责,接受出资人机构指导,其中外部董事人选由出资人机构商有关部门提名,并按照法定程序任命。

外部董事考核评价

外部董事考核评价

外部董事考核评价
外部董事是公司治理结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职责包括监督公司管理层、维护股东利益、提供战略建议等。

然而,外部董事的质量对于公司治理的有效性具有重要影响。

因此,对外部董事的考核评价显得尤为重要。

外部董事的考核评价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考核外部董事的专业背景和经验。

外部董事需要具备相关专业背景和丰富的从业经验,才能更好地履行监督职责和提供战略建议。

第二,考核外部董事的独立性和道德品质。

外部董事需要保持独立的思考和行动,不能受到公司管理层或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干扰。

同时,外部董事还需要具备高度的道德品质和职业操守。

第三,考核外部董事的工作贡献。

外部董事需要积极参与公司治理,对公司经营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和评估,并提供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此外,外部董事还需要积极参与公司的社会责任和公益事业。

第四,考核外部董事的培训和发展。

外部董事需要不断学习和提升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以更好地履行职责和提供战略建议。

同时,公司也应该为外部董事提供培训和发展机会,以提高其工作质量和水平。

综上所述,外部董事的考核评价是保障公司治理有效性的关键环节。

公司需要针对不同的考核方面,制定相应的考核标准和评价
方法,以确保外部董事的质量和水平得到有效提升。

管国有企业外部董事管理办法

管国有企业外部董事管理办法

市管国有企业外部董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市管国有企业改革发展需要,加强企业董事会建设,规范外部董事管理,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外部董事是指市国资委党委、市国资委(以下简称“市国资两委)委派到企业专门担任董事的人员。

外部董事在任期内不在任职企业任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第四条外部董事分为专职外部董事和兼职外部董事。

专职外部董事是指专门在企业担任外部董事的人员,不在任职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任除外部董事以外的职务。

兼职外部董事是指除在企业担任外部董事以外,同时还在其他单位担任职务的人员。

第五条外部董事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出资人认可,企业认可;(二)公开、择优、德才兼备;(三)维护出资人合法权益与独立履行职责相统一;(四)权利与责任相统一,激励和约束并重;(五)依法履职,规范管理。

第六条具备条件的企业董事会成员中外部董事原则上应多于内部董事。

第二章任职条件第七条担任外部董事的基本条件:(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遵纪守法,诚信勤勉,职业信誉良好;(二)熟悉企业经营管理,了解任职企业主营业务,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三)具有较强的决策判断能力、风险防范能力、识人用人能力和开拓创新能力;(四)具有5年以上企业管理、市场营销、资本运营、重组兼并、财务审计、公司治理、科研开发、人力资源管理等某一方面的专业工作经验,或具有与履行外部董事职责要求相关的法律、金融等某一方面的专长,且履行职责记录良好;(五)一般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相关专业的高级以上职称或担任大中型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资历;(六)身体健康,有足够的时间、精力履行职责;(七)《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外部董事与任职企业之间不应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公正履行外部董事职责的关系.第九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企业的外部董事:(一)本人及其直系亲属2年内曾在拟任职企业或拟任职企业的全资、控股子公司担任中层以上职务的人员;(二)2年内曾与拟任职企业有直接商业交往的人员;(三)持有拟任职企业所投资企业股权的人员;(四)在与拟任职企业有竞争或潜在竞争关系的企业任职的人员;(五)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限制担任外部董事的其他人员。

国有企业外部董事履职制度模板

国有企业外部董事履职制度模板

国有企业外部董事履职制度模板外部董事履职制度为充分发挥外部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外部董事负有公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与公司章程要求董事的一般义务。

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勤勉的义务。

外部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确实因故无法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公司的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受托人的授权范围、委托人对每项议案表决意向的指示、委托人的签字和日期。

外部董事不应出具空白委托书,也不宜对受托人进行全权委托。

授权应当一事一授。

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建立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的高素质专业化外部董事库。

外部董事是指由公司依法聘任或者推荐派出、由公司以外的人员担任的董事,且在公司不担任董事会以外的其他职务。

其中,专职外部董事是指由公司任命,按照现职公司领导人员进行管理,专门在公司担任外部董事的人员;兼职外部董事是指除受聘担任公司外部董事以外,还在其他单位工作的人员。

外部董事的选聘范围包括:1.公司总部机关总监、部门负责人和专业公司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可兼任公司外部董事;2.充分发挥各类高层次专家作用,对部分到龄免职未退休的省高端人才、省管优秀专家的原公司子分公司领导人员,根据工作需要、个人意愿,经公司批准,可选聘为公司专职外部董事;3.对部分年满55岁以上的公司子分公司领导人员,根据工作需要、个人意愿,经公司批准,可转任公司专职外部董事;4.根据工作需要,可面向社会选聘相关专业领域的优秀专家人才担任公司外部董事。

外部董事任职条件包括:1.政治坚定,顾全大局,遵纪守法,诚信勤勉,职业操守好;2.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熟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熟悉国内外市场和相关行业情况,具有较强的决策判断、开拓创新和风险管理能力;3.具有10年以上企业经营管理或相关工作经验,或具有生产经营、技术设备、战略管理、资本运营、法律等某方面的专长,并取得良好工作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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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管国有独资公司外部董事履职评价办法山东省省管国有独资公司外部董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现外部董事评价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促进董事会科学决策、民主决策,进一步加强省管企业董事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委派的外部董事的履职评价。

第三条外部董事履职评价以履行岗位职责为基础,坚持客观公正、全面评价、科学量化、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外部董事履职评价由省国资委组织实施。

第二章评价内容
第五条外部董事履职评价,包括履职出勤情况、决策意见质量、专项职责成效、个人经验贡献和监事会评价5部分。

评价按百分制计分,其中,履职出勤情况占10分、决策意见质量占60分、专项职责成效占20分、监事会评价占10分,个人经验贡献按加分项设置。

第六条履职出勤情况包括履职时间、出席会议情况两项指标,各占5分。

履职时间:履职满30个工作日得5分,不满15个工作日不得分,29-16个工作日之间的按比例计分。

出席会议情况:出席全部董事会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会议的分别得3分、2分,不满1/2的不得分,1/2以上的按比例计分。

第七条决策意见质量包括发言质量和表决质量两项指标,各占30分。

发言质量:根据董事会会议记录(含会议前沟通记录)打分,主要评价外部董事能否针对议题提出有价值、有说服力的观点。

表决质量:根据董事会会议记录打分,主要看对存在问题决策事项的表决意见。

存在问题决策事项,是指省国资委未予批准或核准的决策事项、超越职权范围的决策事项、已经形成投资损失的决策事项。

第八条专项职责成效根据专门委员会提交董事会的议案质量打分。

各专门委员会评价结果分别按100%、80%比例分别计入该专门委员会召集人和其他外部董事个人得分。

根据个人在各专门委员会实际得分总和,占在各专门委员会任职情况应得最高分值的比例折算该项目的分值。

第九条鼓励外部董事个人向董事会提交议案。

议案被董事会采纳的每项加2分,每年度累计得分不超过10分。

第十条监事会评价由监事会主席组织监事会成员对外部董事进行评议打分。

第三章评价方式
第十一条省国资委成立外部董事履职评价委员会,组织领导外部董事履职评价工作。

评价委员会由省国资委负责同志、相关处室负责人组成。

第十二条外部董事履职评价采取年度评价与任期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同时担任两户以上省管企业外部董事的,分别进行评价。

第十三条年度评价于次年第1季度进行。

每年1月底前,董事会向省国资委报送上年度外部董事履职评价的相关材料,作为外部董事年度评价的依据。

主要包括:
(一)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记录、纪要;
(二)专门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交的议案材料、工作报告;
(三)外部董事履职记录。

包括外部董事履职出勤情况,个人向董事会提交议案的情况;
(四)外部董事个人上年度履职报告(2000字以上,个人直接报送省国资委)。

第十四条每年1月底前,省国资委相关处室对上年度公司董事会存在问题的决策事项进行梳理汇总,作为评价外部董事履职情况的依据。

第十五条外部董事评价委员会组织专家评审组,负责对外部董事的决策意见质量和专项职责成效进行评价打分。

第十六条省国资委董事会监事会工作处对外部董事履职出勤情况、个人经验贡献进行汇总统计,并对各类评价得分情况进行汇总综合形成年度评价意见。

第十七条外部董事任期评价于任期届满后1个月内进行。

任期届满前一个月外部董事向省国资委提交个人任期履职报告(3000字以上)。

省国资委组织外部董事任期考评组对董事任期履职情况进行考评,形成考评报告。

一般采取个别谈话、查阅董事会会议资料等方式进行。

谈话对象一般为董事、党委班子成员、监事会成员、经理层成员、董事会秘书。

第十八条省国资委董事会监事会工作处对考评组考评情况及任期内各年度评价得分情况进行汇总综合形成任期评价意见。

任期内各年度评价得分的平均值为任期评价得分。

第四章评价结果及运用
第十九条外部董事年度和任期履职评价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根据评价得分确定。

评价结果作为继续聘任或解聘的依据。

第二十条外部董事评价得分在90分以上的为优秀等次,评价结果在80分以上的为称职等次,80分以下的为不称职等次。

评价结果经省国资委党委会审定后及时向本人反馈。

本人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

第二十一条外部董事年度履职评价结果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解聘。

任期履职评价结果未达到优秀等次的,任期届满后不再继续聘任。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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