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注册商标案件审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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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 第382840号
• 第33类 酒等
• 三年期间:2002年7月13日 至2005年7月12日
• 2005年5月18日淄川区人民 法院宣告淄博啤酒厂(含 山东淄川酒厂在内等公司) 破产还债。
• 2005年6月20日淄川县政府 决定原山东淄川酒厂注册 的“东方”商标转让至本 案申请人。上述事实发生 在上述三年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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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 第1129187号 • 第30类 非医用营养鱼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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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富乐经济开发公司于1997年获准注册, 核定使用商品为“非医用营养鱼油”,许 可江苏省物资集团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使用。 1999年转让并经商标局核准。
• 他人以三年不使用为由向商标局提出撤销 申请。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使用证 据。商标局作出撤销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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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让人提出复审。提交委托案外人制作的 “GNC”宣传单、包装盒、手拎袋。另提交 《广告品制作合同》,及天然蜂蜜产品的 购货合同。
• 《保健食品管理办法》非医用营养鱼油应 经卫生部审批才能生产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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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评审委员会:物资集团公司委托他人 生产“GNC”蜂蜜产品及制作商标宣传品的 事实,证明已将商标用于生产及广告宣传 活动中,结合该公司被独占许可及受让商 标的事实,可认定存在真实使用意图。
因商标使用及相关行为的 撤销案件的审理标准
• 自行改变注册商标 • 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
者其他注册事项 • 自行转让注册商标 • 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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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
• 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 • 指一个注册商标在其有效期内停止使用,
且该行为不间断地持续三年以上。 • 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时间起算 • 申请人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之日
• 综合申请人的证据可以证 明复审商标在商标局规定 的三年期间存在不使用的 正当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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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内容
• 因商标不当注册的撤销案件的审理 • 因商标使用及相关行为的撤销案件的审理 • 因商品质量问题的撤销案件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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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消费者昭示商标的标识功能,许可他人及其后 的转让行为均不属于商标的使用; • 委托他人制作的宣传品,均是在蜂蜜等产品上的 使用,并非在涉案商标核定商品非医用营养鱼油 上的使用,因此不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 并未提交进行相关行政审批的证据,故不能表明 有正当理由不能使用涉案商标,且该理由在复审 时没有提出。
撤销注册商标案件审理标准
------讲课提纲 商标评审委员会Fra Baidu bibliotek
孙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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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内容
• 因商标不当注册的撤销案件的审理 • 因商标使用及相关行为的撤销案件的审理 • 因商品质量问题的撤销案件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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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内容
• 因商标不当注册的撤销案件的审理 • 因商标使用及相关行为的撤销案件的审理 • 因商品质量问题的撤销案件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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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内容
• 因商标不当注册的撤销案件的审理 • 因商标使用及相关行为的撤销案件的审理 • 因商品质量问题的撤销案件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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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商标使用及相关行为的 撤销案件的审理标准
• 自行改变注册商标 • 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
者其他注册事项 • 自行转让注册商标 • 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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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2007)行监字第184-1号驳回再 审申请通知书
•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使用”, 应该是在商业活动中对商标进行公开、真实、合 法的使用。判断商标使用行为合法与否的法律依 据,不限于商标法及其配套法规。经营者在违反 法律法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的经营活动中使用 商标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商标法规定的使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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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 第738354号 • 第3类 化妆品 • 三年期间:1999年10月19
日至2002年10月18日
• 我委裁定: • 申请人的控股子公司委托
他人生产“康王”牌防裂 护肤霜的包装材料,以及 委托他人定牌加工并生产 (发用类)“康王洗剂” 的事实,可以证明申请人 将“康王”商标实际使用 在化妆品的生产销售活动 中,结合申请人最终受让 取得复审商标专用权这一 事实,可以认定申请人对 复审商标存在真实的使用 意图以及实际的使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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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审商标 • 实际使用商标
典型案例
• 复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显示其 在其商业广告和宣传中,主要 使用“CROCOLADIES”、 “CROCOKIDS及图”标识。与本 案复审商标相比,在整体外观、 呼叫上均有较大差别,虽然 "LADIES"、"KIDS"含义为"女士 "、"小孩",但从其设计手法、 视觉效果看,并非描述商品使 用对象的普通文字,且 "CROCOKIDS及图"标识中还有显 著性较强的图形部分。因此, 消费者不会必然将"CROCO"作为 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即 "CROCOLADIES"、"CROCOKIDS及 图"商标与复审商标不具同一性。 在此情形下,对上述商标的使 用不能视为对复审商标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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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审法院:商标具有许可使用及转让的事 实。物资公司在受让商标后委托他人制作 宣传单、包装盒、手拎袋等宣传品,对商 标进行了广告宣传。综合上述行为。结合 非医用营养鱼油需要审批的事实及立法目 的,可以认定真实使用意图并进行了相应 的使用。维持商标评委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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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审法院:无正当理由三年停止使用 • 许可和转让行为仅是双方之间的行为,不具有面
起,向前推算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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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使用
• 定义 • 商标意义上的使用 • 商业活动中的使用 • 公开的使用 • 真实的使用 • 合法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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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使用
• 使用形式 • 使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 • 使用于商品交易文书上 • 使用于广告宣传中 • 使用于展览会、博览会 • 使用于其他商业活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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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使用
• 举证要求 • 地域要求 • 中国大陆地区的使用 • 时间要求 • 撤销申请日向前推三年内的使用 • 其他要求 • 能够显示使用的商标标识 • 能够显示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 • 能够显示使用人 • 能够显示使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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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使用的正当理由
• 不可抗力 • 因政府政策性限制停止使用的 • 因破产清算停止使用的 • 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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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 第1515870号 • 第36类 金融信息等 • 三年期间:2001年9月6日
至2004年9月5日
• 申请人提交的其在中国大 陆设立上海代表处及网络 宣传资料等在案证据表明: 第一,申请人在规定期间 内有真实使用复审商标的 意图及实际使用复审商标 的必要准备;
• 第二,因特定历史原因, 中国大陆与台湾地区尚未 签署“证券监管合作谅解 备课忘录”,复审商标在 上述规定期间内未在中国 大陆使用,是受两岸特殊 情况的影响及中国大陆及 台湾地区有关政策性规定 的限制,属于因其他客观 事由未能实际使用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