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十二部门关于加快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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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金属非金属矿山资源整合和整顿关闭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金属非金属矿山资源整合和整顿关闭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金属非金属矿山资源整合和整顿关闭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2.26•【文号】安监总管一[2010]31号•【施行日期】2010.02.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金属非金属矿山资源整合和整顿关闭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0〕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0〕15号)以及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着力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超前预防工作,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减少事故总量,结合国土资源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41号)要求,现就进一步推进金属非金属矿山资源整合和整顿关闭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资源整合工作做好矿产资源整合工作是促进金属非金属矿山集约化生产,提高本质安全程度,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重要途径。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扎实推进矿产资源整合工作,促进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隐患的源头治理。

要高度重视,把资源整合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制定工作方案,经常深入重点地区检查指导,推动落实工作措施。

要加强宣传,营造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社会舆论氛围。

二、积极配合,努力推动矿产资源整合工作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积极主动推动矿产资源整合工作。

要根据本地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特点,提出整合工作建议和意见,推动将小矿密集区、事故多发区、探矿点密集区和长期未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程序的矿山建设项目等列为重点整合范围。

对于已列入整合范围的重点矿区和矿山,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主动参与整合方案的编制和开发利用方案的审查,积极引导安全管理基础好、注重安全投入的优势企业参与整合。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14〕48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14〕48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的意见正文:----------------------------------------------------------------------------------------------------------------------------------------------------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14〕48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推进全省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快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思路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12部门《关于加快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14〕44号)的具体部署,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手段,分类指导、疏堵结合,建立小煤矿有序退出机制,依法依规逐步淘汰和关闭不符合产业政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到2020年,全省9万吨/年以下的煤矿全部关闭退出。

同时结合湖北实际情况,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择优保留部分有资源、有实力的煤矿,提升安全保障能力,实现科学发展、安全发展。

二、关闭退出对象(一)下列3类煤矿限期关闭:1.核定生产能力9万吨/年及以下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2.核定生产能力9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煤矿和瓦斯防治能力没有通过评估且拒不停产整顿的高瓦斯煤矿;3.水文地质条件复杂,且未按规定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的煤矿。

(二)下列4类违法违规行为的煤矿及时关闭:1.超层越界拒不退回的生产或建设煤矿;2.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仍然组织生产的煤矿;3.经停产整顿,逾期仍未实现正规开采的煤矿;4.发生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或一年内连续发生2起一般责任事故的9万吨/年及以下的煤矿和发生重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9万吨/年以上的煤矿。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工作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工作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0.06.01•【文号】中办发[2000]11号•【施行日期】2000.06.01•【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0]11号2000年6月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总政治部,各人民团体:建国50年来,煤炭、有色金属和核工业矿山为经济发展和国防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

由于矿产资源不可再生,一批矿山经过长期开采,资源逐渐萎缩和枯竭。

企业生产大幅度下降,有的长期停产,亏损严重,矿区职工生活困难。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这个问题,决定对一批资源枯竭矿山实施关闭破产。

这是贯彻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推进结构调整,深化企业改革,实现扭亏脱困目标的重大举措,关系社会稳定的大局,是一项亟待解决的紧迫任务。

各有关方面要高度重视。

为了扎实稳妥地推进这项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资源枯竭矿山实施关闭破产的政策规定(一)关于在职职工安置1.关闭破产矿山的全民所有制职工执行提前5年(男55周岁,女45周岁)退休的政策。

其中,从事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种的职工,可提前10年(男50周岁,女40周岁)退休。

凡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职工不再享受其他安置政策,养老金发放标准按规定适当扣减。

2.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全民所有制职工,不符合前款安置条件的,可从以下两种安置办法中任选一种,并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1)按每满1年工龄发l个月本人工资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并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

享受失业保险期满仍未就业的,按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2)一次性发给相当于企业所在地上年平均工资3倍的安置费,不再享受失业保险,自谋职业。

关于进一步推进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推进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推进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公安厅〔局〕、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土资源厅〔局〕、环境保护厅〔局〕、国资委、工商局、能源局、总工会,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加快落实小煤矿关闭退出,深入开展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就深入推进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通知如下:一、总体思路。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以法律法规为保障,以产业政策为引导,以标准体系为依据,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行政等手段,建立健全小煤矿关闭退出机制,减少小煤矿数量,淘汰煤炭落后产能,提高小煤矿办矿水平,推进小煤矿向生产集约化、采掘机械化、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信息化方向发展,进一步调整优化煤炭工业结构,加快转变煤炭工业发展方式,提升煤炭工业整体安全保障能力,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实现根本好转。

二、工作目标。

统筹考虑现有小煤矿数量、地区分布、开采条件、煤炭供需和对煤矿安全生产的影响程度等因素,按照重点突出、稳步推进原则,重点关闭9万吨/年及以下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到2015年底全国关闭2000处以上小煤矿。

三、工作重点。

以辽宁、黑龙江、江西、湖北、湖南、重庆、四川、云南、贵州9省〔市〕为重点地区,重点关闭9万吨/年及以下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加快关闭9万吨/年及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等灾害严重的煤矿,坚决关闭发生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9万吨/年及以下的煤矿。

四、关闭对象。

按照《意见》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以下15类小煤矿依法实施关闭或退出:(一)生产能力在3万吨/年及以下煤矿;(二)9万吨/年及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煤矿;(三)超层越界拒不退回的生产建设煤矿;(四)资源枯竭的煤矿;(五)停而不整、整顿后仍达不到标准的煤矿;(六)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仍然组织生产的煤矿;(七)在规定工期内〔特殊情况经批准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最长不得超过1年〕未完成项目建设的煤矿;(八)瓦斯防治能力没有通过评估,且拒不停产整顿的煤矿企业所属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煤矿;(九)与其他煤矿井田上下重叠且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煤矿;(十)未按规定建成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煤矿;(十一)经停产整顿,在限定期间内仍未实现正规开采的煤矿;(十二)经停产整顿,在限定期间内没有到达安全质量标准化三级标准的煤矿;(十三)发生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9万吨/年及以下的煤矿;(十四)灾害严重且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煤矿;(十五)地方人民政府规定应依法予以关闭的煤矿。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下达“十一五”后三年关闭小煤矿计划的通知
【法规类别】煤矿与矿区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发布日期】2008.10.07
【实施日期】2008.10.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下达“十一
五”后三年关闭小煤矿计划的通知
各有关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发改委,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有关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对小煤矿治理整顿工作的统一部署,各地继续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煤炭资源整合工作全面开展,大集团整合改造小煤矿工作取得新的进展,煤炭产业结构调整步伐明显加快,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根据各地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规划,经研究,现将“十一五”后三年关闭小煤矿最低控制目标,扩能改造和大矿托管矿井最低控制目标和2010年底最多允许保留小煤矿数量目标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司法部关于贯彻全国安全生产暨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监狱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贯彻全国安全生产暨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监狱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贯彻全国安全生产暨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监狱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6.11.02•【文号】司发通[2006]81号•【施行日期】2006.11.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机关工作正文司法部关于贯彻全国安全生产暨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监狱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2006年11月2日司发通[2006]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管理局:2006年10月20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召开了全国安全生产暨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电视电话会议。

会议通报了全国安全生产和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进展情况,并就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切实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和第四季度安全防范工作进行了部署。

为了认真贯彻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全国监狱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结合10月18日召开的全国监狱劳教系统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的要求和部署,现通知如下:一、认真学习和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提高对监狱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作出的《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完善安全生产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加大投入,落实责任,严格管理,强化监督,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的明确要求,为加强新形势下的安全生产工作指明了方向。

搞好安全生产,是全面贯彻落实以人为本,坚持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重要体现。

监狱生产是国家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监狱执法的重要环节,监狱生产安全关系社会稳定和谐,关系社会主义法制形象。

近几年,监狱生产安全状况总体稳定,但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不容乐观,安全隐患依然严重存在,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6〕59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6〕59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6〕59号各产煤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及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战略决策部署,充分利用国家有关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的政策机遇,坚持企业主体、市场倒逼、政策引导原则,国家、省支持,市、县政府组织,依法关闭与引导退出相结合,化解过剩产能与转型升级发展相结合,科学分流安置人员与维护社会稳定相结合,坚决淘汰煤炭行业落后和过剩产能,实现全省煤炭行业脱困升级和安全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原则。

市场倒逼和政府引导支持相结合。

用法治和市场化手段化解过剩产能,企业是承担化解过剩产能的责任主体,各级政府通过政策和资金奖补支持化解过剩产能并组织实施。

化解过剩产能与促进安全生产、环境生态保护相结合。

坚决关闭非法违法和不符合产业政策的煤矿,采用联合执法、政策引导、资金奖补等综合措施,鼓励引导一批规模小、生产工艺落后、安全保障差、不符合环境和生态保护、长期亏损的煤矿主动退出,较大幅度减少煤矿数量和煤矿产能,促进煤炭行业安全、可持续发展。

推进技术进步与转型升级相结合。

严格控制新增产能,将化解过剩产能与推进技术进步、转型升级发展相结合,推进全省煤炭企业由粗放型向安全型、效益型、环保型方向发展。

我国将加快推进小煤矿关闭淘汰和兼并重组

我国将加快推进小煤矿关闭淘汰和兼并重组

我国将加快推进小煤矿关闭淘汰和兼并重组
国家发改委副主任连维良日前表示,我国将加快推进小煤矿关闭淘汰和兼并重组,引导资源枯竭企业、落后产能、劣质煤炭产能有序退出。

连维良在此间举行的2016 年度全国煤炭交易会上说,目前我国30 万吨/年以下的小煤矿还有7000 多处,产能为5.7 亿吨/年;9 万吨/年以下的小煤矿有5000 多处,产能为3.1 亿吨/年。

这些煤矿一方面生产水平较低,安全保障程度不高,不能充分利用煤炭资源,另一方面市场主体过多加剧市场无序竞争,因此客观上需要加快推进小煤矿关闭淘汰和兼并重组。

连维良表示,我国将严格控制违法违规煤矿建设和生产,各产煤地区要加强对未核准擅自开工建设煤矿的监督检查,督促项目单位落实停工措施,防止擅自复工复产。

对拒不停产整改、擅自建设生产的,由地方组织实施关闭。

坚决停止劣质煤资源开发,从严控制劣质煤的生产和销售,严格限制劣质煤进口,促进大气治理和环境保护。

同时,我国将落实违法违规建设生产煤矿联合惩戒办法,对存在违法违规建设生产行为的煤矿,在项目核准、土地供应、矿权出让、融资授信、火工品供应等方面给予坚决限制,促进煤矿建设生产秩序规范。

据了解,我国将全面落实煤矿产能公告和依法依规生产承诺制度,做好煤矿产能公告和依法依规生产承诺工作,接受行业和社会监督。

(责任编辑:DF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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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河北山西安徽河南等省煤矿关闭整合重组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经验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河北山西安徽河南等省煤矿关闭整合重组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经验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河北山西安徽河南等省煤矿关闭整合重组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经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12.12.03•【文号】煤安监监察[2012]33号•【施行日期】2012.12.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节能管理正文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河北山西安徽河南等省煤矿关闭整合重组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经验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2〕33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淘汰落后煤炭产能工作牵头部门:“十一五”期间,特别是2008年以来,全国以整顿关闭、整合技改、兼并重组为途径的淘汰煤炭落后产能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矿井单井规模逐步提升,产业集中度明显提高,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河北、山西、安徽和河南等省在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积极探索,不断创新,各项工作取得积极进展,积累了较好的经验。

现转发相关做法和经验,请结合本地实际,学习借鉴,进一步推进本地区煤矿关闭、整合改造和重组工作,优化煤炭产业结构,提升煤炭工业生产力水平。

附件: 1.河北省煤矿关闭整合重组工作经验2.山西省煤矿关闭整合重组工作经验3.安徽省煤矿关闭整合工作经验4.河南省煤矿关闭整合重组工作经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能源局2012年12月3日附件1河北省煤矿关闭整合重组工作经验一、煤矿关闭整合重组工作的主要成效(一)产业结构得到了进一步优化全省煤矿数量进一步大幅减少。

2011年关闭小煤矿130个,淘汰落后产能660万吨/年,完成了国家下达的任务。

今年计划再关闭30个小煤矿,淘汰落后产能194万吨/年,保留煤矿的单井产能全部达到15万吨/年以上。

计划近期将全省煤矿企业减少到20家。

(二)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今年1-9月,全省煤矿百万吨死亡率为0.185,较2008年的0.985下降了0.8。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发展改革委等关于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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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发展改革委等关于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公安部,监察部(已撤销),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已撤销),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已撤销),中华全国总工会•【公布日期】2009.08.19•【文号】安监总煤监[2009]157号•【施行日期】2009.08.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国务院国资委、工商总局、电监会、国家能源局、全国总工会关于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监〔2009〕157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公安厅(局)、监察厅(局)、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国土资源厅(局)、环境保护厅(局)、国资委、工商局、电力部门、总工会,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2005年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集中开展了煤矿整顿关闭攻坚战,严厉打击非法开采,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破坏资源、污染环境和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小煤矿(即年产30万吨以下的乡镇煤矿,下同)1.2万多处,淘汰落后生产能力3亿吨/年左右,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是,小煤矿总量依然较多,煤炭产业集中度仍然偏低,结构调整的任务还很艰巨;部分地区资源整合工作进展较慢,一些煤矿非法违法开采仍很严重,小煤矿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有待进一步深化。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总体要求和对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工作部署,为巩固煤矿整顿关闭攻坚战成果,保障煤矿安全生产,促进煤炭工业结构调整,发展先进生产力,现就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指导思想、工作思路和目标(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发展,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加快煤炭产业结构调整,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提升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水平,提高安全保障能力,加快煤矿规模化和现代化建设,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

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十二条红线双七条

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十二条红线双七条

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十二条红线双七条第一篇: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十二条红线双七条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一、禁止煤矿无证无照、证照不全、证照暂扣等非法生产建设行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发现违法生产建设矿井,要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依法严厉处罚;对非法生产建设和经整顿达不到要求的矿井,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关闭取缔。

二、禁止核准建设30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和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建项目“一二五”期间,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一律停止核准30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和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建项目;已批在建的同类矿井项目,应当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瓦斯防治相关政策标准重新组织审查其初步设计,并完善瓦斯防治措施,否则一律依法停止建设。

三、禁止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在瓦斯抽采未达标区域进行采掘活动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63号),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必须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并进行抽采效果评判,实现瓦斯抽采效果达标,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四、禁止在综合防突措施效果不达标的突出煤层进行采掘活动突出矿井要严格执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9号),建立防突机构和队伍,落实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现防突效果达标,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并依法严厉处罚;经停产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一律依法关闭。

五、禁止9万吨/年及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经防突能力评估擅自组织生产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9万吨/年及以下突出矿井停产整顿的要求,未经评估的不得进行采掘活动;凡是经评估后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矿井,一律依法停产整顿,或由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企业兼并或重组,否则一律依法关闭。

六、禁止矿井瓦斯超限作业煤矿企业要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关于“瓦斯超限,立即停产撤人,并比照事故处理查明瓦斯超限原因,落实防范措施”的要求。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制定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三年规划的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制定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三年规划的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制定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三年规划的指导意见【法规类别】煤矿安全生产【发文字号】安委办[2006]19号【失效依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安全生产文件的通知(安委办[2018]17号)【发布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发布日期】2006.05.29【实施日期】2006.05.29【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制定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三年规划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6〕19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为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安全生产法执法检查中提出的、国务院确定的“争取用三年左右时间,解决小煤矿问题”和温家宝总理在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提出的“从现在起,用三年时间完成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总体要求,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在认真总结分析前阶段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进展情况的基础上,针对当前形势和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就制定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三年规划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指导原则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三十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总体部署,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十一五”规划和煤炭工业产业政策,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深化煤矿整顿,消除事故隐患;依法取缔关闭,淘汰落后生产能力;规范资源整合,促进结构调整;加强安全管理,落实主体责任;实行联合执法,强化监督监察。

争取用三年左右时间,基本解决小煤矿发展过程中存在的数量多、规模小、办矿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低、破坏和浪费资源严重、事故多发等突出问题。

通过坚持不懈的努力,全面提升煤矿安全生产保障能力,促进煤炭工业结构调整;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减少伤亡人数,实现煤矿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

二、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基本目标自2005年7月至2008年6月,争取用三年时间实现“一个好转、两个减少和三个提高”的目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黑龙江省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指导意见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黑龙江省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指导意见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黑龙江省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指导意见【法规类别】煤矿与矿区【发文字号】黑政办发[2014]49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政府【发布日期】2014.09.28【实施日期】2014.09.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黑龙江省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指导意见(黑政办发〔2014〕49号)各有关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十二部门关于加快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14〕44号)精神和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全国重点地区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座谈会和省委十一届第42次常委会议、省政府第三十九次专题会议部署,加快推进全省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按照“科学布局、集约开发、安全高效、保护环境”的发展方针,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政策引导、企业自主、整体开发、保持稳定”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的主体作用,牢牢抓住安全达标这一根本要求,依法推进煤矿整顿关闭工作。

二、工作目标从2014年下半年开始,利用两年左右时间,全面完成煤矿整顿关闭工作。

通过大矿兼并小矿、小矿联合做大,淘汰落后产能,组建证照统一、产权明晰、统一经营的实体企业,提高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机械化、自动化和信息化水平,提升煤矿安全生产保障能力,促进全省煤炭行业持续健康安全发展。

(一)关闭淘汰9万吨/年以下矿井,全省矿井数量控制在600处以内,产煤市(地)及龙煤集团关闭小煤矿(井)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现有煤矿(井)总数的40%,煤矿企业数量控制在100户以内,煤矿企业平均规模原则上不低于80万吨/年。

(二)形成产能5000万吨级以上的特大型煤炭集团1个,产能300万吨级的大型煤炭集团5个,大型煤炭集团产能达到全省总产能的65%以上,全省原煤年产量稳定在1亿吨左右。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6.09.28•【文号】国办发[2006]82号•【施行日期】2006.09.28•【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国资委、工商总局、电监会、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整顿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以及不符合国家煤炭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破坏资源、污染环境的煤矿,淘汰落后的生产能力,是贯彻落实“十一五”规划纲要,调整和优化煤炭产业结构,提高煤炭生产力发展水平,保障煤炭工业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是减少煤矿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的迫切需要。

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21号)等有关要求,进一步提高对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相关决策部署上来,坚定信心,加大力度,切实抓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

各产煤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研究制订本地区煤矿整顿关闭的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提出到2010年允许保留的小煤矿数量限制目标。

要按照调整和优化煤炭产业结构、实现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研究建立小煤矿退出的有效机制,并制定相关的经济政策和配套措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1.09.16•【文号】国办发[2001]68号•【施行日期】2001.09.16•【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2001年9月16日国办发[2001]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关闭国有煤矿矿办小井和乡镇煤矿停产整顿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1〕25号,以下简称《紧急通知》)下发后,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关闭整顿小煤矿(含国有煤矿矿办小井、国有煤矿以外的各类小煤矿,下同)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

但是,由于一些地区、部门和单位认识不足,监管不力、执法不严,关闭整顿小煤矿工作仍存在不少问题,突出表现在:部分地区国有煤矿矿办小井并没有全部关闭,乡镇煤矿停产整顿流于形式,以停代整;一些已关闭小煤矿擅自恢复生产的现象比较严重;一些地区整顿验收标准不够严格,小煤矿重大、特大伤亡事故仍时有发生,不但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而且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

为进一步做好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促进煤炭工业形势的根本好转,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快小煤矿关闭工作进度(一)凡属“四个一律关闭”的小煤矿,即国有煤矿矿办小井、国有煤矿矿区范围(即国有煤矿采矿登记确认的范围)内的小煤矿、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各类小煤矿、“四证”(即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书)不全以及生产高灰高硫煤炭(灰分超过40%、含硫超过3%)的小煤矿,必须按照《紧急通知》有关规定全部予以关闭。

未按《紧急通知》要求时限完成关闭任务的地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尽快实现关闭目标;关闭任务重的地区也要加快进度,确保在2001年10月底前全部关闭。

国务院批转煤炭部关于加快发展小煤矿八项措施的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煤炭部关于加快发展小煤矿八项措施的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煤炭部关于加快发展小煤矿八项措施的报告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批转煤炭工业部关于加快发展小煤矿八项措施的报告的通告(一九八三年四月二十二日)国务院原则同意煤炭工业部《关于加快发展小煤矿八项措施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我国煤炭资源丰富,分布很广。

发展煤炭工业必须坚持“两条腿”走路的方针,即在重点发展国家统配矿的同时,在有条件的地区,积极发展地方国营煤矿和小煤矿。

特别是缺煤地区更要加快发展,这是利国利民的大事,各地、各部门都应积极扶持。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小煤矿的发展要加强领导,统由各级煤炭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合理利用资源。

对重要的矿山,要保护国家矿产资源,从全局考虑,统一规划,按计划开发。

对分散的资源,也要有规划,有组织地进行。

要因地制宜、区别对待,不要一刀切。

既要积极支持,又要结合当地情况立点法。

当前小煤矿的安全状况差是个严重问题,各级领导必须严肃对待,予以高度重视,要采取有效措施,使所有开办的小煤矿都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切实保证安全生产。

煤炭工业部关于加快发展小煤矿八项措施的报告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社队集体办的小煤矿发展较快,现已办矿16,000多处,去年产煤1.46亿多吨,占全国煤炭总产量的五分之一以上,近三年平均年增长1,000多万吨,已经成为我国煤炭工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社队煤矿的发展,起到了国营煤矿所起不到的作用。

去年社队煤矿除提供地方和社队企业用煤4,000多万吨、生活用煤2,000多万吨之外,还提供外调商品煤4,000多万吨,对发展地方工业和农民生活用煤起了重要作用。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闭小煤矿盯紧九省市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闭小煤矿盯紧九省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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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闭小煤矿盯紧九省市发表时间:2013-02-27 来源:中国新闻网字体:[大][中][小] [打印] [关闭] 今年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将紧盯四川、重庆、贵州、云南、湖南、黑龙江、江西、湖北、辽宁等重点地区,坚决落实小煤矿关闭退出任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在近日发布的2013年煤矿安全工作要点中指出,上述地区是小煤矿数量多、灾害严重的地区,必须加大工作力度。

以小煤矿关闭退出为重点,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今年将着力推进煤炭工业结构战略性调整。

凡不符合产业政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一律停产整顿;到期仍达不到标准要求的煤矿,坚决依法关闭淘汰。

支持重组整合,引导大型煤矿企业收购、兼并或整合小煤矿。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强调,严禁借低水平的技改扩能逃避关闭退出,坚决停止审批新建30万吨/年以下高瓦斯矿井和45万吨/年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记者鲍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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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煤监〔2014〕44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监管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发展改革委、公安厅(局)、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土资源厅(局)、环境保护厅(局)、国资委、工商局、总工会,各省级煤矿安监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深入开展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就加快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思路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以产业政策为引导,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行政等手段,建立健全小煤矿关闭退出机制,减少小煤矿数量,淘汰煤炭落后产能,提高保留小煤矿的办矿水平,推进小煤矿向生产集约化、采掘机械化、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信息化方向发展,进一步调整优化煤炭工业结构,提高煤炭清洁化水平,加快转变煤炭工业发展方式,提升煤炭工业整体安全保障能力。

二、工作目标
统筹考虑现有小煤矿数量、地区分布、开采条件、煤炭供需和对煤矿安全生产的影响程度等因素,按照突出重点、稳步推进原则,到2015年底全国关闭2000处以上小煤矿。

三、工作重点
以辽宁、黑龙江、江西、湖北、湖南、重庆、四川、云南、贵州等省(市)为重点地区,逐步淘汰9万吨/年及以下煤矿,重点关闭不具易安网 w w w .e s a f e t y .c n
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加快关闭9万吨/年及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等灾害严重的煤矿,坚决关闭发生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9万吨/年及以下的煤矿。

四、关闭对象
按照《意见》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下列13类小煤矿依法实施关闭或淘汰退出:
(一)核定生产能力在3万吨/年及以下煤矿。

(二)核定生产能力在9万吨/年及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煤矿(按照各地已制定的工作规划或计划逐步关闭或淘汰退出)。

(三)超层越界拒不退回的生产或建设煤矿。

(四)资源枯竭的煤矿。

(五)停而不整或整顿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

(六)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仍然组织生产的煤矿。

(七)瓦斯防治能力没有通过评估,且拒不停产整顿的煤矿企业所
属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煤矿。

(八)与大型煤矿井田平面投影重叠的煤矿。

(九)经停产整顿,在限定时间内仍未实现正规开采的煤矿。

(十)经停产整顿,在限定时间内没有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三级标准的煤矿。

(十一)发生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9万吨/年及以下的煤矿。

(十二)灾害严重,且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煤矿。

(十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应依法予以关闭的煤矿。

五、关闭到位标准
(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关闭煤矿决定。

关闭煤矿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和验收,出具书面验收意见,关闭完成情况在省级人民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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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证编号、完成关闭时间等内容必须据实填写,并与关闭煤矿一一对应。

(二)依法注销或吊销关闭矿井的相关证照,注(吊)销时间要在颁证部门政府网站上公告。

(三)停止供水、供电、供民用爆炸物品。

(四)拆除设备,炸毁或封闭填实井筒,填平场地(为确保相邻矿井安全予以保留的井筒和整合后技改矿井需要再利用的井筒除外)。

(五)矿山环境治理与周边生态环境相协调。

(六)煤矿所有从业人员劳动关系得到依法妥善处理。

县级人民政府要完善关闭煤矿的档案资料,要将关闭煤矿基本情况、反映矿井关闭前井下采掘活动的有关图纸、关闭煤矿影像等相关资料逐矿整理成卷,存档备查。

六、主要工作措施
(一)细化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的目标和任务。

各产煤省(区、市)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牵头部门要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煤矿关闭工作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抓紧起草“十二五”后2年及煤矿整顿关闭工作5年计划,并分别提出到2015年底、2018年底允许保留的小煤矿数
量控制目标。

(二)完善煤炭落后产能标准。

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反映资源、技术、安全、环保等方面要求的煤炭行业落后产能标准,界定落后产能,量化落后产能指标,为淘汰落后产能提供依据。

(三)严格煤矿准入。

整合技改和改造升级煤矿最低规模、服务年限应符合《煤炭产业政策》和设计规范要求,生产布局和技术装备符合国家规定,并实现正规开采,具备相应的灾害治理能力。

9万吨/年及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煤矿、冲击地压煤矿和水文地质条件极复杂等灾害严重煤矿原则上不参加资源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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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加强煤炭资源管理。

支持技术、资金、管理实力强且具备安全保障能力的大中型煤矿企业或优势企业整合、兼并小煤矿;新增煤炭资源、周围零星资源优先配置给整合兼并后需扩能改造的煤矿,支持大型煤炭基地和大型现代化煤矿建设;政府决定限期关闭的小煤矿采矿许可证到期后不再延续;在小煤矿多的地区应统筹安排新井建设与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整合、兼并及新建煤矿要同步建设煤炭洗选设施,大力推进煤炭清洁利用。

(五)加大灾害严重矿井关闭退出力度。

各地区要以瓦斯防治能力评估为抓手,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其所属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立即停产、限期整改,或由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改后仍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其所属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被兼并重组的,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到2015年底基本淘汰9万吨/年及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煤矿,对于2015年底前不能全部淘汰9万吨/年及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煤矿的省(区、市),要制定出逐步退出的工作规划和保障措施,明确保留矿井名单及限采时间,报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备案,并将明确保留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名单及淘汰时间在主流媒体上公告。

(六)利用现有资金渠道积极支持煤矿关闭退出。

支持地方人民政府通过市场机制推进优势企业以收购、控股、参股等方式兼并重组、整合技改小煤矿。

切实保障参与兼并重组、整合和关闭煤矿矿业权人合法权益。

对于行政性关闭且符合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的小煤矿,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予以支持。

对于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央财政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对地方政府予以支持。

(七)完善煤矿退出扶持政策措施。

各地区要制定煤矿关闭的地质灾害治理、矿区土地特别是耕地复垦等政策措施和职工就业安置、转产扶持、工伤职工处置、困难补助等配套政策,稳步推进小煤矿关闭易安网 w w w .e s a f e t y .c n
退出;要研究制定信贷、财政优惠政策,鼓励优势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小煤矿;积极引导重点产煤市、县发展替代产业,在征地、融资、职业培训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要加快缺煤地区能源输送通道建设,优先保障缺煤地区的铁路运力。

(八)进一步简化整合技改审批程序。

各有关产煤省(区、市)要落实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牵头部门,明确相关部门工作职责,进一步完善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部门联席会议等制度,完善部门联动或联合执法机制;简化和规范整合技改煤矿审批和有关证照办理流程,提高办事效率,进一步加快煤炭资源整合进度。

(九)加强对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地区要认真落实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规划或计划确定的目标和任务,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将定期对有关省(区、市)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进展情况进行通报。

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对工作进展缓慢、责任不落实的地区要进行约谈;对未完成工作任务的地区,严格限制该地区煤矿建设项目的核准和审批;对工作完成好的地区,要总结推广其经验和做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国务院国资委工商总局
国家能源局全国总工会
2014年5月12日易安网 w w w .e s a f e t y .c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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