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互联网法律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分析
互联网行业的问题及整改建议
互联网行业的问题及整改建议一、问题描述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互联网行业在过去几十年中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和变革。
然而,这个行业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对互联网行业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整改建议。
1. 数据隐私与安全问题在互联网时代,用户的个人数据被广泛收集、储存和利用。
然而,在数据采集和处理过程中存在许多漏洞和不规范操作,导致用户隐私受到侵犯的风险增加。
同时,网络黑客攻击也日趋频繁,给用户带来了巨大的风险。
2. 垄断与竞争问题目前,互联网行业出现了少数平台垄断市场的情况。
这种垄断局面使得其他企业很难进入市场,限制了竞争力的增强,并可能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
3. 不良内容与信息泛滥问题近年来,各种不良内容如虚假信息、色情暴力内容等在互联网上泛滥成灾。
这些不良内容给用户带来了不良的心理和生活影响,也严重影响了互联网行业的口碑和形象。
二、问题分析1. 数据隐私与安全问题数据隐私与安全问题主要是由于数据采集和处理过程中的不合规操作导致的。
一方面,很多互联网企业未能妥善保护用户数据,未能建立完善的数据安全体系;另一方面,个人隐私泄露案例层出不穷。
这反映出互联网行业在数据隐私保护和安全方面存在监管缺失。
2. 垄断与竞争问题互联网行业大公司通过资本实力、技术能力和用户规模等优势形成了市场垄断局面,进而限制了其他竞争对手的发展空间。
这可能导致创新能力下降、消费者选择少等问题。
3. 不良内容与信息泛滥问题虚假信息、色情暴力内容等在互联网上广泛传播,主要是因为平台管理不善以及缺乏有效监管机制所致。
此外,网络平台盈利模式使得它们对吸引用户流量至关重要,这可能导致追求点击率而不是提供优质内容。
三、整改建议1. 数据隐私与安全问题的整改建议加强监管:政府应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互联网企业的数据采集和处理行为进行监管,确保合规操作。
同时,要加大对侵犯用户隐私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违法成本。
提升用户意识:互联网企业需要加强用户教育,提醒用户保护个人数据的重要性,并告知他们相关的数据收集和使用情况。
互联网行业发展中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分析
互联网行业发展中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分析互联网行业是当今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急速发展对于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提出了许多挑战。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互联网行业发展中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分析,以期全面了解相关问题。
一、信息安全法:保障网络环境的安全信息安全是互联网行业发展的基石,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制定显得尤为重要。
信息安全法的制定与实施,对于保护用户的隐私安全、网络空间的稳定运行起到了重要作用。
政府应加强对互联网企业的监管,提高信息技术和网络安全意识,建立健全的信息安全监管体系。
二、知识产权保护:激励创新与发展知识产权保护是促进互联网行业持续发展的重要方面。
对于技术专利、商标权、版权等方面的保护,可以激励创新和发展。
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应加强对互联网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提高维权渠道的畅通性,制定更加严格的惩罚措施,打击盗版行为,从而促进互联网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数据隐私保护:平衡个人与企业利益数据隐私保护是互联网行业中的另一个重要问题。
为了保护用户的个人隐私权益,应加强对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和保护的管理和规范。
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应明确规定互联网企业所收集的个人信息的范围和用途,保证用户对个人信息进行授权和选择的权利,加强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以平衡个人与企业的利益。
四、平台经济监管: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互联网行业中的平台经济已经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驱动力。
平台经济的发展需要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监管,以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
政府应加强对互联网平台企业的监管,建立规范的市场准入制度,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促进健康有序的市场竞争。
五、网络诈骗打击:保护广大用户权益网络诈骗问题是互联网行业中的一大难题。
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应加强对网络诈骗的打击,提高公众对网络诈骗的意识,加强对网络安全的宣传教育,提供快速有效的投诉渠道,加大对网络诈骗犯罪的打击力度,以保护广大用户的权益。
六、跨境电商监管:促进国际合作与交流跨境电商的迅猛发展给监管带来了一定的困扰。
我国数据权益保护的法律困境及其破解之道
我国数据权益保护的法律困境及其破解之道一、我国数据权益保护的现状及问题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大数据时代已经到来。
在这个时代,数据的获取、存储、处理和传输变得越来越容易,但与此同时,数据权益保护问题也日益凸显。
虽然政府已经出台了一系列关于数据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但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一些法律困境和问题。
数据权益保护的法律体系尚不完善,尽管我国已经出台了一些关于数据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但这些法律法规之间缺乏统一性和协调性,导致在实际操作中难以形成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
一些法律法规的内容较为宽泛,缺乏具体的操作指引,使得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容易出现歧义和纠纷。
数据权益保护的执法力度不够,虽然我国政府已经加大了对数据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然存在一定程度的执法不严、执法不力的现象。
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执法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不畅,导致执法效果不佳;二是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缺乏对新技术、新业态的了解和研究,难以适应数据时代的发展需求;三是执法部门在处理数据侵权案件时,往往过于依赖传统的证据标准,难以满足现代社会对数据权益保护的要求。
公众对数据权益保护的认识不足,在当前社会环境下,公众普遍认为数据是一种可以任意获取、使用和传播的信息资源,缺乏对数据权益保护的重视。
这导致在面对数据侵权行为时,公众往往选择忍气吞声,不敢或者不愿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这种情况不仅削弱了法律对数据侵权行为的约束力,还使得一些不法分子有机可乘,加剧了数据权益保护的困境。
我国在数据权益保护方面面临着诸多法律困境和问题,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的数据权益,有必要从完善法律体系、加大执法力度和提高公众认识等方面入手,寻求破解之道。
1. 数据权益保护的概念及重要性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大数据已经成为了当今社会的重要资源。
在这个信息爆炸的时代,数据的价值不仅仅体现在商业领域,还渗透到了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
我国互联网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
我国互联网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近年来, 我国互联网发展蓬勃, 已成为全球最大的互联网市场。
然而, 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 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本文将探讨我国互联网发展的现状, 并剖析存在的问题。
一、互联网发展的现状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技术进步, 互联网在我国的普及率不断提高。
根据最新数据显示, 我国互联网用户已经突破8亿, 互联网渗透率达到57.7%, 其中手机上网用户超过7亿。
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也带动了相关产业的兴起。
我国的电子商务发展迅猛, 各大电商平台如淘宝、京东等成为了人们购物的首选。
同时, 互联网金融、在线教育、在线娱乐等行业也在蓬勃发展, 推动了我国经济的转型升级。
二、互联网发展存在的问题尽管我国互联网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 但也面临一些问题。
以下是一些亟待解决的主要问题:1.网络安全问题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使用, 网络安全问题日益突出。
网络病毒、黑客攻击、个人信息泄露等安全问题给用户带来了巨大的威胁, 同时影响了互联网经济的健康发展。
必须加强网络安全意识教育, 加大投入, 完善网络安全监管制度, 确保网络环境的安全稳定。
2.网络信息泛滥问题随着社交媒体的兴起, 大量虚假、不实信息在网络上广泛传播, 给用户带来困扰。
垃圾信息、谣言、低俗内容等污染了网络环境, 严重影响了公众的判断和决策能力。
需要加强网络信息监管, 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审核机制, 净化网络环境, 提供优质信息服务。
3.互联网经济发展不平衡问题虽然我国互联网经济发展迅猛, 但在地区和行业之间存在着不平衡的现象。
一线城市和发达地区的互联网企业发展较快, 而中西部地区和农村地区仍然存在发展滞后的问题。
需要加大对中西部地区和农村地区的互联网基础设施建设支持, 推动互联网经济的均衡发展。
4.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互联网时代, 个人信息保护至关重要。
然而, 目前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尚不完善, 个人信息被滥用的问题依然存在。
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 加大对个人信息泄露的打击力度, 增强用户对个人信息保护的信任度。
互联网侵权问题调查报告分析
互联网侵权问题调查报告分析侵权法是维护个人权益和公共利益的重要法律领域之一。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互联网侵权问题也日益突出。
本文将通过对互联网侵权问题的调查报告进行分析,探讨互联网侵权法律适用和解决方案。
一、调查背景最近一份关于互联网侵权问题的调查报告显示,侵权行为在互联网上呈现出多样化和复杂化的趋势。
调查报告涵盖了包括网络盗版、网络诽谤、网络侵犯隐私等多个方面的侵权问题。
其中,网络盗版问题最为突出,占据了调查报告中侵权问题的主要篇幅。
二、网络盗版问题分析网络盗版是指在互联网上非法复制、传播他人的著作权作品的行为。
调查报告显示,网络盗版问题在互联网上普遍存在,涉及的作品类型涵盖了音乐、电影、图书、软件等多个领域。
其中,音乐和电影作品的盗版问题最为严重。
调查报告还指出,网络盗版问题不仅对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也对相关产业链和国家文化产业发展带来了负面影响。
三、网络诽谤问题分析网络诽谤是指在互联网上发布、传播虚假、负面、侮辱性言论,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
调查报告显示,网络诽谤问题在社交媒体平台和论坛等互联网场景中普遍存在。
网络诽谤问题不仅对被诽谤者的个人声誉造成了伤害,也对社会公序良俗和网络环境造成了负面影响。
四、网络侵犯隐私问题分析网络侵犯隐私是指在互联网上非法获取、使用他人个人信息的行为。
调查报告显示,网络侵犯隐私问题在互联网应用程序和个人信息泄露事件中较为突出。
调查报告指出,网络侵犯隐私问题不仅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了侵害,也对个人信息安全和网络安全形成了威胁。
五、互联网侵权法律适用针对互联网侵权问题,我国法律体系中有一系列法律法规可以适用。
其中,著作权法、侵权责任法、网络安全法等是互联网侵权问题的主要法律依据。
这些法律规定了著作权人的权益保护、侵权责任的认定和追究、网络安全的保障等方面的内容。
然而,调查报告指出,互联网侵权问题的复杂性和跨境性给法律适用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六、解决方案为了有效应对互联网侵权问题,调查报告提出了一些解决方案。
我国网络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其改善
我国网络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其改善在网络迅速发展时期,网络行为良莠不齐,亟须规范。
网络侵权行为的频频发生令人谈网色变,网络谣言、人肉搜索、网络水军、非法网络公关等一系列网络行为已经严重影响人们的正常生活,针对网络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如何去解决这些问题成为我国构建文明、有序网络环境的当务之急。
[关键词]网络管理;互联网;网络侵权;网络立法王慧军(1972-),女,南昌大学博士生,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主要研究方向为网络管理。
(江西南昌330031)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使人类社会进一步信息化。
但由此而来的问题就是高速的网络流通、信息传播市场的全球化,民事主体的权益也易受到来自网上的形形色色的侵害。
由于网络空间的全球性、虚拟性以及网络管理的非中心化,致使网络环境下侵权行为的认定及法律责任的追究变得错综复杂,现有法律已经远远不能满足解决网络侵权行为的需要。
2007年,中国互联网上发生了一起具有震撼力的事件——“艳照门”事件,香港艺人陈冠希与多位女艺人的不雅隐私照被人放到互联网上,引起社会一片哗然。
这一事件凸显的法律问题,即利用网络侵害隐私权、名誉权,应如何在立法层面加以防范和控制。
2008年,我国“人肉搜索第一案”不仅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而且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尚属首次。
案件起因是31岁的姜岩在博客上诉说丈夫有外遇后到其从24楼跳楼身亡自杀前的心理路程。
其博客公开后,“北飞的候鸟”、“大旗网”和“天涯”三家网站纷纷刊登和转载相关文章及网民对此事进行评论的帖子。
姜岩的丈夫王菲成了备受谴责的焦点,因不堪忍受舆论压力,王菲于2008年3月将三网站作为被告,向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起诉。
法院对此案的审判相当慎重,不仅三次开庭审理,而且专门召集高级法官及高等学院的专家学者就此案进行研讨。
而网络谣言近年来在网上猖獗,从“艾滋女”到“军车进京”,其中既有针对公民个人的诽谤,也有针对公共事件的捏造,有些谣言甚至危及国家稳定。
互联网行业存在的问题的改进方案
互联网行业存在的问题的改进方案一、互联网行业存在的问题分析互联网行业作为信息时代的产物,极大地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和工作方式,但同时也孕育了一系列问题。
以下将对互联网行业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方案。
1. 数据隐私泄露风险随着云计算技术和大数据应用的广泛推广,个人和企业数据的收集、存储和处理越来越普遍。
然而,数据隐私泄露事件屡见不鲜,用户个人信息被滥用甚至贩卖给第三方。
改进方案:a) 强化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在数据隐私保护方面强化监管和惩罚力度;b) 提升技术手段:引入加密等安全技术加强数据传输和存储安全;c) 增强用户权益:完善用户隐私政策,并加强宣传教育以提高用户意识。
2. 不良内容泛滥在互联网上,不良内容如虚假信息、淫秽色情、暴力恶俗等泛滥成灾,对社会影响严重,尤其是对青少年的身心健康造成威胁。
改进方案:a) 加强监管效力:加大对不良内容的监控和处罚力度,建立健全内容审核机制;b) 强化自律意识:各互联网平台应加强审查制度,制定严格的平台准入门槛,并倡导用户自我监管;c) 提高用户素质:增加网络教育和培训力度,在提升用户意识和抵御不良信息的能力上下功夫。
3. 信息泄露与网络攻击网络攻击日益频繁,黑客、病毒等威胁互联网安全。
同时,一些机构和个人在互联网上公开发布私密信息,导致个人隐私泄露。
改进方案:a) 加强网络安全技术:持续投入研发网络安全技术,提升系统抵御攻击和防范风险的能力;b) 防范宣传教育:加大网络安全知识普及力度,提高公众对网络攻击风险的认知程度;c) 强化监管机制:加强互联网安全监管,规范信息发布行为,提高网络安全水平。
二、互联网行业改进方案1. 完善法律法规和监管措施针对互联网行业存在的问题,应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并制定相应的监管措施。
通过对数据隐私、不良内容和网络攻击等方面加强监管,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以及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2. 加强科技创新和研发投入互联网行业作为科技驱动型产业,需要持续加大科技创新和研发投入。
论我国网络安全法律体系的完善
论我国网络安全法律体系的完善一、引言网络安全已经成为当今社会的重要议题。
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使得网络的规模、复杂性、可访问性等特征不断改变,而网络安全的风险、威胁和挑战也日益增多,已经波及到国家安全、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等多个方面。
为了有效保护网络空间安全,我国成立了网络安全法律体系,强力推进网络安全的立法、监管、执法等方面的工作,逐步完善网络安全法律体系,本文旨在对我国网络安全法律体系的完善进行探讨。
二、我国网络安全法律体系的现状1.法律法规建设当前,我国已颁布了一系列网络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如《网络安全法》、《电信法》、《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等。
这些法律法规主要规定网络信息安全的基本原则、管理制度和法律责任,包括涉网犯罪的处罚、网络安全检测及评估等。
2.监管管理体系我国建立了网络安全监管管理体系,涉及到政府部门、网络服务提供商、企业、社会组织等多方面,建立了全方位的网络安全监管覆盖,同时还建立了网络安全事件的报告制度和漏洞的披露机制。
3.技术保障措施国家也在技术保障措施方面下了不少功夫,采取了一系列技术手段来保障网络安全,如实名认证、实时监控等技术手段。
同时,国家也倡导社会公众自我保护和资源共享,强制各类网络服务提供商在其平台上加强技术保障、信息处理等措施。
三、我国网络安全法律体系面临的问题虽然我国的网络安全法律体系已经建立,但目前还面临一些问题。
1.法律法规体系不够完善虽然我国已颁布了《网络安全法》等多个法律,但与其它国家相比,我国的网络安全法律法规体系还不够完善,主要表现在缺少相关专业化的法律法规和针对特定领域的监管规定等。
2.技术保障仍需提高虽然我国在技术保障措施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是在防范网络安全威胁方面,还有很多难度需要克服和技术需要提升,如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和数据挖掘技术等。
3.法律法规法制执行存在不足由于网络安全问题的复杂性和“去中心化”的特点,我国的网络安全执法存在着一些困难和不足之处。
我国电子商务法律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电子商务法律存在的问题及对策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商务在我国经济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它不仅改变了人们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也为企业创造了新的商业机会和发展空间。
然而,在电子商务蓬勃发展的同时,相关法律问题也逐渐凸显出来。
这些问题如果不能得到有效解决,将严重制约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
一、我国电子商务法律存在的问题(一)法律法规不完善目前,我国电子商务领域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存在诸多空白和模糊地带。
例如,对于电子商务平台的责任界定、数据隐私保护、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等方面,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容易产生争议和纠纷。
(二)监管机制不健全电子商务的跨地域、虚拟化等特点,使得传统的监管方式难以适应。
监管部门之间存在职责不清、协调不畅的问题,导致监管效率低下。
同时,对于跨境电子商务的监管还存在诸多困难,难以有效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足在电子商务交易中,消费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
部分商家存在虚假宣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等问题,而消费者在维权时面临着举证难、成本高、赔偿低等困境。
此外,对于消费者的反悔权、隐私权等权益的保护也有待加强。
(四)税收征管难度大电子商务的交易形式多样、交易数据庞大且复杂,给税收征管带来了很大的挑战。
目前,对于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还不够明确和完善,存在税收流失的风险。
(五)法律适用冲突由于电子商务的全球性和跨地域性,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存在差异,容易导致法律适用的冲突。
在处理跨境电子商务纠纷时,如何选择适用的法律成为一个难题。
二、解决我国电子商务法律问题的对策(一)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加快制定和完善电子商务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例如,制定专门的《电子商务法》,对电子商务平台的运营规则、商家的经营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进行全面规范;完善数据隐私保护法律法规,明确数据收集、使用、存储和共享的规则;加强对电子合同的法律规制,确保其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
试论新形势下我国网络安全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试论新形势下我国网络安全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今天,我们迎来了互联网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建成了我们所预想的资源共享、信息自由的世界的同时,网络安全法律法规不健全、违法犯罪活动高发、网络安全监管不到位、网民安全意识淡薄等问题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出来。
面对我们这些问题我们要做的绝不是放任其自由发展,毕竟这所带来的一系列的危害是无法估量的。
对这些问题进行分门别类,系统地提出相对应的解决方案。
网络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健全迫在眉睫,同时要完善网络犯罪的相关法条。
除此之外,还应加强网络安全监督体系的建设及网络安全意识的教育等。
互联网是虚拟的,但它对现实社会的影响是真实存在的。
我们要利用法律的手段去规范这个看似虚拟的世界。
关键词:网络安全;安全意识;监管体系绪论计算机网络安全存在着诸多问题,其中最主要的就是控制方面的安全和信息方面的安全这两个方面。
控制安全方面的问题,通常指的是我们在登陆网络的时候网络终端对于认证身份的不可否认性,访问和授权控制的无法确定其准确性。
信息安全方面的问题,则是网络数据在发送时极易受到黑客、病毒恶意或偶然的攻击,数据和信息从而中断。
信息及数据的接收通常会受到影响。
随着信息化进程的发展,网络管理已经成功深入到我国社会各行各业的管理使用当中。
网络已经成为社会进步道路上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网络也逐渐成为各行各业重要的工作手段了,所以网络安全现状的改革是一定要进行的。
出于对社会公共安全的负责,网络安全的维护显得尤为重要。
健康安全的网络安环境对社会各行各业的发展都起到很好的促进作用,更好地促进社会各行业的平衡发展。
1我国网络安全的相关法律规定1.1信息网络安全法律现如今网络空间已经彻底深入我们的生活,成为联系世界的“桥梁纽带”。
与此同时也产生了大量的安全问题。
国家为保障网络安全以及维护国家的主权,相继制定了一系列网络安全法律法规,规范网络空间的秩序,建设安全和平的网络环境,实现对网络价值利用的最优化。
法学中的数字经济法律问题分析
法学中的数字经济法律问题分析在数字化时代,数字经济成为了全球经济发展的主要驱动力之一。
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全球互联网的普及,数字经济已经渗透到了各个行业和领域。
在这个背景下,数字经济法律问题也逐渐浮出水面,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
一、数据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数字经济的核心是数据,而数据的处理涉及到用户的个人信息。
随着大数据技术的发展,个人信息的采集和利用变得越来越普遍。
然而,这也带来了数据泄露和个人隐私的风险。
因此,如何保护个人信息成为数字经济法律面临的重要问题。
当前,一些国家已经出台了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规定了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和保护方式,要求企业和组织在处理个人信息时遵守一定的规范。
然而,由于数字经济的迅猛发展,个人信息保护往往滞后于技术的进步,法律法规不够完善也无法完全覆盖所有问题。
因此,我们需要进一步探索和完善数字经济下的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加大对个人信息泄露的打击力度,提高个人信息保护的效力。
二、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数字经济时代,知识产权的保护变得尤为重要。
在数字经济中,知识产权往往以数字形式存在,容易被复制和传播。
这就导致了在数字经济领域,知识产权的侵权现象较为普遍。
为了保护知识产权,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规定了知识产权的产生、权利的取得和保护的范围等。
然而,在数字经济时代,知识产权的保护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由于互联网的匿名性和分布性,侵权活动往往难以被追溯和打击。
因此,我们需要进一步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采取有效的技术手段和法律措施,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三、数字经济下的电子商务法律问题数字经济的一个突出特点是电子商务的发展。
在电子商务领域,涉及到了电子合同、电子支付等一系列法律问题。
首先,电子合同的有效性问题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由于电子合同的特殊性,往往难以确定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问题。
因此,我们需要通过技术手段,确保电子合同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论我国网络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论我国网络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政法学院法学1班吴琛20105321随着网络时代的悄然而至,互联网作为一种新兴媒介,日渐呈现出与传统媒体所不同的优势,它广泛而深入地渗透到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的各个领域, 孕育出一种新的文化、经济、生活形态, 并产生巨大的社会功能;但是,这把双刃剑在给社会带来曙光的同时,也伴随着一些新的法律问题,如网络安全问题、网络内容问题、网络侵权问题等等,然而我国目前网络立法明显滞后且存在许多缺陷, 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完善网络立法, 以更好地促进网络建设健康发展。
一、当前我国网络立法现状我国的网络法律包括三个层次: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创制的法律、国务院创制的行政法规以及法规机构创制的行政规章。
目前,在网络法律领域, 最高层面的立法仅体现在宪法规定的公民言论出版自由权利等极少条文中。
第二层次的立法, 只有数量极少的国务院创制的行政法规。
而最低层次的立法, 是部委制定的行政规章及部下属机构颁布的大量规范性文件。
从立法实践来看, 我国网络立法是以行政规章及法规性文件为主要依据进行的, 管理是其主要特征, 规定和通知是其主要内容和表现形式。
另外,集中在部门规定层次上的网络立法, 大多是针对本行业或本领域在计算机网络中的安全和使用问题。
二、当前我国网络立法存在的问题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的短短十几年时间里,我国的网络立法已经初步实现了从无到有的跨越,在对网络规制方面已经完成了奠基性的工作。
但在我国已初步具备网络安全法律调控体系的同时, 我们还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作为新生代的网络立法在我国尚未达到相对成熟的阶段,已经出台的不少法律文件中不可避免地存在着诸多不足和缺漏,其大致可以归纳为如下几个方面:1、立法层次不均,体系不完备。
目前我国网络立法力度不够, 立法层次低, 多停留在部门规章的层面上,从法律效力方式来看, 制裁手段较少, 处罚力度较小, 法律效力较弱。
且缺乏一部专门针对网络权益的法律。
网络安全法存在的问题
网络安全法存在的问题
网络安全法目前存在几个问题需要解决。
首先,网络安全法在一些方面缺乏具体规定和明确的界定。
例如,对于网络攻击的定义、网络信息的分类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等方面的规定都需要更加清晰明确。
这导致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存在解释模糊、操作困难的情况。
其次,网络安全法对于个人隐私保护方面的规定尚不完善。
虽然该法对于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和保护提供了一定程度的保障,但是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一些互联网企业在收集个人信息时没有明确告知目的和范围、未经用户同意就擅自使用个人信息等。
因此,网络安全法在个人隐私保护方面需要进一步加强。
另外,网络安全法在监管措施和处罚力度方面还需要加强。
尽管该法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和义务,但是对于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力度相对较弱。
为了更好地保护网络安全,应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提高违法成本,增强法律的威慑力。
此外,网络安全法的执行和监管仍然存在一些困难。
由于互联网行业的快速发展和技术变革,相关监管机构和执法部门的能力和专业水平可能无法及时跟进。
因此,需要进一步加强监管部门的能力建设,提高对网络安全法的执行力度。
总之,当前网络安全法在具体规定、个人隐私保护、监管力度和执行能力等方面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加强。
只
有不断改进网络安全法体系,才能更有效地保护网络安全和维护公众利益。
互联网行业存在的问题和整改措施
互联网行业存在的问题和整改措施一、互联网行业问题的背景与分析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和普及,互联网行业已经成为当今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一系列互联网行业所面临的问题。
这些问题涉及数据隐私保护、网络安全、垄断竞争等方面,给用户和社会带来了不少困扰。
首先,数据隐私保护是当前互联网行业面临的主要挑战之一。
在大数据时代,人们在线上活动产生了海量个人数据,比如搜索记录、购物习惯等。
然而,这些个人信息往往被收集和商用,给用户带来了极大的隐私风险。
其次,网络安全问题也日益凸显。
由于各种黑客攻击和恶意软件的出现,用户面临着数据泄露、资金损失等潜在风险。
同时,虚假信息和网络诈骗事件层出不穷,使得人们对网络交易和在线支付越来越不放心。
此外,互联网行业中存在的垄断竞争也引起了广泛关注。
一些大型互联网企业通过垄断市场、打压竞争对手等手段,不仅损害了其他企业的利益,还限制了用户的选择余地。
以上问题都直接影响了用户对互联网行业的信任,并对社会产生了负面影响。
因此,必须采取措施来解决这些问题,确保互联网行业良好、健康发展。
二、改进数据隐私保护机制为了有效保护用户数据隐私,互联网行业需要加强自律,并在法律监管层面进行配合。
首先,在技术层面,需要加强数据加密与存储安全技术研究,确保个人信息不能被恶意获取。
其次,在政策层面,应建立完善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明确企业必须依法获取和使用个人信息,并规范个人信息的流通和交易。
同时,在用户授权和知情同意方面也需要加强管理。
企业应该提供清晰明了、透明的隐私政策说明,让用户充分了解自己数据被用于何种目的,并有权拒绝或取消共享。
三、推进网络安全防护体系建设为保护网络安全,互联网行业应加大网络防护力度。
首先,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管理体系,通过强化员工培训与意识提高等措施,增强识别网络攻击的能力。
其次,在技术层面,加强网络入侵和目标追踪技术研究,及时发现和打击网络攻击行为。
此外,政府在法律和监管方面也要发挥积极作用。
中国移动互联网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中国移动互联网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移动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已经深刻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和社会经济结构。
作为全球最大的移动互联网市场,中国在这一领域也取得了显著成就。
然而,中国移动互联网发展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例如网络安全、不公平竞争和隐私泄露等。
本文将探讨这些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网络安全问题移动互联网的普及和便利性使得人们越来越依赖互联网进行各类操作,而这也给网络安全带来了挑战。
首先,网络病毒和恶意软件的泛滥使得网民的个人隐私和财产安全受到威胁。
其次,网络诈骗和网络钓鱼等非法活动层出不穷,使得用户的信息安全面临风险。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应该采取以下对策:1. 加强网络安全意识教育。
政府、学校和企业应该加强网络安全教育宣传,提高公众对网络安全的认识和防范意识。
2. 建立健全的网络安全法律法规。
政府应加大对网络安全的监管力度,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并严惩违法者,提升网络安全保障水平。
3. 加强网络安全技术研究和创新。
加大网络安全技术研究投入,提高技术防护手段,及时应对新型网络威胁,确保互联网用户的网络安全。
二、不公平竞争问题在中国移动互联网市场,虽然存在着众多的参与者,但市场竞争并不公平。
一些大公司拥有更多的资源和资金,可以通过价格垄断或其他手段压制竞争对手,这给市场带来了不稳定性和不公平性。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可以考虑以下对策:1. 制定公平竞争的指导性政策。
政府应出台相关政策,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禁止价格垄断和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2. 鼓励创新创业。
政府应加大对创新创业的支持力度,为更多的中小企业提供发展机会,推动市场竞争的多元化和公平性。
3. 建立行业监管机制。
加强对移动互联网行业的监管,规范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
三、隐私泄露问题随着移动互联网的普及,个人隐私的保护成为一个重要问题。
有些移动应用程序收集用户的个人信息并进行商业化利用,而用户在使用应用程序时并不一定清楚自己的个人信息将如何被使用。
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法律规制问题研究
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法律规制问题研究1. 引言1.1 研究背景研究背景: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现象在当今社会已经变得愈发普遍和严重,给消费者带来了负面影响,损害了市场经济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
传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如虚假宣传、商业诋毁等已经在互联网环境下得到了进一步放大和扩展,利用网络平台和技术手段进行的不正当竞争活动呈现出新的特点和趋势。
在这样的背景下,如何有效规范和防范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当前,我国对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的监管还存在诸多不足,法律体系尚未完备,执法机构能力有待提升,监管手段不足。
深入研究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法律规制问题,探讨其现状、挑战和对策,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深入剖析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现象的特点和规律,才能有效制定相应的法规和政策,加强监管和打击力度,推动互联网经济健康发展。
1.2 研究意义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是当前互联网发展过程中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其对于市场秩序的扰乱和消费者权益的损害日益严重。
针对这一问题,加强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制显得尤为重要。
本研究旨在对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制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探讨其现状、案例、监督与管理,以及提出防范对策和建议。
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法律规制的完善将有助于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公平竞争环境,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合理有效的法律规制也将有助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升消费者信任度,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本研究的意义在于为相关部门和企业提供依据与参考,促进各方对互联网不正当竞争问题的认识,加强对风险的识别和应对能力,推动相关法律规制的落实和完善。
通过研究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制问题,不仅有助于有效防范不法行为,还有助于促进互联网经济的健康发展,推动整个社会向着更加公平、有序、法治化的方向发展。
2. 正文2.1 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现状分析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和普及给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了更多的发展空间。
中国互联网法律体系存在的不足
中国互联网法律体系存在的不足根据《中国互联网状况》白皮书所述: 中国管理互联网的基本目标是,促进互联网的普遍、无障碍接入和持续健康发展,依法保障公民网上言论自由,规范互联网信息传播秩序,推动互联网积极有效应用,创造有利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公民权益,保障网络信息安全和国家安全。
以此为目标,1994 年以来,我国颁布了一系列关于互联网管理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等。
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的部分条款适用于互联网管理。
此外,还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司法解释。
其中特别是2012 年12 月28 日出台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是在法律的层面对网络信息进行保护,尽管这部法律的出台引发了很大的争议,但是却是我国首部对网络信息进行全面保护的法律,该法为保护网络信息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2001 年 5 月,全国性互联网行业组织中国互联网协会成立,该协会制定并发布了《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互联网站禁止传播淫秽色情等不良信息自律规范》、《中国互联网协会反垃圾邮件规范》、《博客服务自律公约》、《抵制恶意软件自律公约》、《反网络病毒自律公约》、《中国互联网行业版权自律宣言》等一系列行业自律规范,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互联网以及虚拟社会的健康发展。
从现有的法律法规体系看,尽管有一定数量规范性文件对网络虚拟社会进行规范,但是也存在明显的不足,表现在以下几点方面:一、法律位阶低中国关于互联网的立法,目前已形成包括法律、司法解释、行政法规、部门规章、部门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等多层次的体系。
互联网平台责任法律分析
互联网平台责任法律分析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互联网平台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互联网平台的快速发展也带来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
本文将对互联网平台的责任法律进行分析,探讨其相关法律规定和争议。
一、互联网平台的法律地位互联网平台作为信息传播的重要渠道,其法律地位备受关注。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互联网平台被视为信息服务提供者,其与用户之间的关系被认定为合同关系。
因此,互联网平台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二、互联网平台的知识产权责任知识产权是互联网平台责任的重要方面。
互联网平台作为信息传播的媒介,经常涉及到他人的知识产权。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互联网平台应当尊重他人的著作权,未经授权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作品。
同时,互联网平台也应当采取一定的措施,防止用户在平台上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三、互联网平台的言论自由责任言论自由是互联网平台责任的另一个方面。
互联网平台作为信息传播的平台,用户在平台上发表言论时享有一定的自由。
然而,互联网平台也应当对用户的言论负有一定的监督责任。
根据我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平台应当建立健全言论审核机制,对用户的言论进行审核,防止传播违法信息。
四、互联网平台的用户隐私责任用户隐私是互联网平台责任的重要方面。
互联网平台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需要收集用户的个人信息。
根据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互联网平台应当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安全,并且未经用户同意不得擅自泄露用户的个人信息。
同时,互联网平台也应当建立健全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保障用户的隐私权。
五、互联网平台的监管责任互联网平台的监管责任是保障互联网环境安全的重要方面。
互联网平台应当加强对用户的监管,防止用户在平台上从事违法活动。
同时,互联网平台也应当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管工作,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六、互联网平台责任争议互联网平台的责任在实践中常常引发争议。
一方面,互联网平台应当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保障用户权益;另一方面,互联网平台也面临着巨大的运营压力和法律风险。
网络安全法存在的问题
网络安全法存在的问题网络安全法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法规,旨在维护国家网络安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然而,网络安全法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首先,网络安全法在定义和界定方面存在模糊性。
法律中的术语和概念未能明确界定,给相关部门的执法工作带来困难。
例如,法律中规定的“网络安全基础设施”、“重要信息基础设施”等概念尚未明确界定,给相关企业和个人造成不确定性。
其次,网络安全法在一些具体规定上存在过分强调安全、忽视隐私保护的问题。
虽然保护网络安全是必要的,但是过分强调安全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的侵害。
例如,法律规定的网络安全审查制度可能导致对公民的通信和个人信息进行监控和审查,侵犯公民的隐私权。
另外,网络安全法对相关责任主体的义务规定不足。
法律对互联网企业和网络运营者的责任规定比较详细,但是对个人的义务和责任规定相对较少。
这导致一些网络用户没有意识到自己在网络上的行为对网络安全和个人隐私的影响,缺乏主动性和自律性。
此外,网络安全法中的实施和执行问题也值得关注。
网络空间的特殊性决定了网络安全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参与和支持。
然而,目前的网络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尚未形成完整,缺乏有效的协调和配套措施。
各个部门之间、地方之间的协调不够,相关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存在断层和缺乏统一。
综上所述,网络安全法虽然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法规,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
我们应该明确界定法律中的术语和概念,避免法律的模糊性;平衡安全和隐私的关系,注重个人权益的保护;加强网络安全主体的责任和义务规定;完善网络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强化协调和执行工作。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促进网络安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互联网数据隐私保护的法律与伦理问题
互联网数据隐私保护的法律与伦理问题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为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和机遇,然而,随着信息化程度的不断提高,互联网数据隐私保护的问题也成为了当前社会亟待解决的法律和伦理难题之一。
本文将从法律和伦理两个角度探讨互联网数据隐私保护的问题,并分析存在的挑战和可能的解决方案。
一、法律问题1. 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必要性和现状分析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出台对于维护人们的隐私权益至关重要。
目前,我国正在加紧制定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包括个人信息保护法,以加强对互联网数据隐私的保护。
然而,与法律的完善不同步的是,当前互联网数据隐私泄露事件频发,这说明目前法律保护还存在着不足之处。
2. 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及其对互联网数据隐私保护的影响我国法律制度对互联网数据隐私的保护尚不够完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a) 法律权威不够:法律不能及时、有力地应对新技术、新模式下的隐私侵犯问题;b) 法律适应性不足:随着科技的发展,互联网数据的类型和形式越来越多样化,而我国现行法律未能跟上这一步伐;c) 法律执行机制不健全:互联网数据隐私保护的执法力度不够强劲,也存在一定的打击力度不足的情况。
二、伦理问题1. 德隆伦理观对互联网数据隐私保护的倡导互联网数据隐私保护问题涉及到众多伦理观念的冲突,其中,德隆伦理观提倡以人为本,要求尊重个人隐私权益,对数据隐私加以保护,从而在实践中实现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的道德目标。
2. 利益最大化伦理观对互联网数据隐私保护的挑战互联网公司为了谋取更大利益,可能会非法获取、滥用用户的个人数据,这与个人隐私权益相冲突。
利益最大化伦理观的实践可能导致利益而非道德成为行动的指导原则,对互联网数据隐私保护构成较大挑战。
三、解决方案1. 完善法律法规,强化对互联网数据隐私的保护力度立法机关应进一步推进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制定并加强执行,对侵犯互联网数据隐私的行为给予制裁和处罚。
此外,完善法律制度,充实执法人员和技术手段,提高监管力度,加大对互联网公司的监管和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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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互联网法律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分析根据《中国互联网状况》白皮书所述:中国管理互联网的基本目标是,促进互联网的普遍、无障碍接入和持续健康发展,依法保障公民网上言论自由,规范互联网信息传播秩序,推动互联网积极有效应用,创造有利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公民权益,保障网络信息安全和国家安全。
以此为目标,1994年以来,我国颁布了一系列关于互联网管理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等。
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的部分条款适用于互联网管理。
此外,还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司法解释。
其中特别是2012年12月28日出台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是在法律的层面对网络信息进行保护,尽管这部法律的出台引发了很大的争议,但是却是我国首部对网络信息进行全面保护的法律,该法为保护网络信息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2001年5月,全国性互联网行业组织中国互联网协会成立,该协会制定并发布了《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互联网站禁止传播淫秽色情等不良信息自律规范》、《中国互联网协会反垃圾邮件规范》、《博客服务自律公约》、《抵制恶意软件自律公约》、《反网络病毒自律公约》、《中国互联网行业版权自律宣言》等一系列行业自律规范,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互联网以及虚拟社会的健康发展。
从现有的法律法规体系看,尽管有一定数量规范性文件对网络虚拟社会进行规范,但是也存在明显的不足,表现在以下几点方面:一、法律位阶低中国关于互联网的立法,目前己形成包括法律、司法解释、行政法规、部门规章、部门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等多层次的体系。
立法主体较多,但是层次较低,其中,全国人大及常委会颁布的效力等级较高的法律只有3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仅仅针对信息及互联网安全;国务院及其各部委发布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是我国网络法律体系的主体,占到法律、法规、规章总数的3/4左右,国务院及其各部委发布的法规规章主要适用于本部委和本行业内部互联网应用的政策法规,主要针对计算机网络中的安全与使用问题,这些政策法规的法律效力位阶普遍较低,涉及的范围有限,存在各自条块分割管理、各自为政、效率低、重复性、可操作性差等问题;地方人大及政府颁布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如《内蒙古自治区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办法》、《杭州市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条例》、《辽宁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条例》等等,这些法规和规章的位阶更低,只是针对于地方的信息网络安全进行保护,有受到区域的限制,网络社会跨区域性的特点决定了这些规范性文件不能够更好的解决虚拟社会发生的问题,有的地方颁布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己经被废止,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另外有的地方人大和政府压根没有颁布相关的法律法规,同样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
面对来势汹汹的信息时代,在虚拟社会管理方面应该形成以法律为主体的,同时以其他司法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为补充的系统性、专业性、全面性网络法律体系。
二、法律法规滞后从法律制定过程本身来说,我国法律的立法模式受大陆法系影响,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成文法国家法律主要优点是保持整个法律体系的稳定性和统一性,但是也有问题,那就是具有天然的滞后性,从立法的那天开始就滞后,以至于法律体系经常滞后于经济发展与现实需要,更不适应当前改革的需要。
这种立法模式反映到目前的网络立法领域,表现为:随着社会科学技术的进步,网络并逐渐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网络形成的虚拟社会所产生的诸多新问题、新情况己经超越了现有法律的框架,传统法学理论部分内容己经不能适用于虚拟社会,现有法律在适用时则显得捉襟见肘,法律的作用往往没有充分发挥。
一些热点网络事件的出现,暴露出我国虚拟社会的法律、管理规则体系的缺陷与不足。
如:对网络侵权的惩戒很大程度局限于民事层面,主要是由《民法通则》以及《侵权责任法》进行规定,但是网络侵权的后果特别是诽谤、谣言等,其严重程度远远超乎现实侵权的程度,这样惩戒就显得微不足道,对当事人的权益保障不力,也不能起到教育、指示的作用。
因此,网络立法迫在眉睫。
另外我国相关部门在制定互联网及相关行业法律法规政策的时候,只有当某一相关利益方的利益受到损害时,才出台相关政策,采用的是事后惩戒式,而不是事前预防,因此并未产生良好的效果,甚至造成实际无法可依的局面。
按照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十六字方针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来衡量我国虚拟社会的法治情况,可以说少法可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难究。
三、网络立法内容不完善(一)从诸多关于网络的规章可以看出,我国在网络立法内容上过多强调政府对网络的管治,政府的管理自然是注重网络安全,缺少对促进互联网及相关行业发展方面的内容,互联网与社会各个行业正在进一步快速的融合发展,按照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内容发展改革必须于法有据,因此需要制定法律法规进行引导和规范,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发挥互联网的作用。
(二)缺少权利的全面保障内容,如:2010年11月腾讯公司与360发生的3Q大战,互相终止对方客户端的运行,3Q大战全面升级,这起大战最后的受害者是广大网民,在这场争斗之后,对网络隐私权立法的引起强烈关注。
(三)缺少对网络商业信息发布的规制,2013年3月26日,深圳一位名叫文芳的女孩因跪地给乞丐喂饭而爆红网络,之后该名女孩被称之为深圳最美90后,各大网络媒体争相报道。
但是在第二日,南方某报记者证实该行为是一场商业炒作。
我国法律对这种行为没有相关法律进行规制,在侵权责任法以及广告法中此种行为均无规制。
在国外有些国家明确对网络商业信息的规制,如英国的《不公平贸易消费者保护法》对经营者如在网络上植入广告是有明确限制的,而且规定此行为是犯罪行为。
我国也应当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对网络虚拟社会的商业信息的制作与传播进行规制。
(四)没有明确政府各管理部门、电信运营商、网络服务商、信息提供商和网络用户等各类网上行为主体的权责关系。
如:2010年6月发生的丽水相约自杀案件,两位网友通过腾讯公司经营的QQ软件相约在丽水自杀,一人成功自杀。
事后自杀者家属将另一网友与腾讯公司告上法庭,法院判决腾讯公司承担10%的赔偿责任。
这一判决引发了另一场巨大的争议。
腾讯公司认为,其依法运营的QQ软件是即时通信产品,是广大用户的沟通平台,但从本质上说,网络运营商和电信运营商并没有相关的法律授权,来对用户的通信内容进行监控。
法院判决是依据《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七条的规定:从事互联网业务的单位要依法开展活动,发现互联网上出现违法行为和有害信息时,要采取措施,停止传输有害信息,并及时向有关机关报告。
条例并没有明确互联网单位的管理范围,也没有规定各网络虚拟社会主体的权责关系。
四、打击犯罪力度小正如尼古拉尼葛洛庞帝在其著作《数字化生存》中所描述的,面对汹涌而来的网络犯罪,我们的法律就仿佛在甲板上吧哒吧哒挣扎的鱼一样。
这些垂死挣扎的鱼拼命喘着气,因为数字世界是个截然不同的地方。
我国的立法正如这些挣扎的鱼一样,而对网络犯罪问题无能为力。
随着网络的迅猛发展,虚拟社会犯罪与日俱增,对网络或者是以网络为工具的犯罪形式包括以下:网络窃密、制作、传播网络病毒、高技术侵害、高技术污染、网上盗窃、网上诈骗、网上色情、网上赌博、网上洗钱、网上教唆或传播犯罪方法等等。
在2012年12月21日,公安部公布了一批网络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表明,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从事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其中包括:QQ视频诈骗、网络盗窃资金账户、网络贩枪、网络雇凶杀人、网络盗窃机动车,这些网络信息犯罪呈现涉案金额巨大、智能化、隐蔽性、跨区域作案,相比较于传统的犯罪,网络犯罪通过技术手段隐匿个人信息,使得侦查和取证困难。
关于网络犯罪的规定,在刑法中有相关的条文,我国《刑法》第285条即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罪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286条即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287条即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从刑法的这些条文可以看出,构成这些罪名必须造成严重后果,而有些未构成严重后果的则不构成犯罪,同时必须是侵入国家事务相关才构成犯罪,而现实发生的许多木马病毒侵入的是普通的公民的计算机系统则不构成犯罪。
然而就网络传播的特点来看,网络犯罪的后果要比普通犯罪的后果严重很多,无论从深度还是广度,所以说我国法律对网络犯罪的打击力度较小,虚拟社会时代不可避免的来临,对虚拟社会秩序的维护是需要严厉打击犯罪为保障的,现行对虚拟社会刑事方面的立法不利于更好的维护虚拟社会的安全与秩序。
五、法律法规执行问题国务院的各部委针对计算机及网络制定了大量的管理办法,比如针对进口网络游戏的审查按照规定是新闻出版总署进行前置审查,而在文化部的规章《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中又规定了进口网络游戏的内容审查,既然己经前置审查为何还有内容审查?是否构成重复审查?还是法条本身的冲突?这会让大家无所适从。
还有就是在网络诉讼案件中存在着同案不同判的情况。
如2006年,因为MP3搜索问题百度遭遇了知识产权纠纷,百度在MP3搜索的知识产权官司中获得胜诉,其搜索引擎的链接不构成侵权;同样是知识产权纠纷2007年4月,雅虎音乐被唱片公司联合起诉侵权,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