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法中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时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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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区分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过失[1]

案例区分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过失[1]

一、基本案情:被告张进强于1998年7月4日下午3时许,驾驶牌照为津A-Y4599东风半挂货车途经海滨浴场北门附近时,因驾驶的汽车不符合浴场卫生管理规定,浴场清洁工刘怀彪便上前示意张停车,因此发生口角,后被他人劝开。

被告人离开后出言不逊,刘怀彪令其停车,被告人未停车反而加大油门朝刘撞去,刘躲开后大声呼喊停车,此时正在清扫路面的清洁工崔世涛闻声上前拦车,被告人仍驾车向其撞去,崔见状扔掉扫帚,躲闪到花池内。

当车行到浴场北门西侧200米处时,清洁工崔世杰举起铁锨上前拦车,被告人仍开车相其撞去。

崔世杰见该车向其驶来扔掉铁锨欲躲闪时,被汽车左侧前轮碾压腹部、胸部,造成心脏、肝脏破裂,休克出血死亡。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在驾车逃跑时,基于自信的心理状态,已经预见他人拦车会发生对其人身伤害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被害人被碾压致死的严重后果。

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据此判决如下:1.被告人张进强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2.一次性赔偿被害人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等经济损失费用人民币35000元。

一审法院判决后,检方仍认为,被告人张进强故意向被害人崔世杰撞击,一审法院认定被害人自己摔倒而被碾压致死没有证据证实,与事实不符。

因被害人被撞倒后碾压致死,所以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

据此,检方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公开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进强以每小时30至40公里的速度驾驶半挂货车向拦车的被害人冲撞,明知会发生将其撞死的后果,但其仍放任此行为,导致将被害人被碾压致死的严重后果。

该后果是在被告人预见范围之内,因此应以故意杀人罪处罚。

一审法院依据尸检报告中被害人死亡前没有发现明显的撞击伤,从而认定被害人自己摔倒后被汽车碾压致死与事实不符。

根据被告人的行为、驾驶经验、货车的性能和行使速度,其已经预见到致人死亡的结果可能发生,故一审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对被告人进行处罚显属不当。

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别是什么

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别是什么

间接故意和过于⾃信的过失的区别是什么间接故意和过于⾃信的过失,都是⾏为⼈犯罪的主观⼼理状态,不管是间接故意还是过于⾃信的过失,⾏为⼈都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那么,间接故意和过于⾃信的过失的区别是怎样的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间接故意和过于⾃信的过失的区别是什么过于⾃信的过失,⼜叫“有认识的过失”。

是指⾏为⼈已经预见⾃⼰的⾏为可能发⽣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这种结果的⼼理态度。

间接故意是犯罪故意的⼀种类型,即明知⾃⼰的⾏为可能发⽣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的⼼理状态。

所谓放任,是指⾏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虽没有积极地追求,但也没有有效地阻⽌,既⽆所谓希望,也⽆所谓反对,⽽是放任⾃流,听之任之,任凭它发⽣与否,对结果的发⽣在⾏为上持⼀种消极的态度,但在⼼理上是肯定的,不与其意志冲突。

具体区别如下: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为构成因素上的不同:⼀是认识因素上的差异。

有的学者指出,两者在认识程度上仍然存在不同。

因为刑法明⽂规定,在间接故意的情况下,⾏为⼈对于可能发⽣的危害结果是“明知”,⽽在过于⾃信过失的情况下,⾏为⼈对于可能发⽣的危害结果在认识上只是“预见”。

“明知”与“预见”从主观上看,对客观事物发展的认识程度是不⼀样的。

从认识因素上分析,尽管两者对危害结果都具有⼀定程度的认知,⽽且在认识内容具有⼀致性,但⽆论这种内容认知的程度如何,即使是可能的、模糊的,甚⾄是不确定的,也不能否认两者对客观危害结果发⽣的程度具有认识上的差别,两者于认识因素上的差异即反映于此。

间接故意对危害结果发⽣的认识是或然的,⾏为⼈对这种或然结果的发⽣能够有所预见,但所预见只是该结果转化为事实的可能性,这种转化不仅没有违背⾏为⼈的意志,⽽且与⾏为⼈对结果的原始认识也不存在偏差,因此,⾏为⼈对危害结果的不确定认识与实际结果之间存在⼀种不确定的联系。

⽽过于⾃信过失的⼼理态度,是⾏为⼈已然预见到危害结果发⽣的可能性,由于其过⾼地估计⾃⾝因素和客观有利因素,认为可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或过低地估计了导致危害结果发⽣的可能程度,以⾄于其可能性认识成为事实。

浅析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的界限

浅析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的界限

浅析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的界限浅析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的界限论文摘要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意志有三种情况:希望不发生(积极肯定法益)、希望发生(消极否定法益)与放任。

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过于自信的过失则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判断二者的界限,应以意志因素为主,认识因素为辅,结合容忍理论、防果理论、盖然理论综合判断。

论文关键词间接故意过于自信过失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二52题中,问哪些选项中的案件不构成过失犯罪。

B选项“汽车修理工恶作剧,将高压气泵塞入同事肛门充气,致其肠道、内脏严重破损”。

从随后公布的答案来看,命题者认为该案件不构成过失犯罪,这在师生中产生了较大争议。

笔者认为,要准确分析该案件,对所涉及的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加以严格区分是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

一、理论上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异同根据刑法第十四、十五条,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的心理态度。

过于自信的过失则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对于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的相似之处学界没有大的争议:在认识因素上,都认识到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在意志因素上都不是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

但在两者区别的表述上则有较多不同。

(一)认识因素一种学说认为,对间接故意,刑法表述为“明知”。

而对过于自信过失,刑法表述为“已经预见”。

这意味着两者在认识程度上存在不同。

具体地说,间接故意中,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有比较清楚、现实的认识。

而过于自信过失中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的认识比较模糊,特别是对这种危害结果的现实性,行为人往往认识不足。

另一种学说则认为,间接故意的心理,对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并未发生错误的认识和估计,不是认为这种可能性不会转化为现实性,行为人的主观认识和客观结果之间并未产生错误,主观与客观是一致的。

司法考试刑事法考点:过于自信过失与间接故意

司法考试刑事法考点:过于自信过失与间接故意

1.从理论上讲:(1)二者相似之处①认识上,对危害结果都有预见。

②意志上,对危害结果都不是希望的,即没有追求其发生的意欲。

(2)二者的区别是:①认识程度有所不同,间接故意的认识的程度较高。

②对危害结果所持的态度不同。

过于自信的过失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否定态度,危害结果的发生,是违背行为人意愿的。

而间接故意的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即危害结果发生也罢,不发生也罢,都不在乎。

2.从分析案例的角度讲:区别要点是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否持否定的态度,是否有避免结果发生的根据和采取了积极避免的措施。

如果是肯定的,通常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如果是否定的,通常是间接故意。

3-17(2004/二/3)卡车司机甲在行车途中,被一吉普车超过,甲顿生不快,便加速超过该车。

不一会儿,该车又超过了甲,甲又加速超过了该车。

当该车再一次试图超车行驶甲车左侧时,甲对坐在副座的乙说,“我要吓他一下,看他还敢超我”随即将方向盘向左边一打,吉普车为躲避碰撞而翻下路基,司机重伤,另有一人死亡。

甲驾车逃离。

甲的行为构成: A.故意杀人罪B.交通肇事罪C.破坏交通工具罪D.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的想象竞合犯3-18(2006/二/3)甲贩运假烟,驾车路过某检查站时,被工商执法部门拦住检查。

检查人员乙正等车检查时,甲突然发动汽车夺路而逃。

乙抓住汽车门的把手不放,甲为摆脱乙,在疾驶时突然刹车,导致乙头部着地身亡。

甲对乙死亡的心理态度属于下列哪一选项? A.直接故意B.间接故意C.过于自信的过失D.疏忽大意的过失解析:此种情形在司法实务中较多认为对死亡结果是间接故意。

因为有意将人从疾驶的汽车中甩下,行为高度冒险,常人能认识到会造成非死即伤的结果,事实上发生了死亡结果,可认为具有放任的态度。

这与违章开车撞死路上行人不同,所以不是过失;根据案情不能确定甲希望乙死亡,所以也不是直接故意。

例:甲违章驾驶,遭到交警阻拦时试图高速闯关,接近时发现有障碍物而无法闯过,急忙避让障碍物时将旁边的一个交警撞出20米,致其当场死亡。

论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的界限

论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的界限

论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的界限作者:竺晟逸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12期摘要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意志有三种情况:希望不发生(积极肯定法益)、希望发生(消极否定法益)与放任。

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过于自信的过失则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判断二者的界限,应以意志因素为主,认识因素为辅,结合容忍理论、防果理论、盖然理论综合判断。

关键词间接故意过于自信过失作者简介:竺晟逸,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在读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4-262-03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二52题中,问哪些选项中的案件不构成过失犯罪。

B选项“汽车修理工恶作剧,将高压气泵塞入同事肛门充气,致其肠道、内脏严重破损”。

从随后公布的答案来看,命题者认为该案件不构成过失犯罪,这在师生中产生了较大争议。

笔者认为,要准确分析该案件,对所涉及的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加以严格区分是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

一、理论上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异同根据刑法第十四、十五条,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的心理态度。

过于自信的过失则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对于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的相似之处学界没有大的争议:在认识因素上,都认识到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在意志因素上都不是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

但在两者区别的表述上则有较多不同。

(一)认识因素一种学说认为,对间接故意,刑法表述为“明知”。

而对过于自信过失,刑法表述为“已经预见”。

这意味着两者在认识程度上存在不同。

具体地说,间接故意中,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有比较清楚、现实的认识。

把握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别

把握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别

把握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别、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的区别。

一、概述1.犯罪主观要件的要素主观要件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所持的一种心态。

具体包含的要素:犯罪的故意、犯罪的过失、犯罪的目的以及犯罪的动机。

犯罪动机由于影响的是量刑,所以动机的问题不作为重点把握。

重点把握犯罪的故意、犯罪的过失以及在有些故意犯罪中对特定的目的有规定的要把握特定的目的。

2.犯罪的故意故意的种类: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第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直接故意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从认识和意志二个因素进行区分。

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最大的不同是,直接故意是希望,间接故意是放任。

在认识因素上,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也是有区别的,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都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直接故意的行为人对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可能包括认识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和认识结果发生的必然性。

如果行为人认识到的只是造成危害的可能性则是间接故意;如果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必然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就是直接故意。

例如:黄某意图杀死张某,当其得知张某当晚在单位值班室值班时,即放火将值班室烧毁,其结果却是将顶替张某值班的李某烧死。

下列哪些判断不符合黄某对李某死亡所持的心理态度?(2002年卷二第50题)(BCD)A.间接故意B.过于自信的过失C.疏忽大意的过失D.意外事件。

分析:由于黄某的意图是杀害张某,应该是积极追求张某死亡结果的发生,而不是积极追求李某的死亡,但是由于题目还存在一个打击失误的问题,这中情况下黄某对张某是故意杀人未遂,对李某是故意杀人既遂(间接故意)。

假如张某对李某的死亡不是间接故意,是过失该如何定罪?对于打击错误,发生死亡结果,不影响犯罪既遂的成立。

直接犯罪存在犯罪未遂的问题,间接故意不存在犯罪未遂形态。

3.特定故意:目的犯、明知。

论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异同

论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异同

目录一、间接故意 (2)(一)间接故意内涵的界定 (2)(二)间接故意的构成要素 (2)1、间接故意构成要素中的认识因素 (2)2、间接故意构成要素中的意志因素…………………………^3二、过于自信过失 (3)(一)过于自信过失内涵的界定 (4)(二)过于自信过失的构成要素 (4)1、过于自信过失构成要素中的认识因素 (4)2、过于自信过失构成要素中的意志因素 (4)三、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的异同 (5)(一)理论区分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过失 (5)(二)“刑法中最困难和最有争议的问题” (5)1、认识因素上的差异 (6)2、意志因素上的差别 (7)(三)实践中的认知误区 (7)1、疑罪从无原则与主观心理状态推定 (8)2、判断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态度 (8)3、对于被告人的辩解与口供 (9)(四)区分二者的相关对策 (9)1、主客观两个方面予以具体分析 (9)2、以社会的通常观念或常理为基准 (9)论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异同【内容摘要】本文介绍了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的异同,过于自信过失与间接故意的相同之处在于:两者都预见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但主观上都不是希望危害结果发生。

不同之处在于:过于自信过失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不希望,间接故意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或不发生都不存在希望。

【关键词】: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的异同;危害结果;认识因素; 意志因素一、间接故意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即“可能发生+放任发生”,所谓“放任”,不是希望,不是积极的追求,而是行为人在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特定危害结果的情况下,为了达到自己的既定目的,仍然决意实施这种行为,且不设法阻止危害结果的发生,而是听之任之,任凭危害结果的发生。

(一)间接故意内涵的界定间接故意犯罪类型是否为刑法故意犯罪的规定所含括,刑法第14条明确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判断标准

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判断标准

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判断标准导言在人类社会中,人们在日常生活、工作和社交中难免会犯错误。

有些人会由于个人原因或者其他因素,出现一些故意或无意的过失判断。

其中,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判断是比较常见的两种情况。

本文将围绕这两个问题展开探讨,深入分析其定义、特征以及判断标准。

什么是间接故意?间接故意是指在行为上没有直接意图对他人造成伤害,但通过其他方式间接地故意伤害他人。

这种行为表现为不直接使用暴力或直接侵害他人的权益,但通过其他手段间接地使他人受到损害。

1. 特征间接故意的特征主要包括: - 不通过直接的暴力行为造成伤害; - 通过其他方式达到伤害他人的目的; - 在行为上能够识别出故意成分。

2. 判断标准判断一个行为是否属于间接故意,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关键因素: - 行为者的主观意图:是否有意图通过其他方式伤害他人; - 行为的直接影响:行为本身是否对他人构成威胁或伤害; - 行为的间接影响:行为是否通过其他手段对他人造成了实际伤害。

过于自信的过失判断过于自信的过失判断是指在某个领域中,个人对自己的能力或判断过分自信,导致对问题的分析和判断出现偏差。

这种情况下,个人往往高估自己的能力,对问题的复杂性和风险程度没有清晰的认识,从而导致错误的决策和判断。

1. 特征过于自信的过失判断的主要特征包括: - 高估自己的能力和知识水平; - 低估问题的复杂性和风险程度; - 对他人的意见和建议不抱有重视的态度。

2. 判断标准判断一个人是否存在过于自信的过失判断,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 自信程度:个人在特定领域内对自己能力的评估是否过于乐观; - 对问题的分析:个人对问题的分析和理解是否准确,是否考虑到了各方面因素; - 接受他人意见的态度:个人是否能够认真听取他人的意见和建议,对自己的判断持有怀疑和审慎的态度。

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判断的区别虽然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判断都是人们在行为和判断中出现的错误,但两者在本质上有一定的区别。

2017法硕考研10、简述过于自信的过失和间接故意的联系与区别(2017年简答)

2017法硕考研10、简述过于自信的过失和间接故意的联系与区别(2017年简答)

2017法硕考研: 10、简述过于自信的过失和间接故意的联系与区别(2017年简答)10、简述过于自信的过失和间接故意的联系与区别。

(2017年简答)答:相似之处:在意识方面,两者都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结果,并且都预见到这种结果发生的可能;在意志方面,两者都不希望结果的发生。

区别:(1)对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程度有所不同,根据刑法的规定,过于自信的过失是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间接故意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

可见,间接故意的认识程度较高。

(2)对危害结果所持的态度不同。

过于自信的过失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否定态度,危害结果的发生,是违背行为人意愿的。

因此,行为人为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往往采取积极的态度和措施,并且也有避免危害结果的客观根据。

而间接故意的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危害结果发生也罢,不发生也罢,都不在乎,甚至纵容危害结果发生。

因此,行为人对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往往持消极的态度,并且没有避免危害结果的措施和根据;或者纯凭侥幸。

2017法硕考研: 10、简述过于自信的过失和间接故意的联系与区别(2017年简答)10、简述过于自信的过失和间接故意的联系与区别。

(2017年简答)答:相似之处:在意识方面,两者都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结果,并且都预见到这种结果发生的可能;在意志方面,两者都不希望结果的发生。

区别:(1)对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程度有所不同,根据刑法的规定,过于自信的过失是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间接故意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

可见,间接故意的认识程度较高。

(2)对危害结果所持的态度不同。

过于自信的过失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否定态度,危害结果的发生,是违背行为人意愿的。

因此,行为人为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往往采取积极的态度和措施,并且也有避免危害结果的客观根据。

而间接故意的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危害结果发生也罢,不发生也罢,都不在乎,甚至纵容危害结果发生。

如何区分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

如何区分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

如何区分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作者:孙跃文来源:《法制与社会》2018年第11期摘要犯罪嫌疑人犯罪时的心理状态,作为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直接影响着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认定。

但是,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状态具有“内隐性”,不如客观事实般容易证明,造成司法实践中的认定困难。

在放火的案件中,区分犯罪嫌疑人心理状态是间接故意还是过于自信的过失,直接影响着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放火罪乃至是否否成犯罪的认定,而诚如德国著名刑法学家威尔采尔所述“正确区分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是刑法中最困难和最有争议的问题之一”。

本文通过对犯罪嫌疑人心理因素中的认识因素和意识因素的具体分析,试图来界定清楚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联系与区分,力求达到不枉不纵,正确认定犯罪,防止错案的发生。

关键词主观心态间接故意过于自信作者简介:孙跃文,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8.04.139一、基本案情2016 年9月5日14 时许,犯罪嫌疑人王某和女儿在家中休息,王某发现家中防盗门无法打开,遂怀疑有人要迫害自己和女儿。

于是,王某将防盗门门把拆掉,防盗门仍无法打开,刘某便找来七八件旧秋衣秋裤,使用打火机点燃旧秋衣、秋裤,并将点燃的秋衣秋裤塞入已拆下的门把孔内焚烧,意图把门锁烧开。

燃烧的秋衣秋裤掉落的火滴将门下堆放的剩余的旧秋衣秋裤及雨伞点燃,火势变大,犯罪嫌疑人王某急忙和女儿一起泼水,火势变小,但是屋内烟大,王某害怕,便让女儿拨打110、119电话求救,后消防支队赶到,将防盗门拆开,救出王某及其女儿。

犯罪嫌疑人王某的居住环境:其居住的楼房是一栋26层的居民楼,每层十户人家,均有人居住。

犯罪嫌疑人刘某居住在第20层,面积为39平米的一居室,进门是起居室,防盗门旁是沙发,沙发旁是衣柜,衣柜旁是大床。

起居室左侧是洗手盆和卫生间。

经鉴定,王某在2016年9月5日实施违法行为时,其精神状态诊断为无精神病,有辨认及控制能力,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浅谈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区别

浅谈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区别

浅谈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区别———以气泵塞肛门一案为例童梦婷①(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杭州310023)摘要:结合气泵塞肛门一案,实例分析过于自信的过失和间接故意的区别,从案例分析,理论探讨和联系实际三个方面进行研究和讨论,得出理论联系实际,立足于事实的方式能更好地区别过于自信的过失和间接故意,准确地适用法律,真正做到罪刑法定。

关键词:过于自信间接故意明知放任一、案例分析2012年司考真题出现这样一个案例,原题如下:·汽车修理工恶作剧,将高压气泵塞入同事肛门充气,是指肠道,内脏严重受损(问:是否为过失犯罪?)如何判断这一行为属于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其关键在于严格区分故意犯罪中的间接故意和过失犯罪中的过于自信。

由此,我们将探讨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之间的联系和区别。

(一)罪的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二)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二、理论探究在认识因素上,行为人都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但是,在间接故意中,行为人是“明知”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可能性,而在过于自信的过失中,行为人仅仅是“预见”, “预见”表明了是一种不明确的可能性认识。

过于自信的过失对危害结果的产生往往是模糊、存疑、不确切的预测性认识,是预见,其认识具有假定可能性②。

这说明了两者对危害结果发生可能性认识程度上的不同。

事实上,过于自信行为人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实质上已经否认了该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最终还是没有认识到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从客观上讨论,在过于自信的过失中,危害结果发生可能性较低,而在间接故意中,危害结果发生可能性则比较高。

在意志因素上,间接故意是一种明知危害结果必然发生,虽不追求其发生但却有意识地放任其发生的心理态度。

我国刑法学界认为,放任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是行为人为了追求、实现另一目的的结果(犯罪或非犯罪的),所放任的危害结果并不在行为人实施行为的直接目的结果的方向上,即行为人是为了追求另一个目的,实现另一个结果,如果不防范该种危害结果发生,那么,所追求的目的结果难以实现;如果放在该种危害结果发生,同样也难以实现所追求的目的结果,因而,对追求目的结果实现的行为会引起的另一危害结果,采取了放任其发生的态度。

浅析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的异同

浅析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的异同

浅析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的异同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过失都是法律上的概念,两者有许多相同点和不同点,下面会对它们进行浅析。

一、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过失的定义间接故意:指犯罪人虽然并没有直接打算犯罪,但是在直接犯罪行为的过程中,意识到犯罪的可能性,同时也没有阻止或者制止。

间接故意是犯罪人的犯罪准备程度相对较高,但是由于情势的变化,未能正确地预见犯罪结果的发生,导致判罚相对较轻。

过于自信过失:是指犯罪人因为自信而从事某项行为,但行为的结果不符合其预期,从而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

过于自信过失是一种主观上的责任,客观上无法避免,因此判罚相对较轻。

二、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过失的相同点1. 妨害程度相对较轻:既然是由于犯罪人未能正确地预见到犯罪结果而导致犯罪的发生,因此判罚相对较轻。

2. 犯罪人的行为是有预谋的:无论是间接故意还是过于自信过失,都是犯罪人事先有了一定程度的准备,因此在法律上都有一定程度的责任。

3. 犯罪人的侵害意识有所不同:尽管犯罪人的侵害意识不同,但都是犯罪人之前预见到了一定的危险性,而未能阻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三、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过失的不同点1. 犯罪人的侵害意识程度不同:间接故意是指犯罪人在犯罪行为过程中意识到了犯罪的可能性,而过于自信过失则是因为犯罪人的过度自信,从而忽视了危险性。

2. 犯罪人对于犯罪结果的预见程度不同:间接故意的犯罪人未能正确地预见到犯罪结果的发生,而过于自信过失的犯罪人则是因为自信而预测了错误的结果。

3. 行为的动机不同:间接故意是犯罪人在直接犯罪行为的过程中,预见到了犯罪结果,但是由于其他原因未能加以制止,而过于自信过失则是因为犯罪人的过于自信,从而忽视了危险性。

综上所述,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过失是两个相似的法律概念,它们都表示犯罪人对于犯罪行为的预设,以及未能正确预见犯罪结果的程度。

尽管二者相似,但其在法律上的适应场景和判断标准却是不尽相同的,因此需要在实际中进行细致而准确的区分。

区分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客观标准

区分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客观标准

区分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客观标准作者:黄小蓉来源:《决策与信息·下旬刊》2013年第09期摘要区分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当前理论一般是从主观方面进行的。

但该理论在许多疑难的案件中面临着被抛弃的尴尬局面,或者严格按照该理论将无法使主客观相统一。

为解决已出现的问题,本文提出要建立并重视区分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客观标准,对于难以判断的案件进行三步判断。

关键词间接故意过于自信的过失主客观标准中图分类号:D924.1 文献标识码:A一、我国区分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几种观点及问题的提出我国有关区分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是从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方面进行区分。

过于自信的过失虽然预见到了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但是对于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是存在认识错误的,而间接故意则不存在这样的认识错误;过于自信的过失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而且反对危害结果的发生,而间接故意虽然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却也不反对其发生。

第二种观点是在传统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作为区分标准的基础上,增加了情感因素。

过于自信的过失在情感上对于危害结果持“排斥”的态度,而间接故意在情感上并不排斥。

还有的学者主张借鉴美国有关主观罪过形式的分类,用轻率既包括间接故意又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

其认为没必要一定要区分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两者在根本上无法区分,实践中的混乱反而使司法备受质疑。

有学者认为两者的区别“从本质上说,间接故意所反映的是对法益的积极蔑视态度,过于自信的过失所反映的是对法益消极不保护的态度。

”由此,我国探讨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别主要是从主观方面进行的,而且大部分学者都注重两者在意志上面的区别。

第三种观点虽然提出增加情感因素作为区分标准,但是笔者认为情感因素完全可以被意志因素所囊括。

就有学者主张的不区分两者,将两者统一于“轻率”的主观罪过,我并不赞同,这是回避问题的一个表现。

既然我国刑法就两者在定罪与量刑上都作出了不同的规定,我们就应该尽全力在理论上提供区分两者的最佳标准。

浅析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的区别与认定

浅析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的区别与认定

浅析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的区别与认定一、间接故意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我国现行刑法典第14 条规定,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 是故意犯罪。

学者们根据这一规定对间接故意进行学理表述, 但认识并不完全一致, 归纳起来主要有两种代表性观点:其一, 认为犯罪的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并用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的心理态度。

这种见解目前是我国刑法学界的通说。

其二, 认为我国刑法中规定的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并且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上述两种危害观点的分歧焦点在于对明知会发生的不同理解, 即在间接故意情况下, 是否包含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的情况。

换句话说, 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时, 是否还存在放任的心理态度。

观点一对此持否定说, 认为只要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时就不存在放任的心态, 主张应将这种情况纳入直接故意范畴, 故而将间接故意的明知会发生理解仅限于明知可能发生。

观点二反对上述见解,认为间接故意犯罪的明知会发生应理解为明知会必然发生和可能发生两种情形, 并认为区分故意罪过的不同形式, 只能以意志因素的希望或放任为根据。

如果行为人是放任结果的发生, 不论行为人认识到结果必然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便都是间接故意犯罪。

为评价上述分歧, 提请认清下列命题:(1) 必然性是与偶然性相对应的哲学范畴, 二者是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 尤其是对立基础的统一, 也即在事物发展过程中纵然是存在着必然性发展趋势, 仍然同时伴随着不能转化为现实的偶然可能性;(2) 必然性(或偶然性) 认识或观念并不是必然性(或偶然性) 本身, 前者是主观认识范畴, 后者属客观范畴;(3) 可能性与现实性相对应, 而且可能性量化的结果包括必然性和偶然性两种情况;(4) 犯罪是行为人基于自己的认识和意志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明知会发生是行为人自己认为自己的行为会发生, 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一种主观认识。

论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别

论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别

论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别论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别(浙江工业大学法学1104班陆华丽310016)【内容摘要】本文介绍了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别,两者区别在于:间接故意反映的是对法益的积极蔑视态度,主观上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或不发生都不存在希望;而过于自信的过失反映的是对法益的消极反对态度,主观上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

【关键词】:间接故意;过于自信的过失;区别;危害结果;认识因素;意志因素。

一、内涵的界定(一)间接故意指的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二)过于自信的过失指的是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的行为,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二、认识因素上的区别(一)间接故意是“明知”,明知在做什么、行为的结果、行为与结果的关系、行为的危害性等。

(二)而过于自信的过失则是“预见”,预见到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其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较前者要低。

尽管两者对危害结果都具有一定程度的认知,而且在认识内容具有一致性,但无论这种内容认知的程度如何,即使是可能的、模糊的,甚至是不确定的,也不能否认两者对客观危害结果发生的程度具有认识上的差别,两者于认识因素上的差异即反映于此。

①1、今年司考中出现的一道关于区分这两者的题目:一日,在汽车修理站工作的某甲出于恶作剧的心态将高压气泵插入同事的肛门,然后用其进行打气导致同事肠胃多处严重损伤。

,某甲对于自己的行为肯定是存在一定的认识的,但此案例仅从认识因素方面来区分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是完全不够的。

2、甲在摆有摊贩的马路中撞伤乙逃逸,丙、丁想将其拦住,甲却为躲闪撞上路边的摊①吉罗洪主编:《试论间接故意犯罪与过于自信过失犯罪的异同》,载《法学杂志》1997年第1期,第32页贩,在这里,甲就是预见会撞上丙和丁而躲闪,所以甲的行为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

三、意志因素上的区别(一)间接故意是“放任”,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并不排斥,顺其自然,与行为的认识因素有极大的联系,“放任”的精义在于行为人追求危害结果的一种消极心态介于积极追求与反对之间不计后果的心理态度。

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的区别

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的区别

间接故意与过于⾃信过失的区别
间接故意与过于⾃信的过失的区别在于:
(1)在认识因素上,⼆者对危害结果的认识程度不同。

⼆者虽然都认识到结果发⽣的可能性,但对这种可能性是否会转化为现实性的主观估计是不同的。

间接故意是⾏为⼈明知⾃⼰的⾏为会发⽣危害社会的结果,⾏为⼈对危害结果的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并未产⽣错误的估计。

在过于⾃信的场合,⾏为⼈对危害结果发⽣的可能性认识不⾜,主观认识与客观后果不⼀致,存在着认识上的错误。

(2)在意志因素上,⼆者对危害结果发⽣的⼼理态度不同。

间接故意⾏为⼈虽然不是希望结果发⽣,但也不反对或排斥结果发⽣。

因⽽⾏为⼈既不采取任何防范措施,也不设法促使结果发⽣,⽽是采取⼀种听之任之、漠不关⼼的态度。

过于⾃信的⾏为⼈不仅不希望或放任结果发⽣,⽽且希望能够避免结果发⽣,只不过由于⾏为⼈过⾼估计了有利因素,过低估计了不利因素,⽽未能实际避免结果的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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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案例区分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

结合案例区分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

结合案例区分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摘要】在刑法学领域中,如何从主观要件上区分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一直富有争议。

为作区分,首先应从两者定义出发,对其进行文理性的基础解释,以涵盖认识因素、意志特征、外在表征以及对客观条件的要求四个方面;其次,应综合上述四方面对认识因素做进一步补充,提出两者的要点区别即行为人对损害结果的认识程度;进而试图探求出两者各自的识别要素;最后结合两者的特征和区分对一些案例进行辨析。

【关键词】过于自信的过失;间接故意;认识因素;放任;轻信一、问题的提出案例:汽车修理工恶作剧,将高压气泵塞入同事肛门充气,致其肠道、内脏严重破损。

[1]我认为本案中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属于间接故意。

下面我将从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两者本身出发,对照由此引出的三个方面并结合其他案件来对该案件进行分析。

二、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基础区分(一)认识因素过于自信的过失表现为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间接故意表现为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二)意志特征过于自信的过失表现为行为人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

即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即危害结果的发生是违背行为人的意志的。

行为人之所以实施行为,是因为他轻信能够避免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轻信能够避免即意味着不希望)而在间接故意中,行为人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所谓放任,是指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虽然没有希望、积极地追求,但也没有阻止、反对,而是放任自流,听之任之,任凭、同意它的发生。

(三)外在表征过于自信的过失表现行为人虽然没能阻止危害结果的发生,但其往往会根据自己的认识,采取一定的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措施。

而在间接故意中,不以是否采取一定的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措施为判断。

(四)客观条件过于自信的过失对行为人有客观条件要求,即要求行为人有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能力和条件。

即如果行为人的自信没有任何客观依据,其行为必然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则不属于过于自信过失,应当认定为间接故意。

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的区分

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的区分

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的区分整理资料来自,深圳刑事律师网站,曹清华律师一、基本案情:张进强于1998年7月4日下午3时许,驾驶东风半挂货车途经海滨浴场北门附近时,因驾驶的汽车不符合浴场卫生管理规定,浴场清洁工刘怀彪便上前示意张停车,因此发生口角,后被他人劝开。

被告人离开后出言不逊,刘怀彪令其停车,被告人未停车反而加大油门朝刘撞去,刘躲开后大声呼喊停车,此时正在清扫路面的清洁工崔世涛闻声上前拦车,被告人仍驾车向其撞去,崔见状扔掉扫帚,躲闪到花池内。

当车行到浴场北门西侧200米处时,清洁工崔世杰举起铁锨上前拦车,被告人仍开车相其撞去。

崔世杰见该车向其驶来扔掉铁锨欲躲闪时,被汽车左侧前轮碾压腹部、胸部,造成心脏、肝脏破裂,休克出血死亡。

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在驾车逃跑时,基于自信的心理状态,已经预见他人拦车会发生对其人身伤害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被害人被碾压致死的严重后果。

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据此判决如下:1.被告人张进强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2.一次性赔偿被害人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等经济损失费用人民币35000元。

一审法院判决后,检方仍认为,张进强故意向被害人崔世杰撞击,一审法院认定被害人自己摔倒而被碾压致死没有证据证实,与事实不符。

因被害人被撞倒后碾压致死,所以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

据此,检方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二审法院经公开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以每小时30至40 公里的速度驾驶半挂货车向拦车的被害人冲撞,明知会发生将其撞死的后果,但其仍放任此行为,导致将被害人被碾压致死的严重后果。

该后果是在被告人预见范围之内,因此应以故意杀人罪处罚。

一审法院依据尸检报告中被害人死亡前没有发现明显的撞击伤,从而认定被害人自己摔倒后被汽车碾压致死与事实不符。

根据被告人的行为、驾驶经验、货车的性能和行使速度,其已经预见到致人死亡的结果可能发生,故一审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对被告人进行处罚显属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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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中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的区别【内容提要】在犯罪构成的主观因素方面,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都预见到了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都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且二者都是结果犯,即危害结果的实际发生是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

然而二者显然隶属于不同的罪过形态,较之故意犯罪,过失犯罪在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等方面明显较小,反社会的动机和目的相当小。

明确区分两者,有利于准确认定犯罪人的罪过形式,使其承担适当的刑事责任。

【关键字】间接故意过于自信犯罪刑事责任目录1、引言 (3)2、相关内容界定 (3)2.1、间接故意的内涵界定 (3)2.2、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内涵界定 (3)3、基本案例与分析 (4)3.1、基本案情: (4)3.2、法理分析 (5)4、两者的区分 (5)4.1、理论区分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过失 (5)4.2、实践中存在的争议和对区分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过失标准的二次构建 (7)5、总结 (10)参考文献 (11)1、引言间接故意我国刑法第14条第1款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故意包括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个方面的内容。

①根据行为人对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发生所持的态度,犯罪故意可以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对于直接故意,刑法理论界的观念比较一致,认为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它又可分为两种基本的类型:一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二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不过,对此概念中的“会”字应理解为“可能”,还是同时也包括“必然”,则存在分歧。

②我们认为,从逻辑上来说,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犯罪故意是根本不可能存在的,具体理由如下:从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辩证关系来看,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是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行为与危害结果发生的关系的一种预见和确信,2、相关内容界定2.1、间接故意的内涵界定我国刑法规定的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

这一规定指出间接故意应由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部分构成。

行为人能够认知其行为具有社会非难性,而放任其行为的心态。

因刑法中未明确规定间接故意中认识因素的程度,理论界对“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必然性而放任,以致发生危害结果”的情况存在争议。

通说认为这种情况属于直接故意。

对此,笔者将在下文关于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在认识因素方面的区别中予以阐述。

间接故意犯罪中,行为人认识到其行为的内容与社会性危害,认识到行为将产生的危害结果等,但并不要求其认识到了行为的违法性。

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来说,间接故意并没有独立的犯罪行为,是行为人为了追求其他目的,如果防止这种结果的发生,便难以达到其所追求的目的,而对于该危害结果采取了放任的心理态度。

间接故意犯罪不存在犯罪目的和动机,且也不存在犯罪的既遂、未遂、中止等。

危害结果的产生,是成立间接故意的必要条件。

2.2、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内涵界定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

在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中,行为人预见到了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但这是一种不确定的可能性认识,对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处于不确定状态;其认识的内容具有模糊性,行为人不清楚自己的行为在何时何地会产生何种危害结果。

更重要的一点是行为人在认识到危害结果可能产生时是伴随有条件性的。

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产生是过失的心理态度,他排斥、反对危害结果地产生,轻信凭借自身技能及相应的某些外部客观条件,是可以避免危害结果的产生的。

但现实却是事与愿违,其行为的目的与行为的结果是矛盾对立的。

结果避免义务地违反正是其承担刑事责任的依据。

3、基本案例与分析3.1、基本案情:被告张进强于1998年7月4日下午3时许,驾驶牌照为津A-Y4599东风半挂货车途经海滨浴场北门附近时,因驾驶的汽车不符合浴场卫生管理规定,浴场清洁工刘怀彪便上前示意张停车,因此发生口角,后被他人劝开。

被告人离开后出言不逊,刘怀彪令其停车,被告人未停车反而加大油门朝刘撞去,刘躲开后大声呼喊停车,此时正在清扫路面的清洁工崔世涛闻声上前拦车,被告人仍驾车向其撞去,崔见状扔掉扫帚,躲闪到花池内。

当车行到浴场北门西侧200米处时,清洁工崔世杰举起铁锨上前拦车,被告人仍开车相其撞去。

崔世杰见该车向其驶来扔掉铁锨欲躲闪时,被汽车左侧前轮碾压腹部、胸部,造成心脏、肝脏破裂,休克出血死亡。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在驾车逃跑时,基于自信的心理状态,已经预见他人拦车会发生对其人身伤害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被害人被碾压致死的严重后果。

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据此判决如下:1.被告人张进强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2.一次性赔偿被害人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等经济损失费用人民币35000元。

一审法院判决后,检方仍认为,被告人张进强故意向被害人崔世杰撞击,一审法院认定被害人自己摔倒而被碾压致死没有证据证实,与事实不符。

因被害人被撞倒后碾压致死,所以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

据此,检方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公开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进强以每小时30至40公里的速度驾驶半挂货车向拦车的被害人冲撞,明知会发生将其撞死的后果,但其仍放任此行为,导致将被害人被碾压致死的严重后果。

该后果是在被告人预见范围之内,因此应以故意杀人罪处罚。

一审法院依据尸检报告中被害人死亡前没有发现明显的撞击伤,从而认定被害人自己摔倒后被汽车碾压致死与事实不符。

根据被告人的行为、驾驶经验、货车的性能和行使速度,其已经预见到致人死亡的结果可能发生,故一审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对被告人进行处罚显属不当。

据此依法判决如下:1.撤销一审法院主文第一项对被告人张进强的定罪、量刑部分。

2.被告人张进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

3.2、法理分析在本案中,可以看到争议的焦点即在于被告人犯罪时的心理状态,对此,一审和二审法院做出了不同的认定。

那么对于被告人究竟应当定故意杀人罪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如何正确的回答这个问题,需要我们对行为背后的法理进行深入的分析,并结合案件的实际,如此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

4、两者的区分4.1、理论区分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过失依据刑法基本原理,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需要基于犯罪的构成要件,对行为人做主客观统一的综合评价。

而在这其中,对于犯罪人主观方面的认定,要看其是否有罪过。

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并无罪过,则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在传统刑法理念中,罪过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

具体而言,故意又可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过失又可分为过于自信过失和疏忽大意过失。

从而形成了:直接故意、间接故意、过于自信过失和疏忽大意过失这四种罪过类型。

在这其中可以看到: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存在接壤的领域,在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之间也存在着一定的重合之处,因此如何正确区分它们,需要结合刑法条文和刑法原理具体考量之。

依据我国刑法第14条第1款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由此可以看到:间接故意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的构成标准分别为“明知”和“放任”。

基于这个标准并结合刑法的基本原理,可以得出间接故意的基本概念。

所谓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我国刑法第15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据此,过于自信过失对于认识和意志的构成标准分别为“明知……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和“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

依此,过于自信过失的概念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我国刑法对于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法定刑截然不同之规定,使得区分故意过失具有了很大的现实意义。

同时,如何正确区分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过失,诚如德国著名刑法学家威尔采尔所言的那样,是“刑法中最困难和最有争议的问题之一”。

在此之所以认为这是最困难和最具有争议的问题之一,笔者认为这是基于其二者在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中极大的相似性的缘故。

通过概念中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的比照,可以看到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过失的相似之处具体表现为:在认识方面,两者都认识到了自己的行为发生危害社会结果的可能性;在意志因素方面,两者都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

尽管有以上的相似之处,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过失也存在着本质的区别:即间接故意所反映的是对法益的积极蔑视态度,过于自信的过失所反映的是对法益消极不保护的态度。

这种本质的差别,又是通过各自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表现出来的。

首先,认识因素上看:间接故意是“明知”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过于自信的过失是“预见”结果发生的可能性。

由此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说明间接故意的行为人认识到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较大。

其次,意识因素上看:间接故意是放任结果的发生,对于结果的发生,行为人在意志上持放任的态度;过于自信的过失是希望结果不发生,结果的发生违背行为人的意志。

最后,间接故意的行为人是为了实现其他意图而实施的行为,主观上根本不考虑是否可以避免结果的发生,客观上也没有采取避免结果的措施;过于自信过失的行为人之所以实施其行为,是因为考虑到可能避免结果的发生。

同时,根据整个罪过体系中的四种罪过类型,可以看到: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是希望发生结果,与它对应的一极是“希望不发生结果”(过失犯即是如此),而非“不希望发生结果”。

而所谓的放任,应当讲就是在“希望发生”和“希望不发生”之间的这样一种罪过形态。

在这里举个生动的例子可以表明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过失之间的区别。

即在一场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和“弃权票”的选举中,“希望发生”为主导的直接故意投了“赞成票”,“希望不发生”为主导的两种过失投了“反对票”,而居于其中的“放任”为主导的间接故意则投了“弃权票”。

这体现出的便是一种对投票结果的漠不关心的态度。

而在间接故意的场合之中,行为人或者对于犯罪结果的发生漠不关心,或者内心决定结果发生与否由决意实施的客观行为任意确定。

由此可以看到,间接故意基于意志上的一种漠不关心的态度,更多的表现出了一种对于法益的积极蔑视的态度,其恶性较之希望不发生的过于自信过失而言要大。

4.2、实践中存在的争议和对区分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过失标准的二次构建理论上来区分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过失虽仍存在一定程度的争论,但是在通说的指导下,结合对于行为人主观心理细致而详尽的分析已经在很大程度上达成了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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