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意见书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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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意见书

审批项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

《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第28号公告)

审批收费依据:

《北京市城市建设工程许可证执照费暂行办法》(京政发[1988]21号、北京市人民政府92号令)第三、四、五条

审批总时限:

28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受理

条件:

申办人须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用地权属证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三者有其中一件即可(均可用复印件);

2、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申报表。建设单位名称写全称,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建设项目名称、建筑规模应填写完整,未确定设计单位的可不填设计单位一栏,在申报内容中的规划意见书一栏划勾;

3、拟建设项目情况说明。内容应包括:建设理由、工程的性质、建筑规模和占地面积及占用本块用地后原用地范围内建筑容积率、绿化率的变化情况等);

4、拟建工程设想方案图。标明比例尺,标注拟建建筑与周围建筑、道路、相邻单位的关系及距离,拟建建筑的高度、层数等;

5、北京坐标系1/500或1/2000比例尺地形图一份(位于远郊区县或机要工程项目需三份);并用普通黑铅笔勾出拟建设用地的范围。

标准:申报人提交的申报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综合处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报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填写“规划意见书立案表”,将“规划意见书立案表”第一联(受理单)加盖受理人名章后交申办人,作为领取“规划意见书”审批文件的凭证;将申报材料和“规划意见书立案表”第二联顺序装袋,并填写移交单,转交有关管理处。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将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和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力、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同时向综合处主管处长备案。

时限:1个工作日。

二、初审

标准:

1、属本处管辖权限范围内的项目;

2、申报受理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3、申办材料已按顺序统一装于“规划意见书”工作袋内。

本岗位责任人:管理处内勤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初审标准对综合处受理人员移送的申办材料进行初审。

对符合标准的,予以接收,并在移交单上签字,同时在计算机上签收,分配至审核人员。

对不符合标准的,不予接收,在移交单该项目名称后注明原因,退综合处受理人员。

时限:1个工作日。

三、审核(经办)

标准:

1、土地权属于申报者,与相邻单位无用地矛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九、十、十一、十三条

2、申报用地性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用地范围及性质或包含在兼容性质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3、拟建建筑高度符合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高度控制方案和微波通道、机场净空控制要求

依据《关于北京市区建筑高度控制方案的决定》《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等

4、拟建建筑与相邻居住建筑满足《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的间距要求;

5、拟建建筑应考虑地震、洪水、泥石流、山体滑坡等因素,符合地质条件的要求

依据《城市用地适用性评价》

6、拟建建筑容积率符合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

依据《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7、拟建建筑密度达到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

依据《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8、绿地率达到《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规定指标或符合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

依据《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三条、《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9、按规定保证消防距离和防火通道

依据《北京市消防条例》第十四条

10、与城市规划道路相邻的,应按规定代征道路用地,并退后道路红线建设

依据《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三十一条、《北京市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市道路两侧和交叉路口周围新建、改建建筑工程的若干规定》

11、拟建建筑退出原用地内已规划的道路,绿地、市政公共用地安排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四、三十五条

12、与城市规划绿地相邻的,应按规定代征绿地

依据《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三十一条

13、位于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在形式、高度、色彩、性质、建筑密度、体量上应符合文物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管理规定

依据《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管理规定》

14、相邻高压走廊的应退后城市电力规划规范所要求的距离安排

依据《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50293-1999

15、位于历史文化保护区内的,在形式、高度、色彩、性质、建筑密度、容积率上要符合历史文化保护区规划要求

依据《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二十四条

16、相邻城市干道、铁路干线、河道两侧隔离带的应符合市政府关于划定上述道路、河道隔离带的要求退后建设

依据《北京市政府关于相邻城市干道,铁路干线,河道两侧隔离带建设管理的规定》

17、所在地区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先编制规划并经审定后方可安排当前建设项目

依据《关于控规实施管理办法》

18、公共建筑需按规定建设停车位

依据《北京市大中型公共建筑停车场建设暂行规定》

19、居住区(含居住小区、居住组团)的公共服务设施应符合《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实行指标管理的通知》的要求;

20、用地范围内生产与生活区之间应保持必要的卫生防护距离

依据《北京市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八条

21、位于或邻近水源保护区的应根据性质满足《水源保护管理条例》要求的位置和距离;

22、建筑色彩、形式应与城市景观、城市设计要求相协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十四条

23、拟建项目应有水、电、气、热等市政条件保证或投资解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二十五条

24、建筑位置距古树名木和规定不可砍伐树木的距离符合《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和《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

25、位于或邻近风景名胜区的应符合风景名胜区管理规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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