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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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中共江苏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9.20•【字号】苏办发[2008]23号•【施行日期】2008.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08〕23号2008年9月20日)各市、县(市、区)委,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江苏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和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做好党群系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8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对我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实施范围1. 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列入事业编制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都要进行岗位设置,建立和完善岗位管理制度。

2. 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3. 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4. 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各类企业所属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不适用本实施意见。

人事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三个指导意见的通知

人事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三个指导意见的通知

人事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三个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教育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教育部门,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文件精神,结合教育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和《关于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七年五月七日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做好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组织实施工作,结合我国高等教育的特点,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1.教育部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高等学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地方所属高等学校适用本指导意见。

2.高等学校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分别纳入相应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高等学校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岗位类别设置3.高等学校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4.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高等学校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高等学校管理岗位包括校、院(系)以及其他内设机构的管理岗位。

5.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高等教育工作和人才成长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高等教育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小学中学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岗位等级说明书

小学中学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岗位等级说明书

小学中学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岗位等级说明书小学岗位设置实施方案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实现单位人员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做好岗位设置工作,根据闽委办[2011]7号和泉委办[2011]73号《泉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与对象学校现有正式在册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均适用本实施方案。

(不含试用期教师)二、岗位设置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在事业单位推行岗位管理制度和人员聘用制度,创新管理体制,转换用人机制,整合人才资源,凝聚优秀人才,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转变,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科学设岗、宏观调控的原则;坚持优化结构,精简效能的原则;坚持按需设岗、合同管理的原则;坚持平稳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

三、岗位设置与结构比例(一)岗位总量学校现有编制105人,实有人员103人,设岗总数105个。

(二)岗位类别及比例1、学校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2、根据岗位设置原则,专业技术岗位(100个)占主体,为岗位总量的95%。

管理岗位(3个)占岗位总量的3%,工勤技能岗位(2个)占岗位总量的2%。

(三)岗位等级及结构比例1、管理岗位管理岗位3人,分为2个等级,兼专业技术课程,具有小中高专业技术职称。

2、专业技术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卫生岗位,教师岗位是专业技术岗位的主体。

专业技术岗位分为9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

其中副高级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十一级至十三级,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教师岗位名称:小中高教师岗位等级名称为小中高教师五级岗位、六级岗位、七级岗位;小高教师岗位等级名称为小学高级教师八级岗位、九级岗位、十级岗位;小学一级教师岗位等级名称为小学一级教师十一级岗位、十二级岗位,小学二级教师岗位等级名称为小学二级教师十三级岗位。

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小学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

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小学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

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小学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要求,落实《新时代基础教育强师计划》,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的教职工队伍,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及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有关规定,就进一步完善中小学岗位设置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促进基础教育事业发展为目标,遵循中小学教职工成长发展规律,创新岗位管理政策措施,拓宽职业发展通道,激发中小学教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

(二)基本原则。

坚持分类施策、分级管理,立足国情,根据各级各类教师的不同特点和发展实际,考虑区域、城乡、校际差异,采取针对性的政策举措,定向发力;坚持因事设岗、精简效能,科学规范、评聘结合,全面实行中小学教师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将教师职称评审和岗位聘用相结合;坚持激励和约束并重,发挥学校在用人上的主体作用,健全完善考核制度,加强聘后管理,奖优罚劣,树立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的导向,构建人员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灵活用人机制。

二、主要内容(三)健全教师岗位等级设置。

中小学教师岗位等级设置划分为高、中、初级,按照国家现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四)科学制定岗位设置方案。

岗位设置方案是学校公开招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待遇的主要依据。

各学校要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结合学校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实际,制定岗位设置方案。

岗位设置要优先满足教育教学工作实际需要,以教师岗位为主,根据需要合理设置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

正高级教师岗位应具备的条件:具备过硬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高尚的师德素养,在教育教学和教书育人方面业绩突出,能力卓越;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研究和推广等方面发挥示范和引领作用;在指导培养本地本学科教师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在本地本学科领域有较高的声望和影响力。

进一步贯彻执行《江苏省中小学管理规范》实施方案.doc

进一步贯彻执行《江苏省中小学管理规范》实施方案.doc

灌云县侍庄中学进一步贯彻执行《江苏省中小学管理规范》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进一步深入贯彻执行《江苏省中小学管理规范》,指导学校依法管理、自主管理、创新管理,深入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切实规范办学行为,优化育人环境,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办人民满意的教育,努力使我校成为学生有特长、教师有特点、学校有特色的和谐、平安、绿色、书香校园。

二、组织领导为了加强对《江苏省中小学管理规范》实施方案的落实工作,经学校领导班子研究,决定成立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组长:嵇寒冰副组长:王加明孙长可成员:程利善卢义范庆平孙洋陈东三、工作重点及目标认真贯彻落实《管理规范》以学校规范化管理为重点,通过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学校安全、教工队伍、课程实施、课程评价等方面的管理,为落实减负增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创造良好环境,推动我校教育实现新飞跃。

1、加强《江苏省中小学管理规范》的学习、宣传、贯彻、落实。

2、建立健全学校各项管理制度,措施得力,方法得当,责任明确,检查到位,严格细致,做到事事有人管,事事有人做。

3、校园布局合理,做到绿化、美化、净化、教育化、人文化;教育教学、消防安全、师生生活设施齐全。

4、严格按课程计划开足开齐课程,细化教学过程管理,探索课堂教学新模式,全面实施有效教学,不断推进减负增效工作。

5、加强职业道德教育,使全校教职工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无私奉献。

6、加强《中小学学生守则》和《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教育,使全校学生讲文明、懂礼仪、守纪律,自强、自理、自重、自爱,积极向上,珍爱生命,充满活力。

四、工作任务(一)规范校园管理加强校园文化建设,把创建和谐、平安、绿色校园作为突破口,加强校园文化基础设施建设,抓好校容校貌管理,要进一步加强校容校貌的长效管理,积极创建健康学校,每天努力做到:校内车辆停放整齐,地面无杂物,墙面无污损,窗明、几净、墙白、路洁、行妥,促使学生养成爱清洁、讲卫生的行为习惯使学校成为环境整洁优美、秩序井然、生机勃发的育人场所。

(岗位职责)江苏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

(岗位职责)江苏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

(岗位职责)江苏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江苏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根据国家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政策要求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08〕23号)精神,结合我省高等学校实际,现对我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壹、实施范围(壹)省政府各部门主管的高等学校和地方政府主管的高等学校。

(二)高等学校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职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分别纳入相应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高等学校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岗位设置原则(壹)科学设岗,宏观调控。

坚持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需要出发,突出学科队伍建设,兼顾各类人员现状,合理确定岗位总量,按照岗位结构比例标准,规范设置各级各类岗位,加强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

(二)优化结构,精干高效。

完善岗位设置分类分级体系,以教师队伍为主体,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优化各类人员结构比例,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提高用人质量和用人效益。

(三)按岗聘用,规范管理。

以岗位设置为基础,深化聘用制改革,完善人才选拔、使用、评价、激励和保障机制,促进高等学校人力资源科学管理。

(四)分类指导,协调发展。

区别不同类型、不同层次高等学校发展情况,充分考虑学校办学水平、队伍建设和功能定位等因素,实行分类指导,分层管理,充分调动高等学校各类人员的积极性,促进人才队伍建设全面协调发展。

三、岗位类别和等级(壹)高等学校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二)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教师岗位是专业技术主体岗位。

教师岗位包括具有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职责和相应能力水平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

学校可根据教师于教学、科研等方面所侧重承担的主要职责,积极探索对教师岗位实行分类管理,于教师岗位中设置教学为主型岗位、教学科研型岗位和科研为主型岗位。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三个指导意见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三个指导意见的通知
人事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三个指导意见的通知
人事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三个指导意见的通知
人事部 教育部
人事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三个指导意见的通知
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
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做好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组织实施工作,结合我国高等教育的特点,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在确定岗位总量时,应根据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总量和学校实际工作需要综合确定。高等学校专业技术岗位一般不低于岗位总量的70%,其中,教师岗位一般不低于岗位总量的55%,高水平大学为教学科研服务的辅助性专业技术岗位占岗位总量的比例可适当提高。管理岗位一般不超过岗位总量的20%。按照后勤社会化的改革方向,要逐步减少工勤技能岗位的比例。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12.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专业技术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正高级的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的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13.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根据地区经济、高等教育事业发展水平,以及高等学校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实行不同的结构比例控制。
15.各级人事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主管部门要严格控制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严格控制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总量,高等学校要严格执行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规范中小学校内部职能机构设置和中层干部管理的意见

规范中小学校内部职能机构设置和中层干部管理的意见
年 月 日
1、此表一式两份,各校于2010年7月底前报教育局组织人事科。经审批后,市教育局组织人事科和学校各留一份存档。
2、工会主席、团委书记、少先队总辅导员、小学附属幼儿园园长不在统计之列。
干部管理工作,按规定程序切实做好学校中层干部的推荐、选任、报批(备案)和管理工作。对在学校中层干部推荐、选任和管理工作中违反本《意见》,造成不良后果的,根据具体情况,追究学校主要领导的责任。
2.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内设机构选人用人,不得擅自
更改机构名称和领导职数。
3.本意见适用于全市各中小学,其他各类学校参照执行。
3.实行中层干部任期制度。学校中层干部每届任期三年,优秀的可连选连任。
4.实行中层干部任职最高年龄限制制度。凡男性年满52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的,无论是否任期届满,将不再担任学校中层干部职务。
5.实行中层干部考核激励与警示制度。学校中层干部必须按规定完成额定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每学年,中层干部必须述职,并接受教职工的民主评议等方式的考核,根据考核结果享受岗位津贴。
二、中层干部任职的基本条件
1.具有一定的政治理论水平和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具有胜任职位要求的业务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勤奋敬业,清正廉洁,实绩突出,群众公认。
2.担任中层正职的,应具有中层副职二年以上的经历;担任中层副职的,应具有担任教研组长(年级组长、备课组长、优秀班主任等其他具有管理经验人员)二年以上的经历。
6.实行中层干部免职制度。中层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免去现职:
(1)学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2)在年度考核中,教职工民主测评不称层干部年龄达到最高限制年龄的;
(4)中层干部任期已满,在竞选中落选的;
(5)由于身体原因,一年不能履行职责的;

规范中小学校内部职能机构设置和中层干部管理的意见

规范中小学校内部职能机构设置和中层干部管理的意见
6.实行中层干部免职制度。中层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免去现职:
(1)学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2)在年度考核中,教职工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3)中层干部年龄达到最高限制年龄的;
(4)中层干部任期已满,在竞选中落选的;
(5)由于身体原因,一年不能履行职责的;
(6)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现职的。
9.为减少管理层级,畅通管理渠道,提高管理效率,提倡学校内部管理人员一人多岗、交叉兼职。
四、组织实施
1.报送设置方案。7月底前各单位要按上述要求报送内设机构名称、职能及职数。
2.市教育局审核。市教育局对各校内设机构及领导职数配
照本《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学校中层
溧阳市教育局文件
溧教人〔2010〕17号
关于规范中小学校内部职能机构设置和
中层干部管理的意见
(试行)
各中小学、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中小学校内设机构和中层干部管理,深入推进教育系统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依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办等部门关于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02〕113号)精神,结合我市中小学实际情况,本着“精简、高效、统一、规范”的原则,现就规范中小学内部职能机构设置和中层干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7.实行中层干部交流、轮岗、回避制度。在同一岗位上连续任职多年的,学校应根据实际情况,对中层干部进行合理交流、轮岗,调整分工。如一方担任学校正职领导,其直系亲属不得在同一学校竞选中层干部职务,或从事财务工作。
8.学校工会主席、团委书记、少先队总辅导员、小学附属幼儿园园长等职务按照有关规定,依法推荐、提名、选举、聘任、任免。
3.实行中层干部任期制度。学校中层干部每届任期三年,优秀的可连选连任。

关于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

关于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

关于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要求,为做好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岗位设置管理组织实施工作,结合我国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实际情况和事业发展需要,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1.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适用本指导意见。

2.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分别纳入相应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岗位类别设置3.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4.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学校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5.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工作和人才成长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根据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的特点,其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教师岗位是专业技术主体岗位。

教师岗位指具有教育教学、实习实训等工作职责和相应教师资格与相应能力水平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主要包括学科实验、图书资料、财务会计、电化教育、卫生保健等具有教学辅助工作职责的专业技术岗位。

6.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

高校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有关答复口径

高校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有关答复口径

苏教人〔2009〕函字33号江苏省高校岗位设置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一)一、关于实施范围问题岗位设置管理实施范围包括学校事业编制内的各类人员和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有正式的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聘用到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上的编制外聘用人员。

后勤社会化改革后,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学校事业编制人员,可根据本人实际情况和相应任职条件,采取“档案聘用”的办法只确定其岗位等级,岗位工资标准记入档案。

内退人员属于在编不在岗人员,不再晋升岗位等级。

二、关于岗位总量问题岗位总量应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总量、现有正式工作人员数和学校工作需要等因素综合确定。

长期没有核定编制的学校,岗位总量可以以学校标准学生数为基础,按照一定的生员比综合确定。

标准学生数根据现有学生数和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确定。

岗位总量要按照精干高效、适应发展的原则科学确定。

岗位总量实行动态管理。

三、关于“双肩挑”人员问题“双肩挑”人员必须是原为专任教师,评聘了高校教师高级职务,因工作需要现在管理岗位工作,并且仍继续承担部分教学科研工作的人员。

根据高校实际,本科院校“双肩挑”岗位可放宽至学术性管理要求较高的六级职员岗位,人数仍控制在管理人员总数的15%以内;高等职业院校“双肩挑”岗位可放宽至七级职员岗位。

“双肩挑”人员纳入教师岗位管理。

学校二级教学单位和图书馆等教学辅助单位的行政领导岗位,一般作为专业技术岗位,受聘在此类岗位的以专业技术工作为主、兼任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作为专业技术人员纳入专业技术岗位管理,不作为“双肩挑”人员。

这些单位的党务工作岗位和其他专职管理岗位,纳入管理岗位管理。

符合“双肩挑”条件的,作为“双肩挑”人员管理。

四、关于专职辅导员问题专职辅导员指在一线直接从事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包括院系学工组长、团总支书记、党总支副书记等副处级及以下从事学生工作的人员。

专职辅导员纳入教师岗位。

首次聘用时,评聘了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和高校教师职务的,可晋升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具有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的,转评同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后,方可晋升岗位等级。

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等学校、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三个实施意见》

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等学校、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三个实施意见》

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等学校、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三个实施意江苏省人事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苏人通[2007]139号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等学校、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三个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市人事局、财政局、教育局,省有关部门:根据人事部、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三个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13号)和江苏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人通[2006]322号)文件精神,制定了《江苏省高等学校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江苏省中小学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和《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人事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二OO七年五月十七日江苏省高等学校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根据人事部、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三个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13号)和江苏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人通[2006]322号)精神,结合我省高等学校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这次高等学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限于国家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成建制成人高等学校中2006年7月1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

高等学校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企业举办的各类高等教育机构不列入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但由学校派遣到校办企业工作,现仍属学校事业编制、工资关系仍在校内的工作人员,列入这次高等学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范围。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9.09.14•【字号】苏人社(R)通〔2009〕29号•【施行日期】2009.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劳动用工正文关于印发《江苏省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苏人社(R)通〔2009〕29号各市人事局、教育局:根据国家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政策要求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08〕23号)精神,结合我省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实际,我们制定了《江苏省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教育厅(原江苏省人事厅代印)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四日江苏省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根据国家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政策要求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08〕23号)精神,结合我省中等及以下学校实际,现就我省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岗位设置管理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适用范围(一)全省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及教研室、电教馆、少年宫等校外教育机构(统称中等及以下学校,下同)适用本实施意见。

(二)上述学校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职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分别纳入相应岗位设置管理。

二、岗位类别与等级(一)中等及以下学校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二)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的工作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中等及以下学校工作和人才成长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教育事业和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江苏省高校岗位设置管理工作

江苏省高校岗位设置管理工作

附件:江苏省高校岗位设置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一)一、关于实施范围问题岗位设臵管理实施范围包括学校事业编制内的各类人员和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有正式的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聘用到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上的编制外聘用人员。

后勤社会化改革后,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学校事业编制人员,可根据本人实际情况和相应任职条件,采取“档案聘用”的办法只确定其岗位等级,岗位工资标准记入档案。

内退人员属于在编不在岗人员,不再晋升岗位等级。

二、关于岗位总量问题岗位总量应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总量、现有正式工作人员数和学校工作需要等因素综合确定。

长期没有核定编制的学校,岗位总量可以以学校标准学生数为基础,按照一定的生员比综合确定。

标准学生数根据现有学生数和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确定。

岗位总量要按照精干高效、适应发展的原则科学确定。

岗位总量实行动态管理。

三、关于“双肩挑”人员问题“双肩挑”人员必须是原为专任教师,评聘了高校教师高级职务,因工作需要现在管理岗位工作,并且仍继续承担部分教学科研工作的人员。

根据高校实际,本科院校“双肩挑”岗位可放宽至学术性管理要求较高的六级职员岗位,人数仍控制在管理人员总数的15%以内;高等职业院校“双肩挑”岗位可放宽至七级职员岗位。

“双肩挑”人员纳入教师岗位管理。

学校二级教学单位和图书馆等教学辅助单位的行政领导岗位,一般作为专业技术岗位,受聘在此类岗位的以专业技术工作为主、兼任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作为专业技术人员纳入专业技术岗位管理,不作为“双肩挑”人员。

这些单位的党务工作岗位和其他专职管理岗位,纳入管理岗位管理。

符合“双肩挑”条件的,作为“双肩挑”人员管理。

四、关于专职辅导员问题专职辅导员指在一线直接从事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包括院系学工组长、团总支书记、党总支副书记等副处级及以下从事学生工作的人员。

专职辅导员纳入教师岗位。

首次聘用时,评聘了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和高校教师职务的,可晋升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具有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的,转评同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后,方可晋升岗位等级。

江苏省中小学幼儿园管理规范

江苏省中小学幼儿园管理规范

江苏省中小学幼儿园管理标准1、办学思想端正,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认真实施素质教育。

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和质量观,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开展。

2、坚持依法治校,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不乱办学,不乱收费,不举办“校中校”,不分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建立健全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实行校长负责制,完善全员聘用制、岗位责任制。

坚持民主管理学校,推行校务公开。

二、教师管理4、执行教师资格制度,所有教师持证上岗。

组织教师进修,开展校本培训和教研活动,建立集体备课制度。

5、加强师德建立。

教育教师遵章守纪,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认真备课、上课、布置批改作业、辅导学生和组织课外活动;尊重学生人格,不歧视、侮辱、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不搞有偿家教。

三、学生管理6、德育为首。

开展民族精神教育、理想信念教育、公民道德教育、法律纪律教育、心理安康教育。

7、标准学生行为。

教育学生自觉遵守《中小学生守那么》和《日常行为标准》。

培养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

8、坚持全员育人。

学校有健全的党团和少先队组织,有班主任制度,有与家庭、社会联系与合作制度。

四、教学科研管理9、严格按规定开齐开足课程。

创造条件开设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

有秩序安排教育教学工作,不随意停课,不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的庆典、演出活动。

上好体育课、艺术课,保证学生每天有1小时的体育活动时间。

10、改良教学方式。

引导学生自主、合作、探究学习,注重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开展学生的个性特长。

11、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

小学、初中、高中学生每天在校活动总量分别不超过6小时、7小时、8小时;家庭作业量分别不超过1小时、1.5小时、2小时。

12、建立科学的学校评价制度。

评价学生,立足于促进学生的全面开展。

小学实行等级记分制,中学推行综合素质评定。

不为班级和学生排名次,不以考试成绩和升学率作为衡量教育教学工作的唯一标准。

13、健全校本教研制度。

研究教育教学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促进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

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教学工作量的意见(试行)

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教学工作量的意见(试行)

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教学工作量的意见(试行)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江苏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合理配置教师资源,规范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教学工作量,促进学校管理和绩效考核规范化,根据省市相关文件及基础教育课程标准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教师教学工作量的意见(试行)》。

一、教师工作量设定的原则1.坚持严格执行课程设置的原则。

全面落实并严格执行《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严格按照国家和省课程设置方案和课时要求,开齐开足上好全部课程,不得随意增减课程和课时。

2.坚持专职为主、兼职为辅的原则。

按照专任教师所学专业和教学专长,知人善任,用人所长。

每门学科原则上做到专业、专职,在工作量不满或专职教师缺少的情况下可以安排部分学科兼职,兼职教学要相对集中,兼职教师要积极参加各级各类学科研修活动,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素养。

3.坚持工作量与绩效挂钩的原则。

教师教学工作量是教师岗位设置、职务评聘、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各校要进一步修订有关考核方案,力求客观、公正,提高教师的工作积极性。

二、专任教师周教学工作量设定1.高中教师周教学工作量另行设定。

2.初中教师周教学工作量初中语文、数学、英语每周不少于10节,物理、化学、道德与法治、历史每周不少于12节,生物、地理、体育每周不少于14节,音乐、美术、综合实践、信息技术等学科每周不少于16节。

初一、初二语文、数学、英语学科教师原则上任教2个班。

3.小学教师周教学工作量小学语文、数学、英语教师每周不少于12节,1-5年级数学教师原则上任教2个班级,英语教师原则上任教2-3个班级。

小学科学、音乐、体育、美术、信息技术、道德与法治、综合实践教师、社团活动等教师每周不少于16节。

4.幼儿园教师工作量幼儿园教师按照两教一保的要求核定工作量。

三、行政管理人员周教学工作量设定校长(书记):原则上不少于同学科专任教师的1/4;副校长(副书记):不少于同学科专任教师的1/3;中层干部:不少于同学科专任教师的1/2。

江苏省高校岗位设置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江苏省高校岗位设置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江苏省高校岗位设置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一)一、关于实施范围问题岗位设置管理实施范围包括学校事业编制内的各类人员和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有正式的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聘用到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上的编制外聘用人员。

后勤社会化改革后,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学校事业编制人员,可根据本人实际情况和相应任职条件,采取“档案聘用”的办法只确定其岗位等级,岗位工资标准记入档案。

内退人员属于在编不在岗人员,不再晋升岗位等级。

二、关于岗位总量问题岗位总量应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总量、现有正式工作人员数和学校工作需要等因素综合确定。

长期没有核定编制的学校,岗位总量可以以学校标准学生数为基础,按照一定的生员比综合确定。

标准学生数根据现有学生数和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确定。

岗位总量要按照精干高效、适应发展的原则科学确定。

岗位总量实行动态管理。

三、关于“双肩挑”人员问题“双肩挑”人员必须是原为专任教师,评聘了高校教师高级职务,因工作需要现在管理岗位工作,并且仍继续承担部分教学科研工作的人员。

根据高校实际,本科院校“双肩挑”岗位可放宽至学术性管理要求较高的六级职员岗位,人数仍控制在管理人员总数的15%以内;高等职业院校“双肩挑”岗位可放宽至七级职员岗位。

“双肩挑”人员纳入教师岗位管理。

学校二级教学单位和图书馆等教学辅助单位的行政领导岗位,一般作为专业技术岗位,受聘在此类岗位的以专业技术工作为主、兼任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作为专业技术人员纳入专业技术岗位管理,不作为“双肩挑”人员。

这些单位的党务工作岗位和其他专职管理岗位,纳入管理岗位管理。

符合“双肩挑”条件的,作为“双肩挑”人员管理。

四、关于专职辅导员问题专职辅导员指在一线直接从事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包括院系学工组长、团总支书记、党总支副书记等副处级及以下从事学生工作的人员。

专职辅导员纳入教师岗位。

首次聘用时,评聘了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和高校教师职务的,可晋升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具有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的,转评同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后,方可晋升岗位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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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根据国家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政策要求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08〕23号)精神,结合我省中等及以下学校实际,现就我省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岗位设置管理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适用范围(一)全省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及教研室、电教馆、少年宫等校外教育机构(统称中等及以下学校,下同)适用本实施意见。

(二)上述学校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职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分别纳入相应岗位设置管理。

二、岗位类别与等级(一)中等及以下学校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二)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的工作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中等及以下学校工作和人才成长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教育事业和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根据中等及以下学校的特点,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教师岗位是专业技术主体岗位。

教师岗位指具有教育教学工作职责和相应教师资格与相应能力水平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主要包括工程实验、图书资料、财务会计、电化教育、卫生保健等具有教学辅助工作职责的专业技术岗位。

全国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其中正高级岗位分为4个等级,即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我省中学教师岗位分为11个等级,最高等级是正高级三级岗位。

岗位名称及对应等级为:正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教授级中学高级教师三级岗位、教授级中学高级教师四级岗位,分别对应三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

副高级教师名称为中学高级教师一级岗位、中学高级教师二级岗位、中学高级教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教师岗位名称为中学一级教师一级岗位、中学一级教师二级岗位、中学一级教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初级教师岗位名称为中学二级教师一级岗位、中学二级教师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至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中学二级教师岗位,对应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我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岗位分为11个等级,最高等级是正高级三级岗位。

岗位名称及对应等级为:正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研究员级高级讲师(正高级讲师)三级岗位、研究员级高级讲师(正高级讲师)四级岗位,分别对应三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

副高级教师名称为高级讲师一级岗位、高级讲师二级岗位、高级讲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教师岗位名称为讲师一级岗位、讲师二级岗位、讲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初级教师岗位名称为助理讲师一级岗位、助理讲师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至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员级教师岗位,对应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我省小学、幼儿园教师岗位分为9个等级,最高等级是副高级五级岗位。

各级职务岗位名称及对应等级为:副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小学中学高级教师一级岗位、小学中学高级教师二级岗位、小学中学高级教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教师岗位名称为小学高级教师一级岗位、小学高级教师二级岗位、小学高级教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初级教师岗位名称为小学一级教师一级岗位、小学一级教师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至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小学三级教师岗位,对应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待国家在小学、幼儿园增设正高级职务等级后,再按规定提高最高岗位等级。

中等及以下学校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和岗位等级设置参照相关行业办法和标准执行,原则上最高等级要低于教师岗位最高等级。

(三)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学校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中等及以下学校管理岗位包括具有行政、党群等管理工作职责的岗位。

我省中等及以下学校管理岗位一般设置6个职员等级。

学校现行的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的五至十级职员。

(四)工勤技能岗位指具有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中等及以下学校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

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现行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我省中等及以下学校工勤技能岗位根据教学科研和日常运行等需要设置,可实现社会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三、岗位总量与结构比例(一)岗位总量中等及以下学校岗位总量根据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数和正式在编人员数量等因素综合确定,并根据学校事业发展,实行动态管理。

(二)岗位类别比例中等及以下学校岗位设置要优先满足教学工作的需要,严格控制非教学岗位。

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岗位占岗位总量的85%以上,管理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一般不超过15%;小学教师岗位占岗位总量90%以上,管理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一般不超过10%;幼儿园教师岗位占岗位总量不低于70%,管理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一般不超过30%。

寄宿制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可适当增加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

(三)岗位等级比例1.专业技术岗位(1)根据我省中等及以下学校发展的需要,在充分考虑现有专业技术人员职务结构比例的基础上,对不同类型、层次和性质的学校,实行不同的结构比例标准。

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为:1-3:20-40:25-40:25-40;初中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和初级专业技术结构比例为:1-2:15-25:45-55:35-45;小学、幼儿园副高级、中级和初级专业技术结构比例为:2-6:45-60:45-50。

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应以教师岗位为主体。

按照促进教育均衡发展的要求,城镇学校之间、城镇学校与农村地区同类学校之间教师高级、中级岗位结构比例,应保持相对均衡。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高级职务结构比例,原则上不高于教师岗位高级职务结构比例。

(2)中等及以下学校教师岗位中,正高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7;副高级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中级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初级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2.管理岗位中等及以下学校管理岗位最高等级、各级岗位职员数量,根据学校的规格、规模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3.工勤技能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工勤技能一级、二级、三级技术工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一般为25%左右,一级、二级技术工岗位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控制在5%左右。

其中一级、二级岗位主要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

(四)特设岗位特设岗位是为适应学校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非常设工作岗位。

特设岗位不受学校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特设岗位的设置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事部门核准后方可使用。

特设岗位具体管理办法由各省辖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五)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央编办组织实施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按有关文件执行。

四、岗位任职条件(一)各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1.遵守宪法和法律;2.具有良好的品行;3.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条件1.受聘教师岗位的人员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符合国家相应教师职务的基本任职条件。

同时应具备良好的师德修养,教育思想端正,关心爱护学生,善于学习,敬业爱岗,团结协作,严于律己。

2.各等级教师岗位的基本年限要求(1)正高级教师三级岗位须受聘四级岗位4年以上;(2)副高级教师五级岗位须受聘六级岗位3年以上,六级岗位须受聘七级岗位3年以上;(3)中级教师八级岗位须受聘九级岗位2年以上,九级岗位须受聘十级岗位2年以上;(4)初级教师十一级岗位须受聘十二级岗位2年以上。

3.教师正高级三级岗位的任职条件由省教育主管部门制定,副高级五级岗位的任职条件由省辖市教育主管部门制定。

四、七、十、十二级岗位的任职条件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国家规定的相关职业资格准入的有关条件、规定执行。

其他高级、中级、初级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任职条件,在教育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学校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和业绩贡献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

(三)管理岗位任职条件1.职员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2.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年限要求:(1)五级职员岗位,须在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2年以上;(2)六级及以下职员岗位,须分别在下一级职员岗位上工作3年以上。

(3)确因工作需要,由专业技术岗位交流到管理岗位的人员,可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本人条件,直接聘任到相应的管理岗位。

各级管理岗位聘用条件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制定。

(四)工勤技能岗位任职条件1.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2.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3.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五)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基本任职条件校(园)长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聘任。

受聘校(园)长岗位的人员应符合规定的管理岗位基本条件,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修养;热爱教育事业,具有改革创新精神;应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团结同志,作风民主;具有中级及以上教师职务任职经历;一般应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年以上;身心健康。

五、岗位设置程序与管理(一)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进行审核。

(二)中等及以下学校岗位设置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1.学校编制岗位设置方案。

各学校根据教育教学工作需要和人员队伍现状,编制岗位设置方案。

岗位设置方案包括岗位总量、结构比例以及最高等级限制等事项。

岗位设置方案经学校党政领导班子集体研究通过。

2.教育主管部门汇总审核岗位设置方案。

教育主管部门汇总审核所属学校的岗位设置方案,并报同级人事部门核准。

3.人事部门核准岗位设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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