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湖南省行政程序,提高行政效能,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适用于湖南省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活动,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决定、行政确认等各类行政行为。
第三条湖南省行政程序以便民为宗旨,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依法及时处理行政事务,提供及时的服务和支持。
第四条湖南省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程序活动时,应当严格依法使用行政权力,不得滥用、背离行政权力。
第五条湖南省行政机关应当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咨询、查询、申请等服务,及时回应并解决关于行政事务的问题。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电子方式或书面方式申请办理行政事务。
第六条湖南省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内部的培训和督导,提高行政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服务意识。
第二章行政许可程序第七条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的,符合法定条件和规定程序的行为予以同意,使其享有特定权益的行政行为。
第八条行政许可的申请,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文件和材料,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审核。
第九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事项应当依法进行审查,不得无故拖延办理时间。
第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申请人发出书面行政许可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
第三章行政处罚程序第十一条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制裁的行为。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对涉嫌违法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三条行政机关依法对涉嫌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依法进行调查研究,形成合法、合理的处罚决定。
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其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
第四章行政决定程序第十五条行政决定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具体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解读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解读第一章总则【内容提要】本章是关于行政程序的原则性规定,共9条,主要对《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的立法目的,立法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以及组织实施等方面做了相应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行为,促进行政行为合法、公正、高效行驶行政职权,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宪法和有关的法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解读】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的规定—、立法目的(一)从程序的角度规范行政行为。
俗话说,无规矩不成方圆。
行政机关做出行政行为也必须遵守一定的“规矩”,这种“规矩”应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遵守实体法的规定,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二是遵守程序法的规定,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权应当遵循法定的方式,步骤,顺序和时限。
其中,方式是实施行为的方法和方式。
步骤是实现某一程序的若干必经阶段。
完成某一程序过程需要一定的时间,为提高效率,必须要有时限。
完成这一程序步骤,还必须遵循先后顺序。
行政程序就是由上述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为要素构成的行政行为的过程。
随着法治建设的加强,我们在克服法律虚无主义之后,行政机关按照实体法办事的意识普遍增强,但重实体,轻程序的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行政程序违法现象比较严重,增强程序法治意识已经成为非常重要的问题。
制定《程序规定》就是要从程序的角度规范行政行为,要求行政机关机器工作人员严格法定程序实施行政管理,程序合法作为行政行为合法的一个重要因素,必须得到重视,程序违法。
同样可能导致行政行为违法。
(二)促进行政机关合法,公正,高效行使行政职权。
与传统法治着眼于控制行政机关权利的范围不同,现代法治更注重于行政机关权力的行使。
为了保障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和提供职务,国家不得不赋予行政机关广泛的行政管理职权,而且许多属于行政裁量权,因此,利用程序对行政权力的运行进行全程控制,从而促进行政权利合法运行就显得非常重要。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第一百五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行政机关行政程序违法的,行政机关应当依职权或者依申请自行纠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对公众投诉举报、新闻媒体曝光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行政机关行政程序违法行为,应当向有关机关发出《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建议自行纠正,有关机关应当在30日内将处理结果向政府法制部门报告。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违法行为纠正制度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实践中,违法行为表现多种多样,可以是不作为、缓作为,也可能是乱作为。
为解决行政机关不履行或拒不履行职责的问题,《湖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执法督办制度。
本级人民政府发现所属工作部门、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发现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履行或拒绝履行其法定职责的,由上级政府或部门发出《督办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
《湖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确实的督办制度虽然在制止不作为以及缓作为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对于乱作为却无能为力。
为全面规范行政行为,本条创新了原来的督办制度,设计了更为合理科学的纠正制度,具体含义如下:一、确定了行政机关自行纠正违法行为的义务本条第一款明确要求,行政机关无论是依据自身的职权,还是依据相对人的申请,都必须自觉纠正违法行为。
在这里,本条规定了一旦发生了违法行为,自行纠正是行政机关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义务。
二、适用范围违法行为纠正制度的适用范围,也即纠正的对象,是行政程序违法行为,它不仅包括不作为、缓作为,而且包括乱作为,这是《程序规定》在《湖南省行政执法条例》所确立的行政执法督办制度上的新发展。
三、明确了政府法制部门在违法行为纠正制度中的特殊作用《湖南省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行为,应当向有关单位发出《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载明被监督单位的违法事实,提出处理建议。
有关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按照要求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向发出通知书的法制机构报告。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解读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解读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是湖南省的重要行政规范文件,旨在规范行政程序,促进行政管理的规范化和依法行政。
本文将从体系结构、行政程序实施期限、行政程序责任体系以及行政程序监督等方面对《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进行全面解读,以期进一步推动湖南省行政程序的依法行政和依法保障。
一、《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体系结构《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体系结构包括组织机构设置、行政行为程序、行政执法程序、行政复议程序、行政外审程序等六部分。
组织机构设置包括行政程序的组织责任、活动负责人责任、行政参与人责任等。
行政行为程序包括行政行为前申报、发文、立法(法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程序包括检查、执法拘留、行政查封、行政检查等。
行政复议程序包括行政复议的主体、范围、内容、程序等,行政外审程序包括行政外审的主体、范围、内容、程序等。
二、行政程序实施期限《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规定,行政程序在进行和实施时,应当确定有效的实施期限。
有效期限是指针对不同行政行为,由主管机关根据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以及职责权限等明确规定的行政程序实施时限,以保证行政行为依法有效实施。
特别是当行政行为的有效期限不能由法律、行政法规等明确规定时,有关机关应当根据有关事项的类型、性质、数量等实际情况,依照行政行为的规律性、实用性原则,合理设定有效期限,以保证行政程序的依法遵守和有效实施。
三、行政程序责任体系《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规定,行政程序责任体系主要包括主管机关责任、行政行为主体责任以及行政程序管理机构责任等三方面。
主管机关责任是指由主管机关依法管理行政程序,履行职责,指导和规范行政行为主体的行为,保障行政程序的依法实施,并对其负责的。
行政行为主体责任是指行政行为的发起者,包括具有行政权限的机构、团体和个人,须遵守行政程序,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程序实施责任,并对行政行为负责。
行政程序管理机构责任是指专门负责行政程序管理的机构,应当负责行政程序的监督,以确保依法实施。
解读《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实施的重要意义
一部专门用来规范政府自身行为的法规,是政府的一次 自我革命。 “过去制订了很多法律法规,都是用来管理经济和社会 行为的。这就造成了一个不好的印象,好象讲依法行政 似乎就是要老百姓守法,而政府官员可以不守法。”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开创新意义在于这是一部专 门用来规范政府自身行为的法规,“依法行政最关键最 核心的还是政府要守法,不但老百姓守法,政府更要带 头守法”。 专家认为,该规定填补了中国行政程序立法的空白,是 建设责任政府、规范政府、法制政府的一次探索。 以下重点探讨第四章行政执法程序。
雷人语录集
网友将一些官员的“雷人语录”连贯起来,极像某小品: 群众说:有个事想请教您…… 官腔:你哪个单位的?(来源:某国字号运动队领队回应“金牌内定”时反问记者) 群众说:这个……我是…… 官腔:你是不是党员?(来源:郑州市财政局官员) 群众说:这个……必须是党员才能跟您说话么? 官腔:那你是替党说话,还是替老百姓说话?(来源:郑州著名的“替谁说话局长”) 群众说:我哪有那胆子!我只是想知道一些政府信息…… 官腔:政府信息?这里没有什么信息可公开!(来源:河南小伙王清到当地政府机关查 资料,被一官员这么请了出去) 群众说:可是,公民是应当享有知情权的…… 官腔:那么我是不是拉屎也要告诉你?臭不臭也要告诉你?(来源:广州黄埔大道交通 整治工作会上某中层干部) 群众说:……(晕倒,口吐白沫) 官腔:这事已发生了,你说怎么办呢……要知道,你还要在这里生活……(来源:河南 伊川市民柴占波被警方误抓殴打,媒体曝光后警方去慰问道歉,带了这么一句话)
行政 执法 程序
一、行政执法的一般规定 二、行政执法程序启动 三、调查和证据 四、行政执法决定 五、行政执法期限 六、简易程序 七、裁量权基准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第六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六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行政机关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得决定,并告知当事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的申请;(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当事人当场更正;(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既为受理;当事人在限期内不作补充的,视为撤回申请;(四)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当事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当事人的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受理当事人申请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行政执法程序启动申请处理方式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一)受理的条件。
受理的条件包括:(1)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符合这两个条件的,行政机关应当受理当事人的申请。
(二)不予受理的情形。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但必须告知当事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申请人只能向法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也只有该行政机关才能接受其管辖范围内的申请并予以审查。
申请人向无法定职权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其申请行为无效,被申请机关应当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但为了方便当事人,行政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享有法定职权的行政机关。
(三)申请材料的补正。
当事人申请行政机关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应当提供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和有关的材料。
如果申请材料不齐全、不完备或者不符合法定的格式、要求,行政机关不能径行决定不予受理,而应当发出补正告知。
对于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当事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补正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逾期不告知当事人补正材料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解读
貌和实际运行效果。 此前我国制定的行政处 罚法 、 行政许可法、 行政诉讼法等在立法 而使立法 目的具有“ 保权” 控权” 和“ 的双重色彩, 特别是把“ 保障” 放在 “ 监督” 之前 , 乎更注重行政法的“ 似 保权 ” 能以及秩序的实现。 当 功 应
看到 , 政 权 力 强大 且 先 天 具有 膨 胀 的趋 , 公 民权 利则 相 对 赢弱 行 而 在我 国 , 千年 的专 治 历 史 , 造 成 了根 深 蒂 固 的“ 本位 ” 想 , 种 几 还 官 思 这
知 、 断 和 选择 , 而 形成 的 以观 念 形态 表 达 的一 种 预 期结 果 , 该部 判 从 即
法律 规范设置和运行所产 生的理 想结果。“ 目的是全部法律的创造 者, 每条法律规则的产生都源于一种 目的, 即一种事实上的动机。 。 ~
立 法 目的 的精 准 定 位 和清 晰 表 达 , 必将 深 刻影 响 着 整 部法 律 规 范 的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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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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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行 政程 序立 法近 年来在 我 国备 受注 目, 但受 到诸 多 因素 的制 约 , 乏 实质 性进 展 。 时,湖 南省 行政 程序 规定》 缺 此 《 的 适 时 出 台必将对 我 国行政 程序 立法起 到显著 的示范和 推动作 用 , 本文 拟从三 个方 面对 其加 以分析 和解 读 。 关 键词 行 政程序 立法 目的 中图分 类号 : 6 D7 比例 原则 立 法听证
全新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5)
全新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5)全新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章责任追究第一百六十七条实行行政问责制度,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违法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行政问责应当坚持实事求是、错责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一百六十八条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决策、行政执法和其他行政行为过程中,因工作人员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行政行为违法且产生危害后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追究责任:(一)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二)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三)不具有法定行政主体资格实施行政行为的;(四)重大行政决策未经调查研究、专家论证、公众参与、合法性审查、集体研究的;(五)违反程序制定和发布规范性文件的;(六)行政执法行为违法,被确认无效、撤销、确认违法的;(七)违法制定裁量权基准或者不遵守裁量权基准的;(八)订立行政合同违反法定程序的;(九)采取或者变相采取强制措施以及其他方式迫使当事人接受行政指导的;(十)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裁决的;(十一)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的;(十二)不依法举行听证会,或者采取欺骗、贿赂、胁迫等不正当手段,操纵听证会结果的;(十三)因违法实施行政行为导致行政赔偿的;(十四)其他行政违法行为。
第一百六十九条责任追究形式包括行政处理和行政处分。
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理分为:责令限期整改、公开道歉、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等。
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处理分为:告诫、道歉、通报批评、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理可以视情况合并适用。
第一百七十条责任承担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包括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主管人员。
直接责任人员是指行政行为的具体承办人;直接主管人员是指行政行为的审核人和批准人。
前款所称审核人,包括行政机关内设机构负责人、行政机关分管负责人,以及按规定行使审核职权的其他审核人;批准人,包括签发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以及按规定或者经授权行使批准职权的其他批准人。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通知-湘政发[2008]17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通知(湘政发〔2008〕17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2008年4月17日,省人民政府制定发布了《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规定》的出台,是我省民主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是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重大举措,对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富民强省步伐,保障人民群众民主权利、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推进政府管理创新、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为认真做好《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现通知如下:一、积极做好宣传、学习和培训工作(一)加强宣传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要制订宣传方案,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新闻媒体,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大力宣传《规定》的基本精神、主要内容和重大意义,为《规定》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领导干部带头学习。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干部,要通过政府常务会议、委办厅局务会议、专题法制讲座等形式,及时组织学习《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班子成员要在2008年10月1日《规定》施行之前,全面完成集中学习《规定》的任务。
(三)开展培训工作。
从2008年7月至12月,对全省各级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进行一次集中培训。
实行省、市、县三级培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具体组织实施,相关部门予以配合。
省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培训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人、法制部门的工作人员和省直部门负责人、法制机构工作人员。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湖南省⾏政程序规定湖南省⾏政程序规定 现⾏的《湖南省⾏政程序规定》于2008年4⽉9⽇省级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通过,⾃2008年10⽉1⽇起施⾏,全⽂共⼗章⼀百七⼗⼋条,下⾯是详细内容。
湖南省⾏政程序规定 第⼀章总则 第⼀条为了规范⾏政⾏为,促进⾏政机关合法、公正、⾼效⾏使⾏政职权,保障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条本省⾏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的组织⾏使⾏政职权,应当遵守本规定。
法律、法规对⾏政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在法定权限内,按照法定程序实施⾏政⾏为。
第四条⾏政机关应当平等对待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不得歧视。
⾏政机关⾏使裁量权应当符合⽴法⽬的和原则,采取的措施应当必要、适当;⾏政机关实施⾏政管理可以采⽤多种措施实现⾏政⽬的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程度地保护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
第五条⾏政机关应当将⾏使⾏政职权的依据、过程和结果向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隐私的除外。
第六条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依法参与⾏政管理,提出⾏政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政机关应当为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参与⾏政管理提供必要的条件,采纳其合理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政机关⾏使⾏政职权,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法定职责,提⾼办事效率,为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提供优质服务。
第⼋条⾮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效的⾏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必须撤销或者变更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并对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遭受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第九条县级以上政府负责本规定在本⾏政区域内的实施⼯作。
县级以上政府法制部门和部门法制机构负责本规定实施的具体⼯作。
县级以上政府办公厅(室)、监察、⼈事、编制、财政等部门按照各⾃的职责分⼯,做好本规定实施的相关⼯作。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第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行政机关之间发生职权和管辖权争议的,由争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涉及职权划分,由有管辖权的编制管理部门提出协调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二)涉及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发生争议的,由有管辖权的政府法制部门协调处理;对需要政府做出决定的重大问题,由政府法制部门依法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行政管辖权争议处理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行政管辖权的冲突是行政领域中经常发生的现象。
本条所涉及的行政管辖权争议主要包括职权划分的争议和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时发生的争议。
一、职权划分争议的解决职权划分争议,即职能管辖权的冲突,是指不同职能的行政主体之间的管辖权冲突。
比如非法出版的音像制品由文化部门管理,非法出版的淫秽音像制品由公安部门管理。
如果文化部门查处了淫秽音像制品,则与公安部门发生了管辖权冲突。
涉及职权划分的冲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构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
协商一致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协调意见,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据此,本条第一项规定,涉及职权划分的,由有管辖权的编制管理部门提出协调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二、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时发生争议的解决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时发生的管辖权争议,一般有以下几种类型:(一)同职能不同区域行政主体之间的区域管辖权冲突。
这种行政管辖权的冲突原因主要是:行政事务涉及两个以上的行政区域,这两个行政区域内,对此行政事务有法律上管辖权的行政主体都行使管辖权,或者都不行使管辖权。
(二)同职能不同级的行政主体之间的级别管辖权冲突。
行政主体以层级作为行使行政权的基本方式,但这种层级制的运转必须以行政主体上下级之间做必要的分工为前提,如果行政主体上下级之间的分发生重叠或者交叉,就可能发生管辖权冲突。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第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应当申请回避;本人未申请回避的,行政机关应当指令回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提出回避申请:(一)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二)涉及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有利害关系的;(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回避由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决定。
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的回避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决定。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行政回避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一、行政回避的界定行政回避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其与所处理的事务有利害关系,为保证实体处理结果和程序进展的公正性,根据当事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申请或者行政机关的指令,有权机关依法终止其职务行使的一种法律制度。
回避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具有悠久的历史。
无论在专制还是民主的法律制度中,都存在回避制度。
英国普通法中自然公正原则所派生出一条重要的规则就是:“任何人都不得在与自己有关的案件中担任法官。
”确立回避这一法律制度与人们对法律公正的期待有关。
回避裁决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争议是程序公正的基本要求。
通过将可能不公正主持程序和裁决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排除在行政程序外,可以消除相对人对程序不公正的怀疑,提高其对行政决定的认同。
二、行政回避的基本内容(一)立法依据。
关于行政回避问题,只有《公务员法》等少数行政法律规范作了规定。
近年来,随着对公民权利本位认识的不断深入,一些行政法律规范开始注重对公民权利的保护,明确规定回避制度,如《道路交通安全法》。
(二)回避事由。
回避的事由一般来说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所处理的事务有利害关系。
所谓利害关系,是指事务处理的结果可能影响到负责处理事务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金钱、名誉、亲情等。
行政机关的任何一项职权都是要由具有自然人特性的国家公务员来行使,而每个国家公务员都生活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社会关系的复杂性使他们在行使职权处理行政事务过程中,经常会遇到本人与其所处理的案件之间存在着一定利害关系的情况,尤其是在其出生地或长期在一地任职的公务员,这种情况更是经常发生。
湖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2023年修正)
湖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2.26•【字号】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17号•【施行日期】2023.12.26•【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湖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2001年3月19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6号公布 2023年12月18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17号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障行政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行政机关举行行政处罚听证,以及行政机关组织行政处罚听证,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拟实施本规定第七条所列的重大行政处罚,依法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行政机关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听证时充分行使陈述、申辩和质证的权利,不得因其要求听证而加重处罚。
第四条行政处罚听证遵循公开的原则。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公开举行。
第五条行政机关举行听证,应当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承担听证的费用。
第六条本规定由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负责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综合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听证范围第七条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一)较大数额罚款;(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称的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是指对公民没收违法所得数额、没收非法财物价值达5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没收违法所得数额、没收非法财物价值达5万元以上。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O 日内,向行政机关提交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材料。
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被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答复之日起5日内,将书面答复副本发送申请人。
申请人、被申请人可以到行政机关查阅、复制、摘抄案卷材料。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被申请人提交答复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对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的民事纠纷进行裁决的活动,为了确保行政裁决的及时、准确、公正地进行,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裁决申请后,应当及时将裁决申请告知被申请人。
对于书面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将申请副本发送给被申请人。
对于口头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将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给被申请人。
为7帮助争议双方当事人了解对方申请争议的事实与理由,以便进行辩解,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为了帮助行政裁决机关了解真相、查清事实,做出正确裁决,本条规定了相互通知对方的申请与答辩程序,被申请人收到申请的副本或者复印件后,应当在10日内向行政机关提交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材料;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被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答复之日起5日内,将书面答复副本发送申请人。
为7确保裁决的效率,这里严格规定了被申请人的10日答复的期限和行政机关5日发送答复的期限。
为了方便民事争议双方当事人取证,确保双方当事人充分收集其所需证据材料,根据本条第三款规定,申请人、被申请人有权到行政机关查阅、复制、摘抄案卷材料。
这里有三层含义:第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向行政机关申请查阅、复制或者摘抄材料的,行政机关应当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二,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收集证据材料的权利具体表现为三种:一是查阅权,即可查看和阅读相关的材料;二是复制权,即可将相关材料复印并带出行政机关要求查看的场所这样可以让双方当事人拥有足够的时间来仔细研究材料;三是摘抄权,即可将相关材料部分摘录带出查看场所。
这三种权利是充分维护民事争议双方当事人知情权的体现。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第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法律、法规、规章对地域管辖未作明确规定的,按照下列原则确定:(一)涉及公民身份事务的,由其住所地行政机关管辖;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行政机关管辖;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都不明的,由其最后居住地行政机关管辖。
(二)涉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体资格事务的,由其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行政机关管辖;(三)涉及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行政机关管辖;(四)不属于本款第(一)至第(三)项所列行政事务的,由行政事务发生地行政机关管辖。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地域管辖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一、地域管辖我国目前关于行政机关管辖的规定,散见于各单行法律、法规和规章,气管统一的具本规定,而且对管辖的规定主要以职能管辖、级别管辖为主,除《行政处罚法》等少数法律规范外,很少对行政机关的地域管辖做出明确规定。
地域管辖是指行政主体系统中确定同级同职行政主体之间首次处理行政事务的分工和权限。
任何一个行政主体都有其独立的的行政管辖区域,但是,由于行政事务的纷繁复杂,可能会出现两个以上行政区域内的行政主体对同一行政事务都有管辖权,这就需要明确由哪一个行政主体管辖。
二、法律、法规和规章未作明确规定时,确定地域管辖权的原则(一)方便行政相对人主张权利。
确定地域管辖时,应当充分考虑到方便行政相对人行使权利,尽量降低行政相对人的参与成本,这是行政程序便民原则的基本要求。
涉及公民身份事务的,由住所地或者居住地管辖,如婚姻登记;涉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体资格事务的,由其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管辖,如企业注册等。
(二)方便行政主体行使管辖权。
方便行政主体行使管辖权是指行政主体能够以最低的成本管理行政事务。
行政事务发生地往往存在着可以证实该行政事务的主要证据,从便利性的角度出发,由行政事务发生地的行政主体管辖,有利于行政主体收集证据、走访证人等。
我国《行政处罚法》确立的地域管辖就是以“违法行为发生地”为依据。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第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法律、法规、规章对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行政职责分工未作明确规定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有利于发挥行政效能、财权与事权相匹配、权力与责任相一致、管理重心适当下移等原则确定。
下级行政机关能够自行决定和处理的行政事务,应当由下级行政机关自行决定和处理。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一、级别管辖级别管辖是指行政主体系统中确定上下级行政主体之间首次处理行政事务的分工和权限。
对于各级行政主体的级别管辖如何确定,我国法律、法规和规章往往只有原则性规定,如《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管辖。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又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
”在实践中,因为规定上的不具体导致的级别管辖权争议时有发生。
二、法律、法规、规章没有明确规定时确定级别管辖的原则从现代社会科学的理论来看,可以用来解释行政管辖权的法理基础至少有社会分工理论、有限政府理论和行政效率理论等,具体到级别管辖的确认来看,确定级别管辖既要确保行政事务的有效处理,又不能违背法治的精神。
因此,应当考虑以下四个原则:(一)有利于发挥行政效能。
社会现代化过程客观上要求行政权高效率运行,以满足行政主体协调日益复杂的社会关系的需要。
因此,行政权的配置,必须以提高行政效率为标准。
(二)财权与事权相匹配。
政府的事权,即政府的事务权限,一般是指政府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提供公共服务等方面的权力;政府的财权,即政府的财政权限,一般是指政府取得财政收入,安排财政支出,以及对国有资产进行管理、使用等方面的权限。
只有各级政府所拥有事权、财权达到大体相对称的程度,政府才能有效地对国家、社会事务进行管理,并提供相应的公共服务,这也是对我国这些年来政府事权、财权配置基本经验的总结。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第一百三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三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听证会参加人应当通过自愿报名的方式产生,并具广泛的代表性。
报名参加听证会的公众人数较多,需要选择听证会代表的,行政机关应当随机选择公众代表参加听证会。
报名参加听证会的人数不多的,行政机关应当让所有报名者参加听证会,行政机关也可以邀请有关公众代表参加听证会。
听证举行前10日,应当告知听证代表拟作出行政决策的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资料。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行政听证会参加人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一、听证参加人选择的现实困境通过什么方式,让什么样的人参加听证,是听证制度的关键内容。
目前,我国听证代表的遴选还存在不少问题;(1)组织方操控听证代表的选择;(2)听证代表的产生方式不公开;(3)听证代表的广泛性缺乏;(4)听证代表的能力不足。
什么样的人可以参加决策听证会,实质就是什么样的利益需要什么样程度的保护。
所有可能受到决策影响的群体,都应当有自己的代表参加价格听证会。
听证代表要能覆盖与决策有利害关系的各方利益集团,尤其是那些与决策具有最密切、最直接联系的利益集团更应当享有优先参加权。
除此之外,听证代表的结构“均衡”还应当体现在各方代表相互之间及其各自内部组成人员间比例的协调上。
原因在于,既然决策关系到利益直接对立的集团,那么一旦出现各方听证代表比例的失调,其结果必然会引发某一方的“话语霸权”从而影响其他利益集团话语权的平等行使。
二、如何选择听证参加人(一)听证会参加人应当通过自愿报名的方式产生。
以自然报名为原则,以邀请为例外,以保证公众都有机会参与听证。
只有在报名参加听证的人数不多时,才可以邀请公众代表参加。
(二)听证会参加人要具有广泛代表性。
公众报名人数较多,需要选择听证会代表的,行政机关应在类型化的基础上随机选择。
也就是,在对报名者的结构进行分类,在科学安排听证参加人员结构和人数比例的基础上,在每一类根据人数安排进行随机选择。
结构安排上要能覆盖与决策有利害关系的各方利益团体,尤其是那些与决策具有最密切、最直接联系的利益团体,并且体现各方代表相互之间及其各自内部组成人员之间比例的协调。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第五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规范性文件违法的。
可以向有关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提出审查申请。
接到申请的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受理,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审查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湖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家一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民认为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章相抵触,或者规范性文件之间相矛盾的,可以向受理圣案审查的政府法制机构书面提出审查建议。
受理备案审查的政府三制机构接到审查建议后,应当予以审查。
经审查确有问题的,按照二办法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向提出审查建议的单位和个人审查和处理结果。
”一、申请审查的内容是规范性文件违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规范性文件违法的,可以提出审查三请。
规范性文件合法是指制定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形三台法。
从《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第九条规定和《湖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来看,规范性文件违法是指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相抵触,主要是对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是否违法的规定。
本节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规定内容(其中包含了制定权限的问题)、制定程序作了明确的规定。
可见,规范性文件违法审查应当包括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是否合法、内容是否合法、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
二、受理申请的机关是政府法制部门政府法制部门是规范性文件的管理部门。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规范性文件违法的,应当向有关的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提出申请。
三、审查申请的处理接到申请的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受理,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处理。
根据《湖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政府法制部门可以做出下列处理:(一)对规范性文件超越权限的,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适当或者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相冲突的,或者违背法定程序的,由政府法制部门建议制定机关停止执行并自行纠正;制定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自行修改或者废止的,由政府法制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变更或者撤销,或者经本级人民政府授权后,由政府法制部门决定变更或者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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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今年10月1日,《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实施一周年。
2008年4月17日,省委副书记、省长周强签署政府令,正式颁布《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并于2008年10月1日施行。
湖南省首次推出这样的规定,不仅是对湖南依法行政,法制建设起到重大作用,也填补了中国行政程序立法的空白。
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主任应松年认为,湖南的行政程序规定,从法制上推动了中国行政管理改革。
1、省长力推法治型政府建设这是一次从管理者中心模式向公民权利中心模式的华丽转身,这也被看成是呼之欲出后的众望所归。
从团中央第一书记转任湖南省委副书记、省长后,有着法学教育背景的周强在一次全国“两会”中,在下榻的隶属全国总工会的职工之家宾馆,恰巧碰上也下榻于此的全国人大代表、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主任应松年。
此前就熟识的两人,经过一番寒暄后,双方就行政程序立法的问题一拍即合,开始了行政程序法的大胆探索。
此后,周强省长先后4次召开会议听取湖南省政府法制办的起草工作汇报,并与专家反复商榷。
应周强省长之邀,应松年教授牵头成立了《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起草专家组。
湖南省政府法制办成立了行政程序立法工作小组。
针对当前行政行为出现的若干问题,从行政决策、行政效率以及公众参与等方面,两个小组共同研究起草了《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规定》)。
2008年2月23日,周强省长再次邀请全国12位行政法专家会聚一堂,就《规定》展开论证。
同年4月9日,《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草案)》在湖南省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上审议通过,并确定于当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不少人事后形容说:这是一次从管理者中心模式向公民权利中心模式的华丽转身,这也被看成是呼之欲出后的众望所归。
2、橘子洲全免门票成“试金石”“行政决策吸纳公众参与,不仅切实保障了他们的参与权与知情权,同时也激发了公众与政府部门互动的热情。
”“不按程序办事,你就构成程序违法,就要问你的责,老百姓就有权起诉你,法院就会判定撤销你的行为,上级机关还会追究你的责任,造成损失的还要依法给予赔偿。
”就在老百姓对这样一部政府行政机关“自捆手脚”的“新法”将信将疑的时候,今年3月,一场关于橘子洲门票的讨论成为关注的焦点。
这个由政府投资17亿元进行修复改造的景区,正准备以全新面貌迎接游客时,却因为未经听证的、高达百元的门票价格引发公众质疑。
民意引起长沙市政府的重视,在门票定价初步方案公布5天后,市长张剑飞站在橘子洲的草坪上宣布:橘子洲景区将“完全免费”。
此前不久,湖南烈士公园管理处在网上发布的一则公示引起网民强烈反对。
公示称,拟在公园一角占地20亩修建办公楼。
市长张剑飞上网浏览时,发现有九成多的网民对此强烈反对,便带人实地调查,最终否定了这一规划方案。
长沙市政府顺应民意的做法,得到专家学者的认同,认为给政府的公共决策提供了一个“标本”。
在湖南省政府法制办主任许显辉看来,两起事件的处理过程,不仅体现了政府对民意的尊重,更从一个侧面折射出湖南民众对行政决策程序的重视。
“在政府与民众的互动过程中,‘程序’一词被一再提及,民众显然已不仅仅停留在对过高票价的不满,而是绕过了价格的表象,对政府决策的程序合法性提出了质疑。
”此后,以参加听证会为代表的参与式行政,越来越多地进入湖南老百姓的政治生活中。
3月17日,湖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邀请来自全省的21名听证代表,就电子眼设置等相关问题畅所欲言。
总队长杨琪君在听完代表发言后说:“今天听到了真话!”4月30日,《湖南省道路交通技术监控工作规范》正式出台,其中对于电子眼位置和罚款的规定均体现了对听证代表们合理意见的采纳……“行政决策吸纳公众参与,不仅切实保障了他们的参与权与知情权,同时也激发了公众与政府部门互动的热情。
”周强省长说:“政府行为越公开、越透明,群众就会越放心、越拥护。
”3、政府自上“紧箍咒”拉动GDP“行政程序规定不是束缚政府,而是解放政府;不是降低效率,而是提高效率;不是制造矛盾,而是化解矛盾;不是折磨干部,而是保护干部。
”回到2008年10月29日,湖南省政府第十四次常务会议上,硕大的会议室长桌上,没有摆放任何纸质材料,所有与会者神情泰然。
仅仅10天前,湖南省政府常务会议首次尝试无纸化,开全国先河;10天后,尝试成了惯例。
如果说以电子文本取代传统打印件,是政府解放思想的悄然体现,那么此后不久,作为《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配套规章之一的《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实施,则是向政府机关的头上上了“紧箍咒”。
根据这个《办法》,湖南省打破了“红头文件”的“终身制”: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
随后半年时间内,湖南省共清理规范性文件76609件,废止10698件,宣布失效24932件,废止和宣布失效的占总数的46.5%。
有了《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及其相关配套规章作“武器”,湖南的普通群众也开始承担起监督“红头文件”的职责。
当年12月,湘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欧爱民与14名硕士研究生,对湖南省公安厅、交通厅联合制定的《湖南省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管理暂行规定》提出违法质疑,向“驾考合一”制度发起挑战,并最终促使这一通行多年的硬性规定在湖南宣告终结。
由于行政决策广泛听取民意、行政审批和行政收费被大幅精简、对规范性文件实行“三统一”管理和对行政机关进行“大督查”等机制的运行,湖南省的经济发展环境得到了进一步优化——2009年上半年,全省GDP保持12.8%的增速,增速排全国第五位。
邵阳市市长郭光文深有感触地说:“行政程序规定不是束缚政府,而是解放政府;不是降低效率,而是提高效率;不是制造矛盾,而是化解矛盾;不是折磨干部,而是保护干部。
”行政执法同样是《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重点规范的对象。
即将出台的《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将使湖南的行政人员在执法时更加谨慎。
4月15日,湖南公布草案,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这个《办法》针对乱审批、乱处罚、乱收费等突出问题进行规范,大大压缩行政执法的自由裁量空间。
4、五年后基本实现法治政府建设“湖南的行政程序立法已经为国家行政程序立法积累了有益的实践经验,在全国开展行政程序立法的条件已经具备,时机已经成熟。
”对行政行为的自我约束,让湖南的行政人员多了这样的感慨:公务员手中的权力小了,工作更“累”了。
“累”却有“累”的好处。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颁布实施,对行政机关的不规范行为加以约束,不但没有出现“民告官”案件的增多现象,反而大幅度下降。
今年上半年,湖南省行政争议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608件,与去年同期相比减少了227件。
“2008年以来,行政执法领域‘三乱’问题信访诉求也大幅减少,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问题已经从过去的普遍现象、突出问题下降为局部问题、个别问题。
”许显辉介绍说。
长沙市民李东告诉记者他的感受——《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实施以来,政府各级执法部门明显规范,税务、工商、交警乱执法的现象在长沙基本看不到也听不到了。
在“管官管权”方面的力度和影响力,从近期洞口县10名村民联名向洞口县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公开罚款信息的案例中,可窥一斑。
今年5月20日,洞口县杨林乡破刀村的肖姣方、肖衡山等10名村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联名向洞口县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要求依法公开近两年来该局对破刀村违法建房户的罚款情况,以及各新建房户的用地审批情况等信息。
“从这个事例可以看出,行政程序的法制化是一个系统工程,不是只有一个行政程序法律规定就能解决依法行政的问题,还要有相关制度的‘大配套’。
”南京工业大学法学院教授杨解君解释说,比如湖南有了行政程序方面的规定,那么针对这个规定还应有配套的政府信息公开办法、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规定,用来配合行政程序规定的实施与执行。
“在贯彻《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过程中,还集中力量起草了《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湖南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湖南省重大行政决策规则》目前也进入起草阶段,《湖南省重大行政决策成本效益分析办法》也已进入前期研究论证。
”许显辉强调,2010年是行政程序建设的攻坚之年,五年后要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很大程度取决于《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贯彻落实。
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主任应松年说,有程序的好处就是让权力在规则中运行,虽然这个程序还需要配套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但只要有了一个总的行政程序法典,相关联的制度都会顺利出台。
“湖南的行政程序立法已经为国家行政程序立法积累了有益的实践经验,在全国开展行政程序立法的条件已经具备,时机已经成熟。
”应松年认为,湖南的行政程序规定,从法制上推动了我国行政管理改革。
在国外,很多程序法规的制定都是从地方开始的。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以下称《规定》)实施初期曾经遭受不少质疑:“一路能走好吗?”现在看来,这个问题已经不再扑朔迷离:它不仅走得很好,并且走出了一套“湖南模式”。
近日,省政府法制办主任许显辉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规定》的实施能给老百姓带来的收益和影响主要体现在四方面的权利上。
(1)、【知情权】老百姓可查阅红头文件案例:10月8日,长沙市天心区档案馆,一工作人员正在给一位老百姓耐心讲解怎样查阅到自己需要的文件资料。
旁边,另一位货车司机正翻阅一册关于农村税费改革的文件。
原来,从去年《规定》实施以后,社会公众可以在所在地档案馆免费查阅现行公开文件资料。
解读:“《规定》赋予了公民最大限度的知情权。
”许显辉表示,行政机关应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结果,都应当在指定的政府网站统一发布,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20日内公布,以最大限度地方便公民查阅。
规范性文件未在政府网站上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对公民没有约束力。
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老百姓还可向政府政务公开工作处提出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根据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的审查结果决定是否予以公开,不予公开的,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各省直机关和市州均有部门受理政务公开申请,公民认为其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认为其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参与权】政府决策要听群众声音案例:7月10日下午3时,湖南省长沙县政府第四十三次常务会议。
两名面色黝黑的公民代表引人注目。
他们是当地的生猪养殖大户邹晓崇、王洪勇,应邀就当天审议的《长沙县农村环境治理重点工程实施方案》发表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