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旅游条例(修订送审稿)》全文
新版《旅行社条例》政策法规指导
《旅⾏社条例》的主要内容及背景 ⼀、修订过程 1.研究回答三个问题:改什么、为何改、怎样改 2.必要性、定义、分类、门槛、代理体系、旅游合同、零负团费与经营模式、责任保险等⼋类问题的研究(⼯作、专家和研究⼩组) 3.必要性 ⼆、修订的主要内容和设定的重要制度、规范,与《旅⾏社管理条例》相⽐共⼗六个⽅⾯的重⼤变化 (⼀)明确旅⾏社及其业务定义,界定产品⽣产与代理的区别,为旅⾏社责任的划分提供依据(第⼆条): 1.招徕、组织、接待为特征,略去代理 2.旅⾏社是团队旅游服务产品的⽣产者,⽽⾮代理者,旅⾏社要对产品承担全部服务质量责任 旅⾏社的经营模式和特征 代订服务经营模式:旅⾏社根据旅游者的委托,代为完成旅游者要求的事项,如订票、订房等等的⼀种服务。
代订服务的特征: 第⼀,旅游者对被代理的服务具有最终的决定权。
第⼆,旅游者通过旅⾏社代订的服务产品,并不是旅⾏社的产品。
第三,在代订服务中,旅⾏社获得收⼊的⽅式是收取代理费(也可称为佣⾦)。
团队旅游(包价旅游)经营模式:旅⾏社根据市场需求,⾃⾏定制旅游线路,⾃主向其他服务提供商采购线路中涉及的⾏、游、住、⾷(有时可能再加上娱乐)产品,再追加⾃⾝直接提供的导游(或许还有信息)服务,组成⼀个全新的为旅⾏社所拥有的旅游产品,批量向社会公众销售。
团队旅游服务的特征: 第⼀,旅⾏社对团队旅游中的要素产品及⾃⼰提供的导游服务具有决定权。
第⼆,旅游者在旅⾏社购买的团队旅游服务,是旅⾏社⾃主⽣产的服务产品。
第三,团队旅游服务赢利的途径是产品的利润。
(⼆)取消旅⾏社分类、下放审批权(第七条、第九条): 1.旅⾏社设⽴审批 2.出境游业务审批 (三)引导旅⾏社合法、公平竞争和诚信经营,充分发挥⾏业协会⾃律作⽤(第四条、第五条) (四)降低旅⾏社市场准⼊门槛(第六条、第⼋条、第⼗三条、第⼗四条): 1.注册资本(第六条) 低限要求同为30万元,国内社维持不变,国际旅⾏社150万的要求、外资旅⾏社250万的要求极⼤降低 2.旅⾏社质量保证⾦(第⼗三条) ⾮出境社20万,出境社140万,对现有国内社增长⼀倍(通货膨胀因素),但其业务范围扩⼤了,对现有⾮出境国际社60万的要求、出境国际社160万的要求有不同程度的降低 3.申请出境业务条件降低(第⼋条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4.降低分社准⼊门槛(第⼗四条) (1)取消接待10万⼈次条件; (2)取消国际社、国内社分别增加注册资本75、15万; (3)现有国际社增交30万保证⾦降为5万,国内社5万不变; (4)分社经营出境游业务的,增存35万。
广州市旅游条例
广州市旅游条例(修正案草案对照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旅游业的发展,保护和合理开发旅游资源,规范旅游经营行为,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促进和发展,旅游资源的开发和保护,旅游经营和旅游者的旅游活动,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旅游业发展应当体现广州特色,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遵循以人为本、规划引导、科学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实现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经济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旅游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县级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旅游管理工作。
规划、国土、工商、文化、建设、交通、港口、经贸、市政园林、市容环卫、环境保护、农业、林业、水务、公安、安监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本条例规定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办理的事项,被会同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章旅游促进与发展第五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把旅游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本区域历史文化传统、民俗以及资源特点发展旅游产业;建立和完善旅游业发展促进机制,统筹旅游业发展的重大问题,促进旅游业与相关行业的协调发展;培育多元化的旅游市场主体,鼓励多种经济成分参与。
第六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旅游环境,为旅游区(点)规划和配套建设交通、环境保护、卫生、供水供电、通讯、安全保障以及自然环境、文化遗产保护等设施。
第七条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城市公共交通线路及站点布局规划时,应当兼顾城市旅游观光点客流量的需要,征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码头、商业步行街(区)、旅游区(点)等客流量大的区域,应当设置方便旅游者的站点、设施。
旅游观光公共交通线路,应当符合旅游规划的要求,其站点的设置应当遵循方便旅游者的原则。
第八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旅游者在本市交通繁忙拥挤地段的景点、商业步行街、会展中心、旅游饭店等地进行旅游活动的交通安全,并为大型旅游车辆停靠和旅游者上下车提供必要的便利。
《广东省旅游条例(修订送审稿)》全文
《广东省旅游条例(修订送审稿)》全文为了保障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制定了《广东省旅游(修订送审稿)》,下面是详细内容。
《广东省旅游条例(修订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保障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旅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旅游者的旅游活动和旅游资源保护、规划建设、公共服务、产业促进、经营服务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发展原则】本省旅游业发展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遵循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行业自律的原则,坚持旅游资源保护与利用并重,兼顾生态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营造和谐社会环境,实现旅游资源永续利用和旅游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发展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旅游业发展综合协调机制,组织制定和实施促进旅游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统筹解决旅游业发展的重大问题,推动旅游业与相关产业协调、融合发展。
第五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统筹协调、行业指导、公共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保障和促进旅游业发展。
第六条【行业组织】旅游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动旅游业诚信建设,发挥服务、引导、协调作用,依法维护行业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秩序。
第七条【文明旅游】旅游行业组织、旅游经营者、旅游服务提供者应当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环保出游。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第二章旅游资源与规划第八条【资源普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旅游及有关部门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资源普查、评估,建立旅游资源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协调旅游资源保护工作。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4.08•【字号】粤府办〔2024〕4号•【施行日期】2024.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粤府办〔2024〕4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人民政府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做好省政府2024年度立法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党的领导,确保政府立法工作的正确政治方向。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紧紧围绕党的二十大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赋予广东的使命任务,按照省委“1310”具体部署和省政府重点工作安排,紧扣中心大局,突出立法重点,谋划推进相关立法项目,强化对重点工作的法治服务保障,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推动、规范和保障作用。
要认真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关于加强党领导立法工作的要求,对于涉及重大体制、重大政策调整的问题,以及立法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重要情况,要按程序向省委请示报告。
要健全政府立法风险防范机制,强化风险研判,认真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统筹把握好出台时机,审慎稳妥做好立法全过程、各环节工作,实现政府立法政治效果、法治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二、完善体制机制,不断提高政府立法工作质量。
起草审查法规、规章草案时,要严守立法权限,加强立法调研和论证,主动向国家对口部委请示汇报,按规定开展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工作,把立法工作的重点放到提高立法质量、突出地方特色、解决实际问题上来。
要积极探索推进区域协同立法,建立健全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
人教版《政治生活》第一单元公民的政治生活练习卷
人教《政治生活》第一单元公民的政治生活练习卷一、单选题1.宁波市海曙区白云社区举行了居民政治参与的交流活动:甲作为选民参加了一次直接选举人大代表的活动;乙找过区人大代表反映菜市场的环境问题;丙对居委会工作提出过批评建议;丁参加了市政府改造人民公园听证会。
据此我们可以判断()A. 甲选举的是省人大代表B. 乙行使了参与民主决策的权利C. 丙积极参加基层民主管理D. 丁参与对政府的民主监督2.我国在不同时期、地区采取不同的选举方式。
下列对应关系正确的是()A. 直接选举——可以充分考虑当选者结构的合理性B. 间接选举——能充分体现选民的个人意志C. 等额选举——适合选民较多、分布较广的情况D. 差额选举——为选民行使选举权提供了选择的余地3.漫画《如此上访》提醒公民()①要勇于使用监督权②要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和素养③要坚持权利与义务统一的原则④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是一致的A. ①②B. ①④C. ②③D. ③④4.《关于促进农民工融入城市社区的意见》规定,符合选民资格条件的农民工,经申请同意后可参加本社区居委会的选举。
这一规定()①可以调动农民工参与社区建设的积极性②赋予了农民工参与国家管理的基本的民主权利③有利于农民工直接行使民主权利④是农民工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的基础和标志A. ①②B. ①③C. ②④D. ③④5.在民间,人们常常把无户口人员称为“黑户”。
“黑户”的人生开启的是hard 模式,要打的小怪兽包括上学、出行、正常就业、登记结婚等。
国务院发文提出要全面解决“黑户”问题,保障其合法权益。
这一做法体现了()①国家尊重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②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③我国民主主体的范围不断扩大④民主性是社会主义国家的根本属性A. ①②B. ①③C. ②④D. ③④6.原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原书记周永康因受贿、滥用职权、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被判刑。
这进一步佐证了()①我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②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有时难以统一③任何公民权利都受到法律保护④任何个人都不得有超越法律的特权A. ①②B. ①④C. ②③D. ③④7.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关于开展社会保障基金社会监督试点的意见》,要求凡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社保改革方案和政策,都要广泛听取专家学者和公民意见。
广东省游艇管理办法(省旅游局送审稿)
广东省游艇管理办法(省旅游局送审稿)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东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7.25•【分类】规章草案送审稿及其说明正文广东省游艇管理办法(省旅游局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游艇的服务与管理,促进游艇旅游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水域内的游艇航行、停泊、出入境、安全与防污染、游艇旅游和游艇俱乐部(游艇会)等的管理。
第三条【基本原则】游艇管理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安全第一、绿色环保、行业自律、便利有序、旅游惠民的原则。
第四条【管理体制】省人民政府应当将游艇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游艇管理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工作,建立和完善游艇管理的协调机制。
省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游艇旅游管理事项,并会同省发改、交通运输、广东海事、省海洋渔业等有关部门制定游艇旅游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海事部门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职责,具体负责辖区内游艇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污染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
口岸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口岸查验机关建立健全联席会议机制,加强各部门之间的联系配合,及时通报有关情况。
发改、交通运输、公安(边防)、安监、工商、口岸、海洋渔业、海关、检验检疫、出入境管理等各级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游艇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游艇安全责任主体】游艇所有人应当承担其所拥有游艇安全和防污染的责任和义务:(一)游艇所有人应当负责游艇的日常安全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游艇处于良好的安全、技术状态,保证游艇航行、停泊以及游艇上人员的安全。
(二)游艇所有人可以将其所属游艇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委托游艇俱乐部,游艇俱乐部在接受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委托时,应当与游艇所有人签订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协议,明确游艇俱乐部在游艇安全和防污染的管理责任。
第六条【行业自律管理】游艇行业组织应当充分发挥行业沟通、协调、服务作用,并加强游艇行业安全与防污染自律管理。
珠海市旅游条例(草案修改稿)
珠海市旅游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促进和发展、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开发、旅游经营者的经营活动、旅游者的旅游活动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管理职能】市、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旅游业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宣传推广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公安、工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划、交通、卫生、文化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相应工作。
第四条【产业定位和协调制度】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作为本市的重要产业,加强对旅游业的领导;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鼓励、支持投资开发旅游资源;采取有力措施促进旅游业以及相关行业的协调发展。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旅游发展协调制度,设立市旅游发展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及时解决旅游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发展原则】本市发展旅游业,应当突出珠海特色,坚持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相结合的原则,重点开发休闲度假、海洋海岛、都市观光、商务会展等旅游产品。
第二章旅游业的促进与发展第六条【政府推进】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推进“中国最佳旅游城市”创建工作,使珠海成为粤港澳地区重要的游客集散地和主要的旅游目的地。
第七条【旅游综合促进】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科学合理的旅游发展目标、市场定位、形象品牌以及市场营销战略与策略;制定国际、国内旅游市场的开发方案;组织、协调本市旅游整体形象的宣传、推广和大型旅游活动;协调政府各相关部门支持旅游经营者依托本地可利用的社会资源,开发旅游产品,为旅游业投资提供信息和相关服务,促进旅游业及相关行业的协调发展。
第八条【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由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专项使用,市财政部门审核监督。
七娘山管理条例
七娘山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促进旅游业发展,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有效保护、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旅游业是指利用旅游资源和设施,为旅游者提供游览、餐饮、住宿、交通、购物、娱乐、信息等服务的综合性产业。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规划、开发、建设、经营、服务、管理以及进行旅游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发展本省旅游业,应当充分发挥本省旅游资源优势,突出特色,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开发、协调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旅游业的投入,开拓旅游市场,完善管理体制,营造文明健康的旅游环境,满足旅游者文化生活的需求,促进旅游业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旅游业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省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旅游管理工作。
市、县(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旅游业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七条旅游经营者可以依法成立行业协会。
旅游行业协会应当制
定行业服务规范,加强行业自律。
第八条对促进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广东省旅游管理条例
广东省旅游管理条例(年月日广东省第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年月日公布,年月日起施行)颁布单位:省九届人大第三十次会议颁布时间:年月日实施时间:年月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开发和利用旅游资源,加强旅游管理,规范旅游经营行为,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旅游资源、从事旅游业经营和管理、参加旅游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旅游业,是指专门或者主要从事招徕、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提供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娱乐、休闲等业务的行业。
本条例所称旅游经营者,是指专门或者主要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旅行社、旅游景区(点)和旅游饭店(酒店)、餐馆、商店、车船公司和度假娱乐休闲场所等经营单位或者个体经营者。
第四条发展旅游业应当坚持旅游资源的严格保护、合理开发和永续利用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相结合的原则,正确处理好自然景观、人文景观的保护、研究、利用的关系,实现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优化发展环境,鼓励、支持境内外的旅游经营者在本省依法投资经营旅游业。
开发旅游资源和发展旅游业实行谁投资、谁受益、谁保护的原则。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业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旅游业管理工作。
第二章旅游资源的开发和保护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规划、文化、环境保护、林业、水利、海洋、民族、宗教等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发展规划,经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海域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并与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化宗教场所、文物保护单位等其他专业规划相协调。
制定旅游发展规划时,需要委托拟订的,应当委托具有专业资格的机构拟订。
广州市旅游管理条例-
广州市旅游管理条例正文:---------------------------------------------------------------------------------------------------------------------------------------------------- 广州市旅游管理条例(1999年12月16日广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0年3月30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旅游资源开发的管理,规范旅游经营行为,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旅游资源开发建设、旅游经营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把旅游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编制旅游业发展规划。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建立旅游发展协调制度,协调解决本地区旅游业发展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纳入预算安排。
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旅游发展的需要,在预算内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
政府鼓励和支持多渠道投资发展旅游业。
第六条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旅游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县级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旅游管理工作。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二章旅游资源开发第七条本条例所称旅游资源,是指可供游览,为旅游业发展利用的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
第八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
第九条编制旅游资源开发规划,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因地制宜、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区、县级市旅游资源开发规划应符合市旅游资源开发规划。
第十条旅游资源开发规划,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
广东省旅游条例
《广东省旅游条例》11月1日起施行推动全域旅游发展《广东省旅游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7年起施行。
《条例》共六章六十五条,将“全域旅游”作为立法指导思想,对权益保护、民宿发展、在线旅行社、旅游搜索引擎、智慧旅游、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多方面作了明确规定。
广东省旅游局局长曾颖如表示,这是在大众旅游时代,我省实施依法治旅、依法兴旅,推动全域旅游发展,打造世界旅游休闲目的地和粤港澳大湾区世界级旅游区的重要举措。
《条例》主要特色是注重权益保护,明确了旅游者、经营者、从业者的权利、义务;注重经营规范,对旅行社、景区及民宿、水上旅游、智慧旅游、网络经营旅游业务等新业态作了明确规定;注重产业促进,明确了旅游规划、资源保护利用、产业促进等制度措施;注重公共服务,规范了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和标准;注重加强监管,明确了旅游统筹协调和综合监管机制、政府及各部门的安全监管职责。
“全域旅游”写入条例《条例》适应旅游发展新趋势,将“全域旅游”作为立法指导思想写入地方性法规,贯穿整部法规。
《条例》第三条指出,广东省发展旅游业,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坚持全域旅游发展,体现岭南文化特色,形成政府引导、依法监管、市场运作、企业经营、社会参与、旅游者文明旅游的发展格局。
同时,《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实施促进旅游业与工业、农业、商贸、文化等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海洋旅游、工业旅游、红色旅游、乡村旅游、文化旅游等旅游业态创新,健全旅游产业体系,推行全域旅游发展模式,推进国民旅游休闲体系建设。
在旅游安全、公共服务与监督管理等方面,也充分体现了“全域旅游”的发展理念,体现综合产业综合抓的发展思路。
《条例》规定,建立健全旅游安全工作责任制,旅游、安全监管、公安、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体育、气象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旅游安全监管职责。
加强线上旅游监管近年来,线上旅游平台(OTA)越来越火,但监管长期处于空白,由此引起旅游监管部门的注意。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旅游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旅游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7.06•【字号】粤府[2012]74号•【施行日期】2012.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旅游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粤府〔2012〕74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东省旅游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旅游局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二○一二年七月六日广东省旅游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目录一、加快发展我省旅游业的重大意义(一)发展基础(二)面临的机遇和挑战(三)重要意义二、总体思路和发展目标(一)指导思想(二)基本原则(三)战略定位(四)发展目标三、优化空间布局(一)一核(二)两带(三)三廊(四)五区四、实施产业提升战略,培育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一)加快培育发展旅游新业态(二)打造旅游产业集聚区(三)推动旅游产品多样化发展(四)优化提升传统旅游业(五)提升旅游企业核心竞争力五、实施旅游惠民战略,建设惠及全民的幸福旅游事业(一)全面推进国民旅游休闲计划(二)努力满足全民多层次、多元化的旅游需求(三)完善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四)加大旅游扶贫开发力度六、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建设全国旅游综合改革创新示范区(一)创新旅游管理模式(二)创新旅游商业模式(三)推行绿色旅游发展模式(四)创新旅游服务方式(五)创新粤港澳旅游合作模式(六)创新区域旅游联盟七、打造十大重点工程,提升旅游综合竞争力(一)旅游品牌提升工程(二)“引客入粤”市场营销工程(三)旅游文化振兴工程(四)旅游名镇名村培育工程(五)绿道旅游开发工程(六)自驾游开发推广工程(七)旅游诚信体系建设工程(八)旅游人才培育工程(九)旅游信息化工程(十)旅游标准化工程八、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二)建立健全旅游法规与规划(三)完善产业配套扶持政策(四)加大财税扶持力度(五)优化旅游专业人才培养环境附件1:各地级以上市旅游发展指引附件2:43个重大旅游建设项目一览表为加快我省旅游产业转型升级,把旅游业发展成为广东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和惠及全民的幸福导向型产业,建设旅游强省和全国旅游综合改革示范区,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国发〔2009〕41号)、《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省旅游业改革与发展建设旅游强省的决定》(粤发〔2008〕20号)要求,特制定本规划。
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领域免处罚清单的通知
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领域免处罚清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
•【公布日期】2022.08.10
•【字号】粤文旅规〔2022〕2号
•【施行日期】2022.08.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
领域免处罚清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现将《广东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领域免处罚清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级以上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区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地区免处罚清单。
法律、法规、上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对免处罚清单内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地级以上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准确把握行政处罚裁量尺度,对符合免处罚条件的违法经营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通过提醒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方式引导经营者及时纠正违法行为,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
本免处罚清单有效期5年,自2022年8月15日起实施。
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2年8月10日广东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领域免处罚清单。
广东省旅行社管理暂行规定
广东省旅行社管理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5.06.27•【字号】粤府[1985]73号•【施行日期】1985.06.27•【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旅行社管理正文广东省旅行社管理暂行规定粤府〔1985〕73号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企业和旅行者的权益,促进我省旅游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一九八五年五月十一日发布的《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旅行社(含旅游公司或其他同类性质的组织)是指经营或兼营旅行业务,招徕、接待国外或国内旅行者,组织旅游活动,实行独立核算,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第三条旅行社要遵循“友谊为上,经济受益”的原则,为增进国内、外人民之间的相互了解和友谊,为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第四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散经营的方针。
第五条经营外国人、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来中国、归国或回内地旅游业务,用外汇作为结算手段的国营旅行社称对外旅行社,按业务范围分为一、二类,一类旅行社是指经营对外招徕并接待外国人、华侨、港澳同胞和台湾同胞的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二类旅行社是指不对外招徕,只经营接待一类旅行社和其他涉外部门组织的外国人、华侨、港澳同胞和台湾同胞的旅游业务的旅行社。
第六条申请开办对外旅行社,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旅行社章程;二、有正式的组织机构和法定代表,固定的办公地点或营业场所和必要的通讯设备;三、一类旅行社必须拥有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二类旅行社必须拥有人民币二十五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四、有保证为旅行者提供食、宿和交通等项服务的能力;五、有足以保证服务质量和进行正常业务活动、熟悉旅游业务的管理人员、工作人员和经过省旅游局考核合格的翻译导游人员。
第七条申请开办对外旅行社按下列程序审批:一、开办一类旅行社,省属单位要向省旅游局提出申请,由省旅游局审核提出意见转报国家旅游局审批,市(地)以下单位应先经市(地)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报省旅游局审核提出意见转报国家旅游局审批。
广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2012修正)
广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2012修正)【法规类别】旅游景点管理【发文字号】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5号【发布部门】广东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2.07.26【实施日期】1998.10.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修改依据】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十三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广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1998年7月29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7月26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等二十三项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加强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本省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风景名胜资源,是指具有观赏、文化和科学价值的山岳、河流、湖泊、海洋、地质、地貌、森林、动植物、天文、气象等自然景观和历史遗址、革命纪念地、宗教寺庙、雕刻、园林、建筑物及有关工程设施等人文景观及其所处环境。
本条例所称风景名胜区,是指风景名胜资源集中,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游览条件,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并划定范围,供人们游览、观赏、休息或者进行科学文化等活动的地域。
第四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主管部门,行使下列风景名胜区管理职权,并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一)组织风景名胜资源的调查和评估;(二)审查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审批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三)审查风景名胜区设立;(四)监督检查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实施;(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利用和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旅游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09]60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旅游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旅游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09〕60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旅游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八月十八日广东省旅游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2009〕8号),设立广东省旅游局,为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和调整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旅游综合改革、旅游应急救援、节假日旅游、红色旅游等综合协调职责。
(三)加强粤港澳台旅游合作与交流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旅游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并监督实施。
(二)研究和推进旅游综合改革,协调旅游安全、旅游应急救援、节假日旅游、红色旅游工作,引导休闲度假,协调和推动国民旅游休闲计划实施。
(三)制定国内旅游、入境旅游和出境旅游的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组织广东旅游整体形象的对外宣传和重大推广活动,负责国内、国际旅游合作与交流事务。
(四)组织省内旅游资源的普查、规划、开发和相关保护工作,引导旅游业社会投资,引导旅游产品开发和旅游制造业发展,监测旅游经济运行,负责全省旅游统计工作及行业信息发布。
(五)协调管理旅游服务质量和市场秩序,组织实施旅游区、旅游设施、旅游服务、旅游产品等方面的标准工作,依法负责有关旅游业务的审核、审批工作和出入境旅游管理工作,指导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和诚信体系建设,指导行业组织的业务工作。
广州市旅游条例(2015修正)
广州市旅游条例(2015修正)【法规类别】旅游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4号【发布部门】广州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5.12.23【实施日期】2015.12.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广州市旅游条例(2008年5月29日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8年7月31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根据2015年5月20日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5年12月3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旅游业的发展,保护和合理开发旅游资源,规范旅游经营行为,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促进和发展,旅游资源的开发和保护,旅游经营和旅游者的旅游活动,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旅游业发展应当体现广州特色,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遵循以人为本、规划引导、科学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实现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经济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旅游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旅游管理工作。
规划、国土、工商、文化、建设、交通、港务、商务、园林、城市管理、环境保护、农业、林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水务、公安、安监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本条例规定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办理的事项,被会同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章旅游促进与发展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旅游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本区域历史文化传统、民俗以及资源特点发展旅游产业;建立和完善旅游业发展促进机制,统筹旅游业发展的重大问题,促进旅游业与相关行业的协调发展;培育多元化的旅游市场主体,鼓励多种经济成分参与。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广东省旅游条例(修订送审稿)》全文为了保障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制定了《广东省旅游(修订送审稿)》,下面是详细内容。
《广东省旅游条例(修订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保障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旅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旅游者的旅游活动和旅游资源保护、规划建设、公共服务、产业促进、经营服务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发展原则】本省旅游业发展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遵循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行业自律的原则,坚持旅游资源保护与利用并重,兼顾生态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营造和谐社会环境,实现旅游资源永续利用和旅游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发展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旅游业发展综合协调机制,组织制定和实施促进旅游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统筹解决旅游业发展的重大问题,推动旅游业与相关产业协调、融合发展。
第五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统筹协调、行业指导、公共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保障和促进旅游业发展。
第六条【行业组织】旅游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动旅游业诚信建设,发挥服务、引导、协调作用,依法维护行业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秩序。
第七条【文明旅游】旅游行业组织、旅游经营者、旅游服务提供者应当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环保出游。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第二章旅游资源与规划第八条【资源普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旅游及有关部门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资源普查、评估,建立旅游资源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协调旅游资源保护工作。
第九条【资源保护】开发利用旅游资源以及建设对旅游资源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定旅游资源恢复治理方案。
利用自然资源开发的旅游项目,应当加强对自然资源和生物多样性的保护,不得破坏生态、污染环境;利用民族文化资源、历史建筑以及历史人物资源开发的旅游项目,应当保持其民族特色、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不得擅自改建、迁移、拆除。
涉及文物保护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旅游资源保护、开发、利用状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资源节约】鼓励利用荒地、荒滩、荒坡、垃圾场、废弃矿山、废旧厂房和边远海岛等,因地制宜开发建设旅游项目;鼓励旅游经营者使用新能源、新材料,发展循环经济,创建绿色环保旅游企业。
第十一条【发展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及时发布。
第十二条【专项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旅游发展规划,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机构编制重点旅游资源开发利用、重大旅游项目建设的专项规划,对特定区域内的旅游资源保护以及旅游项目、设施、服务功能配套等提出专门要求。
第十三条【跨区域规划】跨行政区域的旅游规划应当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或者由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编制。
编制旅游规划,应突出地方特色,加强与周边地区和其他地区的旅游交流,推进大珠三角、泛珠三角区域旅游合作发展。
第十四条【相关规划】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农业、林业、水利、海洋渔业、民族宗教、交通运输、经济和信息化、中医药、口岸等部门在编制与旅游业发展相关规划时,应当征求同级旅游主管部门的。
第十五条【规划衔接】编制旅游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以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化保护区、饮用水源地、森林公园、湿地等保护和利用规划相衔接,并公开征求社会公众和专家的意见。
第十六条【规划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的旅游发展规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旅游产业促进第十七条【产业政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实施促进旅游业与工业、农业、商贸、文化、科技、体育、中医药等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滨海旅游、温泉旅游、美食旅游、商务会展旅游、购物旅游、养生旅游等旅游业态创新,健全旅游产业体系,推行全域旅游发展模式,建设完善国民旅游休闲体系。
第十八条【发展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和旅游业发展需要安排财政资金,用于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公共服务、旅游形象推广等。
第十九条【旅游投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改善旅游投资和经营环境,鼓励投资者参与本地旅游资源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支持设立旅游发展投资基金,鼓励金融、保险机构创新符合旅游业特点的金融、保险产品和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旅游经营者发行股票、债券,支持旅游消费信贷。
第二十条【旅游推广】省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统筹组织全省整体旅游形象的推广工作,组织、协调旅游宣传推广活动,开展国内区域旅游合作、加强与国际及港澳台地区的旅游交流合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结合本行政区域的旅游资源,创新旅游营销模式,组织推广旅游形象。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协助旅游主管部门做好本地区旅游形象的组织推广工作。
第二十一条【旅游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统筹安排旅游业发展用地,依法保障旅游项目建设用地。
支持盘活利用存量土地,依法实行旅游用地分类管理。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使用建设用地自办或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参与旅游项目。
第二十二条【水电气】宾馆饭店的用水、用气、用电收费标准,按照国家与工业企业同价。
第二十三条【人才队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扶持旅游专业人才培养,推进高等院校、职业培训机构与旅游经营者合作设立旅游人才培训、创业基地,加强旅游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综合素质。
第二十四条【旅游扶贫】省人民政府对具有旅游资源优势的集中连片贫困地区、少数民族聚居地、革命老区、边远山区等,制定扶持政策,安排专项资金,吸引社会资本,完善旅游基础及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加强旅游项目开发,带动产业发展和农民增收。
第二十五条【带薪休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推行国民旅游休闲计划,落实带薪休假,支持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根据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工作与休假,错峰出行旅游。
第二十六条【旅游村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乡村旅游的支持引导,把乡村旅游发展纳入新农村建设、新型城镇化建设等相关规划,加强乡村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及配套设施建设,建设具有乡村特点、民族特色、历史记忆的特色村落,形成乡村旅游产品体系。
鼓励挖掘岭南文化内涵和旅游资源优势,规划建设具有鲜明产业特色、创新要素集聚、生产生活生态融合的旅游特色小镇。
第二十七条【民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公安、工商、税务、环境保护、旅游等部门应当支持、鼓励城乡居民依托乡村特色旅游资源,利用自有住宅或经过土地使用权流转等条件依法从事民宿、农家乐等乡村旅游经营活动,加强项目策划和市场细分,并提供统一的规范管理和咨询引导服务。
第二十八条【旅游商品】省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制定发展本省旅游商品的政策措施,研发、设计、加工具有岭南文化内涵和特色的食品、纪念品、工艺品等旅游商品,培育发展房车、游艇、水上飞机、潜水设备、高尔夫用具等旅游装备制造业。
第二十九条【邮轮游艇】推进发展邮轮、游船、游艇等水上旅游,促进江河、湖泊、近海等水上旅游航线和产品的开发,加强水上旅游的宣传和推广。
发展改革、交通运输、旅游、口岸等部门应当协同推进邮轮、游船、游艇的码头、泊位等基础设施建设,完善相关的旅游服务功能和配套措施。
第三十条【自驾旅游】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规划建设房车露营地、自驾游基地,完善自驾旅游服务保障体系,为自驾车旅游者提供道路指引、信息咨询、医疗救助、安全救援等方面的服务。
第四章旅游公共服务与安全第三十一条【公共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交通、通信、供水、供电、环保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完善旅游厕所、游客服务中心、停车场等旅游配套设施,建立旅游公共服务体系,为旅游者提供信息咨询、安全保障、便捷交通、便民惠民等服务。
第三十二条【旅游交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合理布局旅游交通路线,规划建设旅游客运专线、游客中转站、游客集散中心、景区连接线道路、停车场等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并与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衔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交通等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在景区和通往景区的道路设置旅游指示标识,完善指引、旅游符号等标志设置。
第三十三条【信息咨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平台,向旅游者提供景区、线路、交通、气象、客流量预警、餐饮、住宿、购物、医疗急救等旅游信息和咨询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在公共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和旅游者集中场所设置旅游信息咨询中心或者自助式旅游信息多媒体设施。
第三十四条【智慧旅游】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机场、车站、高铁站、码头等重点涉旅场所的无线上网环境建设,提升旅游公共信息服务能力;支持云计算、物联网、移动互联网应用项目进入旅游业,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智慧旅游产业园区。
省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完善旅游基础信息数据库及大数据平台,并与有关部门的信息实现互联互通,及时向旅游企业、电子商务平台开放,推进智慧旅游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逐步建立在线行政审批、产业统计分析、旅游安全监管等智慧旅游管理体系,建立移动互联网、微博、微信等新媒体智慧旅游营销体系和游客信息服务体系。
第三十五条【旅游电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推进数字技术在旅游业的应用,培育旅游相关服务产品的电子商务平台,鼓励旅游经营者开发网上信息查询、预订和支付、游客投诉、意见反馈等服务功能,提高旅游服务效率和用户体验。
第三十六条【景区优惠】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应当明示优惠政策,对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现役军人、教师、全日制在校学生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旅游者实行门票减免。
第三十七条【志愿者】鼓励社会公众参加旅游志愿者活动,从事文明引导、游览讲解、旅游咨询、服务监督、应急救援等公益服务。
第三十八条【安全监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旅游安全工作,建立健全旅游安全工作责任制,旅游、安全监管、质监、公安、交通运输、工商、卫生、体育、海事、食品药品监督、住房城乡建设、气象等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旅游安全监管职责。
第三十九条【特定项目】经营高空、高速、水上、潜水、探险、漂流等高风险旅游项目,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许可,由负责许可的部门实施安全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