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农牧厅补贴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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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2011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农机化发展方式为主要方向,以调整优化农机装备结构布局、提升农机化作业水平为主要目标,进一步提高主要农作物关键生产环节农机装备水平;积极发展畜牧业、渔业、设施农业、林果业及农产品初加工机械化。因地制宜,合理确定补贴范围,促进农机装备总量增加和结构调整布局优化;突出重点,向优势农产品主产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倾斜;统筹兼顾,协调推进丘陵山区、草原牧区农机化发展;扶优扶强,大力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服务到位的机具,推动农机工业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阳光操作,加强监管,进一步推进补贴政策执行过程公平公开,监管措施扎实有效;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切实保障农民选择购买农机的自主权;发挥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调动农民购买和使用农机的积极性,促进农机化快速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是公开、公正、公平。

二是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统分结合、务求实效。

三是突出重点,兼顾区域特色,向优势粮油主产县倾斜、向重点作物、养殖关键环节倾斜、向农牧民专业合作服务组织倾斜。

四是促进农机产品质量提高,推广先进适用、安全可靠、节能环保的农牧业机械。

五是充分尊重农牧民购机的自主选择权。

六是加强引导,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提高农机组织化程度。

七是操作程序科学、简便、高效。

三、实施范围及规模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继续覆盖全省所有农牧业县(场)。综合考虑各县耕地面积、农作物播种面积、农业机械化发展重点,结合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开展和考评情况以及各地申请资金需求数等综合因素,确定资金控制规模。补贴资金向粮油作物种植大县、畜牧大县、农机化示范区(县)、保护性耕作示范县适当倾斜。

农牧场的农机购置补贴纳入所在县农机购置补贴范围。农牧场职工与本县其他农牧民享有同等申请补贴的权利。

四、补贴机具及补贴标准

(一)补贴机具种类。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动力机械、农田基本建设机械、设施农业设备、其他机械和青海省自行选择机具等13大类40个小类161个品目机具(详见附件1)。手扶拖拉机、微耕机仅限在丘陵山区补贴。玉米小麦两用收割机作为小麦联合收割机和单独的玉米收割割台分别补贴。按照我省实际,对设施农业的卷帘设备给予适当倾斜。

除13大类40个小类161个品目外,我省将7种机具列入中央资金补贴范围。背负式小麦联合收割机、皮带传动轮式拖拉机、运输机械、装载机、内燃机、燃油发电机组、风力设备、水力设备、太阳能设备、包装机械、牵引机械、设施农业的土建部分(指用泥土、砖瓦、砂石料、钢筋混凝土等建筑材料修砌的温室大棚

地基、墙体等)不列入补贴范围。

(二)补贴机具确定。农业部根据全国农业发展需要和国家产业政策确定全国补贴机具种类范围;所有已列入国家支持推广目录且承诺在我省销售的产品和已列入省级支持推广目录的产品,全部纳入补贴目录。

(三)补贴标准。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省域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定额补贴按不超过省内市场平均价格30%测算,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5万元。通用类农机产品补贴额由农业部统一确定,非通用类农机产品补贴额由我省确定。

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挤奶机械、大型联合收割机、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12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额可提高到20万元。省内外企业生产的同类产品不实行差别对待。

为加大农机购置补贴力度,省财政用于配套中央补贴资金700万元。

根据我省实际对谷物联合收割机、小于25大于18马力的非皮带传动小四轮拖拉机、微耕机、马铃薯种植收获机具、大蒜收获机具、免耕播种机具、深松机实行省级资金叠加补贴。补贴比例约为30%—60%(详见补贴产品目录)。其中:谷物联合收割机叠加15%,补贴比例达到30%,小于25大于18马力的非皮带传动小四轮拖拉机、微耕机叠加10%,补贴比例达到40%,马铃薯种植收获机具、大蒜收获机具叠加20%,补贴比例达到50%,免耕播种机具、深松机叠加30%,补贴比例达到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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