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 论诈骗罪的欺骗行为
大学生防诈骗论文
大学生防诈骗论文在当今社会,网络诈骗猖獗,成为了一种普遍的犯罪现象。
而大学生作为社会中的新生力量,往往缺乏足够的防范意识,容易成为网络诈骗的受害者。
因此,大学生防范诈骗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本文将从诈骗手段、防范措施以及应对策略等方面展开探讨,希望能够引起大家的重视,提高大学生自我防范的意识。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一些常见的网络诈骗手段。
网络诈骗犯罪分子往往会利用大学生对新事物的好奇心理和缺乏警惕心理来实施诈骗。
比如,虚假招聘、虚假贷款、虚假中奖、虚假兼职等常见的诈骗手段。
通过制造假象,诱使大学生相信其虚假信息,进而骗取大学生的信任,最终达到诈骗的目的。
为了有效防范网络诈骗,大学生们需要采取一系列的防范措施。
首先是提高警惕意识,切勿轻信陌生人的信息。
在接到陌生电话或者短信时,要多加核实,避免被挟持。
其次是保护个人信息,不轻易泄露身份证号、银行卡号等重要信息。
同时,及时关注网络诈骗的新情况,学习识别诈骗手段,增强自我防范的能力。
当不幸成为网络诈骗的受害者时,大学生们也需要知晓相应的应对策略。
首先是保持冷静,不要被骗子的话语影响判断,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其次是保存证据,包括相关聊天记录、交易流水等,以便公安机关进行案件侦破。
最后是积极配合警方的调查工作,不要隐瞒任何重要信息,以利于案件的顺利侦破。
综上所述,大学生防范网络诈骗至关重要。
只有提高警惕意识,保护好自己的个人信息,及时学习防范知识,才能有效预防诈骗的发生。
同时,一旦不慎成为诈骗的受害者,也要冷静应对,及时报警处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希望大家能够牢记这些防范诈骗的重要原则,共同打造一个更加清朗的网络环境。
网络诈骗毕业论文
网络诈骗毕业论文网络诈骗毕业论文网络诈骗是指通过网络渠道实施的一种欺诈行为,它利用了互联网的便利性和广泛性,使得受害者很难察觉和防范。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网络诈骗已成为一个全球性的问题,不仅给个人和企业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也对社会的安全和稳定造成了严重威胁。
一、网络诈骗的类型网络诈骗的类型繁多,常见的有电信诈骗、虚假投资、网络购物欺诈、网络游戏诈骗等。
其中,电信诈骗是最为常见和严重的一种形式,通过电话或短信等方式,骗取受害者的个人信息和财产。
虚假投资则是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骗取受害者的资金。
网络购物欺诈则是通过虚假网店或假冒品牌销售假货,骗取消费者的钱财。
网络游戏诈骗则是以虚拟物品或游戏账号交易为手段,骗取游戏玩家的财产。
二、网络诈骗的手段网络诈骗的手段多种多样,常见的有冒充他人身份、仿冒网站、钓鱼网站、木马病毒等。
冒充他人身份是指诈骗者冒充他人的身份,通过伪造的社交账号或邮件,向受害者索要个人信息或财产。
仿冒网站则是指诈骗者建立与正规网站相似的虚假网站,引诱受害者输入个人信息或进行交易。
钓鱼网站是指通过电子邮件或短信等方式,引诱受害者点击链接,进入伪造的网站,从而获取个人信息。
木马病毒则是指通过植入恶意软件,窃取受害者的个人信息或控制其计算机。
三、网络诈骗的危害网络诈骗给个人和社会带来了巨大的危害。
首先,个人在遭受网络诈骗后,可能会失去大量的财产,甚至陷入经济困境。
其次,网络诈骗还会导致个人的信任危机,使其对网络交易和信息泄露产生恐惧和不信任感。
此外,网络诈骗还会破坏社会的安全和稳定,给社会治安带来严重威胁,甚至导致社会矛盾和不稳定因素的增加。
四、应对网络诈骗的措施针对网络诈骗问题,个人和社会应采取一系列措施来加以应对。
首先,个人应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不轻易相信陌生人的信息和承诺,谨慎处理个人信息和财产。
其次,个人在进行网络交易时,应选择正规的平台和商家,注意核实身份和信誉。
此外,个人还应安装并及时更新杀毒软件,防范木马病毒的侵袭。
论被害人的自陷风险以诈骗罪为中心
论被害人的自陷风险以诈骗罪为中心一、概述本文主要研究被害人的自陷风险在诈骗罪中的相关问题。
在诈骗罪中,被害人的自陷风险是指被害人由于自身行为或过失,导致陷入被诈骗的危险境地。
这一概念的提出,旨在探讨被害人的行为对诈骗罪成立与否的影响,以及如何在司法实践中准确认定和处理此类案件。
我们将对被害人的自陷风险进行理论探讨,分析其在诈骗罪中的地位和作用。
我们将结合具体案例,探讨被害人自陷风险的认定标准和判断方法。
我们将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议,以完善我国诈骗罪的法律规定,更好地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1. 简述诈骗罪的定义及特点主观故意性: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使他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交付财物的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行为欺骗性:行为人实施了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行为,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
这种欺骗行为既可以是积极的作为,也可以是消极的不作为。
被害人错误认识与财产损失的因果关系:被害人的错误认识是由于行为人的欺骗行为所导致,并且基于这种错误认识而自愿交付财物,从而遭受财产损失。
侵犯财产权:诈骗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行为人通过欺骗手段获取他人财物,使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2. 引出被害人自陷风险的概念在探讨诈骗罪的司法实践中,我们不得不关注一个重要而复杂的概念——被害人的自陷风险。
自陷风险,顾名思义,指的是被害人由于自身的原因或过失,而主动置身于某种风险之中。
这一概念在诈骗罪的语境下尤为重要,因为它直接关系到犯罪者是否应承担责任,以及被害人是否应为自己的决策负责。
在现代社会中,诈骗罪的形式日趋多样化和复杂化,许多诈骗案件中的被害人并非完全无辜。
他们可能因为轻信、贪婪、疏忽或其他个人原因,而主动或间接地使自己陷入被骗的境地。
这种自陷风险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引发了广泛的争议和讨论。
被害人的自陷风险涉及多个法律层面,包括被害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过错、被害人对损失是否应承担一定责任,以及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等。
对自己诈骗罪犯罪行为的认识,和悔过
对自己诈骗罪犯罪行为的认识和悔过一、自省深刻1. 人生的曲折与坎坷,如同一幅又一幅交织交错的图案,平淡无奇又充满着人生的辉煌与悲壮。
在追寻人生意义的过程中,不经意间,我竟然陷入了一场罪恶的漩涡——诈骗罪犯行为。
这个错误的选择,让我自己深切反思,意识到了自己究竟做了什么,犯下了怎样的罪行。
2. 我意识到,诈骗并非解决问题的方法,也不是求取成功和幸福的捷径。
相反,它只会带来更多的痛苦和后患。
在思考自己所做的事情的我也开始反思自己的人生,是否真的只有这条道路。
由于急功近利、急于得到金钱的诱惑,我陷入了错误的认知,对罪行的意识模糊不清。
二、意识的觉醒1. 随着对自身行为的深刻反省,我逐渐觉醒到自己所犯下的罪行的严重性。
我理解到自己的行为不仅是对受害者的伤害,更是对社会、对法律的践踏,对人性的背叛。
我深深意识到,自己不仅仅是犯罪行为的实施者,更是社会的败类,是不良行为的传播者。
2. 我开始接受全面的法制教育,深入了解国家法律法规的底线和界限。
经过与法律专家的交流与交流,我对法律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明白了错误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愈发意识到自己的愚蠢和自私。
三、认识与悔过1. 诈骗罪犯行为,是对社会和他人的背叛,更是对自己的背叛。
自觉认识到错误,我深切反省自己的内心,意识到自己所犯下的罪行是不道德、不人道的行为。
我对自己的行为深感懊悔和内疚,认识到对不起受害者和社会,开始内心的悔悟。
2. 为了赎罪和弥补造成的伤害,我主动向受害者道歉,积极赔偿损失,并向社会公众道歉,承担起自己的错误。
我决心在未来的生活中,用自己的行动,弥补所犯下的错误,承担起对社会的责任和义务,重新融入社会,奉献爱心,善良友爱。
四、矫正与改过1. 我接受了相关的法律教育和辅导,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和处理,接受法律的制裁和惩罚。
在服刑改造的过程中,我深刻反思自己的人生和行为,并接受了思想教育和心理疏导,明白值得人生追求的真正含义。
2. 我下定决心,认真规范自己的行为,重塑个人品德和道德观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金融诈骗罪研究论文
金融诈骗罪研究论文引言:随着金融业的迅速发展,金融诈骗犯罪也呈现出日益严重的趋势。
金融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假宣传、欺骗手段等方式,对他人的财产权益进行侵害的行为。
本文将从金融诈骗罪的定义、特征、案例分析以及预防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金融诈骗罪的定义金融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假宣传、欺骗手段等方式,对他人的财产权益进行侵害的犯罪行为。
在金融领域,常见的金融诈骗手段包括虚假投资、资金挪用、股票操纵、合同诈骗等。
二、金融诈骗罪的特征金融诈骗罪具有以下特征:1. 非法占有为目的:金融诈骗罪的犯罪目的是为了非法获取他人的财产,实现个人经济利益。
2. 虚假宣传手段:犯罪嫌疑人常常通过虚假宣传手段,如夸大利润、隐瞒风险等,诱使他人进行投资。
3. 对他人财产权益的侵害:金融诈骗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的财产权益,通过欺骗手段危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三、金融诈骗罪的案例分析1. 虚假投资案例:某公司通过虚构海外投资项目,吸引投资者加入,并以高额回报为诱饵。
最终,该公司非法占有投资者的资金。
2. 资金挪用案例:某个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将客户的资金挪用至个人账户,违法使用这些资金,导致客户损失惨重。
3. 股票操纵案例:犯罪嫌疑人散布虚假信息,导致某公司股价大幅波动,从而达到操纵股市、非法获利的目的。
四、预防金融诈骗罪的措施1. 完善监管机制:加强对金融市场和金融产品的监管,提高风险防控能力,及时发现和打击金融诈骗犯罪行为。
2. 提升公众金融知识:加强金融教育,提高公众的金融风险意识和识别金融诈骗的能力,减少受害者的数量。
3. 加强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金融诈骗行为,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追究,维护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
结论:金融诈骗罪是一种严重侵害他人财产权益的犯罪行为,其特征是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假宣传等手段对他人进行欺骗。
为了预防金融诈骗罪的发生,需要完善监管机制、提升公众金融知识,并加强执法力度。
只有通过共同努力,才能有效减少金融诈骗犯罪的发生,维护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对诈骗的认识和看法
对诈骗的认识和看法
诈骗是一种不道德、非法的行为,其目的是通过欺骗、欺诈的手段获取他人财物或其他利益。
由于诈骗案件在现代社会中屡见不鲜,对于诈骗的认识和看法已经形成了一定的共识。
首先,诈骗是一种犯罪行为,应该受到严厉的惩罚。
根据刑法的规定,诈骗罪是指以虚假的事实、隐瞒真相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可以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数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些惩罚措施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财产安全、震慑犯罪分子,并借此引起公众对于诈骗行为的警惕。
其次,我们应该不断提高警惕并加强自我保护意识。
只有当我们认真了解世界、学会辨别真假、提高警觉性,才能够理智、冷静地面对犯罪行为。
如果我们身处于诈骗的陷阱中,会面临极大的经济和心理压力,不但无法保护自己的财产安全,更容易被犯罪分子利用,双重伤害。
最后,加强立法和执法力度,遏制诈骗行为的发生。
由于现代社会的快速发展,犯罪分子常常利用新技术、新渠道进行欺诈行为,不
断地难倒执法部门。
因此,为了制止这些行为,需要加强对诈骗的立法和执法工作。
政府应该加大对于打击犯罪的力度,加强对犯罪分子的追查和惩治,对于被害人和其家属给予应有的关爱和帮助。
总之,对于诈骗的认识和看法应该是全面、客观、理性的,并需要我们付出实际行动来保护自己和他人的财产安全。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共同建设一个安全、和谐的社会。
诈骗罪的处分行为的理解与认定是怎样的
诈骗罪的处分行为的理解与认定是怎样的当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了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式,财产占有人基于错误认识而自愿交付财物,行为人取得财物的,应认定为诈骗罪。
诈骗罪中被害人导致财物的占有发生了终局性的移转的处分行为应包括以下因素:被害人由于认识错误客观上已经将财产交与行为人;被害人主观上具有让行为人独自占有财物的意思。
生活中总是存在一些偷奸耍滑的不法分子,通过一些非法行为对他人进行诈骗,骗得他人主动将自身财务交给不法分子的行为构成了诈骗罪,这是会受到法律的处罚的,那么今天我们就来看一下对诈骗罪的处分行为的理解与认定的内容。
一、诈骗罪的处分行为的理解与认定一般情况下,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分是非常明显的,当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背被害人的意愿,在财产占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取得财产的,就是秘密窃取,应认定为盗窃罪。
当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了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式,财产占有人基于错误认识而自愿交付财物,行为人取得财物的,应认定为诈骗罪。
但是,随着犯罪方法、犯罪手段的层出不穷,当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既表现为诈骗行为,同时还表现出秘密窃取行为时,就会给我们司法实践带来认定上困难和混淆,影响到对行为人准确的定罪处罚。
此种情况下,区分盗窃罪与诈骗罪的最关键点在于行为人取得财物的关键方式,如果说,行为人取得财物的关键方式是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的行为,则应该认定为诈骗罪,如果说行为人取得财物的方式是秘密窃取行为,则应该认定为盗窃罪。
因此这涉及到对受骗人处分行为的理解问题。
对于诈骗罪中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对财产的处分行为,我们不能作形式上的理解,认为被害人只要将财物交与行为人手中,就是诈骗罪中被害人处分财产的行为,例如,住店旅客为了得到宾馆物品,假装住店,乘宾馆管理人员不注意,将所住宾馆房间里的贵重物品拿走行为如何定性?如果作形式上的理解,我们就会认为宾馆管理人员一旦将房间钥匙交与旅客,就是将房间的所有物品交与旅客处分,属于诈骗罪中的处分财产行为,那么,旅客的行为只能认定为诈骗罪。
论诈骗罪中被害人的处分意识
论诈骗罪中被害人的处分意识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和普及,各种网络诈骗活动也日益猖獗,给人们的生活和财产带来极大的危害。
这些诈骗案件往往有着明显的利益驱动,而被害人也因此成为了其权益被损害的对象。
在这种情况下,对于被害人来说,防范诈骗的同时,也需要提高自身的处分意识。
一、被害人的处分意识不足事实上,在不少网络诈骗案中,被害人因处分意识不足而被骗,给自己和家庭带来极大的损失。
在这种情况下,被害人不仅要承担经济损失和精神痛苦,还会因个人信用受到影响而带来无法挽回的后果。
例如,在某省的一起电话诈骗案中,被害人两次向骗子汇款了15万元,而之所以被骗,是因为他没有及时警惕,误以为是警方打来的电话,所以当骗子谎称其亲属涉嫌犯罪时,被害人就没有多想,将钱款转过去了。
二、提高处分意识,拒绝诈骗鉴于此,提高被害人的处分意识成为了防范诈骗的关键。
具体而言,被害人应该通过各种途径多了解防范诈骗的知识,从而有效提高自身的诈骗意识和诈骗防范能力,学会拒绝各类以诈骗为手段的非法活动。
例如,在某市的一起网上购物诈骗案中,被害人通过慢慢琢磨骗子行为,并核实物流情况后,及时报警并凭借证据在短时间内将骗子抓获。
这一案例告诉我们,被害人应该提高警惕,细心观察骗子行为,并在发现异常后,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三、法律对被害人的保护最后,还需要说明一点,那就是法律对被害人的保护。
在网络诈骗等犯罪行为中,被害人可以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同时,法律也规定了相关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以此对诈骗犯罪行为进行严惩并强化对被害人的保护,让人们能够依法维权,获得公正的处理结果。
综上所述,面对现代社会日益猖獗的各种网络诈骗行为,提高处分意识成为了保护自身和避免受骗的关键。
每一个人都需要学习和掌握防范诈骗的知识和技巧,并在需要的时候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寻求法律保护和救济,从而使自身和家庭远离诈骗的威胁。
如果被害人在遭受网络诈骗后没有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以及在法律面前缺乏更尽责的行动,法律将无法保护其权益。
从邹某某诈骗罪案论诈骗过程中伴有抢夺行为应如何定性
请 批准 逮捕 , 检察 院以证据 不足 为 由不 予批准 逮捕 。 后通 州分局 论 上一种 较 为普遍 的观点 , 认 为抢夺 行为 是指 乘人不 备, 公然夺
将 该案 移送 审查起诉 , 认 定邹某 某涉嫌抢 夺 罪 。2 0 1 2 年底 , 通州 取 数额较 大 的公私 财物 的行为 。 在此观 点 中, “ 乘 人不备 ” 、 “ 公 区检 察院 以被 告人邹 某某 构成抢 夺罪 , 对 其 依法提起 公诉 。 次年 然 夺取 ” 被 作为 抢夺行 为的 主要构 成要件 。与此 相对 , 诈 骗罪 是 年初, 通 州区人 民法 院 以被 告人邹 某某犯 抢夺 罪 , 判处有 期徒刑 指 以不 法 占有 为 目的 , 采取虚 构事 实或者 隐瞒真相 的欺 骗方法 ,
以证 明清 白为 由要求 申某某将项链 作抵 押, “ 小兵 ” 妻子亦在 旁边 整体 把握 , 应认 定涉嫌 诈骗罪 。 鼓动 其将项链 交给对方 保管 , 又 反复称如 果对方报 警两人都得 进 监狱 , 后见 申某某未摘 下项链 , “ 小兵 ” 妻 子上前 强行将 该项链 摘
( 二) 从事 实层 面进行分析
一
、
基本 案情
依据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刑法》 ( 以下简称 《 刑 法》 ) 的相 关条文 ,
犯罪 嫌疑人邹 某某 因涉 嫌诈骗罪 , 被北京 市公安局通 州分局 抢 夺罪 是指 以非法 占有为 目的 , 公然夺 取数额 较大 的公私 财物 , 刑 事拘 留 , 后通 州分局 以其涉嫌 抢劫 罪 , 向通 州 区人 民检 察院提 但 没有 使用暴 力或 暴 力威 胁等 侵犯 人身权 利 方法 的行为 。从理
现被 害人 申某某 ( 女, 2 4 岁) 骑 车路 过 , 邹某 某骑着 自 行 车超过 申 从而 处分财 物 , 具 有取得财 物 的间接性 。本 案中 , 邹某 某等 人 以
对诈骗的认识和看法
对诈骗的认识和看法
诈骗是指通过欺骗、虚假陈述或隐瞒真相等手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行为。
我对诈骗持有强烈的反感和谴责。
首先,诈骗严重损害了社会的公信力和信任度。
每次发生诈骗事件,都会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谴责。
这不仅会让人们失去对他人的信任,也会削弱人们对社会制度的信心,对整个社会造成极大的不良影响。
其次,诈骗不仅损害了受害者的利益,也对犯罪者的个人品德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
诈骗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它违背了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
受害者因此而遭受财产和精神上的损失,而犯罪者则会被社会所谴责和惩罚。
最后,我们应该采取积极的措施来防范诈骗。
首先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不轻易相信陌生人或未经核实的信息;其次,加强公共安全教育,提高人们的防范意识和技能;最后,加强执法力度,打击诈骗犯罪,维护社会治安和公正。
总之,诈骗是一种极为卑劣的行为,严重损害社会的公信力和信任度,也对犯罪者的个人品德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
我们应该采取积极的措施来防范和打击诈骗,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安全。
张明楷:论诈骗罪的欺骗行为
张明楷:论诈骗罪的欺骗行为转贴自:《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5-3原作者:张明楷一、问题的提出大陆法系国家的刑法理论与审判实践普遍认为,除了行为对象与行为人的故意、目的之外,诈骗罪(既遂)在客观上表现为一个特定发展过程: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对方陷入或者继续维持认识错误——对方基于认识错误处分(或交付)财产——行为人取得或者使第三者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旧中国的判例指出:“诈欺取财罪之构成要件,在行为者欺罔他人,使其陷于错误,而为交付,从而取得本人或第三者所持之财物是也。
故本罪之成立,要以加害者有不法而取得财物之意思,实施诈欺行为,被害者因此行为致表意有所错误,而其结果为财产上之处分受其损害,若取得之财物不由于被害者交付之决意,不得认为本罪之完成。
”英美刑法理论也认为,成立诈骗财物罪,除了主观上必须故意或者轻率地实施欺骗行为,不诚实地取得财物并怀有永久性剥夺他人财产的意图之外,客观上必须存在欺骗行为,欺骗行为必须作用于人的大脑,行为人或第三者取得了财物(结果),欺骗行为与被禁止的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从诈骗罪的构造可以看出,成立诈骗罪首先要求有欺骗行为。
我国刑法第266条对诈骗罪的规定较为简短,但刑法理论普遍认为,诈骗行为的方法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此即本文所说的“欺骗行为”。
但问题是,欺骗的实质是什么(欺骗的实质)?“虚构事实”中的“事实”包含哪些内容?欺骗行为是否仅限于就事实进行欺骗,能否就价值判断进行欺骗(欺骗的内容)?是否存在以及如何认定不作为的欺骗行为(欺骗的方式)?在对方已经陷人认识错误的情况下,使他人继续维持认识错误的,是否属于欺骗行为(欺骗的类型)?欺骗行为是否具有程度的要求(欺骗的程度)?本文旨在对这些于海外存在激烈争议的问题进行探讨。
二、欺骗的实质诈骗罪中的欺骗行为,表现为向受骗者表示虚假的事项,或者说向受骗人传递不真实的资讯。
事项的虚假,既可以表现为全部事项的虚假,也可以表现为部分事项的虚假。
大学生防范诈骗论文:这些经验的教训
⼤学⽣防范诈骗论⽂:这些经验的教训 为了同学们年底学习和⽣活的安全,⼩编特别提⽰⼤家防范诈骗。
以下是 今天⼩编为⼤家推荐⼏篇关于防⽌诈骗的论⽂,希望⼤家在学习的路上越来越好。
⼤学⽣预防诈骗的论⽂ 社会上出现的形形⾊⾊的诈骗,作案⼿段不断翻新,有的是通过⽹络、电话、短信等形式⾏骗。
⼤学⽣们主要呆在校园,思想单纯,社会经验匮乏,防骗意识淡薄,经常出现上当受骗的现象,⼈⾝及财产安全受到威胁,因此,学校不仅要传授学⽣专业知识,同时要传授学⽣更多的社会知识,提醒学⽣如何提防各种诈骗,以确保⼈⾝及财产的安全。
1 主要诈骗案的形式 1.1 虚拟⾝份,驳得同情。
诈骗分⼦专在校园⾥流窜,假冒⾃⼰是某知名⼤学的研究⽣,跟随⽼师出来做课题,财物被盗或丢失,联系不上导师,骗取学⽣同情,伸⼿借钱,并承诺返校后马上汇款还钱,学⽣对知名⼤学的学⽣⼼存羡慕和敬佩,伸出援助之⼿。
殊不知,犯罪分⼦钱⼀到⼿⽴马逃离,杳⽆⾳讯。
1.2 蓄意挑事,半骗半抢。
诈骗分⼦⼤多为⼀个团伙,分⼯配合,其中⼀⼈故意与学⽣发⽣冲退,然后借机向学⽣要求赔偿损失,其他⼈以调停者的⾝份出现,诈骗或者抢劫学⽣财物。
1.3 排难解忧、下钩放线。
诈骗分⼦利⽤⼀些⼤学⽣急功近利、贪图虚荣的⼼理,借⼝帮助解决⼯作或四、六级英语及考研的标准答案等,骗取钱财。
1.4 调包诈骗。
犯罪分⼦以先丢钱包、⼿饰等贵重物品,引诱受害⼈捡到后,称物品为其所有或要求检查等,并采⽤调包、调物甚⾄威胁等⼿段,骗取受害⼈的财物。
1.5 假冒贵重财物诈骗。
犯罪分⼦以假货或冒充⽂物、古董、名贵药物等贵重物品,低价诱骗受害⼈出钱购买,从中获取暴利等。
1.6 货币诈骗。
犯罪分⼦以假币等价值较低的货币冒充美元、法郎等价值较⾼的货币,或谎称可以⼩⾯额货币换⼤⾯额货币的⽅式,并以低价销售,受害⼈没见过美元、法郎等信以为真,被骗去财物。
1.7 假中奖诈骗。
犯罪分⼦编造谎⾔以短信等形式发到受害者⼿机上,骗其⼿机号码或qq号被抽中奖,让受害者汇款办理提取⾼额奖⾦的⼿续等,骗取钱财。
浅析诈骗罪
浅析诈骗罪论文摘要:诈骗罪是近年来较为高发的侵犯公民财产的犯罪,由于法律对于诈骗罪概念的规定较为简单,而实际案例中有存在复杂多样的介入因素等情形,因此在以何种罪名进行评价时存在较多的争议。
本文围绕诈骗罪犯罪构成进行了分析,并对司法实践中诈骗罪与虚构借款理由的民间借贷等界限进行了区分,以期为读者们增加些讨论观点。
论文关键词诈骗罪犯罪构成虚构理由民间借贷一、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手段,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基于错误认识处分了财物,行为人取得了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我国《刑法》在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了诈骗罪,仅表述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而在实践中常因概念的定义等容易发生争议,本文就诈骗罪犯罪的构成要件中一些常见问题进行分析探讨。
(一)诈骗罪的犯罪主体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而单位不属于普通诈骗罪的犯罪主体,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单位可以构成集资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保险诈骗罪等金融诈骗罪。
(二)主观故意本罪的行为主体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公私财物的目的。
在实践中,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往往难以断定,不能仅凭行为人主观上肯定或者否定直接确定,需要综合行为时或行为后的其他客观因素加以断定。
(三)诈骗罪的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
通常认为侵害了所有权人的所有权和占有人的经济利益,即构成诈骗。
有些犯罪,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
所以,不构成诈骗罪。
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的,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罪。
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
此罪所侵犯的是物的所有权,而并非物的占有权。
或者因无因管理等发现的遗失物、埋藏物的人而言,虽然是合法占有,但所有权人有权要求占有人返还财产,如果此时所有权人采取诈骗的手段从占有人处取得了财物,并没有侵犯占有人的经济利益,因此不构成诈骗罪。
刑法中的诈骗罪
刑法中的诈骗罪诈骗罪是刑法中一个重要的犯罪类别,它对社会秩序和经济安全产生了严重威胁。
本文将从诈骗罪的定义、构成要件、刑事责任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诈骗罪的定义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的犯罪成立。
诈骗罪的定义要素包括非法占有、欺骗手段和财物交付。
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1. 非法占有:非法占有是诈骗罪成立的基本要件,即犯罪人通过实施欺骗行为获取他人财物的意图。
2. 欺骗手段:欺骗手段是指犯罪人利用虚假陈述、隐瞒真相、伪造证据等行为,蓄意误导他人,使其误信并作出不当财产处分的手段。
3. 财物交付:财物交付是指被害人在被犯罪人欺骗的情况下将财物交给犯罪人。
三、诈骗罪的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诈骗罪的刑事责任包括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
1. 主观方面:犯罪人必须是有故意的犯罪主体。
即犯罪人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属于欺骗行为,且明确意图获取不法利益。
2. 客观方面:犯罪人的行为必须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即必须经过非法占有、欺骗手段和财物交付这三个环节的实施。
四、诈骗罪的刑法适用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诈骗罪的刑法适用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严惩重罚原则:对于构成严重诈骗罪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诈骗罪,判处较重的刑罚以起到威慑作用。
2. 依法从重原则: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诈骗罪,判处较重的刑罚,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公平性。
- 多次作案;- 超过一定金额;- 利用公共职务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犯罪手段残忍,造成严重后果;- 损害他人生命或者身体健康的;- 利用未成年人的;- 团伙作案,有组织预谋;- 利用互联网或者信息技术实施的。
五、相关案例分析(在这一部分,可以通过论述一些相关的诈骗案例,分析案件的事实、构成要件是否成立以及判决结果,以增加文章的实证性和可读性)六、中国对诈骗罪的打击措施(在这一部分,可以探讨中国政府对诈骗罪的打击措施,例如国家法律的修订、警方的加强打击力度、加强公众教育以提高防范意识等)七、结语诈骗罪作为刑法中的重要犯罪之一,给社会经济秩序和个人财产安全带来了巨大风险。
论合同诈骗罪
论合同诈骗罪摘要:合同诈骗罪是诈骗罪的一种特殊形态。
市场经济条件下,合同诈骗假借合同的合法形式,掩盖合同诈骗目的,具有隐蔽性和及大的危害性。
本文将对合同诈骗罪进行分析,以提高对该种犯罪形式的警惕性和处理能力。
关键词:合同诈骗罪;诈骗罪;犯罪构成一、合同诈骗罪概述所谓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元至20万元以上的。
合同诈骗罪量刑标准: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合同诈骗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处罚。
二、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1.合同诈骗罪犯罪主体。
合同诈骗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合同诈骗罪。
根据刑法第231条的规定,单位亦能成为合同诈骗罪主体。
合同诈骗罪是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主体是合同的当事人一方。
2.合同诈骗罪犯罪主观方面。
合同诈骗罪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的,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行为人主观上没有上述诈骗故意,而是由于种种客观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所欠债务无法偿还的,不能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行为人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既包括行为人意图本人对非法所得的占有,也包括意图为单位或第三人对非法所得的占有。
诈骗故意产生的时间既可能是行为人实施行为的最初,也可能产生在其他合法行为进行的过程中。
关于信息诈骗为题的议论文精选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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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网络诈骗是人们非常关注的一个现实性问题,而利用互联网实施网络诈骗的事件也日益增多。
网络诈骗层出不穷,比如,网购遭骗、网络电话集体违规运营、招聘网站诈骗、网络交友诈骗、信用卡诈骗等等,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网络诈骗事件的频频发生呢?一,犯罪方法简单,可操作性强网络使人与人之间面对面交往的机会大大减少,使诈骗人虚构的事实更加逼近事实,隐瞒了事实的真相,从而使被害人易于上当受骗。
二,技术难题尚存,程序存在漏洞,安全性低,给网络诈骗者以可乘之机程序漏洞的存在,不仅给原本就有诈骗倾向的人提供可乘之机,还可能诱发一些没有诈骗倾向的人产生诈骗意图,特别是在道德环境并不十分理想的网络虚拟世界。
三,没有形成完善的管理制度比如在网购如此火爆,各购物网站等相关厂商从中获取巨大利益的今天,只强调了交易流程,而把责任推卸得干干净净,一旦交易发生问题,消费者的权益肯定就会有不同程度的受损。
四,网民缺乏辨别信息真假的能力,盲目相信互联网上的信息有些招聘网站针对的就是是新手,比如刚毕业的大学生,这类人求职心切,最容易上当受骗,甚至卷入传销组织。
还有些购物网站,利用消费者贪图便宜的心理,所谓的“一元秒杀”,基本上是愚弄消费者的,势必造成顾客盲目付款,结果造成严重损失。
由此可见,网络诈骗的社会危害性相当大,它一方面对网络信息系统正常的管理造成严重的破坏,让人感到网上什么消息都可疑。
另一方面也往往会直接严重危害其他社会的利益,叫投资者不知所从!针对层出不穷的网络诈骗问题,我提几点建议:1、强化法律和技术监督。
法律案例分析范文
法律案例分析范文标题:法律案例分析——对某公司欺诈行为的法律评析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公司诈骗案件也越来越多,对于这类案件的法律评析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以某公司欺诈行为为例,从法律角度分析其违法性质、构成要素和刑事责任,以期对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参考。
一、案件背景某公司在某市场进行投资,通过虚假资产和财务信息的报告,使投资者产生对公司未来盈利能力的误解,从而吸引了大量投资。
随后,该公司又制造了一场意外事故,以此为借口,突然关闭并跑路,将投资者所投资的资金带走,导致投资者重大经济损失。
被害投资者将该公司告上法庭,指控其欺诈行为。
二、法律评析1. 违法性质分析该公司通过虚假行为欺骗投资者,获取非法利益,属于经济犯罪行为。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该行为涉嫌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 构成要素分析(1)诈骗罪构成要素: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或者其他欺骗方法,骗取财物的犯罪行为。
该公司通过虚假的资产和财务报告欺骗投资者进行投资,构成欺骗手段。
(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构成要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犯罪分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通过设立机构、发行股票、债券、吸收储蓄存款等方式,欺骗公众存款或者其他信用资金。
该公司通过欺骗手段吸收了投资者的资金,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3. 刑事责任分析(1)诈骗罪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有诈骗罪的,构成犯罪成立,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以上规定,该公司应承担刑事责任。
(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条,单位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该规定,该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均应承担刑事责任。
三、法律适用与建议1. 法律适用(1)根据刑法相关规定,该公司应承担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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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络大学CHINESE NETWORK UNIVERSITY 毕业设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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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号:123456789
指导老师:百度
中国网络大学教务处制
2019年3月1日
论诈骗罪的欺骗行为
一、问题的提出
大陆法系国家的刑法理论与审判实践普遍认为,除了行为对象与行为人的故意、目的之外,诈骗罪(既遂)在客观上表现为一个特定发展过程: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对方陷入或者继续维持认识错误——对方基于认识错误处分(或交付)财产——行为人取得或者使第三者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旧中国的判例指出:“诈欺取财罪之构成要件,在行为者欺罔他人,使其陷于错误,而为交付,从而取得本人或第三者所持之财物是也。
故本罪之成立,要以加害者有不法而取得财物之意思,实施诈欺行为,被害者因此行为致表意有所错误,而其结果为财产上之处分受其损害,若取得之财物不由于被害者交付之决意,不得认为本罪之完成。
”英美刑法理论也认为,成立诈骗财物罪,除了主观上必须故意或者轻率地实施欺骗行为,不诚实地取得财物并怀有永久性剥夺他人财产的意图之外,客观上必须存在欺骗行为,欺骗行为必须作用于人的大脑,行为人或第三者取得了财物(结果),欺骗行为与被禁止的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从诈骗罪的构造可以看出,成立诈骗罪首先要求有欺骗行为。
我国刑法第266条对诈骗罪的规定较为简短,但刑法理论普遍认为,诈骗行为的方法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此即本文所说的“欺骗行为”。
但问题是,欺骗的实质是什么(欺骗的实质)?“虚构事实”中的“事实”包含哪些内容?欺骗行为是否仅限于就事实进行欺骗,能否就价值判断进行欺骗(欺骗的内容)?是否存在以及如何认定不作为的欺骗行为(欺骗的方式)?在对方已经陷人认识错误的情况下,使他人继续维持认识错误的,是否属于欺骗行为(欺骗的类型)?欺骗行为是否具有程度的要求(欺骗的程度)?本文旨在对这些于海外存在激烈争议的问题进行探讨。
二、欺骗的实质
诈骗罪中的欺骗行为,表现为向受骗者表示虚假的事项,或者说向受骗人传递不真实的资讯。
事项的虚假,既可以表现为全部事项的虚假,也可以表现为部分事项的虚假。
虚假的表示既可以通过提出某种证据予以证明,也可以不提出任
何证据“证明”。
如果所表示的事项具有真实性,则不成立诈骗罪的欺骗行为。
诈骗罪中的欺骗行为,必须是使他人(受骗者)陷入或者继续维持处分财产的认识错误的行为。
如果行为人实施了某种“欺骗行为”,但其内容不是使对方作出财产处分行为,则不属于诈骗罪中的欺骗行为。
换言之,诈骗罪的“‘欺骗’行为,是作为取得财物、财产上利益的手段而实施的,故必须有使受骗者实施交付或者其他财产处分行为的‘欺骗行为’。
因此,即使是使对方陷入错误的行为,但如果不是使对方基于该错误实施交付或者其他财产处分行为,就不能说该行为是作为诈骗罪实行行为的‘欺骗’行为。
例如,欺骗他人,使其转移注意力,并乘机取得其占有的财物的行为,由于不是通过其行为使对方陷入错误并基于该错误实施交付或者其他财产处分行为,不能说是诈骗罪的实行行为,所以,不成立诈骗罪,只能成立盗窃罪。
”
欺骗行为与受骗者的财产处分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如果没有行为人的欺骗行为,受骗者便不会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
反过来说,如果对方知道真相将不处分财产时,那么,导致对方处分财产的行为便是欺骗行为。
因此,欺骗行为的实质在于使受骗者陷入或继续维持处分财产的认识错误并进而处分财产。
三、欺骗的内容
欺骗的内容大体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就事实进行欺骗;另一类是就价值判断进行欺骗。
但其中存在许多疑问,需要讨论。
(一)就事实进行欺骗
行为人可能就事实进行欺骗,我国刑法理论都将欺骗行为表述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而所谓的“虚构事实”便是就事实进行欺骗。
但是,对“事实”不能理解得过于狭窄。
事实不限于自然事实,还包括行为人或者他人已经实施的行为、行为人的身份、行为人的能力等等。
例如,行为人没有为他人垫付某种款项,但谎称已为他人垫付款项,从而使他人交付所谓“垫付款”。
再如,行为人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但谎称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而通过合同骗取他人财物的,当然成立合同诈骗罪。
事实不限于事物的过程,还包括规则及其含义。
就规则进行欺骗,是指行为人通过对法律、法令以及其他规则的虚假陈述,使对方陷入认识错误。
例如,根
据法律规定,某种行为原本属于无效的法律行为,但行为人通过歪曲法律使他人误认为其行为属于有效的法律行为,从而处分财产的,属于欺骗行为。
反之亦然。
事实不限于客观的外在的事实,还包括主观的心理的事实。
后者是指行为人就本人或者第三者的意思作虚假表示,从而使对方陷入或者继续维持认识错误。
德国刑法理论将这种意思称为主观的内在事实(innere Tatsache)。
例如,顾客在消费时没有金钱支付费用的“支付能力”(Zahlungsf higkeit)属于客观的外在事实;顾客在消费时没有打算支付费用的“支付意愿”属于主观的内在事实。
无论顾客是就支付能力的客观事实进行欺骗,还是就支付意愿的内心意思进行欺骗,均可构成诈骗罪中的欺骗行为。
英美刑法以往的主导性规则是,诈骗犯罪并不适用于关于将来行为的错误陈述,即行为人怀有违背承诺的意图而做出承诺的,并不构成诈骗罪。
但是,越来越多的制定法规定可以就将来行为的虚假许诺提起刑事诉讼,换言之,行为人做出有悖于当时意图的虚假承诺的,能够成立诈骗罪。
就意思进行欺骗的常见形式是对将来行为的虚假许诺。
行为人就自己的意思作虚假表示的,属于欺骗。
例如,在采取“借用”形式骗取他人汽车时,声称日后归还的,属于就自己的意思进行欺骗。
行为人就第三者的意思作虚假表示的,也属于欺骗。
例如,店主向买方作虚假承诺:“在收到货款后,商店的雇员会将商品送至买方指定的地方。
”但是,雇员并无送货的意思,店主在收到买方货款后也不安排雇员送货。
这可谓就第三者的意思作虚假表示。
行为人就意思所作的虚假承诺,并不限于语言或文字的陈述,完全可以通过行为人参与的交易行为予以认定。
例如,行为人内心不打算归还贷款,却向银行请求贷款时,意味着向银行作出了归还贷款的虚假承诺;行为人内心里不准备支付货款,却向店员提出购买商品时,意味着向商店作出了支付货款的虚假承诺;如此等等。
行为人是否就意思作了虚假表示,应当综合案件全部事实进行客观判断。
不能认为,只要行为人有实现诺言的某种行为,就不成立欺骗。
换言之,即使行为人为实现诺言实施了某种行为的,也不能一概排除行为的欺骗性。
例如,被告人从报刊杂志上寻找相关资料,确定参会人选,邀请论文作者参加颁奖会,还谎称有国家领导人出席会议,让参会人员缴纳高额会务费与高昂奖品费。
待会议开始时,声称国家领导人临时有要事不能出席会议,然后让参会者自行讨论,最后颁
发某种虚假名义的奖品、奖章。
尽管行为人似乎为实现诺言实施了某种行为,但本文认为,类似利用学术会议骗取财物的行为成立诈骗罪。
事实分为过去的事实、现在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那么,是否就任何事实作虚假表示的,都成立欺骗?可以肯定的是,就过去的事实与现在的事实作虚假表示的,都成立欺骗。
例如,投保人就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夸大损失程度的,属于对过去事实的欺骗。
再如,受益人在被保险人还活着的时候谎称其已经死亡的,属于对现在事实的欺骗。
问题在于,能否就将来的事实进行欺骗?或者说行为人就将来的事实陈述意见的,是否构成欺骗?
德国刑法理论认为,事实(Tatsachen)是指能够验证其为真或为假的性质的,现在或过去的具体历程或状态。
与事实相对的是意见;只有事实才有所谓真假。
现在或过去的事实,都具有验证其为真或为假的性质。
“将来”或“未来”则是相对于现在与过去的概念,不符合事实的定义;在对将来事实的预测或表示的当时并不能证明其为真还是为假;只有所预测或表示的事实发生或不发生时,才能验证真假,但此时已属于现在或过去之事实,而非将来之事实;但行为是否成立欺骗属于行为当时的问题。
因此,关于将来事实的预测或表示,不属于诈骗罪所欲规范的事实,即使事后发现当时预测有误,也不成立欺骗。
我国台湾地区也有不少学者持相同观点。
认为欺骗行为是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传递与事实不符合的资讯(虚假的资讯),其中的事实只能是现在或者过去的事实,不包括将来的事实。
因为只有与事实相对照才能判断是否虚假;对于未来的事实,在欺骗的当下没有可以对照的事实基础,所以不成立欺骗。
物有学者举例指出:“对于景气或产业前景的预估,多半属于未来的臆测。
例如,投顾经理人估算明年第一季度景气复苏,鼓励投资客在今年夏季逢低进场购买半导体股票,即使事后发现景气循环不如预期乐观,投资客率皆不堪亏损认购杀出,也不足以认为投顾经理人施用诈术。
……类似案例,诸如售屋小姐以增值前景而说动顾客购买房屋,银楼老板娘以新台币势将贬值而游说顾客购买金条保值,无论事后如何发展,这些对于未来前景的臆测,只是意见而已,并非事实。
此外,算命通常也是臆测未来的意见而已,如江湖郎中收取三千元对价,对未婚少女说‘在三十五岁以前,你会嫁给一个医生,婚后有两个儿子’,纵使尔后发现根本是一派胡言,江湖郎中也不会构成诈欺罪。
……如果行为人在单纯的未来臆测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