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香港税务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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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动产持有公司”的解释
根据《安排》,香港投资者转让一个内地公司股份取得的收益,而该公司的财产主要(根据《安排》第一议 定书“应理解为不少于50%”)直接或者间接由位于内地的不动产所组成(简称“不动产持有公司”),内地就有权 对这项收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和香港税务局在决定不动产价值是否超过50%标准的时点上持不 同意见。香港税务局是看股份持有人在转让公司股份的时点,而国家税务总局是看股份持有人在持有公司股 份期间的任何时点的不动产价值曾经达到公司财产的5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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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
香港
譚唐毓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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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定书对香港税收居民的主要影响如下:
劳务常设机构
根据《安排》,一个香港公司在内地(为同一个项目或者相关联的项目)提供劳务,在任何十二个月中连续或 累计超过六个月的,将构成常设机构。归属于该常设机构的利润应在内地征税。如果这个时间标准不达到的 话,香港服务提供者就可能免于就其在内地提供劳务的利润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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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与香港双边税收安排的第二议定书
中国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于2008年1月30日签署了«内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区关于对所得税避免双重征税 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安排》)的第二议定书(“议定书”)»。该议定书将在双方各自履行必要的批准程序 并互相书面通知后生效。
在执行《安排》时,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和香港税务局对于部分条款的解释有不同的意见。这些不同的意见体 现在香港税务局颁布的税务条例释义及执行指引第44号(修订本),以及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国税函 [2007]403号文。自此,国家税务总局和香港税务局收到来自工商业界和专业团体对于这些不同解释的大量反 馈。在过去的一年中,国家税务总局和香港税务局充分考虑了这些反馈,并共同努力致力于解决条款解释方 面的分歧。最后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且签署此议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和香港税务局曾采取不同的方法计算“六个月”。香港税务局以30天计为一个月,因此“六个月”为 183天。国家税务总局的计算方法是,以该香港公司派其雇员为实施服务项目第一次抵达内地的月份起直到完 成服务项目雇员最后离开内地的月份作为计算期间,在此期间如连续30天没有雇员在内地从事服务活动,可 扣除一个月。按照这种计算方法,即使一个月内只有一天在内地提供服务,也有可能构成“一个月”。国家税务 总局的计算方法比香港税务局的要更严格一些,可能会使更多的香港服务提供者有可能在内地构成常设机 构。
香港 王銳強 电话: (852) 2289 1822 传真: (852) 2289 9888 marcellus.yk.wong@cn.pw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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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股份收益免税的25%标准
根据《安排》的另一条款的规定,一个香港公司转让一个内地的非“不动产持有公司”的股份,而该项股份占该 内地公司的总股份不足25%,该香港公司就其转让该股份的收益可以免予在内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 总局和香港税务局对该条款中25%标准的解释持不同意见。香港税务局的解释比较宽松,认为无论香港公司 在过去对内地公司持股多少,只要此次转让的股份少于内地公司总股份的25%,就可以免予在内地征税。国 家税务总局的解释较为严格,认为只要香港公司曾经拥有内地公司25%以上的股份,即使此次转让的股份少 于内地公司总股份的25%,也需要在内地征税。
议定书修改了《安排》的相关条款,加入了12个月的追溯期限。这类似于中国/毛里求斯以及中国/新加坡的双 边税收协定。在议定书生效后,香港公司转让一个内地的非“不动产持有公司”的股份可以免予在内地征税,除 非该香港公司在转让交易前的12个月内曾经持有该内地公司不少于25%的股份。
议定书对“不动产持有公司”和“转让股份收益免税的25%标准”的规定通常只会对香港居民有影响。对于投资于 香港的内地投资者不会有相应的影响,因为根据香港本地税收立法,对财产转让收益不征税,除非是在香港 构成一项股份交易的业务。
现在议定书规定了3年的追溯期限,这意味着一个内地公司只有在其股份被其香港投资者转让前的3年内所持 有的不动产价值曾经超过其公司总资产的50%以上的,才被认为是“不动产持有公司”。此外,在计算资产价值 时以账面资产为基础。
这个新规定可以帮助那些在内地的投资并不是以不动产开发为主的香港投资者,在符合标准的情况下,对香 港投资者转让内地公司股份获利后,免于在内地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也将会提升香港作为投资中国内地的优 先考虑地区之一的竞争力,因为这个规定使得《安排》成为内地签署的唯一一个在该条款上有追溯期限的双 边税收协定。
本刊物的資料仅作为一般参考之用,并不可视为详尽的说明。法律法规的解释和影响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有关 个案的事实。如果您想了解更多新安排的详情以及它对贵公司带来的影响,敬请联系与您一贯合作的普华永 道/罗兵咸永道的服务团队或以下合伙人。
中国税务部
中国税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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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税务部
北京 王翠萍 电话: (86) (10) 6533 2222 传真: (86) (10) 6533 8800 cassie.wong@cn.pwc.com
现在根据议定书,“一个月”被“一百八十三天”取代。以“天”计算比较清楚和简单。到目前为止,中国内地只有 在四个双边税收协定(即印度、泰国、斯里兰卡、尼泊尔)中以“天”来计算。由于这个改变减少了香港服务提 供wk.baidu.com在内地构成常设机构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情况,无疑将会受到众多香港服务提供者的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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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 梁德杰 电话: (852) 2289 3055 传真: (852) 2289 9888 tim.leung@hk.pwc.com
重庆 关锦华 电话: (86) (21) 6123 2515 传真: (86) (21) 6123 8800 tony.kwan@cn.pw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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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中所称的中国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但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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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华永道观察 议定书明确了一些过去国家税务总局和香港税务局对《安排》的解释和执行问题上不明确的观点。议定书体 现了双方税务机关共同努力的结果,受到双方纳税人的充分重视。 议定书无疑受到众多香港公司的欢迎,因为香港公司现在可以更明确的预测其在中国的税收负担。 还有一些重要的问题仍需要继续跟进,如国税函403号文将来的执行情况。该内地税务文件指出,当中所作解 释的有关条款规定,凡与中国对外所签订税收协定有关条款规定内容完全一致的,但在以往有关协定解释文 件中未做明确的,该税务文件中的各项解释规定同样将适用于其他协定相同条款的解释及执行。在这次议定 书的签署后,国家税务总局将如何把403号文的解释适用于其它双边税收协定仍需密切注意。
香港 洪穎浩 电话: (852) 2289 3604 传真: (852) 2289 9888 reynold.hung@hk.pw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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