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关于防治水领导组织机构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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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水细则

防治水细则

煤矿防治水细则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防治水细则》的通知煤安监调查〔2018〕14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煤矿防治水细则》已经2018年5月2日国家煤矿安监局第16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请认真贯彻落实。

原《煤矿防治水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8号)同时废止。

附件:煤矿防治水细则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18年6月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煤炭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防治水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根据不同水文地质条件,采取探、防、堵、疏、排、截、监等综合防治措施。

煤矿必须落实防治水的主体责任,推进防治水工作由过程治理向源头预防、局部治理向区域治理、井下治理向井上下结合治理、措施防范向工程治理、治水为主向治保结合的转变,构建理念先进、基础扎实、勘探清楚、科技攻关、综合治理、效果评价、应急处臵的防治水工作体系。

第四条煤炭企业、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五条煤矿应当根据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的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储备必要的水害抢险救灾设备和物资。

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煤矿,还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配备防治水副总工程师。

第六条煤炭企业、煤矿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探放水制度、重大水患停产撤人制度以及应急处臵制度等。

煤矿防治水细则2018年9月1日起实施

煤矿防治水细则2018年9月1日起实施

煤矿防治水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煤炭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防治水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根据不同水文地质条件,采取探、防、堵、疏、排、截、监等综合防治措施。

煤矿必须落实防治水的主体责任,推进防治水工作由过程治理向源头预防、局部治理向区域治理、井下治理向井上下结合治理、措施防范向工程治理、治水为主向治保结合的转变,构建理念先进、基础扎实、勘探清楚、科技攻关、综合治理、效果评价、应急处置的防治水工作体系。

第四条煤炭企业、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五条煤矿应当根据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的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储备必要的水害抢险救灾设备和物资。

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煤矿,还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配备防治水副总工程师。

第六条煤炭企业、煤矿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探放水制度、重大水患停产撤人制度以及应急处置制度等。

煤矿主要负责人必须赋予调度员、安检员、井下带班人员、班组长等相关人员紧急撤人的权力,发现突水(透水、溃水,下同)征兆、极端天气可能导致淹井等重大险情,立即撤出所有受水患威胁地点的人员,在原因未查清、隐患未排除之前,不得进行任何采掘活动。

第七条煤炭企业、煤矿应当编制本单位防治水中长期规划(5年)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煤矿防治水应当做到“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确保安全技术措施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关于成立2021年防治水组织机构的通知》

《关于成立2021年防治水组织机构的通知》

《关于成立xx年防治水组织机构的通知》关于成立矿井防治水领导组织机构的通知各区队、科室:为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地方政策,在采掘过程中严格执行“物探先行、钻探验证、化探跟进”的探放水工作思路,切实做好xx年度矿井水害的防治工作,杜绝水害事故发生,确保我矿安全生产。

经公司研究决定,成立矿井防治水领导组织机构,组建专业探放水队伍,确保矿井防治水工作及时、准确、到位。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防治水领导组织机构:组长:董事长常务副组长:总经理副组长:安全副总经理生产副总经理生产部经理机运部经理总工程师通防部经理成员。

调度、安全、技术、机电、通防及各生产工区主要负责人。

职责分工:(一)组长是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防治水管理工作负全面行政管理责任。

(二)常务副组长主要负责防治水机构设置、人员及技术装备和专项资金筹措等工作。

(三)副组长(安全副总经理)是防治水监督管理的主要责任人;副组长(总工程师)负责防治水技术管理工作,组织编制矿井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作业规程及水害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理方案等,定期组织开展水害排查活动,研究制定治理措施等工作;其他副组长按照职责划分承担相应的防治水责任,负责组织管理好各自工作。

(四)各成员根据职责分工,按照要求认真开展好防治水工作。

二、成立地测防治水科,科内下设测量组、水文地质组、钻探队。

科长:副科长:(一)科长是地测防治水管理的具体负责人,负责落实煤炭主管部门制定的防治水有关规定及细则;协助总工程师组织编制矿井年度计划及中长期规划,探放水设计,作业规程,水害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理方案等项工作,做好地测防治水科工程日常监管。

(二)副科长、工程师根据各自分管职责,协助科长积极开展好各项工作。

1、测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负责矿井日常测量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地面及井下测量工作。

1)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及时准确标设各掘进、开拓巷道中线点,并根据实际需要及时延长中线、腰线,随时将中、腰线变更情况通知施工单位。

南阳市白河水系水环境保护条例(2018年修正)

南阳市白河水系水环境保护条例(2018年修正)

南阳市白河水系水环境保护条例(2018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1.14•【字号】南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施行日期】2019.01.14•【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南阳市白河水系水环境保护条例(2016年10月28日南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17年3月30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根据2018年10月30日南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18年11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的《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功能分区和保护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白河水系水环境,防治水污染,保障饮用水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南阳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南阳市行政区域内白河水系干流、主要支流、水库、湖泊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水污染控制和治理、水资源保护和利用、饮用水水源地水体保护、水生态保护和修复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中的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是指白河水系水环境保护工作涉及的政府和相关机构。

第四条水环境保护坚持科学规划、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级保护、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政府领导、部门监管、单位负责、群众参与、社会支持的保护体制,推进水生态治理工程建设,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并削减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改善水环境质量。

第五条水环境保护实行地表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责任制和行政区界水体断面水质交接责任制,纳入政府环境保护任期责任目标管理。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2018年)-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2018年)-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2018年)正文:----------------------------------------------------------------------------------------------------------------------------------------------------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1991年6月28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9号发布根据1998年4月3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04年7月1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72号第二次修订根据2014年10月28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0号第三次修订根据2018年1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第四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河湖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河道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河口水利工程等)。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第三条省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河道的主管机关。

各设区的市、县(市、区)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

第四条根据《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本省的河道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一)黄河、漳卫南运河、沂河、沭河、韩庄运河及南四湖的堤防和枢纽工程,由设区的市、县(市、区)的人民政府及其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协同国家授权的江河流域管理机构实施管理。

(二)大汶河、泗河、东鱼河、洙赵新河、徒骇河、马颊河、德惠新河、大沽河、潍河、小清河、梁济运河等大型河道及南四湖水域、沙洲、滩地,在省河道主管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的组织协调下,由上述河道所在设区的市的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三)大型河道的重要支流和跨县(市、区)的中小型河道,由设区的市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或者在设区的市河道主管机关的组织协调下,由县(市、区)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防治水组织机构设置及职责

防治水组织机构设置及职责

江西华杰特矿业有限公司
防治水组织机构设置及职责
一、防治水组织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防治水管理,特成立防治水工作领导组。

下设探放水队。

探放水队直属防治水工作领导组管理。

1、防治水领导组
组长:黎志辉
副组长:郑其芳
成员:华冬林、李云平、左龙、夏宇富、王和兴、欧阳小春、简锦云、李文华、张发兵
2、探放水队
队长:华冬林
成员:夏宇富、王和兴、欧阳小春、简锦云、李文华、张发兵
二、相关职责:
1、防治水领导组:负责对井上、下防治水及水害隐患的排查等综合管理工作。

负责井上、下防治水和井下探放水工程的设计、组织实施等工作。

负责提供采区、各采掘工作面地质资料和测量等工作。

负责对职工防治水和井下探放水知识的培训等。

2、安环办:负责井上、下防治水、水害隐患的排查及全面协调工作。

负责防治水和井下探放水施工监督、检查及水害区域安全撤离等工作。

负责对井下采空区、探放水区域的瓦斯和有毒有害气体监
测等工作。

3、综合办:负责配备井上、下防治水、探放水相关设备。

负责对井上、下防治下、探放水相关设备的采购供应及储备。

负责防治水工程及地面排水沟、管路的改造、维护等。

负责地面塌陷区域的观测、治理等工作。

负责地面防治水的检查及水害隐患排查治理综合管理工作。

4、探放水队:负责对井下采掘工作面的探水和放水工作。

负责井下中央、采区水仓和地面排水设备的正常运转,以及水仓、水沟的清挖和排水设备的运输工作。

在有突水事故时,协同相关人员参与救援。

负责本工作面的防排水工作,在有突水事故时协同相关人员参与救援。

煤矿防治水细则

煤矿防治水细则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防治水细则》的通知煤安监调查〔2018〕14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煤矿防治水细则》已经2018年5月2日国家煤矿安监局第16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请认真贯彻落实。

原《煤矿防治水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8号)同时废止。

附件:煤矿防治水细则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18年6月4日煤矿防治水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煤炭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防治水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根据不同水文地质条件,采取探、防、堵、疏、排、截、监等综合防治措施。

煤矿必须落实防治水的主体责任,推进防治水工作由过程治理向源头预防、局部治理向区域治理、井下治理向井上下结合治理、措施防范向工程治理、治水为主向治保结合的转变,构建理念先进、基础扎实、勘探清楚、科技攻关、综合治理、效果评价、应急处置的防治水工作体系。

第四条煤炭企业、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五条煤矿应当根据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的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储备必要的水害抢险救灾设备和物资。

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煤矿,还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配备防治水副总工程师。

第六条煤炭企业、煤矿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探放水制度、重大水患停产撤人制度以及应急处置制度等。

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及规划

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及规划

防治水中长期规划(2017—2018年)前言为了贯彻落实好《煤矿安全规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煤矿防治水规定》等关于防治水的相关规定,杜绝水害事故的发生,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及财产的安全,特结合我矿的水文地质情况,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按照当前与长远、局部与整体、防治与利用相结合的原则,根据不同的水文地质条件,编制我矿防治水中长期规划。

同时要在整体规划的基础上,根据轻重缓急,抓好防治水工作,要严格检查,堵塞漏洞,防患于未然,确保整个防治水工作按计划有条不紊地进行,使防治水规划落到实处,水害得到有效防治。

第一章总则一、防治水规划原则《防治水规划》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坚持安全发展指导原则,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

贯彻煤矿水害防治“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十六字原则和“防、堵、疏、排、截”五项综合治理措施。

结合煤矿生产规划,利用前期防治水工作取得的经验,遵照《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等规程规范编制《防治水中长期规划》。

二、防治水规划依据本规划结合煤矿生产规划,在已进行的地质与水文地质工作的基础上,参考区域资料及附近煤矿资料进行编制,主要依据文件如下:1)《煤矿安全规程》2)《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3)《煤矿安全手册》4)《矿井水文地质规程》5)《矿井地质工作手册》6)《矿井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探规范》主要参考报告:1)《地质报告》2)《防排水设施及地面防治水情况调查分析报告》主要参考图件:1)综合水文地质柱状图2)采掘工程平面图第二章矿田概况一、交通位置1、位置鄂尔多斯市蒙西鑫盛煤业有限公司煤矿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境内,南西距乌海市海勃湾区15km,南东距棋盘井镇46km,行政区划隶属于鄂托克旗阿尔巴斯苏木,煤矿处在桌子山煤田木尔沟勘探区第1~6勘探线之间,地理座标为:东经:106°52′16″~106°53′45″;北纬:39°45′15″~39°47′27″。

防治水细则政策解读

防治水细则政策解读

认真贯彻实施《煤矿防治水细则》坚决防遏制煤矿重特大水害事故——国家煤矿安监局副局长桂来保答记者问2018年6月20日,国家煤矿安监局印发了《煤矿防治水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将于2018年9月1日实施。

近日,国家煤矿安监局副局长桂来保,就相关问题接受了记者专访。

1.记者:桂来保副局长,请您介绍一下本次《细则》修订的背景和目的是什么?桂来保:原《煤矿防治水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09年颁布施行以来,对提升全国煤矿防治水工作水平,有效防事故,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全国煤矿水害事故呈逐年下降的态势,较大以上水害事故从2010年的19起、死亡197人,下降到2017年的4起、死亡9人。

《规定》出台距今已有9年的时间,很多容不适应当前煤矿防治水工作的要求,需要进行完善。

同时,随着煤炭工业的快速发展,特别是2015年全国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现场会召开以来,煤矿水害防治理念不断更新,防治水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有了很大提升。

例如,、、等省先后出台煤矿防治水管理办法,提炼总结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和标准;省受奥灰水严重威胁的矿井发展应用了地面区域治理技术和微震监测预警技术,基本控制和消除了奥灰水威胁;大规模、长距离定向钻探技术和装备在全国围得以广泛应用,有力提升了地面区域治理、井下长距离探放水的能力;、、等省对受老空水威胁矿井实行分区管理(可采区、缓采区、禁采区),有效防了老空水事故等。

这些成功的经验和成熟技术需要在防治水工作中固化下来,作为煤炭行业安全发展的新规定。

虽然,煤矿防治水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但煤矿水害事故仍时有发生,暴露出一些煤矿在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一是在水文地质条件未探清查明情况下冒险蛮干。

有的煤矿探查手段单一,甚至不探查或者探查资料造假;有的煤矿物探仪器选择不当,探测环境不满足数据采集要求,得出的结论不正确。

二是水害防治措施落实不到位。

有的煤矿未开展或者未按规定开展探放水工作;有的煤矿不按规定采取防水隔离措施,甚至擅自开采防隔水煤(岩)柱;有的煤矿注浆加固设计不合理,效果检验、评价验收工作不严格,甚至治理工程滞后于采掘工程;有的受水害严重威胁的煤矿没有突水监测预警手段,不能及时准确判定突水水源、突水通道,无法采取针对性措施防止灾情进一步扩大。

防治水组织机构

防治水组织机构

防治水组织机构为了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有效开展煤矿水害防治工作,防止重特大水害事故发生,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以及县煤炭局文件规定,我矿特编制了鑫隆煤矿防治水管理制度,设立防治水组织机构,并成立了专职的探放水队伍,确保我鑫隆煤矿防治水方面的安全生产。

一、矿成立专职防治水机构为有效遏制水害事故发生,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生命安全,特成立防治水领导机构,以矿长为组长,总工程师、机电、生产、安全副矿长以及通风、机电、地测副总、4/6#煤区长、10#煤区长为副组长,成员包括各科室科长及相关人员,各司其职,下设防治水办公室,同时设立保安队为探放水施工队伍。

对有关人员的主要职责进行了详细的分工。

组长:任永平(矿长)副组长:王先虎(总工程师)贺中仁(生产矿长)吕喜生(机电矿长)刘继林(通风矿长)任志忠(安全矿长)许贵才(通风副总)胡建平(地测副总)张彦龙(机电副总)成员:高仁旺(调度主任)姚明岐(技术科长)靳江荣(地测科长)刘巨才(机电科长)刘占海(安监科长)徐庆杰(通风科长)高建平(设备科长)冯卫平(供应科长)二、设立专业的防治水科室地测副总:胡建平地测科长:靳江荣地测副科长:王永刚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地测科,地测副总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地测科及其他相关科室人员。

三、成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探放水领导小组下设专职探水队,探水队部在调度中心四楼,供探水队日常开班前会议及探水工学习。

探水队队长:任海金探水队副队长:岳喜元探水组长:郭凤明郝银星杨东平专职探水工:张平柱、白金平、杨米栋、张羽、张虎龙、王海明、雷雪红、高国平、陈瑞祥、段慧明、冯青云、冯永庭、张军平、高侯成、赵志红、郝银元四、制定了防治水部门及人员岗位责任制防治水部门责任制1)、地测科责任制(1)、负责全矿井的防治水管理工作。

(2)、负责编制中长期防治水规划、年度防治水计划,并组织实施。

防治水管理规定

防治水管理规定

防治水管理规定防治水管理规定为了落实责任,规范防治水管理,减少各类水灾事故的发生,保证矿井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定。

一、防治水组织机构1.成立矿井防治水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矿长副组长:总工程师成员:防治水副总工、机电副矿长、生产副矿长、安全矿长、通风助理、安全指挥中心主任、调度室主任、各科室队正职。

2.成立防治水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防治水科,由防治水科长任主任。

二、职责和权限1.矿长全面负责公司防治水工作。

2.总工程师负责防治水工作的技术管理、现场管理及协调防治水工作现场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3.各分管矿领导负责本系统内的防治水工作组织安排及防治水工程管理。

4.防治水办公室是矿井防治水工作技术管理科,负责矿井水文地质勘查、水情水害分析预测,负责防治水方案设计、探放水方案设计、矿井防治水规划的编制,负责防治水技术资料档案的管理,负责各种防治水工程的质量管理等工作。

5.机电副矿长负责参与采区、采掘工作面等重点工程的防排水方案设计,保证排水设备的供电,提供采区、采掘工作面防排水所需的设备,负责矿井主排水系统的使用、维护。

6.探放水队负责探放水钻孔的施工及钻孔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技术管理,负责封闭墙检查、维护及灌浆区的管理。

7.调度室负责防排水工程及探放水工程的现场施工组织。

8.防治水科负责组织防排水方案、探放水措施及采区设计、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中防治水措施的编制,并组织实施。

9.安全指挥中心负责对矿井防治水方案、防治水措施的现场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水害隐患的治理、整改和落实。

对违反各类防治水方案、措施、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10.各科队负责人是落实本单位管理和施工范围内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对执行防治水方案、作业规程和专项防治水措施负责。

三、防治水管理办法1.防治水技术管理1.1防治水科每年必须进行矿井水害因素分析预测,制定有针对性的防治水措施,并纳入矿井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

1.2防治水办公室负责对井下存在的各类积水区必须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标出积水范围、边缘标高和积水量,同时标出探水线位置,严格坚持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

防治水水组织机构

防治水水组织机构

XXX煤业有限公司关于成立防治水组织机构的通知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矿防治水工作,从根本上遏制我矿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现依据有关防治水法律、法规,特成立我矿防治水组织机构,具体情况如下:一、成立防治水工作领导组组长:常务副组长:副组长:成员:领导组下设防治水办公室和探放水队伍,防治水办公室设在地测科。

办公室主任:探水队队长:技术员:探水队成员:。

详见探放水队伍基本情况表。

二、防治水机构人员岗位职责矿长:为我矿防治水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监督检查各副组长在分管工作内防治水工作的落实,负责全公司防治水工作资金的落实。

总工程师:具体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包括制定年度防治水计划和中长期防治水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探放水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批,并督促专业技术人员按要求对矿井涌水量定期进行测定并审核上报。

生产副矿长:负责防治水工作的队伍组织和实施协调工作,负责组织人员按照探放水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进行施工。

机电副矿长:负责安排防治水所需设备的配置和维修工作。

安全副矿长:负责防治水工作的监督检查和验收工作。

地测科:按照防治水规定、规程和规范要求,具体负责编制防治水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负责各个掘进工作面探放水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工作,负责探放水工作的现场跟班技术指导工作,负责探放水制度、图纸、记录、汇总等相关业务工作。

生产调度室:负责防治水工作的组织实施、工程结算和探放水队伍的管理工作,负责防治水过程中相关工作的组织协调。

机电科:负责探放水钻机的配备、调试、检修工作,负责安排探放水时的供电工作及水泵、管路的安装工作。

通风科:负责探放水工作面的瓦斯、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浓度的检查工作。

安全科:负责探放水实施、措施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探放水过程中的隐患分析、排查处理工作,负责探放水过程中安全监督及进尺验收工作。

探放水队长:严格按照探放水设计、安全措施、相关制度组织本队人员进行探放水作业,负责探放水作业过程中隐患的汇报、组织处理、撤离工作。

[2019]15号防治水组织机构

[2019]15号防治水组织机构

横正矿字[2019] 15号关于成立防治水管理机构的通知为认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确保我矿防治水工作取得成效,杜绝水害事故,依据防治水质量标准化管理办法细则及相关要求,结合本矿实际,经董事会研究决定成工防治水管理机构,通知如下:一、成立防治水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孙浪副组长:魏连民王建忠成员:温振平赵二乐张炳其王兴光吴波波苏涧勤防治水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孙浪同志兼办公室王任.技术(地测)科负责防治水日常工作。

二、防治水工作领导小组职责组长职责:全面负责矿井防治水工作,并对重大问题进行决策,是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

副组长职责:负责矿井上,下防治水技术管理工作及掘进,采煤及各施工地点防治水措施的实施工作,负责矿井防治水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旷井防治水设备和设施的安装、使用、检查、维修及电力供应工作,确保设备与设施的完好,负责矿井防治水所需资金、设备、材料的落实工作。

成员职责:负责分管范围内防治水设计,规程、措施的编制、会审和技术措施的落实。

参加防治水质量标准化检查工作,并提出整改措施,对井下排水系统的进行优化,负责进行超前钻孔设计,并监督超前钻孔实施,对施工结果进行分析,编制并实施水害防治措施。

三、各单位及职能部门职责1、技术(地测)科:1,技术(地测)科:1)负责井上下涌水点的系统观测,建立相关台帐,对相邻煤矿水文地质钻孔、采空地表塌陷区定期调查,并进行矿井涌水量变化特征及趋势分析,深入研究矿井水文地质条件,编制矿井水文地质图件及相关报告。

2)根据矿井施工计划,编制水文地质预测预报及相应的防治水工程方案。

3)参与防治水工程施工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核。

4)监督检查防治水方案的实施,现场指导、监督防治水工程的实施。

5)负责防治水工程的开工及竣工验收,按时提交防治水工程的总结。

6)审核防治水方案、设计、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

2.调度室:l)负责各单位防治水工作的调度、协调、平衡。

12号文件2020:成立防治水领导组织机构

12号文件2020:成立防治水领导组织机构

山西长治羊头岭永丰煤业有限公司长羊永煤司字〔2020〕012号关于成立防治水组织机构的通知为进一步加强防治水管理,特成立防治水组织机构。

下设防治水办公室和地测防治水科、探放水队、应急抢险队。

防治水办公室设在矿调度室,探放水队直属地测防治水科管理。

一、防治水组织机构1、防治水领导小组组长:王凯祥(总经理兼矿长)副组长:高新疆(总工程师)成员:毕正方(安全副矿长)平立新(生产副矿长)王孝斌(机电副矿长)王全龙(通风助理)王林兵(防治水副总)王勤(指挥中心主任)2、防治水办公室主任:王林兵(防治水副总兼任)成员:潘祥安(调度室主任)韩楚刚(安全科科长)代维富(生产技术科科长)焦忠明(通风科科长)娄文忠(机运科科长)段德首(供应科科长)王俊平(财务科科长)杨彦哲(劳资科科长)王孝荣(培训中心主任)以及地测防治水技术人员组成。

3、地测防治水科科长:王洋副科长:牛海涛、王渊成员:王朋、王凯、段志贤4、探放水队队长:王贵成成员:付国斌、陈茂军、贾双虎、郭雪永闫关林、陈守林、王志林、李双红崔军红5、应急抢险队队长:韩楚刚(安全科长兼任)成员:矿兼职救护队所有成员二、防治水办公室职责办公室在矿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办公室主任负责开展工作,主要负责矿井水害防治的日常管理、资料收集、隐患排除和治理,组织矿井水害隐患检查,分析矿井水害事故及提出处理措施。

制定相应的抢险应急预案、年度水害防治计划和水害防治规划,建立健全水害防治相关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和水害隐患排查制度、探放水措施编制并组织实施。

对矿井水害防治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监管和检查。

三、岗位职责1、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本矿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对防治水工作全面负责。

2、矿长、安全副矿长、指挥中心主任(调度)是防治水工作主要负责人。

矿长作为组长,负责组织和实施防治水工作的管理方针、目标等,并对重大问题进行决策,确保煤矿水害防治所需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投入。

煤矿防治水组织机构职责分工

煤矿防治水组织机构职责分工

煤矿防治水组织机构职责分工
1.领导机构
领导机构是整个煤矿防治水工作的决策和管理机构,负责制定煤矿防治水的总体目标、策略和规划,以及组织、协调、督促和评估煤矿防治水工作的进行。

该领导机构通常由煤矿厂长或主要负责人担任,辅助人员包括副厂长、总工程师、安全主管等。

2.综合管理职能
综合管理职能负责对煤矿防治水工作进行整体策划、协调和推动。

具体职责包括:制定煤矿防治水工作方案、计划和标准;组织煤矿防治水工作会议和培训;负责煤矿防治水工作的宣传和教育;协调各部门之间相关工作,推进整体工作的顺利进行等。

3.技术研究与监测
4.工程实施与运维
工程实施与运维部门负责煤矿防治水工程项目的建设、改造和运维工作。

具体职责包括:制定煤矿防治水工程项目计划和进度;组织施工、安装和调试工作;制定设备养护、维修和管理规范;进行现场巡查和设备监控,确保设备运行正常。

5.安全监督与检查
安全监督与检查部门负责对煤矿防治水工作的安全管理和检查监督。

具体职责包括:制定和落实煤矿防治水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规范;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组织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处理和报告安全事故和隐患等。

6.应急管理与救援
应急管理与救援部门负责煤矿防治水事故的应急响应和救援工作。

具体职责包括:制定煤矿防治水事故应急预案和救援方案;组织事故应急演练和救援演练;指导事故事故抢险和救援工作;对事故进行调查和分析,推动事故防范措施的完善。

上述为煤矿防治水组织机构职责分工的一般情况。

根据具体煤矿的实际情况,还可以根据需要增减职能部门,以确保煤矿防治水工作的全面、有效和安全进行。

煤矿防治水细则(2018年新版)

煤矿防治水细则(2018年新版)

煤矿防治水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煤炭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防治水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根据不同水文地质条件.采取探、防、堵、疏、排、截、监等综合防治措施。

煤矿必须落实防治水的主体责任.推进防治水工作由过程治理向源头预防、局部治理向区域治理、井下治理向井上下结合治理、措施防范向工程治理、治水为主向治保结合的转变.构建理念先进、基础扎实、勘探清楚、科技攻关、综合治理、效果评价、应急处置的防治水工作体系。

第四条煤炭企业、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五条煤矿应当根据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的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储备必要的水害抢险救灾设备和物资。

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煤矿.还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配备防治水副总工程师。

第六条煤炭企业、煤矿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探放水制度、重大水患停产撤人制度以及应急处置制度等。

煤矿主要负责人必须赋予调度员、安检员、井下带班人员、班组长等相关人员紧急撒人的权力.发现突水(透水、溃水.下同)征兆、极端天气可能导致淹井等重大险情.立即撒出所有受水患威胁地点的人员.在原因未查清、隐患未排除之前.不得进行任何采掘活动。

第七条煤炭企业、煤矿应当编制本单位防治水中长期规划(5年)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煤矿防治水应当做到“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确保安全技术措施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煤矿防治水细则(2018新版)

煤矿防治水细则(2018新版)

煤矿防治水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煤炭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防治水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根据不同水文地质条件.采取探、防、堵、疏、排、截、监等综合防治措施。

煤矿必须落实防治水的主体责任.推进防治水工作由过程治理向源头预防、局部治理向区域治理、井下治理向井上下结合治理、措施防范向工程治理、治水为主向治保结合的转变.构建理念先进、基础扎实、勘探清楚、科技攻关、综合治理、效果评价、应急处置的防治水工作体系。

第四条煤炭企业、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五条煤矿应当根据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的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储备必要的水害抢险救灾设备和物资。

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煤矿.还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配备防治水副总工程师。

第六条煤炭企业、煤矿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探放水制度、重大水患停产撤人制度以及应急处置制度等。

煤矿主要负责人必须赋予调度员、安检员、井下带班人员、班组长等相关人员紧急撒人的权力.发现突水(透水、溃水.下同)征兆、极端天气可能导致淹井等重大险情.立即撒出所有受水患威胁地点的人员.在原因未查清、隐患未排除之前.不得进行任何采掘活动。

第七条煤炭企业、煤矿应当编制本单位防治水中长期规划(5年)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煤矿防治水应当做到“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确保安全技术措施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贵州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修正)

贵州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修正)

贵州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11.29•【字号】•【施行日期】2018.12.18•【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贵州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17年11月30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8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保护水生态,保障用水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泊、水库、渠道、塘堰、水井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第三条水污染防治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应当将水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水污染防治实行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目标责任制和水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省水环境保护目标制定考核评价指标,将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作为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定期公示考核结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开展有关水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水行政、农业、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计生、国土资源、交通运输等其他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污染防治工作。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对其他主管部门的水污染防治工作提出建议,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各部门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完成情况。

防治水组织机构设置及部门职责

防治水组织机构设置及部门职责

防治水组织机构设置及部门职责防治水组织机构设置及部门职责一、防治水组织机构为进一步加强防治水管理,特成立防治水工作领导组。

下设防治水管理办公室和探放水队。

防治水管理办公室设在公司防治水科,探放水队直属安全指挥中心管理。

1、防治水领导组组长:总经理副组长:总工程师安全副经理生产副经理成员:各职能部门负责人2、防治水管理办公室主任:安全指挥中心主任(兼)副主任:防治水科科长地测科科长生产技术科科长调度室主任安全科科长通风科科长机电科科长供应科科长技改科科长职教科科长后勤服务中心主任环境协调办公室主任机电机运队队长综采队队长综掘队队长成员:各相关科队全体成员3、探放水队队长:李红星成员:李强韩忠堂王学清张忠林邢高斌原坚史会刚二、相关部门职责:1、安全指挥中心:负责对井上、下防治水及水害隐患的排查等综合管理工作。

2、防治水科:负责井上、下防治水和井下探放水工程的设计、组织实施等工作。

3、地测科:负责提供采区、各采掘工作面地质资料和测量等工作。

4、调度室:负责井上、下防治水、水害隐患的排查及全面协调工作。

5、安全科:负责防治水和井下探放水施工监督、检查及水害区域安全撤离等工作。

6、通风科:负责对井下采空区、探放水区域的瓦斯和有毒有害气体监测等工作。

7、机电科:负责配备井上、下防治水、探放水相关设备。

8、供应科:负责对井上、下防治下、探放水相关设备的采购供应及储备。

9、技改科:负责防治水工程及地面排水沟、管路的改造、维护等。

10、环境协调办公室:负责地面塌陷区域的观测、治理等工作。

11、职工培训中心:负责对职工防治水和井下探放水知识的培训等。

12、后勤服务中心:负责地面防治水的检查及水害隐患排查治理综合管理工作。

13、探放水队:负责对井下采掘工作面的探水和放水工作。

14、机电机运队:负责井下中央、采区水仓和地面排水设备的正常运转,以及水仓、水沟的清挖和排水设备的运输工作。

在有突水事故时,协同相关人员参与救援。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18年修正)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18年修正)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9.30•【字号】•【施行日期】2018.09.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1993年2月16日河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5月23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水法实施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6年5月31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18年9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资源规划第三章水资源开发利用第四章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第五章水资源配置第六章水事纠纷处理与执法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建设节水型社会,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应当遵守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管理的水事事项,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第四条鼓励和支持依法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各项事业。

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保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植被,植树种草,涵养水源,防治水土流失和水体污染,改善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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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字(2018)号
关于成立矿井防治水领导组织机构的通知
各区队、科室:
为认真贯彻落实《煤矿防治水规定》和山西省相关井下探放水地方政策,坚持“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防治水原则,在采掘过程中采取“物探先行、钻探验证、化探跟进”的探测手段,严格执行“探掘分离”等井下探放水规定,切实做好2017年度矿井水害的防治工作,为采掘生产提供可靠技术依据和指导,杜绝水害事故发生,确保我矿安全生产。

经公司研究决定,成立矿井防治水领导组织机构,组建专业探放水队伍,确保矿井防治水工作及时、准确、到位。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加强矿井防治水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防治水领导小组
组长:杨宝仁
常务副组长:李斌
副组长:李峰苏福柱张成王绥增李军
成员:各专业副总工程师、调度、安全、技术、防治水、机电、通防及各生产工区主要负责人。

职责分工:
(一)组长(董事长、法人代表):是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防治水管理工作负全面行政管理责任。

(二)常务副组长(总经理):主要负责防治水机构设置、人员及技术装备和专项资金筹措等工作。

(三)副组长(总工程师):负责防治水技术管理工作,组织编制矿井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作业规程及水害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理方案等,定期组织开展水害排查活动,研究制定治理措施等工作;其他副组长按照职责划分承担相应的防治水责任,负责组织管理好各自工作。

副组长(安全副总经理):负责对本矿井防治水工作的安全培训、施工组织、防治水制度及岗位责任制的落实。

负责对“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全过程的监督、检查、考核,进行监督检查。

副组长(生产部经理):负责组织协调好调度、生产、技术等部
门的工作衔接,检查落实“有掘必探”“有采必探”的现场施工时间、指挥协调和应急处理工作。

副组长(机运部经理):负责组织矿井日常排水系统安装,维护,
检查检修。

组织日常排水工作及应急抢排水,根据防治水方案设计,提供合理探放水设备选型。

副组长(通防部经理):负责施工地点瓦斯和有害气体的监测工
作;负责“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全过程的通防监督、检查工作。

(四)其他各成员根据职责分工,按照要求认真开展好防治水工作。

二、成立防治水科,科内下设水文地质组、探水队、防治水巡查组
防治水副总工程师(兼科长):侯继文
常务副科长:沈腾飞
副科长、探水队长:王健
技术员:张星星(水文)郭恒君(地质)
防治水科在总工程师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严格执行煤炭主管部门制定的防治水有关规定及细则,负责组织编制矿井年度防治水计划及中长期防治水规划,负责编制采掘探放水设计及涉及防治水专
业作业规程的审查贯彻落实,编制矿井水害应急预案和水害现场处理方案等,做好矿井防治水工程落实和监管,负责矿井水文地质资料的现场采集及资料分析预测预报,落实好防治水井上下巡查治理工作。

副科长、工程师探水队长、技术员根据各自分管职责,协助防治水副总工程师积极开展好各项工作,具体职责分工如下:(一)水文地质组
组长:沈腾飞(兼)
成员:张星星郭恒君
职责一:水文地质组负责水文地质预测预报工作、编制地质三书、各类钻探设计、并根据钻探报告分析、判断水文地质类别,及时提供和调整施工技术数据。

1、根据采掘计划安排,按年、月度认真开展好水文地质预测预报工作。

2、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矿井水文地质规
程》和《矿井防治水计划》及时编制各采掘工作面超前钻探设计、地质构造及水文钻探设计,并及时采集钻探数据,负责成果的分析和使用。

3、钻探设计人员在设计前必须充分领会钻探任务、目的。

充分收集现有资料并进行全面分析,查明该区域的水文地质情况、煤层赋存情况、煤层顶底板情况、采空区积水面积和及水量情况。

综合各类数据,力求贴近生产实际,已解决生产实际问题为宗旨进行编
制,设计应符合钻探设计规范要求,并有利于现场施工。

4、钻探设计由文字说明和图件两部分组成,设计应当对钻探目的、钻孔位置、钻探参数、钻孔结构、孔口管固结及施压要求、封孔要求、注浆要求、防排水措施等主要技术要求进行详细说明。

5、钻探设计必须由防治水副总工程师、常务副总工程师、相关部门负责人及总工程师签字审批生效后方可执行。

6、由于客观条件变化确需修改钻探设计时,经防治水科修改并经总工程师签字审批后,施工单位方可按照修改后的钻探设计执行。

7、督导钻探工程质量、现场确定钻孔的施工参数。

8、根据钻探成果资料,及时分析总结、不断优化设计,力求达到施工量最小、质量最高的要求。

9、根据探放水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下发各类规范性文书,不断健全完善探放水工作。

10、根据钻探资料成果及时下发防治水安全确认签字移交表、探放水通知单、停掘通知单、允许掘进通知单。

11、按照标准化要求开展储量管理工作,按时填绘储量各类图纸、填报各类报表。

职责二:负责巷道超前物探作业
1、根据采掘计划安排,按照要求每月28日前编制完成月度物探计划,并上报有关领导及相关部门。

2、工作面开掘前必须采用FDG—A防爆多功能高密度电法仪进行超前物探。

每次探测100m,留设30m的安全距离。

3、每次外业结束后,要及时导出探测成果,并及时编制通知单,经部门领导审核,总工程师签字后,下发有关领导及相关部门。

4、工作面现场悬挂超前探测标志牌板。

要求位置准确,填写清晰,当一项探测工程结束后要及时回收牌板。

5、认真对探测成果进行验证,及时分析总结,不断提高业务水平,确保探测成果的准确程度。

6、一项探测工程结束后要及时编制巷道超前物探总结。

7、物探工作要及时有效,严禁超掘安全距离,空断探测情况,确保物探工作的连续性,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及操作规程。

(二)探水队
队长:王健(兼工程师)
班长:尚卯成
副班长:米文彪孟红中
成员:王海峰张海明祁银芬张海旺马巨胜王润柱祁永平张毅赵富陈广
职责:探水队负责超前钻探、采空区积水探放和地质构造钻探。

1、按照超前钻探设计要求组织钻探作业。

探水队长要做好钻探施工作业的全程管理,现场班组长要及时认真填写施工牌板、钻探分班原始记录,工程结束后及时回收牌板,编写施工总结。

2、单孔施工结束后当班班长要及时申请进行钻孔验收。

3、负责对采空区积水的探放施工,积极做好矿井积水的探放水
任务。

4、严格按照设计参数进行钻探施工,准确采集钻探作业中相关数据,根据现场施工情况,收集钻孔岩性等原始资料,并总结归档。

为矿井安全生产提供可靠的技术依据。

(三)防治水巡查组
班长:李成敏
成员:王建明李林王保顺
职责:负责全矿井水情巡查工作
1、防治水巡查员要按照矿总工程师、防治水副总工程师制定的巡查线路入井检查,每班填报矿井水情巡查报表,并做好相关记录。

2、防治水巡查员按特殊工种进行管理,有紧急遇险情况处置专权,巡查员发现透水(突水)征兆立即责令撤出作业区域人员,并及时报告矿调度室或值班矿长。

3、防治水巡查员及时填报巡查日报表经矿长、总工程师(防治水副总工程师)审批签字,对查出的各类问题,要坚持“五定”原则进行整改,确保所有隐患得到处理。

4、防治水巡查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及时准确查处反映问题和隐患,确保煤矿防治水工作扎实推进。

山西寿阳段王集团平安煤业有限公司 2018年3月20日
主题词:成立组织机构通知
报:集团公司
送:公司领导
发:公司各区队、科室
山西寿阳段王集团平安煤业有限公司政工科印
打印:孙海峰校对:侯继文共印:3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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