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目标考核办法
人民调解员考核和奖惩制度
人民调解员考核和奖惩制度【实用版2篇】目录(篇1)一、人民调解员考核和奖惩制度的意义二、人民调解员考核和奖惩制度的内容三、人民调解员考核和奖惩制度的实施四、人民调解员考核和奖惩制度的意义人民调解员考核和奖惩制度是人民调解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有利于提高人民调解员的素质,而且有利于促进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
该制度通过对人民调解员的工作进行考核和奖惩,使人民调解员更加注重自身素质的提高,更加注重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
正文(篇1)一、人民调解员考核和奖惩制度的意义人民调解员是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力量,他们负责解决各种矛盾和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因此,对人民调解员进行考核和奖惩是非常必要的。
通过考核和奖惩,可以激励人民调解员更加努力地工作,提高他们的素质和工作能力,从而更好地为人民服务。
二、人民调解员考核和奖惩制度的内容人民调解员考核和奖惩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考核标准:根据人民调解员的工作情况,制定相应的考核标准,包括工作量、工作质量、工作效果等方面。
2.考核方式:采用定期考核和不定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定期考核可以了解人民调解员的工作情况,不定期考核可以发现人民调解员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3.奖惩方式:根据考核结果,对人民调解员进行奖励或惩罚,奖励包括荣誉奖励和经济奖励,惩罚包括批评、警告、降职等。
三、人民调解员考核和奖惩制度的实施人民调解员考核和奖惩制度的实施需要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分工。
同时,要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素质和工作能力。
在实施过程中,要注意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考核和奖惩制度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四、人民调解员考核和奖惩制度的意义通过人民调解员考核和奖惩制度的实施,可以发现人民调解员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并给予相应的批评和指导,促进他们改进工作方法和提高工作效率。
同时,也可以对优秀的人民调解员给予相应的奖励和表彰,激发他们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
专职人民调解员考核指导意见
专职人民调解员考核指导意见人民调解是我国法律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环,为了保证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对专职人民调解员的考核与评价显得尤为重要。
以下是对专职人民调解员考核的一些建议和指导意见。
一、加强法律知识学习专职人民调解员是法律工作者,要求其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
因此,考核中应重点关注专职人民调解员在法律理论和实践方面的掌握情况。
鼓励专职人民调解员参加法律培训和学习,提高其法律素养和专业水平。
二、注重调解技巧和沟通能力专职人民调解员在处理纠纷时需要运用一定的调解技巧和沟通能力。
考核中可以通过模拟调解案例,评估专职人民调解员的沟通能力、调解技巧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同时,要求专职人民调解员具备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和心理辅导能力,以更好地促进当事人之间的沟通和理解。
三、注重服务意识和专业道德专职人民调解员作为法律工作者,必须具备较高的职业道德和服务意识。
考核中应关注专职人民调解员对待当事人的态度和行为,是否能够遵守职业操守,保持中立公正,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且要求专职人民调解员具备保密意识和责任感。
四、注重团队协作和学习能力专职人民调解员通常是在一个团队中工作,因此,要求其具备良好的团队协作和学习能力。
考核中可以通过团队合作案例评估专职人民调解员的协作能力和学习能力,鼓励专职人民调解员积极参与团队工作,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水平。
对专职人民调解员的考核应注重法律知识学习、调解技巧和沟通能力、服务意识和专业道德以及团队协作和学习能力等方面的评估。
通过科学、客观、全面的考核,提高专职人民调解员的素质和能力,为纠纷调解工作提供更好的保障和支持。
同时,也要鼓励专职人民调解员不断学习和提升自己,以更好地服务社会和人民大众。
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管理办法
成都市人民调解员业务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全市人民调解工作的科学发展,促进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化建设,增强人民调解员的素质,提高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
依据《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四川省人民调解条例》、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和成都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信访逐级负责制,构建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体系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等级人民调解员考评范围。
从事人民调解工作满2年以上的,镇(乡)、街道、村、社区(居委会)中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企业、市场及其他新类型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
应邀担任各人民调解委员会特邀人民调解员的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职工作人员。
第三条人民调解员等级设定。
根据人民调解员的工作实绩,资历等情况,经考核后分别授予五、四、三、二、一级人民调解员称号,并发给由市司法局统一制作的等级人民调解员专用证件。
第四条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
第五条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条件。
(一)五级人民调解员评定条件:1一般应有高中以上学历,从事人民调解工作时间2年以上,具备基本的法律知识和调解工作经验,了解和掌握调解工作程序,可以独立开展一般性民间矛盾纠纷调解工作。
(二)四级人民调解员评定条件:有高中以上学历,从事人民调解工作时间3年以上,具备较为丰富的法律知识和调解工作经验,了解和掌握调解工作程序,可以独立开展一般性民间矛盾纠纷调解工作。
(三)三级人民调解员评定条件:1、有大专以上学历;2、从事人民调解工作5年以上;3、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和较高的政策水平,熟练了解和掌握调解工作程序,工作能力较强,有调处重大疑难纠纷的实际经验;4、一般应在调委会担任主任职务或是主要业务骨干,可以带领和动员调委会其他成员开展民间纠纷调解工作,有一定的组织和协调能力,能够顺利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任务。
(四)二级人民调解员评定条件:1、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2、从事人民调解工作5年以上;3、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业务水平,可以对当地的重大疑难纠纷和的重点问题及带有普遍性的热点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指导性意见;24、具有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能对其他人民调解员起到明显的传、帮、带作用;5、对调解工作能够积极主动思考,开展工作具有预见性和计划性;6、应能着眼于调解工作的“预防”属性,正确认识民间纠纷产生演变发展的规律,对纠纷产生的一般原因,如何有效防止矛盾激化以及化解各类矛盾所涉及的法律依据、政策等有较深的研究;7、在调解工作中应能够勇于开拓,大胆实践,不断创新,在防止矛盾激化、调处重大疑难纠纷或群体性纠纷中有突出事迹。
人民调解员奖惩制度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人民调解员奖惩制度篇一:调解员考核办法为进一步加强辖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规范人民调解员工作纪律和职业行为,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维护基层社会稳定中的作用,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各镇办人民调解委员会专职人民调解员。
二、考核机构办事处成立人民调解员绩效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辖区内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管理考核的组织领导和业务指导。
领导小组由分管领导,维稳、综治、信访、司法所相关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维稳办,负责组织协调对人民调解员的绩效考核等相关工作。
三、考核方式每月对调解员考核一次,考核项目与调解员补贴挂钩,实行人民调解“以案定补、以奖代补”和“日常工作”双考评办法。
(一)人民调解“以案定补”考核每月25日前,各村(居)将辖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案件的相关调解文书档案报司法所,司法所按考核标准要求对案件的数量、质量、等次进行确认,填写“以案定补”登记表,报市司法局基层科。
(二)“以奖代补”的考核依据市政法委下发的“以案定补、以奖代补”名单为依据。
(二)人民调解“日常工作”考核每月25日前,司法所按考核标准要求,对调解员当月工作表现逐一评分,填写日常考核表,年底按工资标准考核。
四、考核标准(一)“以案定补”考核标准1、简单纠纷,即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口头方式成功调解的简易民间纠纷。
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应按规定要求进行台帐登记,每件补贴50元(市级补贴45元,办事处补贴5元)。
2、一般纠纷:事实清楚,通过一般调解工作程序调解成功达成协议并履行,严格按照《司法部关于印发<人民调解文书格式>的通知》要求制作调解卷宗的纠纷,每件补助100元(市级补贴50元,办事处50元)。
3、复杂纠纷:案情复杂,涉及人数较多或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村;在辖区有影响的,经两次以上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并履行,按规范化要求制作卷宗的纠纷,根据案件复杂程度,每件补助300元(市级补贴200元,办事处补贴100元)。
村(社区)人民调解员等级量化动态评定机制实施办法
村(社区)人民调解员等级量化动态评定机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村(社区)人民调解员等级量化动态评定工作,提高村(社区)人民调解员队伍的素质和水平,充分发挥村(社区)人民调解员的作用,依法维护民众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评定对象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村(社区)人民调解员的评定工作。
第三条村(社区)人民调解员等级设有五级,分别为初级、中级、高级、专家级、资深级。
第三章评定标准第四条村(社区)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主要依据以下几个方面综合考核:(一)调解案件数量:根据每位村(社区)人民调解员一年内办理的调解案件数量进行评分,案件数量越多,评分越高;(二)调解案件质量:根据调解案件的调解效果、调解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等方面综合评定,评分越高;(三)学历和专业背景:根据村(社区)人民调解员的学历和专业背景进行评分,学历越高,评分越高;(四)培训情况:根据村(社区)人民调解员参与的各类培训情况进行评分,参加培训次数越多,评分越高;(五)社会口碑和评价:根据村(社区)人民调解员在群众中的社会声誉和评价进行评分,评价越好,评分越高;(六)其他相关因素:如工作经验、专业技能等因素进行评分,评分越高;第四章评定程序第五条村(社区)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工作按照年度进行。
第六条村(社区)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工作由村(社区)人民调解员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村(社区)人民调解员需提供相关材料,包括调解案件记录、学历证明、培训证明、社会服务评价等。
第八条村(社区)人民调解员管理委员会对各项材料进行审核,并在评定结束后将评定结果通知评定对象。
第九条村(社区)人民调解员对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村(社区)人民调解员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核实后重新评定。
第五章评定结果第十条村(社区)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根据评分高低确定等级,评分最高的为资深级,依次类推。
第十一条评定结果将通过公示、通知等形式向村(社区)人民调解员和相关机构公布。
人民调解目标考核办法
人民调解目标考核办法为进一步提高人民调解目标管理水平,加强和规范年度目标考核工作,客观、公正、科学地反映人民调解工作实绩,推进人民调解机制健康、高效运转,更好更多更快的化解社会矛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省人民调解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人民调解工作目标实行年度考核制,由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对下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年度分值考核。
第二条本办法实行百分制,满分100分。
实施考核时,除具体明确了不得分的款项外,其余款项应当视工作完成情况酌情得分,得分基数为1分。
第三条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年度工作要点制定的重点工作目标应与本目标分开、同步考核,最后统一折合成100分,其中年度重点工作目标考核分数占60%,本目标考核分数占40%。
上级机关没有制定年度重点工作考核目标的,以本办法为唯一考核目标。
第四条考核主要依据当地党委政府、司法行政机关相关文件贯彻落实,人民调解统计报表、台账、工作记录,日常工作检查等。
第五条人民调解工作目标考核主要内容及分值设定:(一)组织领导:10分1、地方党委政府重视,纳入综合目标、年度综治工作或平安建设内容加以考核或专题研究部署。
5分。
否则,不计分。
2、地方党委政府出台人民调解工作文件,建立人民调解工作或表彰会议机制。
3分。
否则,不计分。
3、地方党委政府当年召开常委会或常务会议专题研究、讨论、学习人民调解。
2分。
否则,不计分。
第1款和第2款,只要纳入目标考核和出台相关文件,则每年均可以得分。
(二)组织建设:15分1、人民调解指导中心建立健全。
2分。
2、乡镇(街道)、村(社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率达到100%。
5分。
否则,不计分。
3、企业事业单位和专业性、行业性、区域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数量同比增加,5分;同比持平,2分;同比下降,不计分。
4、本地人民调解工作层级网络基本建成,调解小组、调解工作室(站、点)等应建率达到80%以上,3分;低于60%,不计分。
(三)队伍建设:15分1、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有计划、有组织、有效果,辖区内人民调解员培训率达100%,5分;培训率低于95%,不计分。
人民调解员考核和奖惩制度
人民调解员考核和奖惩制度摘要:一、人民调解员考核和奖惩制度的重要性二、人民调解员考核的内容和标准三、人民调解员的奖惩措施四、实施人民调解员考核和奖惩制度的意义正文:人民调解员考核和奖惩制度对于提高人民调解员的工作效率和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人民调解员是负责调解民间纠纷的人员,其工作效果直接关系到社会稳定和和谐。
因此,建立科学合理的人民调解员考核和奖惩制度,可以激励人民调解员积极履行职责,提高工作效率,提升调解质量。
人民调解员考核的内容和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调解纠纷的数量和质量,包括调解成功率、纠纷处理速度等;二是调解员的工作态度和业务能力,包括是否积极主动、专业知识是否丰富、业务技能是否熟练等;三是调解员的服务质量和群众满意度,包括是否耐心细致、是否尊重当事人意愿、是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等。
人民调解员的奖惩措施主要包括:一是表彰奖励。
对于工作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人民调解员,可以给予一定的奖励,如通报表扬、奖金、晋升等。
二是批评教育。
对于工作表现较差、存在问题的人民调解员,可以进行批评教育,帮助其认识问题、改进工作。
三是纪律处分。
对于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人民调解员,可以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如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等。
实施人民调解员考核和奖惩制度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激励人民调解员认真履行职责,提高工作积极性;二是促进人民调解员提高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提升调解质量;三是树立良好的工作导向,推动人民调解工作健康发展;四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谐。
总之,建立和完善人民调解员考核和奖惩制度,对于提高人民调解员的工作效率和质量,维护社会稳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专职人民调解员考核指导意见
专职人民调解员考核指导意见近年来,专职人民调解员在社会稳定和民众利益保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了提高专职人民调解员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需要进行科学、全面的考核。
下面是对专职人民调解员考核的指导意见。
一、考核内容专职人民调解员的考核内容应包括以下方面:1. 专业知识:考察调解员是否掌握相关法律法规、调解技巧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知识,以及是否能够熟练运用这些知识解决纠纷。
2. 能力素质:考察调解员的语言表达能力、沟通能力、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应变能力、协调能力等方面的素质。
3. 业务水平:考察调解员办案经验、办案能力和处理纠纷的效果,以及在调解过程中是否能够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服务态度:考察调解员是否能够以平等、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解答当事人的疑问和困惑。
二、考核方法专职人民调解员的考核方法应以实际工作为基础,注重综合评价和实操能力考核。
1. 考试笔试:通过书面考试测试调解员的法律知识和专业素养。
2. 考试面试:通过面试考察调解员的语言表达能力、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应变能力和协调能力。
3. 现场案例模拟:通过模拟真实案例,考察调解员的实操能力和处理纠纷的效果。
4. 业务考核:通过查阅调解员的办案记录、调解报告和调解效果等,对调解员的业务水平进行评估。
三、考核标准专职人民调解员的考核标准应明确、具体,并与实际工作紧密结合。
1. 专业知识:掌握相关法律法规、调解技巧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知识,并能够熟练运用。
2. 能力素质:具备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沟通能力、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应变能力和协调能力。
3. 业务水平: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办案能力,能够妥善处理各类纠纷,并在调解过程中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服务态度:以平等、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解答当事人的疑问和困惑。
四、考核结果运用专职人民调解员的考核结果应及时反馈给调解员本人,并作为调解员培训和提升的参考依据。
专职调解员考核管理制度
专职调解员考核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专职调解员考核管理工作,提高调解员的素质和能力水平,保障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效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制定本制度。
二、考核对象专职调解员考核管理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和相关部门的专职调解员。
三、考核内容(一)政治思想素质1.严守党的纪律,认真履行职责;2.积极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坚定支持党的正确领导;3.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维护国家法律权威;4.保持良好的工作作风,公正廉洁,不偏袒不徇私。
(二)业务知识和技能1.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2.具备较强的调解技巧和沟通能力,能够熟练运用调解方法和技巧,达成调解协议;3.熟练运用现代信息技术,能够及时准确记录和反映调解情况;4.具备较强的危机处理能力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三)工作业绩和贡献1.完成年度工作任务,取得较好的工作成绩;2.开展社会调解宣传和宣传活动,提高社会公众对调解工作的认知和理解;3.积极参与相关培训和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4.能够有效解决调解案件,取得当事人的满意反馈和评价。
四、考核方法(一)年度考核1.每年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进行一次年度考核;2.考核主要采取绩效考核、能力评价、调解案例评审等方式进行;3.年度考核结果作为专职调解员岗位评聘、晋升和薪酬激励的重要依据。
(二)日常考核1.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和相关部门应加强对专职调解员的日常管理和监督;2.实行定期考核和不定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对专职调解员的日常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3.对发现工作不实、不力、失职、渎职等问题的专职调解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考核机构和程序(一)考核机构1.设立专职调解员考核专家组,由相关领导、专家和资深调解员组成;2.考核机构应当独立、公正、严格,确保考核的权威和客观性。
(二)考核程序1.考核前应当事先通知被考核人,告知考核内容和方式;2.考核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包括笔试、面试、实地考察等;3.考核结果应当及时向被考核人通报,并进行沟通和反馈;4.被考核人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据相关规定提出申诉。
民调考核奖惩管理制度
民调考核奖惩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和责任心,促进团队合作和业绩的稳步增长,公司特制定本考核奖惩管理制度,规范员工的工作行为,激励员工工作热情,提高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
二、考核范围1. 考核对象:公司全体员工2. 被考核项目:员工工作业绩、工作态度、团队合作等方面三、考核内容1. 工作业绩:员工完成的工作任务情况、工作效率、工作质量等2. 工作态度: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责任心、沟通能力等3. 团队合作:员工的团队协作能力、沟通配合情况等四、考核办法1. 考核周期:每季度进行一次员工考核,全年共4次考核2. 考核方式:通过员工自评、领导评价、同事评价等多方面综合考核3. 考核结果:按照优秀、良好、一般、不合格等等级评定,具体评定标准由公司设立五、奖励制度1. 优秀员工:每季度评选出优秀员工,给予适当的奖金和奖品,并发表表彰通报2. 最佳团队:每季度评选出最佳团队,给予团队成员奖金和奖品,并发表表彰通报3. 个人奖励:根据员工的个人表现进行奖励,包括奖金、奖品、表彰证书等六、惩罚制度1. 不合格员工:对于一些严重不合格的员工,公司将给予严厉批评,并进行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降职、停薪留职、辞退等2. 不良行为:对于一些严重不良的行为,公司将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情节严重者将予以辞退处理3. 违规行为:对于一些违规行为,公司将依照公司规定进行处罚,包括扣减工资、调整岗位、停职等七、管理机制1. 考核委员会:设立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考核规则、制定考核标准、审核考核结果等工作2. 奖励管理:设立专门的奖励管理小组,负责评选优秀员工、最佳团队,并发放奖金奖品3. 惩罚管理:设立专门的惩罚管理小组,负责处理不合格员工、不良行为等问题,做到公正公平八、考核结果公示公司将公开对员工的考核结果,让员工和公司管理层都清楚员工的工作表现,激励员工努力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
九、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2. 对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所有3. 本制度如有调整,经公司领导审定后生效以上就是公司的民调考核奖惩管理制度,希望通过这个制度的落实,能够更好地推动公司的发展,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责任心,为公司的长期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基层人民调解考核细则
基层人民调解考核细则为了进一步规范基层调解组织的运作,提高实效,现根据省、市、市关于加强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的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对20XX年度村(居、单位)人民调解工作提出如下考核办法: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以:平安广陵、法治广陵建设为载体,以化解社会矛盾为主线,切实加强基层村居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积极化解各类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二、考核细则(总分100分)1、继续巩固已有成果,各项制度做到“五有四落实”,建立调解组织,健全调解网络,配齐配强治调中心户长和司法行政联络站联络员,有专门调解室且设施俱全,完善各项制度并放大上墙,建立各类台帐并做好记载,凡缺一项扣5分。
2、继续以“防激化”为重点,深入贯彻“以防为主、调防结合、多种手段、协同作战”的工作方针,加强对民事纠纷的调处和预防,确保民事纠纷调结率和成功率均在XX%以上。
3、民间纠纷做到“小事不出组,大事不出村”的调解格局,严格控制向镇上交调处的纠纷数量,各基层调解组织年内可上交镇调处的纠纷(具备调处意见书和纠纷上交涵)不得超过一起。
凡上交镇调处的纠纷每超一起扣10分。
4、发生非正常死亡纠纷,督促各相关基层调解组织迅速采取措施,防止激化,并进行协调处理,如因基层调解组织协调处理不力,人为加大政府部门协调处理难度,发现一起扣30分;自行调结一起加10分。
5、强化调解职能,增强责任性,及时调解和调结各类纠纷,防止出现因纠纷调解推诿扯皮和调处纠纷久调不决或不公正调解而引起的群众上访、越级上访及集体上访,凡发生因以上情况引起上访事件每一起各扣10分、20分、30分。
6、组织各调解组织相关人员及时参加政府组织的各种会议和活动,按时上报基层调解组织月度民事纠纷调处工作报表(当月20日前)。
凡无故未参加会议或活动者见一次扣10分,月度报表缺报一次扣10分。
连续2个月未报送月度报表,累计欠缺报送3个月月报表,人民调解项目不得分。
村(社区)人民调解员等级量化动态评定机制实施办法
村(社区)人民调解员等级量化动态评定机制实施办法一、背景介绍村(社区)人民调解员是我国基层社会管理和矛盾纠纷化解的重要力量,承担着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职责。
为了提高调解员的专业素养和工作质量,需要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等级量化动态评定机制,以保证调解工作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二、评定等级的基础1. 完成培训:调解员要参加村(社区)人民调解员培训,并完成相应的学习任务。
2. 参与工作:调解员要参与一定数量的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拥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3. 专业能力:调解员要具备较高的法律素养和矛盾调解能力,能独立处理和解决一般性矛盾纠纷。
4. 事务能力:调解员要具备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沟通能力,能有效地组织相关方参与调解工作。
5. 受信任程度:调解员要深受村(社区)居民的信任和尊重,有良好的社会声誉。
三、评定等级的程序1. 申请评定:调解员可向所在村(社区)的调解管理机构提出等级评定申请,并提交相应的材料。
2. 资格审核:调解管理机构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初步审核,核实其是否符合评定等级的基础要求。
3. 评定考核:申请人参加相应的等级评定考核,包括理论知识测试、实际操作演练等环节。
4. 综合评定:调解管理机构根据考核结果以及申请人的工作经验、能力表现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
5. 等级认定:根据评定结果,调解管理机构对调解员进行等级认定,并颁发相应的证书。
四、等级的划分和职责1. 一级调解员:主要负责处理一般性矛盾纠纷,协调双方关系,促进和谐社区建设。
2. 二级调解员:具备较高的调解能力,能处理一般和复杂性矛盾纠纷,具有团队协作和组织能力。
3. 三级调解员:具备较高的法律素养和调解技巧,能处理复杂和重大矛盾纠纷,开展专业调解。
4. 四级调解员: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处理重大和高风险矛盾纠纷,并协调相关部门开展联动处置。
五、评定等级的周期调解员等级评定的周期为3年一次,每次评定需要重新参加相应的培训和考核。
宁海县专职人民调解员绩效评估细则
宁海县专职人民调解员绩效评估细则一、背景介绍宁海县作为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进一步提高专职人民调解员的工作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绩效评估细则。
二、目标和原则1. 目标:通过绩效评估,全面了解专职人民调解员的工作表现,发现问题和不足,并为其制定个人提升计划。
2. 原则:公正、客观、有效。
三、评估内容1. 调解案件数量:评估调解员处理的案件数量,要求合理数量的同时保证质量。
2. 调解效果:评估调解员处理案件的效果,包括双方满意程度、调解结果的执行情况等。
3. 法律素养:评估调解员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和运用情况。
4. 能力提升:评估调解员参加培训和研究的积极性和效果。
5. 团队合作:评估调解员与相关部门和同事的合作情况。
四、评估方法1. 调解案件数量统计:统计每位专职人民调解员处理的案件数量。
2. 案件满意度调查:通过问卷调查双方当事人的满意程度。
3. 调解结果执行情况调查:跟踪调解结果的执行情况,记录案件的解决程度。
4. 调解员考试:定期进行法律知识考试,评估调解员的法律素养。
5. 考核评价:由相关部门负责对调解员的工作表现进行考核评价。
6. 个人自评和上级评价:定期进行自评和上级评价,记录调解员的能力提升情况。
7. 团队合作评价:定期进行团队合作评价,考核调解员与相关部门和同事的合作情况。
五、评估结果与奖惩1. 评估结果的分类:根据评估绩效,将调解员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和较差四个等级。
2. 奖励措施:对优秀和良好等级的调解员,给予奖励和表彰。
3. 处罚措施:对一般和较差等级的调解员,进行个人提升计划,补充培训等,并进行适当处罚。
六、评估周期1. 绩效评估周期:每半年进行一次绩效评估。
2. 联席会议:每次绩效评估后召开联席会议,讨论评估结果和奖惩措施。
七、绩效评估的监督与改进1. 监督机制:设立专门机构对绩效评估过程进行监督,确保评估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2. 改进机制:定期总结评估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
基层调解考核方案
基层调解考核方案基层调解是人民调解工作的基础和重要环节,对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有效推动基层调解工作,提高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需要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基层调解考核方案。
一、考核内容1.案件处理能力:包括案件受理能力、调解方案的制定与执行能力、调解结果的确认与评估能力等。
要求调解员能够熟练运用法律法规和调解技巧,妥善解决当事人间的纠纷。
2.调解工作质量:包括调解过程的公正性、中立性和服务性等。
要求调解员在处理案件过程中能够坚持公正、中立的原则,尽力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
3.调解效果评估:包括调解成功率、调解纠纷率等。
要求调解员能够通过调解工作的实践,提高调解成功的概率,降低纠纷再次发生的概率。
4.工作态度和信誉:包括调解员工作责任心和职业操守等。
要求调解员在工作中能够尽职尽责,保守秘密,维护调解员的形象。
二、考核方式1.案例分析和调解记录评估:通过分析调解员处理的实际案例和调解记录,评估其处理案件的能力和工作质量。
2.现场模拟和演练:通过模拟真实的调解场景,评估调解员在实际工作中的应变能力和沟通能力。
3.群体评议和个别考核:通过调解员同行和上级的评议,了解其个人能力和工作表现,并对其进行个别考核。
4.案件调解结果评估:对调解员办理的案件进行跟踪,评估调解结果,并综合考虑当事人对调解工作的满意度。
三、考核标准1.案件处理能力的考核标准应包括:案件受理及派遣及时性、调解方案的合法合理性、调解结果的公正性和合法性等方面。
2.调解工作质量的考核标准应包括:调解员的中立性和公正性、调解员的专业水平和服务意识、调解员与当事人的沟通和协调能力等。
3.调解效果评估的考核标准应包括:调解成功率、纠纷再次发生率等方面。
4.工作态度和信誉的考核标准应包括:调解员的责任心和职业操守、调解员的形象和信誉等。
四、考核结果的运用根据基层调解考核结果,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奖励和激励:对考核成绩优秀的调解员给予奖励,如表彰、奖金或晋升。
人民调解目标考核办法
人民调解目标考核办法为进一步提高人民调解目标管理水平,加强和规范年度目标考核工作,客观、公正、科学地反映人民调解工作实绩,推进人民调解机制健康、高效运转,更好更多更快的化解社会矛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省人民调解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人民调解工作目标实行年度考核制,由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对下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年度分值考核。
第二条本办法实行百分制,满分100分。
实施考核时,除具体明确了不得分的款项外,其余款项应当视工作完成情况酌情得分,得分基数为1分。
第三条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年度工作要点制定的重点工作目标应与本目标分开、同步考核,最后统一折合成100分,其中年度重点工作目标考核分数占60%,本目标考核分数占40%。
上级机关没有制定年度重点工作考核目标的,以本办法为唯一考核目标。
第四条考核主要依据当地党委政府、司法行政机关相关文件贯彻落实,人民调解统计报表、台账、工作记录,日常工作检查等。
第五条人民调解工作目标考核主要内容及分值设定:(一)组织领导:10分1、地方党委政府重视,纳入综合目标、年度综治工作或平安建设内容加以考核或专题研究部署。
5分.否则,不计分。
2、地方党委政府出台人民调解工作文件,建立人民调解工作或表彰会议机制。
3分。
否则,不计分。
3、地方党委政府当年召开常委会或常务会议专题研究、讨论、学习人民调解.2分。
否则,不计分。
第1款和第2款,只要纳入目标考核和出台相关文件,则每年均可以得分。
(二)组织建设:15分1、人民调解指导中心建立健全。
2分。
2、乡镇(街道)、村(社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率达到100%。
5分。
否则,不计分。
3、企业事业单位和专业性、行业性、区域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数量同比增加,5分;同比持平,2分;同比下降,不计分。
4、本地人民调解工作层级网络基本建成,调解小组、调解工作室(站、点)等应建率达到80%以上,3分;低于60%,不计分。
(三)队伍建设:15分1、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有计划、有组织、有效果,辖区内人民调解员培训率达100%,5分;培训率低于95%,不计分。
人民调解员考核和奖惩制度
人民调解员考核和奖惩制度【原创实用版3篇】篇1 目录一、人民调解员考核和奖惩制度的意义和目的二、人民调解员考核的内容和标准三、奖惩制度的实施和作用四、人民调解员考核和奖惩制度的完善建议篇1正文人民调解员考核和奖惩制度是我国基层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提高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素质,保证人民调解工作的公正、公平和公开,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和目的。
人民调解员考核的内容和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履行岗位职责,即人民调解员是否按照职责要求,及时、有效地开展调解工作;二是工作成果,即人民调解员调解的成功率和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三是工作态度和职业道德,即人民调解员是否公正、公平、耐心、细心地对待每一起调解案件;四是业务水平,即人民调解员是否具备足够的法律知识和调解技巧。
奖惩制度的实施,对于激励人民调解员积极履行职责,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具有重要的作用。
对于表现优秀的人民调解员,应该给予表彰和奖励,激励他们继续保持高昂的工作热情;对于表现不佳的人民调解员,应该给予批评和处罚,促使他们改进工作态度和方法。
当前,我国人民调解员考核和奖惩制度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如考核标准不够明确,奖惩力度不够大等。
篇2 目录一、人民调解员的职责和重要性二、人民调解员考核制度的实施1.考核内容的确定2.考核方法的选择3.考核结果的运用三、人民调解员的奖惩制度1.奖励制度的设立2.惩罚制度的设立3.奖惩制度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四、人民调解员考核和奖惩制度的意义1.促进人民调解员素质的提高2.保障社会和谐稳定的实现篇2正文人民调解员考核和奖惩制度人民调解员是负责调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力量。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矛盾纠纷的多样化,人民调解员的工作职责和任务越来越重,因此,建立一套完善的人民调解员考核和奖惩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人民调解员的职责和重要性、人民调解员考核制度的实施、人民调解员的奖惩制度以及人民调解员考核和奖惩制度的意义四个方面进行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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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目标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人民调解目标管理水平,加强和规范年度目标考核工作,客观、公正、科学地反映人民调解工作实绩,推进人民调解机制健康、高效运转,更好更多更快的化解社会矛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省人民调解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人民调解工作目标实行年度考核制,由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对下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年度分值考核。
第二条本办法实行百分制,满分100分。
实施考核时,除具体明确了不得分的款项外,其余款项应当视工作完成情况酌情得分,得分基数为1分。
第三条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年度工作要点制定的重点工作目标应与本目标分开、同步考核,最后统一折合成100分,其中年度重点工作目标考核分数占60%,本目标考核分数占40%。
上级机关没有制定年度重点工作考核目标的,以本办法为唯一考核目标。
第四条考核主要依据当地党委政府、司法行政机关相关文件贯彻落实,人民调解统计报表、台账、工作记录,日常工作检查等。
第五条人民调解工作目标考核主要内容及分值设定:
(一)组织领导:10分
1、地方党委政府重视,纳入综合目标、年度综治工作或平安建设内容加以考核或专题研究部署。
5分。
否则,不计分。
2、地方党委政府出台人民调解工作文件,建立人民调解工作或表彰会议机制。
3分。
否则,不计分。
3、地方党委政府当年召开常委会或常务会议专题研究、讨论、学习人民调解。
2分。
否则,不计分。
第1款和第2款,只要纳入目标考核和出台相关文件,则每年均可以得分。
(二)组织建设:15分
1、人民调解指导中心建立健全。
2分。
2、乡镇(街道)、村(社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率达到100%。
5分。
否则,不计分。
3、企业事业单位和专业性、行业性、区域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数量同比增加,5分;同比持平,2分;同比下降,不计分。
4、本地人民调解工作层级网络基本建成,调解小组、调解工作室(站、点)等应建率达到80%以上,3分;低于60%,不计分。
(三)队伍建设:15分
1、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有计划、有组织、有效果,辖区内人民调解员培训率达100%,5分;培训率低于95%,不计分。
2、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改善队伍结构,注重选聘有文化、素质高、道德好、经验丰富的社会优秀人士、政法退休干部、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人民调解员或聘为特邀人民调解员。
4分。
3、探索建立专业化、专职化、社会化人民调解员队伍,并制定相关管理办法,辖区内人民调解委员会积极招聘社会优秀人士担任专职人民调解员;积极聘请具有专业知识的非公在职人员、专家学者担任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
3分。
4、加强基层力量,定期选派优秀机关干部到基层司法所挂职锻炼;积极解决司法所力量薄弱问题,做到“乡乡有所,所所有人”。
3分。
(四)制度和规范化建设:15分
1、建立多元化化解矛盾纠纷工作机制,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社会调解工作机制有机衔接,工作流程明确具体,形成实质性对接。
3分。
2、指导建立和完善人民调解工作制度,辖区内人民调解委员会岗位责任、例会学习、矛盾纠纷排查调处、重大矛盾纠纷讨论分析汇报、档案管理、统计分析、督查督办等制度建立健全并全面落实。
5分。
3、司法行政机关制定科学合理具体的考核办法,实行市—县—乡—村纵向考核制度。
3分。
4、辖区内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吊牌、
标识、印章、制度、程序、文书六统一,下同)建设率达100%,企事业单位、行业性、专业性、区域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率达80%,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率达50%。
4分。
(五)工作实效:20分
1、工作重点突出,特色鲜明,适时召开人民调解会议,推动工作展开。
3分。
2、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定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做到早发现、早解决。
6分。
3、辖区内人民调解委员会矛盾纠纷受理率和调解率达100%,调解成功率96%以上,实现“小纠纷不出村、大纠纷不出乡镇(街道)”,6分;本地矛盾纠纷调解总成功率低于90%,不得分。
4、当年辖区内实现“四无”,即:无因调解不力或不当引起的群体性上访、群体性械斗、民转刑、非正常死亡事件。
5分。
(六)经费保障:15分。
1、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3分。
2、辖区内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全部得到解决,基本能够保障工作开展,5分;超过50%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没有补助经费的,不计分。
3、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全部落实到位,7分;出现一例
调解员补贴经费未落实到位的,不计分。
(七)宣传工作:10分
1、纳入法制宣传内容,采取多种形式,结合普法工作或专题宣传人民调解法律法规暨人民调解工作。
2分。
2、编写人民调解案例或典型经验做法或制作人民调解工作专题片。
2分。
3、组织先进事迹报告会,大力宣传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典型事迹或者印发学习文件。
1分。
4、扩大人民调解社会影响,本地人民调解经验做法、典型案例、先进人物被国家、省级、市级媒体或单位采用、发表、播放或表彰(不含司法行政机关内部刊物或表彰),分别计5分、3分、2分、1分(同一事项不重复计分)。
本款计分均限本年度,且累计计分不超过10分。
因表彰、采用、播放时间原因,当年未能计分的,可纳入次年计分。
第六条辖区内人民调解工作目标考核全部结束后,考核机关应当以正式文件形式对考核结果予以通报。
第七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更加具体的考核细则。
第八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所的目标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