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公租房政策出台
武汉公租房的买卖政策和申请条件
武汉公租房的买卖政策和申请条件武汉市的公租房政策对于购买和卖出公租房都有一定的规定和限制。
以下将从买卖政策和申请条件两个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武汉公租房的买卖政策:1.优先购买权:符合条件的租户有优先购买公租房的权利。
这些租户包括:首先是已经入住的原租约转购户,在购买范围内享有优先权;其次是已经入住满5年的租户,可以在购买范围内选择购买符合自身需求的公租房;最后是已经入住满10年的租户,同样可以在购买范围内自由选择购买适合自己的公租房。
3.费用和权限:购买公租房的租户需要根据市政府相关政策,按照市场价值的70%支付购房款,同时需要缴纳相关税费和手续费用。
购买后,租户将获得房屋的所有权,并具有出租、转让和继承的权利。
二、武汉公租房的申请条件:1.户籍条件:申请人必须有武汉市的户籍,且在武汉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满3年,或在武汉市连续居住满5年以上。
2.家庭条件:申请人的家庭需符合以下条件:在武汉市拥有合法稳定的住所,无房或只有一套住房,家庭成员在申请房屋前3年内没有享受房屋补贴或购房优惠。
3.经济条件:申请人的家庭年收入需符合相关标准,一般以武汉市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为依据,具体标准将根据市政府的政策进行调整。
4.年龄条件:申请人的年龄需符合相关规定,一般要求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5.诚信条件:申请人在申请过程中需要提供真实的个人信息,并且需保证申请人和家庭成员没有违法违规行为或不良信用记录。
总结:武汉市的公租房买卖政策规定了优先购买权和购买程序,购买者需要支付市场价的70%作为购房款,同时需缴纳相关税费和手续费用。
而申请公租房需要满足户籍、家庭、经济、年龄和诚信等条件。
这些政策和条件的实施,旨在保障群众的住房需求,同时也加强了市场调控和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武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武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武汉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9.12.26•【字号】•【施行日期】2020.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武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房管局(住建局)、财政局,市地产集团,各有关单位:经研究,现将《武汉市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市财政局2019年12月26日武汉市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第三章购买内容第四章购买方式和程序第五章资金来源第六章绩效管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公租房运营管理机制,高效稳妥推进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综〔2014〕96号)、《关于印发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试点方案的通知》(建保〔2018〕92号)等文件规定和要求,结合武汉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由财政支出安排的公租房入住和退出管理、租金收缴和房屋使用管理、维修养护、综合管理等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或事业单位承担,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的一种公共服务供给模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纳入公租房计划管理由政府投资建设筹集的各类公租房。
第四条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主导、公开择优、注重实效的原则,统筹考虑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本级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突出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的公共性、公益性和可行性,增强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的透明度,引导和培育社会力量参与公平竞争,按照规定程序择优选定承接主体,提高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的质量和效能。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公共租赁住房登记摇号选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公共租赁住房登记摇号选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9.12•【字号】•【施行日期】2017.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公共租赁住房登记摇号选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房管局,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各公租房运营机构: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工作,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1号令)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通知》(武政规〔2014〕11号),我局修订了《武汉市公共租赁住房登记摇号选房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2017年9月12日武汉市公共租赁住房登记摇号选房管理办法为加强我市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工作,严格规范登记摇号和选房配租行为,根据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中心城区以及东湖风景区面向社会公开登记摇号配租的政府类公共租赁住房。
本市新城区和其它开发区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责任主体市房管部门负责全市政府类公共租赁住房登记摇号配租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区政府类公共租赁住房的登记摇号配租管理工作,各区房管部门以及区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保障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全市政府类公共租赁住房调剂房源的登记摇号配租工作。
三、配租原则政府类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遵循“属地优先,剩余调剂;自主登记,分批摇号;依次选房,有序进出”的原则。
四、登记管理(一)配租公告各区房管部门结合本辖区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建设实际情况,编制配租方案,报经本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抄送市保障中心。
配租方案应及时向社会发布,区房管部门在区政府政务网和指定新闻媒体上发布,市保障中心在市房管部门政务网上发布。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11.05•【字号】鄂建文〔2021〕45号•【施行日期】2021.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通知鄂建文〔2021〕45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加快构建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切实加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力度,着力解决新市民和青年人的住房问题,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促进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目标任务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以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为重点,武汉市、襄阳市、宜昌市、十堰市、鄂州市、荆州市等人口净流入且市辖区常住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重点城市。
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按照“保基本”的要求,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
要结合就业情况、租赁需求等合理确定保障性租赁住房选址和供应比例。
城市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安排在产业园区及周边、轨道交通站点附近和城市建设重点片区等区域,引导产城人融合、人地房联动,鼓励在地铁上盖物业中建设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城市人民政府要摸清本地区新市民、青年人的住房需求和存量土地、房屋资源情况。
充分听取各类主体的意见,从实际出发,因城施策,采取新建、改建、改造、租赁补贴和将政府的闲置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等多种方式,切实增加供给。
坚持供需匹配,科学确定“十四五”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目标,编制年度建设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新市民和青年人多、房价偏高或上涨压力较大的重点发展城市,在“十四五”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不断提高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占新增住房供应总量的比例。
2024年武汉市公租房租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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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办理直管公房承租人过户、分户、更名的规定》的通知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办理直管公房承租人过户、分户、更名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11.09•【字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办理直管公房承租人过户、分户、更名的规定》的通知各区房地产公司:为适应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市场发展的形势,进一步加强我市直管公房租赁管理,保证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我局在调研基础上重新制订了《关于办理直管公房承租人过户、分户、更名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2017年11月9日关于办理直管公房承租人过户、分户、更名的规定为加强我市直管公房租赁管理,保证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武汉市房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我市办理直管公房承租人过户、分户、更名管理规定如下:一、过户非住宅过户是指承租人因机构调整、企业兼并等原因,要求改由相关单位承租使用的行为;民用住宅过户是指因承租人死亡、户口已迁出本市、经生效法律文书认定,并向管房单位申请改由其他近亲属承租使用的行为。
(一)承租人申请办理过户的条件1、非住宅承租人申请办理过户的条件申请人因机构调整、企业兼并等原因申请过户的,须经上级主管单位或国资委等主管部门批准同意,方可申请过户。
2、民用住宅承租人申请办理过户条件(1)民用住宅承租人因死亡、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户口已迁出本市,可申请办理过户。
(2)新的承租人原则上必须是原承租人的近亲属,拥有武汉市户籍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
(3)新的承租人,可选择通过公证或诉讼等司法途径确定,也可选择通过近亲属达成书面协议的方式确定。
(4)协议确定中,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且他处无住房的近亲属优先,先后顺序依次为原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其次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外来务工人员公租房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外来务工人员公租房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2.18•【字号】武政规〔2018〕35号•【施行日期】2018.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民政其他规定正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外来务工人员公租房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18〕3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研究,现将《武汉市外来务工人员公租房保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2018年12月18日武汉市外来务工人员公租房保障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为外来务工人员在汉就业创业提供良好环境,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湖北省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98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中心城区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保障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心城区,是指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
本办法所称外来务工人员,是指持有效《武汉市居住证》、在本市中心城区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就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1年以上且处于在缴状态、收入符合本市城镇居民公租房保障相关条件的无房非武汉市户籍人员。
第三条外来务工人员的公租房保障方式为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房管部门负责本市外来务工人员住房保障工作的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市公安、社会保障等部门和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外来务工人员住房租赁补贴相关信息数据的提供及其他协助工作。
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外来务工人员住房租赁补贴资金的筹集工作。
第五条各中心城区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外来务工人员住房租赁补贴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统筹协调本辖区外来务工人员住房租赁补贴各项工作。
武汉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21年)-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308号
武汉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21年)正文:----------------------------------------------------------------------------------------------------------------------------------------------------武汉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11年1月10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14号公布。
根据2016年8月2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73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8年12月27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91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21年3月23日市人民政府令第308号《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租赁行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屋租赁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及其相关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租赁,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出租人将其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并在租赁关系终止时,将房屋返还出租人的行为。
与他人以联营、合作经营、承包经营等方式将房屋提供给他人使用,不参与经营,但取得收益的行为,视为房屋租赁。
第四条房屋租赁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房屋租赁当事人不得利用租赁房屋进行违法活动,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房屋租赁管理坚持房屋管理与人口管理相结合、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属地和分类管理。
第六条市、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房管部门)负责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出租房屋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及租赁当事人户籍管理。
工商、税务、国土规划、人口计生、民政、卫生和城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房屋租赁和人口服务综合管理的有关工作。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0.26•【字号】武政办〔2021〕116号•【施行日期】2021.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武政办〔2021〕11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精神,为进一步健全我市住房保障体系,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提出意见如下: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切实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加快完善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着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促进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
(二)基本原则准确把握保障对象,合理确定面积范围,科学确定租金标准。
坚持供需匹配,职住平衡,推动产城人融合。
坚持市区联动、部门协作、社会协同,建立完善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
(三)主要目标“十四五”期间,计划建设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25万套(间),其中2021年计划建设2.16万套(间)。
二、保障标准(一)保障对象。
在我市正常缴纳社会保险且无自有住房的新市民、青年人以及符合我市人才租赁房承租条件的对象。
(二)户型面积。
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小户型为主,单套房屋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70平方米,并配套基本生活设施。
(三)租金标准。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按照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85%评估确定。
三、工作措施(一)落实主体责任。
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下同)是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责任主体,根据辖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求和存量土地、房屋资源以及人口流入情况,科学编制辖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十四五”建设计划和年度计划,以利用存量房、存量地为主,采取新建、改建、改造、租赁补贴和将政府的闲置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等方式,多渠道供给。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意见-鄂政办发[2011]28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意见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意见(鄂政办发〔2011〕28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等文件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快发展我省公共租赁住房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认识(一)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水平,面向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的保障性住房。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将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供应范围;可以研究将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探索将社会向市场提供的中长期租赁住房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逐步建立起以公共租赁住房为基本形式的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制度。
(二)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有利于增加住房供给,调整住房结构,促进发展方式转变;有利于完善住房供应体系,促进住有所居目标的实现;有利于引导合理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利于人才和劳动力有序流动,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决策部署,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加强领导,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加大投入,下大力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三)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坚持“政府组织,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基本原则。
在政府主导下,引导各类资金和各类企业参与建设和运营,可以采取市场化的运作方式,由专业化的企业或机构负责建设、租赁、维修等日常工作。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保障工作的通知-武政规〔2017〕58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保障工作的通知正文:----------------------------------------------------------------------------------------------------------------------------------------------------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保障工作的通知武政规〔2017〕5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做好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保障工作,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和《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74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保障范围在本市中心城区所有取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家庭,均可享受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保障,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领取租赁补贴。
其中:(一)新取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家庭(即在本通知施行后申请并取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家庭),可自愿选择实物配租或者租赁补贴保障方式。
(二)已取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家庭(含在本通知施行前已受理申请,施行后取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家庭),可申请将保障方式由实物配租变更为租赁补贴。
(三)选择实物配租保障方式的符合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在轮候公共租赁住房期间发放租赁补贴,待实物配租后停止发放。
二、租赁补贴计算方法租赁补贴额度计算公式为:租赁补贴额度=补贴标准×补贴面积(标准补贴面积-保障家庭人均自有住房或者承租公有住房面积)×保障家庭人数×补贴系数。
(一)补贴标准市财政、住房保障房管部门根据全市中心城区住房租赁市场平均价格,综合考虑保障对象的支付能力,确定补贴标准,每2年可调整1次。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4.11•【字号】武政规〔2020〕3号•【施行日期】2020.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研究,现将《武汉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2020年4月11日武汉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保障方式和标准第四章申请与审核第五章配租与退出第六章管理与监督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保障工作,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湖北省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98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租房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障实施,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租房,是指限定户型面积标准、租赁价格,为符合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无房新就业职工和在汉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提供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公租房保障工作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政策扶持、公平公正、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对全市公租房保障工作负总责。
各区人民政府(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下同)对本辖区公租房保障工作负主体责任。
市人民政府对各区人民政府公租房保障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
街道办事处(含乡镇人民政府,下同)负责本辖区公租房保障资格初审、复核等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层住房保障管理力量,落实街道、社区住房保障管理人员。
第五条市住房保障房管部门主管全市公租房保障工作,日常工作由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承担。
各区住房保障房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公租房保障工作。
财政、民政、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城乡建设、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管、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公租房保障相关工作。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公共租赁住房配建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武政规[2015]1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公共租赁住房配建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正文:----------------------------------------------------------------------------------------------------------------------------------------------------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公共租赁住房配建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武政规[2015]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限价安置房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武政规〔2014〕20号)精神,支持全市公益性建设项目和土地储备项目建设,经研究,现就进一步明确我市公共租赁住房配建政策的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一、调整商品住房项目中公共租赁住房配建的面积基数。
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商品住房项目按照住宅总建筑面积扣除就地还建住宅面积计算配建公共租赁住房面积基数。
就地还建住宅面积由各区人民政府核定。
二、限价安置房项目可以不配建公共租赁住房。
自武政规〔2014〕20号文印发之日起(2014年9月15日),我市新下达的建设计划、且尚未确定用地规划条件的限价安置房可以不配建公共租赁住房。
此前已下达建设计划的限价商品房项目,以及2014年9月15日之后下达建设计划、但用地规划条件已确定的限价安置房项目,均按照原用地规划条件中有关要求配建公共租赁住房。
三、土地已挂牌、且挂牌条件已明确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商品住房和限价商品房项目,仍按照用地规划条件中有关要求配建公共租赁住房。
四、各区人民政府要确保本区公共租赁住房年度目标的完成。
对于各区配建和专项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市发展改革、国土规划、住房保障房管等部门应当给予支持。
五、各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国土规划、住房保障房管等部门要根据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公共租赁住房配建工作。
武汉市人民政府2015年1月13日附件: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公共租赁住房配建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结束——。
武汉市公有住房租金标准
武汉市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武汉市作为中国的重要城市,积极推动公有住房建设,提供适宜居住条件给广大市民。
为了保证租赁市场的稳定发展和租金的合理定价,武汉市政府制定了相应的公有住房租金标准,以确保租户和房东的权益得到平衡。
根据最新的规定,武汉市公有住房租金标准主要依据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确定:1. 地理位置: 不同的地区和街道所处的位置、交通便利程度、周边生活设施等都会对公有住房的租金标准产生影响。
通常来说,中心城区的公有住房租金会相对较高,而郊区的租金则相对较低。
2. 房屋面积和户型:房屋面积和户型也是决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重要因素。
一般来说,面积较大、户型合理的公有住房租金会相对较高,而面积较小、户型简单的租金则较低。
3. 房屋配套设施:公有住房的配套设施也是影响租金标准的一个重要因素。
例如,是否有配备独立卫生间、厨房等,以及公共区域的保洁和维修等情况都会影响租金的定价。
4. 住房品质和装修档次:住房的品质和装修档次也是确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重要考虑因素。
房屋是否是新建住房、是否具备装修和家具等设施都会影响租金的定价。
总的来说,武汉市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是按照以上几个方面进行综合考虑后制定的。
为了更好地保障租房市民的利益,武汉市政府还会定期进行调整和监管,以确保租金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目前,武汉市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是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来进行规定和发布。
租客在租房时可以向相关部门了解租金标准,以便更好地了解自己的权益,避免出现租金纠纷和不公平的情况。
在租房时,建议租客和房东签订正式的租赁合同,并确保明确写明租金标准和支付方式,避免后期纠纷。
同时,租客也应保护好自己的权益,在发现租金标准不合理或存在问题时,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
总而言之,武汉市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是确保租赁市场正常运作和租赁双方权益的一个重要参考。
希望通过相关政策的积极制定和宣传推广,能够让更多市民享受到公平、合理的租房条件,提高整体居住质量。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入住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入住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7.01.08•【字号】鄂建〔2017〕1号•【施行日期】2017.0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入住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建〔2017〕1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为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提高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效率和管理水平,打好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分配入住攻坚战,推动解决中等偏下及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困难,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切实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入住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明确目标任务(一)2013年底前开工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2017年底前100%完成分配入住;2014年底前开工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2017年底前85%完成分配入住。
以后年度照此类推。
审计发现的竣工一年以上未分配的公共租赁住房,要按期完成整改任务。
(二)2016年各地已竣工备案的公共租赁住房,2017年6月底前要全部完成分配入住;2016年已基本建成的公共租赁房,2017年10月底前要全部完成分配入住。
(三)当年基本建成的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入住要达到当年基本建成总量的60%。
各市州要将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入住目标任务分解到各市州本级和所辖县市区,并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加快建设进度(四)加快公共租赁住房主体工程建设进度,并按照“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原则,加快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对主体已竣工,但因配套基础设施不完善而无法入住的项目要全面排查,列出清单,逐一制定整改方案,限期完成小区内部配套环境以及水、电、气、路、管网等市政基础设施和周边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尽快达到分配入住条件。
(五)对建设进度缓慢或配套基础设施不完善的项目,各地要加大地方财政预算资金投入,统筹各类资金,争取配套基础设施专项资金,争取金融机构信贷支持,引导社会资金参与,确保项目资金需求。
2022武汉公租房申请政策指南
2022武汉公租房申请政策指南公共租赁住房作为有别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的一种新型保障性住房,尚无一个内涵统一的明确界定。
下面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武汉公租房申请政策指南,更多武汉公租房申请政策指南点击“公租房申请”查看。
武汉公租房办理条件武汉政府类公租房采取分类申请,申请对象分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就业职工、特殊对象三大类。
困难家庭要求1、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共同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持有本市居住证。
2、有稳定工作,家庭上年度人均月收入低于3000元,单身居民低于3500元。
3、无房户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米。
4、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对新就业职工要求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武汉市居住证》。
2、申请人大中专及以上学历,且毕业未满6年。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上年度人均月收入低于3000元,单身居民低于3500元。
4、申请人已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含)以上期限的固定劳动聘用合同,且正常缴纳社保或住房公积金。
5、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本市范围内无房且未承租公房。
特殊对象属于市、区政府引进并纳入“黄鹤英才计划”的特殊专业人才,获市级以上表彰的劳模、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的住房困难家庭和个人,不受收入和毕业年限限制。
武汉公租房办理材料住房困难家庭资料:1、公租房资格申请表;2、户口簿;3、家庭成员身份证(或居住证);4、婚姻状况证明;5、家庭住房情况证明;6、家庭成员工作及收入证明;7、所在单位签的协助管理承诺书。
资料准备好后,交给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居委会。
新就业职工资料:1、公租房资格申请表;2、公租房资格申请汇总表(由单位填);3、身份户籍证明(或居住证);4、婚姻状况证明;5、所在单位提供的工作及收入情况证明;6、劳动(聘用)合同;7、学历和毕业证书;8、缴纳社保或住房公积金证明;9、在本市住房情况证明(租房或借住等证明材料);10、用工单位法人营业执照。
武汉出台公租房管理规定
武汉出台公租房管理规定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房地产》
【年(卷),期】2011(000)012
【摘要】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目前公布《武汉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
根据《暂行规定》,武汉市公租房供应对象中的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均收入标准为该市最低月工资标准的两倍以下,住房标准为上年度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60%以下;
【总页数】1页(P52-5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U241
【相关文献】
1.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应以公租房为核心——访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曾国安 [J], 雷友山
2.重庆出台公租房管理细则 [J],
3.南京出台公租房管理办法三类人群可申请 [J],
4.重庆出台全国首部公租房物业管理规范 [J],
5.重庆:全国首个公租房物业管理服务地方标准出台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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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调整我市公租房市场租金价格确认主体和程序的通知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调整我市公租房市场租金价格确认主体和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3.10•【字号】•【施行日期】2017.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调整我市公租房市场租金价格确认主体和程序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各相关单位:省物价局新修订的《湖北省定价目录》明确,公租房租金标准不在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定价范围。
市政府同意,对政府及其平台公司投资建设、购买、长期租赁及在商品住房项目配建的公租房(以下简称为政府类公租房)市场租金价格确认的主体和程序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按照“以区为主”的管理原则,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政府类公租房由项目所在区房管部门委托专业房屋评估机构,对项目市场租金价格进行评估,评估价格即为该公租房项目市场租金价格。
各区在本区外购买的公租房,由该区负责房源市场租金价格确认工作。
二、各区应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确定专业房屋评估机构。
所需资金由各区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规定,在本区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
三、评估机构应以公租房项目周边同品质房屋市场租金情况为基准,综合考虑房屋设施设备、室内装修和实际使用情况,以及全市类似地段其它公租房项目平均租金水平,合理评估项目的市场租金价格。
四、各区房管部门在编制和报送公租房项目配租方案时,应说明评估机构确定和市场租金价格确认情况,并附该项目市场租金价格评估报告。
配租方案报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备案后,各区房管部门应及时发布项目公告,并组织登记摇号配租工作。
五、政府类公租房的市场租金价格每三年可调整一次,调整程序参照本通知规定的确认程序执行。
市场租金价格调整方案报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备案后,各区房管部门应发布项目租金价格调整公告。
六、我市原公租房租金价格管理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做好承租我市直管公房最低收入居民家庭核减租金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做好承租我市直管公房最低收入居民家庭核减租金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6.15•【字号】•【施行日期】2017.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做好承租我市直管公房最低收入居民家庭核减租金工作的通知各区房管局、区房地产公司,武汉城投房产集团:为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逐步改善城镇最低收入居民居住条件,根据《武汉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第202号令)相关规定,现就各区承租直管公房的最低收入居民家庭核减租金工作通知如下:一、申请核减租金条件申请核减租金的家庭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承租的住房为直管公有住房(执行标准租金);(二)承租人必须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1年(含)以上;(三)申请核减租金的家庭,承租人应具有城镇常住户口3年(含)以上且户籍所在地、低保户所在社区与承租公房地址保持一致。
承租有多处公有住房的申请家庭,允许有一处公房享受核减租金,该处房屋超过人均使用面积16平方米的部分不予核减;16平方米以下的,按实际面积核减。
如申请核减租金的直管公有住房承租人有租赁纠纷、转租(借)行为的,不得给予核减。
二、办理核减租金的程序(一)资格初审申请核减租金的承租人,到房屋所在街道的社区居委会领取《武汉市城镇最低收入居民家庭住房保障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如实填写后交社区居委会。
由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填写的《申请表》进行资格初审盖章确认,申请人将盖章后的《申请表》报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
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下达《武汉市直管公房核减租金会审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见附件2)。
(二)资格会审1、申请核减租金的承租人持《通知书》,将公房租约、户口等原件及上述资料的复印件一套交房屋所在地区房地产公司指定房管所;2、房管所指定经办人员受理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直管公房房屋坐落、承租人、租赁情况的核实,填写《武汉市直管公房最低收入居民家庭核减租金会审单》(以下简称《会审单》,见附件3),报房管所所长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将《会审单》报区房地产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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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公租房政策出台(2011-4-19 11:23:13)
今年3万套公租房如何建?武汉市政府常务会给出答案:单位可自建,提供给职工住;外来务工者可申请;单套面积以40㎡左右为主;租赁期限最长不超5年。
按照省府部署,武汉今年需建保障性住房11.8万余套,其中公共租赁房3万套。
为筹集房源,武汉四类主体可参与建设:政府、专业机构、用人单位和其他市场主体,并计划在商品房中按5%到10%配建公租房,重点解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逐步解决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
根据通过的《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武汉鼓励用人单位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以自用土地建设、改建改造闲置厂房、仓库、办公等非住宅或投资购买公租房,重点面向本单位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
公租房单套面积在60㎡以内,以40㎡为主,高层住宅可放宽10㎡。
公租房通过抽签或摇号方式分配,租赁期限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租金实行政府指导价。
为降低公租房的建设成本,武汉市对新建公租房用地实行划拨供应。
其他方式建设的,可采用划拨、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