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科技大学公共租赁住房暂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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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职工住房保障体系,切实解决我校教职工的住房困难,保障公平配租,规范管理与使用,健全退出机制,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意见》(鄂政办发…2011‟28号)、《武汉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暂行规定》(武房发…2011‟15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面向我校具有租赁资格的教职工进行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项目房源,其申请、配租、使用、退出和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学校教职工住宅建设与改革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公租房的租赁和管理工作。教职工住宅建设与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和政策解释。
第四条各二级单位负责做好政策宣传、组织协调及本单位申请人申请资格和资料信息的初审工作。
第五条各有关职能部门根据业务归口,负责对申请人所提交的资料信息进行复核。
第六条公租房的日常管理工作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申请条件
第七条我校在册在岗的正式教职工(不含博士后人员),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租赁公租房:
1、无房户,指本人及配偶均未享受过各类政策性住房者;
2、现租赁公有住房,且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m2者(计算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人员,仅限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
第八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备申请资格:
1、已购买政策性住房、科大雅苑商品房、已分配黄家湖校区周转房或已租赁公有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到16m2的;
2、存在既往婚史,在既往婚姻存续期间本人或配偶已享受政策性住房的;
3、出国留学、研修逾期未归的;
4、停薪留职、不履行工作协议、非正常离开学校的;
5、发生其他违规行为,经学校认定不具备申请资格的。
第九条符合其他特殊政策的人员,由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或相关会议另行研究认定其租赁资格。
第四章租赁期限
第十条公租房实行有限期租赁。第一个租期原则上为3年,3年之后符合租赁条件可续租2年,5年之后符合租赁条件仍需续租的,租金逐步与市场价格一致。续租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具备租赁资格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对原承租住房享有优先选择权。
第十一条距达到退休年龄不足一个租期的,以其签订租赁合同时距退休的有效时限作为租赁期限。此外,承租人在租期中途因聘用(劳动)合同解除或期满、辞职、自动离职、开除、死亡等原因与学校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租赁合同即时终止。
第五章租赁费用
第十二条公租房租金按月收取,具体标准由学校根据公租房项目管辖地房管部门给予的指导价格,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确定。同时,在租赁合同执行期间,学校有权根据市场行情对租金实行动态调整。
第十三条租赁公租房需交纳一定数额的押金,以保证租赁合同的正常履行和房屋的合理使用。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无违约责任的退还押金本金,但自行添臵的生活设施和装饰装修不予补偿。
第十四条水、电、燃气、通信、有线电视、卫生等有关收费
按照主管单位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由承租人交纳。
第十五条物业服务、电梯运行、停车等服务性收费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六章租赁管理
第十六条公租房仅限本人单独或与亲属共同居住。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有权收回公租房,终止租赁合同:
1、因退休、聘用(劳动)合同解除或期满、辞职、自动离职、开除、死亡等原因与学校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
2、擅自将房屋出租、出借、转让、抵押的;
3、恶意损坏房屋附属设施、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和结构或利用房屋从事违法活动的;
4、故意隐瞒或伪造本人及家庭基本情况,骗取公租房的;
5、原租赁的学校公有住房(含单身宿舍)未按照要求及时腾退的;
6、发生其他违规行为,经学校认定有必要收回房屋的。
第十七条承租人应爱护并合理使用公租房及附属设施,不得改变房屋原有使用功能以及内部结构。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因个人使用不当造成房屋装修或附属设施损坏、遗失的,由承租人承担维修或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对于原租住在学校未达标公有住房(含单身宿舍)
者,入住公租房时,原租住公房必须腾退。考虑到公租房使用实际,公租房钥匙领取后给予1个月的过渡期,即从领取钥匙起1个月内腾退原租住公房,1个月后开始计收公租房租金,并停扣原住房租金。对于不按要求及时退房的,学校有权收回公租房,终止租赁合同。
第十九条承租人应在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之日腾退公租房,并结清房屋租金及水、电、气、物业服务费等个人应承担的有关费用。
第二十条对于公租房应退出而逾期拒不腾退的,按正常租金标准的2倍计收租金,直至腾退为止。情节严重的,另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坚持诚信原则。申请人所提交的一切资料信息必须真实可靠,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租赁资格,对于已选上的公租房学校有权收回,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本人自行承担。同时,学校将把不诚信行为纳入其职称评定、职务晋升、评奖评优及年度考核等项目的负面清单,酌情给予处罚。
第二十二条严格审核把关。申请人所在单位及有关职能部门应认真审查申请人的申请资格和资料信息,凡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意纵容、袒护弄虚作假行为的,依纪依规追究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公租房申请、审核、选房及配租过程中各类文本、表格由教职工住宅建设与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监制。
第二十四条关于公租房配租选房的具体实施细则,由教职工住宅建设与改革领导小组依据本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由教职工住宅建设与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