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科技大学公共租赁住房暂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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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21年)

武汉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21年)

武汉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3.23•【字号】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308号•【施行日期】2021.03.2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武汉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11年1月10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14号公布。

根据2016年8月2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73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8年12月27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91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21年3月23日市人民政府令第308号《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租赁行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屋租赁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及其相关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租赁,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出租人将其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并在租赁关系终止时,将房屋返还出租人的行为。

与他人以联营、合作经营、承包经营等方式将房屋提供给他人使用,不参与经营,但取得收益的行为,视为房屋租赁。

第四条房屋租赁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房屋租赁当事人不得利用租赁房屋进行违法活动,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房屋租赁管理坚持房屋管理与人口管理相结合、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属地和分类管理。

第六条市、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房管部门)负责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出租房屋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及租赁当事人户籍管理。

工商、税务、国土规划、人口计生、民政、卫生和城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房屋租赁和人口服务综合管理的有关工作。

大学科技园房屋租赁管理细则

大学科技园房屋租赁管理细则

大学科技园房屋租赁管理细则一、租赁范围本管理细则适用于大学科技园内的房屋租赁活动。

大学科技园指的是位于大学校园内的科技创新园区,专门用于扶持和孵化创新创业企业的发展。

二、租赁程序1. 租户在大学科技园内选择合适的房屋后,需与科技园管理机构联系,提出租赁的意向。

2. 租户需提交详细的租赁申请材料,包括租赁合同、法人身份证明、企业营业执照等文件。

3. 科技园管理机构收到租赁申请后,进行审核,并与租户进行面谈。

4. 审核通过后,租户与科技园管理机构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缴纳相应的租金和押金。

5. 租户在签订合同后,可正式入驻大学科技园内的房屋。

三、租赁期限1. 租赁期限一般为1年,租户可以选择续租或提前终止合同,续租期限为半年至1年不等。

2. 租户在续租或提前终止合同时,需提前30天书面通知科技园管理机构。

四、房屋使用1. 租户需按照约定使用房屋,并按时缴纳租金。

租金支付方式可以通过银行转账或现金支付。

2. 租户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如需改变用途,需提前与科技园管理机构协商并签订相关协议。

3. 租户需妥善保管房屋内的设备和设施,并负责保持房屋的整洁和环境卫生。

五、房屋维护1. 科技园管理机构负责房屋的日常维修与保养,租户需将房屋内的维修问题及时反馈给科技园管理机构。

2. 租户不得私自进行房屋的装修和改造,如需进行装修和改造,需提前与科技园管理机构协商并获得书面许可。

六、违约责任1. 如果租户违反合同约定,在通知后仍不改正,科技园管理机构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相应的违约责任。

2. 租户提前终止合同,需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具体金额根据剩余租期和合同约定而定。

七、其他条款1.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相关仲裁机构提起仲裁。

2. 科技园管理机构保留对本细则的最终解释权,并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调整。

八、附则本管理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大学科技园内所有的房屋租赁活动。

租户应遵守本细则的规定,如有违反,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于印发《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和

关于印发《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和

关于印发《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校产字[2006]5号各院、系、直属单位,机关各部、处、室:为完善我校公用房管理,实现公用房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公用房的使用效率,学校研究制定了《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已经校长工作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试行。

特此通知。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二○○六年二月十六日主题词:校产规章通知校对:刘超录入:俞新妹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我校公用房管理,实现公用房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公用房的使用效率,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建标[1992]245号)和“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方案(试行)》(调整、征求意见稿)的通知”(教高司函[2004]90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用房是指产权属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所有的各种房屋及其附属配套建筑(住宅类房屋和学生宿舍除外)。

无论该房屋的建设资金来源渠道、所处地域,均纳入学校公用房管理范围。

第三条本办法对我校公用房的分类、面积核定、使用管理、收费及政策等进行规范。

第四条我校公用房管理以建立公用房资源动态合理的配置机制为出发点,逐步实现我校房产资源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

第五条我校公用房管理实行学校、学院(直属单位)两级管理体制;实行“谁使用、谁缴费”的缴费主体确认原则;实行“统一核算、两级管理、总体设计、分类实施”的工作原则。

第六条校产管理处是代表学校对全校公用房进行统一管理的职能部门,在分管校领导的领导下,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行使我校公用房管理职能。

第二章公用房分类第七条按照公用房用途,我校公用房分为以下七类:行政用房,教学及教学实验用房,科研用房,公共服务用房,有偿服务用房,产业用房,商业用房。

其中,行政用房、教学及教学实验用房按使用主体特点进一步细分为校级和院级(直属单位)。

大学校区公有房屋租赁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大学校区公有房屋租赁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大学校区公有房屋租赁经营管理暂行办法为规范校区公有房屋的租赁经营管理,进一步提高公有房屋使用效益,根据《大学公有房屋租赁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同时结合校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用于租赁经营的公有房屋(以下简称经营房),是指产权归大学xx校区所有,校区直接管理或校内有关单位管理且用于租赁经营的房屋。

管理该类房屋的单位简称经营管理单位。

第二条资产科代表校区统一管理校区公有房屋的租赁经营管理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学校授权,不得以任何理由出租学校公有房屋。

第三条校区的教学楼、实验楼、办公楼、图书馆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校区资产科对经营管理单位退出租赁经营活动的经营房收回统一管理。

第五条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本办法及合同条款对经营者承担具体的管理责任。

第六条经营房的租赁应当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

经营管理单位提出具体的招租计划,由资产科与校区纪监审部门审核后统一招标。

资产科代表校区签订经营房租赁合同。

第七条校区财务科依据经营房租赁合同收取房屋租赁费用。

第八条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校区相关办法规定的分成比例分得管理费用,用于经营房的维修与劳务支出等。

第九条经营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工商、卫生、消防、税收等政策规定。

第十条经营者所用的水、电、暖等费用全部由自己承担,按政府有关部门及校区管理规定由后勤保障部统计数据后上交校区财务科。

第十一条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校区可以终止其经营房租赁合同,由此或其它原因给校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经营者负责赔偿,并追究经营管理单位的管理责任。

(一)超过学校规定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二)有使用明火明电等行为,存在安全隐患的;(三)转租或变相转租校区经营房的;(四)私自对经营房设施进行改造的;(五)从事违法经营活动或其它违法活动的;(六)不服从政府职能部门或校区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管理的。

第十二条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时,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本办法发布前签订的经营房租赁合同到本办法发布之日,合同执行剩余期不足一年的,原则上可以执行到期满;合同执行剩余期超过一年的,由资产科代表校区重新审核是否签订新的合同。

《大学公有住房及租金管理办法》

《大学公有住房及租金管理办法》

广东工业大学公有住房及租金管理办法根据广州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物价局《关于调整2001年广州市住宅房屋租金的通知》(穗国房字[2001]174号)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经2009年 1月 12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在我校住房货币分配方案实施时,根据不同时段,相应调整我校公有住房租住期限和租金管理办法。

一、学校公有住房租住期限及相应租金标准1. 符合住房货币分配实施对象并在1997年9月29日以前是我校在职正式教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未参加住房货币分配之前,租住学校公有住房租金按标准租金计租。

2. 2009年6月30日以前租住学校公有住房按标准租金计租。

3. 2009年7月1日起除未满租住周转期租户以外,在三年以内一律按成本租金计租;满三年后按1.5倍成本租金计租。

4. 租住学校公有住房周转期租住学校公有住房周转期为4年。

周转期内按标准租金计租;周转期满后三年内按成本租金计租;以后按1.5倍成本租金计租。

5. 提前领取一次性100个月借款的教职工,从借款之日起六个月内退出租住学校的公有住房;若继续租住学校的公有住房,从第七个月起按1.5倍成本租金计租。

6. 本人或配偶在本市已有自有住房,学校不再安排其租住学校公有住房。

如其租住学校公有住房,租金按1.5倍成本租金计租。

7. 配偶在本市其单位已租住公有住房,学校不再安排本人租住学校公有住房。

如其租住学校公有住房,租金按1.5倍成本租金计租。

二、公有住房的租金标准1. 标准租金执行广州市穗国房字[2001]174号文件规定,标准租金基数为:使用面积每平方米每月平均价3.5元。

2.成本租金执行广州市穗国房字〔2001〕174号文规定,成本租金的租金基数为:使用面积每平方米每月平均价13.5元。

具体房间的标准租金、成本租金及市场租金标准依据我校公房分布地段以及结构和装修等实际情况,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逐一评估计价。

以上租金标准按广州市有关文件调整而调整。

武汉科技大学黄家湖校区公租房项目

武汉科技大学黄家湖校区公租房项目

武汉科技大学黄家湖校区公租房项目招标控制价编制说明一、工程概况:本次编制范围为武汉科技大学黄家湖校区公租房1#-4#楼、水泵房及物业管理用房及室外工程。

包含土建装饰工程(含精装修)、安装工程(强电部分、弱电部分)、室外道排工程及室外安装工程(含室外专变、室外火灾报警、室外给水、室外消防)本工程建筑面积为15807.72平方米。

二、编制依据:1.湖北中天世纪工程技术有限公司2017年6月设计的《武汉科技大学黄家湖校区公租房项目》各专业施工图;2.武汉科技大学黄家湖校区公租房项目招标说明;3.武汉科技大学黄家湖校区公租房项目图纸答疑第8、9、10次(详见附页)(由于第1次-第7次图纸答疑己体现在后来修改的图纸中,因此附件中不再列入);4.中价协(2002)第016号文《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操作指导规程》;5.《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CECA/GC7-2012);6.《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质量控制规范》(DB42/T823-2012);7.G 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8.鄂建文[2013]66号《湖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基价表》、《湖北省建设工程公共专业消耗量定额及基表》、《湖北省通用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单位估价表》、《湖北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及鄂建文[2013] 66号文;鄂建文[2008]214号《湖北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基价表》。

9.鄂建文[2016]26号湖北省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过渡方案;10.《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执业准则》;11.材料价格依据武汉市2017年5月《武汉市建设工程价格信息》作为参考,部分信息指导价没有的材料价格参考市场常规价格;未考虑施工期间材料价格波动等风险因素;部分主材单价结合市场行情进行计价;12.本工程所用混凝土全部采用商品混凝土,抹灰、砌筑抹灰砂浆均按预拌砂浆计取。

13.暂列金:本工程暂列金为300万元(不含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

学校公租房使用管理规定

学校公租房使用管理规定

学校公租房使用管理规定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人口的不断流动以及住房问题的日益突出,学校公租房的建设和管理成为了关注的焦点。

学校公租房对于提高教育资源的公平分配、提升师生居住条件、促进学生全面发展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为了充分发挥学校公租房的功能,必须建立科学合理的使用管理规定。

一、学校公租房的使用范围及条件学校公租房的使用范围应限定在教职工以及在校学生范围内,确保公租房满足真正需要的人群。

使用条件包括符合住房保障政策标准、有固定经济来源,并且在该学校工作或学习的时间不短于半年,以确保权益的公平合理。

二、学校公租房的申请与配备学校公租房的申请应建立公平、公正、透明的机制,明确申请程序和材料要求,完善公示和申诉渠道,确保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配备时应根据实际需求来分配,确保有更多的家庭能够从公租房中受益。

三、学校公租房的使用期限为了保障公平,学校公租房的使用期限应根据不同使用对象的需求进行合理分配,避免长期占用和资源浪费。

例如,教职工可以根据个人情况,选择长期租赁或短期租赁,而在校学生可以按照学习周期进行分配,让更多的学生有机会享受到公租房带来的便利。

四、学校公租房的管理责任学校公租房的管理责任应落实到具体的管理单位,由学校或学区统筹负责。

他们应制定详细的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的信息登记和管理制度,加强对租赁合同的监管,确保公租房的使用和管理得到有效执行。

五、学校公租房的维修与保养学校公租房的维修与保养是保障房屋质量和居住安全的重要环节。

学校应建立专门的维修队伍,定期对公租房进行检查与维护,及时修复和更新设施设备,确保住户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六、学校公租房的收费标准学校公租房的收费标准应公开透明,合理合法。

收取的租金应根据当地的物价水平和住房面积进行调整,确保公租房经营的可持续性。

同时,应设立收费监管机构,对收费行为进行监督,确保收费合理,防止乱收费现象的发生。

七、学校公租房的安全管理学校公租房的安全管理是保障住户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环节。

大学公房管理暂行办法

大学公房管理暂行办法

大学公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公房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公房使用效率,促进学校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建筑面积指标》、《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和《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房是指除教职工住宅和教师周转公寓以外的产权隶属我校的各种用房及其附属建筑,无论其建设资金来源及所处地域如何,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三条学校公房使用遵循〃分类管理、定额配置、动态调整、超额收费〃的原则,建立完善公房管理的自我约束机制,以提高公房资源使用效益,促进公房资源合理配置。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四条学校对公房实行学校与二级单位两级管理体制。

学校为公房一级管理主体,负责全校公房统筹管理和监督检查;各使用单位包括机关各处(部、室)、院(部)、直属机构,作为二级管理主体负责本单位公房使用和日常管理。

第五条学校成立公房管理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分管校领导任组长,成员包括研究生院、人事处、工会、发展规划处、教务处、科研处、财务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基建管理办公室、后勤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

工作小组根据学校授权开展相关工作,具体职能包括:拟定学校公房资源管理、使用规章制度和整体规划;审议学校公房资源管理及调配方案;研究学校公房管理工作中的相关问题;审定各单位的公房核算定额;对违规使用公房的单位和个人做出处理建议等。

第六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代表学校归口管理全校公房,其主要职责是:1.执行学校公房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学校、工作小组决议。

2.起草公房管理规章制度。

3.负责受理二级单位的公房需求,组织定额核算和需求论证,提出公房配置和调整建议方案。

4.负责全校公房实物账管理、权属登记和处置工作。

5.监督检查使用单位公房使用和管理情况。

6.负责全校公房的信息化建设、管理和信息维护等。

第七条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公房的管理使用、信息维护等工作,根据学校相关规定自行统筹安排使用本单位公房。

公用房出租出借管理实施细则

公用房出租出借管理实施细则

公用房出租出借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公用房管理,规范公用房出租、出借行为,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办理办法》《省教育厅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和《公用房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公用房出租是指在保证履行职能和完成事业任务的前提下,经核定批准将占有、使用的产业商业用房、后勤服务用房的使用权在一定时期内以有偿方式让渡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为。

公用房出借是指公用房由所属单位在一定时期内以无偿方式让渡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的行为。

第三条根据公用房使用性质分类,除产业商业用房和后勤服务用房以外,其他类别公用房原则上不允许用于对外出租。

第四条公用房出租、出借管理遵循“服务教研、方便师生、规范管理、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体制与职责第五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是公用房出租、出借管理的领导机构。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是学校公用房出租、出借的主管部门;后勤集团受学校委托,是学校公用房出租、出借的日常管理部门;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财务处、审计处、基建与后勤管理处和保卫处是公用房出租的协助管理部门。

校内各单位对所属公用房出借事项进行管理。

第六条国资处职责(一)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代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对出租、出借事项进行监督管理;(二)代表学校与后勤集团签订商业用房出租项目托管协议;(三)负责对公用房出租、出借相关事项的审定,以及报批报备工作;(四)配合上级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并报告学校公用房出租、出借管理工作情况。

第七条后勤集团职责(一)负责学校公用房出租项目委托管理协议的签订及执行工作;(二)负责公用房出租相关事项的申报和日常管理工作;(三)负责建立和完善公用房出租项目台账制度,并报国资处备案;(四)负责建立、健全出租管理岗位职责和管理制度;(五)协助国资处完成相关事项的报批、报备手续;(六)配合国资处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学院公用房屋管理暂行办法

学院公用房屋管理暂行办法

学院公用房屋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院公用房屋管理,提高公用房屋利用率,更好地适应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的发展需求,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高职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方案”及“**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公用房屋是指产权归属于**职业技术学院的各类所有房屋及其附属配套建筑物。

按使用性质划分为以下五类。

1、办公及其辅助用房包括办公室、会议室、接待室、文印室、值班室、档案室、收发室、资料室、保管室(仓库)及老干部活动、职工活动、招生就业服务、大学生活动、财务缴费结算等用房。

2、教学、科研、实验实训用房包括教室(含多媒体教室、学术报告厅)、图书馆、体育场馆、实验实训室(含语音室、演播室、设计室、展室、画室、琴室、形体室、陈列室、微机室、仪器室、药品室、准备室及专业示教室、实训厂房、车间、场馆,等)。

3、后勤保障用房包括基础保障用房和服务保障用房。

基础保障用房含配变电、供排水、网络通讯(不含运营商租用)、车库、公厕等用房;服务保障用房含外聘专家生活用房(外教、引进人才用房)、教工周转房及学生食堂、学生宿舍、浴池、校医院用房。

4、经营用房包括教工公寓和商业租赁房(含校园外门面房、校园内商业网点、银行、邮政用房及网络通讯运营商、宾馆餐饮业承包商租赁用房)。

5、产权(或部分产权)归属学院的教职工住房包括单元楼、平房及其附属配套建筑物(含储藏室、车库、地下室,等)。

二、公用房屋的配置第三条实行“公用房屋(楼宇)及场外配套交接事项备忘录”制度1、法人单位整合撤并、经清产核资后交接时,公用房屋钥匙、房屋及场外配套资料等移交后勤管理处,签署“公用房屋(楼宇)及场外配套交接事项备忘录”。

2、学院各类新建楼宇竣工、经验收合格后,基建处将楼宇全部钥匙、楼宇图纸资料(复印件)、验收合格书(复印件)、楼内外配套设施设备及整改情况等资料移交后勤管理处,签署“公用房屋(楼宇)及场外配套交接事项备忘录”。

大学科技园房屋租赁管理细则

大学科技园房屋租赁管理细则

大学科技园房屋租赁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大学科技园内房屋租赁管理,维护租赁双方的权益,提升科技园内房屋租赁的效率和质量,特制定本《大学科技园房屋租赁管理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本细则旨在确保大学科技园内的房屋租赁活动依法、合规进行,充分发挥科技园的功能,为企事业单位提供良好的办公及创新创业环境。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大学科技园内的所有房屋租赁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办公楼、研发楼、孵化器等。

第三条租赁约定1. 租金支付方式:租户需按照约定的租金支付周期及金额,如出现变化需提前通知房东。

2. 租赁期限:租赁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一般不得少于2年。

3. 押金:租户在租赁期开始前需向房东支付一定金额的押金,用于保障房东的合法权益。

4. 违约责任:一方违约时,应按照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如租户违约,应退还押金并承担相应违约金;如房东违约,应赔偿租户相应损失。

第二章房东权益和义务第四条房东权益1. 合法权益:房东有权要求租户按时支付租金,并享有以合法方式使用房屋的权利。

2. 签订合同权益:房东有权要求租户签订符合法律规定的租赁合同,并保证合同内容真实、合法。

第五条房东义务1. 保障秩序:房东应维护大学科技园的秩序和安全,不得从事违法活动。

2. 维修维护:房东应保持房屋的正常使用功能,确保租户的居住及办公环境。

3. 合同履行:房东应按照合同要求提供相应的服务和设施。

第三章租户权益和义务第六条租户权益1. 使用权益:租户享有合法使用所租房屋的权益,并有权合理利用房屋从事办公、生产等活动。

2. 合同约定权益:租户有权要求房东按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和设施。

第七条租户义务1. 租金支付:租户应按时支付租金,并承担相关的水电费等费用。

2. 合同履行:租户应根据合同约定对所租房屋进行合理使用和维护,并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

3. 环境保护:租户应保持房屋及周边环境的整洁和卫生。

第四章维权和违约处理第八条维权机制1. 投诉与协商:租户有权根据约定向房东提出投诉,并协商解决租赁期间的问题。

大学公有住房、教师公寓租赁管理办法

大学公有住房、教师公寓租赁管理办法

****大学公有住房、教师公寓租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校公有住房管理,提高周转效率,参照《广州市房屋租金参考》的标准,对中大房管〔2007〕5号《****大学公有住房、教师公寓租赁管理办法(暂行)》及中大房管〔2007〕6号《关于公有住房管理中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进行修订,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学公有住房指产权权属为****大学所有的住宅,以及其它属于****大学暂未明晰产权的住宅。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条房地产管理处负责全校公有住房的产权管理,及其使用、租赁、维修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房地产管理处可委托相关职能部门代为行使公有住房管理权。

未经房地产管理处批准或授权委托,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租和使用公有住房。

第三章租赁期限与房源第五条公有住房周转期最长为六年,单次合同最长签三年,周转期累计计算。

周转期后只提供面积大于70㎡的住房,单次合同最长签三年,租期累计计算最长不超过六年。

第六条周转期从2007年7月1日后实际租住公有住房之日起计算。

—1—第四章租赁对象与租房补贴第七条未参加房改、未购政府限价房、未参加学校团购住房和未向学校申请100个月货币补贴免息借款的在编在岗教职工,可向工作所在校区申请周转期住房。

第八条学校对新入校未参加房改的在编在岗教职工提供租房补贴,另为引进人才提供安家租房补贴,向博士后提供在站期间租房补贴,教职工和博士后人员的租房补贴标准和期限详见附件1。

第九条在房源许可的条件下,不符合本文件第七条规定的在编在岗教职工可向工作所在校区申请公有住房,按周转期结束后的政策执行。

第十条下列人员可申请租住学校公有住房,不受周转期约束:1、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可在工作所在校区申请租赁公有住房,出站时须将公有住房退还学校。

2、东校区和珠海校区学生辅导员工作期间可在工作所在校区安排工作用房,不发放租房补贴,居住期抵减本人的住房周转期。

3、东校区行政值班人员以及各行政部门必要的岗位人员安排工作用房,不发放租房补贴,居住期抵减本人的住房周转期。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4.11•【字号】武政规〔2020〕3号•【施行日期】2020.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研究,现将《武汉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2020年4月11日武汉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保障方式和标准第四章申请与审核第五章配租与退出第六章管理与监督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保障工作,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湖北省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98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租房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障实施,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租房,是指限定户型面积标准、租赁价格,为符合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无房新就业职工和在汉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提供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公租房保障工作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政策扶持、公平公正、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对全市公租房保障工作负总责。

各区人民政府(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下同)对本辖区公租房保障工作负主体责任。

市人民政府对各区人民政府公租房保障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

街道办事处(含乡镇人民政府,下同)负责本辖区公租房保障资格初审、复核等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层住房保障管理力量,落实街道、社区住房保障管理人员。

第五条市住房保障房管部门主管全市公租房保障工作,日常工作由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承担。

各区住房保障房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公租房保障工作。

财政、民政、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城乡建设、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管、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公租房保障相关工作。

学院公共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学院公共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学院公共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有效地利用学校资源,服务学校发展,规范和加强学校公共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对外租赁的公共房屋包括新校区西服务区二层楼一楼、临向阳路一、二楼及地下室、服务师生的金融及通讯用房;文化路校区临街楼一、二楼。

第三条后勤管理处是学校房产管理的职能部门,代表学校牵头负责公共房屋租赁相关事宜。

第四条学校房屋对外租赁,一般通过竞标或议标方式进行,出价高者中标。

中标者(下称商户)与学校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第五条学校房屋对外租赁的招议标工作由后勤管理处按照工作程序,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一)一次性出租超过200m2以上房屋,或对一个区域内的多间房产进行招租时,由后勤管理处、财务处、审计处、监察处组成竞标小组,进行公开招标。

(二)日常零星房屋租赁,由后勤管理处组织竞标或议标。

第六条学校公共房屋租赁合同周期原则上为1年。

租赁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

合同续签等内容以《房屋租赁合同》为准。

- 1 -第七条商户中标后,应及时交纳履约保证金。

租赁面积50平方米以下保证金1000元;50-100平方米保证金15000元;100平方米以上的,通过学校院长办公会议确定保证金标准。

第八条商户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足额交纳合同期内租金。

逾期不交纳的,每天按照合同金额的5%交纳滞纳金。

第九条商户在经营过程中,应遵纪守法、服从学校管理。

确保物价稳定、食品安全、消防安全和店面整洁卫生。

第十条关于合同中止。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有权中止合同:(一)逾期一个月及以上不交纳租金的。

(二)在经营过程中,被行政机关检查通报问题,情节严重的。

(三)不服从学校管理,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一条因商户自身原因中途退出的,应在退出前一个月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其租金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余款在房屋清退后一周内无息退还本人。

第十二条后勤管理处按照房屋租赁年交费总额的12%提取- 2 -管理费,用于支付市租赁办、工商管理等行政性收费和租赁房屋日常维修管理等开支,提取的管理费列入学校年度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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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职工住房保障体系,切实解决我校教职工的住房困难,保障公平配租,规范管理与使用,健全退出机制,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意见》(鄂政办发…2011‟28号)、《武汉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暂行规定》(武房发…2011‟15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面向我校具有租赁资格的教职工进行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项目房源,其申请、配租、使用、退出和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学校教职工住宅建设与改革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公租房的租赁和管理工作。

教职工住宅建设与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和政策解释。

第四条各二级单位负责做好政策宣传、组织协调及本单位申请人申请资格和资料信息的初审工作。

第五条各有关职能部门根据业务归口,负责对申请人所提交的资料信息进行复核。

第六条公租房的日常管理工作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申请条件
第七条我校在册在岗的正式教职工(不含博士后人员),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租赁公租房:
1、无房户,指本人及配偶均未享受过各类政策性住房者;
2、现租赁公有住房,且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m2者(计算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人员,仅限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

第八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备申请资格:
1、已购买政策性住房、科大雅苑商品房、已分配黄家湖校区周转房或已租赁公有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到16m2的;
2、存在既往婚史,在既往婚姻存续期间本人或配偶已享受政策性住房的;
3、出国留学、研修逾期未归的;
4、停薪留职、不履行工作协议、非正常离开学校的;
5、发生其他违规行为,经学校认定不具备申请资格的。

第九条符合其他特殊政策的人员,由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或相关会议另行研究认定其租赁资格。

第四章租赁期限
第十条公租房实行有限期租赁。

第一个租期原则上为3年,3年之后符合租赁条件可续租2年,5年之后符合租赁条件仍需续租的,租金逐步与市场价格一致。

续租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具备租赁资格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对原承租住房享有优先选择权。

第十一条距达到退休年龄不足一个租期的,以其签订租赁合同时距退休的有效时限作为租赁期限。

此外,承租人在租期中途因聘用(劳动)合同解除或期满、辞职、自动离职、开除、死亡等原因与学校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租赁合同即时终止。

第五章租赁费用
第十二条公租房租金按月收取,具体标准由学校根据公租房项目管辖地房管部门给予的指导价格,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确定。

同时,在租赁合同执行期间,学校有权根据市场行情对租金实行动态调整。

第十三条租赁公租房需交纳一定数额的押金,以保证租赁合同的正常履行和房屋的合理使用。

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无违约责任的退还押金本金,但自行添臵的生活设施和装饰装修不予补偿。

第十四条水、电、燃气、通信、有线电视、卫生等有关收费
按照主管单位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由承租人交纳。

第十五条物业服务、电梯运行、停车等服务性收费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六章租赁管理
第十六条公租房仅限本人单独或与亲属共同居住。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有权收回公租房,终止租赁合同:
1、因退休、聘用(劳动)合同解除或期满、辞职、自动离职、开除、死亡等原因与学校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
2、擅自将房屋出租、出借、转让、抵押的;
3、恶意损坏房屋附属设施、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和结构或利用房屋从事违法活动的;
4、故意隐瞒或伪造本人及家庭基本情况,骗取公租房的;
5、原租赁的学校公有住房(含单身宿舍)未按照要求及时腾退的;
6、发生其他违规行为,经学校认定有必要收回房屋的。

第十七条承租人应爱护并合理使用公租房及附属设施,不得改变房屋原有使用功能以及内部结构。

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因个人使用不当造成房屋装修或附属设施损坏、遗失的,由承租人承担维修或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对于原租住在学校未达标公有住房(含单身宿舍)
者,入住公租房时,原租住公房必须腾退。

考虑到公租房使用实际,公租房钥匙领取后给予1个月的过渡期,即从领取钥匙起1个月内腾退原租住公房,1个月后开始计收公租房租金,并停扣原住房租金。

对于不按要求及时退房的,学校有权收回公租房,终止租赁合同。

第十九条承租人应在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之日腾退公租房,并结清房屋租金及水、电、气、物业服务费等个人应承担的有关费用。

第二十条对于公租房应退出而逾期拒不腾退的,按正常租金标准的2倍计收租金,直至腾退为止。

情节严重的,另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坚持诚信原则。

申请人所提交的一切资料信息必须真实可靠,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租赁资格,对于已选上的公租房学校有权收回,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本人自行承担。

同时,学校将把不诚信行为纳入其职称评定、职务晋升、评奖评优及年度考核等项目的负面清单,酌情给予处罚。

第二十二条严格审核把关。

申请人所在单位及有关职能部门应认真审查申请人的申请资格和资料信息,凡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意纵容、袒护弄虚作假行为的,依纪依规追究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公租房申请、审核、选房及配租过程中各类文本、表格由教职工住宅建设与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监制。

第二十四条关于公租房配租选房的具体实施细则,由教职工住宅建设与改革领导小组依据本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未尽事宜由教职工住宅建设与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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